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
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办法。 [1]
2021 年 1月 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2月 7日。
办法修订
2000 年 9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2000 年 9月 25 日公布施行。 [3]
根据 2011 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21 年 1月 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2月 7日。 [2]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
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
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实
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
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
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
理制度、用户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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