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在药品监管领域的应用,省药监局全面梳理药品监管工作痛点、难点,广泛征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联合省数据资源局印发《安徽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督”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我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坚持以信息化引领药品监管现代化,全面推进人工智能在药品监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到2030年,全面建成安徽省药品监管数据空间,构建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垂类大模型及系列智能体应用,促进药品监管模式由传统“人工巡查”向现代“人机协同”转变。《方案》强调,以升级完善药品监管数据中心为基础,整合审评审批、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监管数据,建设药品监管数据空间,建成药品监管领域知识库和高质量数据集,研发药品监管领域垂类大模型,打造人工智能业务场景创新应用。强化人工智能算力资源保障,充分保障模型训练、部署所需算力资源;严格落实“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要求,加强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用于模型训练的数据建立台账、记录来源、脱敏脱密、授权使用,守牢数据安全底线。《方案》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由省药监局网信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监管职责优化业务流程,梳理政策法规、业务标准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等业务知识,深度参与人工智能场景建设。统筹信息化项目资金配置,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优先保障人工智能核心应用开发等关键任务。深化药监与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健全跨部门、跨层级工作协同机制,促进药品监管业务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实现“人工智能+药品监管”工作科学推进、标准实施、规范运行。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障保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6年8月28日重庆市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健全医保支付预算调控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总额管理”)是指,根据全市年度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对区县(含市本级,以下统称“区县”)支出预算管理及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付费实行总额预算分解、结算和考核清算的管理。第三条 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除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以外的所有医保基金(含外配处方支出)实行总额管理,按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分类管理。第四条 实行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可持续”原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分级诊疗和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二)全市统筹。全市统一医保基金支出预算管理方法、总额管理经办模式,在医保基金预算范围内统筹全市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保基金风险平衡能力。(三)分级管理。在总额管理下,实行市和区县分级负责制,强化两级管理责任和管理绩效。(四)科学合理。总额管理以医保基金预算为基础,根据医保基金执行使用绩效评价、协议管理和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等情况,科学测算,依法依规确定。第二章 区县支出预算分解第五条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医保基金支出预算,结合全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将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到区县医保部门。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医保基金支出预算下达。第六条 全市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区域预算和非区域预算。区域预算用于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按DRG付费方式结算的基金支出。区域预算全市统筹管理,不分解到区县。非区域预算用于未纳入区域预算结算管理的医保基金支出,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按床日、按人头结算等基金支出,以及市外异地就医费用支出。非区域预算分解到区县医保部门。第七条 市医保局按照全市实施区域预算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每年度业务周期: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下同)DRG付费结算发生额与非区域预算上年结算发生额的占比,结合基金绩效情况,分别测算确定全市区域预算额和非区域预算额。第八条 非区域预算分解(一)各区县非区域预算分解方法非区域预算分解原则上采取基数加因素的方式确定。基数:各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对上年度非区域预算有结余额(上年度非区域预算额大于对应结算发生额)的区县,给予50%的激励;对上年度非区域预算超支的区县给予约束。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结余(超支)额=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额-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因素:各区县参保人数与本地就诊量、参保任务完成率、住院率、基金监管、医疗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等重点绩效指标;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住院率增幅、人均住院费用、门诊支出占比、基层医疗机构支出占比等综合绩效指标,以及外配处方情况、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情况等。区县预算分解基础数=基数+∑每一项因素按1%左右增加或扣减(二)各区县非区域预算额第九条 强化支出预算刚性约束。各级医保部门严格执行年度下达的预算,不得超预算使用医保基金。第十条 若因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基金支出,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审通过后执行。第三章 医疗机构总额管理第十一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细化分解全市区域预算,监测全市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细化分解市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非区域预算,并监测预算执行情况。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细化分解本区县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非区域预算,监测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区域预算(一)预算分解类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区域预算清算额,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全市DRG付费医疗机构数量、就医服务量变化等影响因素,分医疗机构等级,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下同)细化分解区域预算。(二)预算年中调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变化、医保重大政策调整等对基金支出影响较大的因素,实施区域预算年中调整。年中调整在11月月度结算前调整到位。第十三条 非区域预算对上一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分基金类别计算)20万元(含)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单独下达预算(以下简称“单独预算”);对上一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20万元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多机构统一预算(以下简称“统一预算”)。