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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本《实施办法》。二、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三、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主要过程是怎样的?1.2022年9月15日,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组织召开“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专题研讨会,学习国家药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分级监管思路和困难问题,部署起草工作。2.2022年10月,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按要求申报了《实施办法》起草项目,并组织草拟完成《实施办法》初稿。3.2022年11月4日,我局向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各相关处室、检查分局征求意见,至2022年11月15日,共收到8个单位16条意见,采纳13条意见,其余分别进行沟通。4.2022年11月24日,我局通过官网公开征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至2022年12月28日未收到修改反馈意见。5.2023年1月,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汇总起草资料,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送交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6.2023年2月6日,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收到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后按意见进行调整,于2月10日形成《实施办法(审议稿)》。7.2023年2月17日,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再次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各检查分局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8.2023年3月1日,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审议稿)》,经局主要领导签发,于3月7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规定于2023年4月7日起施行。四、《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审核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企业监管等级信息;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并组织实施监管;省局各检查分局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并实施监管。(二)分级监管。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三)主要措施。一是实行监管分级,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二是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明确我省二级、三级和四级监管品种目录,为各级监管部门分级监管提供可操作的执行依据;三是推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省局建设符合分级监管工作要求的管理平台,推进和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四)监管要求。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项目检查;三级监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二级监管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一级监管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五、《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一是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效能。规范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率,为各检查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及区县市场局分级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减少监管真空和重叠。二是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意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将实现优降劣升,监管等级与本单位风险管控水平挂钩。注册人备案人将更加清晰本单位监管等级,有的放矢做好本单位生产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三是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化水平。在现有监管平台基础上,对照分级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生产监管层级架构,动态调整监管等级,建立分类监督管理档案,将分级监管全程融入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科学监管水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苏省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2号)

    根据2022年12月底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陆续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等文件内容,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对前期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3月2日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送审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属于β属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约为60~140nm。具有5个必需基因,分别针对核壳蛋白(N)、包膜蛋白(E)、膜蛋白(M)和刺突蛋白(S)4种结构蛋白及RNA依赖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壳蛋白(N)包裹RNA基因组构成核衣壳,外面围绕着病毒包膜蛋白(E),病毒包膜包埋有膜蛋白(M)、刺突蛋白(S)。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检查包括一般检查,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又包括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等。核酸检测主要采用荧光PCR方法,在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和其他下呼吸道样本中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新型冠状病毒在流行过程中基因组不断发生变异,新的变异株可能在传播力、致病性、免疫逃逸能力等方面发生改变。变异株可能影响检测试剂的性能,甚至出现漏检风险,应密切跟踪试剂的检测能力。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逆转录实时荧光 PCR法,对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或肺泡灌洗液等呼吸道样本中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核酸进行体外定性的检测试剂。对于采用其他方法学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应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并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针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等相关法规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 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应详细说明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及检测流程。提供不同适用机型的检测通量,即一次检测最多可检测的样本数。提供核酸提取(手工和自动提取方式应分别明确)和PCR扩增的时间,以及检测全过程所需的时间。不同检测流程,分别提供最少和最多检测样本量下的检测时间。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比较内容包括样本类型,检测原理,检测靶基因,组成成分,内标,质控品,判读规则,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等。预期用途中明确产品检测的靶基因,需选择保守性和特异性相对较高的基因,同时还应考虑基因的扩增效率。具体检测基因一般为ORF1ab和N基因,如果检测其他基因,应提供相关指南或文献,并分析所检测基因的灵敏度和特异性是否符合临床需求。(三)非临床资料1.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的要求编写。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已有国家标准品,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三批产品进行检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检出限水平应符合国家相关指南文件规定,申报产品对国家灵敏度标准品的检测结果应与声称的检出限水平相当。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2. 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采用不同机型进行性能评估的资料。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适用的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研究。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来源、样本类型、采集和处理方式、稀释方式、定值过程及数据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冠病毒阳性样本,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其阴阳性和浓度水平,提交具体的试验资料。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一般应为真实样本,如涉及稀释后检测,应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阴性基质。不可采用质粒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对于各项性能中采用的样本,在下述各项性能研究资料中分别提供样本信息列表。2.1样本稳定性考虑到病毒RNA极易被降解的特性,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详细研究,包括采集后未经处理的样本,加入不同裂解液/消化液的样本,灭活处理后的样本,研究内容包括冷藏保存时间,冷冻保存时间,冻融次数等。如产品适用拭子、痰液等不同的样本类型,因其中干扰物质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对病毒RNA降解的影响不同,建议对每种样本类型均进行稳定性研究。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进行检测,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稳定性进行研究。2.2适用的样本类型列明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2.3企业参考品验证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2.4精密度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应考虑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提取步骤。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等结果。采用临床样本进行精密度评价,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本、临界阳性样本、中/强阳性样本,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例如: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为零,即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的样本,其检测为阴性的比率应为100%(n≥20)。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检出限,阳性检出率应≥95%(n≥20)。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t值的CV≤5%(n≥20)。2.5包容性2.5.1病毒样本的验证验证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至少20个不同来源的阳性样本(临床样本或病毒培养物),应包括检出限和重复性的验证。样本应覆盖目前国内流行的变异株型别,并适当纳入其他代表性的变异株。注意包容性研究样本和检出限研究样本不能重复。2.5.2对公开数据库中的毒株序列进行比对分析及样本验证按照变异株验证相关要求进行评价。2.6检出限2.6.1检出限的确定将不同来源的至少5个新冠病毒样本梯度稀释于与适用样本一致的基质中,进行检出限的确定。每个浓度梯度最少重复3次检测,以100%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估计检出限,在此浓度附近制备若干梯度浓度样本,每个浓度至少重复20次检测,通过直接检测或者Probit分析计算,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确定的检出限。2.6.2检出限的验证选择另外5个不同来源的新冠病毒样本在检出限浓度水平进行验证,应达到95%阳性检出率。2.7分析特异性2.7.1交叉反应需验证相关病原体和多例人类基因组DNA(表1)的交叉反应。除SARS冠状病毒和MERS冠状病毒可采用假病毒外,各病原体均应采用临床样本或培养物进行验证。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浓度水平为106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PFU/mL或更高,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样本的来源、阴阳性、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表1 需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物质地方性人类冠状病毒(HKU1,OC43,NL63和229E)、SARS冠状病毒、MERS冠状病毒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呼吸道合胞病毒A、B型,副流感病毒1、2、3型,鼻病毒A、B、C组,腺病毒1、2、3、4、5、7、55型,肠道病毒A、B、C、D组,人偏肺病毒、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细胞病毒、轮状病毒、诺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军团菌、百日咳杆菌、流感嗜血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菌、结核分枝杆菌烟曲霉、白色念珠菌、光滑念珠菌、新生隐球菌等高浓度人类基因组DNA2.7.2竞争性干扰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临床上容易与新冠病毒合并感染的病原体,在高浓度的情况下对低浓度(例如检出限浓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影响,进行竞争性干扰研究。2.7.3干扰试验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内源/外源物质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试验,检测包含临界阳性水平在内的新冠病毒样本。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对比添加干扰物质前后的 Ct 值差异。检测的潜在干扰物包括样本中的原有物质及在样本采集和处理期间引入的物质。表2 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类别具体物质粘蛋白血液(人类)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苯福林、羟甲唑啉、氯化钠(含防腐剂)鼻用皮肤类固醇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奈德、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缓解咽部症状的药物相关含片、喷剂等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盐酸组胺抗病毒药物α-干扰素、扎那米韦、利巴韦林、奥司他韦、帕拉米韦、洛匹那韦、利托那韦、阿比多尔抗生素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头孢曲松、美罗培南全身性抗菌药物妥布霉素样本采集和处理期间引入的物质2.8核酸(RNA)提取/纯化性能在进行核酸检测之前,建议有核酸(RNA)提取/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RNA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对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提取核酸纯度、浓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与质量较好的核酸提取试剂进行平行比对。