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1层
4、咨询电话:010-88331701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注册人申请注册;
2、受理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审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4、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5、国家药监局决定准予注册/不予注册;
6、送达。
申请材料
1、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注册人被吸收合并或成立子公司,可以申请变更注册人吗?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问题2:原产品注册证中未体现PA值,需要增加PA值标注的,应如何申请?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产品增加SPF/PA值应按照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问题3: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化妆品是否可以提出变更、补发、延续等申请?
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规定,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对于可以申请的事项,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提交纸质资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