新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参照辖区内同级、同类型、同规模定点医疗机构测算当年预算额。(一)预算分解类别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市医保局下达的非区域预算内(不包括市级下达的市外异地就医费用预算),按规定预留上年度清算拨付资金后,分基金类别对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非区域预算分解。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可预留不超过非区域预算医保基金的5%用于年中调整。(二)预算分解方法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运用基数加因素方法,预留手工报销和市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预算额后,对实行单独预算和统一预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测算单独预算额和统一预算额,制定年度医保支出预算分解方案,在征求同级财政等部门、医疗机构代表意见后,按程序审定分解方案,在市医保局下达非区域预算额后的1个月内分解至定点医疗机构。1.基数: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清算额、上年度结余医疗机构预算结余留用额、上年度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2.因素:近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群众就医服务量、上年度执行医保服务协议绩效评价结果、总额指标考核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三)预算分解调整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市医保局下达的非区域预算额内,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额进行年中调整,于11月月度结算前调整到位。调整条件:(1)医保重大政策调整;(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医保基金支出影响大;(3)市级对区县支出预算进行年中调整;(4)区县年初预留医保基金用于年中调整;(5)定点医疗机构拆并、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6)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量有较大变动等;(7)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总额预算年中调整时,对市医保局下达的年中调整增加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第四章 医疗机构月度结算第十四条 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月度结算按我市DRG付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未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月度结算由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当期累计预算额和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情况,按以下方式结算。(一)单独预算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当期累计预算额的,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大于当期累计预算额的,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预算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二)统一预算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当期累计统一预算额的,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第十六条 当年预算确定前,可参考上年结算额预设当年预算额。预算确定后,对预算确定前已结算的月份,按确定的预算额在次月完成重新结算。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据实结算。市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超出预留预算金额的,在区县非区域预算中等额扣减;市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低于预留预算金额的,可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将结余额调整到非区域预算中使用。第十八条 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结算管理。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月度结算,即时结算“日预拨”的费用在月度结算中进行抵扣。第五章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清算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考核清算。2027年清算资金占年度医保基金拨付的3%—5%,2028年起清算资金占基金拨付的比例控制在3%左右,并在清算拨付的当年预算中安排。探索建立按季度或半年定期考核清算机制。第二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指标考核。其中,DRG考核指标应涵盖数据质量、费用控制、服务效率、医疗行为、患者受益等方面,非DRG考核指标应涵盖基金安全、费用控制、医疗行为、服务保障、患者受益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见附件1。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细化相关考核指标。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年度考核清算,按照我市DRG付费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根据DRG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DRG考核结果确定最终清算额。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非DRG付费年度考核清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累计结算发生额与预算额比较,小于预算额的为结余,大于预算额的为超支。按照总额预算和考核结果扣减不合理费用确定年终清算额,具体清算方法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分别按照区域预算和非区域预算进行管理。(一)区域预算管理:根据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病例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在区域预算中扣减相应额度。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做好区域预算额度调整。(二)非区域预算管理:根据非区域预算管理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纳入开方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并扣减相应额度。跨区县结算的外配处方,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清分。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质量保证金的考核清算和拨付。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布考核清算结果。第六章 责任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医保局负责全市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解到区县;指导区县在分解下达的预算内做好本地区总额预算执行和管理;负责实施区域预算管理;负责市本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执行和考核指标编制;负责市本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清算和考核工作。区县医保部门负责本区县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和考核指标编制;负责本区县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清算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强化规范诊疗服务。遵循因病施治、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原则,杜绝违规大处方、大检查,以及推诿拒收病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主动加强医保基金报销合规管理,做好总额预算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我市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后,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附件:1.总额考核指标及考核评分方法 2.医保付费年终清算方法 3.