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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查结果公示(2026年第1号)

    依据《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进行了审查,拟同意以下2个申请项目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现予以公示。产品名称受理号规格/型号申请人优先审批理由数字化试模26-222试模:DSM-01S、DSM-02S、DSM-03S、DSM-04S、DSM-05S数字化手柄:DSL-01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数字化骨科撑开器26-223骨科撑开器:DCK-01S;数字化手柄:DST-01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4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填写《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  传真电话:021-63113215  邮寄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1号楼507室 邮编:200233  电子邮箱:qxzcc@yjj.shanghai.gov.cn (请发送签字或盖章后的扫描版)  附件: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上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专家工作组专家人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 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标准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加快推动中药材GAP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行业技术的指导引领和支撑保障作用,经研究,拟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专家组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专业领域从事中药材基原鉴定、种子种苗、种植/养殖、质量控制、品质评价、产品追溯、中药材GAP管理等领域。(二)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信力,廉洁自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中药材GAP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或对自治区道地药材(包括某一品种)有深入研究或实践经验。3.除长年从事种植且未纳入职称序列管理的人员外,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至少在本领域内工作满5年以上。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对成果突出的资深专家,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二、专家应履行的职责能够以独立身份参与中药材GAP各项工作,主要职责:(一)为我区制定推广实施中药材GAP,扩大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管等管理政策提供技术咨询;(二)为全区各地推进中药材GAP实施,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三)参与中药材GAP延伸检查,对中药材GAP实施及检查工作出现的复杂争议问题提供研判意见;(四)其他与中药材GAP实施相关的技术咨询工作。三、征集方式采用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征集。(一)申报者按照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专家推荐表》,提供技术职称、实践工作经验等相关支撑材料,并经所在单位审核。(二)单位对申报者填写信息及提供材料审核把关,签署推荐意见并盖公章;对于退休的人员无需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继续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协会或学会等社会组织供职的除外)。(三)自治区药监局根据报名推荐情况,核对相关条件,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组并向社会公示。四、有关工作要求(一)请各相关单位鼓励本单位人员积极申报。(二)申报者及推荐单位应如实填写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及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申报材料填报完成后,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整理生成PDF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nmgypzcc@163.com,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本次专家征集工作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3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专家推荐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6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为支持云南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26号),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引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7日(联系人及电话:李昀泽,0871—68571862)云南省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工作指引一、云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已办理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申请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二、拟出口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由云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作为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出具《证明》(Ⅰ):(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者产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生产地址须与资料(二)中的生产地址一致);(四)申请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三、拟出口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由拟出口产品的云南省实际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出具《证明》(Ⅱ):(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包含本类产品所在子目录和一级产品类别的说明;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还应当说明拟出口的产品与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方法学;(四)生产企业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说明或者佐证材料(如近一年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说明、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五)申请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四、申请人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申请,省药监局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五、省药监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综合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出具《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一)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于责令停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六、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一)申请资料存疑,需要现场核实的;(二)申请出口的产品(含同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未完成整改,或不良事件监测中发现严重不良事件未完成评价和整改的;(三)近一年未接受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项目检查的;(四)其他有必要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七、《证明》(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证明》(Ⅱ)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以及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八、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明》的中文编号方式为:滇药监械出X1X2号,英文编号方式为:No.MDYNX1X2。其中:X1为出具证明的年份(4位),X2为流水号(6位)。《证明》有效日期不得超过申请人提交资料中相关证件最早到期日期。第一类医疗器械《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九、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信息产生后,省药监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十、《证明》有效期届满或者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证明》载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的,《证明》自相关证件失效之日起失效。申请人不再符合出具条件的,应当主动向省药监局报告,省药监局对相关《证明》予以公示作废。附件:1.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Ⅰ)(格式)2.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Ⅱ)(格式)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格式)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云南省
  • 重庆药品交易所关于首营资料数智化共享平台试运行的公告

