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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明确化学合成多肽药物的药学研究技术要求,以更好的指导企业进行研究以及统一监管要求,我中心经调研以及与专家和业界讨论,组织起草了《化学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何驰宇;姜喜凤;胡玉玺邮箱:hechy@cde.org.cn ;jiangxf@cde.org.cn;huyuxi@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10月25日附件:1、《化学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2、《化学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3、《化学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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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我中心起草了《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左书凝,何春俐联系方式:zuoshn@cde.org.cn; hechl@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10月25日附件:1、《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反馈表3、《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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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广播电视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为积极应对微生物耐药带来的挑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2年10月25日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采取遏制耐药综合治理策略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常见微生物耐药问题仍在加剧,地区和机构之间耐药防控水平存在差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快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遏制微生物耐药,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基础上,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聚焦微生物耐药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模式,有效控制人类和动物源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形势。到2025年,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国家治理体系基本完善,公众微生物耐药防控相关健康素养大幅提升,医疗卫生和动物卫生专业人员微生物耐药防控能力显著提高,人类和动物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和耐药监测评价体系更加健全,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微生物耐药防控的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二、主要指标2022-2025年,主要达成以下指标:(一)医疗机构内耐药菌感染及社区获得性耐药菌感染发生率持续下降。(二)人类和动物源主要病原微生物的耐药率持续降低或耐药增长率下降。(三)城乡居民对微生物耐药问题的知晓率和感染预防、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知识的正确率均达到80%,使用行为的正确率达到60%;全国中小学生微生物耐药、感染预防和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健康教育达到全覆盖。(四)全国医务人员、规模养殖场执业兽医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实现全覆盖,知识掌握正确率达到80%以上。(五)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抗菌药物处方和住院抗菌药物医嘱的适宜率均达到75%以上。(六)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抗微生物处方药物的比例达到100%;兽药经营企业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抗微生物药物的比例达到80%。(七)人类、动物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和耐药监测网络覆盖率持续提高;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和耐药评价体系更加健全。(八)研发上市全新抗微生物药物1-3个;研发新型微生物诊断仪器设备和试剂5-10项。(九)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临床抗微生物药物敏感性折点标准体系。三、主要任务(一)坚持预防为主,降低感染发生率。1.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将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与抗微生物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统筹推进,加大对感染防控工作的投入力度,包括感控专业人员配备和感控技术能力建设等。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感染防控各项制度、规范及标准,研究制订重要耐药微生物感染的循证防控措施,降低医疗机构内耐药菌感染发生率,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加强对医疗机构内保洁、保安等非卫生技术人员感染防控的基础知识教育和行为规范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水、环境卫生与个人卫生。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全社会形成文明卫生习惯。保障家庭、社区、卫生保健机构饮用水安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加强养殖场所、屠宰场所、食品生产车间等场所卫生管理,预防动物疫病,保障食品安全。多措并举,预防和减少社区获得性感染。(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加强生活污水、医疗废水与废物、制药企业生产废水、养殖业和食品生产废水等规范处理。严格落实抗微生物药物制药相关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抗微生物药物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推动抗微生物药物废弃物减量化。开展水环境中抗微生物药物监测试点。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强感染病疫苗接种工作。进一步加强感染病相关疫苗的接种工作,增强人和动物对可预防感染病的抵抗能力,减少感染病发病率,降低抗微生物药物使用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公众健康教育,提高耐药认识水平。1.加大城乡居民宣教力度。与《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相结合,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微生物耐药问题的认识,提高感染预防和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知识水平。促进个人卫生防护,纠正无处方抗微生物药物使用治疗行为,引导公众在医师、药师指导下合理应用抗微生物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广电总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广泛开展中小学生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与微生物耐药科普宣传活动,引导学生从小树立感染病预防和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观念,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用药行为。(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广电总局参与)3.定期举办提高抗微生物药物认识周活动。在每年11月与世界卫生组织同步开展提高抗微生物药物认识周活动,通过拍摄公益宣传片、设计宣传海报、开设公众微信号、组织知识互动问答等多种方式,宣传感染预防、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与微生物耐药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微生物耐药的认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广电总局参与)(三)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专业人员防控能力。1.加强院校人才培养。以需求为导向,培养壮大感染防控、感染病学、药学、微生物、兽医等专业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在有关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微生物耐药相关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鼓励生物学、医学、药学、农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交叉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加强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促进实现医防融合。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临床医学、动物医学、药学等专业开设微生物耐药、感染防控、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等课程,或在相关课程中增加相应教学内容。(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参与)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务人员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与耐药防控的日常培训,鼓励有关专业组织、学协会等开展高质量培训,树立培训品牌。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教育手段,提升医务人员微生物耐药防控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养殖业与兽医从业人员教育。深入推进“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宣传接力行动。加大兽医和养殖从业人员动物疫病防控、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力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将兽用抗菌药物使用规范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课程体系。(农业农村部负责)(四)强化行业监管,合理应用抗微生物药物。1.提高抗微生物药物临床应用水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抗微生物药物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等,以改善感染病转归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病科建设,规范诊治细菌真菌感染;强化临床微生物室建设,通过参加实验室室间质评、推广耐药菌快速诊断技术等,提升病原学诊断能力;大力培养抗感染领域临床药师,率先在儿科等重点科室配备专职药师。加强对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和监管,督促其不断提高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兽用抗微生物药物监督管理。推动制定兽用抗微生物药物安全使用指导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养殖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和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的兽用中药等兽用抗菌药物替代产品。严格执行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继续开展兽用抗微生物药物安全风险评估和兽药残留监控,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负责)3.严格抗微生物药物销售监管。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抗微生物处方药物,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药物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严禁使用未经诊断自动生成的处方。严厉打击药品经营领域销售假冒伪劣抗微生物药物行为。(国家药监局负责)4.发挥医保支付对合理用药的促进作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合理测算感染性疾病诊疗相关费用。根据临床需求和医保基金情况,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将临床价值高、患者获益明显、经济性评价优良的抗微生物药物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科学开展抗微生物药物的医保谈判、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并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国家医保局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合)(五)完善监测评价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1.完善抗微生物药物临床监测系统。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真菌病监测网和医疗机构感染监测网建设,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完善监测指标和监测方式,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效率,充分发挥监测网对临床诊疗和行业管理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监测网之间数据联动,探索建立监测网即时数据对多重耐药菌暴发流行的快速预警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健全动物诊疗、养殖领域监测网络。推动建立健全兽用抗微生物药物应用监测网和动物源微生物耐药监测网,完善动物源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面逐步覆盖养殖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畜禽屠宰场所,获得兽用抗微生物药物使用数据和动物源微生物耐药数据。积极开展普遍监测、主动监测和目标监测工作,关注动物重点病原体、人畜共生和相关共生分离菌,加强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农业农村部负责)3.