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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有关处、直属有关单位,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规范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现予印发。请各市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附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清单.xlsx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5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河北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药品生产)》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已经2025年12月30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修订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药监生〔2023〕64号) 同时废止。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药品生产检查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及原料药登记人组织实施生产检查的管理。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生产检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药品生产检查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控,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第四条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检查的组织、监督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生产处)、药品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注册处)、稽查处、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职责开展药品生产检查工作。药品检验、审评、监测与评价等技术机构应为药品生产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生产处、注册处、稽查处、技术机构应加强沟通、配合,确保现场检查、稽查执法、风险研判、结果处置紧密衔接,提升监管实效。第五条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生产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省局在开展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药品生产许可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核发、变更、重新发放检查。(二)常规检查是根据省局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常规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符合性检查)等。1.日常监督检查是根据省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情况开展的检查。2.符合性检查是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的检查。符合性检查包括省局发起的符合性检查和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符合性检查。(三)有因检查是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风险评估,可开展有因检查:1.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质量安全风险的;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的;5.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6.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7.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8.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9.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10.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11.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四)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包括各类专项检查、协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等相关检查。第六条按检查实施方式,药品生产检查分为现场检查、远程检查、书面审查等。药品生产检查通常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对受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可采用远程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实施检查。按检查告知方式,药品生产检查分为预先告知和不预先告知(飞行检查)检查。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的符合性检查、许可检查,原则上采取预先告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应当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其他检查以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为主。第七条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省局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至少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一)生产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二)生产集采中选药品的;(三)上一年质量监督抽检出现不合格的;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布新增补充检验方法品种的;探索性研究提示存在风险的;(四)上一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发生影响产品质量重大变更的;(六)上次检查存在严重缺陷和较多主要缺陷的;(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风险的;(八)间歇生产或长期停产拟恢复生产的;(九)结合监管实际,存在其他风险因素的。应基于企业风险及信用情况确定药品生产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一年内同一企业涉及多种检查的,可采取合并检查或联合检查等方式减少对企业检查频次。特殊管理药品检查按照以下频次执行:(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第二章检查程序第八条检查派出处室组织实施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中心组织实施的符合性检查按照《检查办法》等规定程序执行。第九条检查派出处室通过智慧监管系统批准登记程序启动监督检查。第十条检查派出处室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具备与被检查企业、品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责任制。检查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选派相关领域专家或向国家局申请派出检查员指导现场检查。第十一条检查组应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检查内容按照第三章检查内容要求执行。检查员应提前熟悉检查方案及被检查企业情况。第十二条检查组应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检查过程可追溯。第十三条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被检查企业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证件等执法证明文件。原则上,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组织召开首次会,告知被检查企业检查要求,落实配合检查人员,以及被检查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予以记录。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也应当告知被检查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由组内讨论后确定。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检查组应当深入检查,综合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对药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第十五条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检查期间检查组可结合年度监督抽验计划、协查及有因检查等工作需要,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对被检查企业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同步开展抽样工作。所抽取样品的经费、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第十六条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执法人员应立即依法开展调查、固定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协查、延伸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深入调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向检查派出处室负责人报告。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负责被检查企业监管工作的处室应派出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检查派出处室应当在3日内对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在当日进行风险评估。如有证据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责令被检查企业全面回顾分析已上市药品风险,必要时依法采取召回措施。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办。被检查企业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持有人为省内企业的,受托方所在地稽查处将与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通报持有人所在地稽查处,持有人所在地稽查处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限内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监督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采取召回等措施;持有人为省外企业的,生产处将与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通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组长应及时报告检查派出处室,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置。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检查派出处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一)需增加检查力量或开展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的;(二)需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三)需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需跨地区协查的;(五)违法行为严重需立即立案调查的;(六)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或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七)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第十八条检查期间检查组应对检查方案中要求的检查内容逐一开展检查,如实做好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及检查发现的问题等。现场笔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确保全过程可追溯。第十九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汇总现场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按照风险管理原则,结合被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药品特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人群、市场销售状况等因素,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参考《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确定缺陷风险等级。缺陷风险等级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第二十条检查组按照评定标准评定缺陷等级,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将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现场笔录。对于存在复杂问题或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情况的,现场可不形成现场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以综合评定结论为准。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许可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如下:(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2.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4.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第二十三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组织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缺陷内容(涉及进一步调查、检查的除外)及缺陷整改要求。