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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有说“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请留意后半句) 请问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的
CIO在线-半边莲的回答:

答: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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