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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执业药师差异化政策的背景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明确要求,是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科学合理用药的基本保障。但全省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特别是偏远、乡镇、农村、经济欠发达等地区缺口较大,一定程度束缚和制约了药品零售行业发展和人民群众便利化购药需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推进党二十大以及省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确定的高质量发展任务,在维护药品经营质量和秩序的前提下,缓解特定范围内执业药师匮乏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结合省内实际,通过开展有关规定学习和组织调研、科学论证、座谈、征求意见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出台《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
二、政策扶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
《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均提出扶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同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的管理、高质量服务、品牌优势、规模发展对药品经营市场发展起着引领作用,有利于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符合国家对医药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为什么要各市(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在调研过程中,2019年省局出台的鼓励支持连锁企业实行在线远程审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的缺口,但是出于我省各地执业药师资源因地域、经济等客观因素存在差异,不应该一刀切。考虑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保障政策的落地转化,同时要求报省局备案。
四、严格执行执业药师配备规定
重申阐明药品零售应依法配备药师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业药师、卫生(药)系列职称、从业药师的适用范围,为药品零售药店依法配备使用药师提供依据。
五、科学实施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
一是新开办的零售企业,原则上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的零售企业(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并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单体药店或连锁门店,可以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药师或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考核并合格的业务人员。二是明确2025年底前为过渡期,期间可在一定范围内差异化配备药师。原则上市(地)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乡镇、农村地区等特殊地域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在过渡期间可以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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