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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等7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1)、《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2)、《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3)、《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4)、《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5)、《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抗体及G型免疫球蛋白抗体亲合力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6)、《病原体特异性M型免疫球蛋白定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7)。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8),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1.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郝玮琳、刘容枝联系电话:010-86452866、010-86452532电子邮箱:haowl@cmde.org.cn、liurz@cmde.org.cn2.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王佩荣、徐超联系电话:010-86452587、010-86452539电子邮箱:wangpr@cmde.org.cn、xuchao@cmde.org.cn3.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傅继欢、李冉联系电话:010-86452882、010-86452536电子邮箱:fujh@cmde.org.cn、liran@cmde.org.cn4.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鹏飞、刘容枝联系电话:010-86452877、010-86452532电子邮箱:lipf@cmde.org.cn、liurz@cmde.org.cn5.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鹏飞、刘容枝联系电话:010-86452877、010-86452532电子邮箱:lipf@cmde.org.cn、liurz@cmde.org.cn6.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抗体及G型免疫球蛋白抗体亲合力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龚雪蕊、郑生伟联系电话:010-86452593、010-86452541电子邮箱:gongxr@cmde.org.cn、zhengsw@cmde.org.cn7.病原体特异性M型免疫球蛋白定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熊宇婷、郑生伟联系电话:021-68662173、010-86452541电子邮箱:xiongyt@cmde.org.cn、zhengsw@cmde.org.cn附件:1.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3.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4.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6.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抗体及G型免疫球蛋白抗体亲合力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7.病原体特异性M型免疫球蛋白定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8.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2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昆明市局出台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制度

    为切实加强昆明市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监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用械安全风险,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昆明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制度(试行)》。该制度所称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是指昆明市各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许可、备案、稽查、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稽查办案、检验检测、不良事件监测等环节中获取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和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的负面信息进行综合研究、评估、处置的过程,通常包括研判风险因素、查找风险产生原因、评定风险程度、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评估已开展的风险防控整治措施效果等。该制度根据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相关规定,从昆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的主要内容、风险信息的来源、等级划分、处置措施以及风险会商会议召集单位和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划分、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风险会商通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的形式开展,按照会前深入排查、会上科学研判、会后及时处置、动态评估消除的程序进行,实现闭环管理。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昆明市市场监管系统共享和交流排查收集的风险信息,及时发现、控制、消除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靶向性和实效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云南省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能力,省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山东省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南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能力,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指南。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2.适用范围本指南用于指导山东省范围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开展的各类现场检查。3.基本知识3.1产品名称及类型角膜接触镜(contactlens,CL),俗称隐形眼镜,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的,用以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它包括硬性角膜接触镜和软性角膜接触镜两种。软性接触镜(SoftContactLens,简称软镜),是一类由柔软吸水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制成,用于配戴眼球前表面,需要支撑以保持形状的眼科镜片,预期用途为用于矫正或修正人眼视力,是目前市场上最普及的接触镜。根据镜片材料分为水凝胶镜片和硅水凝胶镜片;根据镜片电荷分为离子型和非离子型;根据含水量分为高含水量、中含水量和低含水量类型;根据颜色分为透明(能见性着色)片和彩片(增强性着色);根据佩戴周期分为日抛、周抛、双周抛、月抛、季抛、半年抛和年抛型。目前,批准上市的常见名称为软性亲水接触镜。硬性角膜接触镜用于配戴眼球前表面,其最终状态在正常条件下不需要支撑即能保持形状的眼科镜片,预期用途为用于矫正或修正人眼视力。包括矫正或修正人眼视力的硬性透氧接触镜(简称RGP镜)和暂时性矫正眼屈光不正的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氧接触镜(Orthokeratologylens,简称OK镜或塑形镜)。接触镜护理产品通常含有氯化钠、活性剂、调节剂和防腐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有效成分,具有护理、清洁、消毒、储存、冲洗、湿润及除蛋白等功能,能水解蛋白质分子,去除镜片油脂和尘垢,在镜片表面形成保湿层,使镜片配戴后更加舒适。品名举例:接触镜湿润液、接触镜护理液、双氧护理液、双氧水接触镜消毒液、接触镜去蛋白片等。3.2管理类别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隐形眼镜为第Ⅲ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16眼科器械-06眼科矫正和防护器具-01接触镜;隐形眼镜护理液为第Ⅲ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16眼科器械-06眼科矫正和防护器具-02接触镜护理产品。3.3注意事项隐形眼镜因其直接覆盖于角膜表面,与眼组织紧密接触,直接关乎人眼安全,具有较高风险,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经营活动。正规的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都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购买相关产品时,可以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数据查询”栏目查询相关注册信息。隐形眼镜相关的关键参数有尺寸、基弧半径、后顶焦度和含水量、光透过率和褪色试验(彩片):(a)尺寸:一般隐形眼镜的直径为13.6mm-14.2mm,直径选择因人而异,由于睑裂高度的限制,如直径偏大接触镜上下边缘被上下睑缘兜裹压迫而会产生不适,直径偏小会造成不易定位,会导致视野不够广阔,影响正常视力。(b)基弧半径:国人的眼弧大部分在8.4mm-8.6mm之间,也有少部分高达8.9mm或者低至8.2mm。接触镜基弧越大,意味着镜片内表面越平坦,若镜片基弧大于眼球基弧,可能出现镜片贴不住眼球造成移位。如果镜片基弧小于眼球基弧,容易让眼睛产生过紧、不舒适的感觉。(c)后顶焦度:与佩戴者的远视或近视度数直接相关,但由于隐形眼镜是直接贴附在眼球表面,其佩戴度数与框架眼镜不同,通常近视者隐形眼镜度数应小于框架眼镜的度数,远视者隐形眼镜度数应大于框架眼镜的度数。(d)含水量:从字面上看,隐形眼镜的含水量与水润程度似乎是一回事,含水量越高越水润。事实上,含水量和眼镜是否水润没关系。含水量高的隐形眼镜,质地柔软,配戴时会更为舒适。且镜片中的水作为载体能很好地传导氧气,因此含水量越高,透氧性能也越好。但是高含水量的镜片,水分更容易蒸发,隐形眼镜自带的水蒸发完了,就会吸收眼表的水分,造成眼睛干涩、眼痒等问题,脱水的镜片也会因失去其自身结构的稳定性,让眼睛产生异物感和不适感。(e)光透过率:透光性能是反映软性接触镜在模拟人眼状态下光透过能力的重要指标,好的透光性能能确保配戴者较好的视觉。透光性能不佳可引起进入眼瞳光能不足,瞳孔扩大,造成视觉疲劳,加速屈光异常,并且夜视不良。(f)褪色试验(彩片):配戴彩色软性角膜接触镜是现代社会中存在的流行现象,大部分产品声称染色为“三明治”包裹结构。镜片佩戴过程中色素如直接接触角膜、结膜会对眼睛产生许多不良反应,如导致角膜溃疡、细菌性角膜炎及色素溶出对角膜与结膜产生生物学特性的影响等。4.检查要点及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5.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置5.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向被检查单位书面提出检查意见,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5.2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供货方、购货方或者生产企业的,应当启动延伸检查。涉及辖区以外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应当及时函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3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5.4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6.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置措施详见附件2。附件:1.山东省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要点及方法2.山东省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置措施附件1山东省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要点及方法检查要点检查方法举例检查依据4.1经营许可情况4.1.1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通过现场查看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是否与许可地址相符;经营范围是否包含16眼科器械;零售企业是否将经营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4.1.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是否与实际经营状况一致。《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4.1.3企业(零售)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4.2网络销售情况4.2.1网络销售经营企业是否经网络销售备案。1.查看经营企业的网络销售备案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取得网络销售备案,自建网站开展销售的是否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2.登陆企业销售网页的主页面,重点关注企业展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否画面清晰、容易辨识;许可证编号是否以文本形式展示;线上展示的许可证信息与许可证原件是否一致。