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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联系。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2日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要求,制定2024年广州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检查对象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简称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检查方式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三、检查重点(一)重点检查对象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酱腌菜、水果制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花生油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多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标签标识问题较多的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要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要求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于2024年12月25日前通过“粤商通”APP及广州市食品生产全过程动态监管平台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自查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与问题进行整改。四、检查安排(一)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制定全市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对高风险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且问题突出的生产加工单位实施飞行检查;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指导区局制定以风险分级为基础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省局部署组织做好跨部门联合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二)各区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1.各区局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便笺﹝2022﹞943号)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更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不得低于B级。对上年度监督抽检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企业,应至少调高一个风险等级。2.制定本辖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按企业风险等级频次要求全面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其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监督检查全覆盖。对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水果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不得少于3次。食品相关产品应按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类别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辖区内生产企业少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生产企业数10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3.结合省局部署,对食用植物油、酱腌菜、水果制品、日落黄、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各区局按要求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二)强化问题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实现整改完成率100%。同时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三)突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抽检不合格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与约谈,严格落实省局要求,年度抽检2次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局实施约谈,年度抽检1次不合格的企业由区局实施约谈。分层分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区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四)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严格遵守总局监督检查数据归集标准,做好源头数据质量把控,在完成日常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归档,加强数据整合分析、共享利用,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切实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上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6月25日、11月25日报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五)继续推行非现场检查试点。依托广州市食品生产全过程动态监管平台,鼓励湿粉类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平台上传日管控等记录材料,区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线上非现场检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试点开展非现场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广东省广州市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晋药监办函〔2024〕7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药监局制定2024年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全省药品监管工作安排部署,强监管、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不断提升化妆品经营监管水平,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二、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三、工作分工省药监局制定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全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各市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单位应按照《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化妆品经营(含平台内网络经营者)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明确市级、县级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明确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场所、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确保监督检查有效开展。四、检查重点(一)重点品种。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祛痘类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等风险较高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较多、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化妆品;线上线下经营的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等。(二)重点场所。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等化妆品经营者集中管理模式)、展销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洗浴中心、母婴用品店、农村和城乡城乡结合部小超市、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五、检查内容(一)化妆品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是否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电子商务化妆品经营者。重点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是否存在经营非法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三)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实施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并审查其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发现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等。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局、省局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要创新检查方法,统筹安排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抓实、抓严、抓出成效,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优化化妆品行业营商环境。(二)加强安全研判,精准防控风险。将监督检查工作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对多发、重点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并根据需要进行复查。对于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移送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调查处置并上报。(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要注重有效衔接、相互配合、上下联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将监督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引导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公安、纪检、海关、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部门间监管合力。(四)强化案件查办,形成震慑作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发现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五)严肃工作纪律,守好廉洁底线。各单位要落实好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检查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加强宣传培训,推动社会共治。各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保障全省人民用妆安全。(七)强化信息公开,注重报送时效。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提高检查震慑力。同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评判监督检查效果,及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每季度5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1)、《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2)按规定时间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检查任务完成情况、报送时限与准确率等将纳入年度考核。联系人:王燕 电话:0351-8383551电子邮箱:sxjhzp02@163.com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龙城大街85号附件:1.《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汇总表》(季报)   2.《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统计表》(季报)   3.