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CIO在线为您找到 1913 条相关结果
  • 关于公开征求《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反馈至相应的联系人(附件3)。附件:1.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3.联系方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月6日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产品结构组成中以重组胶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作为主要原材料发挥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护理的创面敷料。产品中所含的重组胶原蛋白等组成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产品通常为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型式,包括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和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以无菌形式或非无菌形式提供。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完整皮肤、瘢痕、阴道、口腔、鼻腔、肠道等非皮肤创面的清洗及护理的产品,也不适用于含有活性成分、发挥药理学作用成分及能释放活性物质/能量的物质、可降解材料等的创面敷料,或其他形式的创面敷料(如用于慢性创面的敷料、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敷料、粉末敷料、水胶体敷贴、泡沫敷贴等)。对产品分类不明确的,需申请产品的属性界定。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既往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关联文件(如主文档授权信)及其他管理信息等。1. 申请表1.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的材料部分统一为“重组胶原蛋白”,不区分具体材料特征。如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1.2 管理类别、分类编码申报产品中所含的重组胶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时,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0创面敷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关描述。根据不同的产品型式,二级产品类别可为-01创面敷贴、-04凝胶敷料、-08液体、膏状敷料等。1.3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申报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主要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同时应满足《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例如:(1)使用不同灭菌方式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不同,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2)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产品,如主要组成成分或配比不同,且性能指标存在差异,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3)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产品,如主要组成成分和配比一致,仅仅是包装材质不同,如硼硅材质西林瓶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喷瓶,可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1.4 型号规格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1.5 结构及组成结构及组成中组分名称应规范。产品所含成分可能涉及很多种类,但所含成分不应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各项文件中结构及组成应一致。2. 产品列表应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规格型号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3. 既往沟通记录3.1 在产品申报前,如果注册申请人与监管机构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申报前沟通。3.1.2 既往注册申报产品的受理号。3.1.3 既往申报前沟通的相关资料,如既往申报会议前提交的信息、会议议程、演示幻灯片、最终的会议纪要、会议中待办事项的回复,以及所有与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3.1.4 既往申报(如自行撤销/不予注册上市申请等)中监管机构已明确的相关问题。3.1.5 在申报前沟通中,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3.1.6 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3.2 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4. 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5. 其它管理信息5.1 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5.1.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5.1.2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5.1.3 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5.1.4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5.1.5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意注册申报的声明或授权文件;还应提供注册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关系(包括法律责任)说明文件,应当附相关协议、质量责任、股权证明等文件。5.2 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5.2.1 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申请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5.2.2 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5.2.3 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5.2.4 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2.5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5.2.6 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5.2.7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二)综述资料1. 产品描述1.1 工作原理应描述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应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原材料及供应商信息、各组分在产品中的功能。应列明全部添加成分及含量,配方中添加的相关成分应不可被人体吸收、不得含有具备药理学作用,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证明材料。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建议符合YY/T184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1.2 结构组成申报产品以重组胶原蛋白作为主要原材料发挥作用,辅以成膜成分(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等)、保湿润滑成分(甘油、丙二醇、海藻糖、聚乙烯吡咯烷酮等)、高分子增稠成分(卡波姆、黄原胶、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等)、调节剂(三乙醇胺等)、乳化剂(油酸山梨坦(司盘80)、鲸蜡硬脂醇等)、防腐成分(尼泊金甲酯钠、尼泊金丙酯钠、苯氧乙醇、羟苯甲酯等)、缓冲剂(醋酸盐缓冲剂、磷酸盐缓冲剂等)、水(注射用水、纯化水等)或基质载体(无纺布贴等)等。产品通常为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型式,一次性使用或开封后多次使用,无菌形式或非无菌形式提供。1.3 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应清晰、准确表述产品的全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可以以装量或尺寸等形式表述,例如:5mL、10g、15mL/瓶、20g/支、25g/贴等,不得出现“依据客户需求可提供定制型号”。不得出现误导或超出申报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1.4 包装说明说明申报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指标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为避免临床操作的误用,不建议使用预灌封注射器等包装。1.5 研发历程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如有),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1.6 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2.1 适用范围2.1.1 应当描述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预期用途。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如产品宣称其他的适用范围,应与临床评价结论一致,应有充分的临床数据支持。2.1.2 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明确申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或开封后多次使用。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2.2 预期使用环境应明确申报产品使用场所要求,如医疗机构、家庭等,明确使用环境要求,如需要无菌/非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等。2.3 适用人群应详述申报产品的适用人群。2.4 禁忌证应说明申报产品临床应用的禁忌证,应当明确说明申报产品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3. 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三)非临床资料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应依据YY/T 0316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注册申请人应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部分验证,达到了通用和专用标准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为注册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风险管理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2)申报产品的组成。(3)申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4)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5)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作出判定。