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1334 条相关结果
  • 关于公开征求《临床试验中药物性肝损伤的识别、处理及评价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指导评估药物临床试验中药物性肝损伤的潜在可能性,保障受试者安全,同时获得安全性信息以评估试验药物的风险特征。我中心起草了《临床试验中药物性肝损伤的识别、处理及评价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陈颖,何春俐联系方式:cheny@cde.org.cn;hechl@ 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附件:1、《临床试验中药物性肝损伤的识别、处理及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临床试验中药物性肝损伤的识别、处理及评价指导原则》起草说明3、《临床试验中药物性肝损伤的识别、处理及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产品技术审评,指导申请人进行人工肩关节假体、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申报,我中心组织起草了《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指导原则名称+意见反馈+反馈人员/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翟豹电话:010-86452828电子邮箱:zhaibao@cmde.org.cn2.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郭晓恒、金乐电话:010-86452827,010-86452802电子邮箱:guoxh@cmde.org.cn,jinle@cmde.org.cn附件:1、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人工肩关节假体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工肩关节假体,通常包括肱骨部件(如肱骨头、肱骨柄、肱骨衬垫、肱骨托)、关节盂部件(如肩盂衬垫、肩盂托、肩盂头、固定螺钉),通常由钴铬钼合金、钛合金、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包括对特殊设计的产品如患者匹配个性化人工肩关节假体的要求,但适用部分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相应的技术内容。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假体类型、固定方式等特征词,例如解剖型/倒置型肩关节假体、骨水泥型/非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4-03,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人工肩关节假体可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划分注册单元,亦可以组件作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3.1若按照系统进行申报,需根据产品的固定方式、适应证,将产品划分为如下注册单元:3.1.1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3.1.2非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3.1.3混合型肩关节假体(肱骨侧和肩盂侧固定方式不同)3.2若以同一系统内单个或多个组件(如肱骨柄、肩盂衬垫等)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需明确与该产品配合的组件名称、产品的固定方式等。3.3材质不同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组件可以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有涂层时,涂层材料差异亦需考虑。如:不同材质的肱骨柄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如肱骨头(钴铬钼合金)、肩盂衬垫(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肩盂托(钛合金),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3.4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基体材料如锻造、铸造;涂层工艺如烧结、等离子喷涂等)的同类组件,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如适用)、材料牌号信息、交付状态、灭菌方式、产品有效期信息。人工肩关节假体根据人体肩关节的形态、构造及功能设计,通过外科手术植入人体,代替病损的肩关节,以缓解肩关节疼痛,通过其关节面的几何形状限制关节在一个或多个平面内的平移和旋转运动,达到恢复肩关节功能的目的。通常由肱骨部件(如肱骨柄、肱骨头等)和关节盂部件(如肩盂衬垫、肩盂托等)等组成。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例如肱骨头的宽度、厚度、关节面半径、偏心距,肱骨柄的宽度、厚度、长度、颈干角、带领部件(孔径、孔数),关节盂部件的高度、宽度、有效厚度、关节面半径、倾角、偏心距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关节面限制程度、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建议参考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标准的要求。3.包装说明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提供包装材料的信息,评价包装材料对材料储存过程的影响。标明产品包装装量。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5.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需明确假体固定方式和配合组件,例如:与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作为非骨水泥型肩关节假体使用,适用于初次或翻修肩关节置换。对于不同设计类型假体(如解剖型肩关节假体、倒置型肩关节假体等)的适应证不同的情形,可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产品具体的适应证。5.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5.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5.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肩关节假体不稳/脱位、松动、组件分离、假体断裂、组件尺寸不匹配、衬垫磨损等失效风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YY/T 0316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明确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可参考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的相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制造材料、灭菌方法、有效期等内容。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3.2.1外观3.2.2表面缺陷3.2.3表面粗糙度(关节面、涂层、锥连接部位)3.2.4尺寸及公差(产品部件、关节面、锥连接部位)3.2.5金属涂层形貌(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3.2.6涂层力学性能(拉伸强度和剪切强度)3.2.7关节盂锁定机制静态剪切3.2.8关节运动范围(按照假体系统进行申报时)3.2.9无菌3.2.10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需明确产品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以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和陶瓷材料的理化性能等符合的相关标准。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需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体外磨损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材料表征5.1.1金属材料针对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针对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使用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在满足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YY/T 0811《外科植入物用大剂量辐射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品标准要求》、GB/T 19701.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1部分:粉料》、GB/T 19701.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2部分:模塑料》等标准的前提下,需针对产品所用材料选取表1中适用项目提供研究资料。表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相关性能性能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含抗氧化剂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推荐测试标准密度√√√ISO 1183-1ASTM D792拉伸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裂伸长率√√√ISO 527-1ASTM D638抗冲击性能简支梁冲击强度二者选其一(仲裁时选取简支梁试验)ISO 11542-2悬臂梁冲击强度√√ASTM F648, Annex A1形态学测试√√√YY 0502YY/T 0772.5ISO 5834-5ASTM F648, Annex A2氧化指数SOIOI√√√YY 0502YY/T 0772.4ISO 5834-4ASTM F2102反式亚乙烯指数(TVI)√√YY/T 0814ASTM F2381热性能结晶度熔点√√YY /T 0815ASTM F2625极限载荷√√YY/T 1430ASTM F2183ASTM F2977疲劳裂纹扩展√√ASTM E647压缩模量√√ASTM D695溶胀度√√YY/T 0813ASTM D2765 or F2214剩余自由基√√电子顺磁共振波谱法(EPR);电子自旋共振谱法(ESR)加速老化后性能拉伸性能√√√YY 0502YY/T 0772.3ISO 5834-3ASTM F2003抗冲击性能√√√氧化指数√√√形态学测试√对于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需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类型、辐照类型(γ射线或电子束)、辐照剂量、交联后热处理工艺过程(如重熔或退火,时间和温度)、机械热处理过程的压缩比等资料。交联工艺对材料磨损性能的影响(如磨损率、磨损表面形貌、磨损失效模式、磨屑分析等)、生物学特性评价等。