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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案(道外市监处罚〔202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76963544C法定代表人刘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外市监处罚〔2025〕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会议》要求,2024年11月8日,我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处方审核员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12日,我执法人员针对责令改正的内容进行现场复查发现未改正,处方审核员依然存在未在岗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行为,该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并决定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处方审核员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的行为逾期未改正,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处罚有效期2027-01-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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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同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香坊市监处罚〔2025〕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同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183575U法定代表人高世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违法事实经调查,哈尔滨同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1笔处方药阿奇霉素片,无医师出具的处方。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处罚有效期2027-01-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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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众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品案(黑药监处罚〔2024〕执法局0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众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MA19EDTF6X法定代表人闫龙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执法局02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哈尔滨市滨之江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同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醋鳖甲(批号:20230301),经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标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没收不合格“醋鳖甲”(批号:20230301)2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合计:没收药品22公斤,罚没人民币20016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84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处罚有效期2028-01-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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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福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湘药监械罚〔2024〕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79号当事人湖南福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1102MA4RJFDA8A法定代表人岳海龙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2102001的数字式电子体温计6台;2.没收违法所得2516.80元;3.处2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2516.8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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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处罚〔2024〕Y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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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罚〔2024〕22号)

    当事人: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0336538M住所(住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景和2024年9月2日,我局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津宝队市监线移[2024]40819-1号),移送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这一线索。根据移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到位于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园)的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现场未能提供“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注册或备案凭证,未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活动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当事人工作人员**(负责当事人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工作)进行询问调查;于2024年9月20日、12月3日对黄*(受托生产化妆品)进行询问调查;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拼多多账号运营维护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将召回的1盒“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标示生产批号:194030101C、标示限用日期:20270305)主动送至我局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8号的扣押物品仓库,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4]49号),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协查函复函。经调查,当事人在不是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5日安排黄*为其提供用于备案的产品“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小样3盒,上述小样是黄*在其实验室制作的。当事人通过拼多多APP“天津中威盛世企业店”展示、销售上述面霜,售价**元/盒。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3盒,自用2盒,售出1盒,召回1盒。本案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张景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线索移送函》(津宝队市监线移[2024]40819-1号)1份,共9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3、《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共1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公示(2022年第33期)》截图1份,共2页;2024年9月9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对**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对**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3、对**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产品照片1份,共5页证明“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普通化妆品未备案。4、**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订单截图1份,共2页;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1份,共2页证明“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销售及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9日针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产品,成功将售出的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全部召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没收“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1盒;并处1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5年1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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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中投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药案(桂药监流稽罚〔2024〕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流稽罚〔2024〕17号广西中投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药案广西中投中药有限公司91450100MAC105XE88黄莉销售劣药山药并擅自将召回劣药山药退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主动履行2025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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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华辰医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案(苏药监泰检处字〔2024〕 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华辰医用仪表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9879739N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顾新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4〕 1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要求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司生产的玻璃体温计(型号规格:内标式(大)CR.W23A,生产批号:B20240320-3)等在甘肃省级监督抽检中,示值项目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罚款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有效期2025/07/03公示截止期2026/01/0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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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渝药监通告〔2024〕28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组织局属检查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开展药品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国药健康亳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麸炒白术(批号:230803)和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蝎(批号:2402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标示为重庆健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薄荷(批号:2402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标示为重庆吉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蛭(批号:241002)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特此通告。附件: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30日附件 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 序号检品名称检品来源批号规格标示生产企业或产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单位备注1麸炒白术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卫生院230803中药饮片国药健康亳州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全蝎石柱合协医院有限公司240201中药饮片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水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3薄荷重庆健峰药业有限公司240201中药饮片重庆健峰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薄荷脑)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水蛭重庆吉凯药业有限公司241002中药饮片重庆吉凯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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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罚〔2024〕23号)

    当事人:天津瑞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33155509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娟2024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SC2-0002)。检验结论:天津瑞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血液透析浓缩物(A液272407051、B液002407041)不合格。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SC2-0002)。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血液透析浓缩物《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成品库房存放有批号为272407051血液透析浓缩物A液130桶,我局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9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在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85号生产地址,生产了批号为002407041的血液透析浓缩物B液1228桶(6L/桶);2024年7月17日生产了批号为272407051血液透析浓缩物A液740桶(5L/桶),经检验后放行入成品库。2024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血液透析浓缩物A液(批号272407051)、血液透析浓缩物B液(批号002407041)进行了抽验,经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次血液透析浓缩物检验项目“微生物限度”“内毒素限量”的检验结论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血液透析浓缩物A液(批号272407051)为740桶,违法所得*元,货值金额为*元;血液透析浓缩物B液(批号002407041)1228桶,违法所得*元,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合计21526元,货值金额合计2387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共9页);《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资质情况。2.现场笔录1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情况,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产品情况。3.《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SC2-0002)1份(共8页),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1份,抽检结果通知书1份,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血液透析浓缩物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事实。4.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10页)、检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10页)、入库单(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血液透析浓缩物的生产、检验、入库情况。5.询问笔录1份(共4页),销售发票复印件9份,销售明细表1份、随货通行单(共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血液透析浓缩物销售和货值情况。2024年1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血液透析浓缩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记录票据。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血液透析浓缩物A液130桶;2.没收违法所得21526元;3.处5倍罚款119396元。罚没合计140922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5年1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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