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温州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20日进购20盒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以来,一直未凭处方销售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至2023年11月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到时,共销售19盒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231102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在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在规定日期内改正上述行为,至2023年11月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到时,仍在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龙虎牌氟轻松维B6乳膏1盒。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和龙虎牌氟轻松维B6乳膏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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