若产品适用两种或以上核酸提取试剂,则每一种核酸提取试剂均需配合检测试剂进行抗干扰、精密度和检出限的验证。2.9反应体系2.9.1样本采集和处理2.9.1.1样本采集方式的选择2.9.1.2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病程、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2.9.1.3采样拭子及样本保存液的选择:对拭子头和拭子杆的材质要求。明确保存液或裂解液的成分、浓度、使用量的要求等。配套的不同保存液或裂解液需验证检出限和重复性。2.9.1.4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研究产品适用的灭活方式,包括热灭活和化学灭活,研究内容包括胍盐的使用浓度及用量、样本用量。如适用,对痰液消化方式及消化液进行研究。2.9.2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研究确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建议在保证核酸提取质量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总反应体系和加样量,以提高检测灵敏度。反应体系研究应确保不同基因的检测能力具有一致性,对于结果为单基因阳性时需要复测的试剂,需使用至少10例临床样本梯度稀释,观察各基因检出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避免过高的复测率。提交不同适用机型基线和阈值循环数的确定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3. 稳定性研究申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统计分析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4. 阳性判断值研究阳性判断值一般为申报产品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的Ct值。阳性判断值研究用样本来源应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考虑不同时间、地域、不同的感染阶段和生理状态等因素,尽量纳入较多弱阳性样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覆盖目前的流行株进行阳性判断值研究。采用ROC曲线分析建立每个检测靶基因的阳性判断值,然后确定产品的判读规则(单基因阳性、双基因阳性等)。对于结果为单基因阳性时需要复测的试剂,建议对阳性判断值研究数据进行复测率的统计分析。如判定值存在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果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需要对各样本类型进行阳性判断值的验证。提交阳性判断值研究所用样本的背景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别、年龄、临床诊断信息、样本来源机构、检测结果等信息。提供内标检测结果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研究资料。5. 其他资料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该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质控品、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质控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供应商应固定,不得随意更换。5.1.1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靶序列的基因位点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每种病毒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通过序列比对和功能性试验等方式,对病毒进行包容性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其中序列比对包括与已公布新冠病毒序列的比对,及与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序列比对;功能性试验包括对不同来源、不同滴度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和不同的近缘病原体的检测。通过筛选确定最佳的引物和探针组合。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及功能性实验等。5.1.2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GTP、dCTP、dTTP、dUTP,应提供对其纯度、浓度、功能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5.1.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逆转录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应分别对酶活性、功能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5.1.4质控品试剂盒一般包含阴性质控品和阳性质控品。阳性质控品应包含试剂盒检测的靶序列,可采用假病毒制备,建议采用弱阳性浓度水平。质控品需参与样本处理、核酸的平行提取和检测的全过程,以对整个提取和PCR扩增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提交试剂盒质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浓度范围等试验资料,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做出明确的要求。5.1.5内标内标,又称内对照,可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与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扩增。申请人需对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相关反应体系的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明确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建议科学设置内标,对待测样本的取样质量、试剂的反应体系进行监控。5.1.6企业参考品该类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重复性参考品。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设置企业参考品。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选择、制备、阴阳性及浓度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验证资料。企业参考品应采用临床样本,或者使用病毒培养物加入阴性基质。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 阳性参考品:应着重考虑不同来源的病毒样本和滴度要求,应至少选取不同来源的5个病毒样本。阴性参考品:主要涉及对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建议包括冠状病毒(HKU1、OC43、NL63、229E)、SARS冠状病毒(可采用假病毒)、MERS冠状病毒(可采用假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检出限参考品:可采用95%阳性检出水平或略高于检出限的水平,如100%阳性检出水平。重复性参考品:建议包括高、低两个浓度的样本,其中一个浓度应为检出限附近的浓度。5.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用流程图结合文字的方式表述。提交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及优化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号)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该类试剂临床试验应按要求在三家以上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应按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备案。1. 试验设计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产品临床性能进行确认。2. 受试者选择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为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该产品的适用人群包括:有新冠感染相关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以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需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其他人群。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应能代表适用人群的各种情形,如:最终确诊感染病例应包括不同病毒载量(根据对比试剂核酸检测结果确定)的病例,最终非新冠感染病例应适当纳入有相似症状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感染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人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考虑现行方案对检测对象的规定,按照规定入组病例进行临床试验。3. 临床试验样本要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可同时适用于上呼吸道样本和下呼吸道样本,也可仅适用于上呼吸道样本。建议按照《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进行样本采集。应采用临床原始样本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所用样本类型、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样本稳定性、核酸提取纯化及结果判读等应分别满足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并在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中明确上述内容。临床试验前应对上述内容进行充分的性能评估。4.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基于与对比试剂的比较研究估算临床试验样本量。根据已有研究数据进行初步估算,建议对比试剂(核酸检测试剂)检测阳性样本不少于200例,阴性样本不少于300例。如涉及多种样本类型,每种样本类型的阳性和阴性样本例数建议均不少于70例。应包括至少50例由对比试剂任一基因确定为弱阳性的样本(一般将任一基因的Ct值小于cutoff值3~5个Ct值的样本定义为弱阳性样本),如涉及多种样本类型,弱阳性样本应覆盖每种样本类型。5. 对比方法应选择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应针对同一份样本或同步采集的相同样本类型的样本(采样顺序应随机)进行检测。若尚无相同样本类型的核酸检测试剂批准上市,也可选择同源的、可比的样本,进行对比试剂的检测。申请人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可比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于新的样本类型,申请人还应对新样本类型的适用性及其与对比试剂检测时所用同源样本类型的可比性进行充分论证。6. 统计分析6.1描述性统计分析应对入组人群进行人口学分析,包括年龄、性别和临床诊断背景信息等。6.2与对比试剂的总体一致性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对结果进行总结,并据此计算阴性符合率、阳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7. 其他7.1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同时适用于快检机型和常规机型,且经临床前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快检机型与常规机型上的检测性能没有显著差异,但在样本提取纯化或反应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检测时间上存在明显差异的,建议以代表性快检机型为主机型进行临床试验,同时进行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快检机型与代表性常规机型之间的比较研究。7.2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为包括新冠项目的多项联检试剂,应考虑联检的临床意义,确认多项联检试剂具有相同的适用人群,采用相同的样本类型。多项联检时,每个项目的检测均应满足相应指导原则的要求。每个项目均应按照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如:样本采集、保存液/采样液/处理液和核酸提取纯化试剂等的要求。7.3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不同样本类型,针对每种样本类型,可参考6.2 的相关内容,分别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总体统计分析及样本类型的分层统计分析,临床试验结果均应满足临床使用需求。7.4针对不一致结果,应结合患者的流行病学背景、临床症状和疾病转归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7.5此外,还应关注并计算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复测率。申请人应结合临床使用需求,严格控制复测率。8.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和伦理审查意见,以及该数据适用于中国患者人群的论证资料、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的对比资料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对于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论证资料。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上述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求,论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性。9. 临床评价资料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法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综述、各机构伦理审查意见、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小结、临床试验报告及临床试验数据库等。临床试验数据表作为临床试验小结的附件提交。数据表应包括唯一可追溯的样本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受试者临床诊断背景信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断结果、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和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如:各基因和内标的Ct值)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其中,受试者临床诊断背景信息应尽量收集各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如体征、症状,实验室检查包括一般检查和病原学与血清学检查,特别是临床诊疗过程中新冠病毒核酸的检测时间和结果等。应在各临床试验机构随机选择至少50个样本(包括强阳、中阳和所有弱阳性样本),提交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图谱。(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技术内容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编写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预期用途】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人群、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或鉴别诊断者的xx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xx基因。本试剂盒检测结果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其他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该产品在使用上应当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相关指南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2.【检验原理】简述产品的核酸提取和RT-PCR原理。明确内标基因名称及其作用。如采用了防污染措施,进行简要描述。3.【主要组成成分】明确试剂盒中各组分及具体成分。明确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例如核酸提取试剂,病毒保存液,痰液消化液等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货号及注册证号、备案号等信息。4.【样本要求】需详细描述样本采集和处理方式,包括采样步骤,适用的拭子材质,保存液、消化液的使用体积,灭活方式等。描述样本及核酸提取液的保存稳定性。5.【检验方法】明确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阴、阳性质控品与待测样本同步进行核酸提取操作。明确各适用机型的反应参数设置。明确质控品和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作为实验有效性的标准。6.【检验结果的解释】通过扩增曲线和Ct值进行结果阴阳性的判断,列明结果阴性、阳性、复测、无效等所有情形。7.【检验方法的局限性】7.