对于含抗氧化剂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需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类型、抗氧化剂的成分、抗氧化剂的添加方法(与粉末混合或型材渗透、工艺过程中添加的稳定剂和助剂以及残留)、辐照类型(γ射线或电子束)、辐照剂量、交联后热处理工艺过程(时间、温度,如重熔或退火)、机械热处理过程的压缩比等资料。此外,还需提交以下研究资料:抗氧化剂的浓度、抗氧化剂在材料中的稳定性(在加载和/或体液环境下,随着时间推移抗氧化剂可能逐渐析出)、抗氧化剂对材料磨损性能的影响(如磨损率、磨损表面形貌、磨损失效模式、磨屑分析等)、抗氧化剂对材料固化的影响(材料成型后的形态学分析)、生物学特性评价等。5.1.3陶瓷材料对于人工肩关节假体产品使用的陶瓷材料,需明确其物化性能,需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5.1.4部件表面处理5.1.4.1喷砂处理如生产工艺中对部件采用喷砂处理,需提供喷砂工艺验证资料,宜考虑表面形貌、粗糙度、喷砂颗粒物残留等相关因素;对于采用骨水泥固定的假体,分析论证产品表面形貌对喷砂部件与骨水泥固定强度的影响,提供相应研究资料。5.1.4.2表面涂层对于含表面涂层的假体,需提供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提供涂层的成分、厚度、形貌分析、涂层与基体的结合强度、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的影响、骨长入情况等研究资料。羟基磷灰石涂层需提供符合GB 23101.2《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标准规定的理化性能研究资料。对于金属涂层,需按照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涂层厚度、孔隙率和平均孔隙截距的要求,提供相应研究资料。按照 YY/T 0988.12《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YY/T 0988.11《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YY/T 0988.13《磷酸钙涂层、金属涂层和磷酸钙/金属复合涂层的剪切疲劳试验与弯曲疲劳试验方法》和YY/T 0988.15《使用Taber研磨机测试金属热喷涂涂层耐磨性的试验方法》标准分别进行剪切试验、拉伸试验、剪切疲劳试验,并考虑对涂层的弯曲疲劳性能、耐磨性能等进行评价。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可参照YY/T 1706.1《外科植入物 金属外科植入物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剪切强度不低于20MPa,拉伸强度不低于22MPa,疲劳试验达到107剪切应力循环不失效,并提供载荷的确定依据。按照YY/T 0988.15《使用Taber研磨机测试金属热喷涂涂层耐磨性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磨性能试验,磨损100个周期后,涂层质量损耗总值小于65mg(按重量计)。5.2产品的机械性能对于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1组合式部件连接可靠性研究5.2.1.1锥连接部位固定强度采用锥连接结构实现连接固定的组件,如肱骨头/肱骨托与肱骨柄,需考虑锥连接组件的材料、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等对组件之间固定强度的影响,提供轴向脱出载荷和扭矩的研究资料,测试使假体组件的固定发生松脱所需要的载荷和扭矩。5.2.1.2组件锁定强度对于通过机械锁定结构连接的产品组件(如肩盂衬垫/肩盂托、肱骨衬垫/肱骨托等),需结合锁定结构预期承受力模式,考虑组件的材料、锁定结构设计、尺寸规格(如肱骨托/肩盂托、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宽度、高度、厚度)等影响因素,通过静态剪切试验(按照YY/T 1647《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锁定机制的静态剪切评价试验方法》标准进行前后方向和上下方向剪切试验)、脱出试验等评价肩盂衬垫与肩盂托、肱骨衬垫与肱骨托之间的锁定强度。5.2.1.3微动腐蚀对于组合式的部件,注册申请人考虑产品组件材料和临床使用受力情形,对组件之间连接、微动和腐蚀进行评估,并对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论证。5.2.2人工肩关节假体运动范围按照YY/T 0963《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标准规定的肱骨部件和肩盂部件之间的相对角运动范围进行评估。相对角运动范围的评估包含所有旋转模式(屈曲/伸展、内旋/外旋、外展等)的数据,提供人工肩关节假体部件组合的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3人工肩关节假体磨损性能人工肩关节假体的磨损性能研究需提供试验设备描述、安装角度、载荷和运动输入输出曲线、液体润滑介质(抗菌剂选用、润滑液体积、更换周期、变质情况说明等)、循环周期、各个样品的磨损量和磨损率、关节面磨损区域和形貌等。需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内容详细说明及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磨损试验中最差情况产品的选择,需考虑假体类型、设计特点、材料、规格尺寸(如肩盂衬垫/肱骨衬垫厚度、肱骨头/肩盂头直径、关节面曲率半径间隙等)、关节面接触应力和接触面积、运动学、滑动距离等影响因素,提供确定的依据。对于新型的关节面材料、耐磨涂层或关节曲面设计,均需进行磨损试验评估,对磨损量、磨损率、关节面磨损区域和形貌、磨屑的形态和尺寸分布进行表征,可参考YY/T 0652《植入物材料的磨损聚合物和金属材料磨屑 分离和表征》标准,必要时须进行生物学特性评价,并将其与已成功应用的人工肩关节假体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价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5.2.4关节盂松动或分离动态研究考虑假体类型、肩盂托/肱骨托几何形状、规格尺寸(如肩盂衬垫/肱骨衬垫倾角、厚度,肩盂托/肱骨托偏心距、倾角等)、关节面设计(如尺寸、间隙、深度、关节面限制性等)、涂层形貌、固定螺钉的设计(如直径、螺纹型式和数量)等因素,按照YY/T 1634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松动或分离动态评价试验方法》标准测试关节面在循环摇摆和扭转的加载情况下,肩盂托/肩盂衬垫背面发生的位移量,评价假体实现初始固定和防止无菌性关节盂松动的能力。5.2.5部件动态疲劳试验对于产品相关部件的动态疲劳试验,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其在各项试验中的工况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最差情况的选择应结合产品的预期性能、设计特点、相应测试方法,采用有限元分析或其他已验证的方法进行。5.2.5.1肱骨柄疲劳根据肱骨柄临床植入位置(冠状面和矢状面的倾角和包埋位置)将肱骨柄柄部嵌入测试夹具中,模拟盂肱关节作用力大小和方向,通过肩盂头或肱骨头旋转中心施加循环载荷,明确施加载荷与肩胛平面和肱骨矢状面的角度,并提供支持性资料分析论证所确定的循环次数、疲劳极限的可接受性。必要时,需在不同的载荷水平下建立F-N曲线,确定产品的疲劳极限。最差情况选择需考虑肱骨柄几何尺寸(颈干角、厚度、宽度)、肱骨头/肱骨托/肩盂托的规格尺寸、锥连接偏置和龙骨倾角以及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规格尺寸(如厚度、关节面直径)等因素对于试验加载力臂的影响,提供最差情况的依据。5.2.5.2肱骨托/肩盂托疲劳盂肱关节作用力通过肩盂头/肱骨头旋转中心作用于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关节面,肱骨托/肩盂托存在潜在的高应力区域(如锥连接或圆柱过渡区域),可能发生疲劳断裂失效。根据临床植入位置将肱骨柄嵌入测试夹具中,将肱骨托/肱骨头安装在肱骨柄上。模拟盂肱关节作用力大小和方向,通过肩盂头或肱骨头旋转中心施加循环载荷,明确施加载荷与肩胛平面和肱骨矢状面的角度,并提供支持性资料分析论证所确定的循环次数、疲劳极限的可接受性。必要时,需在不同的载荷水平下建立F-N曲线,确定产品的疲劳极限。对于最差情况的选择,需要考虑肱骨托/肩盂托的材料和规格尺寸(如高度、宽度、厚度、偏置、龙骨倾角)、肱骨衬垫/肩盂衬垫的规格尺寸(如厚度、关节面直径)以及肩盂头/肱骨头规格尺寸(如直径、偏置),例如较大直径、厚度的肱骨衬垫/肩盂衬垫、较大的肱骨托/肩盂托直径、偏心距,力臂可能会增加,因此施加到肱骨托/肩盂托的力矩可能会增加,从而造成肱骨托/肩盂托的过渡区域承受应力的最差情况。5.2.6固定螺钉力学性能考虑固定螺钉的螺纹型式、尺寸规格等对力学性能的影响因素,提供螺钉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扭矩和旋出扭矩、自攻力(如适用)性能研究资料。5.2.7带领肱骨部件与缝线配合使用性能研究对于预期与缝线配合使用的带领肱骨部件,需明确配合使用的缝线材质、线径等信息,提供带领肱骨部件孔的设计对缝线切割风险的评价资料。5.2.8陶瓷肱骨头破碎研究对于陶瓷肱骨头,需提供静态加载破碎试验、疲劳试验、疲劳试验后破碎试验等资料。5.2.9关节面运动限制性研究 考虑假体类型、规格尺寸、关节面设计(如限制程度、尺寸、间隙)以及关节面自由度和运动程度的限制(轴向旋转和沿轴水平运动)等因素,选择假体的最差情况组合,提供人工肩关节假体内外旋转、前后方向位移和上下方向位移的关节面约束能力研究资料。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充分考虑磨损、微动腐蚀等因素的影响,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皮内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植入等。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5.5清洗和灭菌研究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对于经湿热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参数及验证报告,具体可参考GB 18278系列标准。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根据WS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验证。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6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5.7稳定性研究5.7.1货架有效期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后需要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的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5.7.2运输稳定性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5.7.3使用稳定性产品需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生命周期内维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申报产品的使用稳定性一般可在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验证时需考虑产品的植入部位、预期用途、植入操作等影响产品使用稳定性的因素。(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Z].