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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监头条】辽宁省药监局相关稽查处持续推进法律法规宣贯工作

      4月20日,省药监局稽查九处召开专题会议,对“两法两条例”宣贯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稽查九处全体执法人员及阜新地区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对3月中旬下发的《关于企业全员参加学习“两法两条例”的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全员学法活动,在企业内部迅速掀起人人学法、守法,敬畏法律、敬畏生命的热潮,为企业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要求全处执法人员将企业全员学法情况和学习效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现场问答、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闭卷考试等方式对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推动企业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药监头条 辽宁省
  • 【监管处罚】吉林省白城检查分局制定2020年工作要点

      为保证“两品一械”质量安全有效,促进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更好的服务白城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近日,吉林省药监局白城检查分局按照省局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白城检查分局2020年工作要点》。  对药品生产、药品流通、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领域进行全方位监管。一是排查风险、完成抽样、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开展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等专项整治、特药监管等方面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二是查处流通领域重点违法行为,对疫苗、血液制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制剂、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加强冷链运输、经营使用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三是落实国家、省局对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工作要求,履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责任的同时,对辖区内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建立并执行质量体系管控、排除隐患,保产品质量安全。  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促进白城医药产业发展。发挥检查分局在政策和专业技术方面优势,依托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展企业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增加生产项目或拓展企业产能上下功夫。力争2020年在医疗器械生产和化妆品生产方面,推动项目落地,填补白城市没有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空白,实现零的突破。  开展专项行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继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行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加大扫黑除恶线索排查及时上报工作,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加强“两品一械”法制宣传。以提高队伍自身建设为核心,通过分局文化墙、企业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日常政策、法规宣传,还将通过主题宣传活动,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学校等方式开展重点宣传。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建工作与监管工作同步落实,通过扎实开展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提高党员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通过加强廉政监督,确保每名党员工作中清正廉洁,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

    药监头条 吉林省
  • 【药监头条】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更新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2020年4月23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市各药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办事流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公告”)《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现就本市执行新《办法》,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更新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新《办法》和46号公告要求,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药品注册处反馈。2、依据103号公告,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本市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新《办法》和46号公告的要求,仅更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信息的,可先自行按有关规定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后续应在年度报告中报告。特此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1日

    药监头条 上海市
  • 【药监头条】浙江省局一级巡视员陈智慧赴临安开展“三服务”走访调研

    4月20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陈智慧带领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省药化审评中心有关负责人赴杭州临安开展“三服务”走访调研活动。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孙月红和市局化妆品监管处、临安区政府、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共同参与走访调研活动。陈智慧一行现场走访杭州纳美智康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复工复产情况,实地查看该企业牙膏制造车间生产和质量管理状况,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品牌发展现状和思路介绍。该企业聚焦口腔护理领域、深耕口腔专业产品,自主创新研发、品牌化战略布局,2014年在国内首创小苏打牙膏,取得了快速发展,2019年牙膏产品市场份额位居全国第八,增长率达40%。陈智慧充分肯定了该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创新精神和品牌意识,对企业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强化质量意识。持续加大自动化、现代化设施投入,提高品质管理能力,强化诚信意识,守牢质量安全底线;二是树立精品意识。聚焦核心主业,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品牌,坚持做精品、做百年老店。同时,发挥企业在口腔方面的专业优势,向公众传递健康理念,引导理性消费,增加产品附加值。三是坚持创新意识。招揽专业人才,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向国内外一线品牌看齐,取得更好更快发展,成长为牙膏行业的龙头企业。调研组还在调研期间介绍了化妆品监管新法规体系下对牙膏监管对新政策、新要求,回复了企业有关牙膏原料管理、产品备案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药监头条 浙江省
  • 【行政审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注销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注销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注销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赣AA7970012。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兴旺路11号,法定代表人:钟建鑫。同时收回证书编号为A-JX14-64N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发文之日起,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此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6日