相关术语解释总额考核指标及考核评分方法付费方式维度指标计算方式评分标准分值DRG与非DRG患者受益自费率×100%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高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10DRG数据质量医保基金结算清单上传合格率×100%与各等级医疗机构清算年度平均值相比,每低于平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填报准确率×100%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下降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40服务效率费用消耗指数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上升0.1(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医疗行为住院人次人头比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上升0.005(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费用控制DRG病组个人负担超支付标准病例占比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上升0.005(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20得分小计非DRG基金安全预算执行率×100%超预算医疗机构(即预算执行率>100%),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20医保基金拒付率×100%基金拒付金额包含费用审核扣款、稽核扣款和监管扣款的本金与全市同期平均相比,每高出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20费用控制普通门诊医保政策范围内日均费用增长率(含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100%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高于指标值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得满分,5—10个百分点(含)的扣1分、10—20个百分点(含)的扣3分、20—30个百分点(含)的扣5分、30—50个百分点(含)的扣7分、5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10门诊特病人均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高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医疗行为门诊住院人次比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低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门诊特病人次人数比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高于指标值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得满分,5—10个百分点(含)的扣1分、10—20个百分点(含)的扣3分、20—30个百分点(含)的扣5分、30—50个百分点(含)的扣7分、5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10服务保障国谈药院内使用费用占比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低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10得分小计最终得分备注:1.DRG和非DRG分别计算得分,其中自费率得分分别纳入DRG和非DRG计算得分小计; 2.区域预算机构:DRG得分直接用于确定DRG最终清算额,非DRG得分直接用于确定非DRG最终清算额; 3.非区域预算机构:以指标得分为基础,按照DRG和非DRG结算发生额占比分别计算DRG、非DRG最终得分,最终得分合计用于确定最终清算额。附件2医保付费年终清算方法 医保付费年终实行总额指标考核按分值进行评价,满分100分。考核得分结果与当年清算支付挂钩,具体考核清算方法如下。 一、总额指标考核 根据总额指标考核得分实行分段累计扣减不合理费用。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不作扣减; (二)考核得分在80(含)—90分的,以90分为基准,每低2分,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1个百分点(最多扣减0.5个百分点); (三)考核得分在70(含)—80分的,在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5个百分点基础上,以80分为基准,每低2分,增加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15个百分点(最多增加扣减0.75个百分点); (四)考核得分在60(含)—70分的,在扣减结算发生额的1.25个百分点基础上,以70分为基准,每低2分,增加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2个百分点(最多增加扣减1个百分点); (五)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在扣减结算发生额的2.25个百分点基础上,以60分为基准,每低2分,增加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25个百分点(最多增加扣减1.25个百分点)。 二、激励机制 (一)区域预算按我市DRG付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非区域预算 1.定点医疗机构结余额实行分段累加留用,留用额用于次年预算分解基数增加。留用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结余额≤预算额的10%时,留用额=结余额×50%。 (2)预算额的10%<结余额≤预算额的15%时,留用额=预算额×10%×50%+(结余额-预算额×10%)×20% 。 (3) 结余额>预算额的15%时,留用额=预算额×10%×50%+预算额×5%×20% 。 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结余留用按我市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2.在区县次年的非区域预算范围内,按照本办本法第十九条安排清算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年度清算补偿。 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医保诊疗服务特点,按照总额考核指标范围合理确定指标考核,依照以上方法开展年终考核清算。附件3相关术语解释 1.结算发生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中,非DRG付费结算报销金额和预算控制前的DRG付费结算金额。 2.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指年度业务周期首月(即预算年度上年12月)至统计月的累计结算发生额。 3.当期累计预算额:指年度预算额分到每月形成月预算额,首月至统计月的累计月预算额。 4.结算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结算发生额与预算额比较,按结算规则形成的结算额。 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当期累计预算额时,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 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大于当期累计预算额时,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预算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 说明:计算业务周期首月的结算额时,其上月末累计结算额为零。 1.清算额:指年度清算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应支付总额。 计算公式:清算额=全年结算发生额-本年度扣款额-清算考核扣减额-超支额+清算补偿额+按DRG付费清算结余留用或超支分担额(仅区域预算) 清算考核扣减额:指经总额指标考核,对未达到考核得分要求形成应扣除的不合理费用、绩效评价扣除质量保证金部分。 计算公式:清算考核扣减额=总额考核扣减不合理费用+质量保证金扣减额 6.结余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的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预算额时,预算额与结算发生额的差额。 计算公式:结余额=预算额-结算发生额 7.超支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的结算发生额大于预算额时,结算发生额与预算额的差额。计算公式:超支额=结算发生额-预算额 8.