[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5]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Z].[6]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Z].[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Z].[8]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9]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Z].[10]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Z].[11]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Z].[12]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Z].[13]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Z].[14]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Z].[15] YY/T 0963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S].[16]GB/T 10610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 [S].[17]GB/T 14233.1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S].[18]GB/T 14233.2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19]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0]GB 18278.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1]GB 18279.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2]GB/T 18279.2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3]GB 18280.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4]GB 18280.2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5]GB/T 18280.3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6]GB/T 19701.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1部分:粉料[S].[27]GB/T 19701.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2部分:模塑料[S].[28]ASTM F2695 外科植入物用与α生育酚 (维他命E)混合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末的规范[S].[29]GB 23101.2 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S].[30]YY 0117.1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Ti6Al4V钛合金锻件[S].[31]YY 0117.2 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ZTi6Al4V钛合金铸件[S].[32]YY 0117.3 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钴铬钼合金铸件[S].[33]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34]YY/T 0772.3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3部分:加速老化方法[S].[35]YY/T 0772.4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4部分:氧化指数测试方法[S].[36]YY/T 0772.5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5部分:形态评价方法[S].[37]YY/T 0811外科植入物用大剂量辐射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品标准要求[S].[38]GB/T 3505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9]ISO 6474-2:2012外科植入物陶瓷材料第2部分:氧化锆强化型高纯氧化铝基复合材料[S].[40]YY/T 1634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松动或分离动态评价试验方法[S].[41]YY/T 1427 外科植入物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42]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43]YY/T 0640 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44]GB/T 12417.2 无源外科植入物关节置换植入物特殊要求[S].[45]YY/T 0988.12 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S].[46] YY/T 0988.11 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S].[47] YY/T 0988.13 磷酸钙涂层、金属涂层和磷酸钙/金属复合涂层的剪切疲劳试验与弯曲疲劳试验方法[S].[48] YY/T 0988.1 外科植入物涂层用钴28铬6钼合金粉[S].[49] YY/T 0988.2 外科植入物涂层用钛及钛6铝4钒合金粉[S].[50] YY/T 0988.14 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S].[51] YY/T 0988.15 使用Taber研磨机测试金属热喷涂涂层耐磨性的试验方法[S].[52] ISO 19227外科植入物的清洁度 通用要求[S].[53]YY/T 1647 关节置换植入物 肩关节假体 关节盂锁定机制的静态剪切评价试验方法[S].四、编写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牙科粘接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科粘接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牙科粘接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牙体充填修复、修复体修复过程中粘接的牙科粘接剂产品。本指导原则不适用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固化方式、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牙科粘接剂、牙本质粘接剂、化学固化粘接剂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5-02,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发挥粘接作用的树脂基质和填料成分不同,建议划分注册单元;固化原理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光固化粘接剂、化学固化粘接剂、双固化树脂粘接剂。(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全面描述产品各组成成分及含量,一般需涵盖基质体系、催化体系、填料组分及粒径、助剂等;列明各组分的化学名称、结构式、CAS编号和分子量、各组分的作用;需根据固化方式描述产品的固化分类(如化学固化、光固化、双重固化);需根据临床粘接部位描述产品分类(如牙釉质粘接剂、牙本质粘接剂、通用型粘接剂);需描述产品的临床粘接技术(如自酸蚀、选择性酸蚀、全酸蚀);需对产品的工作原理进行描述。2.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2.1适用范围:牙科粘接剂一般用于牙体充填修复、修复体修复过程中粘接。在适用范围描述时需明确预期粘接的修复方式及修复体类型、与其组合使用的粘接系统。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2.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成分过敏人群。3.产品型号规格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调和比例、混合方式、产品特征等方面加以描述。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粘接效果相关性能的对比,如粘接强度、粘接耐久性等。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YY/T 0316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粘接剂产品可参考YY/T0518《牙科修复体用聚合物基粘接剂》、YY/T0519《牙科材料 与牙齿结构粘接的测试》相关标准制定相应性能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示产品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3.2性能指标根据粘接剂产品特性,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规定,如:3.2.1外观。2.2.2薄膜厚度。3.2.3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包括剪切粘接强度、拉伸粘接强度,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剪切粘接强度或拉伸粘接强度其中之一进行测试。3.2.4对环境光线的敏感性(光固化、双固化粘接剂适用)。3.2.5工作时间(化学固化、双固化粘接剂适用)。3.2.6固化时间(化学固化、双固化粘接剂适用)。3.2.7其他。含氟化物粘接剂的氟离子释放性能、自酸蚀粘接剂pH值等。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产品组成组分及百分含量、X射线阻射性(如有),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典型性产品的选择需考虑产品的组成成分及含量、技术性能、配合使用产品等。如不同型号的组份含量差异对产品的有效性指标(如粘接强度)产生一定影响,建议进行差异性检验。5.研究资料5.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5.1.1 原材料控制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基质成分、填料成分及其引发剂、交联剂、光敏剂、着色剂等全部辅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来源和纯度(如适用)、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5.1.2 产品性能研究根据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可参考YY/T0518、YY/T0519相关标准,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研究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5.1.2.1产品外观及包装形式,必要时可提供图示说明。