    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及《重庆市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关于支持医药流通业态发展,推进首营资料电子化改革试点的部署要求,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重庆药品交易所建设首营资料数智化共享平台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重庆药品交易所按照“服务行业、合法合规、智能便捷、降本增效”原则,研发了首营资料数智化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完成主体功能建设,具备试运行条件。有关事项如下: 一、平台定位 平台以云端归档、线上传输、智能管理为核心,构建覆盖医药生产、流通及使用全产业链的一体化数字资质共享体系,为医药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首营资料管理服务,同时为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动态核验与全程追溯的数字化支撑。 二、试运行范围 本次试运行面向各医药市场主体开放,涵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企业及药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用耗材、中药饮片等品类的数字资质共享运行另行通知。 访问平台官方地址https://sy.cqyjs.com进行注册入驻。 本次试运行,各市场主体可进行账号注册、主体实名认证、首营企业及品种资质上传、云端加密归档与意见反馈等操作。数字证书申领、电子签章、首营资料在线收发授权等功能尚在联调测试,后续全面上线后,可实现电子签章存证、资质一键共享、全流程首营资料在线流转。 四、服务保障 1.试运行期间所有功能免费对外开放,平台配套标准化操作指引手册,同时开展实操培训。 2.在试运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平台内置反馈通道提交使用感受、业务需求与优化建议,药交所将定期汇总需求,迭代优化系统流程与操作界面。 3.平台采用加密存储机制,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相关法规,保护相关敏感信息。 五、咨询渠道 1.咨询电话:18426456248(彭老师)、18696709908(范老师)(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2.技术支持服务QQ:2784369330 咨询热线:400-039-2233。 附件:首营平台注册及资料上传操作指引手册 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7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四川川药招〔2026〕174号 关于确认2026年七批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组合关系的通知[2026-08-07]

    相关医用耗材企业:为保障我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配送关系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持续优化平台在线议价功能,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药企业操作负担,平台通过计算机对2026年第七批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按企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采购类别、医保编码同一单件ID等要素进行组合。请相关申报企业于202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11日登录平台对系统组合的产品关系进行确认。如有异议,企业可在截止日期前对产品组合关系进行申诉,逾期未做申诉,视为默认此组合关系,产品挂网后,将以此组合关系进行交易(申诉操作手册详见附件)。附件:申诉操作手册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8月7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通辽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申报工作的通告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的有关规定,拟在通辽市增设一家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通辽市连续开展药品经营业务3年以上,且药品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在通辽市同行业位居前列的药品批发企业;(二)拥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及经营信誉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的相应资金条件;(三)药品销售医疗机构覆盖面和药品配送能力在通辽市位居前列;(四)具备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二、相关要求(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填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二)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公章后扫描并发送到指定邮箱,原件邮寄至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申请受理截止期限为2026年8月13日。(三)报名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处理。申报邮箱:nmgyhltjgc@sina.com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技术开发区陶利西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471-4507128特此通告。附件: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2.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6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通告〔2026〕23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5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相关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6〕17号)的要求,我局拟注销广西辖区内截至2026年6月30日,未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2025年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产品(名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21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产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联系人:唐  文咨询联系电话:0771-5896280咨询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特此通告。附件:1.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名单(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6日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6年度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26年度我省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权限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和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药工程、医疗器械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三亚崖州湾科技管理局负责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层级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职称认定、流动确认等工作。二、申报条件(一)制药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药监综人〔2022〕15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301/t20230113_3345947.html医疗器械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琼药监〔2026〕12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604/t20260424_4065051.html(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要求,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取得境外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国内外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三)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优化流动人员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1号)规定,流动人员自聘任之日起工作满一年,符合晋升我省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办理职称确认后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不受确认满一年后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流动人员转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通知链接:https://www.zmgrc.gov.cn/show-28754.html(四)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职业资格证且符合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技人员,须先转评为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再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五)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评聘结合”方式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六)个人在申报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其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公示之日前。(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执行。(八)为做好医疗器械新旧评审条件的衔接过渡,按以下方式执行:1.新制药工程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2年12月23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制药工程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截至2022年度及以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2.新医疗器械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6年3月31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至2026年3月30日之间,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三、申报方式职称申报实行以线下加线上的方式同时受理,即申报人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线上填报信息和提交电子材料。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程序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和《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要求执行。(二)评定高级专技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当天)。凡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三)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2)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5.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7.博士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8.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人社部门(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招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文件、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证书。