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进口化妆品的责任企业在国外,以往只在注册、备案行政许可环节提出了明确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要求,但对产品上市后监管所需对应的责任主体(如经销商、进口商)把控不足。
《条例》完善了进口产品注册人和备案人的主体责任。《条例》对进口产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如何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进口产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必须指定境内企业法人承担行政许可具体工作,协助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这意味着,进口化妆品从注册、备案开始,到销售期间,再到不良反应监测,在华责任单位均需在注册人、备案人的监控下履行相应责任。既明确了责任主体,又符合不同化妆品在“上市前”“上市后”不同的经营主体的设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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