5.1.2.2薄膜厚度:薄膜厚度主要影响修复体的就位和固位,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薄膜厚度研究数据,结合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临床操作明确薄膜厚度的确定依据。5.1.2.3对环境光线敏感性研究:对于光固化粘接剂、双固化粘接剂产品,需提交对环境光线敏感性研究,产品应保持物理均匀性。5.1.2.4工作时间研究:对于化学固化粘接剂、双固化粘接剂,需提交产品工作时间研究资料,明确申报产品具体工作时间。5.1.2.5固化时间研究:对于化学固化粘接剂、双固化粘接剂,需提交产品固化时间研究资料,明确申报产品具体固化时间。5.1.2.6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研究:需描述粘接系统的粘接界面状况,粘接是在粘接界面处发生的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通常粘接界面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牙齿缺损直接充填修复,主要涉及粘接剂与牙齿硬组织及充填材料的粘接,另一种是固定修复体与牙齿的粘接,主要涉及粘接剂与牙齿硬组织及修复体的粘接。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对粘接剂与不同牙齿硬组织(牙釉质、牙本质)及不同属性材料(金属、树脂、陶瓷等)的充填材料/修复体间的粘接性能及粘接耐久性进行研究验证。申请人需考虑粘接面积较小的情形或经牙体预备后粘接界面较小的固位形,如贴面的粘接性能研究。5.1.2.7与牙本质粘接的间隙测量研究:间隙测量是用来评价粘接剂将充填物粘接到牙本质有效性研究,用来评价粘接剂对于充填材料聚合收缩的抵抗力,小间隙代表较好的粘接效果。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预期用途,设计相关间隙测量评价研究。5.1.2.8微渗漏研究:微渗漏是用来评价粘接剂对牙本质/牙釉质与修复材料粘接效果的研究。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对微渗漏进行评级研究。5.1.2.9释氟性能研究:对于含有氟化物的粘接剂,氟离子在口腔环境中缓慢释放,申请人需提供氟离子释放相关研究,明确防龋效果。对于申报产品的各项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均应提供研究验证报告,验证报告需至少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样品的规格型号及选择依据、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确定依据、验证结果及数据分析、偏差分析(如有)及验证结论,各试验结果应明确临床使用的可接受性,特别地,对于粘接效果评价指标,如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研究、间隙研究、微渗漏研究,可在同一试验条件下与同类上市产品进行对比,论述结果的可接受性。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提供产品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确定依据,提交各填料组分分散均匀的研究资料。5.3生物学特性研究牙科粘接剂与牙本质/牙釉质(或口腔软组织)持久接触,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粘膜刺激试验)、遗传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特别地,对于牙本质粘接剂或通用型粘接剂,应结合其临床使用方法,明确是否近髓使用,评估其牙髓刺激性。对于使用盖髓材料等对牙髓进行保护后再行粘接处理,应予以详细说明,并在说明书中明确,同时结合微渗漏研究对牙髓刺激性进行评价研究,必要时开展牙髓及牙本质应用试验。5.4动物试验研究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试验。如经决策分析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要求进行。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粘接剂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5稳定性研究5.5.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可参照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选择验证方式。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在有效期研究中需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除对产品基本属性进行验证,如外观等,还需对产品粘接有效性指标进行验证,如粘接强度等。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保护;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其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对于不适用的因素应阐述不适用的依据。对于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申请者提交最终成品初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5.5.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5.6其他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包括产品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对比;性能要求的对比宜至少包括粘接强度及粘接耐久性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2.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Z].[5]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Z].[6]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Z].[7]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Z].[8]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Z].[9]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Z].[10]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Z].[11]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Z].[12]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Z].[1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Z].[14]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15]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Z].[16]YY/T 0518,牙科修复体用聚合物基粘接剂 [S].[17]YY/T 0519,牙科材料 与牙齿结构粘接的测试 [S].[18]YY 1042,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 [S].[19]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20]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21]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22]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23]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24]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25]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6]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27] 林红. 口腔材料学. 第2版. 北京: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2013. 155-167. [M].[28] 赵信义. 口腔材料学.第6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0. 83-98. [M].四、编写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4项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及修订了《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血管内回收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疝修补补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3)、《接触镜护理产品注册审查技术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5),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及方式:1.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刘威;穆兰兰电话:010-86452666;010-86452667电子邮箱:mull@cmde.org.cn2.血管内回收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向梅电话:0755-83087067电子邮箱:zhangxm@cmde.org.cn3.疝修补补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刘文博 张旭电话:010-86452675 010-86452677电子邮箱:zhangxu@cmde.org.cn4.接触镜护理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芬电话:010-86452670电子邮箱:lifen@cmde.org.cn附件:1、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血管内回收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疝修补补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4、接触镜护理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4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布鲁氏菌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3)、《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5),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程曦电话:010-86452580电子邮箱:chengxi@cmde.org.cn2.