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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乐城医药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链条、全覆盖扫码追溯,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省药监局会同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共同制定《海南省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8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等政策法规要求,全面推进海南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持续提升药品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保障海南自贸港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核心目标,坚持源头管控、全程追溯、智慧赋能原则,严格压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托海南省三医联动一张网平台、海南省药品追溯节点平台系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第三方建设的药品追溯系统,逐步构建覆盖药品经营、使用全环节全品种的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风险可控,为药品安全智慧监管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到2026年6月底,药品经营企业基本实现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100%,12月底基本实现药品使用单位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100%,形成“企业主责、监管联动、公众可查、数据共享”的追溯管理格局,筑牢自贸港药品安全防线。二、工作内容(一)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追溯管理要求1.健全追溯管理体系。按要求建立覆盖药品全品种及购销全流程的信息化追溯工作体系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并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建立审核流程。配备与经营规模匹配的扫码设备及系统,优化接口或升级软硬件,提升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与准确性。2.规范扫码上传流程。使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追溯平台或依托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开展对全品种赋码药品进行扫码,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相关追溯系统。3.加强药品入库管理。药品入库(含正常购进、销售退回)时要进行全品种扫码,按照收验要求对追溯码进行扫描核对,及时上传追溯信息,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中药饮片及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与上游追溯信息、数量不一致或重复扫码的药品不得入库,发现后应立即反馈上游企业核查处置。销售退货入库也需严格执行扫码操作,同步更新追溯状态。4.细化药品出库管理。批发企业出库(含销售出库、购进退出)时应实施全品种扫码并及时上传追溯平台,对往来单位反馈信息不一致问题应及时核查处置,必要时暂停销售、实施召回。药品零售总部在药品配送出库时应扫追溯码,并将追溯信息及时提供给连锁门店,对门店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措施。5.强化委托储运管理。委托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参照批发企业标准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委托企业应对受托企业信息化追溯能力应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严格执行扫码追溯。6.严格追溯数据管理。严格执行全经营环节扫码追溯要求,完整保存、如实上传追溯数据;发生质量安全风险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严禁篡改、删除追溯信息。(二)零售药店追溯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体系。将药品追溯工作融入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建立覆盖药品入出库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严格审核上游企业或连锁总部追溯信息与本单位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全程把好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的审核关,确保流程合规。主动配置、安装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及系统,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2.规范药品扫码采集及上传流程。从海南省药品追溯节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追溯平台、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中,自主选取一种平台(系统),对所有赋码药品开展全品种入出库数据扫码采集,并及时将追溯信息同步给上游企业所在的相关药品追溯系统,确保全品种全链条追溯信息畅通,形成闭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时要按规定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可追溯。   3.严格药品入库追溯管理。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核对上游企业或连锁总部追溯信息,按验收标准扫码核验,待确认追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方可上传数据并完成入库,如出现与上游追溯信息不符或上游追溯信息缺失、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提示重复扫码时,须立即反馈并查明原因,严禁此类药品入库或上架。药品退货时需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鼓励通过医保部门提供的“医保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数据进行核对,发现是涉嫌医保结算过的“回流药”要予以拒收,已收货的要原地封存不得销售,并立即向属地医保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进行查处。4.细化药品出库追溯管理。零售药店在销售药品时,除应通过相关追溯系统采集端对药品进行扫码,准确记录并将相关追溯信息同步回传系统外,还应在开具的销售凭证(小票)上清晰、完整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鼓励使用药品追溯节点平台购药登记系统,同步开展药品购药登记,记录处方药、含麻复方制剂及其他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信息。5.严格追溯信息使用管理。按要求妥善保存保存追溯相关数据,确保药品经营全流程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且可追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6.规范未赋码药品管理。要按国家局要求推进中药饮片等品种赋码及扫码工作要求,对未赋码的中药饮片及其他未赋码品种,需及时上传省药品节点平台“无码库”系统,列入“无码库”管理,便于各级药监部门及时掌握未赋码药品信息,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做到“应赋尽赋”(三)药品使用单位追溯管理要求1.健全全过程追溯体系。各级医院、诊所、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各类使用单位需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与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从海南省药品追溯节点平台、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追溯平台、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中,自主选取一种平台(系统),按要求配置适配的扫码设备等硬件设施,确保及时、准确上传药品追溯相关信息。鼓励通过插件安装、软硬件融合升级等方式,提升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2.规范出入库管理。药品入库时,按收验要求扫描追溯码核对并记录信息,同步通过追溯平台反馈给上游企业。出现实物与追溯信息、数量不一致,须反馈上游企业核查处置,严禁使用信息不符药品。