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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推进党的二十大以及省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确定的高质量发展任务,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精神,结合省内实际,现就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执业药师配备规定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质量管理,实施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规定,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是指获得卫生(药)系列职称人员、从业药师等。
二、科学实施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
(一)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不含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并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单体药店或连锁门店,可以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药师或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考核并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过渡期及差异化配备。原则上市(地)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备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等特殊地域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因人员变动在后续经营中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于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业药师,并按要求向市(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单体药店或连锁门店,可以至少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考核并合格的业务人员,并按要求向市(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总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四)各市(地)市场监管局在不降低本地区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阶段、分区域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相应实施办法应于本指导意见下发30日内报省药监局备案。
三、有效促进执业药师规范执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对维护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管理,对本地区按规定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制度;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应撤消其注册证书并予以曝光,纳入当地信用管理,并通报其实际从业单位。
四、持续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安排《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宣传,督促企业积极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执业药师从业水平。探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从业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提高执业药师从业积极性,逐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比例。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持续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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