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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2026年第13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切实防范虚假登记风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6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注册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zhangyue@gd.gov.cn;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点击下载附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2日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切实防范虚假登记风险,提升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明确登记适用范围本措施所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登记管理参照执行。二、规范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经营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明的1.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权属信息单等,下同)复印件。2.使用非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3.经法院判决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明的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下列情形提交合法使用证明:1.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房产,由产权所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4.使用非自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三)其他情形1.以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转租的还需提交军队房产运营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3.市场内铺位(商铺/摊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4.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房产、大型商场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三、规范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住改商”的证明材料和适用的行业作出具体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备注“住改商”。住宅类地址不得开展集群登记。四、完善“一照多址”登记管理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辖区内,可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栏应当标注“(一照多址)”字样;跨县(区)级以上或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可以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除外。登记“一照多址”经营主体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中完整展示所有实体经营场所或经营地址。五、细化“一址多照”适用条件(一)视为“一址多照”的情形相关经营主体存在投资关系,并取得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两个及以上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一址多照”的经营主体,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栏标注“(一址多照)”字样。(二)不视为“一址多照”的情形对已被登记的地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一址多照”,新入驻的经营主体可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2.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络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3.业主证明原租户已解除租赁关系,并搬离租赁地址,新租户办理登记的。六、强化集群登记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园区内,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开展集群登记,由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创业空间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等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当分别在托管机构和集群登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后相应标注“托管机构”“集群登记”。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集群登记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建立健全托管机构登记备案机制。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档案和管理台账,负责法律文书联络送达,督促其按时年报、依法公示相关信息,发现其失联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七、落实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营者经常居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可提交居住证、租房协议或者社区证明等。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八、加强自建房登记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及时将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并通过登记通知书等形式告知申请人“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查验比对自建房信息的,按规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九、统一登记文书与地址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统筹制定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集群托管协议等参考文本,明确文书填写规范。统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标准,规范采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字段,街(路)没有地名命名或建筑物无门牌号的,可以对申报住所位置进行详细描述(参照周边固定参照物,明确其与参照物的方位、距离),确保地址信息完整可追溯。十、建立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共享核验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统筹对接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标准地址数据,搭建统一封装的地址信息查询服务接口,推动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址信息智能匹配校验;探索运用电力、水务等公用事业数据辅助核验住所真实性,核验通过的,可进一步简化或免于提交纸质产权证明材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本地住所标准地址数据库。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经营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十一、加强住所异常登记监测预警各级登记机关要持续强化经营主体异常登记动态监测预警,健全“省级统筹监测、市县快速响应”联动机制,深化对“一址多户”“一人多户”“短时批量注册”等异动数据的监测研判,及时纠正虚增行为。健全手机号码验证验真、标准地址库智能应用等技术支撑,优化刷脸实名认证“风险提示”模式,筑牢虚假住所登记源头防控屏障。十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做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登记”等经营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工作。对采取“一照多址”模式登记的经营场所,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属地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经营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虚假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相关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各地已出台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相关措施与本若干措施规范要求并无抵触的,可依其现行规定遵照施行。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广东省
  • 关于发布《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告

         为持续深化医疗器械监管改革,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 年 6 月 23 日附件:关于发布《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告.pdf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医疗器械 安徽省
  • 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7号)(2026年第57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痛泻宁颗粒、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的益安宁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龙凤堂中药有限公司的散风通窍滴丸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品种编号分别为:ZYB2072026018、ZYB2072026016、ZYB2072026017。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6月23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斑秃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斑秃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尤其重度斑秃患者治疗需求迫切,但目前可选的治疗药物有限。为了科学引导企业开发斑秃治疗药物,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斑秃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可将意见发到中心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仇亚婷、钱思源 邮箱:qiuyt@ydcdei.org.cn、qiansy@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6月24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广西多措并举筑牢养老机构药械安全防线

