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履约,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监管条例》《全省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突击战”工作方案》《湖南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和《湖南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规定和部门职责,结合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参保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省本级2026年度核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对医保基金安全的新要求,立足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精细化监督管理机制,管好用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二、核查任务 全年度根据医保核查及部门职责要求,计划以日常核查、专项核查、触发试核查、抽审核查、组织自查自纠、年度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医保报销、就医购药、医保登记、协议履约等情况中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核查。坚持以堵漏洞、强监管、重处理、严震慑为原则,以确保规范履约协议、防范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正当权益、保障基金安全为目标,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落实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主体责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自觉规范医药服务与收费行为,确保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正当权益。 三、核查对象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省本级参保登记单位,省本级参保人员。 四、核查方式及核查内容 根据《全省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突击战”工作方案》《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相关要求,以及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条款,核查方式分为日常核查、专项核查、触发式核查、组织自查自纠和年度现场核查等。参照运用智能审核及大数据分析结果,按照查实、查严、查细原则,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核查、抽查、购买第三方服务辅助核查等多种形式,全年按时间节点逐步推进。 (一)定点医疗机构 依据年度核查计划和触发式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实施。根据2026年度国家飞检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核查心内科、骨科、血液透析、康复、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肺癌、麻醉、重症医学、肿瘤、口腔、内分泌、精神医学等领域存在的虚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伪造医疗文书票据、冒名就医购药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药品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DRG付费医院重点核查高编多编、分解住院、转嫁住院费用、推诿病人、降低入院标准、医疗服务不足等违规违约行为。 (二)定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药品零售药店 依据年度核查计划和触发式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对照《省本级定点门诊慢特病药店(含延伸店)现场核查情况表》《省本级定点“双通道管理”药品药店现场核查情况表》的核查内容及要求标准,重点核查虚假购药、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票据购药、冒名购药,为患者跨病种购药、串换药品购药、超剂量购药、不按处方购药、超医保限制支付购药、超医保限价(挂网价)购药,以及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的其他违约行为。 (三)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及医保待遇认定 实施触发试核查,根据投诉举报,核查伪造变造涂改虚假票据报销、虚假就医购药、冒名就医购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对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医保待遇进行抽查,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评审标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病种、超医保限制支付范围审批待遇。 (四)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和参保个人参保权益、待遇 实施触发试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核查是否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是否及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参保人是否按照审批要求享受合理待遇。 (五)零星报账抽审核查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程(2025版)》(详见国医保办〔2025〕7号文件),以及《湖南省本级医疗保障费用审核核查工作细则(试行)》(详见湘医保中心函〔2025〕3号文件)要求,结合《关于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费用事后核查指引》文件要求,对零星报账根据每批次结算数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核查,其中门诊慢特病、“双通道”业务零星报账每笔结算费用大于等于1万元的必抽审,住院业务零星报账每笔结算费用大院等于5万元的必抽审。 五、核查结果运用 根据核查结果,依据《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要求,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做出相应的协议处理。核查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协议指标履约情况扣分挂钩,与定点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返还、医保协议续签、信用等级分类等挂钩。对作出重大协议处理的定点医药机构,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见湘医保发〔2025〕4号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做出记分处理。对核查情况确定无需处理的,需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情形应移交行政部门的,及时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统筹谋划和工作调度,协调解决核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高 质量完成各项核查任务,确保省本级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二)加大协议处理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核查重点,深入细致核查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对违反协议约定的严格依照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与年度医保协议履约评估、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相挂钩。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及时移交医保行政部门。 (三)严肃核查纪律。核查工作人员在开展核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工作人员“十条禁令”,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核查工作并按核查文书要求做好相关记录。严格保守秘密,遵守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任何贪污腐败和权力寻租行为。防止有问题不核查、有线索不查处、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不移交、系统内外勾结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2026年4月14日
近日,市药品审查中心组织专业核查组,对北京市药品研发注册项目制管理品种某罕见病治疗药品开展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此次核查以“严监管、强服务、优标准”为核心导向,既守住用药安全底线,又依托项目制服务助力研发提速,为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筑牢屏障。 本品作为覆盖儿童人群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兼具研发难度大与临床需求迫切的双重挑战。为此,核查组严格落实国家“提前介入、研审联动、一企一策”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制品种管理特点与儿童受试者试验特殊性,采用“现场核查+远程溯源”双重模式,精准聚焦核心环节。 核查中,核查组一方面严谨核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与规范性,确保试验方案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细致核查试验流程合规性,重点核查试验药物管理、样本采集转运、基因检测等环节的溯源链条,保障每一步符合要求。同时,针对儿童人群特点,核查组逐项核验知情同意流程、安全监测机制及不良事件处置方案,全方位守护儿童受试者合法权益。 区别于传统核查,此次核查将项目制服务贯穿全程。核查组主动对接研发需求,现场解答试验流程疑问,指导优化数据记录规范,以“监管+服务”双轮驱动助力罕见病药品研发提质增效。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聚焦罕见病及儿童特殊人群药品监管,深化项目制管理与精准服务,推动更多罕见病治疗药品规范研发、早日上市,切实惠及患病儿童及家庭。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染发、烫发和防晒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组织制定了《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6项技术指导原则(附件1—6)。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要求,现予发布。特此通知。附件:1.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染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3.烫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4.烫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5.防晒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6.防晒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检院2026年4月15日