布鲁氏菌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程曦电话:010-86452580电子邮箱:chengxi@cmde.org.cn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解怡电话:010- 86452862电子邮箱:xieyi@cmde.org.cn4.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方丽,徐超,李冉电话:010-86452538,010-86452539,010-86452536电子邮箱:fangli@cmde.org.cn,xuchao@cmde.org.cn,liran@cmde.org.cn附件:1、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布鲁氏菌IgM/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四)执行标准;(五)材质和类别;(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延伸阅读: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全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流通环节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2022年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2〕49号)要求,现就继续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品种,不区分集采与非集采渠道和区域,下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试剂除外)等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流通环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药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负责人要确保上游入库药品具有追溯信息,并开展对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的审核。二、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好重点品种追溯数据的采集与上传。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要及时向下游单位提供追溯信息,并于10月底完成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单及下游企业入库单的验证工作。三、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参照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并于10月底完成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单及下游企业入库单的验证工作。四、要立足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配备适宜的追溯管理软硬件设施,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五、国家药监局已明确要求将生物制品(试剂除外)纳入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中。涉及经营生物制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药品的采集及追溯系统上传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要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信息化追溯建设标准要求落实追溯责任,并于2022年11月起组织对相关企业的上传重点品种收发货信息数据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药监局也将对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对不按规定上传重点品种收发货信息数据的药品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罚。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检查分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覃珺怡,电话:0771-5573503,邮箱:qjy260932077@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4号)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广州、深圳市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事项委托广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广州、深圳市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委托广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括相关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等全部权限。二、委托事项统一使用广东智慧药监审批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广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受委托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及广告批准文书文号,均使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号,实行电子证照管理。三、上述事项委托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四、自2022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广州、深圳市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及换证申请。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相关许可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审批及后续审查工作。特此公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广东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区中药饮片案件办理,统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尺度,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10月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反馈”。联 系 人:吕富强联系电话:0471-4506550附件:“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docx附件:起草说明.docx附件1:“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中药饮片案件办理,统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药品标准,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中药饮片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并不改变其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结论。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中医处方调配所使用的中药饮片,经天然来源的植物、动物、矿物药材经炮制而成,不包括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中成药所用的中药饮片,以及合成、提取加工的中药饮片,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无《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二)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无因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和养护制度、储存环境和设备不符合要求等影响药品质量行为。第四条通常认定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残留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和直接口服饮片的微生物限度等。通常认定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鉴别、浸出物、特征图谱、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意见:(一)性状项下明确产品基原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二)性状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长虫、霉变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的;(三)专属性特征鉴别、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的;(四)毒性成分检查、重金属与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残留量及微生物限度等安全性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五)经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认定为属于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属于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第五条“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检验项目限于性状、杂质、水分、灰分等,当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时,可依据本意见认定其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第六条中药饮片的性状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一)切制形状、大小、厚薄等不超过标准限度25%(含)的;(二)色泽不符合药品标准但未超出药品标准规定色系的。超过标准限度25%的,当事人举证区内有特色炮制传统、临床有使用习惯情形的,由执法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定。前款药用习惯是指有古今医药典籍或地方文献记载的中药使用习惯。