    药械安全是养老服务的“压舱石”。为切实筑牢老年群体健康权益屏障,今年以来,广西药监局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养老机构药械使用安全检查。截至6月18日,全区共排查养老机构752家,立案查处21起,向多部门移送违规线索13件,全力守护最美“夕阳红”。一是强化统筹部署,凝聚协同监管合力。坚持高位推动,由局领导挂帅,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专项整治细案与行动指引。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综合监管模式,柳州市创新“技术指导+主体责任”双驱动整改,桂林市组织89家机构集中行政约谈,贵港市平南县率先出台《养老机构代管药品管理规范指引》填补管理空白。二是全面排查整治,规范药械使用管理。聚焦采购渠道、储存养护、使用制度等核心环节,严查无合法来源、过期失效药械等违法行为。坚持“执法+普法”相结合,指导养老机构建章立制,推动机构从“被动整改”向“主动规范”转变。三是聚焦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整治成效。建立药品、器械专属问题台账,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督促配齐温湿度监测等硬件设备,确保根除失温隐患。紧盯民办小型机构等薄弱环节,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从业人员知敬畏、守底线。持续深化跨部门线索移送与联合执法机制,深挖彻查药械采购背后腐败问题,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倒逼行业风气重塑,切实守护老年群体切身利益。作者:秦尧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云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学研究资料撰写指南(试行)的公告(2026年第3期)

    为规范我省已上市化学药品包材变更药学研究申报工作,针对性解决企业申报资料不规范、研究不充分等问题,统一审评标准,提升审评效率,保障用药安全,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结合我省产业实际,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学研究资料撰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供我省企业参阅使用。 特此公告。 云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2026年6月23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云南省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监管科研项目管理,提升药品监管能力,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省局制定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药品(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药品监管科学水平,形成以科研促监管的良性机制,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药监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或项目)是指省药监局组织立项,由湖北省内具有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获政府财政资金或省药监局专项资金支持,与科学监管和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药监局管理的科研项目征集、申报、受理、审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终止、成果登记和转化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省药监局的管理职责,由湖北省药品监管系统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开放合作、监管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药监局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省药监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省药监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经省药监局同意的单位除外。项目承担单位(含参与)是指承担省药监局科研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管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评审专家是接受省药监局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等工作的专家。第七条 省药监局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2.编制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科研经费预算安排;3.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检查评估、验收等全流程工作,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对项目进行撤销、调整和终止等动态管理;5.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1.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及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2.参与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协助省药监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3.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4.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1.履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2.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任务(合同)书,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科技成果信息登记义务;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总结、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4.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事项;5.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及伦理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2.履约完成目标任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及时申请项目变更、验收或总结、终止等;3.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第十一条 审评专家的主要职责: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论证意见,并对作出的意见承担责任;2.遵守回避原则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信息;3.严格保守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4.自觉接受省药监局等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省药监局根据国家和全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重点攻关方向,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确定项目选题,发布项目指南,并明确项目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科研项目原则上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药品监管系统内单位牵头申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监管部门共同创新,联合申报。监管工作急需但药监部门未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性选择委托外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其中青年项目负责人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2.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3.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科研能力;5.无延期在研项目,且同期主持在研科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6.项目课题组主要人员应符合岗位对应、专业对口、职称对称的原则。第十五条省药监局科研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1.不属于药品监管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不得申报;2.省药监局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省药监局科研项目。承担省药监局科研项目研究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省药监局科研项目。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应填写《湖北省药品监管科研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省药监局。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决策立项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原则上应从省药监局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具体按科研项目评审专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或5名专家组成。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预算使用合理性等方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二十条 省药监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立项项目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审议,明确拟立项资助项目和拟立项不资助项目,立项结果予以公开。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结果公开后至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期间,发生研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变化的,原则上不予立项。