《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表》(参考模板)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山西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活动,强化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省局制定了2024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四个最严”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防风险、保安全,推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二、工作分工(一)省局化妆品监管处制定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备案后技术核查。(二)省局各检查分局制定本辖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依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省药品审评中心协同省局化妆品监管处开展国产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资料整理和备案后技术核查工作。(三)监管重点及监管任务(一)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1.检查重点:(1)重点项目:一是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是否超出使用范围、限制条件使用限用原料;二是是否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是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四是是否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五是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并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2)重点企业:持有儿童化妆品和眼部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产品使用新原料的生产企业。2.检查要求:各检查分局对辖区内在产持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际生产版)进行全项目现场检查全年不得少于1次;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全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停产(复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停产(复产)报告。各检查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应提示化妆品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1.检查重点:(1)重点项目:一是是否按要求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二是是否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对各环节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三是是否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是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2)重点企业:持有儿童化妆品和眼部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及产品使用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2.检查要求:各检查分局对辖区内委托生产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100%全覆盖,且检查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委托生产版)进行全项目检查;对辖区内重点委托生产的企业全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三)国产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后技术核查1.检查重点:(1)重点项目:一是是否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二是是否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载明的原料;三是配方中所有原料是否提供原料报送码或原料安全相关信息以及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限用物质、防腐剂及着色剂的原料,是否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四是标签标注信息与备案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五是是否提供《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并明确评估结论且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要求;六是是否提交与备案产品功效宣称一致的功效评价报告。(2)重点企业:一是持有儿童化妆品和眼部化妆品、牙膏的备案人;二是国家局备案产品质量抽查发现问题的备案人;三是备案产品数量较多的备案人;四是备案产品宣称抗皱、去屑以及配方中含有多种限用物质或防腐剂的备案人。2.检查要求:省局化妆品监管处会同药品审评中心对全省国产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后技术核查100%覆盖。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履行各自监督检查职责,检查结果、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报告应按规定月报、半年报、年报至监督检查组织处室化妆品监管处汇总上报国家局系统,同时要加强监管工作协同和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协调联动,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二)强化研判会商,防范化解风险。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会商原则,将监督检查工作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对多发、重点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按照《山西省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会商和“直通车”检查制度(试行)》有关要求,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化妆品生产安全风险。(三)积极探索有效的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采用“穿透式”“审计式”等检查方法,采取“一企一策”,强化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抽样检验相结合,增强检查的针对性、靶向性、有效性,不断提升化妆品检查质量。(四)严肃工作纪律,守好廉洁底线。落实好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检查牟取不正当利益。(五)按时报送工作情况。各有关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7月5日、11月5日前报送上半年、全年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辖区企业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及经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立案情况等);每月5日前报送《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国家局综合月报表》pdf扫描版至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将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适时通报相关情况。联系人:省局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吕海霞0351-8383551邮箱:sxjhzp@126.com附件:1.《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实际生产版)   2.《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委托生产版)   3.国家局综合月报表(化妆品生产日常监管情况)   4.山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录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山西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药监械注〔2024〕65号)

    本市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39号令)、《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48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公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第145号公告),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临床试验项目的监督管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抽取上海市胸科医院(械临机构备201800178)等42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见附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的条件与备案管理、运行情况等方面,包括17个检查环节、78个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安排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2024年上海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名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2024年上海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名单序号备案号机构级别机构名称1械临机构备201800178三级甲等上海市胸科医院2械临机构备201800358三级甲等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3械临机构备201800518二级甲等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4械临机构备201800277三级甲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5械临机构备201800025三级乙等上海市同仁医院6械临机构备201800010三级甲等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7械临机构备202000151三级甲等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8械临机构备201800206三级甲等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海医院)9械临机构备202200079二级甲等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10械临机构备201800594三级甲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11械临机构备201800051三级甲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12械临机构备201800256三级甲等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13械临机构备202000015二级甲等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14械临机构备201800259三级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15械临机构备201800156三级甲等上海市同济医院16械临机构备201800314三级上海市浦东医院17械临机构备201800618三级乙等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18械临机构备201800353三级乙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19械临机构备201800123三级甲等上海市中医医院20械临机构备201800288三级甲等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21械临机构备201800465三级甲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22械临机构备202100048三级乙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23械临机构备201800340三级甲等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4械临机构备202000123二级甲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25械临机构备202200039二级甲等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医院26械临机构备201800476三级乙等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27械临机构备201800351三级甲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28械临机构备201800627三级乙等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29械临机构备201800209三级甲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30械临机构备201800356三级甲等上海市肺科医院31械临机构备201800537三级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32械临机构备201800303三级乙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33械临机构备201800335三级甲等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34械临机构备201800258三级甲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35械临机构备201800039三级甲等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36械临机构备201800171三级乙等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37械临机构备201800313三级甲等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38械临机构备201800226三级乙等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39械临机构备201800409三级甲等华东医院40械临机构备201800508三级甲等上海市东方医院41械临机构备201800132三级乙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42械临机构备201800088三级甲等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上海市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生〔2024〕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省局制定了《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食品生产处反映。