实现不同领域的监测结果综合应用。加快建立人类医疗、动物诊疗、养殖领域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和微生物耐药监测的协作机制,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为医疗与养殖领域加强抗微生物药物应用管理提供依据。建立国家微生物耐药参比实验室和生物标本库。建立耐药研究与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收集保存分离到的各种耐药微生物,提供临床与研究所需标准菌株。(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负责)4.建立健全微生物耐药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加强微生物耐药生物安全风险监测,提高微生物耐药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微生物耐药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建立预警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相关药物器械的供应保障。1.加快临床急需新药和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对于耐药感染预防、诊断和治疗相关临床急需的新药、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等,依程序优先审评审批。加强对抗微生物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负责)2.推进微生物耐药防控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抗微生物药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协作,围绕原辅料、新型制药设备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产品攻关,补齐产业链短板弱项。鼓励企业开发和应用连续合成、生物转化等绿色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过程自动化、密闭化改造,提升“三废”综合处置水平,促进抗微生物药物原料药生产绿色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七)加强微生物耐药防控的科技研发。1.推动新型抗微生物药物、诊断工具、疫苗、抗微生物药物替代品等研发与转化应用。建立多学科协同创新的联合攻关机制,推动微生物耐药防控核心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的成果产出与转化应用。鼓励研发耐药菌感染快速诊断设备和试剂,支持开发价廉、易推广的药物浓度监测技术。支持耐药菌感染诊治与防控研究,包括新的治疗方案、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策略以及抗微生物药物上市后评价等。开展临床抗微生物药物敏感性折点研究和标准制定。重点加强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适用抗微生物药物的研发,进一步加强中成药等可替代抗微生物药物的研发。推动动物专用抗微生物药物和兽用抗微生物药物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支持开展微生物耐药分子流行病学、耐药机制和传播机制研究。及时掌握我国不同地区、人群、医疗机构、动物、环境等微生物耐药流行病学特点及发展趋势,阐明微生物致病、耐药及其传播机制,为制订耐药防控策略与研究开发新药物新技术提供科学数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展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控研究。研发环境中抗微生物药物分析技术,开展环境中残留的抗微生物药物可能的生态环境影响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围绕全球微生物耐药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开展多层面交流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微生物耐药领域先进理念、高新技术和经验做法,积极为全球微生物耐药防控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和科技发展优势,在防控策略与技术标准制订、监测评估、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人才培养、专题研讨等方面,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在“一带一路”和“健康丝绸之路”等合作框架下,重点推进国际耐药监测协作、控制耐药菌跨地区跨国界传播等工作。积极支持需要帮助的国家和地区开展耐药防控活动。(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应对微生物耐药有关部门间协调联系机制,加强常态化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对相关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工作可持续性。根据本行动计划,制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将工作任务措施分解到具体部门,促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如期实现各项工作目标。各地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2022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监测评估。国家层面建立行动计划执行过程监测和结果评估机制。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健全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主体和内容,开展年度工作评估和具体措施实施的质量改善研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发布行动计划实施进展专题报告,对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对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省(区、市)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监测评估,推进任务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挥专家力量。建立完善国家遏制微生物耐药咨询专家委员会,推进不同领域、多学科专家沟通交流,为战略研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咨询,为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及时提出行动计划调整建议,推动完善相关指南和技术规范。各地可以成立本地区的遏制微生物耐药咨询专家委员会,强化技术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延伸阅读:《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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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产品技术审评,指导申请人进行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申报,并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根据《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指导原则制修订相关操作规范,文件更名为《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过企业调研、专家研讨调、中心内部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1月11日前反馈我中心。联系人:刘枭寅 曹越电话:010-86452634,010-86452644email:liuxy1@cmde.org.cn,caoyue@cmde.org.cn附件:1.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24日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可闭合不超过5mm血管的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产品。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临床评价的内容,超声与其他能量共同输出的产品,超声部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由于此类产品目前绝大多数的刀头尖端都为多用剪、弯型多用剪设计,本指导原则所有内容仅针对此类设计产品,若有其他设计的刀头,应在对比分析后对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进行采用或参考。产品特点及工作原理简介详见附录1。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主机、换能器、刀头一起注册的或单独注册主机的,产品名称采用“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单独注册刀头的,采用“超声软组织手术刀头”(以下简称“超声刀头”或“刀头”),若仅能一次性使用,还应增加“一次性使用”字样。《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条目下未包括的其他特征词通常不在产品名称中体现,必要时可在结构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的规格信息中予以体现。2.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按照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本产品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分类编码为01-01-01。单独申请超声刀头时,根据《2022年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汇总》,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或超声高频外科集成手术设备配套使用的超声刀头,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分类编码01-01。3.型号规格与结构组成包括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产品,申请表的型号栏,宜只体现主机的型号,在结构组成中具体体现各组件的型号。结构组成根据包括的组件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格式统一描述:产品由主机(型号:)、脚踏开关(型号:)、换能器(型号:)、一次性使用超声软组织手术刀头(型号:)、可重复使用超声软组织手术刀头(型号:)、扭力扳手(型号:)组成。一次性使用部件(如刀头、扭力扳手等)XXX灭菌(给出灭菌方式)。4.适用范围主机、换能器、超声刀头一起注册的,统一描述为:“在医疗机构中使用,在手术中用于软组织的切割止血,可闭合不超过3mm(或5mm)的血管”。工作模式相同仅按能量输出不同分为若干档位的,若经验证仅部分档位可用于闭合指定直径的血管,应在适用范围体现。若单独申报主机或刀头:主机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可配合使用的刀头,若某些功能仅支持部分刀头,应予以明确;刀头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可配合使用主机及其软件发布版本,可以是主机注册批准与本刀头配用的软件发布版本,也可以是尚未完成注册的主机及软件发布版本,若部分刀头仅能与部分主机及软件版本配合使用,应予以明确。上述配合关系,应是经验证可证明安全有效配合使用的,若两部分不是同一家公司生产,注册申请人还应获得对方允许与之配合使用的授权。5.注册单元划分建议将主机、换能器、刀头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也可主机与刀头分别注册。换能器不能独立发挥医疗功能,属于必备部件不能单独注册,可以与二者之一注册。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含多个型号的系统,但应有一个型号的系统可认为是主要型号,该型号主机应可与所有附件配合使用。其他型号系统与该型号系统的软件平台应相同,软件核心算法应相同或可被包含,硬件平台结构应相似,外形结构应相似,可配合使用的附件应能被主要型号所覆盖。(二)综述资料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应当包括对主机、换能器、刀头、脚踏开关等组成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产品的外观及结构示意图,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主机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示意图,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及其解释,输入、输出接口及功能,控制按钮的功能。(2)换能器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示意图。(3)刀头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示意图。1.2产品的基本特征描述,包括功能、使用方式和临床用途等信息。(1)产品工作框图(应包括所有应用部分,以及信号输入和输出部分)。(2)对使用者可接触的所有控制装置的说明,包括:控制设置范围,缺省值(如有),并描述各参数调节与临床应用的关系。(3)软件核心算法的详细描述,例如:频率跟踪算法、组织自适应算法等。(4)各换能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型号、可配合使用刀头的型号,与刀头的连接方式,工作频率、可重复使用次数(若适用)等。(5)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各刀头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型号、中文名称、图片或照片、与换能器接口处的详细设计、波导杆的尺寸图(标明波导杆总长度、各段的直径和长度、波导杆尖端的形状及详细尺寸)、波导杆材质、波导杆涂层材质(若适用)、套杆与波导杆及手柄的连接方式、套杆各部分的材质及尺寸、手柄为使用者提供的功能及可操作方式、夹紧力设计、抓持力设计、是否为一次性使用、是否为无菌包装、灭菌方式、一次性使用部件的货架有效期、可重复使用次数(若适用)。(6)带有涂层的,应给出涂层成分、涂层特征及作用、涂层在器械上的位置及涂覆范围、涂层涂覆方式及工艺。灭菌方式是否会对涂层产生影响,考虑涂层是否会影响环氧乙烷释放。若涂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建议明确。一般来说,涂层成分宜为有长期医疗器械安全应用史的化学物质。(7)应给出软件体系结构、功能的描述。2.包装说明应分别给出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说明。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3.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供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4.其他主机与超声刀头分开注册的,对于声称可配合使用的刀头或主机:已获批,应提供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未获批的,若已申报,给出受理号;未申报的,简述研发情况。(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附录5给出各功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控制方式举例,并未包含所有风险点,且这些风险点未必适用于所有产品,控制方式也不做强制限定,仅为举例,用于注册申请人进行风险管理时作为参考。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根据产品特征提交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3.