(6)对所判定的危害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7)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进行判定并列出清单(如表2所示),应关注:表2产品主要危险(源)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源)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险(源)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包装破损或使用时不规范造成生物污染;产品没有达到无菌或微生物指标的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引起交叉感染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加工工艺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引入有害物质,引起患者感染或造成毒性危害环境污染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外来的粉尘、微生物、其他杂质等引起交叉感染储存(如温度、湿度)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或开封后性能不能达到护理要求生物相容性采用不合格或不合格原辅材料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操作危险(源)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护理效果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使用错误涂覆、贴敷或操作过程中破坏产品的完整性;未采取相应的护理或固定措施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护理效果忽视说明书中禁忌证、警示信息等内容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刺激;超出产品的最长使用时间;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再次使用前,未经过充分有效的验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在限定环境下未正确选用合适的产品引起交叉感染信息危险(源)不正确的标签标记错误或不清晰、不全面,没有按照要求标记;未明确易燃成分、未明确材料介导的致热性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不正确的说明书;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禁忌证不全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说明;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状态;未标示使用后的处理方法(如一次性使用产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推荐开封后储存条件或使用时间、使用要求);未正确区分一次性使用产品和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错误操作;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有效性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未标识产品有效期或开封后多次使用(如适用)使用超出有效期的产品或超出最长开封稳定性时间的产品,或因成分性能变化而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护理效果;或引起交叉感染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降低性能)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导致包装破损;包装封口不严密;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密封状态产品护理效果和有效期无法得到保证一次性使用产品重复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一次性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引起交叉感染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未说明保证产品开封稳定性的储存条件、没有标识推荐再次使用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达不到护理效果,引起交叉感染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3.1 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如有其他指标,注册申请人结合相应的标准、产品设计特点及临床应用进行制定。注册申请人如不采用以下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1.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应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不使用“主要”、“等”之类模糊词语。3.1.2 性能指标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建议包含以下几点(包括但不限于此):外观、装量(或尺寸、质量)、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重组胶原蛋白的含量、粘度/黏度(如适用)、化学性能(如酸碱度、重金属等)、无菌(或微生物指标),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制定相应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喷瓶等)等。注册申请人对宣称的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等。3.1.3 附录产品技术要求应设置附录,明确产品的组成成分及含量等信息。3.1.4 检验方法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性能指标制定,优先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或公认的检验方法。其他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产品技术要求中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和含量的检验方法,建议参照标准YY/T 1849及其他相关标准(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中方法的适用部分进行,推荐采用专属性较高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产品,其原材料、成分配比等或对检验结果有影响,具体的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3.2 产品检验报告可提交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提交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3 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验产品应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4. 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4.1 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申报资料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的名称、配制工艺、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供应商信息等,说明原材料的功能特点或选择依据。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符合预期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制定相应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喷瓶等),考虑附件与产品的适宜性等。4.2 生物学特性研究注册申请人宜在风险评定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产品的接触性质和接触周期,结合产品组成成分和工艺,根据GB/T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具体生物学评价资料可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生物学特性研究”相关要求进行提交。申报产品接触使用者的非慢性创面或周围皮肤,属于表面接触器械,接触时间结合产品的使用方法确定。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适用时考虑以下生物学评价终点: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等。必要时根据GB/T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注册申请人如进行生物学试验,应按GB/T16886.1选择适用的试验项目,试验项目的选择应考虑产品预期接触的部位以及产品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根据现行版GB/T16886.1,可考虑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等。若GB/T16886.1进行更新,自生效之日起,建议按照新版标准考虑生物学评价项目。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应按照GB/T16886.1的要求开展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予以评价。4.3 灭菌(除菌)工艺研究以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除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1)产品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除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2)包装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3)如适用,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选用的灭菌工艺应考虑是否会对重组胶原蛋白产生不利的影响。可根据适用情况选择不同的灭菌方式:如采用湿热灭菌,参照GB18278.1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如采用辐射灭菌,参照GB 18280.1、GB 18280.2、GB/T 18280.3等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注:因环氧乙烷易与重组胶原蛋白成分结合后发生反应,而且环氧乙烷遇水后可形成有毒的乙二醇,影响产品性能,该方式不适用于申报产品的灭菌。)(4)如适用,应明确采用的除菌工艺,如过滤除菌等。应明确除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保证水平,提供确认报告。4.4 稳定性研究4.4.1货架有效期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可以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稳定性试验或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运输贮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和过载试验原则。建议以加速稳定性试验来对产品货架有效期进行先期研究和预测,并适时启动实时稳定性试验,对产品货架有效期做进一步的研究和确认,当加速稳定性试验与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GB/T 19633系列标准,应充分考虑加速稳定性试验温度对申报产品性能的影响。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性能检测项目。建议注册申请人在试验过程中设立多个检测时间点(一般不少于3个)对申报产品进行检测。可采用零点时间的性能数据作为检测项目的参照指标。对于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开封后可以多次使用时,应对其开封后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各型号、规格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通过分析评价后选择合适的检测项目,提供研究报告。产品以无菌和非无菌两种形式提供时,应分别进行有效期的研究。4.4.2 包装研究应提供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湿度、光线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注册申请人应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验证资料。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其包装的情况,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验证。包装研究资料应包括封口试验以及包装材料对灭菌的适应性研究。可依据GB/T 19633系列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或洁净控制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性能测试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4.5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应提供申报产品不可被人体吸收的相关研究资料,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情况设计可以模拟产品临床使用方式的体内或体外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断是否可被吸收。应提供申报产品中重组胶原蛋白成分的质量控制相关资料。建议参照YY/T 1849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提供原材料相关检验报告。申报产品如宣称形成物理阻隔的保护层,应提供适用于申报产品的成膜性研究测试资料。申报产品如宣称具有抑菌作用,建议按照WS/T 650提供相关研究。4.6 其他资料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型式选择对应的目录产品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如无菌形式提供的重组胶原蛋白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相应产品的描述时,申报产品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2)临床试验路径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根据注册申请人宣称的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开展。宣称同时有多个适用范围的,需针对不同适用范围(如接触性皮炎、湿疹等)应分别开展研究。如注册申请人宣称申报产品可修复色素沉着、预防瘢痕增生等远期效果,应针对宣称的功效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并随访至合理时长。(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6.1、YY/T 1627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申报产品的注册证、说明书和标签原则上不体现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氨基酸序列等相关信息(除非有充分资料证明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等能够给申报产品功能带来额外获益)。