被检查企业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缺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充分听取被检查企业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现场核实。被检查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检查组应对现场笔录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现场笔录需由被检查企业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企业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在笔录上及笔录修改处逐页签名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写明日期。检查人员在笔录相应位置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由其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签字职责。如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字,并由检查人员集体签字确认。检查组以《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问题反馈表》(附件1)形式向被检查企业反馈缺陷项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问题反馈表》需经检查组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企业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检查处室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派出检查处室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处室。必要时,检查派出处室可以对被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企业在整改期间应当主动结合发现的缺陷和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执行。检查派出处室在后续现场检查时应确认被检查企业最近一次缺陷整改及整改计划完成情况。第二十六条远程检查程序参照现场检查程序执行。书面审查由检查派出处室的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处室负责人提出处室意见。书面审查过程中,对存疑问题,经办人应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整改资料,确认存疑问题。必要时,应采取现场核实方式确认存疑问题。第三章检查内容第二十七条各类检查应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和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为中心,检查派出部门要全面分析被检查企业历史监管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情况、变更情况及年度报告等内容,结合被检查企业品种特性、检查发起原因和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全面评估企业、品种风险,基于风险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第二十八条首次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药品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关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等应开展符合性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含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符合性检查。许可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每次检查内容以检查方案中重点检查内容为准。常规检查原则上应关注以下内容:(一)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质量标准情况;(二)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经营以及物料与产品管理等相关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与财务相关数据的匹配性;(四)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五)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风险控制能力及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六)产品年度报告及变更管理情况;(七)最近一次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完成情况;(八)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九)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十)药品委托生产协议及质量协议执行情况;(十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十二)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有因检查应针对具体问题或者线索制定重点检查内容,以查清问题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过协查、延伸检查等方式开展深入检查。尚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可一并开展,但应突出重点检查内容。第三十一条专项检查按照专项检查方案开展检查。特殊管理药品相关检查,重点关注特殊管理药品的物料平衡、安全管控和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内容。第四章综合评定第三十二条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如下:(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且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派出处室应及时审核现场笔录,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检查派出处室可对缺陷项目和现场检查结论进行重新调整和认定,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缺陷项目书面提供给被检查企业。(一)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的,综合评定程序可简化。(二)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检查派出处室应结合企业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及时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必要时检查派出处室可现场确认企业整改情况或者要求被检查企业补充提交整改材料。(三)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查派出处室及时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四)现场未形成现场检查结论的,根据现场笔录审核情况、风险研判情况(如有),必要时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出具综合评定结论。如遇复杂问题(如涉嫌存在违法违规、影响检查结论等问题),检查派出处室应及时组织风险研判,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可邀请监管、检验、审评、药物警戒等专家参加风险研判、综合评定。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及未形成现场检查结论的,综合评定过程应有记录。中心组织实施的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过程应有记录。第三十四条检查派出处室应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告知被检查企业。涉及符合性检查的,省局向被检查企业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第五章结果处置第三十五条检查派出处室根据综合评定结论,依职责形成检查结果处置意见。第三十六条结果处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不需要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二)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三)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影响已上市产品质量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采取召回措施。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召回而未召回的,应责令召回,消除安全隐患。除首次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情形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待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解除风险控制措施时一并核查、确认缺陷整改情况。(四)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外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省局按程序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局报告。第三十八条检查派出部门依职责及时将检查信息上传至智慧监管系统,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药品生产检查档案。自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国家药品(含疫苗)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采集系统。第三十九条省局依法公开检查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安全隐患排除后,被检查企业应向省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一并提交上次缺陷整改报告。检查派出处室依职责对缺陷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开展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局解除风险控制措施,并将决定予以公布。对于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被检查企业向省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应同时开展符合性检查。第四十一条省局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六章跨区域检查协作第四十二条生产处负责跨省联合检查协调、信息通报工作。协调跨省委托生产、委托储存、委托运输的受托方所在地省局,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持有人跨省委托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应当由双方各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长由省局选派,检查组成员包括持有人所在地稽查处监管人员等。第四十三条受托方为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纳入日常监管。生产处负责协调监管人员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局对受托方开展联合检查或延伸检查。第四十四条生产处、稽查处协调其他省局协查时,应发出协助调查函,明确协助调查内容、时限等要求。协助其他省局调查时,承办处室应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紧急情况下,承办处室应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办案期限要求,完成协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省局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持有人省内跨市委受托生产常规检查需要开展联合检查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稽查处发起,受托方所在地稽查处配合实施。第七章符合性检查与稽查衔接第四十六条中心应按照《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细则检查内容及工作实际,建立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强化检查发现问题与稽查办案的有效衔接,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检查实效。第四十七条符合性检查期间,检查组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告中心,中心应当研判风险,并对检查组给予指导。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固定证据。检查组现场向驻地稽查处书面移交相关问题及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稽查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交接。第四十八条中心收到检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检查报告,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但检查组现场未移交驻地稽查处的,应在报告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书面移交驻地稽查处开展深入调查。中心将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过程中移交的问题同步报送生产处。第四十九条稽查处对检查组、中心移交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置,并将调查、处置结果反馈生产处和中心。中心结合调查、处置情况开展综合评定。涉及存疑问题的,稽查处、中心可与生产处沟通,综合研判风险控制措施和结果处置意见。第八章工作要求第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企业及个人应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五十一条被检查企业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一)拒绝、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员离开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第五十二条检查有关人员应熟练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与被检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依照检查程序,客观、公平、公正开展检查工作。