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仁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9LXUJ8K法定代表人马海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1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计算机系统录入药品艾叶(批号:C054230901)数据不准确,当事人能提供药品艾叶的药品温湿度记录表、中药饮片检查养护记录、药品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成品检验报告单及发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艾叶(批号:C054230901)检查项目杂质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药品艾叶(批号:C054230901)432g,销售单价0.06元/g,违法所得共计25.9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药品艾叶1168克; 3、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上缴国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592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03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建德市乾潭强红堂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建市监处罚﹝2025﹞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5-01-03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0.056000没收违法所得0.004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建德市乾潭强红堂药店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举报称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用于泡酒的海马干未标注药品标签、标识信息,且无销售国家保护动物专用标识。经查明,当事人共进购涉案海马干13只,存放于店内一贴有“双轨制”标签的冰箱,冰箱内存放有处方药品。且涉案海马无任何销售国家保护动物专用标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将涉案海马与双轨制处方药混放在专用冰箱内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存放药品之行为;当事人销售涉案海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海马干11只;3.没收违法所得40元;4.罚款56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2311327895L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5﹞1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 2.罚款2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5﹞1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89.00元; 2.罚款2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5﹞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32.20元; 2、罚款2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国家药监局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依托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和违法违规线索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现通报第八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一、宁波宁康之星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2024年4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宁康之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 (胶体金法)”,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2024年7月8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二、临朐湘厢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店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未按要求整改2024年8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临朐湘厢日用品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店铺“她说成人(临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避孕套”,产品页面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024年10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三、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2024年4月2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2024年4月11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四、南昌美悦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3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昌美悦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产品页面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未建立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安全提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应当持续加强网售合规治理工作,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经营资质和产品资质加强监测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24号湖北顶新药品有限公司屈文娟91420106789337339U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补骨脂(批号:20090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938AF1Y法定代表人葛月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5〕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4-02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938AF1Y法定代表人葛月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5〕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提供随货同行单显示共购进10盒,剩余9盒,已售出1盒,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甲硝唑片现场剩余4瓶,自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处方药在2024年11月24日售出1瓶,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葛月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7、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从正规渠道进货; 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进货数量及日期; 9、涉案药品销售票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的销售情况; 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5,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4-02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瑞芪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DD1X1G56法定代表人杨印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哈尔滨瑞芪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02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