产品技术要求3.1主要性能指标(1)各换能器配合各超声刀头时的各个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指标:尖端主振幅及其误差、尖端横向振幅上限值、尖端振动频率及其误差、静态电功率及其误差、最大电功率及其误差(参考YY/T 1750《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当档位较多且有证据表明不同档位的输出与作用人体生物效应基本符合线性关系时,可选择典型档位试验。(2)各超声刀头的最大夹紧力及误差、最大抓持力及误差(参考YY/T 1750《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3)激励频率及其误差(参考YY/T 1750《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4)外观与结构(参考YY/T 1750《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5)使用功能(参考YY/T 1750《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应包括制造商在随机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功能,如阻抗显示、输出设定额外的按键、提示功能等。(6)脚踏开关要求(如适用)(参考YY/T 1057《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7)无菌包装的附件应无菌(无菌检查法参考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的试验方法)。对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制定环氧乙烷残留量要求(参考GB/T 16886.7)。(8)预期于患者接触部分包含高分子材料(如刀头垫片、刀具涂层)的附件(聚四氟乙烯等),制定适宜的检验项目,如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滴定、蒸发残渣,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具体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可参考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单独申报主机或刀头的,根据自身适用情况,一般来说:单独申报主机的无需(2)刀头夹紧力、抓持力、(7)无菌、环氧乙烷残留、(8)化学性能;而(1)(3)超声输出性能,结合声称可配合使用的产品均应给出。3.2附录应编制附录给出产品规格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1)主机的外观结构图及产品工作框图、换能器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示意图、刀头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示意图。(2)对使用者可接触的所有控制装置的说明,包括:控制设置范围,缺省值(如有)。(3)各换能器型号及各换能器可配合使用刀头的型号。(4)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各刀头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型号、中文名称、图片或照片、与换能器接口处的设计、波导杆的图示(标明波导杆总长度、尖端部分长度,波导杆各段的示意图,波导杆尖端的形状)、钳口垫片尺寸、波导杆材质、波导杆涂层(包括涂层成分、涂覆方式及范围等,若适用)、套杆与波导杆及手柄的连接方式、套杆各部分的材质及尺寸、手柄部分的结构示意图、是否为一次性使用、是否为无菌包装、灭菌方式、一次性使用部件的货架有效期、可重复使用次数(若适用)。(5)软件完整版本号命名规则及发布版本号。4.检测报告及检测单元划分4.1检测报告注意事项所提交检测报告,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部分,应明确所检测的产品组成(附件应明确型号),性能指标应明确检测时所用的附件组合情况(明确型号)。4.2检测单元划分对于同一个注册单元内产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检测单元。检测单元的划分应建立在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安全、性能指标基础上,即对各安全要求、性能指标要求,分别挑选典型的附件/附件组合。(1)涉及生物、化学性能检测时无菌检测应根据灭菌方法不同,各选取一套经评价认为最难灭菌的附件进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应选取一套解析时间最短、经评价认为最难解析灭菌的附件。典型性建议结合产品结构、材料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2)涉及电气安全、电性能指标和功能核查检测时主机在注册单元划分的基础上,设备电源组件完全相同,软件平台相同,硬件平台相似,外形结构相似,仅在外观布局上存在一定差异的系列产品,可划分为同一检测单元。附件检测单元应能覆盖所有的换能器和刀头,脚踏开关可选取一个功能最复杂的型号。(3)电磁兼容检测时电磁兼容检测应包括所有型号的主机、所有型号的换能器及其他所有涉及电磁兼容性的附件。电磁兼容试验按照预期最不利/最大发射的试验条件设置样机的运行模式。每个换能器可以选择一把配合使用刀头进行电磁兼容检测。4.研究资料4.1物理和化学性能研究4.1.1物理和化学性能应给出刀头与人体接触部分及波导杆的化学材料表征,带有涂层的,应对涂层完整性等进行研究。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涂层材料,宜结合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提供材料安全性评价。给出产品技术要求(包括规格参数和性能要求)中各性能指标的设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4.1.2联合使用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的主机和换能器、刀头的匹配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各部分的设计开发需要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若分开注册,需要在明确配合使用的其他部分的型号基础上,证明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验证资料包含但不限于;(1)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配合使用的性能指标并提交检验报告;(2)量效关系研究资料(3)体外血管爆破压试验与动物试验(4)临床评价资料另一方面,与所申报组成部分无关而仅与配合使用部分有关的资料无需提交,如单独申报主机时,由于刀头不在产品组成中,与配合使用无关的物理性能(夹持力等)、化学性能、生物相容性、包装有效期研究资料不需要提交。此外,若不同部分的注册人不同,还应提供双方具有合作关系的证据,需明确对方允许与之配合使用,彼此间产品设计变更能及时通知对方,并做到系统分析评价。4.1.3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应对所有工作模式的各输出能量档位与临床应用的量效关系进行研究,即不同档位在各种预期使用的组织上的作用效果,如血管爆破压、切割闭合效率、热损伤范围等,相似组织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应给出合理理由。应提交研究报告,并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相关的信息,用以指导使用者在临床使用时的输出能量。量效关系研究应为基于对离体组织试验、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4.2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应提供电气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目前与本产品相关的相关标准包括:(1)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GB 9706.1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1.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若适用),新版标准实施后按照实施通知要求引用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2)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新版标准实施后按照实施通知要求引用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4.3软件和网络安全研究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软件研究报告。单独申报超声刀头的应提供声称可配合使用主机与超声刀配合相关的软件研究资料,简述申报计划。若主机及相应软件版本已获批,则不必提交,仅提供批准号和批准文件及其附件以证明配合关系。若适用,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网络安全研究报告。采用组织自适应技术的,若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算法训练产品输出参数的,应参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算法研究资料,重点描述算法的架构与选择、输入输出、训练数据收集、算法性能评估。4.4生物学特性研究成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应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应不释放出任何对人体有不良作用的物质。4.5清洗、消毒、灭菌研究根据产品组成各部分的使用方式确定消毒或灭菌级别。换能器及其连接线缆、超声刀头应为可重复灭菌设计或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设计。生产企业灭菌的部件,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对于采用辐照灭菌的器械,应当提供辐照剂量,对于环氧乙烷(EO)灭菌器械,应当提供EO、2-氯乙醇的最大残留水平及其研究资料。如果直接或间接患者接触材料可重复使用,则应当提供重复使用说明(包括在限定的重复使用次数内满足产品使用性能的清洗、消毒及灭菌方法),规定允许重复使用的最多次数,并提供可以证明该组件可安全消毒和/或灭菌的证据,给出所提出的消毒/灭菌的方法确定的依据。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刀头,除上述要求之外,应采用模拟临床应用场景的模拟污染物进行模拟负载,进行清洗方法验证研究,测定模拟污染物残留量。对多次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模拟产品规定的最多使用次数重复“使用——清洗——消毒——灭菌”后,验证累计污染物残留量,并设定模拟污染物残留的限量要求,以证明其设计可以支持用户对重复使用后产品进行足够彻底的清洗,以及反复使用、清洗、消毒及灭菌后,可满足临床所需的无菌保证水平。以内窥镜用超声刀头为例,此类刀头进入人体部分通常由双层套管和波导杆组成,两层套管之间、内套管与波导杆之间的缝隙会通过虹吸作用将体内液体污染物带入深处,难以清洁。拆开后的内、外套管属于典型难清洁的细长管状结构,注册申请人应明确清洗工艺,并提供清洗验证资料。宜设计成内外、套管一次性使用,刀芯可重复使用,或可将刀芯、内套管、外套管分拆分别清洗。清洗、消毒/灭菌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可参照相应国内外指导原则和标准。4.6体外血管爆破压试验和动物试验(1)试验开展原因由于单纯依靠台架试验不能充分评估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用于临床的风险,需要开展动物试验。通过动物试验可以观察到在临床试验中不宜或难以完成的试验项目,可以更客观、完整的提供支持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若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动物试验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动物试验可以为临床试验的方案提供依据,预测在临床试验中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临床使用者承担的风险。动物试验还可作为临床评价的重要资料。(2)试验质量控制经决策需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确认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相关建议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体外血管爆破压试验的质量控制要求参考该指导原则,宜在第三方实验室开展,也可在注册申请人公司内部开展。(3)试验类型及要求可闭合直径不超过3mm和/或5mm血管的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可进行的试验包含三个:体外血管爆破压试验、急性动物试验和慢性动物试验。体外血管爆破压试验用于评估产品闭合血管的能力,可用于动物试验所用典型刀头的选择,和用于新开发的刀头与已有刀头的对比研究。每一种主机“工作模式-换能器-刀头”的组合均应进行此试验,附录2给出了体外血管爆破压试验可参考的例子。相同的控制方式,不同档位仅超声输出能量不同,视为同一种工作模式。不同的能量输出方式视为不同工作模式,如超声高频同时输出与单独超声输出,即使二者超声部分完全一致也视为不同两种不同工作模式。控制方式不同视为不同工作模式。急性动物试验,主要评估产品切割、闭合的即时效果及热损伤情况,附录3给出了开展急性动物试验可参照的例子。对于每一种新开发的“工作模式-换能器-代表性刀头”组合,均应进行急性动物试验。代表性刀头的选择原因,应进行详细的论证。所选择刀头与其所代表刀头应有相同的尖端设计,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明的指标)应基本相同。被代表的刀头爆破压力测试的结果应不劣于所选择的代表刀头。代表性刀头通常可在尖端设计相同、性能指标基本相同(标称误差适当)、装配方式相同、工作模式相同,仅刀杆长度不同、带/不带涂层、手柄设计不同(不影响夹闭力的外观设计)的刀头中进行选择,选择其中体外血管爆破压力测试结果最差的刀头作为典型型号进行急性、慢性动物试验。慢性动物试验主要观察长期止血情况、组织的愈合情况,附录4给出了开展慢性动物试验可参照的例子。对于每一种新开发的“工作模式-换能器-代表性刀头”组合,均应进行慢性动物试验。代表性刀头选择原则及要求同急性动物试验。可重复使用的刀头有别于一次性使用刀头,应单独开展体外血管爆破压试验和动物试验(包括病理),在常规刀头试验设计的基础上,结合稳定性试验进一步确定不同再处理次数刀头的数量、评价点,重点关注多次重复(含最大再处理次数)使用后的性能。5.稳定性研究应分别对主机和换能器的使用期限进行研究。应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包装刀头的货架有效期进行研究,应对可重复使用刀头的重复使用次数进行研究。应分别明确主机、各换能器及各刀头的有效期及重复使用次数研究的思路,对于研究中进行的测试,应描述每个测试的摘要,包括试验设计、试验结果及试验结论,同时提交测试报告作为附件。刀头的垫片在被波导杆尖端挤压、切割过程中,可能发生磨穿、脱胶等情况,刀头也可能发生性能下降甚至断刀的情况,影响使用。宜开展滥用试验,切割模拟组织材料或动物离体组织等,以了解在单次(对于一次性使用刀头)/多次(对于可重复使用刀头)手术极限使用条件下垫片的磨损情况、刀头的性能下降情况。滥用后的性能评估可与血管爆破压和动物试验相结合。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刀头,应充分考虑重复使用(含使用、清洗、消毒、灭菌)对刀头的影响,应能证明可确保重复使用次数内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各环节对产品寿命的影响方式不同的,耐受性验证应包括模拟使用、清洗、消毒、灭菌的全流程。还应验证清洗方式和拆卸装配在医院中由器械管理人员完成的可操作性和依从性,验证非专业人员装配是否可达到预期性能,多次重复处理和装配后的性能是否有下降。拆卸装配后的性能可结合刀头的清洗验证、灭菌耐受性验证一并开展。上述试验应选择一定量的刀头进行评估以保证一致性,其性能评估可结合血管爆破压试验、动物试验一并开展。带有涂层的刀头,建议在稳定性研究的产品性能验证项目中增加涂层相关性能的评价。应对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进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湿度储存、堆叠、碰撞、坠落、运输等试验,验证包装完整性和产品性能。