扣款额:指通过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监管巡查等形成应扣除的违规本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优化中药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国家药监局2026年9月20日优化中药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药传承创新,深入推动中药高质量发展和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凝聚监管共识,促进中药监管全国一盘棋,国家药监局在总结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开展优化中药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更好地服务中药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整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资源,推动国家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提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和服务区域中药产业能力;优化中药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为除中药注射剂以外的中药药学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提供前置服务,大幅缩短相关补充申请的技术审评用时;提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中药技术审评队伍能力,统一中药变更审评尺度,严格技术审评标准,提高中药补充申请的申报质量,提升中药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二、工作范围 除中药注射剂以外的中药药学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的补充申请。三、工作内容 国家药监局在有能力、有条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改革工作,参与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参与单位)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聚焦辖区内中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的重大变更情形,为除中药注射剂以外的中药药学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的补充申请提供申报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药审中心、核查中心、中检院与参与单位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为前置服务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支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一支队伍、一张网络和一套标准。四、工作条件(一)加强组织领导 申请参加改革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取得当地省(市)政府同意和支持,成立领导小组,做好改革工作组织协调。(二)具备审评能力 参与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经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培训(一般为3个月)并考核合格,熟悉现行补充申请技术审评要求,具有较强审评能力的专业人员。(三)建立管理制度 参与单位应对照改革工作内容,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工作制度、程序流程、质量控制体系,防范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措施等,保证前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四)强化基础保障 参与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配置与工作任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具备符合要求并能够与药审中心审评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软硬件信息化条件。五、工作安排(一)改革准备 有意愿参与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本方案加强审评能力建设,技术审评培训事宜应尽早与药审中心联系,派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二)改革申报 申请参与改革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取得当地省(市)政府的同意和支持,具备相应工作条件后,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向药审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三)研究确定参与单位 国家药监局对申请参与改革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能力、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医药产业区域发展情况和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数量,按照优质高效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参与单位。(四)开展改革工作 参与单位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辖区内除中药注射剂以外的中药药学变更和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的补充申请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国家药监局做好对参与单位的指导工作。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 国家药监局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对重大事项及时讨论研究,对参与单位形成的经验举措及时总结。(二)保障改革工作公平公正 为保证工作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药监局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等相关要求。(三)保障工作质量 各参与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过程中可与药审中心、核查中心等进行沟通交流,确定专人进行对接,保障工作质量,及时梳理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典型举措和存在问题。附件:参加中药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工作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黔府办发〔2024〕19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关政策,省医保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贵州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9日—10月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gzybc2008@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贵州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docx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8日
各直属检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结合职责抓好落地落实。特此通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6年8月26日重庆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药监综妆〔2025〕70号)要求,着力提升我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紧扣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立足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体系效能为主线,以问题整改、风险防控、精准帮扶、示范引领为抓手,统筹监管效能提升与产业创新发展,以高效能监管守护化妆品安全底线,推动全市化妆品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二)工作目标自2026年至2028年,通过三年集中攻坚、系统提升,实现五个全面提升:1.主体责任全面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显著增强,全员质量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企业主动合规、自查自纠成为常态。2.体系运行全面规范。化妆品质量体系文件健全完整,生产过程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性、原料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放行、记录管理等重点环节合规率持续走高,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面落地执行。3.风险防控全面强化。建成“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处置”全链条风险防控闭环,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4.监管能力全面升级。分级分类监管、智慧监管、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成熟运行,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持续推动监管尺度统一、执法标准一致。5.产业质效全面跃升。