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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管处罚】延吉市开展春季医疗器械大检查

      4月以来,随着延吉市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口罩、一次性手套等防疫物资供应已成为市民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为确保防疫物质质量安全,近日,延吉市市场局集中力量对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重点排查。共出动执法人员70余人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30余家。  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各单位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质量负责人健康档案等情况。并要求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做到全力支援防疫工作。  下一阶段,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继续跟踪检查,切实保障市民群众日用防疫物资质量安全。

    药监头条 吉林省
  • 【监管处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疫苗流通环节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全面落实新实施的《疫苗管理法》,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要求,更好地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具体举措》,深入开展疫苗流通环节隐患排查,防控化解疫苗流通环节安全风险,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标准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规定,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对承担疫苗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使用质量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承担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分发职能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配送和使用的药品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根据《疫苗管理法》有关疫苗流通的管理要求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的规定,按照疫苗流通、使用环节对疫苗储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人员与制度管理、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储存运输温度监测、储存运输管理及储存运输中温度异常处理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一)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配送企业1.配备符合条件的疫苗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按照 GSP 规定负责疫苗质量管理。2.配备与疫苗储存配送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 GSP及其附录的相关规定。3.建立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和养护。4.疫苗的储存、收货、验收符合GSP规定的程序和要求。5.按规定要求自动监测、记录疫苗储存和运输途中温度。储存、运输过程中出现温度异常的,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6.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及储存运输温度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5年备查。7.根据储存配送协议规定,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配送,并按规定交接与配送疫苗有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记录。8.自4月1日起,对疫苗的收货、配送信息进行采集并上传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疫苗信息追溯系统。(二)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质量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与疫苗质量及设施设备管理有关的制度和文件。2.配备与疫苗储存和运输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重点检查冷库是否配备了备用制冷机组、备用发电机或安装双路电路;冰箱的更新、补充是否选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冰箱。3.对疫苗的储存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除电子记录外,还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4.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是否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收货时应索取同批次疫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全程储存和本次运输温度记录。5.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向接种单位分发疫苗并提供与所分发疫苗相一致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全程温度记录及储存运输温度记录等。6.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出现温度异常的,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7.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问题疫苗(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定期逐级上报。需报废的疫苗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统一销毁,销毁记录保存5年以上。8.加快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系统建设所需疫苗扫码出入库硬件设备。(三)预防接种单位1.是否有自行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行为。2.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质量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3.配备与疫苗储存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按规定要求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重点检查断电应急措施能否满足疫苗储存温度要求;冰箱的更新、补充是否选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冰箱。4.收货时应索取同批次疫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全程储存、运输温度记录。5.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问题疫苗(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定期逐级上报。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出现温度异常的,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6.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接种单位不得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提疫苗。确需自提的,应建立疫苗自提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自提疫苗的设备类型、起运和到达时间、本次自提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发货单和签收单等与自提疫苗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材料等,并按规定留存备查。7.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按规定向疾控机构报告。8.加快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系统建设所需疫苗扫码出入库、扫码接种等硬件设备。三、监督检查分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疾控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分发及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企业、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疫苗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工作要求(一) 提高政治站位。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事关国家荣誉,事关公众健康,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具体举措》明确疫苗药品安全实行党政同责,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疫苗流通环节质量专项检查与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排查疫苗流通安全风险,加强风险研判,为后续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监管提供保障。(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对疫苗配送企业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进行《疫苗管理法》的宣传,提高执行《疫苗管理法》的自觉性,落实疫苗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寓宣传培训于监督检查工作 之中,提高工作效率。(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程序》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疫苗储存、配送及使用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各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应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于2020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省药品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处、省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药监头条 安徽省
  • 【监管处罚】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0.4.29)