应注意以下内容:1. 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2. 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或除菌工艺、“无菌”等字样或符号;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微生物指标、“不适用于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 ”、“非无菌”字样或符号。3. 注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有对材料过敏者禁止使用的提示。4. 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5. 应标明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严禁使用超过货架有效期的产品。6. 产品应注明建议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如产品可多次使用,应当明确提示使用者该产品开封后应如何保存以及限定时间内使用完毕。7.使用中若有不适、红肿、疼痛或瘙痒,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8.明确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如创面感染的患者不宜使用等。9. 产品使用后,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理。10. 产品易燃成分的说明、所用材料介导的致热性说明等。(六)质量管理体系1. 综述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2. 生产制造信息2.1 产品描述信息简要说明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2.2 一般生产信息提供申报产品的所有生产地址和联络信息。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3.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4. 管理职责程序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5. 资源管理程序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6. 产品实现程序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6.1 设计和开发程序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6.2 采购程序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6.3 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6.4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7. 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8.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9.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9.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9.2 申请人组织机构图。9.3 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9.4 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9.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9.6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9.7 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9.8 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的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三、参考文献[1]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S].[2] 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S].[3] 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4] 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5] 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6]GB/T 14233.2,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7]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8]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9]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10] 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11] GB/T 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12] GB/T 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13] YY/T 028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S].[14] 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5] 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 通用要求[S].[16] 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7] YY/T 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S].[18] YY/T 1627, 急性创面用敷贴、创贴通用要求[S].[19] YY/T1849,重组胶原蛋白 [S].[20] WS/T 650,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 [S].[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S].四、编写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联系方式序号1指导原则名称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牵头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联系人王晓晨联系电话0531-51795653电子邮箱519830008@qq.com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辅楼208邮编25001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3年2月4日前反馈至邮箱:fdamd@shandon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意见反馈”。附件: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4日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坚持“风险管理、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开展的分类分级监管及检查活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并发布《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在综合分析研判风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根据企业整体监管信用状况、企业数量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结合监督检查、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案件查办和风险会商等情况,省局、各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职责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分析研判,科学划定监管级别。第六条 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组织研究确定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和由四级监管调整为三级及以下监管级别生产企业名单,发布相关信息,并通知相关单位。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四级监管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第七条 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确定辖区内实施三级、二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由三级、二级监管调整为一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除实施四级监管以外其他二、三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按职责组织开展一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一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分级监管的划分和调整第九条 按照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划分为四个监管级别。四级监管,主要包括对风险程度高,纳入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监管信用记录最低档的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三级监管,主要包括对风险程度较高,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信用记录较差的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二级监管,主要包括对风险程度一般的,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一级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进行监管。第十条 省局定期组织风险会商,对新增高风险产品、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产品、新注册的创新产品、跨区域委托生产的产品、各区域检查分局报告的三级、二级监管中发现的风险较高的产品,以及信用评价较差的生产企业、拟提高为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产品和生产企业风险程度确定监管级别。对于经风险评估确定为四级监管的,开展飞行检查,或纳入下一年度四级监管目录。第十一条 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根据检查情况开展风险会商,对于信用评价较差的、风险升高的生产企业,应提高监管级别,认为应当提高为四级监管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纳入风险会商并确定适宜的监管级别。对于各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的建议提高监管级别的一级监管的生产企业,进行分析研判并确定适宜的监管级别,开展相应的监管工作。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产品抽检不合格、严重质量安全事件、责令产品召回等情形,不良事件发生率较低、投诉举报经调查不属实,全项目监督检查报告一般不符合项在五条以内的生产企业企业,可下调1到2个监管级别;由四级监管下调监管级别的,由省局公告通知相关区域检查分局。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的监管,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84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方案的通知》(局函〔2021〕294号)的规定进行。国家局、省局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等产品和企业有其他检查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监管重点,明确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检查形式根据检查内容或不同监管要求,分为全项目检查和重点检查(非全项目检查);根据不同检查目的,分为合规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由省局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三级监管的生产企业,由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组织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生产企业,由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组织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原则上由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和各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依职责,每年随机抽取行政区域内25%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对一级监管生产企业实施的检查可以与各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备案后3个月内的现场检查相结合。