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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合并检查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2026年6月12日,省药监局发布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生产合并检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6月22日,收到意见与建议2项。经研究,全部采纳。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辽宁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布噻嗪和美布噻嗪的测定》等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6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食品中布噻嗪和美布噻嗪的测定》等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名称和编号如下:食品中布噻嗪和美布噻嗪的测定(BJS 202601)食品中伐地那非杂质30的测定(BJS 202602)酱香型白酒中掺杂食用酒精的筛查(BJS 202603)食用植物油中乙基麦芽酚的测定(BJS 202604)食品中多种动物源性成分检测(BJS 202605)茶叶、孜然中美术绿(铅铬绿)的定性测定(BJS 202606)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https://www.samr.gov.cn/spcjs/bcjyff/)公开,供查询和下载。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25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特殊食品 全国
  • 福建省药品补充申请前置服务首个品种获批

    近日,福建海西新药创制股份有限公司腺苷钴胺胶囊重大变更补充申请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成为福建省首个经省药监局前置服务后获批的品种。通过前置指导和立卷服务,该品种从提出申请到正式获批,审评由原来的法定时限200个工作日压缩至52个工作日,压缩幅度达74%,标志着福建省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自国家药监局批复福建省开展改革试点以来,省药监局主动靠前、精准服务,快速构建覆盖前置指导、核查、检验、立卷的全链条服务体系。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企业正式申报前即介入指导,将技术把关和服务关口前移,有效提升企业申报质量和效率。当前,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工作已呈现多品种有序推进的良好态势。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持续深化试点实践,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强化审评核查检验专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红利更快惠及我省医药企业,为福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法规 / 其它 / 药品 福建省
  • 福建省漳州市“三强化”筑牢特殊药品安全防线

    为切实加强特殊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结合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通过强化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强化宣传教育,切实筑牢特殊药品安全防线。一是强化主体责任,风险防控闭环。聚焦近年新列管的曲马多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同时关注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仅含有右美沙芬和愈创甘油醚/愈创木酚甘油醚的制剂,下同)等非列管但易产生滥用的品种,组织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并结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宣贯契机,集中开展警示约谈活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全市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684家次,发现并监督企业整改闭环147家次。二是强化部门协作,消除问题隐患。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组织开展特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对部分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麻精药品,是否有违规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的行为以及民营医疗机构麻精药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实行“四专”管理制度,票、账、货、款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查阅台账等方式,督促指导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加强特殊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及安全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已开展麻精药品联合检查40家次,立案1起。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充分运用“3·15”消费者权益日、“5·25爱肤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活动契机,开展药物滥用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进一步引导群众高度关注并远离毒品,提升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活动现场共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50余份。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福建省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公开征求《湖南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加强长期停业企业日常监管,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湖南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6年6月26日至7月26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发送至邮箱 hunanfdaltc@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湖南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2026年6月26日 附件3湖南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序号原文内容建议修改为意见建议及原因说明123新增内容···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湖南省
  • 辽宁省关于执行2026年第二十五批耗材产品调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的耗材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和价格联动确认结果,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要求,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7月1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附件:耗材价格调整清单(ypzb2015gs.lnypcg.com.cn/BidInfoPublic/Genuine/hc_prics_info.aspx?RID=2070387235445293058)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6月26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辽宁省
  • 关于修订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注册程序》的通知

    法规 / 修订 / 医疗器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八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一百零八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地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9日(1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6月26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湖北省药监局鄂州分局组织开展跨区域药品生产交叉检查