3.登录企业销售网页的产品展示页面,重点关注企业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否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注册人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产品信息是否与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一致;注册证的编号是否以文本形式展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4.2.2自建网站开展网络销售的是否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4.2.3是否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页面是否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展示的信息是否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4.2.4展示的适用范围、禁忌症等产品信息是否与注册证内容保持一致。《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4.3职责与制度4.3.1是否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1.重点查看企业相关制度文件或职责权限文件,企业质量组织机构图及所有部门职能、人员职责管理文件,重点关注企业是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负责人。2.查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文件、任命文件签发,资源配置批准,重大事项决定等),重点关注其是否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3.重点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职责权限文件,重点关注是否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具有质量管理裁决权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4.通过现场谈话等方式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职责的熟悉程度,查看质量负责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对供货者、产品资质的审核,退货管理、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等),重点关注其是否有效独立履行职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3.2是否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第六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4.3.3是否建立健全覆盖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1.查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文件,重点关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覆盖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2.抽查涉及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如进货查验、库存管理、销售及售后服务、资质审核等)、执行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重点关注企业上述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质量管理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性,核实质量管理记录及档案保存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4.4人员与培训4.4.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询问企业主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sd.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navPage=0),重点关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有关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4.4.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1.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闭卷考试等方式,重点关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2.查看企业员工名册、质量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简历、离职证明、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等证明文件,重点关注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角膜接触镜经营人员相关专业学历职业资格或者职称等资质是否符合要求。3.通过现场谈话、查看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记录等方式,重点关注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4.4.3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并在职在岗。《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4.4.4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是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文件,并建立健康档案。1.查看企业卫生和人员状况的相关规定,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2.抽查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4.4.5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是否建立培训档案。1.对照在册人员名单,查看企业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档案,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开展相关培训,培训档案中应包括相关的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上岗评估等记录等。2.通过询问、闭卷考试等方式,确认企业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培训是否包括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培训是否按规定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4.5设施与设备4.5.1零售企业经营场所是否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实地检查企业经营场所,重点关注是否设有医疗器械经营专区或专柜;上述专区、专柜和场所是否设置醒目标志,是否符合整洁、卫生、避光等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第二十五条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4.5.2贮存条件是否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1.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实地检查企业库房贮存条件和设备,重点关注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及库房温度、湿度设置范围,查看温湿度记录本记录数据,现场抽取产品进行贮存条件核对,重点关注经营场所或库房温度、湿度与其贮存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一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4.5.3贮存设施设备是否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4.5.4库房是否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实地查看企业库房,重点关注分区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相应产品是否放在规定分区内。《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4.5.5是否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现场检查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关注是否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适用功能,能否保证经营的产品的可追溯性,抽查计算机数据并与相关记录、实际库存等比对,确认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各项功能正式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4.6产品与管理4.6.1所经营产品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生产日期是否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现场抽取产品,查看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重点关注产品注册证号、注册人、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并与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信息进行比对,确认产品是否经过注册,是否过期、失效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4.6.2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产品。4.6.3产品信息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信息一致。4.6.4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现场抽取产品,查看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重点关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4.6.5进口产品说明书和标识标签是否使用中文。现场抽取产品,查看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没有中文的情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4.6.6是否获取并审核加盖供货者公章的供货者及所购入医疗器械的的合法资资质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检查企业留存的供货者资质材料,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留存资质材料、留存材料与经营产品有效期不一致、超范围经营等情况。《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一)营业执照;(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6.7是否从具有资质的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查看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抽查所经营产品,比对企业留存供货者资料材料,重点关注:1.是否从具有资质的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2.是否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3.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能否做到证货相符;4.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八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4.6.8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证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6.9是否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并保证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4.6.10随货同行单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抽查所经营产品随货同行单,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重点关注是否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4.6.11是否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库房,抽查库存医疗器械的检查记录,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检查,是否建立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4.6.12是否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检查库房,抽查企业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处置记录,重点关注是否制定近效期预警措施,库存是否有超过有效期产品,超过有效期产品是否按规定处置并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4.7售后服务4.7.1是否开展售后服务,并做好记录。查看企业企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售后服务记录,询问企业相关人员,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配备售后管理人员,是否及时处理、反馈、记录质量问题。