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48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止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6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电子邮箱:ylqxzcglc@yj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止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1.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17房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 邮编100053。2.电话:010-839795593.传真:010-83560852特此通知。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2.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止检查指导 原则(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48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北京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工作,不适用注册申请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产品,以及注册申请人开展注册自检的注册核查。三、判定原则(一)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查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产品生产条件无变化的,原则上可不启动核查:1.注册申请人未在产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注册延续,按照首次注册办理,且产品无变化的;2.注册申请人申报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事项的内容不涉及生产工艺变化的;3.产品曾申报注册,并在此次申报2年内通过原申报产品的注册核查,因注册申请人原因撤回注册申请,且产品生产工艺无变化的。(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品生产地址无变化的,启动注册核查,原则上可免于现场检查①:1.对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查事项,产品曾申报注册,并在此次申报2年内通过原申报产品的注册核查,因注册申请人原因撤回注册申请,且产品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无变化的;2.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注册申请人,申请不涉及新方法学②或新工艺②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3.对于2年内已通过至少1次相同检查标准(相同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全项目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人,且此次申报注册核查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与已通过检查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工艺进行对比,具有相同的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三)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2年内通过至少1次相同检查标准(相同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全项目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人,产品生产地址无变化的,原则上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仅开展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核查(以下简称真实性核查)。真实性核查的内容见附表一。(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免于或优化现场检查:1.注册申请人在2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被依法查处,并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公示的;2.注册申请人在2年内存在因注册申请资料存在虚假导致核查未通过的;3.质量风险评级为四级和/或北京市企业信用平台显示失信企业的情形;4.企业信息采集系统显示注册申请人处于停产状态的情形。四、工作要求(一)不启动核查注册审评部门认为可不启动核查的,由注册审评部门及时通知核查检查部门,不启动核查。(二)免于现场检查注册审评部门对于可免于现场检查的,应按照风险管控的原则,启动核查,提出免于现场检查的建议及原因。核查检查部门按照风险管控的原则,结合注册审评部门提出的免于现场检查建议,认为可免于现场检查的,免于现场检查;认为不能免于现场检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三)优化现场检查注册审评部门对于可优化现场检查的,应按照风险管控的原则,启动核查,提出优化现场检查的建议、原因。核查检查部门按照风险管控的原则,结合注册审评部门提出的免于现场检查建议,认为可以优化现场检查的,原则上仅开展真实性核查;认为不能优化现场检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真实性核查的检查内容应按照附表一的内容逐项开展检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如适用)等。现场检查过程中仍应开展对厂区的现场巡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免于文件和记录检查内容章节存在缺陷项目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内容。检查组在开展真实性核查时,结合相关指导原则对应条款进行判定。注:①现场检查包括在申报产品的生产地址实地开展的现场检查,以及通过资料审查和视频远程检查等方式开展的检查。②同方法学类别见附表二;同工艺标准以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同在一个二级子目录为标准。附表一序号内容1(注册检验产品)注册检验产品,包括检验产品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规格型号、检验时间、检验数量、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检验产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规范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2(临床试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包括临床试验产品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批记录相符并可追溯。(规范第五十条)3(研制生产追溯要求)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批号及数量、留样产品批号及数量、现存产品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规范第五十条、规范第六十一条)4(采购记录)应当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至少包括:原材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帐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注册检验报告相应内容相一致。(规范第四十三条)5(生产和检验记录)(生产和检验记录)生产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应当符合设计输出文件要求。