培育树立管理规范、竞争力强的质量标杆企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重庆经验”,构建监管精准、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精准施策,助力企业质量体系提升1.全面摸排建档,梳理体系运行共性问题。组织对全市所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近三年检查情况梳理,一企一档建立调研摸底台账。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检查要点,及时梳理汇总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汇总全市监管数据,梳理质量体系运行高频缺陷、典型隐患、违规情形,形成《重庆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共性问题清单》,制定解决措施及阶段性工作时间表,实行动态更新管理。2.实施体系体检,落实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常态化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全覆盖专项体检,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建立靶向帮扶台账。聚焦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新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小生产企业、新开办生产企业、问题高发生产企业六类重点企业,组建专项帮扶专班,逐项排查体系漏洞、管理短板、合规盲区。采取入企现场督导、合规答疑宣讲、典型案例实操教学等方式,指导企业完善体系文件、理顺生产流程、补齐管理漏洞,构建“体检—帮扶—整改—复核”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3.分级赋能实训,压实从业人员履职责任。多层级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企业关键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组织学习培训,整合线下集中授课、点对点上门指导、渝妆公益培训云课堂资源,搭建线上线下联动、理论实操融合立体化培训体系,确保全市每年开展行业从业人员合规培训不少于2次。建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档案,结合体系建设需要,迭代升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考题库,重点强化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检验人员法律法规、质量管理、风险处置履职考核。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年度全覆盖考核要求,每年考核频次不少于1次,落实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职责。4.健全会商机制,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督促化妆品企业严格对标法规要求,建立覆盖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管理、检验放行、上市后处置全生命周期质量风险动态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核查、工艺验证、产品放行、有因自查、停复产自查、质量体系年度自查等要求。引导鼓励企业搭建内部风险研判、隐患化解工作机制,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制,常态化开展内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政企双向风险会商机制,定期组织监管部门、重点企业召开风险研判专题会,通报监管典型问题、行政处罚案例,督促企业对标自查、举一反三,前置化解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二)提质增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5.优化制度供给,迭代生产合规管理规范。以《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实施为契机,引导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组织有意愿企业赴国内行业标杆单位观摩学习,了解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质控应用场景。结合实际监管需求,探索研究与化妆品数字化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审查要求和检查标准。统一化妆品生产准入执行尺度,持续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指导意见;精简审批流程,细化许可变更分级核查规则,分类豁免变更现场核查事项,持续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政务服务效能。6.强化闭环监管,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科学制定年度化妆品涉企监督检查计划,锚定质量体系有效性开展全项目合规检查,加大对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力度。发现质量体系存在缺陷的,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有效落实整改后监督复核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通过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等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优化事后治理机制,建立行政处罚回访指导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行“一案一复盘、一企一指导”,督促企业从案件中补齐管理短板。7.培育标杆示范,引领产业质量管理升级。结合生产规模、产品品类、风险等级,细化重庆市化妆品质量管理标杆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遴选管理规范、质量体系成熟、信用记录优良企业分类培育行业标杆。依托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宣讲、“企业家上讲台”等宣讲载体,总结推出优秀管理模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企业间互学互鉴,促进我市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8.凝聚多方合力,构建社会共治体系。依托创新发展服务中心(服务站),联动产业园区常态化开展质量体系专题培训,优化园区营商环境,集聚化妆品上下游主体,培育产业集群发展优势。引导鼓励行业优质企业牵头编制质量管理示范文本、合规操作指引,补齐行业体系制度标准化短板。依托渝药创新生态链资源,打通高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产学研协同通道,赋能化妆品原料创新、科研成果落地、本土品牌培育。深挖巴渝传统文化、本土美妆产业底蕴,提炼企业质量文化亮点,打造“渝妆”区域品牌,常态化宣传优质企业,提振行业口碑与消费者信任度。(三)赋能发展,提升监管服务能力9.深化分级监管,推行差异化精准监管模式。严格落实重庆市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分类评级,结合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检查频次、分级监管措施,落实优质企业减负、风险企业严管、高风险企业重点管控原则。规范涉企检查,统筹各类型检查实施“多合一”,减少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提升检查工作质效。动态优化风险评级指标,联动质量体系运行、风险防控能力、信用记录等多维数据,持续迭代升级风险评级指标,根据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情况等要素,进一步完善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10.细化核查尺度,统一全市检查裁量标准。落实重庆市化妆品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规范检查程序及文书格式。依托已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归集一线检查争议问题,细化统一口径、判定尺度,通过监管专题培训、典型案例复盘、线上合规微课堂等开展宣贯落实。密切关注产业发展的新需求、新变化、新关切,贴合产业技术迭代趋势,跟进创新原料、新工艺、数字化生产监管诉求,动态优化检查要点,兼顾监管安全底线与产业发展需求。11.运用数字赋能,夯实智慧监管应用底座。通过国家药监局智慧监管平台、“渝快办”平台以及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单项工作系统,沟通数据对接运用问题,为“渝药安”应用打好数据底座。完善化妆品企业电子监管档案、分级管理标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检查、抽检、风险研判,为监管部门实施精准化监管提供支撑。鼓励企业依托药品等智慧管控体系,逐步扩展推行到化妆品领域,夯实质量安全根基,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12.抓实能力建设,锻造专业化监管队伍。制定年度化妆品监管能力培训计划,组织化妆品监管与检查员培训,综合运用法规标准解读、案例剖析、政策宣贯等方式,全面提升现场检查、风险识别和合规指导能力。持续推动检查员一体化调派机制运行,坚持检查员职业化方向和专业性要求,开展监管比武及检查评估等活动,提升检查技能。通过集中培训、线上课堂、小组研讨等形式,确保相关监管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质量体系相关培训,筑牢监管履职能力根基。