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进行了审查,拟同意以下2个申请项目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现予以公示。产品名称受理号规格/型号申请人优先审批理由数字化试模26-222试模:DSM-01S、DSM-02S、DSM-03S、DSM-04S、DSM-05S数字化手柄:DSL-01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数字化骨科撑开器26-223骨科撑开器:DCK-01S;数字化手柄:DST-01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4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填写《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 传真电话:021-63113215 邮寄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1号楼507室 邮编:200233 电子邮箱:qxzcc@yjj.shanghai.gov.cn (请发送签字或盖章后的扫描版) 附件: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各有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为支持云南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26号),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引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7日(联系人及电话:李昀泽,0871—68571862)云南省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工作指引一、云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已办理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申请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二、拟出口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由云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作为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出具《证明》(Ⅰ):(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者产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生产地址须与资料(二)中的生产地址一致);(四)申请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三、拟出口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由拟出口产品的云南省实际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出具《证明》(Ⅱ):(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包含本类产品所在子目录和一级产品类别的说明;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还应当说明拟出口的产品与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方法学;(四)生产企业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说明或者佐证材料(如近一年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说明、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五)申请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四、申请人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申请,省药监局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五、省药监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综合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出具《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一)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于责令停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六、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一)申请资料存疑,需要现场核实的;(二)申请出口的产品(含同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未完成整改,或不良事件监测中发现严重不良事件未完成评价和整改的;(三)近一年未接受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项目检查的;(四)其他有必要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七、《证明》(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证明》(Ⅱ)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以及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八、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明》的中文编号方式为:滇药监械出X1X2号,英文编号方式为:No.MDYNX1X2。其中:X1为出具证明的年份(4位),X2为流水号(6位)。《证明》有效日期不得超过申请人提交资料中相关证件最早到期日期。第一类医疗器械《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九、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信息产生后,省药监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十、《证明》有效期届满或者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证明》载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的,《证明》自相关证件失效之日起失效。申请人不再符合出具条件的,应当主动向省药监局报告,省药监局对相关《证明》予以公示作废。附件:1.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Ⅰ)(格式)2.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Ⅱ)(格式)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格式)
相关医用耗材企业:为保障我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配送关系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持续优化平台在线议价功能,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药企业操作负担,平台通过计算机对2026年第七批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按企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采购类别、医保编码同一单件ID等要素进行组合。请相关申报企业于202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11日登录平台对系统组合的产品关系进行确认。如有异议,企业可在截止日期前对产品组合关系进行申诉,逾期未做申诉,视为默认此组合关系,产品挂网后,将以此组合关系进行交易(申诉操作手册详见附件)。附件:申诉操作手册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8月7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26年度我省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权限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和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药工程、医疗器械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三亚崖州湾科技管理局负责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层级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职称认定、流动确认等工作。二、申报条件(一)制药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药监综人〔2022〕15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301/t20230113_3345947.html医疗器械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琼药监〔2026〕12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604/t20260424_4065051.html(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要求,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取得境外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国内外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三)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优化流动人员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1号)规定,流动人员自聘任之日起工作满一年,符合晋升我省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办理职称确认后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不受确认满一年后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流动人员转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通知链接:https://www.zmgrc.gov.cn/show-28754.html(四)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职业资格证且符合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技人员,须先转评为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再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五)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评聘结合”方式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六)个人在申报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其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公示之日前。(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执行。(八)为做好医疗器械新旧评审条件的衔接过渡,按以下方式执行:1.新制药工程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2年12月23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制药工程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截至2022年度及以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2.新医疗器械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6年3月31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至2026年3月30日之间,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三、申报方式职称申报实行以线下加线上的方式同时受理,即申报人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线上填报信息和提交电子材料。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程序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和《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要求执行。(二)评定高级专技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当天)。凡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三)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2)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5.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7.博士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8.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人社部门(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招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文件、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证书。9.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10.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个人业绩。11.继续教育材料(2026年)。12.申报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供中文译文及检索中文译文。(四)申报评审、转评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3)。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封面“申评专业技术资格”栏,选填:评审/首次直接申报/直接评定/转评/破格,副高或正高。4.年度考核证明。按符合申报年限提供证明材料。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下列顺序排序,线下预审通过后再装订成册提交。