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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江苏常州)准备申请3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在招1位医技人员从事采购,因公司的采购销售部门在异地分公司,故考虑在异地招聘到合适人员后,以异地分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缴纳在当地),但平日管理都是由常州总公司负责,这样有问题吗?相关法规有什么规定?如药监局有异议,应该如何沟通并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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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在线-路路通的回答:

你好,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未对企业采购和销售人员要求全程在岗情况,但按人员在职要求,采购人员应保证签订合同、社保购买、培训记录都在企业办公场所,还需保证企业购销行为在企业办公场所执行和管理,不能出现非批准的异地购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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