(规范第四十五条、规范第五十八条)6(留样)如需留样,应当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规范第六十一条)附表二序号方法学常见类别1临床化学免疫比浊法、酶法2胶体金层析-3荧光层析荧光、量子点、胶乳4化学发光板式、磁微粒、电化学5酶联免疫板式、磁微粒6免疫组化板式、磁微粒7时间分辨板式、磁微粒8原位杂交-9干化学尿试纸条10电化学血糖试纸11免疫印迹-12核酸扩增荧光PCR、数字PCR、恒温扩增13测序毛细管电泳、可逆末端终止、半导体、联合探针锚定聚合14流式细胞-15培养基药敏、鉴别16血型定型-17质谱/色谱飞行时间质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18血球凝集-19诊断血清/菌液-20血气电解质-21芯片微流控、微阵列22校准/质控品人血基质、动物血基质、其他基质23其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止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注册核查),保障注册核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北京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三、判定原则开展检查时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中止检查:(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限制难以继续开展检查的;(二)发现注册申请人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三)符合中止检查的其他情形。四、工作要求(一)中止检查的决定对符合中止检查原则的,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检查组内部沟通,形成检查组意见,向注册申请人通报检查情况,注册申请人进行确认。拟中止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充分取证,及时向器械审查中心报告。经器械审查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中止检查。(二)中止检查的记录中止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如实、详细地记录中止检查的原因。(三)中止检查的处理中止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将检查资料及时交回器械审查中心,暂缓安排检查。待满足继续开展检查条件时,由注册申请人向器械审查中心提出恢复检查申请,由器械审查中心另行安排检查。延迟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跨省委托生产涉及中止检查的,市药监局应当与相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通情况。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涉及中止检查的,器械审查中心应当向市药监局报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涉及中止检查的,器械审查中心应当向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报告。涉及注册申请资料虚假或其他与申报产品相关违法情形的,由器械审查中心作出“未通过核查”的结论,提出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市药监局作出不予注册的许可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现将《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doc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为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两品一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创新审评审批和监管方式、助力医疗器械集聚发展的工作要求,我局结合全区医疗器械产业实际,制定了《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自2022年10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药监局如有新政策,从其规定。一、强化沟通全程帮扶(一)加强重点扶持企业帮扶力度。加强新企业新项目的服务和帮扶,注册申请人可在开办前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提出帮扶需求,自治区药监局对企业进行跟踪帮扶,开展监管法规宣讲,在产品检验、注册申报等方面加强指导,提升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办理效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和科技处、各检查分局、药品检查中心、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二)建立立卷审查指导机制。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指导企业设计开发及申报资料符合相关标准和注册指导原则的规定。(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药品检查中心)(三)及时跟踪指导材料补正工作。完善注册补正资料沟通机制。审评部门主动联系企业,说明发补意见内容,指导企业全面完整掌握补正要求。建立补正资料完整性预审查的工作机制,指导企业一次性完成补正工作。(药品检查中心、各检查分局)二、创新审评工作机制(四)压缩审评工作时限。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的技术审评时限缩减至4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异议时限、处理异议时限另计)。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申请延续的,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况,延续注册产品没有变化,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药品检查中心)(五)提升审评效能。一是建立分级分类审评模式。根据审评品种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评模式,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成熟产品采取单一主审模式;对于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指导原则发布的区内首个拟注册产品,实施小组审评、集体决策。二是建立产品风险研判机制,对在我区已有同品种注册、技术成熟、风险点明确的产品,实施注册清单审查制度,进一步压缩工作时限。(药品检查中心)(六)实施审评研发联动机制。审评部门加强对企业研发过程的沟通指导,了解掌握产品注册研发关键环节,强化审评环节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审评效能。(药品检查中心)(七)发挥审评专家技术支持作用。建立自治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库,依产品风险等级,充分利用专家团队的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化解各类风险,提升产品注册审评的科学性。(药品检查中心)(八)畅通审评过程的沟通。建立覆盖审评全过程的沟通服务机制,确定首席咨询岗位,设立咨询开放日,畅通注册人与审评人员沟通渠道。(药品检查中心)三、优化现场核查流程(九)优化注册现场核查。一是注册人产品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企业(含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可同时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合并检查。二是明确同品种覆盖条件,避免同品种产品重复核查。(药品检查中心)(十)减免部分事项现场核查。一是设立承诺制办理事项。对符合承诺制办理事项要求的定制式义齿、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生产许可申请,以及符合承诺制办理事项要求的生产许可延续申请,可免于现场核查。二是设立马上办事项。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补发注销,免于现场核查,立即办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药品检查中心、政策法规和科技处)(十一)简化整改后现场复查程序。明确整改后复查须现场检查的工作情形,对注册、生产许可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实施书面审查,确需现场复查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药品检查中心)四、提升审批工作效能(十二)压缩审批工作时限。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的审批时限缩减至10个工作日。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审批时限缩减至3个工作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十三)全面实施注册人制度。区外关联企业(与区内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集团控股)在我区申报境内已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在原有注册证尚在有效期、产品无实质改变、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且产品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区内企业可提供原注册申报资料,在区内申请产品注册。