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号窗口
4、药监咨询:0731-82213690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本省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教学科研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等。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2、资料审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行政审核: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办人对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处室负责人根据初审情况和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4、审定: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5、告知与送达
办理结果:(1)对同意发《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的,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中填写并核对许可信息,由省局政务窗口制作《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并送达申请人;(2)对不同意核发《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省局政务窗口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准许证申请表;>>申请表
2、购货合同或者订单;
3、授权书;
4、承诺书;
5、《进口准许证》;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医药产品注册证》;
8、《进出口企业资格证》;
9、公证文本;
10、出口国家中英文名称对照表。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什么要求?
答:《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第十二条: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