向上游企业退货时,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3.严格追溯数据与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门诊销售、住院病人使用药品时,须按销售最小包装单元扫描追溯码,更新药品状态,记录并上传追溯信息,调整售出药品状态标识。拆零药品仅首次拆零需扫描上传药品追溯码,但每次使用(销售)均需勾选“拆零”标识并准确填写数量,否则将按未采集追溯码情形处理。特殊管理药品需按规定及时上传患者信息,确保追溯到人。按要求保存追溯数据、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发生质量安全风险时及时报告,依托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严禁篡改、删除追溯信息。4.规范未赋码药品管理。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动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零散注射剂、拆零发放药品等品种的赋码及扫码。对暂未赋码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拆零发放的药品及零散注射针剂等药品品种,需及时上传省药品节点平台“无码库”系统,列入“无码库”管理。三、工作分工(一)省药监局负责推动药品追溯节点平台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平台运用及全品种扫码工作。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全面落实关于全品种、全覆盖追溯工作部署,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依托相关追溯系统落实全品种扫码追溯要求。(二)省卫健委负责协同省药监局推进药品使用单位规范应用追溯系统、采集追溯码。各市县卫健委协同市场监管局督促药品使用单位落实追溯要求。(三)省医保局负责指导医保定点药店及医疗机构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上传。各市县医保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定点单位落实全品种赋码药品扫码上传要求。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扛起属地职责,将药品追溯纳入日常监管,建账督办、倒逼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要求建立实施追溯制度、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将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专人负责、定期自查,核查追溯信息匹配度和数据真实性,及时处置异常追溯信息、上报违法违规线索,确保追溯链条贯通可溯,守护自贸港公众用药安全。(二)深化协同联动,凝聚追溯合力。各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打破壁垒、协同协作,发挥“三医”联动效能,以追溯平台为枢纽,健全联动响应机制,推动追溯体系高效运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三)强化数据赋能,提升监管效能。各部门要深挖追溯大数据价值,深化“大数据+智能化”融合应用,助力问题药品溯源、风险预警和医保基金整治,提升智慧监管及“三医”协同治理水平。(四)强化宣贯培训,营造共治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贯培训力度,引导经营使用单位贯彻落实。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扫码上传规范准确。引导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参与,构建多元共治格局,营造齐抓共管氛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全品种追溯工作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海南省
  • 湖北省关于公开征求《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4月3日(星期五)前将意见或建议(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zcylcbgs@163.com邮箱。联系电话:027-87265910、87265911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征求意见稿)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3月27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湖北省
  • 国家药监局部署完善药品附条件批准制度有关工作

      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利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完善药品附条件批准制度,审议通过《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程序》)。  会议指出,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是药品注册管理中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加快临床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危重疾病用药上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肿瘤等治疗领域的临床急需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我国药品自主创新研发的快速发展,当前有必要根据工作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业界诉求,对制度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附条件上市的审批标准、未能按期完成上市后研究的处理措施,以及附条件批准药品再注册管理要求、仿制要求、持有人变更要求等。《工作程序》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附条件批准药品的管理、加快更多临床急需新药上市、督促持有人落实附条件要求、保护患者用药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会议同意《工作程序》于近日发布实施。国家药监局将加强统筹协调,持续做好药品附条件审评审批,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沟通指导力度,同时积极做好宣贯,解答业界关切,确保相关制度安排落地见效。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消费品使用说明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含牙膏)质量安全监管,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6年3月30日—5月2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hzpbwh@nifdc.org.cn,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意见反馈”或“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意见反馈”。  附件:1.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 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4.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6年3月30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化妆品 全国
  • 湖北省药监局集中警示约谈药品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药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药品“清流”巩固提升行动,紧盯药品经营领域突出问题与风险隐患,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3月27日,省药监局药品经营监管处、稽查执法处、武汉分局联合对武汉20家重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警示约谈。警示约谈会紧扣当前监管形势和辖区药品经营监管实际,聚焦药品经营全流程风险防控,会上,省局药品经营监管处、稽查执法处相关负责同志通报了联合检查发现的药品追溯记录填写不规范、客户资质审核把关不严、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并对下一阶段药品购销环节及药品网络售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企业要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敬畏法律法规;省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顶格处罚,强化典型案例曝光,持续形成监管震慑,推动从业人员自觉敬畏法纪、合规经营。武汉分局通报了20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日常监督检查、线索核查中,发现的药品购销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进一步督促企业严守合法合规底线。