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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文档简介: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办法。
专家名称: 山药
更新日期:2021-01-15
类别:药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12页
应用岗位:互联网信息质量管理
应用地区: 全国
法规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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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 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办法。 [1] 2021 年 1月 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2月 7日。 办法修订 2000 年 9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2000 年 9月 25 日公布施行。 [3] 根据 2011 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21 年 1月 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2月 7日。 [2]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 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 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实 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 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 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 理制度、用户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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