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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前公示(2024年第26号)

    湖南国药堂实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我局申请换证,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注销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6日。该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申诉。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做出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联系电话:0731-88633349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邮编:410013特此公示。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拟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至湖南国药堂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198号二楼委托湖南时代精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配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限非冷藏及冷冻药品)湘BA73101592022年4月26日2024年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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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20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高港大道6号原料药硫酸奈替米星(合成706车间原料药6号生产线、702车间原料药9号生产线、701车间原料药8号生产线)2024年3月28日—3月30日依申请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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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62期)

    企业名称辽宁仙草堂医药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7日,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1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企业负责人未全面负责管理工作等问题;在设施方面存在阴凉库面积不能适应经营规模的问题;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数据录入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进行收货验收等问题;在出库方面存在未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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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棠德南路分店经营劣药案(穗天市监处罚〔2024〕24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243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6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5日,接我局抽检科转来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CHZ1293)。显示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棠德南路分店涉嫌销售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多维元素分散片(21)”(规格:每板装15片,每盒装4板。批号:202303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申请复验。我局2024年2月29日收到复验《检验报告》(编号:2024A00625),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日送达当事人,结论仍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鉴于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2月27日间,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棠德南路分店通过总部“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广东百源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浙江***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元素分散片(21)”(规格:每板装15片,每盒装4板。批号:20230310)72盒销售牟利,进货金额为**元/盒,总计进货金额为***元。上述批次“多维元素分散片(21)”,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YBH04842007及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10B00741)”检验,项目中(含量测定)的“维生素D3”,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项目中(含量测定)的“维生素D3”,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以***元/盒~***元/盒不等的价格(有时打折优惠)门店销售***盒,销售总金额***元(按销售台账累计)。剩余***盒,其中门店调货给其他门店**盒,***盒由供应商广东百源堂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已无库存。销售获利1620元。涉案药品的总货值金额****元。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内容: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供货商、生产商的经营资质、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以及购进凭证等资料。本案涉案药品“多维元素分散片(21)”的标示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销售获利1620元属于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3年12月27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授权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生产商的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药品配送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健全;5、2024年3月26日《询问笔录》、进销存台账、配送调拨单以及销售小票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药品的具体情况。本局已于2024年4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4〕执七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涉案药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且违法行为轻微,销售药品后未收到病人不良反应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棠德南路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6MAC0CTME8F-----法定代表人:何冬宁处罚决定日期:2024-4-18公示截止期:2027-4-18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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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百家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与说明书不符的医疗器械广告、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805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8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百家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552909343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德香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43690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805号当事人:上海百家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2909343K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杭桂路1112号3层313室法定代表人:陈德香2023年11月27日,接上级部门交办违法广告线索,称当事人在网站http://www.shbjy.cn/baijiayi/products/47849864.html上针对“百家益表式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2023年12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9日,接上级部门交办又一违法广告线索,称当事人在网站http://www.shbjy.cn上发布的名称为“高血压专家疗程”的广告涉嫌违法。2024年01月19日,我局决定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当事人于2023年4月起在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hbjy.cn/“百家益产品”内发布“百家益表式半导体激光治疗仪”“高血压专家疗程”的广告内容。在“百家益表式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广告中,使用了“降血粘降血脂降血压调血糖”“针对冠心病和脑梗塞等治疗”“一般3个月改善血液内环境生态”“恢复血管弹性”“一般一年修复脏器内组织和功能”等广告用语,与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表述均不一致;“一般3个月改善血液内环境生态”“一般一年修复脏器内组织和功能”等广告内容还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公司官网是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于2023年12月将公司官网进行关停整改。另查,当事人官网http://www.shbjy.cn已于2023年12月关停,未查见名称为“高血压专家疗程”的广告内容,该违法广告线索未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发布与说明书不符的医疗器械广告且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书证等为证,证据确凿。我局依法于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300780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当事人理由主要有:一是当事人在2022年疫情后全员解散,目前处于非常经营状态;二是当事人员工在疫情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出于工作交接便利,擅自上传了未经审核的网站内容;三是当事人已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一时间关闭了该网站。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无误,已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当事人发布与说明书不符的医疗器械广告且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第二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与说明书不符的医疗器械广告且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发布广告后,涉案广告商品无销售记录,广告发布平台为当事人自有网站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故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对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发布广告后,涉案广告商品无销售记录,广告发布平台为当事人自有网站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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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三期)(2024年第8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4年海南省药品抽检计划以及日常监督抽检要求,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予以通告(见附件)。欢迎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监督,如在市场上发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特此通告。附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2024年第三期)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2024年第三期)序号药品品名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抽检类型(省计划/监督抽检)1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3万单位202401S01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WS₁-XG-046-2000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菠萝蛋白酶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202401S01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标准号:WS₁-XG-045-2000)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300mg230602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287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按头孢呋辛(C₁₆H₁₆N₄O₈S)计 0.75g240104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卫生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8542021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5氯化钠注射液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50ml:2.25g23120107K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卫生室《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6葡萄糖注射液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50ml:12.5g23092110K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卫生室《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7维生素B₆注射液湖北兴华制药有限公司湖北兴华制药有限公司1ml:50mg20231002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卫生室《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8维生素C注射液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ml:0.5g2309181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卫生室《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9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ml:5mg2306192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卫生室《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0葡萄糖注射液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50ml:12.5g5323121403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嘉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1葡萄糖注射液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ml:10g32307101 