(四)临床评价资料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不属于免临床目录产品,应按照《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五)说明书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应包含所有申报的产品组成。应明确主机及附件的有效期及可重复使用次数(若适用)。可重复使用超声刀头应给出清洗、消毒、灭菌、装配、性能验证工艺装配说明。应给出各工作模式及能量档位的量效关系研究结果,并给出各工作模式及能量档位的选择原则。应按照YY/T 1750《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第4章的要求公布下列参数:尖端主振幅及其误差、频率控制的类型、功率储备指数。三、参考资料[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6]《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16号)[Z].[8]《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1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1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13]《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14]《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15]《关于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号)[Z].[1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17]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Z].[18]Reprocessing Medical Devices in Health Care Settings: Validation Methods and Labeling-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19]AAMI TIR30-2011(R) 2016 A compendium of processes, materials, test method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cleaning reusable medical devices.[20]ASTM F3208 - 18 Standard Guide for Selecting Test Soils for Validation of Cleaning Methods for Reusable Medical Devices[21]ASTM F3293-18: Standard Guide for Application of Test Soils for the Validation of Cleaning Methods for Reusable Medical Devices.[22]ASTM F3321-19: Standard Guide for Methods of Extraction of Test Soils for the Validation of Cleaning Methods for Reusable Medical Devices[23]ASTM F3438-21: Standard Guide for Detection and Quantification of Cleaning Markers (Analytes) for the Validation of Cleaning Methods for Reusable Medical Devices.[24]ISO/TS 15883-5:2005(E) Washer-disinfectors —Part 5:Test soils and methods for demonstrating cleaning efficacy.四、编写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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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7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7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7),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8),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1月21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滕颖影电话:010-86452516电子邮箱:tengyy@cmde.org.cn2.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译丹电话:0755-83087040电子邮箱:zhangyd@cmde.org.cn3.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庆电话:010-86452523电子邮箱:zhangqing@cmde.org.cn5.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邱宏电话:010-86452505电子邮箱:qiuhong@cmde.org.cn6.血液透析浓缩物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孟颖电话:010-86452504电子邮箱:mengying@cmde.org.cn7.软性接触镜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卢红电话:010-86452513电子邮箱:luhong@cmde.org.cn附件:1.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5.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6.血液透析浓缩物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7.软性接触镜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8.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0月24日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髋关节假体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临床评价。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髋关节假体分类编码为13-04-01,管理类别为III类。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通常由髋臼杯、髋臼内衬、股骨头、股骨柄组成。髋臼内衬通常由符合GB/T19701的I型和II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添加有抗氧化剂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或符合YY/T 1294的高纯氧化铝或氧化锆增韧高纯氧化铝陶瓷材料制成;股骨头通常由符合YY/T0605.9的高氮不锈钢、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或符合YY/T 1294的高纯氧化铝或氧化锆增韧高纯氧化铝陶瓷材料制成;髋臼杯通常由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或符合GB/T13810的TC4和TC4ELI合金制成;股骨柄通常由符合YY/T0605.9的高氮不锈钢、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或符合GB/T13810的TC4、TC4ELI和TC20制成;生物型髋臼杯和股骨柄常表面常包括纯钛涂层和钙磷涂层,生物型髋臼杯表面还可通过3D打印形成多孔结构等。本导则不包括新材料、特殊设计的髋关节假体和定制髋关节假体等。与境内已上市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相比,申报产品如具有全新的技术特征(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技术、材料、结构设计、表面处理等),或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已有数据无法证明拟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可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注册申请人开展髋关节假体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申报产品适用范围需与同品种产品适用范围相同。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差异越大,论证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难度越大。(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明确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对比(包括但不限于):1.适应证,如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创伤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股骨颈骨折、先天性髋臼发育不良伴骨关节炎或关节脱位等;2.适用人群,如骨骼成熟患者等;3.疾病的严重程度和阶段,如股骨头坏死分级等;4.使用方法,如置换类型(全髋/半髋置换、初次/翻修等)、手术入路(前侧入路、外侧入路和后侧入路等)等;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如髋关节或其他任何部位难以控制的感染,全身情况不能耐受手术者等禁忌证。6.其他。(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对比着重关注以下对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组成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组件信息对比,以及预期配合的组件信息(如适用)。2.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结构特征和关键尺寸对比,可采用结构图、关键尺寸列表和文字描述等方式,尺寸标注可参考YY/T 0809.1。YY/T0809.1主要标注了一般性的结构尺寸,注册申请人还需结合产品具体设计提供特征结构和关键尺寸对比,如涂层区域、髋臼杯和内衬锁定设计、股骨柄横截面形状、股骨头裙摆设计等。3.材料性能注册申请人需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材料性能。当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材料牌号相同,且所用材料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等公认标准,相应标准中规定了材料性能的接受限值时,申报产品的材料性能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即可,可不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材料性能测试对比,如符合GB/T19701要求的I型和II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符合YY/T0605.9的高氮不锈钢,符合GB/T13810的TC4、TC4ELI和TC20,符合YY/T0117.3的铸造钴铬钼和符合YY/T0605.12的锻造钴铬钼等。对于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制成的髋臼内衬,除GB/T19701中对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性能要求外,还需对压缩模量、热性能(结晶度、熔点)、疲劳裂纹扩展、溶胀度、抗氧化性能(老化前后拉伸性能、抗冲击性能、反式亚乙烯指数、氧化指数等)等材料性能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若拉伸性能、抗冲击性能满足GB/T19701要求,上述两项性能可不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对于添加有抗氧化剂的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髋臼内衬,目前将抗氧化剂维生素E和聚乙烯粉料混合后再注塑加工是主要的方式;对于掺混维生素E的髋臼内衬,除考虑以上对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髋臼内衬的要求外,还需对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类型、抗氧化剂浓度、辐照类型、辐射剂量等,同时对抗氧化剂洗脱、抗氧化剂分布均一性、抗氧化剂对磨损性能的影响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4.产品性能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产品性能主要包括股骨柄疲劳性能、髋臼杯抗变形性能、关节面磨损性能、涂层性能、髋臼杯与内衬锁定性能、球头与股骨柄锥连接性能、髋关节假体活动范围等。(1)股骨柄疲劳性能股骨柄疲劳性能包括颈部和柄部疲劳性能,建议参照YY 0809.4和ISO 0809.6中的方法开展试验。考虑到相应标准规定了股骨柄疲劳性能的接受限值,如果申报产品疲劳性能满足标准要求,一般不再要求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2)髋臼杯抗变形性能建议参照YY∕T 0809.12标准开展测试, 对结果可接受性应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3)磨损性能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报产品髋臼组件与预期配合使用股骨组件形成的关节面的磨损性能资料,并与同品种产品在相同试验方法下的进行磨损性能对比。进行磨损性能对比时,同品种产品的关节面材料与申报产品需尽可能相同,例如,高交联聚乙烯选择高交联聚乙烯同类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不建议选择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作为同品种产品;推荐采用YY/T 0651等标准中的测试方法和参数。磨损性能的对比建议包括磨损率、磨损量-时间曲线、肉眼和显微镜下磨损试验前后关节面形貌等。(4)生物型股骨柄和髋臼杯的涂层性能不同涂层材料和工艺形成的涂层性能和微观结构不同,建议尽可能选择具有相同涂层材料和工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需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微观结构和涂层性能。涂层微观结构主要包括涂层厚度、粗糙度、形貌、孔隙率、平均空隙截距等,具体需对比项目与涂层类型相适应,例如,对于等离子喷涂涂层,应至少包括厚度、形貌、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等;对于髋臼杯的3D打印多孔结构,微观结构至少应包括厚度、形貌、丝径、最小打印单元结构、孔隙率、孔径、孔隙渐变梯度、内部连通性等。涂层性能包括涂层与基体材料间的力学性能(如拉伸强度、动静态剪切强度等)和磨损性能(如适用)。对于磨损性能、涂层与基体材料间的力学性能,考虑到YY0118标准规定了等离子喷涂金属涂层接受限值,申报产品满足标准要求即可,一般不再要求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5)髋臼杯与髋臼内衬锁定性能髋臼杯和衬垫通常为机械锁定,需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锁定性能,包括轴向推出试验、撬出试验、旋转分离试验等。(6)锥连接性能若申报产品组件含有锥连接(如球头与股骨柄,模块式股骨柄组件间),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锥连接性能的对比资料,如抗拔出性能、抗扭矩性能等。(7)陶瓷球头、陶瓷内衬组件性能陶瓷球头需与配合使用的股骨部件进行破碎试验、疲劳试验、疲劳后破碎试验、脱出试验、扭矩试验,陶瓷内衬需与配合使用的髋臼杯、股骨部件进行破碎试验、疲劳试验、疲劳后破碎试验、压出试验、扭矩试验和撬出试验。