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18号)和《重庆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渝医保发〔2025〕40号),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为保障企业申报挂网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2026年7月1日至8月2日期间已在重庆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或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提交药品新增挂网申请的,且产品资质符合受理条件的新增挂网药品。二、时间安排8月3~9日,药交所集中受理核验企业提交的挂网申请相关信息,核验过程中如需企业补充澄清材料的,企业须在8月7日前通过系统提交。8月10~11日,药交所对挂网申请初验通过的产品核验其报价是否符合相关挂网条件。8月12~13日,请相关企业登录系统查看【挂网申请管理-按产品报价】中报价药品(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除外)“是否需确认价格”,若显示为“是”则须在【药品包装价格确认列表】中对“待确认”产品的核验价格进行确认;若对核验价格存疑,须通过系统进行申诉。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提交新增挂网申请的药品,均须进行价格确认。操作路径:【药品管理】-【挂牌商品管理】-【药品包装价格确认列表】-选择产品-确认价格则点击“确认”;不接受价格则点击“拒绝”;价格存疑则点击“申诉”,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诉材料。8月14日,药交所开放药品挂网工作企业接待日,现场集中为企业提供咨询解答。8月14~20日,挂网申请核验通过且确认价格的药品通过系统公示并接受企业投诉,投诉路径:【药交网】-【意见反馈】-【新增】。8月21日,申报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挂网。三、注意事项1.企业请主动开展药品挂网价格自查自纠,及时提交调价申请,规范相关产品在我市的挂网价格。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后,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在平台上提交挂网价调整申请;对未及时申请、申请内容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2.企业请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核验意见,如未在要求时间内澄清的,挂网申请将核验不通过。3.挂网申请核验不通过或未确认核验价格的产品将不予挂网。4.如有疑问,请拨打400-039-2233按1号键转药品业务咨询。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7月30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组织起草了《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5日。意见反馈邮箱:hczd@nhsa.gov.cn附件:1. 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征求意见稿)2. 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编写说明3. 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意见反馈表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宗药管函〔2021〕367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告》(2022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经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决定将射干、紫菀、石斛、薄荷、徐长卿、仙鹤草、桑枝、青蒿、茜草、鹅不食草、紫苏叶、知母、夏枯草、南沙参、苦参、虎杖、葛根、防风、白头翁19个品种列入《河南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目录(第四批)》。特此公告。2026年7月29日
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2.2类改良型新药进行公布。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否则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电话:0311-66906539附件: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2.2类改良型新药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6年7月29日
按照《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和修订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我局组织对堵喇等中药(民族药)标准草案进行了审核。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本文发布之日起10天。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1678494247@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药标准意见反馈”。 附件:堵喇中药(彝族药)标准(征求意见稿) 松叶、峨参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粉萆薢、佛手(丝)、钩藤3个饮片品规废止(征求意见稿) 艾叶等38品种修订勘误(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6年7月28日
为加强药物滥用监测,构建完善部门协同的药物滥用监测体系,有效预防控制药物滥用,切实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拟出台《吉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要明确具体。意见反馈表请于2026年8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联系人:樊若曦联系电话:0431-87833705电子邮箱:jilinadrs@163.com附件:1.吉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各药品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6年2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要求,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开展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中心已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逐一联系,由于部分企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已失效,无法取得联系。截至目前,尚有1家企业(见附件)未及时领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拟评定告知书》,现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相关企业可于2026年8月11日前携带法人授权书向我中心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中心将正式给予评级,并择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失信情况。领取地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1室(药品保障部)联系电话:024-23448115、23447782邮 箱:lnszfcgzxycc@qq.com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企业名单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公司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28日
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对于本周期内审核通过的1家药品配送企业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详见附表),即日起中标生产企业可与配送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的建立方法详见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操作手册-交易》中的相关操作说明。附表:2026年第十二批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企业名单2026年第十二批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企业名单序号用户编码企业名称1J2483辽宁曜昇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7月29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经企业申报、资质审核、审核结果公示、申诉处理等环节,现将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结果(2026年第六批)(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于2026年7月30日零时起执行。相关议价流程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按辽宁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系统操作手册见“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下载中心”栏目-“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操作手册-交易”。附件: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结果(2026年第六批)(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pubTcmfInfoSecPubonln?btchNo=JyuLofDrUaz8wPbtIU43aA%3D%3D)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持续推进化妆品审评审批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者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提供产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承诺性声明,免于提交在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上述国际化妆品新品在注册备案时提交的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可以是设计图。二、关于减免化妆品动物试验资料特殊化妆品中烫发产品、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祛斑美白产品,以及使用了新原料的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除外),其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证明,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产品注册备案时,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减免动物试验产品范围。三、关于调整化妆品(含牙膏)原料安全相关信息为企业存档备查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原料质量规格有相关要求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配方栏或者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或者检验报告。国家药监局不再公开原料报送码。已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更新维护或者申请变更。四、关于优化共用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含牙膏)安全性技术资料要求(一)同一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根据要求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提交产品具有代表性的说明和上述试验报告。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上述试验报告,但需提交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并评估和确认共用试验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二)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生产场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产品注册备案时,需对应提交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三)此处所称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是指配方中仅着色剂、香精、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及配方相应调整部分(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外,其他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的产品。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配方体系近似产品认定范围。(四)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中近似产品的评估原则,对原料、风险物质以及产品稳定性、防腐效能和包材相容性进行安全评估。五、关于简化改变生产场地化妆品(含牙膏)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已经注册备案的进口产品,拟转移至境内生产或者增加境内生产企业的,或者已经注册备案的国产产品,拟转移至境外生产或者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的,如注册人、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未发生变化,且执行的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安全评估、功效评价等试验评估报告,但需重新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原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六、关于扩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接受范围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对于产品其他功效宣称,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允许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经验证的企业自建方法等,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七、关于接受共用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 (一)同一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但需进行等效评价以确认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规定公布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摘要时,应当说明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情况。 (二)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报告、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和等效评价等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涉及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的,产品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和配方体系近似说明。(三)此处所称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是指配方中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及配方相应调整部分(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外,其他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的产品。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配方体系近似产品认定范围。八、关于简化化妆品(含牙膏)境内责任人变更资料 产品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无需再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仅需提交:(一)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二)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各项责任的承诺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