警示约谈会强调,一是要强化意识。企业要筑牢法治意识,树立药品经营长效动态合规理念,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环节管控思维。二是要履行责任。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药品经营环节面临的严峻形势,直面问题,彻查彻改,坚决落实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安全责任、管理责任和发展责任。三是严控风险。企业要建立建全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开展管理风险、产品风险、渠道风险、人员风险、仓储运输风险、资金结算风险、不可追溯风险、舆情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排查,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持续做好风险管理。四是要确保成效。企业要正视指出的各类缺陷问题,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举一反三、溯源排查,精准识别、有效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坚决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同时,发现严重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被约谈企业逐一对照检查,深刻剖析,从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深挖根源、查摆不足,并就今后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作出承诺。下一步,省局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推进药品“清流”巩固提升行动,紧盯重点品种、关键环节和重点区域,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查处、重惩戒。同时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强化政策宣讲与合规帮扶指导,助力企业规范经营、提质增效,全方位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信息来源:省局药品经营监管处、武汉分局)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湖北省
  •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通知(甘医保函〔2026〕5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保障参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配备责任,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题(一)强化医疗机构配备责任。严格落实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应采尽采”要求,重点保障临床急需、罕见病、重特大疾病相关谈判药品的配备。同时,各统筹区在各批次谈判药品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开展谈判药品进院情况全面排查摸底,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医疗机构加快推进谈判药品进院工作,对新进入目录的谈判药品,每县区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1家定点零售药店配备,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二)加强定点机构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责任医师考核评价体系,将谈判药品进院时效、配备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直接与医保协议续签、质量保证金拨付等挂钩,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核查,重点排查医疗机构以“药占比控制”“科室限额”等理由拒绝谈判药品进院、拖延进院审批等行为,对违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聚焦串换药品、违规报销等欺诈骗保行为,加大排查打击力度,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二、强化基层保障,提升县域“双通道”服务能力(一)扩充县域“三定”责任医师队伍。各县区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医师纳入“三定”责任医师库,确保参保患者在居住地即可完成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建立健全责任医师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推行责任医师AB岗制度,明确A岗为主责医师、B岗为备岗医师,确保A岗医师因出差、培训等原因缺位时服务无缝衔接,保障备案服务连续高效。(二)完善定点药店布局与管理。优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布局,优先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的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确保各统筹区覆盖均衡,重点填补基层(乡镇、村社)布局空白。按照“统筹覆盖、就近便捷”原则,每个县区至少确定1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延伸服务至基层,偏远乡镇可依托连锁“双通道”药店建立代取药、送药服务点,降低基层群众购药成本。(三)扩大谈判药品配备范围。鼓励“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扩大药品配备范围,重点配备基层群众常用的慢性病、常见病相关谈判药品和单独支付管理药品,“双通道”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医保支付标准,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同时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立县域中心药房,统筹基层药品供应,解决基层药店药品配备不足问题。(四)优化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各统筹区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本辖区“双通道”药品“三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方便参保群众知悉、办理备案手续及购药结算。2026年6月底前,合理确定“双通道”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及时公开发布,保障参保群众知情权。有条件的统筹区,公布新增谈判药品及竞价药品相关信息及申报办理流程,确保参保群众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三、规范备案管理,提升服务便捷度(一)统一全省“双通道”药品备案材料。按照“最简必须”原则,精简“双通道”药品使用备案材料,优化备案流程,探索线上备案,实现“最多跑一次”提升备案效率,让参保群众快速享受政策待遇。严格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经办事宜的通知》(甘医保中心发〔2021〕1号)中《甘肃省参保人员按“三定”管理谈判药品审核备案表》《甘肃省参保人员按“三定”管理谈判药品评估表》标准模板,明确填写项、必填项及填写规范,确保全省各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格式。(二)统一全省“双通道”药品表格管理要求。谈判药品审核备案表和评估表仅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和责任医师签章即可生效,取消各统筹区自行增设的科室章、行政章等额外盖章要求,规范盖章流程,减轻医疗机构经办负担。明确表格管理要求,审核备案表和评估表各一式两份,患者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各留存一份。同时,指导各有关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将谈判药品审核备案和评估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内容,确保政策解释和执行标准一致。(三)规范备案审核标准及流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备案材料,不得随意增设审核要求或提高审核门槛。对因材料问题影响患者报销的,要建立内部复核机制,确保报销流程公平、规范。探索建立备案“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材料缺失的,可先受理备案,再通知参保群众补充相关材料,避免群众多跑路。四、依托平台监测,强化用药与基金监管(一)加强用药合理性监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药品说明书及医保政策要求开具谈判药品处方,杜绝超适应症、超剂量、超疗程用药。