(1)封面(申报职称、单位、姓名、联系电话)。(2)目录(须附页码)。(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6)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7)副高级或中级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转评人员需加附原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流动专业技术确认人员需加附流动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8)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9)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对照条件逐项阐述说明,与后附的代表性成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施教证明材料一致。(10)代表性成果。医疗器械专业有符合附则第十七条代表性成果条件的,按条件顺序附总目录页和相关佐证材料。制药工程专业若有与医疗器械专业相符的代表性成果,亦可参照提供。(11)业绩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另附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仅需提供符合业绩成果条件的材料,业绩成果谁提供谁盖章。(12)学术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发表的专著另附封面、版权页、目录或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正文等,专业学术期刊另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截图(登陆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中的相关栏目进行查询)。发表的技术性论文另附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经新华网、知网等网站的论文查重报告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还需提供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查新证明。技术性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正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涉及具体的实验技能、新技术应用开发,强调实验设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创新性。能够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必须有自己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13)继续教育材料(含2026年)。按符合申报年限分年度排序,每一年度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学习培训经历栏填写,后附参训证明材料。(14)指导相关技术人员施教证明材料。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栏填写,比照条件附施教证明材料和施教对象的相关资格证书。五、线上申报相关事宜(一)系统填报的内容、上传材料的命名必须与纸质申报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将影响预审通过。线下提交的所有材料申报人需另留存1份,便于线上填报。(二)线上申报流程互联网访问https://202.100.247.254:8001/zcps/logonDialog.jsp即可登陆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人选择个人注册,申报单位选择单位注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4)申报人:个人注册后→在维护所属单位信息栏目填写并保存→申报单位在用户管理栏目审核个人注册信息通过后→个人才可以在个人申报栏目,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相关电子支撑材料,确认无误后一键提交所有信息→申报单位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申报单位:单位注册后→在临时单位信息管理栏目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并上报→上级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才可以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本单位申报人员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公示栏目填写信息,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在单位上报栏目上报上级单位审核六、有关要求(一)申报人仅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并要如实填写。各单位在申报前要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继续实行评审通过比例与职数控制。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评审,暂不作通过率限制,但应确保评审质量,宁缺毋滥;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在通过率内开展职称评审,采取评聘分开的,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二)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依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各申报人申报材料必须由单位派专人统一审核报送,个人报送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经审核后按原申报渠道退还。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领取职称证书时,经办人将申报材料一同取回。七、申报时间、地点、方式(一)制药工程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9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14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14日17:30。医疗器械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3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9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29日17:30。各单位须按受理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申报人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完成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扎堆提交,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二)申报地点: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咨询电话:66820713、66832675。(三)参加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人员,将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评审及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另行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附件:1.申报人员花名册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4.申报系统操作指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
为进一步夯实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省药监局依据法规规章的变化修订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发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并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特此通告。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成都昇源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0280928;经营方式:批发;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2栋1单元7层701号A区;法定代表人:工力;企业负责人:鹿纯;经营范围: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化学药制剂(限诊断药品))]。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医药价格监测,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工作,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就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挂网品种范围中药配方颗粒指已获得国家标准或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二、细化挂网规则(一)直接挂网。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中药配方颗粒(含续约,下同),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二)限价挂网。未纳入直接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限价挂网。拟新增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提供3个外省价格,承诺全国最低价挂网;外省挂网不足3个的中药配方颗粒,我省有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企业可按不高于1年内最高备案价格申报挂网。企业可随时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平台进行公示。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议价和交易全程在平台进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三)其他。已挂网未挂价的中药配方颗粒以我省医疗机构议定价格的最低价作为限价;已挂网未议价的中药配方颗粒按新增挂网申报。三、规范备案采购临床必需或急需、平台未挂网且不可替代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平台备案采购手续,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自主议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填表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中药配方颗粒备案采购金额不应超过本年度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总金额的1%,单次采购数量应不超过本医疗机构1个月的使用数量。四、实行动态管理在我省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其他省(市、区)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不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续约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未及时申请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和内容以本通知为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3日
关于领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拟评定告知书(2026年2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3日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各耗材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6年2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要求,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我中心近期开展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中心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逐一联系,但仍有部分企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已失效,无法取得联系。截至目前,尚有10家企业(见附件)未及时领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拟评定告知书》,现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相关企业可于2026年8月18日前携带法人授权书向我中心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中心将正式给予评级,并择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失信情况。领取地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5室(耗材保障部)联系电话:024-23448117(耗材保障部)邮 箱:lnyyhc@163.com(耗材保障部)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企业名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8月3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促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已经202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促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31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促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已经202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促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