注册申请人应对以上性能开展研究,对研究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应有充分的论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有助于评估结果临床可接受性。(8)活动范围建议参照YY/T0920提及的方法开展试验。考虑到相应标准规定了活动范围的接受限值,如果申报产品活动范围满足标准要求,一般不再要求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9)测试样品和测试方法注册申请人需选择各组件最差情形作为测试样品,最差情况指在性能测试中预期表现最差的型号规格。结构设计差异显著,难以论证最差情况的组件建议分别开展测试。在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性能对比时,测试方法和参数需相同,注册申请人需在对比表中列明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测试方法和结果数据。若存在相应测试标准,建议采取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和参数进行测试,若自行设计测试方法或改变标准中的测试参数,需提供测试方法和参数的合理依据。(10)其他若申报产品与注册申请人境内已上市的髋关节假体产品相比,锥连接、髋臼杯、衬垫与髋臼杯连接、关节面、涂层设计无任何变化,即原材料、结构尺寸、工艺和质控要求完全相同,可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以上需与同品种开展对比的性能项目可免于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四)论证差异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1.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结构尺寸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并论述差异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不同的结构尺寸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不同,评价差异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方法亦不相同。部分结构尺寸差异通过分析可论证其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近端固定生物型股骨柄在同品种产品基础上增加了远端开槽设计,开槽位置位于远端且长度较小,结合股骨柄疲劳性能数据并经过充分分析可论证差异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部分结构尺寸差异需通过力学试验论证其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锥连接结构尺寸存在差异,若该差异仅影响股骨柄和球头连接性能,此时可开展锥连接与球头连接力学试验,若结果显示申报产品不差于同品种产品,则可证明该结构尺寸差异不对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部分结构尺寸差异需增加具有相似或相同设计的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以论证其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若申报产品存在与所选同品种产品不同设计型号时,可增加同品种产品以证明该设计型号的安全有效性。2.材料性能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材料牌号不同,建议增加相同牌号材料同品种产品进行测试对比。3.产品性能若申报产品性能优于或与同品种产品相当,可为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提供科学证据。若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低于同品种产品,注册申请人需分析申报产品力学性能较低的原因。若注册申请人降低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以获取其他方面的临床受益,需从临床风险和受益的角度论述力学性能降低后仍可以接受的充分理由及证据,申报产品临床数据可为产品临床风险受益提供证据。论证涂层微观结构对体内骨整合效果的影响通常较难,若难以论证微观结构差异对骨整合的影响,可考虑增加具有相同涂层的同品种产品,或通过动物试验予以论证。(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髋关节假体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常包括临床文献数据、登记数据库数据、不良事件数据等类型,注册申请人也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数据。鼓励使用各国关节数据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相较于其他类型数据,该数据具有人群覆盖面大、随访时间长等优势,可用于评价髋关节假体系统的中远期安全有效性。注册申请人应全面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若同品种产品缺少临床数据,可收集与拟申报产品有相同设计特征产品的临床数据。考虑到髋关节假体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建议注册申请人提取关键要素,以图表形式呈现数据,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数据来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1.有效性数据对于髋关节假体,有效性临床数据可参考以下关键要素提取数据:(1)患者信息:性别、年龄、诊断、骨质情况、伴随疾病以及其他影响临床结局的特征等;(2)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3)研究设计:设计类型、样本量、研究证据等级和推荐级别;(4)评价指标:提取各时间点(包括术前、术后各随访点)评价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生存率或翻修率、功能性评分、活动范围和生活质量评分等。相关的功能性评分包括Harris评分、Oxford评分、Charnley评分、Merle D’Aubigne评分、VAS评分、SF-36/SF-12评分、HOOS评分、EQ-5D评分、牛津评分、WOMAC评分、UCLA活动评分等。2.安全性数据常见的髋关节假体不良事件包括脱位、假体周围骨折、松动、骨溶解、感染、下肢不等长、大腿疼、粗隆不愈合、活动范围受限等。髋关节假体安全性数据常来源于各国不良事件数据库和临床文献,不良事件数据库包括各国药监局的不良事件数据库、企业自身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医院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第三方商业公司或协会组织运行的不良事件数据库。针对不良事件,应以表格的形式提供各国上市时间、销售数量(如可获取)、不良事件类别及数量、与产品相关性、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三、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髋关节假体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3号[Z].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椎间融合器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规设计的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3-04,管理类别为III类。椎间融合器的基体材质通常为符合GB/ T13810的钛及钛合金材料,牌号一般为TA2G、TA3G、TC4(Ti6Al4V)、TC20(Ti6Al7Nb) ,或由符合YY/T 0660 的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制成。显影丝通常由符合YY/T 0966的纯钽或GB/T 13810的钛及钛合金材料制成。常见的加工工艺为机加工、增材制造(3D打印如选区激光熔融(SLM)、电子束熔融(EBM)等)。一般与脊柱内固定系统配合使用,用于椎间融合术。本导则不包括人工椎体、新材料、特殊设计的椎间融合器和定制式椎间融合器等。与境内已上市常规设计的椎间融合器相比,申报产品如具有全新的技术特征(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技术、材料、结构设计、表面处理等),或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可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申报产品通常包含多种设计,申请人在开展椎间融合器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申报产品适用范围需与同品种产品适用范围相同。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结构设计及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差异越大,论证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难度越大。(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明确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对比(包括但不限于):1.适用的节段,如颈椎等。2.适应证,如脊柱退行性失稳、脊柱节段创伤性失稳、脊椎滑脱、椎间减压术后(脊柱节段医源性失稳)、脊柱侧凸矫正等。3.适用人群,如骨骼成熟患者;4.使用方法,如手术入路等;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6.其他。(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对比着重关注以下对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申请人需以结构图、文字描述及表格的形式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尺寸对比。从整体外观、局部细节放大图等明确产品的设计特征,必要时应提交临床使用时的解剖适配图。结构图一般包括所有型号的各关键部位几何尺寸参数(包括允差),如:主体的长、宽、高、壁厚、植骨区尺寸、横向开孔尺寸、终板接触面的弧度、倾角、咬合齿的高度、齿形、显影区在融合器中位置等。对于3D打印多孔椎间融合器,还应包括形貌、丝径、最小打印单元结构、孔隙率、孔径、孔隙渐变梯度、内部连通性,多孔结构的厚度(如致密区域、多孔区域的分布),内外部加强柱设计(如适用)等。2.材料性能申请人应列明申报产品及同品种产品涉及的所有材料,如椎间融合器基体、显影丝等,需列明材料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牌号。对于材料为PEEK的产品,应同时列明原材料牌号。建议申请人尽可能选择基体材料相同/相似的已上市产品,例如申报产品为PEEK材质时,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相同牌号的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对于3D打印椎间融合器,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已上市的采用相同工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当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材料牌号相同,且所用材料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等公认标准,相应标准中规定了材料性能的接受限值时,申报产品的材料性能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即可,可不再与同品种产品进行材料性能对比。3.产品性能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性能比对资料,如颈椎椎间融合器产品性能一般包括动静态压缩性能、动静态压缩剪切性能、动静态扭转性能、沉陷性能。胸腰椎融合器产品性能一般包括动静态压缩性能、动静态压缩剪切性能、沉陷性能。上述性能试验建议参照YY/T 0959及YY/T 0960提及的方法开展。申请人需选择最差情形作为代表性产品完成上述测试,最差情形指在性能测试中预期表现最差的型号、规格。颈椎融合器与胸腰椎融合器需分别进行产品性能的评价。各型号间结构设计差异显著的,建议分别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测试,如3D打印椎间融合器若为内部非均质结构设计,通常很难在不同型号间论述最差型号,建议不同型号分别选择最差情况进行力学测试。一般采用与同品种产品在相同试验方法、相同测试参数下的比对,申请人在进行比对时,应同时提交数值与失效模式的比对。申请人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提交性能比对资料。(四)论证差异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1.产品设计和关键尺寸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结构尺寸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若存在差异申请人可通过已上市同类产品论述结构设计的合理性,通过产品性能的比对论述差异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申报产品超出同品种产品的规格时,申请人应提交该规格设计与临床解剖部位适配的合理性。若已上市同类产品中已有相同规格且适用部位、临床使用方式相同的,申请人可考虑提交同类产品已上市规格信息作为支持性资料;2.材料性能若加工工艺为机加工的椎间融合器产品,基体材料存在差异,申请人可通过材料性能的比对及产品性能的比对论述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3.产品性能通常,申报产品性能不劣于同品种产品,可论述为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不影响临床的安全有效性。若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低于同品种产品,申请人需分析申报产品力学性能较低的原因。若申请人降低申报产品部分力学性能,以获取其他方面的临床受益,需从临床风险和受益的角度论述力学性能降低后仍可以接受的充分理由及证据,申报产品临床数据可为产品临床风险受益提供证据。对于3D打印多孔椎间融合器,除上述比对外,还应论述多孔结构设计对于终产品的骨长入性能的影响。论证不同多孔结构对体内骨整合效果的影响通常较难,若难以论证多孔结构差异对骨整合的影响,可考虑增加具有相同多孔结构的同品种产品,或通过动物试验予以论证。(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常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不良事件数据等类型,申请人也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申请人需全面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建议申请人根据收集的数据中是否为同品种产品,或为与申报产品有相同设计特征的产品,分别进行汇总、分析。考虑到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建议申请人提取关键要素,以图表形式呈现数据,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数据来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1.有效性数据对于椎间融合器,有效性临床数据可参考以下关键要素提取数据:(1)患者信息:性别、年龄、诊断、骨质情况、伴随疾病以及其他影响临床结局的特征等;(2)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植入节段位置、是否多个融合器同时植入;(3)研究设计:设计类型、样本量、研究证据等级;(4)评价指标:提取各时间点(包括术前、术后各随访点)评价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性评分、生活质量评分等。相关的功能性评分包括ODI评分、VAS评分等。2.