审批部门可认可原审批部门的审评审批结论,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药品检查中心、政策法规和科技处)(十四)加强审评审批调度会商。定期调度在办审评项目进度,对注册申请人补正情况进行跟踪,提升在办审评专项工作效率,对已办审批事项工作效能进行评估。建立审评审批会商协调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会商研究。用于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经研究判定,可实行附条件审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药品检查中心)五、优化检验检测(十五)压缩检验检测时限。将注册检验时限压缩至35个工作日,将委托检验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设立医疗器械检验咨询窗口,全程指导企业封样、寄样活动。(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十六)提升企业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对企业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指导,提升企业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帮扶企业开展洁净环境检测和检验检测人员实训工作。(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六、加强监管助力产业发展(十七)强化标准实施。建立区内已注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执行标准的信息库,及时跟踪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发布及实施情况,指导注册人做好相关标准宣贯工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十八)实施精准服务。加强对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对一、点对点帮扶,开展医疗器械分类、临床试验、注册、生产许可等环节指导和法规政策解读。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监督企业质量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帮扶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起草目的为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两品一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创新审评审批和监管方式、助力医疗器械集聚发展的工作要求,切实服务我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我局结合全区医疗器械产业实际,制定了《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以下简称《工作举措》)。二、基本内容《工作举措》分为强化沟通全程帮扶、创新审评工作机制、优化现场核查流程、提升审批工作效能、优化检验检测、加强监管助力产业发展六部分。具体思路一是加强注册前期、中期指导,包括送检前指导、申报前立卷审查、补正中定时跟进;二是压缩工作时限,包括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时限;三是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取消、合并部分检查事项和情形,简化复查程序;四是创新审评工作机制,建立产品风险研判制度、分级分类审评制度。五是强化审批抓总作用,建立审评审批会商工作机制,调度审评工作进度。六是强化帮扶、沟通、培训力度。三、如何实施立卷审查?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由检查中心对相应申请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立卷审查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立卷审查适用于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事项。四、如何全面实施注册人制度?为使区外注册人获准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我区尽快投产,在区内企业可与区外企业通过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集团控股的形式进行关联的情况下,对该区外企业已有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原有注册证尚在有效期、产品无实质改变、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且产品检验合格的,区内企业在办理产品注册时,承诺申报产品与原注册产品完全一致后,部分注册资料可提交该区外企业的原注册申报资料。我局可认可原审批部门的审评审批结论,尽快做出许可决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器械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的监管,规范医疗器械委托灭菌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灭菌的范围(一)医疗器械委托灭菌的方式常见于环氧乙烷灭菌、辐射灭菌(主要为钴-60或电子束灭菌)等。(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医疗器械企业)作为委托方,可以委托专业灭菌服务供应商作为受托方进行灭菌。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方式的企业不得跨省委托,采用辐射灭菌的可以跨省委托。(三)对落户中医药科创城、“药都樟树”、青峰药谷、进贤工业园区等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医疗器械企业,同一园区内同一集团公司(共同上一级)的企业,可以共用环氧乙烷灭菌设施设备,不按委托灭菌管理。(四)采用符合国家法规、规章、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相关文件所允许的其他灭菌方式,其委托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二、委托双方的基本要求(一)委托双方均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二)委托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灭菌协议;(三)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四)受托方应是具备资质的专业灭菌服务供应商;(五)委托方虽然没有灭菌的硬件,但应配备对灭菌流程熟悉的专业人员,能参与制定灭菌确认方案和完成灭菌确认报告;(六)委托方应在充分考虑产品本身、产品包装物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并对受托方的灭菌能力和管理能力进行审核;(七)委托双方共同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适时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并一式两份保存灭菌过程确认记录,委托双方各留存一份;(八)委托方应形成受控的灭菌工艺文件,文件需放置一份在受托方灭菌操作现场;(九)委托双方都必须保存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记录,委托方应将灭菌记录与医疗器械的生产记录一并保存。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应明确产品灭菌批与生产批之间的关系。三、委托协议的审查委托方应针对具体委托情况,按实际的委托内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灭菌协议。(一)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载明医疗器械企业、灭菌服务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络方式等。单位名称均应是全称,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协议标的和内容,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3.违约责任。明确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时如何处理,以及协议的解除、争议的解决等;4.协议的生效日期;5.如有附件,应明确是否与协议同时生效;6.协议的份数和留存,每一份协议都应加盖有效印章。(二)协议中除应明确灭菌依据的标准外,还应明确灭菌确认及再确认工作如何进行。(三)对于采取环氧乙烷灭菌的,协议中应明确产品解析工作由哪方承担(若由受托方承担,应明确解析要求)。