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第四次动态调整。 化妆品新原料雪莲花愈伤组织粉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目录》Ⅱ。本次调整同时对《目录》Ⅰ中49个原料的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
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取消控采易药(营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辽)网械平台备字〔2021〕第00002号,网站名称:控采易药(营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域名:wbkcyy.com}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特此公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3日
为持续提升药品安全性监测工作质量,强化报告可利用性,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编写了《辽宁省药品不良反应个例报告管理和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在省内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评分(2024版)》基础上,由全省14个市级中心骨干参与编写,并经专家研究论证后在省内发布实施。《指南》结合ICH E2D(R1)转化实施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结构化项目,明确报告填写规范,强化个例填报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适用于省内各级监测评价机构、医疗机构及经营企业。 通过夯实基层单位报告质量要求,增强风险识别、分析与预警能力,实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源于临床、服务临床、反馈临床”的风险管理理念,为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和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机关各相关处、稽查局、器审中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体系运行水平,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7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并经2026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2.上海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附件1上海市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药监综妆〔2025〕70号)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2026年,重点聚焦筑牢基础,实现“三个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全面营造落实化妆品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良好氛围,关键岗位人员质量管理法规知晓率全面提升;组织排摸到位,摸清辖区内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建设运行现状;计划分解到位,系统梳理共性问题、明确解决措施、阶段性推进时间表及针对性指导方案。 2027年,重点聚焦深化推进,实现“三个稳步”:企业责任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意识、质量体系运行效能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稳步提升;企业质量风险防控能力稳步提档,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深度转型;监管效能稳步提升,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智慧化、科学化监管能力持续深化。 2028年,重点聚焦提质增效,实现“三个跃升”:企业责任深化落实,行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共性问题有效解决,关键岗位人员质量管理法规执行程度显著提升;行业发展提档升级,积极培育若干质量体系完备、质量效益突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化妆品龙头企业,依托上海产业集群优势,推动产业向标准化、智能化、国际化跨越式迈进;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健全多元监管机制,风险预警等智慧监管水平显著提高。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与摸底调研(2026年2月—6月) 全市组织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及本市方案的宣贯动员;组织开展辖区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调研,梳理形成化妆品企业共性问题清单和解决措施;建立辖区化妆品企业监管台账和对企指导台账;建立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联动工作机制。 (二)全面推进与精准施策(2026年7月—2028年6月) 落实质量体系精准指导,完善质量管理指南手册,提升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建立风险交流机制,增强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开展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研究,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加大典型经验培育和推广力度,健全社会共治格局;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质量体系检查标准,强化智慧监管赋能,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2028年7月—12月)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梳理问题短板,及时改进优化。全面总结行动方案实施成果,固化经验做法。健全精准指导、风险交流、分类监管等工作机制,研究质量体系管理长效工作举措。 三、工作任务 (一)研究质量体系运行共性问题 各单位对本辖区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围绕质量体系文件的完整性、生产过程与注册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一致性、原料使用的合规性,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质量体系自查、委托生产行为监督、产品放行制度执行等,全面排摸企业现状并分类建档。结合历年日常监管、体系核查、主体责任评估等数据,按照风险等级梳理质量体系运行中的共性问题,建立共性问题清单,明确解决措施及阶段性推进时间表,并通过政策问答、培训释疑、入企宣贯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引导,推进各项解决措施落地落细、闭环见效。 (二)开展质量体系提升精准指导 各单位要统筹考虑企业规模、风险防控能力、企业需求等因素,建立对企指导台账和针对性指导方案,重点围绕完善质量体系文件、提高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自查自纠能力、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精准开展指导服务。积极推行“一企一策”“服务到企”工作模式,采取“蹲点式”检查、“错题”辅导等方式,加大对化妆品企业,特别是儿童和特殊化妆品企业、中小规模企业的指导力度,探索建立并持续优化对企精准指导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评估指导成效。 (三)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 各单位要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等纳入每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提升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质量管理法规知晓率和执行力。鼓励行业协会每年组织面向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管理公益培训,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督促企业建立基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审核、产品逐批放行、有因启动自查、质量体系自查等工作制度。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机制,提高企业内部风险化解能力,引导全员参与质量体系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动态、全面、自觉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和研判核实,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风险交流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共性问题与典型案例,联合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对照检视自身质量体系运行漏洞,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五)推进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创新 结合本市化妆品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企业积极运用智能化、多元化生产方式,持续提升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通过课题研究、行业调研等方式,探索研究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质量体系的外设仓库产品放行管理要求,科学制定与化妆品数字化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审查要求和检查标准。 (六)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 科学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加大对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发现质量体系存在缺陷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有效落实整改后监督复核工作;通过检验、监测等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七)推动产业发展提档升级 精心筛选质量体系运行良好的化妆品企业,系统总结其先进典型经验,依托主流媒体、药品安全宣传周等平台,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企业家上讲台”“质量安全负责人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东方美谷”“美创静界”等产业聚集区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标准引领、监管赋能等组合措施,助力本市化妆品产业向标准化、智能化、国际化转型升级,培育若干质量体系完备、质量效益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化妆品龙头企业。