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7.2有关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7.2.1 如果样本在运输、处理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7.2.2 实验环境有PCR产物等气溶胶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7.2.3 实验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设备等受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7.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7.3.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样本中病原体含量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7.3.2该病原体待测靶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7.3.3 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8.【产品性能指标】简述以下性能指标:8.1国家标准品和企业参考品的符合率。8.2检出限:简要介绍评价方法、所用样本情况以及评价结果。8.3对包容性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描述新冠病毒变异株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例如影响产品的检出限或者导致单基因检测阳性等。8.4对精密度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8.5分析特异性8.5.1交叉反应:详述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及有/无交叉反应的浓度水平。8.5.2干扰试验:说明验证的干扰物质种类及有/无干扰反应的浓度水平。8.6临床试验:简要介绍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试验结果和结论等。9.【注意事项】9.1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要求及《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执行。9.2试剂保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多种因素可能导致性能变化,如保存运输不当、样本采集、样本处理及检测过程操作不规范等,请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因拭子等样本采集过程及病毒感染过程本身的特点,可能存在采集到的样本量不足等原因带来的假阴性结果,应结合临床其他诊疗信息综合判断,必要时复测。9.3生物安全防护相关内容9.4避免实验室污染的措施三、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Z]. 2023-01-06.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Z].2022-12-27.附件2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送审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属于β属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约为60~140nm。具有5个必需基因,分别针对核壳蛋白(N)、包膜蛋白(E)、膜蛋白(M)和刺突蛋白(S)4种结构蛋白及RNA依赖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壳蛋白(N)包裹RNA基因组构成核衣壳,外面围绕着病毒包膜蛋白(E),病毒包膜包埋有膜蛋白(M)、刺突蛋白(S)。新冠病毒侵入人体后,人体会产生相应的特异性抗体进行防御。其中特异性抗体IgM最早产生并进行早期防御,但该抗体维持时间短,消失快,在血中持续数日至数周;随后产生IgG抗体,在IgM接近消失时,IgG的含量达到高峰,并在血中持续较长时间。在临床应用中,因新冠病毒特异性IgG在病毒感染早期检出率较低,因此该标志物不单独用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应与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抗体检测联合使用。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会刺激人体产生保护性抗体,随着大规模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的提高,在新冠病毒血清学检测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疫苗接种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新冠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不适用于近期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在新冠病毒抗体临床应用上,我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明确规定,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本指导原则适用的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预期用途为体外定性检测人体血清、血浆、全血等样本中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抗体/IgG抗体/总抗体。预期适用人群如下:新冠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预期适用于近期(六个月以内)未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且未感染过新冠病毒的有新冠感染相关症状人群。申报产品仅用作新冠感染诊断中与病原学检测协同使用,不能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的依据,不适用于一般人群的筛查。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检测新冠病毒IgA抗体以及中和抗体相关产品。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针对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等相关法规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 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中,产品描述中应详述检测原理、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等。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产品主要性能等方面详细说明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三)非临床资料1.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1.1 产品技术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的要求编写。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新型冠状病毒IgM、IgG检测试剂目前都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品,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三批产品进行检验。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1.2 产品检验报告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已有国家标准品,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三批产品进行检验。2. 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采用不同机型进行性能评估的资料。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适用的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研究。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来源、样本类型、采集和处理方式、稀释方式、定值过程及数据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冠病毒阳性样本,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其阴阳性和浓度水平,提交具体的试验资料。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一般应为真实样本,如涉及稀释后检测,应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阴性基质。对于各项性能中采用的样本,在下述各项性能研究资料中分别提供样本信息列表。2.1样本稳定性样本稳定性研究应采用临床真实样本进行,通常应当至少包含一定数量阴性样本、弱阳性样本及阳性样本,考察样本在经历不同的储存条件后,试剂能否稳定输出符合要求的结果。样本稳定性可以包含样本冻融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的研究,以及样本经过处理后(如灭活)稳定性的研究。2.2适用的样本类型描述适用的样本类型,如:血清、血浆或全血等,血浆和全血需考察不同抗凝剂的适用性。如产品适用于血清和血浆,可采用同源比对验证样本的可比性。如产品适用于全血,可采用该样本类型进行全性能评估,亦可至少进行检出限、不同区域病毒样本的包容性和精密度研究,同时进行同源比对试验。研究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病程、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2.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描述校准品的的量值溯源(如适用)。描述质控品的赋值(如适用)。需至少进行三批产品分别在不同适用机型的赋值研究。2.4精密度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适用)。精密度研究应采用临床样本。应考虑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具体方案可参考性能评价相关文件进行。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临床样本应至少包含4个水平:阴性样本、临界阳性样本、(中和强)阳性样本,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为零,其检测为阴性的比率应为100%(n≥20)。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检出限,阳性检出率应≥95%(n≥20)。中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等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5%(n≥20),或条带结果显色均一。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5%(n≥20),或条带结果显色均一。2.5包容性提供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不同来源的患者真实临床样本进行验证。IgM抗体、IgG抗体检测试剂分别研究各10个不同患者样本,验证内容应包括检出限、重复性等,提供样本及浓度的确认方法、试验数据。其中应注意,包容性研究样本和检出限研究样本不能重复。2.6检出限检出限的确定:建议选取特定滴度的特异性抗体阳性样本梯度稀释进行检出限确定,每个梯度的稀释液重复3~5份,每份稀释液重复检测不少于20次,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抗体水平作为检出限。IgM抗体、IgG抗体应分别选择不同来源具有代表性的5个临床样本进行检出限的确定。检出限的验证:选择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至少5个临床样本(与检出限确定不同样本)在检出限浓度水平进行验证,应达到95%阳性检出率。采用的稀释液应与适用样本类型的基质一致,可采用阴性样本进行稀释。抗体检测试剂应提供详细的抗体类型和滴度的确认方法及验证结果。2.7分析特异性2.7.1交叉反应验证(IgM抗体、IgG抗体检测试剂应分别验证)地方性人类冠状病毒(HKU1,OC43,NL63和229E)。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A、B、C组,腺病毒1、2、3、4、5、7、55型,肠病毒A、B、C、D组,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细胞病毒、轮状病毒、诺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肺炎支原体。高浓度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G抗体与特异性IgM抗体的交叉反应验证。验证不少于20份正常人样本。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抗体阳性样本的来源、和浓度/滴度确认等详细的试验资料。2.7.2内源/外源物质干扰:不同样本类型其潜在干扰物质可能不同,应根据具体采集的样本类型,选择适用的干扰物质进行研究。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在病毒抗体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表 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物质活性成分血液中干扰物质胆红素、血脂、血红蛋白、类风湿因子、抗核抗体、抗线粒体抗体、HAMA、总IgG、总IgM、红细胞压积(全血样本适用)等抗病毒药物α-干扰素、扎那米韦、利巴韦林、奥司他韦、帕拉米韦、洛匹那韦、利托那韦 阿比多尔抗生素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头孢曲松、美罗培南全身性抗菌药妥布霉素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盐酸组胺2.8 高剂量钩状效应申请人应评估高剂量钩状效应并提交研究资料。2.9 IgM抗体破坏试验(IgM抗体检测试剂适用):对至少5份含有病原体特异性IgM抗体的样本进行IgM破坏试验研究,方法为采用特定的化学制剂(如2-巯基乙醇或二硫苏糖醇)处理样本后,重新进行检测,IgM检测结果应为阴性。2.10企业参考品性能: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2.11反应体系研究2.11.1研究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病程、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2.11.2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判读时间、反应温度/湿度、洗涤液体积和洗涤次数(如涉及)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2.11.3反应体系中样品加样方式及加样量确定:通过试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方式及加样量。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样本稀释液及其用量、其他必要的处理方法等进行研究。对于IgM抗体检测试剂,如采用间接法,建议考虑高浓度特异性IgG对结果的影响,合理设置IgG去除相关样本处理步骤,以降低特异性IgG可能造成的假阴性和假阳性。应对样本是否可以灭活,以及可采用的灭活方式、灭活时间进行研究确定。3. 稳定性研究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采用的样本、仪器和试剂信息,数据(如检验结果、温度记录等)及试验结果等。3.1实时稳定性(货架有效期)提交至少三批申报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光照)及有效期。3.2使用稳定性提交申报产品实际使用期间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包括所有组成成分的开封稳定性。适用时提交复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冻融次数研究资料等。如涉及校准品,还应提交校准频率或校准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湿度条件等。3.3运输稳定性提交申报产品可在特定或者预期的条件下运输的研究资料,应说明产品正确运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和机械保护等)。同时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运输条件。注意应考察经过运输条件后实时稳定性。4. 阳性判断值研究阳性判断值的确定:提交对申报试剂阴性/灰区/阳性等结果判断的阳性判断值(cut-off,CO)确定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的试验方案、人群样本选择、评价标准、统计学分析和研究数据等。确定阳性判断值使用的样本来源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的地理区域、不同的感染阶段和生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如适用,可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曲线(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 ROC)的分析方式来选择确定合理的阳性判断值;如结果存在灰区(equivocal zone),应明确灰区建立的基础。应重点考察对弱阳性样本的区分能力,研究中应包含有统计学意义的弱阳性样本例数。如采用其他方法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确认研究,应说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阳性判断值的验证:应搜集采用分布均匀的真实样本对所确定的阳性判断值进行验证。提交阳性判断值所用样本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别、年龄、种族、临床诊断信息、样本来源机构、抗体检测结果等。注意,阳性判断值的验证样本不应与阳性判断值的确定样本以及临床试验样本重复。如果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需要对所有样本类型进行阳性判断值的验证。5.其他资料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此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供应商应固定,不得随意更换。5.1.1新型冠状病毒特异的抗原、抗体病原体特异的抗原、抗体是该类产品的关键原材料。