(四)应明确委托活动中形成何种记录,并确定各项记录留存份数、形式、期限等。(五)协议中应明确产品的交付与接收内容1.应明确产品交付与接收的方式、时间要求及交接记录的留存。同时,应说明产品交付时双方如何验收,明确接收标准及出现不符合接收标准时如何处理等;2.应明确双方交接时形成的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中应确保能追溯到委托灭菌产品名称、批号(或系列号)、数量、灭菌过程参数、交接验收的结果、交接时间和双方人员的签字等基础信息。四、对委托灭菌的检查要求(一)灭菌环节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方无论自行灭菌还是购买灭菌服务,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与灭菌有关的国家标准(GB18278、GB18279、GB18280等)的要求。(二)各单位、各部门对委托灭菌开展检查时,检查范围应涵盖产品灭菌过程、采购过程和记录控制等相关活动,必要时对受托方的灭菌现场实施延伸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对产品灭菌方法适宜性的评价;2.委托方评价准则和相关评价记录;3.灭菌确认报告及原始记录(包括再确认形成的文件);4.灭菌过程记录是否与灭菌确认的内容一致,发生变更后是否经过了再确认;5.当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应查看产品解析的场所和条件;6.产品的交付与接收是否与协议中规定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7.协议中涉及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它文件和记录。五、其他工作要求(一)委托方变更受托方或取消委托,自行灭菌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必要时组织核查。(二)委托方接收灭菌的产品之后,应将产品运回委托方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贮存、运输的,应将产品运至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管理。(三)委托方应按照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委托灭菌的产品进行上市放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上市。(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得委托非专业灭菌服务供应商进行灭菌。原委托其他非专业灭菌服务供应商灭菌的,给予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之后,医疗器械企业应自行灭菌或委托专业灭菌服务供应商进行灭菌,并向我局报告,我局必要时组织核查。自行灭菌的医疗器械企业还应提供灭菌设施设备购买凭证及安装、验收、灭菌过程确认等报告、记录资料。(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争议或者不明事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六)2020年4月3日我局发布的《江西省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方式检查要点指南(试行)》(赣药监械监〔2020〕10号)同时废止。联系人:徐仁恩 联系电话:0791-88121128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受疫情防控和大健康产业蓬勃发展的双重影响,特别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后,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各地政府部门将其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园区建设不断加快推进,产业集群效应逐渐显现,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迎来转型升级、爬坡过坎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主动融入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及时推出惠企政策,让我省企业广泛、公平享受政策红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二、起草过程通过开展现场调研以及向国家局和兄弟省份学习咨询等方式,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逐条仔细研究分析,起草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十三条”惠企政策),首先在省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了内部征求意见建议。在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后,形成了“十三条”惠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21日-8月19日在省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正式反馈的意见建议12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或拟在配套文件中细化7条,形成最终稿。三、主要内容一是鼓励创新。建立健全创新、优先、应急特殊审批机制,鼓励医疗器械产品创新发展,为优质产品提供全过程的专班专业服务保障。二是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四减一优化”要求,大力压缩审评审批时限,审批流程更加科学合理,简化部分注册资料。三是优化资源配置。为企业集团化建设提供便利,允许集团内部注册资料互认,从而实现外省注册证在我省快速落地,帮助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并明确检验机构资质要求,便于企业最大限度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四是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于企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不是简单的“不予注册”,而是开辟了救济通道,允许企业进行整改。五是科学运用风险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程序,合理利用监管资源,信用良好的减少检查频次,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四、其他我局还将出台创新、优先、应急三个审批工作程序、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注册资料互认工作细则、包容审批工作方法等具体配套文件,对“十三条”惠企政策进一步细化。延伸阅读: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Q:此次海南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政策服务包重磅更新内容有哪些?A:8月25日,省药监局连续发布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两份重磅文件,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激活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活力。详情如下:重磅更新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本程序适用于海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相关认定、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安排技术审评、体系核查和行政审批,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创新医疗器械获批注册后,其变更注册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重磅更新二: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本程序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批。申请人应向省药监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在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优先审批申请资料。