《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约定由供货者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售后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4.7.2是否开展质量管理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查看企业自查报告,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对照现场检查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开展质量管理自查,自查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开展整改、整改措施是否有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4.7.3是否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按规定报告发现的不良事件。查看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相关记录、报告不良事件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对照售后服务发现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4.7.4是否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查看企业开展召回工作记录及档案,询问相关人员,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规定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召回缺陷产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附件2山东省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经营企业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置措施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理措施检查方法举例检查内容举例1未经许可从事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查看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经营的产品。1、对贮存的产品进行照相取证;(注意产品储存场所整体环境、产品包装细节要突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2、调取产品资质证明文件;3、调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4、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进货明细)、购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等;5、调取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包含购进企业的相关资质);6、现场检查企业证件持有情况、所经营产品的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采购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价格记录等;7、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控制措施。2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抽查产品,调取该产品注册证及其附件,核对抽查产品信息与注册证及其附件信息是否一致。1、对抽查产品照相取证;(注意拍摄与注册信息存在差异的产品细节)2、调取医疗器械产品资质证明文件;3、调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4、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货明细)、购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等;5、调取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6、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写明产品与注册信息差异处,采购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相关记录;7、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控制措施。3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抽查产品,打开包装查看无合格证,且被检查单位不能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1、对抽查产品照相取证;2、调取医疗器械产品资质、合格证明文件;3、调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4、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货明细)、购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等;5、调取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6、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相关记录;7、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控制措施。4经营过期、失效、淘汰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查看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产品有效期或失效日期,超过规定年限为过期、失效。且过期产品未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不合格品区(过期失效产品未有效控制)。1、对抽查产品照相取证;(注意拍摄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日期)2、调取医疗器械产品资质证明;3、调取供货方资质证明;4、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货明细)、购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等;5、调取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6、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日期,记录采购数量、销售数量(注意记录过期后销售数量、价格)、库存数量等相关记录;7、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5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抽验产品不合格。1、查看检验报告;2、调取医疗器械产品资质证明文件;3、调取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4、调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5、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货合同等;6、调取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7、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产品技术要求、生产企业名称、采购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相关记录。8、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6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查看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询问从业人员企业负责人信息。1、调取《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相关信息等。3、针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情况对企业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签字。7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现场检查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信息一致;抽查产品确认是否在许可证经营范围内1、对经营场所、库房进行拍照(注意拍摄标志物、门牌号等信息)对经营产品进行拍照(注意拍摄产品注册证号);2、调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4、调取供货方资质证明;5、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货合同等;6、现场检查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所经营产品的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供货方名称,检查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与实际是否一致。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活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查看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查看经营场所情况及销售记录。1、对经营场所产品陈列情况拍照;2、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货合同等;3、调取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4、现场检查产品陈列、许可证有效期、采购数量、销售数量(注意记录许可证过期后销售量)、库存数量等相关记录。9未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查看企业主页面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展示情况;抽取网络经营的医疗器械,并查看注册证展示情况。1、对企业从事网络经营的网页进行拍照(注意拍摄网页的企业证照展示情况,网络销售产品(医疗器械)信息展示情况及描述);2、调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4、调取网络销售记录;5、现场检查企业网页信息、证照展示、销售产品的注册证展示情况,销售数量等。10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抽取产品,查看产品的说明书、标签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对相关产品照相取证;(注意拍摄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完整性)2、调取医疗器械产品资质证明文件;3、调取供货方资质证明;4、调取供货方送货单据、发票、购货合同等;5、调取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6、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日期、标签说明书,采购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相关记录。7、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11未按照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抽查产品,查看实际储存场所的硬件设施是否满足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标签上的储存条件;温湿度表显示数据及温湿度记录等是否与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标签上的储存要求一致。1、对相关产品照相取证;(注意拍摄的产品的储存要求);2、对产品储存环境、温湿度表显示数据、温湿度记录情况等进行取证;3、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存储要求,库存数量,现有存储条件,温湿度表显示数据,温湿度记录及运输途中的温湿度记录等信息。12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查看企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提交情况。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是否按照要求提交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13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查产品,查看产品的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1、抽查产品,索取供货方供货票据;复印、照相取证;(注意产品注册类别及产品分类);2、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复印、照相取证;(注意供货方经营范围及类别);3、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供货企业名称,现场提供的供货者资质情况,供货者证件标注的经营类别及范围,采购数量、价格等。14隐形眼镜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销售记录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抽查产品,查看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确认记录的事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记录的保存时限是否符合要求。1、对抽查产品进行拍照(注意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2、索取供货方供货票据;3、查阅企业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确认是否做到账货一致;核对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的记录事项是否符合规定;4、现场检查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记录采购量,入库数量、销售量、库存数量等记录;查看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的记录事项和保存时限是否符合要求。