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感染的毒株之间存在的差异尚未明确,因此在选择抗原、抗体原料时,应注重抗原表位的选择,避免毒株间差异造成的假阴性,亦应考虑抗原在其他冠状病毒的表达情况,避免存在交叉反应出现假阳性。抗原、抗体原材料研究资料中应详述该方面的考虑。5.1.1.1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所用特异性抗原首先应详述抗原表位及选择依据,此外应提交抗原来源、制备、筛选、纯化、鉴定及质量标准(外观、蛋白浓度、纯度、分子量、功能性试验等)详细试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5.1.1.1.1企业自制抗原如为天然抗原,则应对毒株选择、培养、抗原提取、纯化、鉴定等试验过程予以详述。如为重组抗原,则应提交有关特定基因选择、序列信息、克隆构建及转化、抗原表达及纯化、鉴定等详细资料,重组抗原应明确与天然抗原结构的异同。5.1.1.1.2企业外购抗原应详述抗原的名称、抗原生物学来源、供应商名称、提交供应商选择的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出具的抗原性能指标及检验报告。重组抗原应描述关特定基因选择、序列信息,克隆构建及转化,抗原表达及纯化、鉴定等资料,重组抗原应明确与天然抗原结构的异同。5.1.1.2其他主要原材料除上述主要原材料外,产品中包含的其他主要原材料,如小鼠抗人IgM/IgG单克隆抗体、酶、抗体、胶体金等标记物、硝酸纤维素膜、微孔板、样本稀释液等,均应进行选择及验证,并提交相关资料。明确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和质量控制标准。免疫层析方法学的产品如适用于全血,应介绍血细胞去除方式,并验证去除效果。5.1.2试剂盒质控品/质控线产品应设置合理的质控品/质控线。质控品应至少包含阴性和阳性两个水平。抗体检测试剂阳性质控品可选择临床阳性样本,阴性质控品可选择临床阴性样本或阴性基质等。提交相关原料的来源、选择和性能确认等相关研究资料,明确供应商和质量控制标准。企业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A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5.1.3企业参考品该类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重复性参考品。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设置企业参考品。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选择、制备、阴阳性及浓度/滴度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验证资料。企业参考品的基质应与待测样本相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的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 5.1.3.1阳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应考虑覆盖不同来源及特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样本,可选择至少各5份确认为阳性的临床样本,并设置不同滴度水平。5.1.3.2阴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应纳入正常临床样本、含类风湿因子等干扰因素的样本及其他病原体特异性抗体、抗原阳性样本,建议包括冠状病毒(HKU1、OC43、NL63、229E)、流感病毒、肠道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抗体阳性样本。5.1.3.3检出限参考品可设置临床阳性样本的系列稀释样本,其中应包含检出限水平。5.1.3.4重复性参考品建议包括高、低两个浓度的临床样本,其中一个浓度应为检出限附近的浓度。5.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5.2.1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5.2.2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提交研究资料说明每一步骤生产工艺的研究确定资料。5.2.3包被/标记工艺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标记液量、浓度、时间、条件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5.2.4显色系统、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绍以及最适条件研究。(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号)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临床试验应按要求在三家及以上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应按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备案。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产品临床性能进行确认。1. 临床试验设计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临床试验设计与产品预期用途相关,该类产品预期用途一般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临床试验为观察性研究。临床试验中可选择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临床检测结果的一致性比对。如临床试验选择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一致性比对,在同类产品选择的过程中应注意产品适用样本类型、检测方法学、检测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2. 受试者选择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为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新冠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试剂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应为于近期(六个月以内)未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且近期已知未感染过新冠病毒的有新冠感染相关症状人群; 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能够代表产品适用人群的各种类型,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未感染病例等。其中感染病例应包括不同疾病进程的患者(如发病早期、中期、恢复期患者等)。3. 临床试验样本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试剂适用的样本类型一般包括血清、血浆、静脉全血、毛细血管全血等,试剂盒样本采集建议按照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相关指南的要求进行。对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如临床前研究证实检测性能没有差异(如血清、血浆样本检测性能没有差异),则临床试验中可汇总统计,但应注意临床试验应保证每种样本类型均有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阳性与阴性的样本。临床试验中亦可进行两种样本类型的同源比对。如产品适用的不同样本类型差异较大(如:血清与静脉全血、静脉全血与毛细血管全血),建议针对不同样本类型进行同源比对,亦可分别按照临床试验设计与已上市同类产品或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对。4. 临床试验样本量临床试验过程中建议根据产品性能及相关的统计学参数采用合理的统计模型对最低样本量进行估算。其中临床评价指标的确定应依据该产品前期研究情况。临床试验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对的试验设计,建议对比试剂检测阳性样本不少于200例,阴性样本不少于300例。临床试验样本量除需满足上述最低样本量要求外,还应保证入组病例覆盖受试者的各种特征;如针对感染病例应涵盖疾病感染的各个进程,病毒感染早期、中期病例应分别不低于所有阳性病例的25%。如申报产品适用于不同样本类型,临床试验需进行不同样本类型的同源比对时,每种样本类型的阳性和阴性样本例数建议均不少于70例。5. 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临床试验目的为验证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一致性,统计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分析方法的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Kappa值等指标及其可信区间。除此之外,还应同时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两种分析方法的一致性。如产品临床试验采用其他统计学模型进行统计分析,如优效性试验等,应充分说明其合理性。临床试验如涉及确认不同样本类型同源比对的临床性能,统计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样本类型的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Kappa值等指标及其可信区间。除此之外,还应同时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两种样本类型检测结果的一致性。6.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和伦理审查意见,以及该数据适用于中国患者人群的论证资料、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的对比资料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对于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论证资料。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上述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求,论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性。7. 临床评价资料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法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综述、各机构伦理审查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小结以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作为临床试验小结的附件提交。数据表中应包括检测病例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采集时间、临床诊断背景信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结果、本产品检测结果、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等,临床应用的数据集中每一病例编号应能够溯源。鉴于抗体的产生与病原体感染病程密切相关,建议在临床背景信息中详述患者发病时间、症状变化、疾病转归等,为了确认入组病例是否为产品预期适用人群,建议提供病例的疫苗接种情况(具体要求参见附表)。(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技术内容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试剂说明书编写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预期用途】产品预期用途的描述应符合现行的疾病诊疗指南,其临床试验入组病例应能够覆盖产品适用人群。建议产品预期用途包括如下内容:针对新冠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试剂,其预期用途为用于体外定性检测近期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且近期未感染过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浆、静脉全血、毛细血管全血(样本类型根据产品验证与确认情况而定)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如针对该预期用途产品为IgM抗体、IgG抗体未在一个注册单元,建议分别在两个产品中明确联合检测的要求。本产品仅用作新冠感染诊断中与病原学检测协同使用,不能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的依据,不适用于一般人群的筛查。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标准。检测结果为阳性还需进一步确认,检测结果阴性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性。建议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分析。不能用于免疫状态的评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相关指南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该产品仅限医疗机构使用。2.【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2.1样本采集:明确采集时间、采集顺序、采集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对于血浆、全血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2.2干扰物的影响:明确常见干扰物对实验结果是否产生影响,明确可接受的最大干扰物浓度。2.3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如冷藏、冷冻等)及不同保存条件下的保存时限和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室温,冷冻样本的冻融次数限制等。2.4应包括样本应采用的灭活方式,采用该方式的依据,以及灭活需要的时间等。3.【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3.1实验环境:实验室的温度、湿度要求,检测试剂及样本的复温要求等。3.2试剂配制方法,试剂开封后使用方法等。3.3高浓度样本稀释的方法。3.4试验条件:操作步骤、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3.5质量控制:操作步骤,质控结果的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质控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3.6对于胶体金法检测试剂可以图示形式显示正确的检验操作方法、程序等。特别注意应强调操作温度及湿度条件、读取结果的时间。3.7特别说明检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4.【阳性判断值】建议将阳性判断值确定与验证的方法,采用的样本及例数总结至该项下。5.【检验结果的解释】结合质控线/对照品/质控品/校准品以及样本的检测结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对于胶体金法检测试剂可采用图示形式显示检测结果。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阳性判断值的研究结论为依据。如有适用的临床诊疗指南,则应在此项下引用,相应检验结果的解释应符合相关指南的要求。如有灰区判定,详细说明灰区样本的处理方法。6.【检验方法的局限性】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建议包括以下内容:6.1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临床诊治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测(尤其是病原学检测)、治疗反应及流行病学等信息综合考虑。6.2针对定性检测产品,应明确本产品检测结果不提供抗体滴度定量结果,不能作为定量试剂使用。6.3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处理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6.4根据机体被病毒感染后产生抗体的基础理论,特异性IgM抗体产生较早,持续时间较短;IgG抗体产生较晚,持续时间较IgM抗体长。另外,由于病毒感染到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需经一定时间、抗体的强度存在个体差异,与感染抗原的量及抗原的抗原性强度相关。所以应将IgM抗体检测结果、IgG抗体检测结果、采样时间、临床指征及出现时间等综合考虑。抗体检测阳性者也应结合其他临床指征综合判断。6.5感染初期,抗体可能未产生或者产生水平低于产品检出限,而产生阴性结果。检测阴性不能排除急性感染,对于可疑的样本建议进行病原学检测,或至少间隔7天再次检测。6.6评价血清学检测结果时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病程、基础状况以及年龄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免疫功能低下、缺陷或免疫功能受抑制的人群、产生抗体能力较低的婴幼儿,可能不产生或产生低滴度的抗体,其血清学抗体检测的参考价值有限,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医学解释。6.7对于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人群,体内产生的新冠病毒特异性IgG抗体可能持续时间较长,IgG抗体检测阳性不一定代表目前处于感染状态,应合理解释。6.8注射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其抗体水平可能为阳性,其IgM、IgG抗体检测的参考价值有限,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医学解释。6.9新冠病毒抗体检测的结果不能用于评估人体是否已经对新冠病毒具备免疫力,特别是不能用于评估新冠病毒疫苗的作用和功效。6.10在近几个月内接受过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治疗的人群,对其阳性检测结果的分析应慎重。6.11该产品为定性分析产品,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的滴度。6.12其他需要说明的局限性等。7.【产品性能指标】简述以下性能指标:7.1国家标准品和企业参考品符合率。7.2检出限:简要介绍评价方法、所用样本情况以及评价结果。7.3对包容性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7.4对精密度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7.5分析特异性7.5.1交叉反应:详述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及有/无交叉反应的浓度水平。