安全性数据椎间融合器安全性数据常来源于各国不良事件数据库和临床文献,不良事件数据库包括各国药监局的不良事件数据库、企业自身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医院的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第三方商业公司或协会组织运行的不良事件数据库。针对不良事件,应以表格的形式提供各国上市时间、销售数量(如可获取)、不良事件类别及数量、与产品相关性、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三、参考文献[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椎间融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3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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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药监局”)申请生产许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二、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网上填写申请表进行申报。办理流程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yjj.beijing.gov.cn/,进入“政务服务”栏目进行查询。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可以选择现场提交或者全程网办。现场办理地点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全程网办的网上提交材料网址为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三、新修订法规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办理的影响主要有哪些?北京市药监局深入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精神,在本市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并按照新法规要求开展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修订等工作,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的办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一)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凭自身持有的注册证方可申请办理生产许可,改变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既可凭自身持有的注册证,也可作为受托生产企业凭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注册证办理生产许可;(二)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办理委托生产备案事项,开展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新法规要求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三)按照新《生产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2022年5月1日后发放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不再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副本记载许可证正本载明事项变更以及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等情况。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企业如想继续从事生产应如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北京市药监局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再受理,企业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重新申请生产许可。五、企业在2022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2022年5月1日后,企业原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需要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北京市药监局将按照新修订《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续、补发的许可证样式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统一制定的样式。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六、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生产办法》实施后生产产品发生变化,应该如何办理?本市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生产办法》实施后生产产品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情况,如属于生产范围增加或核减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变更,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产品变化情况;北京市药监局按照新修订《生产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办理并发放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包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如生产产品变化不涉及许可证生产范围变更的,企业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产品变化情况;需要取得新版生产许可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延续或者补发要求办理。七、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因办理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证书编号的编排方式发生变化,由“京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京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库存的原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是否可以延续使用?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本市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如库存的原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除因办理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导致的证书编号变化外(即由“京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京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可以继续使用至2023年5月1日。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显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致。八、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需要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当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北京市药监局报告。九、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拟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该如何办理?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拟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办理:(一)受托企业如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为拟生产的、由注册人取得的产品注册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中的“医疗器械生产信息上报”模块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二)受托企业如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不能覆盖拟受托生产产品,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增加生产范围的许可事项变更,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相关变化情况。(三)受托企业如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覆盖拟受托生产产品,应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或者增加产品为受托生产的,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的时间应当为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此外,本市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京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除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前述内容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和填报信息外,还应在受托生产前向北京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提供包括委托双方资质、委托生产协议等在内的书面说明材料,北京市药监局将协商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十、北京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拟将医疗器械产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该如何办理?北京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拟将产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办理:(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将产品委托本市辖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先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本专栏第九条内容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信息填报等;再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办理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备案,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变更情况。(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将产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京外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样先由受托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报告增加生产产品情况等;再由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供关于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产品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办理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备案,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变更情况。十一、2022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开展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可以继续开展委托生产?如需提前终止原委托生产应如何办理?本市辖区内已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现有在委托期限内的备案凭证继续有效,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委托生产;如备案凭证中登载内容发生变化或委托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委托生产的,应按照《生产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本专栏第十条的内容办理。已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需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终止原委托生产协议和合同,并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原件交北京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将上述变化情况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填报。医疗器械注册人应保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委托生产的变更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有效造成影响。十二、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新修订《生产办法》实施后将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生产,是否需要变更生产范围?是否可以注销自己的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将产品委托生产后,如不再自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活动,也不保留相关产品生产条件的,应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核减,此为登记事项变更,并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不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条件,不开展任何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活动的,应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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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方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平台确认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开展远程药事服务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云药监规〔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第三方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平台确认件》(以下简称《确认件》)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对象现持有效期内确认件的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企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可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提交换件申请。