联系人及电话:刘捷、温希,020-38835640、020-38835071,邮箱:gdsjj_spscc@gd.gov.cn。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等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计划。一、检查对象全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检查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检查、异地检查、联合检查。三、检查重点(一)重点检查范围。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花生油、肉制品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标签标识问题较多的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要点为: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重点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要点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重点强化原料进货查验和使用记录检查)、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要求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自查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与问题进行整改。四、检查安排省、市、县三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内生产企业少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生产企业数10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一)省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水平提升年”活动,完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效果进行检查评估。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制定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方案或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检查、飞行检查、异地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对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专项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对乳制品、肉制品、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复配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组织对30家大型、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充分发挥省级职业化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高风险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3批次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提升发现食品安全深层次问题的能力水平,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各市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查工作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同时指导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其按照计划实施检查。依据省局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方案或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结合省局部署,强化督导与检查,对辖区内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盐、食醋、湿粉类食品、饮料、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问题线索企业、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三)县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开展全覆盖日常检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结合省局、市局部署,重点组织对辖区内花生油小作坊实施检查,检查时可使用快检方法对花生油实施检测,督促花生油小作坊加强黄曲霉毒素B1风险隐患防控。五、工作要求(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问题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实现整改完成率100%。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排查整治重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实施“321”约谈,分层分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跟踪抽检,加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及时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督促企业消除风险隐患。(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职业化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创新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培训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培养一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骨干能手。(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实施监督检查,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统一采用省局“食品相关产品检查”粤政易小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小作坊统一采用省局食品小作坊监管系统实施监督检查。使用自建系统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数据对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及时。省局计划将食品小作坊监管系统使用和数据对接事项列入年度考核。(六)强化总结与信息报送,请各市局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粤政易报送《2024年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6月30日、11月30日报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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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和2024年省级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特〔202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24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联系人及电话:杨先生,83070275;刘女士,8307057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8日2024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为做好2024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和2024年省级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特〔202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一、工作目标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殊食品风险隐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二、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类型分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体系检查等形式。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本计划重点规定市局的飞行检查和区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任务另行布置。三、检查任务(一)风险分级评定1.目前我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只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种类型,无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为C级,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如新成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该类型企业的风险等级为D级,原则上一年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2.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由各辖区局根据上级文件自行评定,评定情况存入企业档案,各辖区局根据评定情况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特殊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市局食品生产处组织开展对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家1次的全项目飞行检查,飞行检查聘请特殊食品检查专家协助开展,企业所在辖区局的监管人员参与。飞行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给所在辖区局,由辖区局负责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并报送市局。各区局按照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的要求完成剩余不少于1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内容应涵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检查市局组织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44家次的双随机飞行检查,检查不计入日常监督检查次数。检查对象为商超、药店、会议营销(体验)店、专卖店以及母婴(婴童)用品店等各类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检查结果将会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给所在辖区局,对于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等违法情形必须予以处罚,辖区局负责跟踪企业处罚、整改情况并报送市局。