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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关于注销合肥八只熊商贸有限公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合肥八只熊商贸有限公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详细信息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清单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7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行为,统一经办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质效,健全完善医保经办管理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规程修订工作科学规范、贴合实际、操作性强,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建议,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单位和个人积极建言献策。公众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材料请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5166093,电子邮箱:nxybjbfwzx@163.com。特此公告。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规范和统一全区业务经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设置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函发〔2025〕17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业务。第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措施,形成经办职责明确清晰、经办权力相互制约、经办风险可防可控、经办痕迹可追可溯的管理体系。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四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规定执行。第五条 居民医保实行户籍地管理,原则上在户籍地建立医保关系台账。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在居住地辖区的各级政务(民生)服务中心及延伸机构就近办理参保登记。提供以下材料:(一)我区户籍居民:户口簿原件、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婴儿持其父母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原件;(二)外省户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我区居住证;(三)港澳台侨胞:本人护照原件、我区居住证;(四)外国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我区居住证。第六条 高校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教育厅关于印发〈“大学生参保缴费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6〕31号)执行。第七条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通过“一人一档”做好辖区新生儿参保登记、困难人员促保、未参保原因核实和死亡人员终止等各项业务。第三章 暂停和注销第八条 自治区内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由医保系统自动办理暂停业务,个人无需申请。第九条 自治区参保居民因参加外省基本医保、参军、服刑等原因需要暂停居民医保的,按照以下途径经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一)线下可由本人或者代办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民生服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暂停参保申请,依规办理停保业务;(二)线上可由本人通过支付宝APP提交暂停参保申请;跨省异地参保的,也可由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依托全国医保业务平台发起暂停参保申请。第十条 参保居民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的,应注销医保关系,办理医保终止业务。参保居民或委托人向经办机构、民生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注销。(一)参保人员、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三)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证明;(四)参保人员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第四章 信息变更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窗口、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五章 缴费和退费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照确定的缴费标准经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由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第十三条 已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死亡及就业参加职工医保等情形,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分别到参保地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申请居民医保退费。经税务和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划账退费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第六章 就医管理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暂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的新生儿可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及首诊医保医师应核实患者身份。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门诊首诊制度,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基本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措施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2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6〕6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3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费用审核与支付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通过结算系统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本人只承担自付部分。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先由本人垫付后,持以下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一)门诊费用: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若无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3.门诊费用清单。(二)住院费用: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若无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3.住院费用清单原件;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或出院证明。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支付工作。第八章 内控管理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第十章 统计分析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定期根据统计指标和统计分组,对居民医保数据进行整理,建立统计台账,依据《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编制统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一)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医保待遇等统计报表;(二)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建立居民医保运行分析制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分析指标体系规定的各项分析指标做好参保人员结构分析,基金收入、支出、结余趋势分析,医疗费支出结构趋势分析等,不断提高数据综合分析运用能力,定期对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结合本地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档案分类方案,并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各项工作,确保应归档保存的业务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第十二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docx下一篇: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救助业务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关于公开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统一经办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质效,健全完善医保经办管理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为确保规程修订工作科学规范、贴合实际、操作性强,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建议,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单位和个人积极建言献策。公众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材料请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5166091、5166093,电子邮箱:nxybjbfwzx@163.com。特此公告。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3〕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业务。第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措施,形成经办职责明确清晰、经办权力相互制约、经办风险可防可控、经办痕迹可追可溯的管理体系。第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区职工医保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和监督全区职工医保经办工作。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医保具体业务。第二章  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医保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生育保险登记业务不再单独办理。职工医保网上业务经办按网上申报程序办理。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保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附件1);(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对不属于经办范围的,经办机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相关手续并告知其正确的参保途径。第七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以下简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人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个人需提供或填写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八条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含身份证号及手机号)、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按要求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2);(二)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第九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个人需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3);(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三)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第十条  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上述变更证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破产、终止、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写或提交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3);(二)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三)营业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吊)销的证明;(四)对于单位解散和单位合并应附批准解散和批准合并的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审核上述证件和资料,确认参保单位结清医疗保险欠费、滞纳金等,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到经办机构按要求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4);(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在职转退休及死亡等情况,还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三章  人员增减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在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单位人员增减申报业务。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加时,需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企业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人事调动介绍信;(二)机关事业单位附进编单(调令)、工资审批表及其复印件。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人员增加手续。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减少时,需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企业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人事调动介绍信;(二)机关事业单位附调令;(三)出国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人员减少手续。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因退休减少时,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及时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需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9)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附件10))并提供《退休人员工资审批表》。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或在职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损失的,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参保人员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自治区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无力补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人员增减业务,可线上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办理(续保、停保、在职转退休及死亡等)手续需到经办机构按要求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社保卡。(二)在职转退休及死亡等情况,还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省转移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章  就医管理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由经办机构通过结算系统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承担自付部分。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先由本人垫付,结算后持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申报零星报销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二)住院费用清单;(三)出院记录;(四)住院收费票据;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申报零星报销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二)医药机构收费票据;(三)门急诊费用清单;(四)处方底方;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申报零星报销业务,特殊情况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二)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三)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材料。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接到参保人员零星报销申请后,按照内控管控要求进行三级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真实性、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完成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支付工作。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规程》(宁医保发〔2023〕92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就医跨年度结算的,按照入院时间的待遇资格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  在门诊急救抢救留观  72 小时以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 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因所在医疗 机构医学检查条件有限,由医疗机构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可以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第五章 待遇等待期第二十七条    参保职工医保各种特殊情况待遇等待期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十八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只能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住院、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补划个人账户。未补缴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后,享受待遇执行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时间。第六章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符合我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其跨省转移实际缴费情况做生育视同缴费年限,做为生育津贴计发依据。生育津贴计发连续缴费月数从生育发生当月起(含当月)向前推算。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向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一)  参保人员申领女方生育津贴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2.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3.出院证(出院记录)或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二)  参保人员申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2.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3.女方出院证或出院记录;4.女方无业证明或个人无业承诺书。(三)  参保人员申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2.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3.女方出院证或出院记录;4.女方为自治区外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需提供女方生育当月生育保险参保证明。经办机构受理提交资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完成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保人员可在区内就医地医疗机构院端、“我的宁夏”APP、宁夏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生育待遇申报材料。第三十二条  职工住院分娩、住院终止姓娠医疗费用统一纳入住院DIP管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执行。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计划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备案在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依法生育,以及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过程中有合并症或发生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第三十四条  生育保险已经实现全区通办,医保经办机构可线下受理全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第七章   特殊退费第三十五条    单位参保职工按月缴纳医保费用后,因死亡、被判处刑罚、开除公职等原因造成多缴医保费及重复缴纳医保费的,可办理退费业务。缴费基数申报错误的不予办理退费。第三十六条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全年医保费用后,因死亡、转往省外、转居民医保的,可申请退还本年度(只包含最新缴费年度)剩余月份个人缴费的医保费用,申请时已发生门诊或住院医保统筹待遇的,可申请退还本年度剩余月份个人缴费的医保部分费用。自申请办理退费手续次月起,全额退还本年度剩余月份医保费,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附件13,下同)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二)参保人员死亡的,家属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三)参保人员转往省外的,提供省外参保凭证;(四)参保人员转居民医保的,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后提供居民医保缴费凭证。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后,按规定予以退费。第八章   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遵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各项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分统筹地区报自治区备案动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然出现基金缺口的,启动调剂金制度,由自治区根据基金需要量确定调剂额度并进行调剂。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医保、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和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和医保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年度末,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同级医保局审核汇总,由同级财政和医保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三条  职工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调剂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九章  监控与监督第一节  外部监控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保保险服务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十五条    监控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检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网络监控、实地核查、约谈问询、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违规机构、个人的证据材料,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第二节  内部监督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第十章  统计分析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定期根据统计指标和统计分组,对职工医保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建立统计台账,依据【《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统计等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医保待遇等统计报表。第四十八条    建立职工医保运行分析制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分析指标体系规定的各项分析指标做好参保人员结构分析,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趋势分析,不断提高数据综合分析运用能力,定期对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第五十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结合本地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档案分类方案,并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各项工作,确保应归档保存的业务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程中所涉及相关规程如有变更或有最新政策出台时,按最新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附件.xls上一篇: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救助业务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一篇: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河南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公告(八)

