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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装箱单即可视作随货同行单,同时要确认装箱单上的信息是否具备足够的信息,可确认到货医疗器械就是所采购的医疗器械,可参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5.36.2“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司是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注明的代理人,则生产企业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等信息,并不适用进口这个环节。但正常情况下应该包括供货者、运输者、医疗器械名称、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信息,以及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序列号其中一种或多种,可识别器械个体特异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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