    药监头条 江西省
  • 【监管处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用药品生产专项检查结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药监局、省市场局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用药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药监局2-3月在全省开展疫情防控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检查,对10家疫情防控用药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认为,10家企业均符合或基本药品相关检查标准要求,但1家企业存在部分缺陷,企业相关车间已主动停产,对其进行了约谈(详见附件)。省药监局根据检查情况,已要求相关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监督整改复查和日常监管工作。附件: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用药品生产检查结果汇总表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药监头条 山东省
  • 【药监头条】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及生产监管视频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药品监管局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会议,全国药品上市后监管会议和全国药品生产工作要点视频会议精神,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全省药品注册管理及生产监管视频工作会议,总结2019年全省药品注册管理及生产监管工作,安排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训伟,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湘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学习传达了国家药监局有关会议精神,王训伟同志总结2019年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陈湘同志就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针对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19年,全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局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一年来,贵州药监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药品上市后监管制度,持续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监管工作在新体制下实现了良好开局。会议指出,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早部署、早行动、早审批,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全程积极参与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医药物资保障组工作,为应急物资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全力做好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目前,全省共检查疫情防控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45家,完成药品抽验43个品种149个批次,合格149个批次,我省164家药品生产企业,已复工复产148家,实际复工率已经达90%。会议明确,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实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新制定《疫苗管理法》的开局之年,全省药监系统将夯实法规制度基础,努力健全药品生产监管的机制规范,提升我省监管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在切实增强药品注册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危机感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推动打造千亿级健康医药产业。会议要求,要加强构建药品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监管联动机制,强化信息沟通,注册口和监管口要贯彻全程管理的监管理念,建立监管信息有效传递机制。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防控,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抽查检验、药物警械的协同性,督促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下一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做好2020年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敢担当、抓落实、严纪律,始终坚持以“四个最严”为引领,明确任务、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严肃工作纪律,严守组织纪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健康把好关。省药品监管局药化生产监管处、药化注册管理处工作人员;省局稽查局、省药检所、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省药品评价中心、投诉举报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省药学会负责人;贵阳市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或生产特殊药品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参加会议,各市(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药品处(科)负责人;各市州、贵安新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药监头条 贵州省
  • 【药监头条】便民利企再升级 智慧监管再深化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积极推进药品监管资料电子化建设

    根据省药品监管局2020年智慧监管工作推进会有关要求。4月28日,贵州省药学会召开了2020年药品监管资料电子化平台工作推进座谈会,研究讨论贵州省药品监管电子化平台的推进实施工作。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湘出席会议并讲话,贵州省药学会理事长孙义军主持会议,50余家医药批发、药品连锁企业相关负责人参会。陈湘表示,2019年省药品监管局搭建了“两品一械”智慧监管平台、建设了疫苗追溯体系、实现了“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工作,今年将持续推进药品智慧监管。省药学会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调动药品市场主体各方面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省内药品领域市场主体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推进药品生产经营资料电子化交换平台建设使用,实现药品流通环节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力争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会上,贵州创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自主开发的“首创云电子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了汇报和演示,该平台基本解决了传统资料录入工作繁琐、容易产生偏差、疏漏、数据调取不方便等问题,提高我省药品流通环节监管资料的安全性、合法性、保密性、开放性。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将继续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工作,调动行业积极性,鼓励省内药品领域市场主体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的合作,与药品智慧监管形成良性互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减少交易成本,提升流通效率,实现“便民、便企、便监管”。