第十六条 省局组织开展的四级监管生产企业的全项目检查,各区域检查分局应派出观察员跟随检查,准确把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以便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提高检查效能,并为做好复查奠定基础。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检查可以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或辖区区域检查分局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一)风险会商、投诉举报、舆情信息或者其他信息显示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的;(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或安全风险的。第十九条 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生产许可和备案、委托生产、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产品召回、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案件处罚等信息,同时应录入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确保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第二十条  各级各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当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问题或风险隐患得到及时解决,涉及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是: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监管对象开展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生产活动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开展的部分重点项目检查或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条款开展的检查。合规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及是否按照要求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等情况开展的检查,为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或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特定领域、特定产品等开展的集中性检查,可以是非全项目检查,也可以是全项目检查。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风险会商、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风险信号提示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可以是非全项目检查,也可以是全项目检查。跟踪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的检查,为复核性检查。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51号)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14〕205号)同时废止。延伸阅读:《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山东省
  •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背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2022年9月7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省产业发展、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和监管资源配备情况,我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二、起草过程2022年9月,我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起草工作,起草组先后到部分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检查分局和相关直属单位进行检查调研,了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尤其是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草稿,书面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部分直属单位意见后,形成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主要内容本《规定》共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分级监管的划分和调整、监督检查、附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一)《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分类分级监管及检查活动,坚持“风险管理、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二)《规定》明确,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并发布《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各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规定》相应明确了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职责分工。(三)《规定》明确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综合信用状况、产品抽检、不良事件、投诉举报等情形,省局医疗器械处、各检查分局依职责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确定生产企业监管级别,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以及国家局、省局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等产品和企业有其他检查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四)《规定》要求各单位按照省药监局统一部署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监管重点,明确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各检查分局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五)《规定》根据检查内容或不同监管要求,对全项目检查、重点检查、合规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形式进行了详细定义。延伸阅读: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山东省
  • 四川省关于《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做好当前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有关医用防护口罩注册问题的解读

    2022年12月17日,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了《做好当前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川疫指发〔2022〕127号)。为继续支持做好相关医用物资供应工作,现就该“措施”中有关医用防护口罩的注册问题作进一步解读如下。一、有关工作原则和时限要求。在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审评审批进度,缩短时限,随到随审,视情组织受理前预审查和工作咨询。二、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费。医用防护口罩的首次、变更、延续注册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注册申请的,免缴注册费。三、有关工作标准和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21号公告中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注册申请,符合我省公开的医疗器械注册服务指南目录要求。产品应符合《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由我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接受我省企业的医用防护口罩委托检验的,在接收样品后尽快组织开展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关于生物相容性、产品有效期、产品包装等研究资料涉及非无菌型产品的,省药监局技术审评机构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进行把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
  •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质量,强化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为指引,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持续提升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能力,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用械安全,以实际行动助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分级监管职责。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市(州)局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州)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的风险程度、经营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监管信用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印发分级监管细化规定,明确监管级别划分原则,以及对不同监管级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具体工作。对于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企业和仓库所在地各市(州)局分别负责确定其监管级别并实施监管工作。(二)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各市(州)局应当综合分析产品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质量投诉、风险会商情况等因素,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见附件1)目录进行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库房所在地各市(州)局负责确定其库存的产品是否属于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产品。三、工作要求(一)分级监管监管级别划分原则。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和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三级、四级监管以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零售企业;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二、三、四级监管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二)分级监管企业检查要求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各市(州)局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除对“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外,还需包括对委托的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各市(州)局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各县(区)局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各县(区)局按照有关要求,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三)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各市(州)局应当根据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在全面有效归集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和监管等信息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评估,科学研判企业风险程度,确定监管级别并告知企业。对于新增经营业态等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确定或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对于监管信用情况长期较好的企业,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异地增设库房、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疫情防控用产品经营企业应当酌情上调监管级别。具体调整方式由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企业整体监管信用状况、企业数量和监管资源配比等情况确定。