近日,市药品审查中心组织专业核查组,对北京市药品研发注册项目制管理品种某罕见病治疗药品开展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此次核查以“严监管、强服务、优标准”为核心导向,既守住用药安全底线,又依托项目制服务助力研发提速,为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筑牢屏障。 本品作为覆盖儿童人群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兼具研发难度大与临床需求迫切的双重挑战。为此,核查组严格落实国家“提前介入、研审联动、一企一策”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制品种管理特点与儿童受试者试验特殊性,采用“现场核查+远程溯源”双重模式,精准聚焦核心环节。 核查中,核查组一方面严谨核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与规范性,确保试验方案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细致核查试验流程合规性,重点核查试验药物管理、样本采集转运、基因检测等环节的溯源链条,保障每一步符合要求。同时,针对儿童人群特点,核查组逐项核验知情同意流程、安全监测机制及不良事件处置方案,全方位守护儿童受试者合法权益。 区别于传统核查,此次核查将项目制服务贯穿全程。核查组主动对接研发需求,现场解答试验流程疑问,指导优化数据记录规范,以“监管+服务”双轮驱动助力罕见病药品研发提质增效。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聚焦罕见病及儿童特殊人群药品监管,深化项目制管理与精准服务,推动更多罕见病治疗药品规范研发、早日上市,切实惠及患病儿童及家庭。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6〕29号)安排,四川省药监局制定了《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一、检验工作要求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附件1)开展检验工作,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寄出检验报告书(或发送电子报告),并做好相关检验数据的汇总及检验结果的分析工作。二、复检工作要求(一)复检申请及批准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附件2),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复检机构并提供《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复检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逾期提出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逾期不复检的视为放弃复检。(二)复检调样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机构调样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提交《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及原检验过程、结果判定依据等材料,应当按照产品储存运输条件审慎稳妥转移样品。(三)复检报告送达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首次检验报告送达要求,自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送达(复检申请人收到复检报告的时间以实际第一次收到计算)。(四)复检费用承担当事企业或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逾期未交的,复检机构有权取消复检并通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未支付复检费用而取消复检的,对该批初检报告不得再次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三、其他要求当事企业或单位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进行验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申请书》(附件4)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当事企业或单位认可该检验结果。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处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在收到该异议申诉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收到产品不符合规定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 2.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复检申请表 3.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复检通知书 4.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申请书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支持医疗技术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省医疗保障局通过结算数据梳理、医疗机构申报、专家集中评审等程序,编制了《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及理由,反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签名,并附联系方式,匿名信件和邮件不予受理。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电子邮箱:yyfwglc@163.com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收,邮政编码:150036(请在信封和电子邮件注明“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意见反馈”字样)。联系方式:0451-88830031附 件: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互贵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互贵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210007号2重庆莱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0027号3重庆裕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68号4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46号5重庆奥特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53号6重庆远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42号7重庆天基权量子医学发展研究院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003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浙江和创新浙江发展战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项目规范实施与管理,加快建设卫生健康一流创新生态,我委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一、征集时间2026年4月15日至4月24日二、参与方式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0571-87709394电子邮箱:kjc@zjwjw.gov.cn邮 编:310006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16号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卫生健康委2026年4月15日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卫生健康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建设一流创新生态,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5〕1号)《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科发规〔2025〕26号)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定位】本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立足我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现实需求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强化有组织科研,鼓励医研企、医工信跨域联合攻关,重点支持突破临床诊疗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攻克重大疾病防治、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等重难点问题,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支撑。第三条【项目内容】项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成果导向,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临床研究、产品开发到推广应用进行整体谋划、一体推进,注重临床转化应用前景,促进产出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根据项目层级和任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委省共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以及省委科技委交办的其他专项科技任务,具体项目类别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动态调整。第四条【基本原则】(一)紧扣需求、聚焦重点:围绕生物技术、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领域,以及重大疾病防治等临床重点领域、制约卫生健康行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精准部署和组织攻关任务。(二)应用为基、成果为王:明确任务目标,注重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坚持以临床应用疗效和市场客观标准来科学衡量项目实施成效。强化新技术、新方案、新产品、新标准的临床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三)医企融合、开放协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形成“临床问题—技术攻关—产品转化”闭环。(四)规范管理、讲求实效:完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强化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严守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第五条【管理平台】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全流程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系统”,落实科技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第六条【横向认定】对医疗卫生机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总金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申请认定为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金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审定、立项发文、签订项目任务书等;(二)指导专业管理机构做好项目申报、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工作,并对专业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三)推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实现项目产出结果有效应用;(四)强化任务协同和政策保障,监督项目实施、审批调整事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五)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落实惩戒措施。第八条【专业管理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参与项目方案、需求征集、指南编制;(二)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促进项目数据汇交和成果转化应用;(三)按要求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报告及落实;(四)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进行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九条【项目推荐单位】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等为项目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履行项目推荐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二)协调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三)及时报告项目重大成果和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四)配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经费,保障项目实施条件;(三)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监督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四)规范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五)实施成果转化,按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六)履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生物安全和数据汇交等制度要求;(七)开展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调查,依据职责权限作出处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临床研究备案等规范要求,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二条【需求征集】省卫生健康委聚焦卫生健康领域战略任务和科技创新重点公开征集问题与需求清单,或面向有关单位、企业等定向征集。