15未依照规定配合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报工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查看企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报记录。现场检查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是否配合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相关记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山东省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12月30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mdct@nmpa.gov.cn,邮件标题注明“UDI第三批实施”。联系人及电话:董谦,010-88330608。附件: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1月29日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日,第一批9大类69个品种开始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2年6月1日,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作为第二批实施品种全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现将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品种范围按照风险程度和监管需要,确定部分临床需求量较大的一次性使用产品、列入医保集采范围的品种、医疗美容相关产品等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作为第三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二、进度安排对列入第三批实施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一)唯一标识赋码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第三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2024年6月1日起申请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2024年6月1日前已受理或者获准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三、有关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按照其标准编制的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结合实施工作推进需求做好产品注册系统改造,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卫生、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特此公告。附: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列出以下品种(141个):一、01有源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超声手术设备及附件03超声手术设备附件II02激光手术设备及附件02医用激光光纤II03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及附件01高频手术设备II类部分03氩保护气凝设备II04高频/射频用电极及导管II类部分05射频消融设备用灌注泵II09内窥镜手术用有源设备01内窥镜手术用有源设备II10其他手术设备电动吻合器II04手术动力系统II二、02无源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手术器械-刀05内窥镜用刀II03手术器械-剪03内窥镜用剪II04手术器械-钳09内窥镜用组织钳II10内窥镜用取样钳II11内窥镜用分离钳II12内窥镜用异物钳II13内窥镜用器械钳II07手术器械-针04内窥镜取样针II08手术器械-钩02内窥镜用钩II09手术器械-刮匙02内窥镜用组织刮匙II10手术器械-剥离器02内窥镜用剥离器II11手术器械-牵开器04内窥镜用牵开器II05内窥镜用气囊扩张器II12手术器械-穿刺导引器05内窥镜用导引器II13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01吻合器(带钉)II类部分02吻合器(不带钉)II类部分03内窥镜用吻(缝)合器械(不带钉)II04血管缝合装置II类部分07不可吸收缝合线II15手术器械-其他器械16内窥镜用推结器II17内窥镜用细胞刷II18内窥镜用取石器械II19内窥镜切口牵开保护器II20内窥镜用取石球囊导管II21内窥镜用气囊导管II22内窥镜用给物器II23内窥镜用套扎器II三、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10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牵开器03扩张器II11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穿刺导引器01打孔器II类部分12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冲吸器01冲洗器II02通条II1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04导管消毒连接器II12穿刺针II14导管鞘II15扩张器II17球囊扩张导管用球囊充压装置II18连接阀II25延长管II四、04骨科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骨科用刀02骨科内窥镜用刀II02骨科用剪01骨科内窥镜用剪II03骨科用钳01骨科内窥镜用钳II05骨科用针02牵引针II类部分06骨科用刮01骨科内窥镜用刮匙II07骨科用锥01介入术用骨锥II12骨科用有源器械01骨科动力手术设备II02配套工具II类部分13外固定及牵引器械02外固定支架II类部分14基础通用辅助器械01微创骨导引器II02骨水泥器械II类部分03植骨器械II类部分16关节外科辅助器械01骨水泥定型模具II类部分02关节镜配套工具II17脊柱外科辅助器械03注射推进装置II类部分04椎体成形导引系统II05纤维环缝合器械II06椎体后缘处理器II13脊柱手术通道器械II15配套工具II类部分18骨科其他手术器械01剥离器II类部分02颅骨矫形器械II五、06医用成像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 诊断X射线机02 泌尿X射线机II04 口腔X射线机II类部分14医用内窥镜01光学内窥镜II03电子内窥镜II16内窥镜辅助用品06 内窥镜用活检袋II07内窥镜咬口、套管II类部分六、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10附件、耗材03体表电极II04脉搏血氧传感器II05导电膏II七、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5呼吸、麻醉、急救设备辅助装置06气管插管用喉镜II07雾化设备/雾化装置II06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03气管内插管/气管套管II04食道气管插管II05喉罩II06口咽/鼻咽通气道II07支气管堵塞器II08鼻氧管II类部分09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吸痰管)II八、09物理治疗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3光治疗设备01激光治疗设备II类部分02光动力激光治疗设备II类部分04强脉冲光治疗设备II05红光治疗设备II06蓝光治疗设备II九、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3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06腹膜透析设备II04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04腹膜透析器具II类部分十、12有源植入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心脏节律管理设备10起搏系统分析设备II11心脏节律管理程控设备II12连接器套筒II02神经调控设备07测试刺激器II08测试延伸导线II09神经调控程控设备II03辅助位听觉设备02体外声音处理器II03辅助位听觉调控设备II04其他01植入式心脏收缩力调节设备II类部分十一、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注射、穿刺器械01注射泵II类部分04笔式注射器II07注射器辅助推动装置II类部分08穿刺器械II09活检针II02血管内输液器械01输液泵II类部分12药液用转移、配药器具II05非血管内导(插)管02经鼻肠营养导管II03导尿管II类部分04直肠管(肛门管)II类部分05输尿管支架II类部分06引流导管II07扩张导管II08造影导管II09测压导管II06与非血管内导管配套用体外器械01颅脑外引流收集装置II02胸腔引流装置II05负压引流海绵II类部分06负压引流封闭膜II12造口、疤痕护理用品02疤痕修复材料II14医护人员防护用品01防护口罩II02防护服II十二、16眼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3视光设备和器具03视觉治疗设备II04眼科测量诊断设备和器具01眼科激光诊断设备II类部分05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04眼科冷冻治疗设备II06眼科治疗和手术辅助器具II类部分07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14义眼片II类部分15人工晶状体、人工玻璃体植入器械II类部分16 囊袋张力环植入器械II类部分十三、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妇产科手术器械05妇产科用扩张器、牵开器II类部分10子宫输卵管造影、输卵管通液器械II类部分04妇产科治疗器械02妇科假体器械II类部分07辅助生殖器械01辅助生殖导管II02辅助生殖穿刺取卵/精针II03辅助生殖微型工具II十四、19医用康复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认知言语视听障碍康复设备07助听器II十五、22临床检验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01血液学分析设备02血细胞分析仪器II11采样设备和器具04静脉血样采血管II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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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及项目进展情况线上报告功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新修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便于我省申办者及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及项目进展情况,我局已调整“智慧药监”许可信息系统部分业务功能,自12月1日起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时,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已完成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中,选择相应“报告”选项,在线填写格式化表格内容,同时上传盖章版《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扫描件,确认无误并勾选法律声明后提交,即完成报告。二、省内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完成进展情况时,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已完成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中,选择相应“报告”选项,上传盖章版情况说明扫描件,确认无误并勾选法律声明后提交,即完成报告。三、省外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的,仍通过线下渠道寄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表,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2220室,电话:020-37885407。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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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导丝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规范》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314号)

