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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Y0DKA4R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孙宝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叁万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5/04/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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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案(克山市监处罚〔202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C38RQ2Y法定代表人刘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山市监处罚〔2025〕7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违法事实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于2024年11月04日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理气舒心片(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24片/板X2板/盒、产品批号20240103)1盒未向购药人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货值金额4.50元(价码签标示)。检查人员当场下达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山市监责改字[2024]100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山市监当罚[2024]10004号),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要求该单位整改,5日后接受复查。2024年11月12日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再次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甲钴胺片(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5mg/片X20片/盒、批号20240344)1盒,仍未向购药人开具销售凭证,货值金额5.00元(价码签标示)。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7-01-10公示截止期2025-04-10处罚机关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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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案(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A761XL法定代表人杨越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只改正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罚款处罚内容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责令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立即改正并拟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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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翔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护理垫生产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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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销售假药案(金开市监处罚﹝2025﹞10号)

    主体名称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开市监处罚﹝2025﹞10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5-01-10处罚内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13482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销售假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与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签署了加盟连锁协议,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均由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后再销售给当事人。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金华市某有限公司采购了广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的某颗粒,采购单价56.21元/盒,采购数量20盒,总购进费用为1124.14元,并以64.6元/盒-68元/盒的价格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14日将20盒批号为2****0的某颗粒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348.2元,货值金额共计1348.2元,违法所得1348.2元。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某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查办某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粤药监办执法[2024]***号),标示广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颗粒(批号2****0)的产品为假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的某颗粒,经检验为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和销售管理规定,且能够主动提供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票据、交易对象许可证、委托代理书等资质材料,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可视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48.2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03370107141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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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海真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桂药监化稽罚【202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4】3号北海市海真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北海市海真珠化妆品有限公司91450500779128672X张锋忍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召回的海真珠南珠粉3.处违法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自动履行,自当事人2025年1月6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5年1月21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12/31相关附件:桂药监化稽罚〔2024〕3号海真珠公司南珠粉、南珠层粉(公示版).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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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二办)罚〔2024〕22号)

    当事人:天津市仁合峻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5MQ4160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A1-1-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河海今身份证件号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编号为SN.20230830041的牙科低压电动马达成品主机(PRIME 407)、电动马达(PRIME 50EI)、脚踏开关(TS)张贴的标签信息未包含使用期限或有效期的信息。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管理者代表金鲜男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牙科低压电动马达共计50台存在成品主机(PRIME 407)、电动马达(PRIME 50EI)、脚踏开关(TS)张贴的标签信息未包含使用期限或有效期信息的问题,产品编号为SN.20230830001~SN.2023083005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牙科低压电动马达的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放行通知单、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4.当事人提供的主动召回信息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各1份;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说明等证据材料。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牙科低压电动马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记录等相关证据,成功召回并积极改正生产的涉案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5年01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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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大药房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案(讷市监处罚〔2024〕5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58694405M法定代表人邱淑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555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违法事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之规定,构成了网络销售药品未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4-08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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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州市蓝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案(苏药监常处字〔2024〕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常州市蓝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564356296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葛建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常处字〔2024〕2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违法事实该单位生产的“蝶妍维生素E乳”(备案人/生产企业:常州市蓝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号:VEL241,限期使用日期:20270715,净含量:100ml,执行标准:GB/T29665(O/W),备案号:苏G妆网备字2023005523)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2、没收VEL241批次“蝶妍维生素E乳”产品312瓶。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9处罚有效期2025/07/09公示截止期2028/01/09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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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鹤祥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川药监罚决〔2024〕10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鹤祥天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1U1G07F法定代表人廖青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1028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土鳖虫(批号:230201)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土鳖虫(批号:230201),货值金额119478.5元,实际违法所得119478.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一项。处罚内容罚款119478.5元,没收违法所得119478.5元。罚没款合计238957元。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2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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