(四)根据监管级别强化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应当根据省药品监管局年度检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级别,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根据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传至贵州药监综合监管平台,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该项工作纳入省局对各市(州)局的年终考核目标内容。四、组织实施(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在监管对象数量大幅增加、经营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进风险治理的重要意义。(二)严格依法依规,加强问题处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专家研判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安全形势,分析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形成年度报告。(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能力建设。省药品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健全信息通报,强化横纵联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激励医疗器械监管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挖掘提炼亮点和特色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市(州)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制定并印发相关监管规定,同时报送省药品监管局。附件: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docx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类别重点品种(类)目录目录编码管理类别一、无菌类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中的第三类产品03-13Ⅲ麻醉穿刺包(针)08-02-02Ⅲ血袋10-02-01Ⅲ动静脉穿刺器10-02-03Ⅲ输血器10-02-04Ⅲ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中的第三类产品10-04Ⅲ心肺转流器具10-06Ⅲ注射、穿刺器械中的第三类产品10-01Ⅲ血管内输液器械-输液泵14-02-01Ⅲ血管内输液器械-无源输注泵14-02-04Ⅲ血管内输液器械-输液器14-02-05Ⅲ血管内输液器械-静脉输液针14-02-06Ⅲ血管内输液器械-血管内留置针14-02-07Ⅲ动静脉采血针22-11-01Ⅲ二、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用于血管的吻合器(带钉)02-13-01Ⅲ可吸收缝合线02-13-06Ⅲ外固定及牵引器械中的第三类产品04-13Ⅲ骨水泥定型模具(包含植入体内的组件)04-16-01Ⅲ植入式心脏起搏器04-16-01Ⅲ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12-01-01Ⅲ植入式神经刺激器12-01-02Ⅲ植入式位听觉设备12-02-01Ⅲ骨接合植入物13-01Ⅲ运动损伤软组织修复重建及置换植入物13-02Ⅲ脊柱植入物13-03Ⅲ关节置换植入物13-04Ⅲ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13-05Ⅲ神经内/外科植入物13-06Ⅲ心血管植入物13-07Ⅲ耳鼻喉植入物13-08Ⅲ整形及普通外科植入物13-09Ⅲ组织工程支架材料13-10Ⅲ其他13-11Ⅲ眼科植入物16-07Ⅲ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中的第三类产品17-08Ⅲ三、体外诊断试剂类人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一、二类危害/第三、四级防护)检测相关的试剂6840Ⅲ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6840Ⅲ其他需要冷链储运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6840Ⅲ四、角膜接触镜类接触镜16-06-01Ⅲ五、防护类防护口罩14-14-01Ⅱ防护服14-14-02Ⅱ六、仪器设备类呼吸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08-01Ⅲ麻醉机08-08-01Ⅲ急救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08-03Ⅲ电位治疗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09-01-01Ⅲ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中的第三类产品10-03Ⅲ心肺转流用泵10-05-01Ⅲ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贵州省
  • 关于《湖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提高申报资料质量,促进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根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83号公告)、《湖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要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对我省第二类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申报资料准备和撰写要求进行了规范,旨在使申请人明确在申报过程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内容,以期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一、申报资料内容(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当可反映产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申请表信息(包括备注)应当完整真实、回避专家理由应当具体。(二)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获奖相关证明文件或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1.产品获奖或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如获得多项奖项、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奖项名称及项目、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2、提供获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已获得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请说明获奖情况并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3.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1)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按照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需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且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通过初步审查的,提供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复印件。4.医疗器械技术为国内领先,且填补了我省空白的情况说明。(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1)应当明确产品适用范围/预期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定义的目的,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2)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3)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4)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详述产品实现其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的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提供相关基础研究资料。3.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可提供本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1)提供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一般应当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2)提供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说明。提供支持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如有)。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1)产品创新性综述阐述产品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所申请医疗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和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2)支持产品具备创新性的相关技术资料。(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2.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八)产品说明书(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6号令)的相关要求。(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四条的资料(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二、申报资料格式(一)申报资料应当按本指南第一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二)应当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当单独编制页码。(三)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字体大小适于阅读。(四)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应当提供彩色复印件。三、其他(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的全部内容。(二)境内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三)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四)对于再次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需提供历次审查结果,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延伸阅读: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3个程序文件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湖南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34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金融局,市药监局各分局,各相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相关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持续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科学监管,市药监局组织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指南总则(20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指南总则(2010版)》同时废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检查原则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三、检查依据本指南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写。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六)《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43号)(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指南类文件四、检查职责和人员要求(一)监督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至少由2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长对具体检查工作负总责,检查人员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负责。(二)检查人员在对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提示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2.经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应当具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3.