第七条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项不符合标准规定,超出标准规定限度30%(含)之内的,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第八条中药饮片的灰分项不符合药品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一)总灰分: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10%(含)以下,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25%(含)的;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10%以上,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15%(含)的;(二)酸不溶性灰分: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5%(含)以下,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25%(含)的;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5%以上,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15%(含)的。(三)属于动物类、树脂类、根皮类或原药材为粉末状(如海金沙、蒲黄)等杂质不易清除,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查项不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30%(含30%)的。第九条中药饮片杂质(药屑及杂质)不符合药品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一)药品标准正文中规定了杂质项限度,检验结果杂质超出标准正文规定限度值20%(含)以内的;(二)药品标准正文未规定杂质项限度,按《中国药典》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药屑及杂质通常不得过3%”的限度检验,检验结果药屑及杂质含量不超过10%(含),其中基原与规定不同的其他物种或者无机杂质的检验结果不超过5%(含)的。检验报告中未明确各类杂质含量的,办案机构应向检验机构索取有关材料。第十条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的百分比值计算方法为:(检验报告值-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100%(结果以四舍五入修约取整)。第十一条对本意见未涉及、难以认定的特殊情形或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的中药饮片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办案机构可组织中医药相关专家参照本意见进行认定。第十二条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本意见未作规定但当事人认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十三条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认定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可由生产企业召回,按照GMP通则及中药饮片附录要求,同一批次产品可以进行净制、切制、干燥等返工处理,检验合格后可以再次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综合判断,是否给予罚款处罚由办案机构结合案情,综合研判和裁量。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2:关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区中药饮片案件办理,统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尺度,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标准,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对中药饮片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但对“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执法人员认定难度较大,尺度不一,需要统一标准。二、起草过程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标准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参考兄弟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法,202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机关各处、检查分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意见,进行研究、整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主要内容《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了适用条款的饮片范畴、产品定性、适用情形、判定机制、举证责任、处罚原则等内容。四、有关问题说明(一)中药饮片执法过程中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审慎、公正”原则,强化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和中药饮片的特殊性。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二)充分考虑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复杂因素,“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主要指《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认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并不改变其劣药的属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智能化审批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智能化审批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桂药监函〔2022〕57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医药营商环境,优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我局决定从2022年10月8日起,在全区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智能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智能化审批,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中名称、人员、住所等信息变更,需要变更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备案证件载明的登记事项的,申请人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通过智能化事项进行申报,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广西药监政务服务系统通过实名认证信息与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登记系统数据自动核对,无需人工干预,自动加载变更项目及自动制证,完成智能化审批发证,实现全过程“零跑腿、零材料、零干预、零差错、即时办”,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二、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我局共梳理7个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产品注册、备案变更等高频、便民政务服务事项,作为第一批智能化审批事项,在全区范围内推广运用。三、请各地审批部门参照我局前期开展智能化审批的做法,做好智能化审批事项拆分、办事指南编写、审核和公开工作,指导申请人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智能化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法人变更】智能化审批网上办事指南示例链接:http://zwfw.gxzf.gov.cn/gxzwfw/transition/transToDetail.do?sxcode=11450000MB151971XY200017202700015&webId=1)四、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项目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报告反馈。我局将根据运行情况,对后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智能化审批事项进行扩项,对移动端APP做进一步开发完善。自治区药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人:姚琳,联系电话:0771—5595369,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联系人:韦文,联系电话:0771—5892396。附件:智能化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智能化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序号智能化审批事项承办层级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法人变更) | 智能化审批自治区药监局2第二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变更) | 智能化审批自治区药监局3变更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智能办)自治区药监局4变更《医疗器械(二类)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5变更《医疗器械(第三类)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6变更《医疗器械(一类)生产企业备案》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7变更《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山西省“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通告(〔202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省药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研究,完成了对“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附件1)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起草工作,为确保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联 系 人:贺建红联系电话:0351-8383542  电子邮件:sxzypfkl@163.com 收文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5号邮编:030031  附件:1.