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定立项并公开的项目,由省药监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湖北省药品监管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完成任务(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省药监局提交放弃签订任务(合同)书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 省药监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合同)书约定行使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配合。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关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药监局批准后调整。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发人员、经费预算等一般性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药监局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等相关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 省药监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作出处理,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合同)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合同)书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在研立项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药监局。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以便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省药监局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次年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安排项目经费支付划拨。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按审批资助额度及时下拨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资助额度进行相应的资金匹配。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承担的项目类型和科研工作规律,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经费报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该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五条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前,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无需履行调剂程序。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出具决算报告。决算报告需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除涉密项目外,应在单位内部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第三十八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未通过及予以合同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七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前6个月至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1年(自项目执行期满起计算)。需补充验收材料的,应在3个月内补齐。第四十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效益情况、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第四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由省药监局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药监局,省药监局组织专家验收评审后作出验收结论。第四十二条 项目已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合同重大变更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通过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开。第四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第四十四条 若无实质性研发活动或阶段性进展,可在执行期满前申请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省药监局批准实施,也可由省药监局强制实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合同终止: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3.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活动或已注销的;4.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5.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影响项目履约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科研探索失败,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进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药监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六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任务(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第四十七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记录项目科研信用信息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验收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提交省药监局。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不能开展项目验收。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失信等违规情形的,省药监局督促项目推荐(承担)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省药监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非涉密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等方面的信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鄂药监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湖北省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告(2026年第21号)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的注册和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修订了《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6年修订版)》,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6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6年6月22日

    法规 / 修订 / 医疗器械 全国
  •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新时代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市监广发〔2026〕72号

    广告作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传播、品牌构建和消费引导的重要载体,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消费内生动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广告产业的赋能作用,现就促进新时代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系统优化广告产业布局,以创新驱动全链条转型升级,以融合拓展多维赋能空间,积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实力强劲、结构合理、创新活力迸发、赋能价值彰显、文化引领有力的广告产业发展新格局。二、优化产业布局(一)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以东部地区城市群为载体,坚持创新驱动、全球链接定位,以数智创新为突破点,打造数字广告科创走廊和国际广告服务中心。立足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区位优势,坚持要素集聚、产业协同定位,建设广告企业区域运营中心、广告数据处理中心。结合西部地区特色优势,鼓励搭建面向中亚、东盟的多语言广告服务平台,助力本土产品开拓市场。围绕东北地区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提升广告服务能力,打造区域广告产业发展高地。(二)深化区域协同合作。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优势,支持建立区域广告产业发展联盟,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园区互动、标准互认的区域广告产业协同发展合作机制。拓展区域交流合作形式,推动重大项目合作建设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构建跨区域全产业链分工协同发展格局。(三)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优化广告产业园区评价体系,推动园区数字化改造升级,因地制宜建设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和集聚区。支持东部地区打造千亿元级数字广告产业集群,支持中部地区建设以人才培育和技术创新为特色的广告产业集聚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数字广告基础设施。(四)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广告企业整合全产业链资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引导中小微广告企业深耕垂直领域,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培育一批优质中小微广告企业。鼓励平台企业、链主企业、人工智能研发机构为中小数字广告企业提供技术开源、算力支持和硬件共享,促进技术普惠。三、推动产业创新(五)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广告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快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广告领域应用,支持广告设计制作、效果监测等软硬件研发应用。深化新型广告技术研究攻关,推进形成广告数据采集、实时分析和智能生成协同发展的广告服务能力。鼓励开发广告领域绿色低碳技术。(六)培育数智广告新业态。支持发展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数智广告新业态,以数据驱动与场景落地为导向,运用覆盖用户行为、消费偏好、媒介触点的广告高质量数据集,面向新型消费等场景创新广告服务模式。