每年形成2—3个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体系提升和企业发展典型经验,加强企业间互学互鉴。 (八)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引导,聚焦原料管理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化妆品原料采购协议示范文本》等行业规范和指南,探索化妆品原料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提升培训课程,搭建经验交流平台,推广先进企业典型做法。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作,支持新闻媒体充分挖掘化妆品企业的质量体系文化,积极宣传优秀企业和先进案例,在重要节点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国妆美誉度和消费者信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标化妆品行业发展需求,强化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化妆品联合课程设置,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九)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深化涉企检查改革,按照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统筹各类型检查工作,实施“多合一”检查,提升检查工作质效。根据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情况、风险防控能力、信用记录等要素,进一步完善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机制,优化“监管+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十)完善质量体系检查标准 深入研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的共性问题,通过研讨会、政策问答、培训宣贯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统一检查标准和尺度,提升监管检查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关注产业发展需求,编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合规指引》,研究优化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十一)强化智慧监管赋能 探索构建化妆品领域动态监管与多维风险预警模型,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手段辅助开展检查和风险趋势研判,持续提升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助力行业智能制造发展,积极引导化妆品企业将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入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鼓励企业探索构建从原料入厂、智能制造到追溯管理的全链条智慧管控体系,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每年组织化妆品监管与检查人员培训,综合运用法规标准解读、案例剖析、模拟检查和技能比武等方式,全面提升其现场检查、风险识别和合规指导能力。确保相关监管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质量体系培训,并持续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提升三年行动重要意义,认真按照部署落实各项任务,深挖工作亮点,宣传推介特色做法和典型经验,并及时总结固化为工作制度和机制。工作中如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管局。
4月10日,省局召开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安全风险会商会,听取2025年第四季度药品安全风险整改落实情况,分析研判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安全风险形势。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咏梅主持会议并讲话。会上,传达了国家药监局2026年集采药品生产监管推进会精神。有关处室和单位汇报了2025年第四季度药品安全风险整改落实情况,聚焦药品注册、生产两大环节,采取案例分析法对第一季度发现的主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了分析研判和等级评定,确定了风险清单,提出了下一步风险防控措施和对策建议。会议强调,一要深刻领会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风险管理的系列文件要求,牢固树立风险管理首位意识,将其贯穿于药品全生命周期。二要精准聚焦临床试验、注册检验,以及生产合规、质量体系、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和电子批记录等环节的突出问题,建立全链条的风险隐患排查机制。三要压实责任、提升能力、抓实抓细、严查快处,确保已发生的问题整改到位、依法处置到位,形成“点对点”的风险闭环管理机制,以高水平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局药品监管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会议。
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辖区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市药监局第五分局召开2026年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工作部署暨政策培训会。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疫苗储配、医药物资储备及药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企业代表120余人参会。 会上,全面回顾了2025年辖区药品流通监管工作成效,部署了2026年重点任务。会议明确,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化之年。分局将坚持精准监管、主动服务、协同发展原则,持续擦亮“国门药监先锋”党建品牌,落细落实“服务包”政策,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赋能发展。同时对企业提出四点要求:一要扛牢主体责任,健全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守牢药品安全底线;二要狠抓扫码追溯,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三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在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要求;四要坚持创新驱动,加快现代化物流仓储、远程药学服务等新模式应用,提升行业发展质效。 随后,分局围绕药械网络销售“清网”行动监管要点开展专题培训;两家药品经营企业分别就现代化物流库房建设、远程药学服务中心运营进行经验交流;行政审批处领导针对企业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进行现场解读,并设置交流答疑环节,直面企业诉求、精准回应关切。 下一步,第五分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持续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与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不断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为首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及公众用药安全筑牢坚实屏障。
因终止药品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对重庆三创医药有限公司、重庆霖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全能极(重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三创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792重庆霖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1363全能极(重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088
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注销重庆市五心好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市五心好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00098