“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目录2.“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8日附件1  “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目录序号品种名称序号品种名称1土炒山药4酒黄柏2黄芩炭5六神曲(麸炒)3炒蒲黄6蜜苦杏仁附件2土炒山药TuchaoshanyaoDIOSCOREAE RHIZOMAPREPARATACUM TERRA本品为薯蓣科植物薯蓣Dioscorea opposita Thunb.的干燥根茎的炮制加工品。【制法】  照炒制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213),先将灶心土粉或黄土粉加热炒至滑利状态,再加入毛山药片或光山药片,不断翻炒至表面挂土色,取出,筛去土,放凉。每100kg山药,用灶心土或黄土25~30kg。【性状】  本品为类圆形、椭圆形或不规则的厚片。表面土红色或土黄色,粘有土粉,断面黄白色至黄色。质脆,易碎。略具焦香气,味淡、微酸。【鉴别】 (1)本品粉末黄白色。淀粉粒单粒扁卵形、三角状卵形、类圆形或矩圆形,直径8~35μm,脐点点状、人字状、十字状或短缝状,可见层纹;复粒稀少,由2~3分粒组成。草酸钙针晶束存在于黏液细胞中,长约至240μm,针晶粗2~5μm。具缘纹孔导管、网纹导管、螺纹导管及环纹导管直径12~48μm。(2)取本品粉末4g,加乙醇30ml,超声提取30分钟,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乙醇1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山药对照药材4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浓氨试液(9:1:0.5)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0%硫酸乙醇溶液,在105℃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  水分  不得过12.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5.6%(《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  按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的冷浸法测定,不得少于4.0%。【性味与归经】  甘,平。归脾、肺、肾经。【功能与主治】  补脾健胃,燥湿止泻,生津益肺,补肾涩精。用于脾虚食少,久泻不止,白带过多。【用法与用量】 15~30g。【贮藏】 置通风干燥处,防蛀。黄芩炭HuangqintanSCUTELLARIAE RADIX CARBONISATA本品为唇形科植物黄芩(Scutellaria baicalensis Georgi)的干燥根的炮制加工品。【炮制】取黄芩片,照炒炭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213),大小分档,置热锅内,用武火炒至表面焦褐色至焦黑色,断面中心略带黄色时,喷淋清水少许,熄灭火星,取出,晾干。【性状】 本品为类圆形或不规则形薄片,表面焦褐色至焦黑色,断面呈焦褐色,中心略带黄色,有焦糊气,味微苦。【鉴别】取本品粉末2g,加乙酸乙酯-甲醇(3:1)的混合溶液30ml,加热回流30分钟,放冷,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5ml使溶解,取上清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再取黄芩素对照品、汉黄芩素对照品,加甲醇分别制成每1ml含0.5mg、0.5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供试品溶液及上述两种对照品溶液各1μl,分别点于同一聚酰胺薄膜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醇-甲酸(10:3:1:2)为展开剂,预饱和30分钟,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暗色斑点。【检查】 水分 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8.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照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的热浸法测定,用稀乙醇作溶剂,不得少于26.0%。【性味与归经】 苦,涩,微寒。归肺、胆、脾、大肠、小肠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止血,燥湿安胎。用于血热吐衄,咯血,便血,崩漏,湿热泻痢,胎动不安。【用法与用量】3~10g。【贮藏】 置通风干燥处,防潮。炒蒲黄ChaopuhuangPOLLEN TYPHAE PARCH本品为香蒲科植物水烛香蒲Typha angustifolia L.、东方香蒲Typha  orientalisPresl或同属植物的干燥花粉的炮制加工品。【制法】取生蒲黄,照清炒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通则0213)用文火炒至表面黄褐色,取出,摊开,放凉。【性状】本品为黄褐色粉末。体轻,放水中则飘浮水面。手捻有滑腻感,易附着手指上。气微,味淡。【鉴别】(1)本品粉末黄褐色。花粉粒类圆形或椭圆形,直径17~29μm,表面有网状雕纹,周边轮廓线光滑,呈凸波状或齿轮状,具单孔,不甚明显。(2)取本品2g,加80%乙醇50ml,冷浸24小时,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水5ml使溶解,滤过,滤液加水饱和的正丁醇振摇提取2次,每次5ml,合并正丁醇液,蒸干,残渣加乙醇2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异鼠李素-3-O-新橙皮苷对照品、香蒲新苷对照品,加乙醇分别制成每1ml各含1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三种溶液各1~2μl,分别点于同一聚酰胺薄膜上,以丙酮-水(1:2)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三氯化铝试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杂质 取本品10g,称定重量,置七号筛中,保持水平状态过筛,左右往返,边筛边轻叩2分钟。取不能通过七号筛的杂质,称定重量,计算,不得过10.0%。水分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302)。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过4.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照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的热浸法测定,用乙醇作溶剂,不得少于9.0%。【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05%磷酸溶液(15 : 85)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54nm。理论板数按异鼠李素-3-O -新橙皮苷峰计算应不低于5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取异鼠李素-3-O-新橙皮苷对照品、香蒲新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分别制成每1ml各含50μ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约0.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甲醇50ml,称定重量,加热回流1小时,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异鼠李素-3-O-新橙皮苷(C28H32O16)和香蒲新苷(C34H42O20)的总量不得少于0.50%。【性味与归经】甘,平。归肝、心包经。【功能与主治】止血,化瘀,通淋。用于吐血,衄血,咯血,崩漏,外伤出血,经闭痛经,胸腹刺痛,跌扑肿痛,血淋涩痛。【炮制作用】生蒲黄性滑,以行血化癖,利尿通淋力胜。炒后可减缓滑利之性,增加固涩止血作用。【用法与用量】5~10g,包煎。外用适量,敷患处。【注意】孕妇慎用。【贮藏】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酒黄柏JiuhuangboPHELLODENDRI CHINENSIS CORTEX VINATA本品为芸香科植物黄皮树Phellodendorn chinense Schneid.干燥树皮的炮制加工品。【制法】取黄柏丝,喷淋黄酒,拌匀,温润,待黄酒吸尽,照酒炙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213)炒干,摊凉,即得。每100 kg黄柏,用黄酒10 kg。【性状】本品呈丝条状,厚1~6mm。外表面黄褐色或黄棕色,内表面暗黄色或淡棕色,具纵棱纹。切面纤维性,呈裂片状分层,深黄色,偶有焦斑,略具酒气,味极苦。【鉴别】(1)本品粉末鲜黄色。纤维鲜黄色,直径16~38 μm,常成束,周围细胞含草酸钙方晶,形成晶纤维;含晶细胞壁木化增厚。石细胞鲜黄色,类圆形或纺锤形,直径35~128 μm,有的呈分枝状,枝端尖锐,增厚,层纹明显;有的可见大型纤维状石细胞,长可达900 μm。草酸钙方晶众多。(2)取本品粉末0.1g,加甲醇溶液5 ml,超声提取(功率250 W,频率40 kHz)30分钟,滤过,滤液用甲醇补足5ml,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黄柏对照药材0.1 g,加甲醇5 ml,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再取盐酸小檗碱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 mL含0.5 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三种溶液各1 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氯仿-氨水-三乙胺(6:2:2:1:1)为展开剂,置展开缸内,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 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和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水分不得过12.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8.0 %(《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含量测定】小檗碱、黄柏碱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为流动相A,以0.2%磷酸溶液为流动相B(每100 ml加十二烷基磺酸钠0.2 g),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检测波长分别为284nm和265 nm。理论板数按盐酸小檗碱峰计算应不低于4000,理论板数按盐酸黄柏碱峰计算应不低于6000。表1液相色谱流动相和检测波长条件时间(min)A%(乙腈)B%(0.1%磷酸溶液(每100mL加十二烷基磺酸钠0.2g))检测波长03664284nm1236→5064→50284nm155050284nm→265nm2550→9050→10265nm289010265nm389010265nm413664265nm→284nm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盐酸小檗碱和盐酸黄柏碱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流动相(乙腈-0.2%磷酸溶液(36:64))制成每1 ml含0.1 m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四号筛)约0.