第十三条【指南编制】省卫生健康委围绕需求导向、成果导向、应用导向,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形成项目指南,明确申报要求、攻关内容、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成果产出和转化要求、目标任务、遴选方式、研究时限等。第十四条【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应为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的我省独立法人单位,重点面向研究型医院为主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联合申报。(二)负责人要求:应为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最新科技、人才政策导向,行业科技攻关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动态调整相关条件范围。第十五条【遴选方式】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项目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提升项目组织实施成效。第十六条【形式审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资质、材料完整性、科研诚信、伦理审查等开展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织有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专业领域经验丰富、客观公正,且活跃在科研一线,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实行专家回避和轮换制度,通过诚信审查、提醒监督等方式,从严管理使用评审专家。积极推动人工智能赋能项目评审,构建智能、高效、客观、公正的评审机制。第十八条【立项程序】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申报要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下达立项文件。委省共建项目立项程序,按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实施。第四章 实施管理第十九条【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立项后,省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经费预算、成果产出等要求(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按要求落实成果转化义务及期限。第二十条【事项调整】(一)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周期、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后形成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实施周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二)项目参与单位等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重点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审批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三)项目参与人员变更等一般调整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报专业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终止:(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问题或者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经费使用、科研安全、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存在抄袭、剽窃、论文买卖、成果造假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六)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逾期1年未完成验收工作;(七)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经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项目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验收或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情形,省卫生健康委可直接终止项目;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科研违规与失信行为的,及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期满6个月内,通过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并重点围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提交验收材料。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浙江医学科研数据库汇交项目科学数据,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数据汇交证书,作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管。专业管理机构通过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验收标准】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出具验收证书。(一)通过: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基本达成,经费执行合理合规;(二)不通过: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目标或内容;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抄袭、造假;验收过程中存在“打招呼”、请托等科研不端行为;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存在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情形。对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申报人,按规定暂停其项目申报资格,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二十七条【项目成果】项目验收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应标注“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Medical and Health Science Program of Zhejiang Province”)字样及项目编号,研究成果作为验收的确认依据,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项目形成的成果应在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纳入成果转化统一管理。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项目坚持多元化投入机制,省卫生健康委明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依托单位按要求落实配套经费,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多元投入。第二十九条【经费使用】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政策规定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费用,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未通过验收的,按经费退回要求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在经费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三十条【经费退回】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补助经费。项目终止的,经核查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监督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和成效、实施主体的法人责任落实、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强化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监管。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并将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项目任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临床研究备案】涉及临床研究项目,应按要求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未按要求完成登记的,取消立项资格。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项目,按照《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科技治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科技治理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项目,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已批准或备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要求。严格遵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要求,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后开展。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和临床研究有关规定,开展临床研究科学性和伦理审查,规范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规范科研诚信管理,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严禁“请托、打招呼”等破坏评审规则的行为,严禁各种造假、抄袭、剽窃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三十四条【结果应用】加强监督管理结果应用,对成效突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可作为后续科研项目、科创平台等支持的重要参考;对执行管理不力或违规的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申报名额、限制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存在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委省共建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管理要求外,还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已立项的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按原有规定管理。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6年 第35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新版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药监局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详见附件1、2,以下统称为许可证)。 新版许可证正、副本登载二维码,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车间和生产线、委托/受托生产、变更记录等信息。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等业务申请,发放新版许可证。申请并完成生产许可变更的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申请并完成生产许可核发或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发放且未发生变更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委托或受托情况”不再标示“委托有效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委托或受托情况”页面增加“状态”栏,针对2026年1月6日前终止委受托生产关系但未办理核减委受托生产许可的情形,在“状态”栏注明“已失效”。许可证委受托生产关系显示“已失效”的企业请于6个月内向省药品监管局申请注销或者核减相应委托、受托生产范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2.《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3日