    各相关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导丝产品的注册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注册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导丝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规范》,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导丝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规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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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2月12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常凤翥联系方式:010-86452645电子邮箱:changfz@cmde.org.cn附件:1.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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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zjfdaqxc@163.com。附件: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1月28日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依法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总体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行为负责,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经营行为负责。企业应当按照“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因岗选人、人岗相适,尽职免责、奖惩有据”的原则,设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配备与生产或者经营产品性质、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确保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充分履职。第二章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第四条【岗位设置】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为高层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明确前款各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增设质量副总经理、质量总监等岗位。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依法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六条【管理者代表任职条件】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应当是所在企业的全职员工,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且无不良从业记录。(二)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接受过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三)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和监督本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作经历。具有5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者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经实践证明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的管理者代表,可以适当放宽相关学历和职称要求。管理者代表在任职后还应当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七条【管理者代表职责】 管理者代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命、授权,在企业内部独立履行职责,发现医疗器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提出相关产品上市的否决意见或者停止生产活动的建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二)组织建立、实施并保持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三)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符合放行要求,并组织开展上市后产品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四)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以及医疗器械召回等工作。(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第八条【管理者代表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企业应当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者代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不当干扰。对于不能有效履职的管理者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代其履职,或者指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人员代其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并于30个工作日内确定和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第九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任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技能,并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规模较小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者代表兼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依据质量控制程序要求,正确识别各项质量管控点,制定管理规程。(二)确保本部门人员经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三)对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工作情况。第三章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第十一条【岗位与职责】 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本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第十三条【质量负责人职责】 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第十四条【质量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并履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职责。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主管检验师职称,或者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检验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四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第十六条【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十七条【委托生产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不得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注册人、备案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受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委托生产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管理者代表应当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生产后,应当定期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审核,确保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监督其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八条【产品放行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产品上市放行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第十九条【纠正预防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和预防程序。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用户投诉、企业自检或者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结果、内外部审核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启动纠正措施程序,由管理者代表或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分析产生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对于潜在问题,企业应当启动预防措施程序,研究潜在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第二十条【责任调整】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所涉及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进行调整,但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定第二章要求。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调度要求】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管理者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研究调度并形成记录。调度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记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会商要求】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质量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经营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工作会商和总结,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纪要。第五章 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履职保障机制第二十三条【履职保障机制】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给予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培训、权限和资源,为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充分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四条【岗位说明书】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书,明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职责,并规定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所需权限。第二十五条【培训要求】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等。第二十六条【履职要求】 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的任命、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尽职免责】 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现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报告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上述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导致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在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处罚,对依法履职尽责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岗位负责人员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二十八条【激励与处罚】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追究其工作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能依法履职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企业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禁止从业等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名词释义】 本规定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般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第三十条【第三方平台】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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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2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sunwm@da.js.gov.cn。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4日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结合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管理水平,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质量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注册人、备案人)分为不同的级别,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实施属地化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审核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企业监管等级信息;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并组织实施监管;省局各检查分局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并实施监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联合或者委托省局相关检查分局开展第一类医疗器械现场检查,省局相关检查分局应配合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类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委托检查;检查报告共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运转顺畅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有效监管闭环。