二、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已取得确认件的复印件。(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自查表》。请各企业参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确认要点》(详见附件1),填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自查表》(详见附件2)。(四)注册在远程审方中心的执业药师的花名册及注册证复印件。(五)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三、报送要求各企业所提交的各项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以PDF格式报送,于2022年12月9日前发送到指定邮箱(376619391@qq.com),逾期不提交换件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确认件的换发。省药监局将结合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和云南省远程审方监管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给予企业《确认件》的换发。附件:1.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确认要点.doc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自查表.doc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0日(联系人及电话:石清,0871-68571837)(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确认要点一、远程药事服务平台业务功能部分序号软件功能功能描述现场审核要点备 注连锁总部(审方室)连锁门店1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药师通过电话提供用药咨询、健康咨询服务、解答疑难等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进行远程药学咨询服务,能够和执业药师清晰流畅的语音对讲。与总部操作同步有条件的企业,可将电话咨询与公司CRM系统打通,更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精准的服务。2远程在线咨询提供顾客与执业药师面对面的视频和语音对讲服务。药师通过在线视频实时为远程门店提供用药咨询、健康咨询、解答疑难等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进行远程药学咨询服务,能够和执业药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与总部操作同步3在线审方门店端能及时上传处方和接受处方审核结果。顾客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可通过视频与后台的执业药师建立对话,处方和顾客身份信息经电子扫描后传输至远程审方室,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所有处方经后台执业药师审核并指纹确认发回前台。审方执业药师采用指纹打卡记录在岗情况,以便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顾客可通过该系统上传药品处方进行远程处方审核,执业药师能够及时受理处方,进行处方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功能描述”中涉及门店操作的内容。4处方药销售登记功能系统具备处方药销售登记功能。系统可以保存顾客上传的处方详细信息,内容包括:顾客信息(购买人姓名、年龄、性别等)、药品信息(药品名称、批号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处方来源等)。抽查处方药销售登记情况与总部操作同步1.可选项2.有条件的企业,可增加对包装、标签未修改的单位计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品类的销售记录。5在线音频视频录音、录频功能执业药师进行远程服务时,相关服务音频、视频可以录制保存,系统能在规定时限内查询到每一笔远程咨询或处方审核的详细记录,作为咨询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机制。抽查音频视频保存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把保存的顾客数据信息与公司CRM系统对接,作为顾客健康档案的跟踪,提高服务的精准度。6保存管理功能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抽查系统自动保存情况企业要制定顾客信息数据保密制度,防止信息被非法泄露和利用,确保顾客信息安全。7严格审核功能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通过指纹审核执行抽查执业药师指纹确认情况8严格考勤远程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上下班必须进行指纹考勤,且与远程服务系统登陆关联,工作时间必须与门店处方药的营业时间同步。同时,指纹考勤情况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能修改。抽查执业药师考勤是否与门店营业时间匹配情况。9远程执业药师调度功能管理执业药师服务工作状态,将数据信息传送到顾客咨询端显示。根据执业药师工作空闲或忙碌状态,动态分配或由顾客选择执业药师向门店前端的顾客进行药学服务和处方审核服务。抽查系统是否可正常进行执业药师资源调度情况。可选项10药店管理功能系统提供对药店主管药师数据信息的动态维护,实现药店的新增、修改、删除等功能。现场查验11执业药师管理后台系统对整个系统的执业药师进行管理.包括照片、职称等个人信息。现场查验与总部操作同步12执业药师指纹登陆验证功能远程执业药师通过刷指纹登陆系统并将登录记录上传至数据文件管理系统。现场查验二、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硬件部分序号硬件名称参数要求现场审核要点备 注连锁总部(审方室)连锁门店1视频对讲摄像头动态像素:130万像素及以上帧速:不小于20帧/秒接口:USB2.0接口运行远程咨询服务,发起远程咨询,能看到自己和执业药师的图像并且图像清晰,流畅。与总部操作同步“参数要求”为可选项,以看清对方且保存的视频文件不模糊即为符合要求。2对讲话筒参数需求灵敏度: -36dB±2dB频率范围: 30-18000Hz声压: 128dB声道: 立体声阻抗:200欧姆运行咨询服务,发起远程咨询,双方能够清晰流畅的对讲。与总部操作同步“参数要求”为可选项,以听清对方讲话且保存的音频文件声音清晰即为符合要求。3处方拍照摄像头参数需求拍摄最大幅面:A4感应器:CMOS传感器动态像素:200万像素静态分辨率:1600*1200连接方式:USB 2.0将处方签放置于拍照仪下,进行拍照,拍照图像清晰,通过放大后能清楚的看到处方签的内容。4门店服务电脑CPU 型号:任一品牌双核主频1.6GHz以上内存容量:2G DDR显示器:不低于15英寸,分辨率1024*768以上硬盘容量:64G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xp以上有线网卡:百兆网卡右键计算机-属性-高级系统设置-硬件-设备管理器检查各项硬件配置,符合基本硬件配置的电脑。有条件的企业显示器可使用触摸屏也可使用无线网卡5执业药师服务电脑CPU 型号:任一品牌双核主频2.0GHz以上内存容量:2GB DDR3硬盘容量:500G操作系统:Windows xp以上有线网卡:百兆网卡右键计算机-属性-高级系统设置-硬件-设备管理器检查各项硬件配置,符合基本硬件配置的电脑。6后端服务器调度服务器:CPU型号:任一品牌或与Xeon E5606相当级别及以上内存容量:4GB DDR3硬盘容量:1T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3网卡:千兆网卡存储服务器:硬盘支持Raid热插拔。硬盘容量(如需保存视频资料硬盘容量按照每天每个门店20笔咨询记录,每笔咨询5分钟,保存30天计算公式如下64K*300s*20笔*30天=12G)12G * N(门店数)=需要的硬盘容量连锁总部:右键计算机-属性-高级系统设置-硬件-设备管理器检查各项硬件配置,符合基本硬件配置的电脑。1.可选项2.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托管或租用等方式来满足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要求,但一定要满足数据信息安全和按规定时限保存远程药事服务资料的前提条件。三、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网络部分序号区域网络参数要求现场审核要点备 注连锁总部(审方室)连锁门店1门店网络要求带宽不低于2M-网速达到要求即可2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平台办公室网络要求1.具备固定外网IP。2.带宽要求:100家门店(含100家)以下企业2M光纤100-500家门店(含500家)企业4M光纤500家门店以上企业10M光纤1.ping XXX.XXX.XXX.XXX(XXX:中心外网IP地址)能够ping通。即表示具备固定的外网IP。2.连接网络以后用网络测速工具测即时网速网速达到要求即合格。“网络参数要求”为可选项,以审方室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中网络传输流畅即为符合要求。说明:1.本检查要点未明确但《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检查的项目,按《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2. 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硬件和网络部分的“参数要求”,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远程药事服务质量要求,适时进行调整。附件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自查表一、远程药事服务平台业务功能部分序号软件功能功能描述审方中心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连锁总部(审方室)连锁门店1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药师通过电话提供用药咨询、健康咨询服务、解答疑难等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2远程在线咨询提供顾客与执业药师面对面的视频和语音对讲服务。药师通过在线视频实时为远程门店提供用药咨询、健康咨询、解答疑难等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3在线审方门店端能及时上传处方和接受处方审核结果。顾客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可通过视频与后台的执业药师建立对话,处方和顾客身份信息经电子扫描后传输至远程审方室,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所有处方经后台执业药师审核并指纹确认发回前台。审方执业药师采用指纹打卡记录在岗情况,以便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4处方药销售登记功能系统具备处方药销售登记功能。系统可以保存顾客上传的处方详细信息,内容包括:顾客信息(购买人姓名、年龄、性别等)、药品信息(药品名称、批号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处方来源等)。5在线音频视频录音、录频功能执业药师进行远程服务时,相关服务音频、视频可以录制保存,系统能在规定时限内查询到每一笔远程咨询或处方审核的详细记录,作为咨询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机制。6保存管理功能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7严格审核功能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通过指纹审核执行8严格考勤远程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上下班必须进行指纹考勤,且与远程服务系统登陆关联,工作时间必须与门店处方药的营业时间同步。同时,指纹考勤情况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能修改。9远程执业药师调度功能管理执业药师服务工作状态,将数据信息传送到顾客咨询端显示。根据执业药师工作空闲或忙碌状态,动态分配或由顾客选择执业药师向门店前端的顾客进行药学服务和处方审核服务。10药店管理功能系统提供对药店主管药师数据信息的动态维护,实现药店的新增、修改、删除等功能。11执业药师管理后台系统对整个系统的执业药师进行管理.包括照片、职称等个人信息。12执业药师指纹登陆验证功能远程执业药师通过刷指纹登陆系统并将登录记录上传至数据文件管理系统。二、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硬件部分序号硬件名称参数要求审方中心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连锁总部(审方室)连锁门店1视频对讲摄像头动态像素:130万像素及以上帧速:不小于20帧/秒接口:USB2.0接口2对讲话筒参数需求灵敏度: -36dB±2dB频率范围: 30-18000Hz声压: 128dB声道: 立体声阻抗:200欧姆3处方拍照摄像头参数需求拍摄最大幅面:A4感应器:CMOS传感器动态像素:200万像素静态分辨率:1600*1200连接方式:USB 2.04门店服务电脑CPU 型号:任一品牌双核主频1.6GHz以上内存容量:2G DDR显示器:不低于15英寸,分辨率1024*768以上硬盘容量:64G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xp以上有线网卡:百兆网卡5执业药师服务电脑CPU 型号:任一品牌双核主频2.0GHz以上内存容量:2GB DDR3硬盘容量:500G操作系统:Windows xp以上有线网卡:百兆网卡6后端服务器调度服务器:CPU型号:任一品牌或与Xeon E5606相当级别及以上内存容量:4GB DDR3硬盘容量:1T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3网卡:千兆网卡存储服务器:硬盘支持Raid热插拔。硬盘容量(如需保存视频资料硬盘容量按照每天每个门店20笔咨询记录,每笔咨询5分钟,保存30天计算公式如下64K*300s*20笔*30天=12G)12G * N(门店数)=需要的硬盘容量三、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网络部分序号区域网络参数要求审方中心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连锁总部(审方室)连锁门店1门店网络要求带宽不低于2M2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平台办公室网络要求1具备固定外网IP。2.带宽要求:100家门店(含100家)以下企业2M光纤100-500家门店(含500家)企业4M光纤500家门店以上企业10M光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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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持续优化我区企业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两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作出如下优化:一、优化审批公示流程。