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6年 第35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新版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药监局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详见附件1、2,以下统称为许可证)。
新版许可证正、副本登载二维码,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车间和生产线、委托/受托生产、变更记录等信息。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等业务申请,发放新版许可证。申请并完成生产许可变更的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申请并完成生产许可核发或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发放且未发生变更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委托或受托情况”不再标示“委托有效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委托或受托情况”页面增加“状态”栏,针对2026年1月6日前终止委受托生产关系但未办理核减委受托生产许可的情形,在“状态”栏注明“已失效”。许可证委受托生产关系显示“已失效”的企业请于6个月内向省药品监管局申请注销或者核减相应委托、受托生产范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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