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负有督促、指导职责。第五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际,省局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三章 监管分级第六条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录》内四级监管医疗器械的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录》内三级监管医疗器械的企业,以及未列入四级监管的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录》内二级监管医疗器械的企业,以及未列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录》的所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录》外的所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七条 同一生产企业(以及注册人、备案人)持有注册证或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别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监管级别对该企业进行监管。第八条 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研判,依托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登记、公布监管级别。对于当年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新增高风险产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创新产品等情况,应当即时评估并将监管级别上调一级。对于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并且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监管级别下调一级。上调或者下调监管等级的均需依托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登记调整原因。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上调一级:(一)责令停产;(二)责令召回;(三)抽检不合格;(四)未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五)未按法规要求提交报告事项;(六)国家和省级集中采购中选医疗器械;(七)创新医疗器械;(八)新开办企业;(九)委托、受托生产;(十)其他情形。第十条 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等重大应急事件时,省局可将相关应急使用医疗器械品种提升一个监管级别,省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加强监管。第四章 监管要求第十一条 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注册人、备案人)应通过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及时上报产品信息、生产报告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调或者下调企业监管等级的,均需在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登记,说明调整原因。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报告登载至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第十五条 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上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汇总表。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当年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统计日期为上年度的11月21日到本年的11月20日。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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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44号)

    为进一步指导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的研发,规范审评工作,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1月28日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脊髓性肌萎缩症相关基因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SMN1基因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脊髓性肌萎缩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致病基因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第7或第7、第8外显子拷贝数变异检测相关试剂的注册。预期用途限定为用于SMA的辅助诊断(遗传诊断)或携带者检测。本指导原则是基于qPCR建立,对于其他检测技术(如MLPA、数字PCR、熔解曲线法、测序法及质谱法等),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指导原则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SMA及相关基因的背景信息请见附件。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申请人还需提交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中,需注意以下内容:1.产品描述中应详述检测原理、引物探针设计及其与检测位点的对应关系,选择依据以及结果判断等。拷贝数分析建议包括SMN1基因第7外显子或第7、8外显子,明确区分SMN1和SMN2的原理。2.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检测的基因名称、检测靶点、变异类型以及临床意义等方面详细说明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并明确申报产品优势与患者受益情况。3.预期用途需明确适用人群、样本类型、基因名称、检测位点、变异类型及临床用途。需提交SMA的发病原因、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征、该疾病相关诊断及有效治疗方法,明确现有方法临床应用的优缺点。提交SMA基因型分布的背景资料,明确基因名称、基因组位置、基因转录本号。对于拷贝数变异,需明确检测靶点、选择依据及行业认可证据,详述变异信息、致病作用机制、遗传模式、变异后果、变异检出率以及境内外人群数据等,提交参考的数据库及支持性文献等。申请人需根据产品设计及临床研究合理声称适用人群及预期用途。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1.1产品技术要求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的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该类产品作为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将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要求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技术要求正文后。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1.2产品检验报告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三个不同生产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报告形式可为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要求。2.分析性能研究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性提交详细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包括试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试验方法、试验样本(需明确类型、来源、数量、处理方法、SMN1与SMN2拷贝数及其确定方法等)、可接受标准、统计方法、试验数据及结论等,并需对SMN1和SMN2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外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如试剂用于不同适用机型,需要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性能评估。每项性能评估应尽量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临床样本,并应涵盖正常人、携带者(如适用)及患者的不同样本。2.1样本稳定性样本稳定性一般包括样本各种实际运输及储存(常温、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保存期限验证,以确认样本的保存条件及保存时间。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可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合理验证。如核酸提取液可保存,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进行研究。2.2适用的样本类型如果试剂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应采用合理方法对每种样本类型及添加剂(如抗凝剂)进行适用性的研究确认。对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分别提交相应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2.3核酸提取/纯化性能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提取/纯化步骤。该步骤应最大量分离和纯化目的核酸并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提取/纯化组分,申请人都应对配套使用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提取效率和提取核酸纯度、浓度、检测限、精密度等进行充分的验证,并评价该方法能否满足该类产品的要求。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核酸提取/纯化性能的研究验证,并明确提取核酸的质量评价标准。2.4检测准确性建议采用若干份临床样本验证该类产品的检测准确性,样本类型与说明书声称的样本类型一致,样本应涵盖所有可检测的基因拷贝数,建议对低、中、高不同DNA浓度的样本进行研究。提供所有试验用样本来源、型别及拷贝数确认等试验资料。2.5精密度SMN1精密度评价应至少包含0拷贝、1拷贝及2拷贝SMN1基因的不同临床样本,试验操作完全按照说明书执行,包含核酸提取/纯化等步骤。应对每一反应体系进行精密度评价。精密度评价需满足如下要求:2.5.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因素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本身外,还包括分析仪器、操作者、地点、时间、检测轮次和试剂批次等。2.5.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试验以对室间重复性进行评价。2.5.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临床样本至少设置低浓度和中/高浓度水平。2.5.4精密度指标可设置为CV等(如有),申请人应对精密度指标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2.6检测限SMN1拷贝数检测的检测限包括最高和最低检测限。最低检测限可定义为在满足一定的检测准确性和精密度的条件下,能够检出目标基因不同拷贝数的最低人基因组DNA浓度。最低检测限的确立:可采用包含不同SMN1拷贝数的临床样本进行研究,对于罕见型别可采用人源性细胞系。对人基因组DNA样本梯度稀释,对每个浓度水平重复检测3~5次,可通过以100%可检出的最低浓度作为估计检测限,然后在此浓度附近制备若干浓度梯度样本,每个浓度至少重复20次检测,将具有95%检出率水平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最低检测限的验证:应对试剂盒涵盖的所有的检测位点进行检出能力的验证,至少包括含有0、1、2拷贝SMN1基因第7外显子或第7、第8外显子的临床样本。同时,申请人亦应评价产品可准确检出SMN1不同拷贝数的人基因组DNA浓度上限,即适当检出率水平下的最高人基因组DNA浓度,建议采用含有高拷贝SMN2基因的不同SMN1基因型样本进行最高检测限的建立和确认研究。样本要求同最低检测限评价要求。应提供所有试验用样本来源、型别、样本浓度及SMN1及SMN2拷贝数确定的方法等试验资料。2.7分析特异性:分析特异性受干扰和交叉反应的影响。申请人应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和可能引起交叉反应的物质进行研究。2.7.1交叉反应:申请人应针对微生物(如适用)、核酸序列相近或具有同源性、以及其他易引起交叉反应的变异类型序列进行交叉反应研究。申请人应说明交叉反应样本的来源、制备方法、基因拷贝数确认方法,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同时申请人还应验证检测靶序列范围内常见突变位点的交叉干扰。申请人应对SMN2对SMN1交叉干扰进行研究。应对不同SMN1:SMN2的拷贝数组合进行充分验证。如含有高拷贝SMN2(4~5拷贝)的高浓度样本对SMN1的不同拷贝数产生的交叉干扰反应(应包括第7外显子或第7、第8外显子)。申请人应提交交叉反应序列的选择依据,说明交叉反应样本的来源/制备方法、核酸序列确认方法,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2.7.2应针对可能的内源和外源性干扰物进行干扰试验研究。内源干扰物主要涉及血脂、胆红素、血红蛋白和白蛋白,外源干扰物主要包括适用人群血液样本采集可能用到的抗凝剂、常用药物及其他可能引入的干扰物质等。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建议分别进行相应的干扰研究。