    根据《2026年湖北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省药监局鄂州分局联合黄冈分局、咸宁分局成立检查组对黄石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检查组在劲牌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严格对照中药材GAP、GMP及毒性中药饮片、麻黄类品种监管相关规定,采取现场核查、资料审阅、台账核验相结合的方式,聚焦中药材种植、原料管控、炮制加工、配方颗粒生产、质量检验、成品仓储等关键环节,重点核查企业GAP落实情况、毒性饮片分区生产、专人专管、双人双锁、物料闭环管理、废弃物规范处置等制度执行情况;逐项核验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生产工艺控制、洁净区管理、设备验证、检验放行、批次追溯、偏差整改等GMP合规情况,全面排查生产质量隐患。   检查组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和黄石分局进行集中反馈,现场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标准和完成时限,督促企业立行立改、整改闭环,同时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开展全面自查,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细化全流程风险管控举措,切实守住药品质量安全底线。  (信息来源:鄂州分局)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湖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加强全区化妆品经营风险防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化妆品经营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2026年7月1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邸宇馨 联系电话:0471-4507128电子邮箱:nmgyhltjgc@sina.com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5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化妆品经营风险防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化妆品经营风险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盟市、旗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者业态类型、经营规模、产品风险、合规情况、信用状况等风险指标,在每个评定年度内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有效提升精准化监管效能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方法。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盟市、旗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者的分级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及监督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自治区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安全监察处负责制定全区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及抽检计划(包括化妆品经营环节)。盟(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实施细则,年度监管计划,督导全盟(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结果汇总上报、督导检查及跨区域协同监管与专项治理等。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监管谁评定原则,具体开展对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等级评定、动态管理、结果上报等。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遵循风险分级、分类施策、动态调整、属地负责、线上线下一体化、社会共治等原则,突出重点业态、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强化信用监管与智慧监管融合。 第二章 风险分级第五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 级(低风险)、B 级(一般风险)、C 级(较高风险)、D 级(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六条 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确定为A 级(低风险):(一)仅经营普通化妆品,不经营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且不从事批发业务和网络经营的品牌种类小于等于50个的小商店、小超市、社区超市等小微主体;(二)近3年内无行政处罚、无投诉举报查实情况;(三)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四)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查验、保存直接供货者的相关凭证信息,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B 级(一般风险):(一)美容美发、宾馆酒店、美甲美体等服务使用类主体;经营化妆品品牌种类5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商场、超市以及化妆品专营店,且不从事批发业务,或年批发量低于1000件、网络经营年销售额小于100万元;(二)以普通化妆品为主,经营特殊化妆品不超过10个品牌种类,不经营儿童化妆品,经营进口化妆品占比不超过5%;(三)近3年内有1-2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查实次数不超过1次且已及时整改,监督抽检合格率95%—99%;(四)建立并能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查验、保存直接供货者的相关凭证信息,但不能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C 级(较高风险):(一)有批发业务的化妆品经营企业、以经营进口化妆品为主的经营企业、以经营染发/烫发等特殊化妆品为主的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经营者10家以下包括10家);(二)经营化妆品品种500个以上2000个以下,年批发量1000件以上5000件以下,或网络经营(自建网站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三)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牌种类10个以上50个以下,经营儿童化妆品30个品牌种类以下,进口化妆品占比5%以上50%以下;(四)近3年内有3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查实次数2-3次,监督抽检合格率85%-95%;(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够全面查验、保存直接供货者的相关凭证信息,也不能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D 级(高风险):(一)经营品种2000个以上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规模性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经营者10家以上);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大型化妆品批发企业;(二)经营化妆品品牌种类2000个以上,年批发量5000件以上,网络经营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三)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牌种类50个以上,儿童化妆品30个以上,进口化妆品占比50%以上,或经营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四)近3年内有4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查实次数4次及以上,监督抽检合格率低于85%;(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三章 等级评定第十条 风险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以风险等级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二)在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内,如企业牵涉的案件或调查尚未有最终确定结果,且有关结果对企业风险评定等级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可暂缓评定其风险等级,待结果确定后予以追评;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有其他符合D级风险标准条款的行为,不予暂缓评定。(三)评定年度内全年停止经营且无符合风险等级评定标准行为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停业6个月后恢复营业的,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提级监管。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以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当年度评定的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该经营者的风险等级。第十二条 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企业风险等级不得上调,但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评定标准,降到相应的风险等级。企业风险等级的上调,必须在下一个风险等级评定年度重新评定。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化妆品经营企业拟评定的风险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及申辩时限通知被评定企业,并将评定结果报送盟(市)市场监管局。各盟(市)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30日前将化妆品经营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报送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第十四条 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记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对企业日常检查、抽检、信用分类、联合惩戒的依据,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监管分类第十五条 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者被评定的风险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第十六条 对被评定为A 级(低风险)的,实行“触发式监管”,以有因检查为主(投诉举报、线索核查、上级交办),推行告知承诺、自查自纠,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七条 对被评定为B 级(一般风险)的,实行“常规监管”,除有因检查外,每年现场检查覆盖面应达该类总数的三分之一,视情况开展监督抽检。第十八条 对被评定为C 级(较高风险)的,实行“重点监管”,除有因检查外,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并对问题品种实施跟踪抽检,适当增加监督抽检批次,约谈企业负责人。第十九条 对被评定为D 级(高风险)的,实行“从严监管”,除有因检查外,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监管计划和监督抽检计划,通过增加或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检查频次等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度。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经营者,指取得营业执照,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服务的美容美发美甲机构、宾馆、超市、商场、便利店、母婴店、药店、化妆品专卖店、美妆集合店、洗浴场所、养生机构、网络销售、连锁经营区域总部/总店及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经营、使用主体。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件”是指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独立带完整标签,可单独销售为1件;成套礼盒的,整套为1件。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为加强全区化妆品经营风险防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化妆品经营风险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制定本办法。二、起草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三、起草过程202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初稿,根据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四、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等级评定、监管分类,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对化妆品经营分级管理内容。《办法》明确,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全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安全监察处负责制定全区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及抽检计划(包括化妆品经营环节);盟(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实施细则,年度监管计划,督导全盟(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结果汇总上报、督导检查及跨区域协同监管与专项治理等;旗(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监管谁评定原则,具体开展对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等级评定、动态管理、结果上报等。(二)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等级。《办法》从经营品种种类多少、规模大小、经营范围、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等多个维度,将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一般风险)、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四个等级。(三)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要求。《办法》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由旗县市场监管局每年评定一次,以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当年度评定的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该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企业风险等级不得上调,但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评定标准,降到相应的风险等级;评定年度内全年停止经营且无符合风险等级评定标准行为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停业6个月后恢复营业的,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提级监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记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对企业日常检查、抽检、信用分类、联合惩戒的依据,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明确对化妆品经营者依风险等级分类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者被评定的风险等级,分别采取有因检查、告知承诺、自查自纠;现场检查、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分类监管措施,并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监管计划和监督抽检计划,通过增加或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检查频次等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度。 附件3意见反馈表反馈单位手机号码联系人电子邮箱序号原文内容建议修改内容修改理由采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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