三、时间安排(一)部署启动阶段(2026年1月—8月)。宣贯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摸底分析,梳理形成化妆品企业共性问题清单和解决措施;建立辖区化妆品企业监管台账和对企指导台账。(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9月—2028年8月)。严格落实质量体系精准指导,提升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建立风险交流机制,增强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加大典型经验培育和推广力度,健全社会共治格局;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智慧监管赋能,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照任务分解表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加强过程督导、调度和阶段经验总结。(三)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28年9月—12月)。针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梳理问题短板,及时改进优化。全面总结行动方案实施成果,固化经验做法,研究质量体系管理长效工作举措。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作为化妆品监管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专人专班推进。对照任务清单细化内部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限、按标准落地。(二)强化督导调度,严格考核问效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化妆品监管处定期梳理工作进度,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提醒。将本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三)强化队伍建设,夯实监管能力持续加强化妆品检查员、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开展培训演练,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多渠道宣传三年行动政策、工作进展、成效亮点、典型案例,正面引导企业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人人重质量、时时守安全的行业氛围与社会环境。(五)强化长效建设,巩固工作成果以三年行动为契机,补齐监管短板、完善制度体系,将阶段性成果转化为常态化监管机制、企业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全市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附件重庆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重庆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序号重点任务细化工作任务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进度安排1全面摸排建档,梳理体系运行共性问题1.形成《重庆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共性问题清单》,制定解决措施及阶段性工作时间表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2026年6月底前完成共性问题清单2.实行清单动态更新、整改销号管理各检查局2026—2028年常态化动态更新2实施体系体检,落实一企一策精准帮扶1.逐年制定企业质量体系体检计划化妆品监管处2027年底前实现企业体检全覆盖;2028年全面开展“回头看”复核2.梳理辖区重点企业名单,针对重点企业组建帮扶专班,逐家排查短板。各检查局3.开展入企督导、案例教学。各检查局4.落实三年体检时序目标,开展“回头看”闭环复核各检查局化妆品监管处3分级赋能实训,压实从业人员履职责任1.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其中市局组织不少于1次,各检查局组织不少于1次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人事处每年常态化开展培训,当年11月前完成;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全员考核2.建立辖区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电子档案各检查局3.迭代升级考核题库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4.落实年度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全员考核各检查局化妆品监管处4健全会商机制,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1.督促企业落实全生命周期质量风险动态管控,引导企业搭建内部风险化解机制各检查局常态化推进2.建立政企定期风险会商及风险通报机制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各检查局2026年12月前3.市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政企风险会商专题会。检查局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会商会上通报典型案例,督促行业对标整改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行政审批处常态化召开5优化制度供给,迭代生产合规管理规范1.组织企业赴省外标杆企业学习化妆品监管处2026年4月底前2.探索研究数字化生产配套审查要求及检查标准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办公室根据实际需求推进3.优化生产许可审查规则,精简审批流程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2026年12月底前6强化闭环监管,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1.编制年度涉企监督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项目检查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每年年初制定检查计划2.分级落实缺陷整改复核,发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落实“处罚到人”规定各检查局、执法二支队化妆品监管处、政法处常态化开展3.推行行政处罚回访、一案一复盘机制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政法处行政处罚办结半年内完成回访复盘7培育标杆示范,引领产业质量管理升级1.制定质量管理标杆评价指标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2026年下半年启动2027-2028年每年常态化培育发布2.分类遴选企业,指导培育各检查局化妆品监管处3.宣传推广优秀管理案例化妆品监管处、机关党办各检查局8凝聚多方合力,构建社会共治体系1.联动产业园区开展常态化质量体系专项培训市药审中心、各检查局化妆品监管处持续推进2.引导鼓励优质企业牵头编制质量管理示范文本各检查局化妆品监管处2027年6月底前3.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接渠道化妆品监管处、科技发展处各检查局持续推进4.挖掘本土产业文化,打造渝妆品牌宣传矩阵化妆品监管处机关党办、市药审中心、各检查局持续推进9深化分级监管,推行差异化精准监管模式1.落实市级风险分级制度,开展年度评级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市食药检院、市药审中心、市监测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年度风险评级2.统筹涉企检查事项,实施“多合一”检查各检查局持续推进3.动态迭代优化风险评级指标,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办公室、市食药检院、市药审中心、市监测中心持续推进10细化核查尺度,统一全市检查裁量标准1.落实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及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并做好培训宣贯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持续推进2.结合新生产管理模式,优化检查指南内容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持续推进11运用数字赋能,夯实智慧监管应用底座1.沟通信息管理部门,推动业务数据在“渝药安”系统对接运用,归集监管数据化妆品监管处、办公室政法处、各检查局、市药审中心、市监测中心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功能需求对接,持续推进2.完善化妆品企业电子监管档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实施精准化监管化妆品监管处、办公室、各检查局政法处、市药审中心、市监测中心2027—2028年迭代升级功能3.鼓励引导企业升级内部数字化质控系统各检查局根据实际需求推进12抓实能力建设,锻造专业化监管队伍1.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按年度制定监管能力培训计划并执行,相关监管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学时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局人事处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每年12月底前完成学时核验2.