    药监头条 江西省
  • 【药监头条】山东省药监局五分局四措并举开局良好

    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成立后,五分局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开局良好。一是明确分工,理顺机制。成立了综合、药品生产监管、药品市场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生产、执法办案等6条工作线,明确岗位职责。围绕2020年省药监局工作要点,各工作线明确每项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制定工作计划。设计公文流转、执法检查等工作流程,理顺工作机制。二是开展培训,提升技能。积极参加省药监局组织的视频培训。邀请国家级药品生产检查员授课,讲授药品生产检查专项知识。两次组织全体人员到辖区相关企业参观考察,增强监管业务能力。开展业务大讲堂活动,集中学习《药品管理法》等8部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密集调研,摸清底数。分管领导分别带队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调研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执行GMP、GSP情况及药品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排查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目前,已调研15家企业,70人次参加调研,基本摸清监管底数。四是联合检查,开展监管。联合临沂、日照、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疫情防控用出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对辖区内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红外额温计等防护类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了检查。截止目前共检查生产企业9家。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检查组出具检查报告,由相关市场监管局监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药监头条 山东省
  • 【药监头条】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为做好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范围1、省内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2、省内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二、工作程序及安排本次换证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验收、审批换发程序进行,鼓励先报先审、分批推进。(一)自查申报(2020年6月30日前)。拟换证单位应对照药品生产或制剂配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并提交换证申报资料(附件1)。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需延后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的单位,须经省局各分局同意。(二)审核验收(2020年10月31日前)。省局各分局对换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换证审核意见(附件2)。审核中,省局各分局应根据省局要求和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换证单位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对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出具换证审核意见;对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于9月15日前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换证审核意见。(三)审批换发(2020年12月31日前)。拟换证单位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于11月15日前(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于9月30日前)上传换证申报资料和省局分局换证审核意见表,省局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及省局分局换证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换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三、工作要求(一)现场检查原则。原《药品GMP证书》2020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或近两年通过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近两年来接受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专项检查且整改到位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可免于现场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换证单位所在地省局分局应进行现场检查:1、2016年以来,有生产假劣药品等重大违法行为的;2、生产许可范围中存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剂型;3、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或生产范围);4、原《药品GMP证书》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且未接受药品GMP认证或GMP符合性检查的;5、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省局分局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二)审核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范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配制范围):1、实际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或生产范围)、医疗机构制剂室(或配制范围);2、经现场检查,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制剂配制条件,或存在严重生产质量隐患,且无法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或生产范围)、医疗机构制剂室(或配制范围);3、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换证的情形。(三)对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换证的单位,将不得继续生产相应品种。如需恢复生产,应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要求申请办理。(四)省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20年换证工作,按照省局要求,统筹安排本辖区换证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辖区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在换证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处联系。联系人:行政审批处,叶菲、曾小兵,联系电话:027-87111606、87111520;药品生产监管处,陈菡,027-87111560。附件:1.换证申报资料要求2.省局分局换证审核意见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4月23日附件1换证申报资料要求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报资料要求1、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附件3)。3、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含副本变更记录)。4、企业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概述。包括企业历史沿革、各生产范围五年以来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停产的生产范围及相对应的生产车间和生产线;(2)五年以来关键岗位人员及关键生产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3)五年以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GMP符合性检查(或原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药品抽验情况以及被国家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4)生产工艺包含前处理或提取工序的,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5)委托生产(含受托)、委托检验情况。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并同时提交相应品种定点生产批件,及其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或已变更《营业执照》。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9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材料规格统一用A4纸规格,如有特殊情况,如:图表类,可用A3纸规格。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资料应按要求签字并加盖企业红章。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申报资料要求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3、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含副本变更记录)。4、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包括:制剂室概况和明确申请发证的具体剂型及对照验收标准各部分分别表述的自查整改情况。5、医疗机构制剂室发生的设备、环境、人员等变更的情况总结和风险分析。6、医疗机构制剂室所生产的品种、剂型、批次、批量等的明细表,如有委托配置和调剂使用的,需要提供批件的复印件和说明。7、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提升的计划(包括拟投资升级改造情况)。8、上次取得证书后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情况说明。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0、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1、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材料规格统一用A4纸规格,如有特殊情况,如:图表类,可用A3纸规格。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资料应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红章。附件2:

    药监头条 湖北省
  • 【药监头条】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刘湘凌到省药检院调研疫情防控检验检测工作