    各相关企业:按照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工作安排,经申投诉处理,现将中选结果及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中选结果.xls2.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2026年8月10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南省
  • 关于公开征求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GCP)》附件2中文翻译稿及实施建议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新修订的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GCP)》〔以下简称E6(R3)指导原则附件2〕在国内平稳落地实施,我中心拟定了E6(R3)指导原则附件2中文翻译稿及实施建议,现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wangyuyao@cfdi.org.cn。附件:1.E6(R3)附件2中文翻译稿.pdf2.E6(R3)附件2英文原文.pdf3.E6(R3)附件2实施建议.pdf4.征求意见反馈表.xlsx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6年8月10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白屈菜等11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告

    依据《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第十一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白屈菜等11个品种涉及的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予以废止,废止标准及时间详见附件。附件:白屈菜等11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废止目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0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统一检查标准!《京津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指南》8月26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监管协同,推动三地药物警戒检查标准统一、互认互通,持续提升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北京市药监局、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京津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自2026年8月26日起实施,为三地药物警戒现场检查提供统一标准,也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完善药物警戒体系提供合规指引。《检查指南》将《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28个要点、100个检查项目逐条细化,并将指南类文件相关内容一一对应至各检查项目,形成了覆盖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和实践全流程的检查框架。《检查指南》明确了检查依据与检查方法,兼具监管实操性与企业自查指导性。文件适用于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同时为三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搭建、优化药物警戒体系提供参考。《检查指南》的出台进一步推进药物警戒检查规范化,既有利于三地监管人员依规履职,也有助于引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完善风险管控体系,促进京津冀区域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协同提升。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2026-08-10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公开征求意见,任何个人或单位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9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449244874@qq.com,邮件标题格式为:特殊购药需求报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感谢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联系电话:0451-88313092。附件:《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0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黑龙江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6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通告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检。本期对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进行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已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特此通告。附件: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7日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上海市
  • 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结果公示(2026年第7号)

    依据《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了审查,拟同意以下申请项目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现予以公示。产品名称:一次性免充气自适应气管插管规格/型号:型号:V Cuff/ V Cuff P/ V Cuff J规格:6.0 6.5 7.0 7.5 8.0 8.5 9.0申 请 人:上海威可福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公示时间: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21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填写《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异议表》,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创新审查服务办公室。传真电话:021-33163589-2803邮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210号 邮编:200020电子邮箱:rzzxzlb@126.com (请发送签字或盖章后的扫描版)附件: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异议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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