9.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10.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个人业绩。11.继续教育材料(2026年)。12.申报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供中文译文及检索中文译文。(四)申报评审、转评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3)。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封面“申评专业技术资格”栏,选填:评审/首次直接申报/直接评定/转评/破格,副高或正高。4.年度考核证明。按符合申报年限提供证明材料。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下列顺序排序,线下预审通过后再装订成册提交。(1)封面(申报职称、单位、姓名、联系电话)。(2)目录(须附页码)。(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6)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7)副高级或中级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转评人员需加附原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流动专业技术确认人员需加附流动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8)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9)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对照条件逐项阐述说明,与后附的代表性成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施教证明材料一致。(10)代表性成果。医疗器械专业有符合附则第十七条代表性成果条件的,按条件顺序附总目录页和相关佐证材料。制药工程专业若有与医疗器械专业相符的代表性成果,亦可参照提供。(11)业绩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另附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仅需提供符合业绩成果条件的材料,业绩成果谁提供谁盖章。(12)学术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发表的专著另附封面、版权页、目录或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正文等,专业学术期刊另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截图(登陆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中的相关栏目进行查询)。发表的‌技术性论文另附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经新华网、知网等网站的论文查重报告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还需提供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查新证明。‌技术性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正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涉及具体的实验技能、新技术应用开发,强调实验设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创新性。能够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必须有自己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13)继续教育材料(含2026年)。按符合申报年限分年度排序,每一年度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学习培训经历栏填写,后附参训证明材料。(14)指导相关技术人员施教证明材料。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栏填写,比照条件附施教证明材料和施教对象的相关资格证书。五、线上申报相关事宜(一)系统填报的内容、上传材料的命名必须与纸质申报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将影响预审通过。线下提交的所有材料申报人需另留存1份,便于线上填报。(二)线上申报流程互联网访问https://202.100.247.254:8001/zcps/logonDialog.jsp即可登陆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人选择个人注册,申报单位选择单位注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4)申报人:个人注册后→在维护所属单位信息栏目填写并保存→申报单位在用户管理栏目审核个人注册信息通过后→个人才可以在个人申报栏目,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相关电子支撑材料,确认无误后一键提交所有信息→申报单位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申报单位:单位注册后→在临时单位信息管理栏目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并上报→上级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才可以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本单位申报人员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公示栏目填写信息,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在单位上报栏目上报上级单位审核六、有关要求(一)申报人仅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并要如实填写。各单位在申报前要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继续实行评审通过比例与职数控制。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评审,暂不作通过率限制,但应确保评审质量,宁缺毋滥;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在通过率内开展职称评审,采取评聘分开的,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二)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依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各申报人申报材料必须由单位派专人统一审核报送,个人报送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经审核后按原申报渠道退还。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领取职称证书时,经办人将申报材料一同取回。七、申报时间、地点、方式(一)制药工程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9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14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14日17:30。医疗器械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3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9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29日17:30。各单位须按受理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申报人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完成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扎堆提交,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二)申报地点: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咨询电话:66820713、66832675。(三)参加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人员,将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评审及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另行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附件:1.申报人员花名册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4.申报系统操作指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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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修订出台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在全面总结2024年版试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近日,自治区药监局修订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及配套《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重点聚焦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调整事项,精准确定免罚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对免罚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1项无过错免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增1项网络销售者未按要求及时告知属地监管部门的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同时,删除原清单中不合格中药饮片轻微不罚的情形,严守药品安全底线。修订后清单共列不予处罚事项14项。二是明确标准,统一执法裁量尺度。结合监管实际,参照外省实践,将“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一般认定为不超过500元,作为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同时,新增《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收缴物品清单》2个法律文书范本,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适用。三是宽严相济,强化包容审慎监管。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引导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强调对触及药品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确保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根本遵循落到实处。据统计,2024版规定实施以来,全区累计适用免罚案件45起,其中“轻微不罚”8起、“无过错不罚”21起、“首违不罚”16起,有效降低中小微市场主体和基层医疗机构合规成本与信用风险,充分释放包容审慎监管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免罚制度落地执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质量法治保障促进全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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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川药招〔2026〕172号 关于公示部分药品降价的通知[2026-08-06]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 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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