7.5.2干扰试验:说明验证的干扰物质种类及有/无干扰反应的浓度水平。7.6临床试验:简要介绍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试验结果和结论等。8.【注意事项】8.1本产品仅用于体外诊断。8.2明确本试剂盒所采用的生物学来源的组分,虽经灭活,但不能保证其不具有潜在传染性,需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操作,遵循实验室操作的常规规定。所有样品、洗涤液(如适用)和各种废弃物均应按污染物处理。8.3试剂操作的注意事项,如是否需要平衡至室温再使用,是否需要摇匀等。不同批号的试剂是否可以混用。8.4有关实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其他注意事项。三、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第十版)[Z]. 2023-01-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Z].2022-12-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Z].2021-03-29.附件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也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属于β属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约为60~140nm。具有5个必需基因,分别针对核壳蛋白(N)、包膜蛋白(E)、膜蛋白(M)和刺突蛋白(S)4种结构蛋白及RNA依赖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壳蛋白(N)包裹RNA基因组构成核衣壳,外面围绕着病毒包膜蛋白(E),病毒包膜包埋有膜蛋白(M)、刺突蛋白(S)。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实验室检查包括一般检查,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又包括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抗原抗体反应为原理,对鼻拭子、口咽拭子、鼻咽拭子等上呼吸道样本中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仅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等相关法规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 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中,产品描述中应详述检测原理、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等。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产品主要性能等方面详细说明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三)非临床资料1.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1.1 产品技术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的要求编写。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1.2 产品检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已有国家标准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三批产品进行检验。2. 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评估的资料。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对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分别提交相应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配套的不同保存液或裂解液至少应进行检出限、精密度、包容性、干扰研究。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来源、样本类型、采集和处理方式、稀释方式、定值过程及数据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型冠状病毒样本,应采用合理方法对样本进行标定,包括拷贝数/mL、Ct值、TCID50/mL等。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应为真实样本或病毒培养物,如需稀释应采用阴性基质进行稀释。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2.1 样本稳定性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分别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建议的保存条件、保存液、裂解液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等。如样本采集后需加入保存液、裂解液等,应同时对处理后的样本进行样本稳定性的研究。建议对不同的灭活方式进行验证(如适用)。2.2 适用的样本类型列明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2.3 精密度对于精密度,应考虑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具体方案可参考性能评价相关文件进行。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临床样本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本、临界阳性样本、(中或强)阳性样本,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①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为零,即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的样本,其检测为阴性的比率应为100%(n≥20)。②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检出限,阳性检出率应≥95%(n≥20)。③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5%(n≥20),或条带结果显色均一。2.4 包容性使用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不同来源的至少10例样本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应包括重复性、检出限等,提供样本及浓度的确认方法、试验数据。样本应覆盖目前国内变异株的常见类型,以考察对不同变异株的检出能力。2.5 检出限2.5.1检出限的确定建议对病毒进行梯度稀释后研究确定检出限,每个梯度的病毒稀释液重复3~5份,每份稀释液重复检测不少于20次,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病毒水平作为检出限。应分别选择不同来源具有代表性的3个样本进行检出限的确定。2.5.2检出限的验证选择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至少3个样本(与检出限确定不同样本)在检出限浓度水平进行验证,应达到95%阳性检出率。应提供详细的病毒滴度的确定方法,同时应详细描述病毒样本的确认方法及验证结果。2.6 分析特异性2.6.1交叉反应验证地方性人类冠状病毒(HKU1,OC43,NL63和229E);SARS冠状病毒、MERS冠状病毒。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副流感病毒Ⅰ、Ⅱ、Ⅲ型,呼吸道合胞病毒A、B型,鼻病毒A、B、C组,腺病毒1、2、3、4、5、7、55型,肠病毒A、B、C、D组,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细胞病毒、轮状病毒、诺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人偏肺病毒。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流感嗜血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菌、结核分枝杆菌、白色念珠菌。验证不少于20份正常人样本。除SARS冠状病毒和MERS冠状病毒可采用重组蛋白外,各病原体均应采用临床样本或培养物进行验证。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样本的来源、阴阳性、种属/型别和浓度/滴度确认等试验资料。建议在病原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如病毒浓度为105pfu/mL或更高。2.6.2内源/外源物质干扰建议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在病毒抗原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表1 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物质活性成分粘蛋白纯化粘蛋白血液/抗病毒药物α-干扰素、扎那米韦、利巴韦林、奥司他韦、帕拉米韦、洛匹那韦、利托那韦、阿比多尔抗生素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头孢曲松、美罗培南全身性抗菌药妥布霉素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盐酸组胺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苯福林、羟甲唑啉、氯化钠(含防腐剂)鼻用皮肤类固醇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奈德、 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2.7 高剂量钩状效应应评估高剂量钩状效应并提交研究资料。2.8 提供企业参考品验证资料: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2.9 反应体系2.9.1反应条件确定: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判读时间、反应温度、洗涤液体积和洗涤次数(如涉及)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2.9.2反应体系中样本加样方式及加样量确定:通过试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方式及加样量。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还应对样本稀释液及其用量、其他必要的处理方法等进行研究。2.9.3采样拭子及样本保存液的选择:对拭子头和拭子杆的材质要求。明确保存液或裂解液的成分、浓度、使用量的要求等。3. 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开封)稳定性、高温加速破坏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4. 阳性判断值研究提交对申报试剂阴性/灰区/阳性等结果判断的阳性判断值(cut-off,CO)确定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的试验方案、人群及受试者样本选择、评价标准、统计学分析和研究数据等。建立阳性判断值使用的样本来源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的地理区域、不同的感染阶段和生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需要对所有样本类型进行阳性判断值的验证。如适用,可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曲线(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 ROC)的分析方式来选择确定合理的阳性判断值;如结果存在灰区(equivocal zone),应明确灰区建立的基础。如采用其他方法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确认研究,应说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5. 其他资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此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抗体、质控品(线)、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供应商应固定,不得随意更换。5.1.1新型冠状病毒特异的抗体病原体特异的抗体是该类产品的关键原材料。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感染的毒株之间存在的差异尚未明确,因此在选择抗体原料时,应注重结合表位的选择,避免毒株间差异造成的假阴性,亦应考虑抗原在其他冠状病毒的表达情况,避免存在交叉反应出现假阳性。原材料研究资料中应详述该方面的考虑。首先应详述抗体所针对的抗原表位、抗体制备所用免疫原以及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此外应提交抗体来源、制备、筛选、鉴定及质量标准(外观、蛋白浓度、纯度、分子量、效价、功能性试验等)等详细试验资料。自制抗体,如使用天然抗原作为免疫原,应提供该天然抗原的来源;如使用重组抗原或其他人工合成抗原作为免疫原,应提供相应的核酸或者蛋白序列信息。针对抗体的制备、鉴定等过程,应提交详细的研究资料和工艺稳定性验证资料。外购抗体,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供应商名称;提交供应商选择的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报告。5.1.2其他主要原材料除上述主要原材料外,产品中包含的其他主要原材料,如二级抗体、胶体金等标记物、硝酸纤维素膜、样本稀释液、提取液等,均应进行选择及验证,并提交相关资料。明确供应商和质量控制标准。5.1.3试剂盒质控品/质控线产品应设置合理的质控品/质控线。质控品应至少包含阴性和阳性两个水平。提交相关原料的来源、选择和性能确认等相关研究资料,明确供应商和质量控制标准。注册申请人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5.1.4企业参考品该类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重复性参考品。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设置企业参考品。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选择、制备、阴阳性及浓度/滴度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验证资料。企业参考品应采用临床样本,或者使用病毒培养液加入阴性基质。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 5.1.4.1阳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应考虑覆盖不同来源及特征的样本,可选择至少各5份确认为阳性的样本,并设置不同滴度水平。5.1.4.2阴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建议包括冠状病毒(HKU1、OC43、NL63、229E)、流感病毒、肠道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抗原阳性样本。5.1.4.3检出限参考品可设置系列稀释样本,其中应包含检出限水平。5.1.4.4重复性参考品建议包括高、低两个浓度的样本,其中一个浓度应为检出限附近的浓度。5.2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5.2.1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5.2.2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5.2.3包被/标记工艺研究,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标记液量、浓度、时间、条件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5.2.4显色系统、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绍以及最适条件研究。(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号)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1. 产品临床性能评价1.1试验方法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灵敏度较高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进行对比试验的方法,对产品临床性能进行评价。考虑到产品可能的适用人群和使用场景,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可由经专业培训的实验室人员操作,或者由非专业使用者进行检测。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由非专业使用者进行检测,为了实现盲法操作,避免因受试者已经知晓自身的感染状态而引入偏倚,临床试验应按照方案要求顺序纳入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病例,不应纳入已知感染状态的受试者。样本量应根据筛选人群发病率进行适当的统计学估算,最终入组受试者中阳性例数应满足最低要求。这种试验方法主要适用于人群发病率较高时的情形。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由经专业培训的实验室人员检测,则为了充分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对于所有目标人群及使用场景的适用性,还应同时选取一定量受试者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非专业使用者检测与经专业培训的实验室人员检测的对比试验。非专业使用者检测时除了产品说明书等生产企业提供的必要信息外不应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训和指导。对比试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应尽量针对同一份样本或同步采集的相同样本类型(采样顺序应随机)样本进行检测。若尚无相同样本类型核酸检测试剂批准上市,也可选择适合的同源样本,如鼻咽拭子或口咽拭子样本进行对比试剂检测。应对对比试剂的选择进行充分论述,特别是对比试剂灵敏度能否满足评价要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可比性等,应进行充分讨论。