各辖区局根据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有特殊食品经营范围的商事主体。各区局可选择将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与其他食品类别检查任务合并完成。区局科室做好对基层监管所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的业务指导工作。四、检查要求(一)特殊食品生产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履职,是否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生产的特殊食品是否取得特殊食品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采购原料是否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料、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检验合格出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等。(二)特殊食品经营的检查重点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单位经营项目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销售来源不明或假冒的特殊食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经营场所是否有非法产品宣传广告或宣传资料等,必要时对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三)检查表格的使用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内容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进行,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2)并在企业显眼处张贴。五、信息处理及汇总(一)信息录入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存入相关企业档案,对于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相关信息及附件录入监督检查管理系统-专项执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应录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系统的子系统-食品流通日常监管系统。市局将根据系统数据不定期通报各辖区局的检查结果录入情况。(二)检查结果处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辖区局负责跟踪整改情况并报送上级部门。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整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三)检查结果公示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关于检查信息公开要求,检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区局在完成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给市局食品生产处,市局食品生产处应当汇总特殊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结果,于检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目前的特殊食品经营检查填写日常监管系统后系统自动公示。12月20日前各区局将本年度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处。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广东省深圳市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24〕7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有关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2024年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日上海市2024年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总体思路,持续提升特殊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切实守住特殊食品安全底线,促进特殊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一、优化特殊食品许可及备案管理一是规范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实施率持续保持100%,电子许可证书应用推广率100%。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技术要求,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国标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等的宣贯,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与生产许可的有效衔接。二是做好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及时公示保健食品备案信息。推进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跨省通办”,办件数据和“好差评”数据汇聚市政务服务平台。三是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许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许可,对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持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动态更新名单,根据实际风险点优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企业持续提升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继续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等,实施率10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率100%。继续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落实专区专柜销售等管理要求,指导保健食品经营者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范》(DB31T1259—2020),不断提升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三是督促企业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100%,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50%以上。三、加强特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一是完善特殊食品质量管理检查体系。按照企业自查、第三方体系检查、监管部门风险排查等组合方式,完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的检查体系。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风险排查评估及体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评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组织开展大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体系检查,参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体系检查试点工作。鼓励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评估。二是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将特殊食品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根据企业自查、部门监督检查、风险排查、体系检查、专项检查、抽检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改,防止问题“年年查、年年改、年年在”,并举一反三分析研判,优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三是加强风险会商与交流。畅通政企沟通、部门协同等机制,加强政府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开展企业指导服务、行业风险交流、部门会商交流,共同防患食品安全风险。四、强化智慧监管与信用监管一是拓展“互联网+特殊食品”应用。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相关系统模块建设,持续推进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移动监管等应用,提升监管信息综合管理与应用水平。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与标签备案、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公示等工作强化信息化管理。完善特殊食品生产智能化监管系统,推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关键点远程非现场监管工作,作为现场监管的补充和辅助手段。二是加强特殊食品信息追溯管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应纳入追溯管理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追溯覆盖率、信息上传率、追溯“二维码”赋码率均达到100%。继续推进“区块链+特殊食品追溯”相关试点工作。三是加强特殊食品信用监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100%纳入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企业清单,相关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用“通用型+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专业模型,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信息采集、信用分级,并探索预警触发式监管。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双随机”检查。五、加强综合执法与基层综合治理一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根据法律法规和辖区实际,完善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质量,对发现的违法线索深挖细查。严厉查处未按照注册或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等特殊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情形的,实施“处罚到人”。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与综合执法行动。排查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加强《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宣贯,开展特殊食品网络专项监测等工作。配合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等市场监管各类专项行动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联合打击特殊食品领域违法犯罪。三是强化包保责任落实与基层综合治理。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包保干部特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贯培训,指导包保干部落实责任清单、任务清单。依托保健食品非法“会销”网格化管理应用场景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的工作机制,加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对保健食品非法“会销”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六、推进特殊食品质量提升行动一是持续推进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有效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和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依托乳制品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支撑,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验室管理和检测能力。二是推进实施保健食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加大投入,推动生产条件和技术升级。加强保健食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持续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督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加强供应商审核和下游销售单位的责任约束,规范线上线下市场营销活动。