干扰试验可通过在临床样本中人工添加干扰物质的方式,评价干扰物质对目标序列检测的影响,也可直接采集暴露于干扰因素后的受试者样本,进行干扰试验评价。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如有干扰,应确定不产生干扰的最高浓度。2.8对于采用2-ΔΔCt法的试剂,需提交目的基因和内参基因扩增效率一致性研究资料。3.稳定性研究资料申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如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适用)、机载稳定性(如适用)等)、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限制(如适用)研究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实时稳定性研究应采用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选取多个时间点进行产品性能评价,从而确定产品保存条件和有效期。4.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建议申请人纳入一定数量的临床样本,结合产品特性可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或其他合理方法对产品用于结果判断的标准/临界值进行研究确认。样本应包括来自正常人、携带者及患者不同拷贝数的各种基因型(如至少应包含0、1、2拷贝数SMN1基因的样本),申请人应详细阐述所采用方法的选择依据(如权威文献、行业共识等),并详细阐述计算公式和各参数代表的意义。应提交详细研究方案,试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过程。明确所用样本类型、样本来源、样本量估算的方法、样本例数、临床背景信息、基因型及拷贝数确认过程及数据等信息。如试剂判读存在灰区,应解释说明灰区范围的确定方法。灰区的设定应提交理论和实际试验结果的依据,并在说明书【阳性判断值】和【检验结果的解释】项进行解释说明。5.其他资料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反应成分、对照品/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的研究资料。5.1.1此类产品的主要反应成分一般包括人基因组核酸提取/纯化试剂、检测所需引物、探针、酶、dNTPs等。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质量分析证书,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资料。如为申请人自制,应提交详细的工艺稳定性研究资料;如为外购,还应提交供应商筛选资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检定报告。如适用,提交企业参考品的研究资料,包括来源、组成、阴阳性和/或量值确认等。5.1.1.1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如产品不包含提取试剂,则需明确配套的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并提交相应的提取效率验证资料。5.1.1.2引物、探针申请人应详述SMN1及内控基因(如适用)引物探针的设计原则、靶基因座位选择、靶基因信息(基因名称、参考序列号),同时应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对应关系。建议设计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待测位点的准确性、特异性等进行评价,选择最佳设计,并提交详细的筛选研究数据。申请人应针对选定的引物探针原材料进行质量评价,一般包括:序列准确度、纯度(HPLC纯等)、浓度、探针荧光标记基团的激发波长和发射波长(如适用),以及功能性试验等,并依据评价结果建立合理的质量标准。由于SMN1和SMN2高度同源,只有5个碱基不同,应从产品设计开发角度详述如何避免SMN1和SMN2的相互影响。5.1.1.3酶酶包括DNA聚合酶和/或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DG/UNG)等。申请人应针对各种酶的活性进行验证,提交功能性试验资料,并确定酶的质量标准。如有降低Taq酶非特异性扩增的措施,需详细描述(例如采用热启动酶,Taq抗体等)。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有5’-3’外切酶活性(如适用),具热稳定性。UDG/UNG应具有水解尿嘧啶糖苷键的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5.1.1.4脱氧核糖核苷三磷酸(dNTPs)包括dATP、dCTP、dGTP、dTTP或dUTP;应提交对其纯度、浓度等的验证资料,以及功能性试验资料,并确定质量标准。5.1.2对照品/质控品试剂盒应根据检测原理设置各种对照品(质控品)、质控探针(如适用)来实现对产品整个反应体系的有效监控。通常至少包括含有0拷贝、1拷贝及2拷贝SMN1第7外显子或第7、8外显子的对照品和空白对照。空白对照为不含靶核酸的溶液。申请人应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明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设置内标等)、选择依据,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对照品可采用人基因组DNA、细胞系提取的基因组DNA或质粒等。对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申请人应提供对照品原料选择、制备、基因序列确认、拷贝数及浓度确定过程、内参基因与靶基因的比例确定等的详细研究数据,并对其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产品如涉及用于拷贝数计算的内控基因及对照品,需提供内控基因的选择依据、内控基因与靶标之间的相互影响、对照品的选择依据、原料来源、制备过程、基因拷贝数确认及DNA浓度确定等的详细研究资料,并提交质量标准建立资料,建议采用临床样本或细胞系或其提取的基因组DNA。5.1.3企业参考品SMN1拷贝数变异检测试剂的企业参考品主要包括SMN1纯合缺失参考品、SMN1单拷贝参考品、SMN1多拷贝参考品、特异性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等,可根据预期用途的不同,将相应拷贝数参考品设置为阳性参考品或阴性参考品。设置参考品时应充分考虑SMN1和SMN2之间的相互影响,并至少明确SMN1和SMN2(如适用)拷贝数。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具体组成、原料来源、选择、制备方法、基因拷贝数确认、DNA浓度确认以及检验标准的详细研究资料等。建议采用临床样本、临床样本提取的基因组DNA或细胞系制备,样本应明确其来源及型别确认资料。若采用细胞系,如为自制,需提交详细的细胞系构建资料及确认资料;如为外购,应提供外购商名称、细胞系名称、细胞类型、基因型信息及确认资料,并提供外购商提供的质检报告。5.1.3.1SMN1纯合缺失参考品:应至少包括0拷贝SMN1第7外显子以及0拷贝SMN1第8外显子(如包含第8外显子检测)的纯合缺失型样本。5.1.3.2 SMN1单拷贝参考品:主要包括含1拷贝SMN1第7外显子的杂合缺失型样本,或含1拷贝第7、第8外显子(如适用)的杂合缺失型样本。5.1.3.3 SMN1多拷贝参考品:应包括含2拷贝及大于2拷贝(如适用)的SMN1第7外显子或第7、第8外显子样本。5.1.3.4特异性参考品:建议包括高浓度SMN2不同拷贝数样本及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同源序列样本。同时应尽量包含检测范围外其他检测位点的样本等。其中SMN2不同拷贝数样本应包括不同的SMN1:SMN2拷贝数比例,SMN1拷贝数应包括产品可检测的拷贝数范围,至少包括0拷贝、1拷贝、2拷贝,SMN2基因至少包括4-5拷贝。如涉及纳入检测范围外其他罕见型别,也可采用质粒。5.1.3.5检测限参考品:浓度水平可选择最低检测限附近水平,应至少包含可检测的SMN1第7外显子或第7、第8外显子拷贝数范围,至少包括0、1、2拷贝。5.1.3.6精密度参考品应至少包括SMN1拷贝数为单拷贝([1+0])和多拷贝(大于等于2拷贝)的低浓度临床样本、临床样本提取的人基因组DNA或细胞系。如有适用于SMN1或SMN2拷贝数检测的国家标准品,企业参考品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品。5.2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作液配制(引物、探针浓度、酶浓度、dNTPs浓度、缓冲液离子浓度等)、分装和冻干(如有)、荧光标记(如有)等工艺过程的描述及确定依据。生产过程应对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可采用流程图方式描述生产工艺,标明关键工艺质控步骤,并详细说明该步骤的质控方法及质控标准。反应体系研究指反应条件的选择确定过程,包括分析前样本类型的选择、样本采集、预处理(如有)、样本用量、试剂用量、PCR反应体系及检测过程中的反应条件/参数、阈值循环数(Ct值)等的确定,并需明确样本所需达到的质量标准及确定过程。如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的研究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有差异应分别提交。(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1.针对“脊髓性肌萎缩症辅助诊断”预期用途基于目前的产品申报现状,该预期用途用于检测SMN1基因的拷贝数变异,应至少包括第7外显子的拷贝数变异,但不包括该基因点突变等其他变异。1.1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申办者应根据产品特点及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和流行病学背景等因素,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符合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1.2临床试验适用人群和临床样本该预期用途的适用人群一般包括:具有相关症状和/或体征的疑似脊髓性肌萎缩症患者;需与脊髓性肌萎缩症进行鉴别诊断的其他疾病患者(如:先天性肌病、先天性及各类肌营养不良、代谢性肌病、重症肌无力、先天性肌无力综合征、周围神经病或Prader-willi综合征等)。临床样本一般为抗凝外周全血样本。临床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和提取等应分别满足申报产品说明书、对比方法/对比试剂说明书及第三方试剂说明书(如有)的相关要求。1.3临床试验对比方法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原则上应选择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对比试剂应涵盖申报产品的检测范围。1.4最低样本量和阳性例数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估算样本量,详细描述所使用统计方法及各参数的确定依据。针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性能的验证,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分别估算每个外显子的最低样本量,通过阳性符合率或阴性符合率分别估算阳性和阴性样本的例数,同时考虑脱落情况,估算最低样本总量。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的目标值(临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均不低于95%。其中,阳性样本包括拷贝数为1(杂合型)和0(纯合缺失型)的样本,阴性样本包括拷贝数为2(野生纯合型)的样本。综合考虑统计学要求、临床流行率及申报产品的技术特点,建议每个外显子的0拷贝(纯合缺失型)样本应不少于100例。2.针对“携带者检测”预期用途基于目前的产品申报现状,该预期用途用于SMN1基因的拷贝数变异,应至少包括第7外显子的拷贝数变异,但不包括该基因其他点突变等微小变异,且不包括SMN2基因。该预期用途的应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2.1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申办者应根据产品特点及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和流行病学背景等因素,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符合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建议选择不同地区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相关检测的优势。临床试验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能熟练操作试验。机构和人员应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试验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2.2临床试验适用人群和临床样本该预期用途的适用人群为孕前或孕早期人群。临床样本一般为抗凝外周血样本。临床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和提取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满足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2.3最低样本量和阳性例数应根据临床评价标准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模型,同时结合适用人群的携带率进行样本量估算,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最低样本量确定的依据。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分别估算每个外显子的最低样本量,通过阳性符合率估算阳性样本的例数,同时结合携带率,并考虑脱落情况,估算最低样本总量。估算样本量时,阳性符合率的目标值(临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不低于95%。为评估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意义和临床价值,临床试验应进行前瞻性研究,并通过前瞻性研究检出一定数量的夫妻双方均为携带者的病例。进行结果的统计分析时,阴性符合率的点估计值应不低于97%。2.4临床试验方法建议采用临床公认的方法(如:MLPA方法等)或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方法/对比试剂,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如选择临床公认的方法作为对比方法,应对该方法进行严格的性能确认,并应严格按照建立的方法及相关规定等进行临床试验及质量控制。3.如有其他预期用途,应设计科学的临床试验,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预期用途。4.不同预期用途的通用要求4.1临床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4.1.1应在临床试验方案、小结和报告中明确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对比方法/对比试剂和第三方试剂(如有)的试验方法。