对比试剂检测过程应符合该产品说明书要求。1.2受试者选择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来自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根据前期研究数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主要适用于感染早期患者,建议为出现症状后7天之内的患者。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根据相关研究数据明确受试者入组标准,并说明依据。入组受试者应能够代表产品适用人群的各种情形,例如:应包括不同年龄、性别受试者;阳性病例应包括不同病毒载量(根据同步核酸检测结果确定)的病例,以及出现症状不同时间(1~7天)的病例;阴性病例应包括有相似症状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临床试验中需要进行非专业使用者检测操作的受试者应为无医学或实验室检验相关专业背景、且不具有任何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经验、符合产品预期适用范围的人,并能够代表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水平、不同专业背景人群。特别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初中或初中以下教育水平的受试者应占有一定的比例。非专业使用者采样应先于专业人员采样,以充分评价无专业背景对检测的影响。1.3样本量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对比试验,根据已有研究数据进行初步估算,建议对比试剂(核酸检测试剂)检测阳性样本不少于200例,阴性样本不少于300例。为了对产品临床性能进行充分评价,阳性样本中,不同病毒载量样本(依据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确定)应分别具有足够的样本量:以核酸检测试剂阳性判断值Ct≤38为例,建议Ct值≤30的阳性样本例数不低于170例,Ct值>30的阳性样本例数不低于30例。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非专业使用者检测与经专业培训的实验室人员检测的对比试验,建议纳入至少70例抗原阳性受试者,70例抗原阴性受试者,应尽可能纳入尚未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状态的有相关症状的人群。当人群发病率维持较低水平时,根据临床试验需要,阳性受试者可以视情形纳入已知感染状态的受试者。如果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同时适用于多种上呼吸道样本类型,则每种样本类型应分别具有一定数量的阳性和阴性样本,建议均不少于70例。除上呼吸道样本之外,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还适用于其他样本类型,建议针对样本类型的适用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与临床研究,相关样本类型的样本量应进行合理的统计学估算。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中样本采集和处理方式是影响产品性能的重要因素,应在非临床研究中进行充分评价,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严格遵循说明书要求。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同时适用于多种反应体系(包括不同样本保存液等),且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分析性能没有差异,可选择典型的反应体系进行临床试验;如非临床研究证明,分析性能存在差异,则应针对不同的反应体系分别进行临床试验,并分别计算样本量。1.4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应在不少于3家(含3家)、具备相应条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1.5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描述性统计分析,应对入组人群进行人口学分析,包括年龄、性别和临床诊断背景信息等。临床试验结果一般以2×2四格表的形式进行总结,并据此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同时应针对不同病毒载量(根据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和不同样本类型等进行分层分析。临床试验中所有不一致结果均应结合患者同步临床诊断结果或其他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2.可用性评价可用性评价的目的在于确认说明书易读性以及非专业使用者按照说明书完成全部检测流程的能力。入组人群应参考“1.2中受试者选择”中的相关要求,总例数建议不少于30例,无需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阳性病例。可用性评价中由非专业使用者按照说明书要求完成采样、检测、结果解读等全部过程,整个过程由一位专业人员观察并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主要的质控点,例如样本采集方式是否正确、样本量是否充足、是否可能发生样本污染、检测过程是否正确、结果判读是否正确等,特别是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应详细记录,并给出总体可用性评价。上述过程完成后,受试者应填写统一的问卷,以评价说明书的易读性,问卷内容应包括样本采集、检测过程、结果判读及注意事项等各个方面,以及对产品说明书易读性的总体评价。3.结果判读能力评价所有参与可用性评价的受试者应针对各种类型检测结果进行判读(应为检测后的检测实物,可以使用模拟样本获得检测结果),评价受试者的判读正确率,供判读的结果应包括阳性、弱阳性、阴性、无效结果。4.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和伦理审查意见,以及该数据适用于中国患者人群的论证资料、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的对比资料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对于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论证资料。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上述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求,论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性。有关可用性评价和结果判读能力评价应在境内完成。5. 临床评价资料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综述、各机构伦理审查意见、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小结以及临床试验报告。资料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中临床试验数据库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作为临床试验小结的附件提交。数据表中应包括检测病例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患者发病时间、样本采集时间、临床诊断背景信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断结果、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以及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等。(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产品说明书编写建议参考附件中的模板。1.【预期用途】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人群、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人群XX样本(根据具体情况描述)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XX抗原(根据实际情况描述)。本产品主要适用于感染早期人群,不能单独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断,抗原检测阳性仅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原学证据,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其他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阴性结果不能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本产品不得单独作为作出治疗和疾病管理决定的依据。该产品在使用上应当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相关指南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2.【检验原理】描述试剂盒的技术原理,可结合图示进行说明。3.【主要组成成分】3.1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成分、浓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质,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对于胶体金、荧光免疫层析法等试剂应描述试剂条/卡结构组成。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3.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注册证号等信息。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明确温湿度要求。5.【适用仪器】(如适用)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酶标仪应明确波长要求。6.【样本要求】说明对样本采集、处理、保存等方面的要求,包括采样要求、采集器的要求、离心条件、运送条件、保存条件及效期、冻融要求、预处理方法等,相关内容应经过前期验证。7.【检验方法】7.1试验环境:检测试剂及样本的复温要求等。7.2试剂配制方法,试剂开封后使用方法等。7.3样本稀释的方法。7.4试验条件:操作步骤、温度、时间、仪器条件等。7.5质量控制:操作步骤,质控结果的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质控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7.6可采用图示形式显示正确的检验操作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等。特别注意应强调操作温度及湿度条件、读取结果的时间。7.7特别说明检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8.【阳性判断值】(如适用)明确阳性判断值,简要描述阳性判断值确定的试验方法。9.【检验结果的解释】描述检测结果的判定标准或计算方法,如有灰区判定,应详细说明灰区样本的处理方法。建议可采用图示形式描述结果判读方法(例如胶体金、荧光免疫层析法等试剂)。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例如:10.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10.2有关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如果样本在运输、处理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试验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设备等受污染,则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10.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样本中病原体含量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该病原体的突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11.【产品性能指标】简述以下性能指标:11.1国家标准品和企业参考品符合情况。11.2检出限:简要介绍评价方法、所用病毒株或样本情况以及评价结果。11.3对包容性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11.4对精密度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11.5分析特异性11.5.1交叉反应:详述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及有/无交叉反应的浓度水平。11.5.2干扰物质:说明验证的干扰物质种类及有/无干扰反应的浓度水平。11.6钩状(HOOK)效应:对高剂量钩状效应的验证情况进行总结。11.7临床试验:简要介绍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试验结果和结论等。12.【注意事项】有关试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注意事项。三、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Z]. 2023-01-06.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Z].2022-12-2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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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试行电子证照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省政府电子证照应用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试行电子证照,现将试行期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并获准生产、延续、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始发放医疗器械电子生产许可证。2.试行期间,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同步运行,企业如需纸质证照,按原领取途径线下领取。3.此前已发放的纸质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4.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明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防伪等功能。5.正式实施医疗器械电子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另行公告。政务服务窗口电话:0731-82213687,82210162;行政审批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31-88633388,88633389。政务服务窗口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省药监局窗口。特此公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湖南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药监〔2023〕1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推进实施广西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2023年2月27日附件:广西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工作方案 广西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精神,推进实施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推进实施广西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实现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快速、准确识别,促进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精准化管理,形成从源头注册生产到最终临床使用全链条联动,推进医药、医疗、医保的全域应用,提高监管效能和社会治理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二、工作目标(一)探索构建追溯体系。探索建立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全域实施应用,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做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工作,实现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创建、赋予以及数据上传下载和共享功能。(二)深化三医联动。推进唯一标识在医药、医疗、医保的衔接应用,探索实现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结算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及时总结经验,形成操作规范,推广扩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用的产品范围。(三)拓展系统应用。不断探索开展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支付结算等各环节实施应用,探索开展唯一性标识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产品召回等各环节的实施应用。三、实施范围(一)实施品种1.我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生产的全部第三类医疗器械品种;2.鼓励我区口腔科器械、临床检验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优先实施唯一标识,推动我区其他第一、二类医疗器械逐步实施唯一标识。(二)实施单位1.拟申报实施品种的注册申请人或持有实施品种注册证的注册人;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医疗机构。四、职责分工(一)医疗器械注册人确立实施品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2019年第66号公告),对其产品创建并赋予唯一标识;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https://udi.nmpa.gov.cn/)中选择发码机构。