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主要从事点痣祛斑等服务、化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5月当事人经营者段福建加盟康肤缘产品店并于2022年5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为经营所需,分多次从加盟联系人孙某处购进康肤缘草本祛痘霜(净含量:20克/盒,生产方:广州市洁奥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康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监制),具体购进情况如下: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正式开业前,当事人获赠10瓶上述祛痘霜试用;2022年8月2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货款112元;2022年8月27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4瓶,货款224元。2023年5月3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另外获赠5瓶,共计15瓶,货款5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祛痘霜后以60元/瓶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期间,当事人从孙某处分多次购进康肤缘修复原液、康肤缘痣斑堂1号剂、康肤缘痣斑堂2号剂、祛斑液、六天治愈灰指甲、康肤缘刺瘊内部专用等10余种无标签产品,用于店内提供的祛痣祛斑、治疗灰指甲、去刺瘊等服务项目。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我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康肤缘草本祛痘霜1盒(未开封,生产日期:2022-12-31),经查询该产品于2022年9月6日取消备案,另外查获上述无中文标签产品若干。案发后当事人称涉案祛痘霜共计购进31瓶,除赠送10瓶给儿子使用外,其他20瓶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等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售出的祛痘霜是否为生产厂家在取消备案后生产的批次。涉案未经备案的祛痘霜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另外,当事人规范经营意识欠缺,不能准确区分化妆品与其他产品区别,亦不知化妆品需要备案注册才能上市销售。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备案注册情况、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亦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年9月13日,经当事人确认,我局拍摄照片留存证据材料后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处理。2023年9月27日,我局将当事人非法行医的线索移送兰溪市卫生健康局。因涉案康肤缘草本祛痘霜已于2022年9月6日取消化妆品备案,现场发现的康肤缘草本祛痘霜生产日期为2022-12-31,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将该产品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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