了解所检查医疗器械产品的有关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产品标准;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述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5.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6.能够支持和配合检查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7.不得泄露或公开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被检查企业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检查组长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除应具备检查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检查分工,控制检查节奏,按照计划组织完成检查任务;2.熟悉YY/T0316、GB9706、GB/T16886、YY/T0033等相关专用标准。五、检查前准备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工作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既往检查和企业报送资料的情况,结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情况和要求,了解企业近期生产经营状况,主要包括:1.企业相应证照资质取得或变化情况,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2.与产品质量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3.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检验设备、主要原材料变化情况;4.产品生产、销售情况;5.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6.产品抽验情况;7.企业产品及市场上同类产品不良事件发生情况;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二)根据影响产品质量因素,如人员、设备、物料、制度、环境等的变化情况及既往检查情况,确定本次检查的产品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三)结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确定本次检查重点内容,如证照情况、原材料控制、洁净车间管理、出厂检验控制、销售、售后服务等部分或全部项目。查阅、熟悉拟检查产品相关资料,如产品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指南类文件等,分析企业产品及生产过程的关键风险点。(四)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日程安排。当检查项目互有交叉重叠时,一般由与检查内容关系最直接的检查人员负责检查。(五)检查组长编制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分工等。必要时现场检查方案应经检查派出机构审核。(六)联系被检查企业,通知检查相关事宜(飞行检查方式不适用)。(七)准备现场检查相关文书,必要时准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现场记录设备,以便收集证据材料。(八)涉及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与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可以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六、检查的实施(一)进入企业现场后,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或者表明身份的文书、证件,告知企业本次检查的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二)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近期生产、经营状况及质量体系运行、人员变化等情况。(三)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四)检查工作应主要围绕检查方案中设定的检查内容开展,可以根据检查实际,由检查组长适时调整检查方案。对于经检查派出机构审核检查方案的检查,如需调整检查方案,应经原派出机构批准。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或进行证据留存或固定。(五)检查组长可选择适当时机召集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检查派出机构汇报。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六)与企业负责人沟通,通报检查情况,核实并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整改意见。(七)按照相关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相关文书,检查记录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对于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相关文书中,并在改正内容及要求中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检查结果和意见应当明确、清晰、准确、完整,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八)企业人员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无法实施检查的,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现场有见证人的情形需要由见证人签字。(九)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通常情况下应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督促企业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十)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并将监督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及时归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七、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一)有效证照、法规及标准——检查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4.产品技术要求;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强制性、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检查方法1.查看证照是否过期;2.查看证照间相关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如名称、地址等;3.查看注册证、产品备案凭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或生产备案凭证的备案范围;4.查是否收集各级药监部门发布的与生产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查是否收集与产品相关的有效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二)机构与人员——检查内容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组织架构;2.各部门职责;3.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4.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5.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岗位职责的掌握情况;6.检验员配置情况;7.企业人员名册;8.岗位培训和健康管理情况等。——检查方法1.查阅企业组织机构图、任命文件;2.查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岗位职责的要求;3.询问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4.询问质量负责人产品知识及体系知识;5.询问技术负责人产品知识、设计开发、技术改造及采购要求;6.询问生产负责人产品知识、工艺控制、生产设备及场地要求;7.询问检验负责人产品知识、检验设备及检验规程要求;8.查看检验员名单、配置人数、任命文件、培训证明、体检证明,询问工作经验,观察实际操作等;9.必要时,应核实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信息;10.查看企业培训档案和人员健康档案。(三)厂房与设施——检查内容1.厂区环境,如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等;2.厂房外环境,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3.电气产品车间,如电气防护、静电防护等;4.洁净车间,如即时状况、使用频度、定期监测等;5.清洁车间,如即时状况、使用频度、定期监测等;6.普通车间,如面积、照明、通风情况等;7.库房,如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等。——检查方法1.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如场地规模、温度监控、通风条件、货架标识、照明设施、物料码放等;2.查阅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记录,如车间、库房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记录、出入库记录等。(四)设备——检查内容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2.检验仪器和设备;3.洁净室空气净化系统;4.工艺用水、工艺用气设备。——检查方法1.查阅设备清单,核查现场设备是否与设备清单相关内容一致;2.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标识;3.查阅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记录,如设备操作规程、设备验证记录、计量器具校准记录、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五)文件管理——检查内容1.质量手册;2.程序文件;3.技术文件;4.记录文件。——检查方法1.查看质量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企业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质量体系适用的范围和要求;2.查看程序文件,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各项程序文件;3.查看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4.工作现场抽查现场使用的文件和记录。(六)设计开发——检查内容设计开发变更:1.选用的材料、零件发生变化;2.产品结构组成发生变化或增加产品规格型号;3.产品性能指标或功能发生变化;4.与强制性标准发布或修订相关的产品变化或工艺变化等。——检查方法1.查阅设计开发程序文件;2.查看设计开发变更计划书、申请书等;3.查看设计开发输入资料;4.查看设计开发输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工艺流程、工艺规范、设备、人员要求等;5.查看评审报告、评审结论等;6.查看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等;7.查看确认报告等;8.查看针对设计开发变化的风险管理计划及报告等风险管理控制文件;9.查看更改文件、更改收发记录,现场检查技术文件版本管理等;10.查因设计更改而引起的证照、备案凭证变更情况等。(七)采购控制——检查内容1.采购清单;2.合格供方;3.采购合同,包括与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4.采购记录;5.进货检验。——检查方法1.查阅采购程序文件;2.查看重要原料、一般原料、辅助材料清单等;3.查看供方目录,如首选供方、备选供方、供方评价(如评价准则、评价记录、评价结果)等,可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4.查看采购合同(含采购时间、采购数量、质量要求等)、外协合同、质量协议等;5.查看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数量、经办人员、原材料入库记录等),必要时查看采购发票;6.查看验收标准、请检单等;7.查看进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验证记录等。(八)生产管理——检查内容1.产品工艺;2.操作规程;3.关键工序;4.特殊过程;5.产品标识;6.产品防护;7.生产记录。——检查方法1.查阅过程控制相关程序文件;2.查看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图纸,如整机图、部件图、零件图、装配图等;3.查看操作规程,如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等;4.查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重要参数的验证或确认方案、记录和报告,是否依据确认的结果制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动记录;5.查看设备清单、设备档案、维护记录、现场标识等;6.查看产品标识规定,现场观察过程中的标识、码放区域、传递箱标识、检验状态标识等;7.查看包装材料选择、包装方法确定、装配工具配备等;8.查看各项生产记录,如生产计划、随工单等。(九)质量控制——检查内容1.出厂检验;2.过程检验;3.检测设备;4.检验记录;5.产品放行。——检查方法1.查阅检验相关程序文件;2.查看出厂检验规程,含检验项目、抽样数量、检验方法等;3.查看过程检验规程,含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方法等;4.查看设备管理文件,如设备清单、设备档案、维护记录、检定记录,现场观察设备标识等;5.查看检验记录,含原始记录、过程记录、检验报告、出入库记录等;6.