负责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相关数据,向下游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提供唯一标识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积极交流,探索建立在产品追溯中唯一标识的应用模式,及时评估实施效果,形成相应操作规范。(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探索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业务中应用唯一标识的工作流程,以及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与医疗器械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操作流程,验证多码并行的操作性。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责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扫码使用管理,实现对所有已赋码的产品进行扫码入库、出库,并做好与上下游单位数据衔接工作。鼓励其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尽快参与实施唯一标识系统的运行。探索与医疗器械注册人、使用单位、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及时反馈对接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医疗机构研究解决唯一标识与医疗器械管理、临床应用等系统之间的衔接问题,以两码映射使用为抓手,结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国家医保局耗材编码与医疗业务等系统的对接,逐步整合医疗器械采购、使用、报销、追溯等各环节信息,做好信息化管理与统计分析,完成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做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衔接工作。(四)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及时组织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政策宣贯,收集和汇总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发码机构的反馈意见,提出推进建议。(五)发码机构负责开展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验证本机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建立唯一标识发码服务体系和服务机制,解决企业发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确保唯一标识的唯一性,验证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等环节可识读性。(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药监局统筹指导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协调相关单位研究解决唯一标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衔接,探索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和追溯等工作中的应用。自治区药监局及检查分局指导督促自治区内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人做好唯一标识数据上传、维护和更新等工作,探索唯一标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唯一标识在经营环节的系统建设工作。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尽快参与实施唯一标识系统的运用。(七)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组织使用单位参与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八)医疗保障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医保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联同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衔接工作,并积极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反馈;负责研究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在集中采购、医保结算领域的衔接应用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与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对接。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程,是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效能、提升卫生管理效率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举措。其中,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医保医用耗材代码的衔接,是三医联动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方式,各实施企业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落实部门职责。各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相关工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三)保障数据质量。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要求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码赋码,并保障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上传数据真实、完整。(四)汇报工作进展。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要及时收集和汇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发码机构的反馈意见及相关业务培训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年底之前报送自治区药监局审批注册处。发码机构协助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完成相关工作。六、联系方式自治区药监局审批注册处,电话:0771-5854946;自治区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电话:0771-5845639;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电话:0771-280362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电话:0771-5881060。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秘书处,电话:0771-5858261。七、其他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果国家相关部门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新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基础知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唯一标识流程图示例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唯一标识流程图示例 4.医疗机构实施唯一标识流程图示例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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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各分局、相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是指根据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和监管信用等因素,对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研判,划分为不同监管级别,实施动态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制定《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确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并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分级监管要求,省局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 监督管理分级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分为四个级别。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对风险程度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监管。第七条 省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结合本省同类产品注册数量、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和风险会商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第八条 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上调监管级别,必要时实施四级监管。(一)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二)仅进行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三)仅接受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四)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五)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六)国家药监局或省局组织的飞行检查未通过的;(七)同一品种连续两年或一年内两个(含)以上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八)新开办医疗器械企业;(九)其他情形。第十条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所需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酌情上调监管级别,必要时实施四级监管。第十一条 省局根据《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上述原则,每年组织对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研判,确定监管级别并在监管系统中告知企业。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新增高风险产品、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创新产品等情况,即时评估并调整其监管级别。第三章 监督检查实施第十三条 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年内实现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监管对象开展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生产活动的检查。第十四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创新医疗器械监管会商确定的监管风险点,落实监管措施。第十五条 对于增加生产产品、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在企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后,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对于报告停产的企业,应当跟踪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 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在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恢复生产报告后,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八条 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有因检查。第十九条 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四章 监督检查要求第二十条 省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企业监管级别、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验、责任约谈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以提高监管效能。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必要时应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协同监管。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省局药品综合监管平台。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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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解读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修订原则是什么?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经营过程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细则》作为新颁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健全完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有关申报资料和程序,降低经营、仓库地址等场所的面积要求。三是明确监督检查事权,强化监管举措。四是增加监管措施,解决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为体现最新的监管理念,《细则》坚持以下修订原则:一是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为了突出企业经营环节责任,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二是坚持严格监管原则。通过综合运用GSP符合性检查、飞行检查、责任约谈、年度自查等制度,丰富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三是坚持推行标准化管理原则。重新修订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服务、冷链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管理的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逐步解决了在实际执行中上下层级、不同区域间标准执行不一致、不配套、不衔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机制,提升从业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细则》对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划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级飞行检查,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负责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对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负责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检查进行技术性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细则》在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方面有哪些举措?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一是将原标准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改为不少于3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改为不少于40平方米;二是将原标准中提供医疗器械贮存服务的企业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改为可以设置多个分库房确保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即可;三是允许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可以不为同一地址,比如:企业注册地址在A区,但由于A辖区房租成本高,允许企业将经营场所设在B辖区;四是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取得经营方式属于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不再需要办理第二类的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可同时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服务。