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认真落实国家相关部委关于特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协调争取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支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指导企业开展品质提升、质量安全承诺、品牌建设等。大力宣传“上海品牌”,提升特殊食品社会影响力。七、支持特殊食品产品创新一是搭建产学研交流平台。发挥行业协会、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总部在沪企业、企业研发中心等作用,组织开展行业内创新技术交流,引导特殊食品企业加强产业链合作交流。依托上海婴幼儿营养研发中心以及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深化合作、协作联动、优势互补,探索特殊食品领域科技创新,提升产品研发能力与消费者服务水平。二是支持特殊食品注册申报。关注本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申报情况,指导企业做好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及生产条件准备,重点指导企业开展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及注册申报,推动本市企业自研产品加快上市。鼓励企业按照新版保健功能目录开展产品注册申报,鼓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办理国产保健食品备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无产品技术要求、无有效期”保健食品换证审查要点,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技术要求和监管情况,协助开展保健食品换证工作。八、全力服务两大国家战略一是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精神,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加快推进在沪设立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长三角分中心,依托部市合作与区域协作机制,积极参与特殊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创新,助力生物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服务“进博会”国家战略。创新“进博会”参展特殊食品监管服务保障模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组织开展“进博会”参展特殊食品临时许可、延展等工作,协作加快进口注册审评审批进度,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九、强化特殊食品科普宣传一是加强特殊食品标志的宣贯。加强对保健食品专属标志“小蓝帽”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等的宣贯,引导消费者准确辨识和科学使用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是持续推进“五进”系列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系列科普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线上线下科普宣传与法制宣讲。三是加强特殊食品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短视频等资源,以及社区各类传播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多频次开展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和传播力,提振消费信心,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四是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评价。持续开展上海市公众保健食品满意度调查,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两大质量提升行动的评价。十、加强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扩大特殊食品安全高级检查员、一般检查员数量,组织开展检查员集中培训、现场实训,组织检查员参与特殊食品注册核查、生产许可审查、生产监督检查、体系检查等,进一步提升特殊食品专业监管水平。组织申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鼓励研究完善培训、使用、激励等长效管理机制。试点建设特殊食品生产及经营安全监管实训中心,搭建监管干部实训与企业实操培训的平台。二是加强基层业务骨干培训。依托上海市场监管“特食云学堂”平台和相关业务交流平台及有关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培训覆盖率,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基层特殊食品安全监管业务骨干。三是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主题立功竞赛。通过组织技能比武等活动,激发各级市场监管干部干事创业激情,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提升依法监管和科学监管的能力与水平。四是扎实推进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兼顾监管力度和温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常态化引导监管干部廉洁自律,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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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部署开展2024年药品抽检工作

    药品抽检作为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法企业、评价药品质量状况、警示公众用药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2024年自治区药品抽检计划》,全面部署开展2024年自治区药品抽检工作。坚持问题导向  扩大抽检覆盖面自2023年8月开始面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遴选2024年自治区药品抽检品种。重点遴选既往抽检不符合规定、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多、质量安全风险高等药品品种。组织有关部门对征集的品种认真研究筛选,为实现有效监测药品质量、高效发现问题药品的目的,最终确定512个品种为2024年自治区药品抽检品种,同比增长22%,计划抽检批次同比增长14%。坚持目标导向  增强抽检针对性对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2年内新批准的在产品种实行全覆盖抽检。对群众关注度高的医保品种、儿童用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感冒药、抗生素等进行重点抽检。设置网络销售药品专项抽检,针对网络售药特点,确定11个品种开展专项抽检,着力规范网络售药行为。设置中药材检测质量专项抽检,经反复研判选定4个中药材品种,在全区种植基地、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经营企业等场所广泛抽样,全面开展质量检测分析。坚持结果导向  明确抽检严要求对抽样、检验、复检、核查处置、数据报送等抽检工作各环节明确工作要求、明晰工作责任。要求抽检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局《药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开展抽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抽检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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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监局实施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等三项举措

    为进一步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保障临床使用需求,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福建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试行)》《福建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福建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试行)》3个程序文件,实行“五优先”办理机制,即优先检测服务、优先注册受理、优先技术审评、优先体系核查、优先行政审批。特别对于符合创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将指定专人,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与申请人及时沟通、提供指导。3个程序文件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医疗器械重点品种加快审批,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更好保障百姓用械安全有效可及。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快速审批程序(闽食药监械〔2014〕223号)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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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药监局首次联合市场监管厅、医疗保障局出台推进药品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相关要求,近日,宁夏药监局、市场监管厅、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全区深入推进药品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首次建立我区药品医疗器械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部署4方面15项重点任务,明确3个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进一步提升药品领域综合监管质效,助推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一是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梳理完善监管事项,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编制跨部门事项清单并保障及时动态更新,推动监管事项“四级四同”标准化;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全面梳理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录并分类标注,实行标签化管理;组织各市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示范,实施“一业一查”制度,制定联合检查一次性明示事项。二是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深化跨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建立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全面落实风险会商机制,推进监管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联合检查原则,并将专项检查分为年度计划内检查和有因检查,由市县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及覆盖率;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及区局“阳光药店”平台系统,开展线上非现场监管,提升数据分析、风险预警能力,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隐患。三是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格局。加强对基层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对异地行政执法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联动,全面落实“两法”衔接制度,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及检验结论,依法做好药品领域涉刑案件移送。四是强化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归集和共享,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药品智慧监管、医保信息等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自动归集和共享;持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惩戒并公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下一步,宁夏药监局将以深入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为抓手,指导各市县局加快推进《方案》安排部署的各项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扩大监管改革成效,争取在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更多事项、更大范围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用药用械安全,助力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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