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徕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70146367A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梅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7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4〕 1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违法事实生产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规格:ZH-A56W,生产日期:2024.06.18)在成都市市场监督抽检中,【可听声能补充的要求】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的便携式吸痰器(规格型号:ZH-H11,批号:H11240530)在成都市市场监督抽检中,【输入功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罚款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罚没款合计36710元。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71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3处罚有效期2025/07/13公示截止期2026/01/1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械处罚〔2024〕15号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1500106078844721E萧正林当事人生产的远红外止痛贴注册产品技术标准是不含有水杨酸甲脂,涉案批次产品却检出水杨酸甲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02230626批次远红外止痛贴(颈肩腰腿型I型)1050盒;2.没收违法所得1505元;3.罚款5000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1.132025.01.1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安市回椿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4MA18X70PX2法定代表人杨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5〕18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执业药师杨云未穿着工作服、未佩戴工作牌,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规定;“非处方药丸剂类”柜台内陈列“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等处方药;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与甲类非处方药“布洛芬缓释胶囊”并列陈列于“非处方药丸剂类”柜台第二层,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编号:202411(603)及上传我局电子邮箱所购产品图片1份计6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药品品销售情况;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的药店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营业场所实际情况的事实; 5.12345平台工作人员微信告知消保中心工作人员投诉人撤回投诉截图打印件1份1页,证明投诉人撤诉不提供声称的违法产品事实。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3处罚有效期2025-01-13公示截止期2028-01-12处罚机关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诸暨市枫桥惠民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5﹞38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5-01-13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21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枫桥惠民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1月29日从浙江湖州联康医药有限公司购入批号为220801的阳起石(生产企业:安徽省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进货数量:1袋;含税进价:10元/袋),并以0.03元/g的价格在店销售。2024年9月10日,本局在当事人处开展稽查抽检,抽取在售的阳起石300g(规格为1kg/袋、批号为220801)。2024年11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11月11日出具的编号为YPZ20240050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表面类白色至淡绿白色,具绢丝样光泽。质松脆,纵向破开呈纤维状或细柱状;检验结果:为部分系泥沙、杂石等杂质。表面棕色至棕褐色,无绢丝样光泽。质坚硬,不易破开。(不符合规定)。不符合项目情况说明:贵局抽送的阳起石(批号:220801),按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检验,部分性状不符合规定,系劣品。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查获时止,上述批号为220801的阳起石剩余700g已全部以0.03元/g的价格售完,计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21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批号为220801的阳起石,能提供相应进货发票,首营资料,成品检验报告书,药品购销合同,药品入库记录,销货清单,已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青岛易生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生产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附件:青岛易生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企业名称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备注青岛易生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鲁20200459张艳修海晶山东省青岛市胶州胶西镇雅胜东路西侧,工业园路北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普通饮片炮制范围: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毒性饮片炮制范围:净制、切制、煮制、炒制、炙制)2020年08月21日2025年08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24年,各市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全省药品抽检计划,组织开展了药品监督抽检工作。经检验,发现不符合规定药品20批次(见附件),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查处。特此通告。附件:20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A761XL法定代表人杨越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只改正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罚款处罚内容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责令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立即改正并拟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华星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2049026K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爱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2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华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圆整;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3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德之馨化妆品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MTLHU81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韩秀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0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德之馨化妆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叁万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5/04/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05021615XR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1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涉案产品;处以罚款叁万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