局属各检查局、各相关事业单位,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二支队,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我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号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配制中药制剂的受托方,应当是本市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所载明的配制范围一致或者该剂型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委托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中药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受托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相关剂型《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告知书》复印件。 (五)委托配制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 (六)委托配制的制剂原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委托配制的制剂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七)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 (八)配制场地变更研究资料(受托方的配制场地与制剂注册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备案时的配制场地进行对比研究): 1.场地变更前后配制工艺比较; 2.场地变更后配制工艺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批配制记录; 3.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 4.场地变更后连续3批配制样品质检报告; 5.稳定性研究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市药监局于5日内予以备案,发放《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附件2)。 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号格式为:渝药委备字+4位年号+3位顺序号。 第八条市药监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信息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九条委托配制备案信息公开后,医疗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中药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回执中的配制地址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条《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有效期为3年,如申请材料剩余有效期不足3年,委托方书面承诺相关材料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备案凭证有效期可不受现行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制。期满后需延续委托的,委托方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第(一)至(七)项内容提交资料,同时提交3年内该品种配制情况、变更管理、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内容的回顾报告。 相关材料在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市药监局应取消该医疗机构的委托配制备案号。 第十一条变更受托方、变更受托配制地址的需重新备案。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第(一)至(八)项内容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方或受托方单位名称、委托配制地址、中药制剂名称等发生文字性变更时,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提交备案信息变更资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凭证》有效期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原则上只能委托一个受托方进行配制。受托方不得将受托配制的制剂再次委托其他单位配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备案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对其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条件下配制的制剂规模批次,在取得委托配制备案凭证后,符合制剂放行要求的可以供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制剂的配制使用、风险管理等措施。 第十七条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原批准(备案)的质量标准,其处方、工艺、包装规格、说明书及标签等应当与原批准(备案)的内容一致。委托方和受托方单位名称、委托配制地址等信息应在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说明书、标签中标明。 第十八条市药监局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完成委托配制备案的中药制剂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首次申请委托配制备案的(含变更受托方、变更配制地址重新备案),需进行备案后的技术审查,原则上于一年内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九条技术审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能够证明制剂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或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市药监局应当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或暂停配制、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未按要求暂停配制、使用的,市药监局将取消该医疗机构的委托配制备案号。 第二十条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药监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依职能职责负责市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备案、监督管理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医疗机构提交的备案信息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行政审批处负责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资料的签收、备案凭证的发放。 药品注册管理处负责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对中药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回执中的配制地址信息进行更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资料审查、备案。 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开展备案资料的技术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对首次申请委托配制备案(含变更受托方、变更配制地址重新备案)的中药制剂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20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局属各检查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按委托方所在地进行属地监管)。对首次备案的中药制剂应当于备案后一年内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二支队负责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该医疗机构的委托配制备案号,且一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同时向社会公示相关情况: (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配制、使用的; (三)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配制、使用的; (四)应当取消委托配制备案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抽检等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申请表 2.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附件1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申请表制剂名称剂 型执行标准规 格批准文号/备案号制剂有效期申请内容首次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信息(文字性变更)□委托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定代表人(签字)药学部(药剂科)负责人(签字)/备案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经办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企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配制)范围生产(配制)地址受托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该剂型的《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告知书》编号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配制范围制剂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备注附件2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凭证备案号:渝药委备字_ _ _ _ _ _ _号制剂名称剂型批准文号/备案号委托方委托方注册地址受托方委托配制地址备案信息同意备案,备案有效期至年月日。主送单位(委托方)抄送单位(受托方、委受托双方所在地检查局)备 注医疗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对该中药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回执中的配制地址信息进行更新。(公章)年月日
近日,合肥立方制药的益气和胃胶囊获批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这标志着我省中药保护品种再添新军。自2020年以来,我省已有8个中药品种获国家二级保护,获批总数位居全国第二。中药品种保护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申报中精准发力、严格把关,高效履行初审与现场核查职责。针对药学、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等多领域、多场地特点,坚持“一品一策”,与申请人深度沟通,全程跟进、逐项把关,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初核任务,为品种获批提供坚实技术支撑。下一步,中心将紧扣国家和省局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部署,立足技术审评职能,全力推动中药产业提质升级。一是摸排具有保护潜力的品种,分级分类建立候选保护清单;二是深化政策宣贯,用好“送教咨询”“药审‘药’知道”等平台,引导企业夯实研究基础;三是强化全程精准服务,从品种筛选、申报培育到现场核查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助力打造更多特色中药品种,为全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