持续推动检查员一体化调派市药审中心、各检查局行政审批处、人事处持续推进3.开展监管比武或检查评估等活动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各检查局每年开展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6年9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举报奖励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应按照既定的用途执行,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六)举报线索缺乏关键信息、存在逻辑矛盾或无法追溯核实;(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查实案值按比例奖励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奖励,查实案值按比例奖励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第九条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人及其不同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分类确定奖励标准:(一)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5%奖励;(二)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5%奖励;(三)举报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3%奖励;(四)举报参保人员通过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以及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3%奖励;(五)举报人为其举报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提供可靠线索的,可在上述标准上提高1%的奖励标准。第十条 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二)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三)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四)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十二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政务平台、公众号等形式进行举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第十三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将《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开户银行账号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领取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核并兑付奖金。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人领取奖励,内部自行分配。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第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医疗保障工作的;(四)泄露举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发放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26号)同时废止。附件: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附件: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docx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docx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重点任务分工清单》的通知》(宁食药安委办〔202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宁药监规发〔2026〕1号)等文件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宁夏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技术规范编制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宁夏产地鲜切药材质量标准编制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公示期:2026年9月18日—2026年9月24日电 话:0951-5665636邮 箱:yjjzcscc@163.com附件:1.《宁夏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技术规范编制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2.《宁夏产地鲜切药材质量标准编制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省医保局起草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至9月23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医保局提出(电子版发送至邮箱)。联系电话:0351-6819838邮 箱:sxybjjgc@163.com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2026年9月17日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省统一的支付清单制度立足实际并统筹群众合理购药需求,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准予支付白名单和不予支付范围清单。白名单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涵盖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具有明确的疾病监测、治疗、护理或者康复用途,属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不予支付清单涵盖无实际医疗价值、医疗附加值较低及以生活功能为主的品类。白名单内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不予支付。各市医保部门要严格对照执行,严禁擅自增补、删减或调整支付品类。二、强化医保基金全流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全流程监管,综合运用智能审核、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结合日常核查与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列支不予支付范围清单内商品及未纳入白名单的商品,空刷套刷、串换倒卖药品耗材、伪造处方等欺诈骗保行为,以及诱导消费、冲顶消费等变相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对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置。三、抓好工作落实(一)规范协议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支付范围管理清单调整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范围管理清单及有关规定纳入协议管理范畴,确保支付边界清晰、履约责任明确。(二)规范编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及时完成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类产品的编码维护和应用工作,确保店内销售产品医保编码准确有效上传。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加强编码贯标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贯标不到位的药店及时督促整改。(三)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政策解读,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合规经营,为政策平稳落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附件:山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征集时间2026年9月17日到2026年9月24日二、征求要求对《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征集方式(一)通过本网站“意见征集”栏目直接在线提交。(二)电子邮箱:fjsyyc@163.com附件:1.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为持续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确保稳健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gxybjdyc@163.com(标题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