鼓励数字广告平台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用好算力设施,为广告内容生产和投放提供算力保障。(七)加快传统广告转型升级。加快传统媒体广告数字化转型,提升广告传播效果和营销水平。新闻媒体事业单位中的广告部分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适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相关支持政策。支持户外广告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发展。引导传统广告企业与数字技术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加快发展适应数字消费场景的广告投放与传播互动新模式。四、推进融合赋能(八)强化支撑品牌建设。支持广告企业充分发挥创意设计、营销策划及媒介传播等优势,深度参与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环节,为品牌建设提供专业服务。深入挖掘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文化,塑造品质可信、文化可感、情感可联的品牌形象,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发挥广告跨境传播功能,推动本土品牌对接国际市场。加快打造一批享誉海内外的知名商标品牌。(九)增强促进消费动能。鼓励广告企业面向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等多元化新兴消费领域,提升广告与目标消费群体的匹配效能,激发消费意愿,释放消费潜力。围绕“首发、首店、首秀、首展”,创新广告服务模式,培育沉浸式、互动式新型消费场景,提升受众消费体验。支持优质广告资源下沉,拓展县域和乡村消费市场。(十)提高融合发展效益。实施“广告+”行动,全面推进广告赋能千行百业。提升广告产业与原材料、装备制造、电子制造、消费品等领域融合发展水平,助推制造强国建设。深化广告助农、数商兴农,聚焦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地理标志等农产品,创响一批区域特色产品品牌。围绕各类文旅资源,创新广告内容载体和传播路径,塑造文旅品牌形象。围绕提升服务业体验,创新广告营销模式,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十一)提升文化承载能力。强化广告宣传导向作用,大力弘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增强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广告创意水平,建立健全广告创作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大优质广告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按现行规定适用文化高质量发展政策。开展公益广告提质行动,改进创新公益广告创作传播,开展公益广告征集展示活动,支持建设公益广告研究机构。五、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十二)推动广告企业高水平出海。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广告企业、服务和活动品牌,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广告品牌集群。支持广告企业加快海外布局,通过服务贸易、对外投资等方式嵌入全球产业链,与我国优势产业和品牌协同“出海”。支持广告企业针对不同国家文化差异和消费特点,定制多语言广告服务,拓展国际媒体平台等多元传播渠道。(十三)引进优质国际广告资源。鼓励广告企业与国际广告集团、创意机构等开展高水平交流合作,引进先进设计理念、制作技术及运营模式,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规范开展国际广告节、专业展会和广告创意赛事活动。搭建行业交流合作平台,精准对接、积极引进全球优质资源、人才和项目,提升我国广告产业国际竞争力。(十四)完善广告服务贸易服务支撑体系。搭建广告产业国际服务贸易合作平台,打造赋能品牌出海的新模式。加快境外广告服务供给,建立优质海外广告代理企业名录。提升贸易收支便利化水平,指导银行为广告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加大对广告服务贸易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适用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支持政策。六、优化发展环境(十五)健全完善广告监管体系。推进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广告监管法治体系。健全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加强广告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广告监测责任体系,强化监测数据分析运用,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十六)提升广告监管效能。聚焦网络生态治理,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加大违法引证广告、直播电商中的违法广告、人工智能生成式违法广告等监管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加大严重违法广告曝光力度,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强化对企业的合规指导,完善轻微广告违法及时纠错免罚制度。(十七)加大广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广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体系。落实数据出境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和规范广告相关数据跨境流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引导广告企业、媒体平台、监测机构等合规采集、使用数据,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指导广告企业、媒体平台、监测机构等按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鼓励其通过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十八)强化标准引领作用。推进成立广告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研究制定广告技术、内控管理、效果监测等标准。鼓励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推动将实施效果良好的相关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深化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支持领军企业、行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广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增强我国广告标准国际话语权。(十九)推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支持行业组织完善自律规约,制定并动态更新自律指引。支持行业组织开展合规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压实网络平台企业责任,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和相关领域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实现企业和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七、强化组织实施(二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按照各级财政文化产业、科技等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资金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予以支持,根据业务特征依法适用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质效,加大对广告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二十一)夯实人才队伍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加强广告相关专业建设。鼓励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广告企业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开展基于新职业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完善广告相关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布广告业“高精尖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完善户籍、住房、配偶就业等政策保障。(二十二)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广告产业发展工作纳入部门议事协调事项,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广告产业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数据局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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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6年)〉的通知》(黑医保发〔2026〕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为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通过前期调研、数据提取、编码映射、专家论证等程序,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支付标准以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2月份)为基础制作,部分骨科类编码暂未更新。支付标准的制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集采中选耗材按国家相关文件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类别相同、功能相近集采非中选耗材以同15位编码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使用目录内医用耗材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耗材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据实支付。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17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及理由,反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签名,并附联系方式,匿名信件和邮件不予受理。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电子邮箱:yyfwglc@163.com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收,邮政编码:150036(请在信封和电子邮件注明“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意见反馈”字样).联系方式:0451-88830031附件:《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第一批)》(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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