4.1.2临床试验数据表应以列表方式表示,包括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结果、对比方法/对比试剂的结果、第三方试剂的检测结果(如有)、临床诊断背景信息、年龄和性别等。其中,临床诊断背景信息为脊髓性肌萎缩症的病例应明确其实验室诊断依据,如:复合杂合突变的检测结果等。4.1.3以交叉表分别总结两种方法/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以验证两种方法/试剂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统计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诊断进行比对时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度。4.1.4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方法/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复核,并结合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对差异原因进行充分分析。4.2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该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办者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试验方案应确定严格的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入选的样本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和结果判定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方法/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对比方法/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要求。4.3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五)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按照现行版本执行)。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下面对SMN1基因拷贝数检测类产品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阐述。1.【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1本产品用于检测人xx样本基因组DNA中的SMN1xxx位点的拷贝数变异,用于xxxx用途。其中xx需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xxx需明确检测的位点,xxxx根据支持的临床证据可包括SMA的辅助诊断(遗传诊断)和携带者检测。1.2介绍SMA相关的临床背景信息及实验室诊断方法等,介绍被测靶标的相关情况。2.【检验原理】2.1对试剂盒的被测靶标进行详细描述(基因组位置、基因的转录本号,外显子7及8的相关特征等),对试剂盒所用探针、引物或拷贝数的判定等进行详细介绍;对不同样本反应管组合、内参基因设置、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介绍。2.2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进行适当介绍。对区分SMN2的原理进行详细描述。如需通过计算对SMN1的拷贝数进行判断,应详述计算原理及公式。3.【主要组成成分】3.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或数量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3.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3.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提取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过验证后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提取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医疗器械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等,应明确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等信息。5.【适用仪器】明确经验证的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6.【样本要求】详述样本类型的选择与样本处理的要求。样本的采集、处理、运送和保存:明确样本采集、核酸提取纯化前的处理(如离心和洗涤等)、保存条件及期限以及运送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限制等。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7.1试验条件:实验室分区、试验环境的温度、湿度和空调气流方向控制等注意事项。7.2试剂配制方法和注意事项。7.3详述核酸提取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如适用),对核酸提取纯化环节进行合理质控,明确提取核酸的浓度纯度等质量要求。7.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7.6熔解曲线(如适用):各阶段温度、时间设置,升温速度。7.7仪器设置(如适用):特殊参数、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样本及其他对照品的荧光通道选择等。8.【参考区间或阳性判断值】简要概述参考区间或阳性判断值具体判断标准及研究验证情况。需对不同SMN1拷贝数的参考区间或阳性判断值分别进行描述。9.【检验结果的解释】结合对照品、样本管、参比样本检测结果以及检测类型,以列表形式详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相应的解释。如存在检测灰区,应详述对于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需明确不同的结果应进一步采取何种措施,何种情况需进行遗传咨询。仅为生殖腺嵌合体的携带者,采用血液细胞检测可能为阴性结果。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10.1对产品可检出及不能检出的变异类型进行说明。10.2产品仅对下述检测类型xx进行了验证。10.3有关假阴性及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10.3.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运送及处理或核酸过度降解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10.3.2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10.3.3高拷贝SMN2与SMN1之间相互的影响。10.3.4 SMN1微小突变无法检出可能导致的假阴性。10.3.5由于引物探针结合位置发生的多态性或点突变而可能导致的假阳性。10.3.6其他可能引起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情形。10.4对[2+0]基因型、微小突变及SMN1缺失的低比例嵌合体、检测范围外的其他外显子拷贝数变异、SMN1-SMN2融合基因等检出能力的局限性进行说明(如不能检出)。10.5有症状患者的杂合缺失需要进一步采取合适的方法确认。10.6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为达到诊断目的,此检测结果要与临床检查、病史、连锁遗传分析及其他的检查结果综合使用。11.【产品性能指标】简述以下性能指标:11.1对相应国家标准品(如有)检测的符合情况。11.2准确性:简述研究用样本、试验方法和评价结果。11.3最低检测限: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并明确最低检测限结果。11.4精密度:简单介绍精密度的确定方法,并明确精密度结果。11.5检测范围:明确可准确、特异检测SMN1基因拷贝数变异的人基因组DNA浓度范围。11.6分析特异性:11.6.1交叉反应验证:交叉反应验证情况(包括SMN2基因及其他易产生交叉反应序列的交叉反应等)。11.6.2干扰物质验证: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11.7临床试验:简要介绍临床试验样本、试验方法、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12.【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2.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12.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12.3携带者检测前后应进行遗传咨询,强调残余风险。无论其外周血基因检测结果是否提示为携带者,再次生育时均应进行产前诊断。三、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Z].[4]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Z].[5]北京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北京罕见病诊疗与保障学会.脊髓性肌萎缩症遗传学诊断专家共识[J].中华医学杂志,2000,100(40):3130-3140.[6]北京医学会罕见病分会,北京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北京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神经肌肉病学组,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神经血族,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神经遗传学组,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康复学组.脊髓性肌萎缩症多学科管理专家共识[J],中华医学杂志,2019,99(19):1460-1467.[7]中华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遗传病临床实践指南撰写组.脊髓性肌萎缩症的临床实践指南[J].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2020,37(3):263-268.[8]赵玉沛名誉主编,张抒扬主编.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9.[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批罕见病目录[Z].2019.附件:背景信息附件背景信息脊髓性肌萎缩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是一组以脊髓前角ɑ-运动神经元退化变性导致的肌无力和肌萎缩为主要临床特征的遗传性神经肌肉病,是儿童最常见的神经肌肉病。SMA最常见的形式是由定位于5q13.2的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motor neuron survival gene1,SMN1,OMIM#600354)致病性变异所导致的5q-SMA,约占所有SMA病例的95%,呈常染色体隐性遗传。SMA患者临床表现差异大,从出生前到成人期均可发病,发病率约为1/10000-1/6000,携带率为1/50-1/40,具有种族差异性。SMA已被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人基因组有两个高度同源的SMN基因(同源性>99.9%),位于5q13.2端粒侧的SMN1(NG_008691.1)基因和着丝粒侧的SMN2,两者仅存在5个碱基差异,其中位于第7外显子第6位c.840的C/T(SMN1为c.840 C,SMN2为c.840 T)导致90%的SMN2mRNA第7外显子被选择性剪接,仅有10%的SMN2表达全长有功能的SMN蛋白。SMN1决定疾病的发生,而SMN2影响疾病的严重程度和进展。SMN1基因编码的全长SMN蛋白在各组织细胞广泛表达,SMN1基因的致病性突变可引起SMN蛋白表达水平下降或功能丧失。在表型正常(包括正常人和携带者)的人群中,SMN1基因拷贝数常为1~4个,正常人基因型包括常见的[1+1]型及罕见的[2+1]型和[2+2]型;携带者其中一条染色体含1或2拷贝功能正常的SMN1基因,另一条染色体含缺失或微小变异的功能异常SMN1基因,基因型可为杂合缺失([1+0]型、[2+0]型)或杂合突变([1+1d]和[2+1d]型)(d代表SMN1基因内含有微小变异而功能异常,如无义突变、移码突变、错义突变等)。在表型异常的SMA患者中,突变基因型主要有两类,95%由SMN1双等位基因纯合缺失([0+0]基因型)所致;5%由SMN1复合杂合突变([0+1d]基因型)所致,SMN1双等位基因均为微小变异([1d+1d])的情况则非常罕见。SMN1缺失大部分为外显子7合并外显子8共同缺失,少部分仅为外显子7缺失。SMN2全长mRNA编码与SMN1相同的SMN蛋白。SMN2的拷贝数从0到多个不等。SMN2拷贝数是目前公认的SMA修饰因子,患者携带SMN2拷贝数越多表型越轻,但其与表型的相关性不完全一致,SMN2的序列变异及其他基因也可能影响SMA的表型。因此,SMN2的拷贝数结果只能对SMA患病儿童或胎儿的临床严重程度提供一种可能性的参考信息而非确定性结论。此外对非患者人群不需要进行SMN2的拷贝数检测。临床疑诊为SMA的患者,可选择基因检测、血清肌酸激酶(CK)、肌电图检查、肌肉病理进行辅助检查以明确诊断。其中SMN1拷贝数和致病性变异的检测结果用于疾病诊断或排除诊断,若SMN1基因第7外显子或第7、8外显子纯合缺失,即可诊断为SMN1纯合缺失型患者。对于非纯合缺失变异,还需对SMN1的致病性微小变异进行分析确认。SMA携带者检测的靶标至少包括SMN1第7外显子,当SMN1第7外显子为1个拷贝数时,即为SMA携带者。SMN2不在携带者检测范围。综上所述,考虑到目前国内注册申报的产品均为SMN1检测试剂,本指导原则仅对SMN1基因检测试剂的申报要求进行阐述。基于目前对于SMN1检测试剂的认知,本指导原则阐述的SMN1检测的预期用途限定为:用于体外检测人外周血样本人基因组DNA中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第7或第7、第8外显子拷贝数变异,用于SMA的辅助诊断(遗传诊断)或携带者检测。如申报其他预期用途,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具体特性进行评价,适用部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常用的SMN1基因拷贝数检测方法包括多重连接探针扩增(MLPA),定量聚合酶链反应法(qPCR)等。MLPA与qPCR方法均不能检测SMN1微小变异及[2+0]基因型。本指导原则是基于qPCR建立,对于其他检测技术(如MLPA、数字PCR、熔解曲线法、测序法及质谱法等),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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