对于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按照接收时间予以单独排队、优先审评,优先安排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Q:省局已出台的其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相关政策主要有哪些?A: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药械远程非现场检查有关事项的通告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因疫情等外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无法接受现场检查的,可向省药监局申请远程非现场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品种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后开展的GMP符合性检查、中药前处理与提取车间的现场检查、生产场地变更的许可检查、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其他需要开展的现场检查等情形。对提交的远程非现场检查申请,我局依据风险管理原则,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二、关于进一步深化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发市场活力,省药监局制定印发了进一步深化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文件,涉及加快医疗器械产品上市、支持省外医疗器械落地、支持承接国外医疗器械生产、优化检查机制、加强提升检测服务能力、推动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咨询服务渠道、优化产业园区服务、提升审评检查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十个方面内容。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生产许可及体系核查有关事项的通告一是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实行专班管理,纳入优先办理程序,靠前辅导、专人负责、即到即办、专项跟踪。二是因防疫措施而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在企业递交承诺书的基础上,省局综合评估企业年度信用风险及既往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后,符合条件的,先行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延续。三是注册申请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接受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体系核查现场检查的,可向省药监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至防疫措施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四、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提升审评服务工作质量实施方案(试行)方案就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两大方面提出26条新举措,一是完善创新产品审查机制,对于进入创新审查通道的产品,由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单独排序、优先审评;二是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强调靠前服务、重心前移、上门服务、有呼必应;三是提升技术审评效能,明确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审评时限缩减至40个工作日,创新产品审评时限原则上缩减至20个工作日;四是提高注册申报质量,审评中心将定期公开发布审评提示、共性问题解答,及时组织省内注册人员业务培训。保障机制聚焦坚持党建引领、完善审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审评队伍建设、健全协同会商机制等。五、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从促进产业聚集发展、鼓励承接药械生产转移、便利注册检验与临床评价、优化审评审批工作四个方面制定12条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一是支持产业园区聚集发展,推动乐城临床急需进口药械落户园区,优化园区政务服务,鼓励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二是释放许可人、注册人制度红利,鼓励承接国内、外药械生产转移。三是拓宽注册检验途径,科学合理开展临床评价。四是加快建立审评审批优先通道,提升审评审批效率,优化申报资料。附:医疗器械服务企业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1、组长 赵老师 0898-66832539;181898293362、注册 郄老师 0898-66833832;139768998273、生产 税老师 0898-66832610;180898992694、经营 周老师 0898-66833831;188897700675、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蒋老师 0898-66832522;198021120496、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江老师 0898-66832607;17801051702供稿:医疗器械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汽车销售企业经营的救护车中含有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应办理经营资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来函中提及的救护车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吸痰器、除颤仪、呼吸机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经营医疗器械,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资质。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来函中的使用单位购买医疗器械时,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特此函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8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等医疗器械生产报告的规定,指导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做好医疗器械生产报告,我局起草了《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生产报告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电子邮箱hbfdamd@163.com。附件:《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生产报告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日附件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生产报告事项的通告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等医疗器械生产报告的规定,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相应栏目进行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完成主体改造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栏目,完成改造情况报告。必要时,监管部门可以开展现场检查。涉及生产地址变更或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变更情况记载至许可证副本。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指在已核准的生产地址上对原有车间、生产线、检验场所、库房等进行局部调整、改造和升级,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情形。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指在已核准的生产地址上对原有车间、生产线、检验场所、库房等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区域布局发生结构性或功能性重大调整,生产线、关键生产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二、关于生产产品品种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生产产品品种报告”栏目完成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报告。