    药监头条 贵州省
  • 【药监头条】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  《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公告》明确,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药监头条 全国
  • 【监管处罚】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辽宁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监管“四个最严”工作要求为主线,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深入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持续合规经营,进一步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二、职责分工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负责对第三方平台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对移送监测线索的调查处置,组织查办重大、跨区域案件;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负责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备案和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局负责组织对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备案和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案件线索或工作需要,对相关企业开展延伸检查;涉及跨地区核查的,按照职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协查工作。三、整治重点此次专项行动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一)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二)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三)通过网络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四)通过网络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五)通过网络违规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六)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而销售处方药;(七)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不到位;(八)不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药品网络信息服务。四、工作安排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开展:(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5月。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药品管理法》宣贯,对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和政策宣传,要求企业按照专项整治要求,主动开展自查、深入进行整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格自律。(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9月。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对照整治重点工作任务,采取“线上”收集线索和“线下”调查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要将本次专项整治与年度检查计划、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检查任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任约谈、公开曝光、关闭或屏蔽网站、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依法处理。对于不予配合、拒绝和阻挠检查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0月。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和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持续保持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工作落实。近年来,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媒体时有报道,群众反应较多,各地破获的多起制售假药案件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坚持把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相结合,坚持把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相结合,结合本地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成立工作专班,抓好任务落实,通过专项整治切实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二)建立报备制度,夯实监管基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自建网站名称、网址(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提供平台名称、网址以及店铺名称、网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网络销售药品品种目录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备(备案表详见附件1);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还应将其所辖门店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情况一并报备。涉及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还应报备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向省药监局各稽查处报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向各市局报备。第三方平台应当将营业执照、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称、网站网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向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备案。(三)督促行业自律,严惩违法违规。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尽快摸清辖区内现有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情况,并督促已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要求完成报备,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同时,对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处方审核制度,特别是对零售连锁总部,要督促其加强对所辖门店网络销售处方药管控,落实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或隐患的企业或单位,列出详细清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逐一对账销号,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于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通过网络销售假药等重要案件线索,要深挖细查,加强行刑衔接,强化案件查办;对重点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通过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国家将利用药品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开展在线监测、线索推送、调查结果反馈等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负责通过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向各市局、省药监局相关处室推送监测线索,各市局、省药监局相关处室要及时获取监测线索,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线索,依职责组织好调查处置工作。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建立“以网管网”的工作模式,形成药品网络销售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投诉举报制度,引导和加强社会共治。要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要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省跨区域的,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确保协查工作顺利开展;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刑衔接机制,按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涉及网站关闭或屏蔽事宜的,要加强与工信部门的联系沟通。(五)注重舆论宣传,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加强宣传引导,一是全面收集舆情网络信息,及时梳理,提高舆情网络信息处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正面宣传,提升全行业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三是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办的曝光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涉及敏感、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报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组织统一发布。各市局、省药监局各稽查处要及时总结整治情况,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统计表(见附件1)、2020年10月23日前将有关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及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同时报告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付立志 电话:024-31607900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李松波 电话:024-31607065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网络销售药品备案表2.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统计表3.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点击下载)

    药监头条 辽宁省
  • 【药监头条】浙江省局召开药物临床研究协同管理试点启动会议

    为创新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方式,促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水平、项目研究水平“双提升”,赋能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4月27日,省局组织召开省药物临床研究协同管理平台建设视频会议。省局副局长邵元昌、温州医科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校堃、杭州泰格医药总裁曹晓春、北京大学临床研究所副所长姚晨出席会议,省局药品注册与监测评估处、泰格医药、温州医学科大学药学院、附属第一、第二、眼视光医院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一致同意,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用政”五联动,即把产业、学术、科研、成果转化、政策等五方面因素融合提升,推动监管部门、大学、医院、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建设发展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衔接,逐步实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与生物医药产业相互带动、相互支撑、协同发展,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智能化、国际化发展。会议决定,要搭建一个平台、优化一个系统、建立四个机制。即建设药物临床研究协同管理平台,构建“一库一图一码一指数”药物临床试验精密智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协同管理机制、资源共享机制、伦理审查机制、成果转化机制。通过全省一盘棋的发展战略,使我省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在水平定位上,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规范化、标准化、国际化、市场化、规模化的GCP产业生态;在市场定位上,立足浙江,面向全国,放眼全球。

    药监头条 浙江省
  • 【监管处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的通告(2020年第1期)

    根据年度药品抽检计划,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现将抽检发现的15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要求涉及的企业或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原因开展调查,切实整改到位。特此通告。附件:15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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