21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嘉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2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1ml:10mg230605-2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嘉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3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按C₁₆H₁₆N₄O₈S计)0.75g10231006临高县临城华侨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4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按C₁₆H₁₆N₄O₈S计)1.5g10230705临高临城陈福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5他克莫司胶囊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5mg20A23001F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 标准号:YBH1222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省计划16注射用特利加压素中玉制药(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1mg(相当于0.86mg特利加压素)202311012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69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省计划17注射用特利加压素无菌稀释溶剂中玉制药(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5ml:45mg20231101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6932023 附件3:附带溶剂的质量标准:注射用特利加压素无菌稀释溶剂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省计划18来曲唑片海南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2.5mg12240101海南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962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省计划19盐酸多西环素片大同市利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利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0.1g(按C₂₂H₂₄N₂O₈计)230602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嘉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省计划20卡贝缩宫素注射液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利尔药业有限公司1ml:100μg240101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904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省计划21吡拉西坦注射液海南全星制药有限公司海南全星制药有限公司15ml:3g20231201海南全星制药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 YBH116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所省计划22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g(按C₁₈H₁₈N₆O₅S₂计算)322067048三亚凤凰杏康门诊部《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监督抽检23安宫牛黄丸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每丸重3g3270036三亚圣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监督抽检24西瓜霜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3.5g/瓶230101海南广安大药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三亚崖城南山花园分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监督抽检25葡萄糖注射液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250ml:12.5g11B2208 1207海南西帕伊玉素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监督抽检26维生素C注射液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2ml:0.5g2311221A1海南西帕伊玉素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监督抽检27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按C₁₀H₁₄N₅Na₂O₁₃P₃计2ml:20mg2308011-6海南西帕伊玉素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监督抽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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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凌溢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沪市监金处〔2024〕282024000081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4〕28202400008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凌溢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074754219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凌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8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43639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4〕282024000081号银行输入码:2824000081当事人:上海凌溢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74754219C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干溪街258号3幢209室法定代表人:王凌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根据相关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从事化妆品经销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科颜时代Niceskin”中销售一款面膜,其商品名称及广告中使用“敏感肌可用”、“适合肤质:任何肤质”等宣传语,直至案发。经核,当事人所销售的面膜备案时,其功效宣称未包含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故其在淘宝店铺宣传的内容涉嫌违法。当事人制作发布此广告的费用为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凌的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普通化妆品备案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凌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叁倍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仟捌佰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10日(市揭监筐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信息事人可以依法申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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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蜜芽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418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4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蜜芽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MA1GTHR4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钟丽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04900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32699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418号当事人:蜜芽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MA1GTHR429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696室2024年1月1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产品名称:高姿柔滑细嫩换肤面膜。我局依法于2024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淘宝店铺“钟爱美丽国货化妆品企业店”,拼多多店铺“高姿美妆城”,主要通过网店销售化妆品。2023年12月24日,当事人在网上销售2件高姿柔滑细嫩换肤面膜,销售价49元/件。该产品的具体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高姿柔滑细嫩换肤面膜,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1184,备案人企业名称: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1-06-15,类型:国产普通化妆品,2021-06-16取消备案。当事人所销售的2件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其中1件由仓库直接发货,但无法说清来源、进货时间和金额,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产品取消备案后的采购行为,另外1件于2023年12月25日由同行代发货,属于在产品取消备案后的进销行为。因此,当事人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9元,违法所得为49元。又查,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产品无库存,已销售的产品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退货并自行销毁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书证等。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40004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法定期限,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当事人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元;2.罚款2000元。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教育如下:认真学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经营化妆品时,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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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黔药监行罚〔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12号、12-1号、12-2号、12-3号案件名称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830M法定代表人姓名窦啟玲主要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罚款200万。2、对法定代表人窦某玲:(1)没收所获收入3,068,822.44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767,205.6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捌拾叁万陆仟零贰拾捌元零伍分(¥3,836,028.05)。3、对生产负责人梁某琼:(1)没收所获收入1,204,355.68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1,742.2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佰陆拾捌万陆仟零玖拾柒元玖角伍分(¥1,686,097.95)。4、对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邓某雄:(1)没收所获收入547,709.55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136,927.39元;以上罚没款共计陆拾捌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玖角肆分(¥684,636.9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8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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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三期)

    在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标示涿州华诺救生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无菌防护服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现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开。特此公告。生产企业名称受检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项处理结果涿州华诺救生装备有限公司涿州华诺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医用一次性无菌防护服批号:20221101连身式/灭菌型,175(XL)外观 — 尺寸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20221101、连身式/无菌型,175(XL)医用一次性无菌防护服26件,并处货值金额60040元6倍即36.024万元罚款。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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