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等核发、换发许可审批流程的公示环节,由审批前公示调整为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登录我局网站“政务服务”项下的“电子证照”栏查阅公开信息)。二、压缩审批流程时限。适用告知承诺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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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解 | 一图读懂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延伸阅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19〕13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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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2年11月2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jjyj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GLP认证管理办法意见反馈”。附件: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0月21日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GLP认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的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立GLP认证管理工作制度和行政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开展GLP认证相关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承担GLP认证的受理、制证送达等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四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拟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应当申请GLP认证。第五条 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是法人。申请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个或者多个试验项目的GLP认证。申请机构应当按照GLP的要求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每个试验项目在申请前应当完成至少一项研究工作。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受理和举报中心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第七条 受理和举报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举报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核查中心。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八条 核查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核查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核查中心认为申请资料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不再要求申请机构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请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核结论并说明理由,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第九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核查中心在20日内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查中心应当提前5日通知申请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至5日,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第十条 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GL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GLP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检查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检查员和检查专家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和保密协议。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对被检查机构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保密。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示授权证明文件,通报检查人员组成,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日程安排。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和GLP检查要点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GLP检查要点由核查中心制定。对机构申请的每个试验项目,检查组应当选取至少一项研究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撰写现场检查意见。检查组评议期间,申请机构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反馈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申请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反馈的情况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结合核实情况对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场检查意见应当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签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双方各执一份。申请机构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意见中注明。申请机构应当就拒绝签字盖章情况另行书面说明,由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交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除需提交核查中心的支持性证据材料,检查组应当将其他材料退还申请机构。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5日内,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核查中心。第十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通过GLP认证,按照不予批准办理。申请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核查中心。第十九条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机构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对现场检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以对申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后20日内完成综合评定,作出审核结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综合评定时限可以延长10日。第二十条 核查中心建立药物GLP认证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对拟要求补充资料、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不予批准的审核结论等,与申请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第二十一条 核查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组织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等工作。申请机构补充资料、反馈情况、进行整改的时间,不纳入核查中心工作时限。第四章 审批、发证和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GLP要求的,予以批准,发给药物GLP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LP证书)。GLP证书有效期为5年。不符合GLP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GLP证书载明的事项和内容发生变化的,GLP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新增试验项目和新增试验设施地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出申请,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审批的程序和时限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和具体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GLP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GLP证书,收回原GLP证书,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规定注销GLP证书:(一)机构主动申请注销的;(二)不予重新核发GLP证书或者GL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发证的;(三)机构依法终止的;(四)GLP证书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GLP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机构主动申请注销部分试验项目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机构申请,重新核发未注销试验项目的GLP证书。重新核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第二十六条 GLP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至2个月期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重新发证的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证书到期后不得继续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重新发证的,从准予许可之日起,方可开展研究。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GLP机构发生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主要人员、试验设施变更,或者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机构限期改正。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八条 GLP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执行GLP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研究工作实施情况、实施GL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第二十九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GLP机构实际情况,制定GLP机构年度检查计划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对既往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GLP机构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其他检查工作一并开展。第三十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GLP机构的年度报告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核查中心。第三十一条 核查中心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制定GLP机构年度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在证书有效期内对GLP机构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可以结合有因检查、注册核查等一并开展。第三十二条 GLP机构年度检查计划应包括拟检查的GLP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检查可以预先不告知被检查机构,可以对GLP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定部分进行检查,或者对特定的试验项目、研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全面检查。第三十三条 GLP机构应当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以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四条 GLP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接受和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检查,相关检查按照不符合GLP要求处理。第三十五条 检查发现GLP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开展新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等措施。第三十六条 检查发现GLP机构未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第三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GLP认证的,不予批准,并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开GLP认证情况,以及对GLP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对所属GLP机构,履行本办法中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6个月正式施行。2007年4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同时废止。附(下载原文档):1-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1-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资料要求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GLP认证证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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