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流动相(乙腈-0.2%磷酸溶液(36:64))50 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40 kHz)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流动相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小檗碱以盐酸小檗碱(C20H17NO4·HC1)计,不得少于2.7%。含黄柏碱以盐酸黄柏碱(C20H23NO4·HC1)计,不得少于0.28%。【性味与归经】 苦,寒。归肾、膀胱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燥湿,泻火除蒸,解毒疗疮。用于湿热泻痢,黄疸尿赤,带下阴痒,热淋涩痛,脚气痿躄,骨蒸劳热,盗汗,遗精,疮伤肿毒,湿疹瘙痒。【炮制作用】  黄柏生用苦寒,燥湿力强;酒制后可缓和寒性,引药上行,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目热赤痛。【用法与用量】 3~12g。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患处。【注意】  虚寒者慎用。【贮藏】 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酒黄柏起草说明【性味归经】[1]【性味】①《本经》:“味苦,寒。”②《别录》:“无毒。”③《药性论》:“平。”④《珍珠囊》:“苦辛”⑤《中国药典》2020版:“苦、寒”【归经】①《汤液本草》:“足大阳经引经药,足少阴经之剂。”②《医学入门》:“足少阴、手厥阴本药,足大阳引经药。”③《本草经解》:“入足少阴肾经、手少阴心经。”④《中国药典》2020版:“归肾、膀胱经。”【功能主治】[1,2] 清热。燥湿,泻火,解毒。治热痢,泄泻,消渴,黄疸,痿躄,梦遗,淋浊,痔疮,便血,亦白带下,骨蒸劳热,目赤肿痛,口舌生疮,疮疡肿毒。①《本经》:“主五脏肠胃中结热,黄疸,肠痔;止泄痢,女子漏下赤白,阴伤蚀疮。”②《别录》:“疗惊气在皮间,肌肤热赤起,目热赤痛,口疮。”③《药性论》:“主男子阴痿。治下血如鸡鸭肝片;及男子茎上疮,屑末敷之。”④《本草拾遗》:“主热疮疱起,虫疮,痢,下血,杀蛀虫;煎服,主消渴。”⑤《日华子本草》:“安心除劳,治骨蒸,洗肝,明目,多泪,口干,心热,杀疳虫,治蛔心痛,疥癣,蜜炙治鼻洪,肠风,泻血,后分急热肿痛。”⑥《珍珠囊》:“治肾水。膀胱不足,诸痿厥,腰膝无力。”⑦《医学启源》:“《主治秘诀》云,泻膀胱龙火,利结小便,下焦湿肿,痢疾先见血,脐中痛,补肾水不足。”⑧《用药心法》:"治疮痛不可忍者。"⑨《兰室秘藏》:“泻冲脉之邪。治夏月气上冲咽不得息而喘息有音不得卧。”⑩《纲目》:“敷小儿头疮。”11《现代实用中药》:“打扑挫筋等,磨粉调如泥状涂贴。”12《中国药典》2020年版:清热燥湿,泻火除蒸,解毒疗疮。用于湿热泻痢,黄疸尿赤,带下阴痒,热淋涩痛,脚气痿躄,骨蒸劳热,盗汗,遗精,疮疡肿毒,湿疹湿疮。【炮制作用】酒制后引药上行,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目赤耳鸣。①陕西省中药饮片标准(2015版)【功能与主治】: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②山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2版)【功能与主治】:清上焦湿热。用于治疗口舌生疮,目热赤痛。③黑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2版)【功能与主治】:酒黄柏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④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功能与主治】:酒制后可缓和寒性,增强清热利关节作用,并能接酒升腾之力,引药上行,清上焦之热,用于热壅上焦诸证及足瘘等。【用法用量】[1,3,4]内服:煎汤,3-9g;或入丸、散。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或煎水浸洗。①《中药大辞典》:“内服:煎汤,1.5~3钱;或入丸、散。外用:研末调敷或煎水浸渍。”②《中华本草》:“内服:煎汤,3-9g;或入丸、散。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或煎水浸洗。”③《中国药典》2020版:3~12g;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患处。【贮藏】[1] 《中国药典》2020版:置通风干燥处,防潮。【易混淆品】川黄柏的易混淆品是关黄柏。1、川黄柏:树皮呈浅槽状或板片状,略弯曲,长宽不一,厚1~6mm,外表面黄褐色或黄棕色,平坦或具纵沟纹,有的可见残存的灰褐色粗皮及唇形横生皮孔。内表面暗黄色或淡棕色,具细密的纵棱纹。体轻,质硬,断面皮层略呈颗粒状,韧皮部纤维状,呈裂片状分层,深黄色。气微,味极苦,嚼之有黏性。2、关黄柏:呈板片状或浅槽状,厚2~4mm。外表面黄绿色或淡棕黄色,较平坦,有不规则的纵裂纹,皮孔痕小而少见,偶有灰白色的粗皮残留。内表面黄色或黄棕色。体轻,质较硬,断面鲜黄色或黄绿色。【附注】用药甄别:黄芩、黄连、黄柏。三药性味皆苦寒,均能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用治湿热内盛及热毒炽盛之证,常相须为用。黄芩善清泻上焦湿热及肺经火热,用于湿温、暑湿所致胸闷恶心呕吐、身热不扬及肺热咳嗽等,又可止血,安胎。黄连善清泻中焦、大肠湿热及心胃二经实火,用于中焦、胃肠湿热之痞满呕逆、泻痢,以及心火亢盛之高热神昏、胃火牙痛等。黄柏善清泻下焦湿热及相火,用于湿热下注诸证及阴虚火旺之骨蒸潮热、盗汗等。【伪品】山杨皮和川楝皮1、山杨皮:为杨柳科植物山杨Populus davidiana Dode.去掉木栓层的树皮,经黄色染料染色加工而成。呈大小不等的板片,色较淡,且不均匀,切面稍纤维性裂片分层,味淡,不苦。2、川楝皮:为楝科植物川楝Melia toosendan Sieb.et Zucc去掉木栓层的树皮。呈板片状,大小不一,厚1~4 mm,外表面浅黄棕色,内表面黄白色,具不规则黄白不一纵向纹理,质韧,难折断,断面纤维性,易成片剥离。味苦。[1]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2]叶橘泉.现代实用中药[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56.[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中华本草[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4] 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大辞典[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六神曲(麸炒)Liushenqu(fuchao)MASSA MEDICATA FERMENTATA本品为六神曲的炮制加工品。【制法】取麸皮,撒入热锅内,待冒烟时,加入净六神曲,迅速翻动,用中火炒至浅棕色至黄棕色,取出,筛去麸皮,晾凉。每100kg六神曲,用麸皮10kg。【性状】本品为立方型小块或类圆柱条形段。表面浅棕色至黄棕色。质坚脆。有麸香气。【鉴别】本品粉末黄白色至黄棕色。果皮表皮细胞紧密排列呈不规则片状,单细胞非腺毛散生(麦麸)。淀粉粒多单粒,呈球形,脐点点状或裂隙状,层纹明显;种皮栅状细胞胞腔含淡红棕色物,光辉带明显(赤小豆)。石细胞浅黄色至黄棕色,单个散在或数个相连(苦杏仁)。【检查】水分 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5.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302)。【性味与归经】辛,甘,温。归脾、胃经。【功能与主治】健脾和胃,消食调中。用于脾胃虚弱,饮食停滞,呕吐泻痢,小儿食积。【炮制作用】六神曲(麸炒)具有甘香气,以醒脾和胃为主。【用法与用量】6~12g,水煎服。或粉碎后入茶、丸、散等制剂用。【注意事项】脾阴虚、胃火盛者不宜用;能落胎,孕妇宜少食。【贮藏】置阴凉干燥处,防潮,防蛀。蜜苦杏仁MikuxingrenARMENIACAE SEMEN  AMARUM  PRAEPARATA  CUM  MELLE本品为蔷薇科植物山杏Prunus armeniacaL.var. ansu Maxi.、西伯利亚杏Prunus sibiricaL.、东北杏Prunus mandshurica(Maxim.)Koehne或杏Prunus armeniaca L.的干燥成熟种子的炮制加工品。【炮制】取炼蜜,加适量沸水稀释后,加入燀苦杏仁拌匀,闷润,置锅内,用文火炒至深黄色至黄棕色,不粘手为度,取出,放凉。每100Kg燀苦杏仁,用炼蜜10Kg。【性状】本品呈扁心形,无种皮,有的分离成单瓣,长1〜1.9cm,宽0.8〜1.5cm。表面呈深黄色至黄棕色,一端尖,另端钝圆,肥厚,左右不对称,略带粘性,有的粘结成团。具蜜香气,味苦,微甜。【鉴别】取本品粉末2g,置索氏提取器中,加二氯甲烷适量,加热回流2小时,弃去二氯甲烷液,药渣挥干溶剂,加甲醇30ml,加热回流30分钟,放冷,滤过,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苦杏仁苷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lml含2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8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三氯甲烷-乙酸乙酯-甲醇-水(15:40:22:10)5〜10℃放置12小时的下层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立即用0.8%磷钼酸的15%硫酸乙醇溶液浸板,在105℃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检查】水分 不得过7.0%(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832第四法)。【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1%磷酸溶液(8:92)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07nm。理论板数按苦杏仁苷峰计算应不低于7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苦杏仁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制成每lml含40µ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二号筛)约0.2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甲醇25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50kHz)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过滤,精密量取续滤液5ml,置50ml量瓶中,加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20µ1,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苦杏仁苷(C20H27NO11)不得少于2.0%。【性味与归经】苦,微甘,微温;有小毒。归肺、大肠经。【功能与主治】降气止咳平喘,润肠通便。用于咳嗽气喘,胸满痰多,肠燥便秘。【炮制作用】甘能缓急,增强止咳平喘作用,蜜苦杏仁多用于肺燥咳嗽及肠燥便秘。【用法与用量】5〜10g,入煎剂后下。【注意】内服不宜过量,以免中毒。【贮藏】密封,置阴凉干燥处,防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山西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