查看放行程序文件以及生产放行记录、上市放行记录,可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十)销售和售后服务——检查内容1.销售情况;2.安装调试;3.售后服务;4.产品追溯;5.产品唯一标识。——检查方法1.查阅销售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2.查看代理商名单、直销客户名单、销售记录等;3.查看安装规范、调试记录等;4.查看顾客反馈信息的跟踪分析等;5.查看产品追溯的规定及实现追溯的情况等;6.查看产品唯一标识的规定以及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的情况等。(十一)不合格品控制——检查内容1.不合格品登记;2.不合格品原因分析;3.不合格品处置。——检查方法1.查阅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2.查看检验结果、不合格品记录等;3.查看不合格品汇总、研究记录等;4.查看返工、报废、销毁、召回等处置记录;5.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和隔离情况。(十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检查内容1.顾客投诉;2.预防措施;3.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4.体系内审;5.管理评审。——检查方法1.查阅分析改进相关程序文件;2.查看随访记录、投诉记录、处置记录等;3.查看问题数据汇总、分析记录、预防方案等;4.查看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及实施记录、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填报及不良事件报告评价情况等,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5.查看体系内审规定(含内审周期、内审计划等)、内审记录等;6.查看管理评审规定(含评审时间、评审计划、文件更替等)、评审记录等。(十三)说明书和标签——检查内容1.产品说明书;2.产品标签,如铭牌标志等。——检查方法1.查阅说明书、标签相关质量体系文件;2.查看说明书、标签的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3.查看说明书、标签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标识。(十四)委托生产情形对涉及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同时重点关注以下检查内容:1.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依照委托协议有效履行双方义务和责任。2.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生产地址栏是否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是否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涉及委托生产的,应参照执行。3.注册人、备案人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覆盖受托方。4.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是否标明受托方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5.注册人、备案人持有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中,委托生产的产品注册证号是否发生变化,委托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是否包含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产品品种。6.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受托生产医疗器械再次委托的情况。7.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八、检查手段(一)语言交流1.检查人员应积极与企业领导层沟通,通过了解企业发展历史、质量体系近期运行状况和产品市场情况,分析判断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等。2.与企业中层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沟通,可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通过谈话来判断人员能否承担该岗位赋予的相应职责。对于不了解、不熟悉、不能行使职权的或由他人代答的,应视企业整体情况提出人员调整要求。3.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耐心、认真地与企业沟通交流,协商整改要求和时限。一般情况下,在与企业取得一致意见后,应根据确定的检查意见客观、详细地进行如实记录。(二)资料审查1.检查文件中涵盖的质量体系过程,判断质量体系的全过程是否都已被识别。2.检查对识别出的过程是否都已形成控制文件,判断文件内容是否覆盖全部生产过程。3.检查文件规定的内容,判断是否与现场观察的实际情况相一致。4.检查文件间的关联性,判断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满足企业和产品的特点,是否恰当。5.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生产过程的追溯。(三)现场检查根据工艺的不同,可包括前处理、粗加工、组装、安装、老化、包装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现场;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等。1.根据生产流程查看生产现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反复交叉、往复的情况。生产场地的整体规划与生产情况(生产量和销售量)是否匹配。2.正常生产车间是否整洁、条理,设备、场地实际状况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注意现场中有无刻意遮挡、破乱不堪的角落。生产废料、办公垃圾堆积的地方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3.观察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操作是否熟练,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可以适时询问员工操作要求,判断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是否与现场操作一致。(四)远程检查1.远程检查适用于有时限要求但因客观因素限制等原因无法赴企业现场开展检查的检查工作。远程检查不适用于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远程检查前应与企业充分交流,由企业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必要的文件资料,提前开展视频设备测试,做好远程检查前相关工作准备。开展远程检查时,原则上应有对现场比较熟悉的检查人员参加。2.检查组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查看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安排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远程检查过程中需要查看的文件材料可以通过屏幕共享、拍照或者扫描成电子文档等方式查看,被检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应做到实时沟通。远程检查结果需经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企业确认。(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1.对于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必要时注册人、备案人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或委托检查,进一步强化协同监管。2.对于本市涉及跨省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有关注册人、备案人与外埠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当有必要对外埠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时,要与外埠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的要求,可以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跨省检查;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开展跨省检查的,须协商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制定检查方案,开展委托检查。3.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注册人、备案人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担任,检查报告由注册人、备案人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委托检查的,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开展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备案人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检查结果。4.对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要通报外埠注册人(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提前将通报内容报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5.对于因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分属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必要时应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协同监管。九、记录样本的选取(一)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现场检查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状况作出整体评价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在检查质量记录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周期、近期运行状况和本次检查目的、已查内容。一般情况下,应选取相似条件下的两份以上同种质量记录。(二)现场监督检查是抽样式检查,为如实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文字记录应尽量选择与检查时间距离较近的进行抽样。一般可选取现场检查前一季度内的记录,或选取现场检查前最近一个生产周期的记录。选取记录时,应选取记录发生时适用版本的管理文件,以核实其一致性的内容。(三)确定检查产品范围时,应覆盖企业所有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在检查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一般应选取企业生产量较大或者产品安全性要求较高的一个或多个产品进行检查。(四)当同次检查中涉及一个产品的多个过程记录时,还应充分考虑记录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围绕同一产品序列号(或批号)展开检查。根据文字记录的索引关系,判断产品生产质量全过程的追溯能否实现。(五)检查文字记录的内容与质量控制要求的一致性,记录中的数据应与根据记录判定的结论一致。记录内容应能详细、如实反映质量控制过程的原始状态,必要时可要求实际操作。(六)检查文字记录时,如发现两份相似条件下的同种记录存在数据差别较大的情况,应补充选择相似条件下的同种记录进行确认,同时询问出现差别的原因。对于已能清晰反映检查结果的,一般不扩大记录样本的选取数量。十、问题的处理(一)如企业出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对企业提出立即整改要求,并在现场监督企业立即纠正;如企业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采取要求企业暂停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应采取要求企业暂停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检查人员应要求企业立即开始整改;其他需要企业限期整改或需要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生产等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相关文书,书面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如现场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按照规定及时立案调查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企业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视情况采取监督抽验、对企业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如果出现的问题较为复杂,或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涉及或可能涉及到企业在审项目,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三)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视现场情况、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对企业既往的监管情况,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1.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或书面审查。2.要求企业加强产品自检、要求企业将产品送经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3.