第五十三条检查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企业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五十四条检查派出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二)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第五十五条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对检查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一)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二)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细则中的检查派出部门是指承担药品生产检查工作的生产处、注册处、稽查处、中心。检查派出处室是指承担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生产处、注册处、稽查处。第五十七条远程检查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的非现场检查。第五十八条书面审查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开展的非现场检查。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局、省局发布实施新政策文件对药品生产检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辽宁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参苏感冒片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6年第7号)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参苏感冒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6年10月12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2026年1月13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全面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6年第8号)

     为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和数智监管,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效,加快推进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在我国的实施进程,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现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全面实施eCTD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3月1日起,化学药品、化学原料药和生物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以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等,可按照eCTD方式申报。采用eCTD方式申报的,申请人按照修订后的eCTD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eCTD电子申报资料。  二、修订后的eCTD相关技术文件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中发布的《eCTD技术规范V1.0》等相关技术文件予以废止。  三、自2026年3月1日起1年内,将采用eCTD方式申报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纳入开展受理靠前服务范围;在受理审查环节,对采用eCTD方式申报的药品注册申请单独排队,3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6年1月14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公开征集课题建议及承担单位、组织专业委员会及专家组审议、网上公示、药典委审核等程序,我委现公布第二批2025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课题目录(详见附件1、附件2)。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合同书》及其附件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确保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二、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牵头单位按照经费性质分别填报相应的纸质版合同书(详见附件3、4),其中,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提供课题经费的承担单位填写A类合同(附件3),由承担单位自行解决课题经费的填写B类合同(附件4)。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牵头单位请于本通知发布起7日内,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版合同书一式四份寄送至相应处室。我委签署合同后,将分送至相关单位。各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中药处:赵宇新(010-67079523;zy@chp.org.cn)生物制品处:陈慧毅(010-67079527;chenhuiyi@chp.org.cn)通则辅料包材处:陈蕾(010-67079566;chp4@chp.org.cn)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邮编:100061)附件: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第二批)工作的通知.pdf附件4-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合同书(B类).docx附件2-2025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课题(第二批)目录(通用技术要求).xls附件3-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合同书(A类).docx附件1-2025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课题(第二批)目录(品种).xls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3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附件1—3),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4日。附件:1.《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化妆品中1-羟乙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3.《化妆品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中检院2026年1月15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化妆品 全国
  • 宁夏出台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旨在推动我区药品现代物流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当前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规模较小、集约化和现代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效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推动提升我区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该指南聚焦药品现代物流全流程规范化建设,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出明确技术要求。明确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单独设置物流、信息管理等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应当设置自营仓库,配备覆盖药品入库、储存、出库等各环节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运输装备以及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面积、人员及车辆配备、受托方与委托方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物流作业数据信息交换等要求。该指南的出台,既是深化医药领域改革、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标准化物流管理筑牢药品质量防线,切实守护群众用药安全的有效手段。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加快制定配套验收细则,细化建设标准,加强政策宣讲与培训,指导企业优化升级;强化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药品流通产业向数字化、规范化转型,助力全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非处方药转换清火胶囊和便通片的公示

      公示品种:清火胶囊(每粒装0.45克)和便通片(每片重0.46克)  公示期:2026.1.15到2026.2.15  详情请查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转换公示栏目  公示期内查看地址:  http://otc.adrs.org.cn:18888/OTCweb/pages/NoticeApply.action  公示期外查看地址:  http://otc.adrs.org.cn:18888/OTCweb/pages/HistoryNoticeApply.action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百蕊草等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要求,按照《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部署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我局组织完成了百蕊草、黄药子、蜚蠊、千斤拔(蔓性千斤拔)等4个品种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专项工作办公室,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相关单位未反馈意见建议,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联系人:李青,电话:0311-83720058电子邮箱:zhucechu2025@163.com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45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1.百蕊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2.黄药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3.蜚蠊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4.千斤拔(蔓性千斤拔)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5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修订药品检查实施细则  健全药品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健全药品监管体系,规范检查工作流程,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修订并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全区药品检查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规范。《细则》健全了权责清晰的药品检查工作体系,明确了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药品检查中心以及盟市、旗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覆盖全面的检查格局,确保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为兼顾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细则》优化了检查方式,提出同一被检查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实施,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同时,明确投诉举报核查等特殊情形的行政检查不受频次限制,既保证监管力度,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此外,自治区药监局的药品检查工作需通过指定线上平台实现全过程在线管理,非特殊情况不得未经线上批准开展入企检查。在检查程序规范方面,《细则》要求检查前必须制定方案并报批,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时须出示相关证件,检查过程须做好记录。检查结束后,检查员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级评定,形成报告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管部门将据报告开展风险评估,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开检查结果。对拒绝、逃避检查等行为,将依法处理;检查人员若存在违规情形,也将依规追究责任。针对不同检查需求,《细则》科学区分了许可检查、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的实施主体与要求,同时明确了跨区域联合检查的相关规则,确保跨省委托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衔接顺畅,既提升监管精准度,也增强企业获得感。盟市、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措施。为形成监管合力,《细则》还明确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实现药品注册、许可、检查、处罚等信息共享共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地区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建立线索移交和协作配合机制,构建全面覆盖、协作顺畅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此次《细则》的修订实施,是自治区药监局提升药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细则》要求,持续优化检查方式,规范检查行为,强化检查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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