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药监局对现有6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决定废止10件,延续有效期24件,其他尚在有效期29件。截至通告之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总计53件。特此通告。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4日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1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食药监办安〔2013〕52号)2024年已延期至2029年4月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药注〔2016〕234号)2024年已延期至2029年4月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7号)2024年已延期至2029年4月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19〕10号)废止5关于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黑药监规〔2019〕14号)2024年已延期至2029年12月6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4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4月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5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4月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6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4月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3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4月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4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4月1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6号)废止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试行)》等3个程序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7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8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2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物警戒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5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号)延续有效期至2032年1月1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0号)尚在有效期1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3号)尚在有效期19关于印发《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4号)废止20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6号)尚在有效期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7号)尚在有效期2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9号)尚在有效期2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20号)尚在有效期24关于调整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1号)尚在有效期2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2号)延续有效期至2027年7月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3号)延续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关于推动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告(黑药监规〔2023〕4号)尚在有效期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5号)延续有效期至2027年9月29关于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7号)废止30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8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9号)延续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2关于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号)废止3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黑龙江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黑药监规〔2024〕3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4月3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4号)废止3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放射性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准入检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5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6月36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6号)尚在有效期37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7号)废止38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8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7月3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和样品生产地址变更指南(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9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9月40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0号)尚在有效期41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符合性检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1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0月42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2号)尚在有效期43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妆品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3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1月4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放射性药品使用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4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2月45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储存、运输和仓库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5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2月46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中药材)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6号)尚在有效期47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17号)尚在有效期48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全省药品批发(连锁总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1号)废止49关于印发《2025年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2号)废止5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3号)废止5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4号)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3月52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黑药监规〔2025〕5号)尚在有效期5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6号)尚在有效期5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7号)尚在有效期55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8号)尚在有效期56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9号)尚在有效期57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置自动售械机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10号)尚在有效期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11号)尚在有效期59关于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12号)尚在有效期60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13号)尚在有效期6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5〕14号)尚在有效期6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药监规〔2026〕1号)尚在有效期6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黑药监规〔2026〕2号)尚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