五是同时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或者已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可以免予提交相应资料。四、《细则》通过哪些举措强化监管?《细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如下措施强化监管:一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二是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辖区年度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督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三是实施专业技术检查。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对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性检查时,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于发现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采取暂停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紧急控制措施。四是强化各级组织的飞行检查。分别开展市区两级飞行检查,加强对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检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的检查力度。五、关于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经营范围的设置。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贮存医疗器械仓库的温度区间,而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代号,可以根据不同仓库的温度区间,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不同的范围。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仓库应当确保医疗器械贮存温度处于库房温度的区间范围值内,最低温度应当高于或者等于贮存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技术要求的最低温度,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或者等于贮存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技术要求的最高温度。医疗器械仓储设施控制温度小于或等于10℃的应当按照冷链管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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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系统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为落实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原行政审批系统基础上,迭代开发了新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启用新系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12月5日17:00起,本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政务服务事项采用新系统申请、办理,新系统网址:http://59.63.125.69:8880/yjent-web/。原省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同时关闭不再使用。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登录新系统,核对本企业现行许可证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信息核对工作应于2022年12月2日17:00前完成。三、新系统启用后,本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继续实行电子申报和全程网办,申请人在线上传申请电子材料(PDF及JPG、PNG格式),电子材料应当真实有效,规范完整。四、提交的电子文档必须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由申请人按规定到江西省数字证书中心(江西CA)申领,各地市均有数字证书办理点,联系方式如下: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府西二路3号1楼。联系电话:0791-86212680办理材料:办理数字证书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章盖在空白纸上。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去“食”字事项办理,在新系统登记事项变更中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变更申请表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六、新系统页面提供了网上申请操作手册,申请人提交申请前请先在线上学习。企业使用新系统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如遇问题,请联系我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联系方式如下: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0791-88555391办公地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7楼。特此通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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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医疗器械重点产品信息收集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人、研发机构、自然人:为进一步激发医疗器械创新生产、研发能力,积极鼓励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工作及产品转化落地,加快推进全省医疗器械高质量项目实施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度省内医疗器械重点产品信息收集、分类筛选和研判工作,对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产品拟开展精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如下:一、征集报送要求属于省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且正在开发、研究或上市前准备阶段(未获批准),且满足以下要求:(一)属于创新医疗器械的产品。(二)属于临床急需或填补空白且具有临床使用价值的产品。(三)对现有产品更新迭代或升级换代,技术优势明显并具有较大临床应用价值的产品。二、报送内容及方式按照附件《2023年医疗器械重大研发创新品种信息表》填写,如有以下资料可一并报送复印件。(一)属于创新产品或国家、省重点计划项目附相关证明支持性文件资料。(二)产品技术特点、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综述以及支持资料,属技术商业秘密的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供。(三)请各相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在3月5日前将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727394797@qq.com,并纸质版邮递至: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刘老师收),电话:029-62288326。三、其他事项(一)省药监局收到产品征集的信息后,综合研判、筛选,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注册人或研发单位;(二)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并自行做好留存,报送的资料均不退回。附件:2023年全省医疗器械重大研发创新品种信息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2023年全省医疗器械产品重大研发创新产品信息表产品名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产品类别(分类)(二类或三类器械)研发单位(报送信息主体为:省内企业、科研机构或自然人)研发地址研发进度(完成前期理论研究、样品定型、动物实验、临床试验、已完成注册资料编写等阶段)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概况、研发进度(重点产品技术原理/机理、结构组成、预期用途简述,如有专利、应用价值、临床文献资料,内容较多时可以附页)后续研发工作或产品注册的主要困难(产品后续开发、产品定型、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注册资料编写、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咨询、企业生产体系建设或完善等方面可以提出)产品临床价值(产品临床优势、推广应用价值、产品发展优势等方面简述,内容较多时可以附页)备注一、公司规模(1.企业研发人数;2.项目参与或者牵头人,可注明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教学机构任职情况)二、公司发展规划(发展方向、其他产品项目开发规划及产品技术储备情况)三、项目产品技术在国内同行地位或产品优势申请单位(人)(盖章或签字): 2023年 月 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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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药监办〔2023〕7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夯实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有关要求,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2月22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夯实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现状和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全省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夯实监管责任。(二)按照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对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动态监管。二、监管级别确定(三)省局负责制定《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每年组织对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研判,确定监管级别。(四)制定省级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目录应考虑的重点因素包括:产品的风险程度、省内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风险会商等情况。(五)省内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由省局确定其产品是否纳入省级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六)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分为四个级别:对生产《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对生产除《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对生产除《山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二级监管;对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一级监管。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监管。(七)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酌情下调监管级别;对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事故,以委托生产方式或者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以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仅进行受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酌情上调监管级别。三、监管职责与频次(八)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省局检查分局负责实施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各市及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省药品检查中心根据省局安排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合规性检查。(九)对实施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50%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十)省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明确监管重点。各市(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检查分局和省药品检查中心按照检查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十一)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验、责任约谈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十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十三)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以提高监管效能。(十四)对于因停产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有效运行的企业,应当跟踪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十五)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范围和依据,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十六)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录入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以此建立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电子监管档案。(十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要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十八)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十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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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省局组织制订了《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2023年版)》,现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赣食药监械〔2014〕38号)同时废止。附件: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2023年版)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2023年版)序号目录编码(一级)产品类别(一级)目录编码(二级)产品类别(二级)管理类别101-02激光手术设备及附件01-02-01半导体激光治疗机Ⅲ206-16内窥镜辅助用品06-16-04胃镜胶、胃镜胶(含盐酸利多卡因)、胃镜润滑液、肠镜胶、肠镜润滑液、盐酸利多卡因内镜润滑剂、Ⅲ307-10有创血压传感器07-10-01一次性使用血压传感器Ⅲ409-04力疗设备/器具09-04-06体外反搏装置Ⅲ510-04血液净化辅助器具10-04-03一次性使用置换液管路、血液净化补液管路Ⅲ614-10创面敷料14-10-06海藻酸钙敷料Ⅲ717-10其它口腔材料17-10-06牙齿漂白剂Ⅲ822-11动静脉采血针连接件22-11-01一次性使用采血针、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器Ⅲ906-01口腔X射线机06-01-04牙科X射线机、高频直流牙科X射线机Ⅱ1008-04医用制氧设备08-04-02小型医用制氧机、小型分子筛制氧机Ⅱ1114-05非血管内导(插)管14-05-03导尿管(包)Ⅱ1214-10创面敷料14-10-04水凝胶敷料、水凝胶伤口敷料Ⅱ14-10-08液体敷料、喷剂敷料、膏状敷料、液体伤口敷料、伤口护理软膏Ⅱ14-10-12壳聚糖妇科凝胶、壳聚糖妇科洗液、壳聚糖痔疮洗液、壳聚糖痔疮凝胶、壳聚糖妇科抗菌喷洗剂、壳聚糖生物护创敷料、壳聚糖止血粉Ⅱ1314-13手术室感染控制用品14-13-03橡胶外科手套、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Ⅱ1414-14医护人员防护用品14-14-01医用防护口罩Ⅱ14-14-02医用防护服Ⅱ1518-01妇产科手术器械18-01-05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Ⅱ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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