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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通用标签》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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