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水平,不断促进医药零售规模化、集约化、便利化,更好地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优化许可准入,放大政务服务增值效能
1.鼓励连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通过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通过并购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被整合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无需注销后重新办理(即“一注一开”)的,可以直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被整合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需要“一注一开”的,可以在重新办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载明原企业相关信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时,经营(仓库)地址、经营场所(仓库)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简化现场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整合时,双方通过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被整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继续销售原有库存合法的药品。各地医保部门根据规定,对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医保定点药店,从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可以延续原有医保定点资格。
2.优化医保定点药店准入机制。根据群众购药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定点评估向零售连锁门店倾斜,对申请企业经营方式属于已定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直接给予一定分值加分。引导医保定点药店有序竞争,推进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
3.优化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支持各市县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产业特点、监管需要,进一步制修订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连锁企业(连锁总部、连锁门店)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力争到2026年底,全省零售连锁行政许可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40%以上。
二、加强改革创新,赋能零售企业降本增效
4.规范连锁门店间药品调剂。同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门店之间,在确保药品质量前提下,可以在经营范围内按需调剂除冷冻冷藏和特殊管理以外的药品。调剂药品前应当经连锁总部允许,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调拨药品的信息更新;连锁总部应当建立门店间调剂管理制度,监督调剂过程持续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保证药品流向可追溯。
5.规范连锁企业远程审方服务。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依法配备执业(中)药师的基础上,鼓励连锁总部为所属门店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作为连锁门店的补充。连锁总部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的,配备的执业(中)药师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审方职责。
6.优化连锁企业药品网售模式。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在保证全过程符合药品储存、运输和追溯要求基础上,可以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也可以由连锁总部提供药品储存、配送等业务。
三、培育新质动能,助推零售企业转型升级
7.规范批零一体化发展。同一法人主体同时取得批发和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可以整合满足批发、零售连锁经营所需的仓库、设施设备及相关人员,提升仓储运输效率。
8.支持处方流转与医保统筹支付。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对接,实现处方信息实时流转与核对。规范处方流转,药品零售企业按规范开展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药品调剂,严禁伪造、篡改外配处方。
9.鼓励连锁企业多元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订店送”“DTP药店/药房”等服务;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法开办乙类非处方药专营药店;持续推进民生药事服务,在保障药品供应基础上,拓展便民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效益与民生效益统一。
10.助推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履行药品追溯义务,实现药品全品种追溯码采集、上传、核对等工作;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化传递首营资料、票据等资料。医保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医保信息系统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明细、电子票据、药品追溯码、视频监控及进销存等全量数据信息,支持医保码全流程应用,正确接收、保存和上传各类处方信息。对于未完成系统改造或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新增为医保定点。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
11.夯实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法规宣贯,主动增强医保基金使用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定点药店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杜绝虚假处方、先药后方、串换药品、诱导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12.推动线上线下有序经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加强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严禁连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强化药品网售管理,确保网络销售药品来源合法、信息真实、配送安全。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在适宜的温湿度环境下储存。加强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配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要求。
13.规范药学服务模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引导执业药师切实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科学、准确的用药指导服务,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持续加大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力度,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对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罚。
五、强化协同共治,推动药品供应安全有序
14.强化医保协议履约管理。督促定点药店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做好药品调配、处方流转管理、系统对接、资料留存、全程追溯扫码等相关工作。综合运用日常履约核查、费用审核和专项巡查等方式,加大定点药店督导力度,将协议履约情况与医保资金拨付、协议综合清算挂钩。
15.加强药品零售领域信用管理。鼓励各地积极融入“信用浙江”建设,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信用评定结果运用,探索打造药品零售环节信用管理高水平应用场景,推动形成知信、重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16.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三医”协同力度,加强许可、定点、违法线索等信息共通共享,深入推动联合监督检查、协同执法办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实施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行为。医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医保定点药店出现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17.加大行刑行纪衔接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衔接机制,加强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药品违法案件以及党员干部违纪等行为,应移尽移,确保涉药违法犯罪行为和违纪行为依法得到严惩,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秩序。
本文件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下载地址:https://mpa.zj.gov.cn/col/col1229136205/art/2026/art_04440434606247fe96ee83c8a3fd11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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