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飞行检查)频次、相关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抽验计划。4.根据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加强失信惩戒。5.要求企业定期自查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质量管理情况。6.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采取告诫、责任约谈等措施。7.视情形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安全警示信息。8.建议企业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产品。延伸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政策解读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相继发布实施,相关法规中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新监管形式,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效能,市药监局结合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指南总则(2010版)》进行了修订。二、《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其他指南类文件。三、《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的适用范围?本指南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所涉及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总则(2022版)》主要修订内容有什么?本指南结合新法规要求和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检查职责和人员要求,完善了检查流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结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将原指南适用范围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随之将指南名称由“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指南总则”修改为“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二)为强化对实际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性,在原指南基础上,增加对产品唯一标识、委托生产、不良事件系统填报等新检查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对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产品放行等重点检查内容及相关的检查方法。(三)为适应新监管形势,在原指南“语言交流、文字资料、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远程检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跨区域检查手段。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风险管理,新增了对检查发现问题后的处理以及紧急控制措施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34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金融局,市药监局各分局,各相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掌握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动态,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市药监局修订完成《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试行)》(京食药监械监〔2017〕37号)同时废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报告机制,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北京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对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变化和生产运营情况等进行报告。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以及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企业基本情况。填报后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企业基本情况。第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除本条中有特殊说明外,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大事项变化情况;涉及许可或备案等相关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一)车间(包括生产区、检验区)和仓储区发生的重建、改建、扩建、区域布局调整、生产线改造或者设施变化等情况。(二)主要生产、检验设备变化情况。(三)企业停产、产品停产及恢复生产情况。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完成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四)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重要供应商的变化情况。(五)增加或减少生产产品的情况。如增加的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或者增加产品为受托生产的,应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报告。(六)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表、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七)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情况。(八)涉及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要求填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填报内容应是所报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情况。第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填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运营情况采集表》。填报内容应是所报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情况。第七条 对于发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企业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应工作外,还应在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者重大质量事故后24小时内,将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条 各药品监管部门应监督企业按时完成报告工作,并根据企业报告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所采取的措施,如检查形式、检查频次、检查内容等,同时应加强报告信息的利用,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应当保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产品抽验频次。第九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报告的信息化建设。北京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及时了解企业相关信息,并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9月4日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试行)》(京食药监械监〔2017〕37号)同时废止。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基本情况和重大事项采集报告表2、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运营情况采集表延伸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政策解读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继实施,明确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重新生产报告等四种报告形式,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为深入贯彻法规精神,适应新监管形势,我处根据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监管实际,经多次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对2017年发布的原规定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形成《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二、修订《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本次修订,立足首都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结合强化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需要,以及信息采集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从我局数据平台抓取的信息不再由企业重复填报,对于相关法规新增的填报信息,以及无法通过其它手段获取的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信息,通过科学分类归纳,统一明确报送要求,便于企业有效予以落实。本次修订工作,科学平衡了做好监督管理和减轻企业负担的之间的关系,一是有助于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及时获知辖区企业基本信息和重大事项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二是通过信息填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更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活动持续合规;三是对法规要求的报告事项提供了线上填报渠道,减少企业线下报告成本,同时提升了信息报送采集的工作效率;四是为全面动态掌握本市医疗器械生产行业整体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进而及时调整和优化监管措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及时有效基础数据。三、《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本规定明确了本市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变化情况和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报告的时间要求、具体事项和填报内容、方式等。按照新法规变化,结合生产监管实际需求,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1.新法规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相关法规中将监管对象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结合相关法规变化,将名称由“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试行)”改为“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适用范围也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2.为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实施和生产许可、备案规定的变化,对信息采集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增加了法规中要求的生产品种、条件变化,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集采中选情况,以及停产后恢复生产等方面的报告要求,而对可从有关信息化系统获得的数据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如不良事件、产品抽检、产品召回等情况),减轻企业负担。3.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有关报告内容的填报时限要求,如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恢复生产、年度自查等等。4.明确对未按要求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企业,可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相关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针对性对相关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的力度和频次,进行信用惩戒。四、《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报告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