    4月22日下午,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刘湘凌一行到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调研疫情防控检验检测工作,看望慰问应急检验一线干部职工。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李丁、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覃永忠同行,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等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刘湘凌一行先后参观了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药标本室和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安全等检验检测所,察看了植物腊叶标本,仔细询问了标本室发展历史、馆藏规模和我省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等情况,在检验检测实验室详细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检验和监督抽检情况,并听取省药检院关于疫情防控、应急检验、实验室建设以及单位发展等情况汇报。刘湘凌代表省市场监管局党组,对药品检验研究院干部职工表示衷心感谢和慰问,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不计报酬、不辞辛劳的工作成绩给予肯定。他指出,省药检院作为药品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单位,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医用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检验检测,为加快相关产品上市,助力疫情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强调,当前国内疫情防控虽然取得积极成效,但国际形势不容乐观,要坚持抓好疫情防控,要继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坚持质量标准,把好疫情防控药品和物资的质量关,确保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药监头条 湖南省
  • 【监管处罚】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现对外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法律要旨】涉案口罩上标注“医疗”“医用”“外科”“medical”“surgical”等中外文字眼的,即可认定为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口罩,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我国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口罩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一 广州市海珠区周慧来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1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称海珠区沥滘西村大街45-2一楼仓库前有货车在装卸一批无中文标签口罩。该局立即联系海珠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环侦大队、南洲派出所赶赴现场开展联合检查。经查,涉案口罩的货主和仓库的承租方均为周慧来;标示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救救マスク”字样(“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中文意思为 “一次性医用外科手术口罩”、“救救マスク”中文意思为“急救用口罩”)的无中文标签口罩共942000个,货值金额318800元,违法所得29200元,且经检验均为不合格。对当事人周慧来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该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于1月30日立案侦查。案例二 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1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花城街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所售的口罩标示“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豫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40044号”,部分产品包装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6日或无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共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用口罩40280个,货值共计60420元。经河南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已确认上述涉案口罩是假冒产品,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用口罩。该局于3月9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1147980元的从重处罚。案例三 肇庆市怀集县莫仙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月1日,肇庆市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莫仙位于怀集县怀城镇新城小区门面十一栋8号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5种伪劣口罩产品,共计15685只。涉案产品标示“SURGIGAL MASK”“Manufactory date:12/09(mm/yy)”“Expiry date:12/14(mm/yy)”等英文字样(注:中文意思为“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日期:09年12月”“限用日期:14年12月”),且无任何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25日起,通过微信平台大量销售伪劣口罩产品,至2月1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伪劣口罩的货值金额为46600元,尚未销售的为18000元。2月5日肇庆市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怀集县公安局查处,怀集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案例四 广州市白云区德荣堂药房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广州市白云区德荣堂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口罩违法行为。经查,1月23日,当事人以1.5元/个价格从河南购进1050个标识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包装上还标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医用、数量20、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批号20190409”等内容),在药房内对外销售,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销售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1月27日至2月1日期间,以1.8元/个价格售出600个,以2元/个价钱售出450个,80个投诉购买的口罩已退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1980元,违法所得共1820元。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上发布致消费者《声明函》,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是假冒问题口罩。该局已于2月29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顶格处罚。案例五 河源市常春堂医药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月1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河源市常春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河南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示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包装印刷脱色,产品粗糙。经查该公司共购进涉案产品4000个,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月2日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目前案件已按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已于2月3日立案侦查。  【法律要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按照该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案例六 惠来县良心医药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10日,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来县良心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摆放有过期的医疗器械:“晓宇”一次性使用清创缝合包A型(清创缝合)86包(失效日期是2019年04月01日);“恒瑞达”医用自粘无菌敷贴,规格20mm X 35mm 100片装173盒(失效日期是2019年08月05日);“佳迪”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规格:1 X 50支7盒(失效日期是2019年04月);“铁山兰”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带针,B3型号1 X 50套8盒(失效日期是2019年08月05日),货值金额约7827元。当日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2月16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作出了没收涉案物品,罚款42000元的从重处罚。案例七 广东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县城店涉嫌经营过期失效医用雾化器案  2月10日,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的广东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县城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经营有2台“岁友”医用压缩式雾化器(标注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10257号,失效日期:2018年11月)。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失效医用雾化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八 茂名市鸿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月5日,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茂名市红旗中路58号大院1号101房茂名市鸿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过期失效的“压舌板”4袋(失效日期:2019年9月1日,产品备案号:赣洪械备20150016号),“一次性使用胃管”1袋(失效日期:20200125,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42660678),“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4条(失效日期:20200115,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560109号),“一次性使用鼻氧管”3条(失效日期:20180614,产品注册证: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561132号)。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茂名市鸿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3月23日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要旨】《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销售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案例九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佛仁大药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月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白贺路1号101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佛仁大药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平贝、石斛、红参、西洋参。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9月及10月三次从广州常百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物品,违法所得共计8160.8元,货值金额约1257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日已立案,于3月27日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4399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要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分别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案例十 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1月31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到位于云浮市市区城中路(商贸城)58-3号的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羌活、贯众等中药材无外包装袋及合格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药房的二层楼阁(仓库)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存放多种中药饮片及中药材;未按要求登记处方药购买者的相关信息,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处方笺。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3月31日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148.87元,罚款2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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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管处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期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药品监督抽检,根据全省药品抽检核查情况,现将抽检发现的不合格药品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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