建立谈判药品使用异常监测机制,对用药量异常增长、报销金额异常偏高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点核查,严厉打击虚开处方、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防范基金浪费和违规使用风险。(二)强化药品结算数据监测。落实国家医保局谈判药品数据监测要求,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谈判药品医保编码对照工作,规范医保药品编码使用,杜绝编码对应错误、系统对接不畅、不及时对码等问题造成的结算数据错误,省医保局将对谈判药品结算数据出现问题的统筹区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进行通报,确保医保结算顺畅、患者及时享受待遇,切实防范因对码问题导致的报销受阻、医保基金运行风险。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规范“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举措取得实效。(二)结合实际推进,确保落地见效。结合本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药品供应现状、参保群众需求等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实施细则,注重工作实效,确保政策贴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三)加强监测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严格落实监测评估要求,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上报,不断优化完善政策举措,推动“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工作提质增效。(四)强化督导检查,保障政策落地。省医保局将定期对各统筹区“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统筹区要加强对本地定点医药机构、零售药店的日常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法规 / 其它 / 药品 甘肃省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6年第26号)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亿中弘(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用纱布敷料(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42140709)、一次性使用无菌帽(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42140564)、医用防护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32140341)三个产品和河南泰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冷热敷治疗仪(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22090086)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30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河南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成都丹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就注销成都丹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因成都丹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终止医疗器械生产,现拟依法注销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容为:企业名称为成都丹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文澜路 336 号;生产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文澜路 336 号 2 栋 1 层 3 号(生产区)、1 栋 2 层(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为张魏;企业负责人为尖锋;生产范围 2002 年分类目录:Ⅱ类:6857-6-专用消毒设备 2017 年分类目录:Ⅱ类:11-05-清洗消毒设备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28-86913062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成都同名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示(川药监行注〔2026〕12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第七十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注销成都同名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名称:定制式固定义齿;注册人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三段 2635 号;生产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三段 2635 号办公楼 1楼 101、2 楼 202;规格型号:金属合金铸造烤瓷冠/桥;金属合金铸造冠/桥/桩核;贵金属合金铸造烤瓷冠/桥;金属合金切削烤瓷冠/桥;切削全瓷冠/桥/桩核/贴面;铸造全瓷冠/嵌体/贴面;注册证编号:川械注准 20162170105;有效期:2031年 01 月 17 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该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将予以注销。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3062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
  • 海南省药监局专题研究支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政策措施

    3月27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支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具体举措。省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冀铁军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俊杰参加。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药监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聚焦发展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瞄准对标先进省份经验做法,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推动政策红利从“纸上”落到“地上”,为自贸港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会议指出,医疗器械产业是生物医药产业的核心组成,也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要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依托自贸港政策优势,构建全链条创新服务体系,把政策的“含金量”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实物量”。会议强调,要在“提速增效”上出实招,坚持“当快则快”,对创新产品实施特别审查程序,推行“研审联动”与“并联审批”,审评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45%,实现“结果一出、即刻审批”“获证即投产”。要在“畅通渠道”上求突破,打破省外优质产品转移壁垒,开通集团内转移与落地生产“绿色通道”,建立“一站式”服务专班,推动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等无实质性变化的项目快速落地,让好项目不仅引得进,更能落得快、发展好。要在“优化生态”上见实效,用好乐城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路径,补齐检验检测短板,推动创新产品纳入医保支付与首台套奖励,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与包容审慎监管,全力打通临床转化“最后一公里”。会议要求,要构建“政策链、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深度融合的生态体系,坚持创新与安全并重,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要变“规划图”为“施工图”,强化部门协同,精准滴灌企业需求,努力打造全国医疗器械创新策源地和产业集聚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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