此后,新增生产产品品种、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信息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产品品种信息报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包括受托生产),生产范围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交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包括受托生产),生产范围不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品种30个工作日前,同时提交“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和“生产产品品种报告”,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省局分局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生产条件变化涉及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包括受托生产),涉及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变更。变更后及时提交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在受托生产企业提交生产产品品种报告(首次注册产品)或注册人办理注册证生产地址变更备案后,及时提交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三、关于停产复产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拟停产的,应自停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停产报告”栏目提交停产报告。恢复生产时,应于恢复生产前20个工作日内通过“恢复生产报告”栏目提交恢复生产报告。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由属地省局分局视情况组织开展体系核查。四、关于年度自查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要求,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通过“年度自查报告”栏目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五、关于管理者代表备案根据《生产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管理者代表。首次备案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通过“管理者代表备案”栏目完成。此后,管理者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报告事项参照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4年第6号),形成了《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2年10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杨晓冬 李丽玉电话:010-86452832 86452842电子邮箱:yangxd@cmde.org.cn,lily@cmde.org.cn附件:1.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9月1日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的注册。本指导原则适用的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主要是指与血液成分分离等有源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人体血液成分分离的无源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血液成分分离管路、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器、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杯等。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储存血液成分的器械(如:10-02-01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血小板储存袋)、血液成分病原体灭活的器械(如:一次性使用病原体灭活输血过滤器械)、用于血液净化的器械(如:膜型血浆分离器)、自体血液回输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应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目录下02血液分离、处理、贮存器具项下的02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器、03 动静脉穿刺器(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06血浆管路。管理类别为第三类。2.产品及工作原理描述2.1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准确、完整,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各组件名称、所用原材料(使用规范化学名称)、结构(相应图示)、预期用途(明确预期采集、分离和处理的目标血液成分种类和数量)、预期使用的机构(浆站、血站或其他机构)、预期适用范围(健康捐献者、治疗患者)、配合使用的有源器械。2.2产品工作原理申请人应详细阐明申报器械分离血液成分的工作机理,描述产品分离血液成分的过程,建议配以图示做具体说明。必要时,提交支持该分离原理的文献综述。3.型号规格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可采用列表形式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必要时应提供差异部分的图示说明。4.包装说明应包括产品各层次包装信息,提供产品实物照片或示意图。明确说明产品各层次包装所用原材料信息。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5. 研发历程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申请人应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应包括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工作机理、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配套有源设备、已上市国家或地区等。包括本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7.适用范围和禁忌证7.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需明确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有源设备(如适用)、具体预期用途。例如,产品与血液成分分离机配套使用,用于人体血液成分的采集、分离和贮存。7.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血站等。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振动等。7.3禁忌证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特定情况等信息。(三)非临床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应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提交完整的风险管理报告。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套包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风险分析可从设计、防护措施、说明书、标签等方面进行考虑。申请人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原材料选择、性能指标的制定、临床使用、正确的标签标识、灭菌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常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设计不合理、使用生物不相容材料、与配套器械不具有良好适配性等导致分离出的成分血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标准;(2)使用生物不相容材料、灭菌不符合要求、包装损坏造成生物污染等导致捐献者血液成分回输过程中或回输血后的不良反应(如:发热、过敏、败血症等)或者毒副作用。(3)使用生物不相容材料导致溶血;(4)凝血;(5)血栓形成;(6)红细胞破坏、补体激活、蛋白质变性;(7)组件匹配不适当及操作不当导致静脉系统与大气相通,发生气泡栓塞;(8)管路连接错误;(9)分离过程中泄漏,对于捐献者或操作者有感染疾病的风险;(10)分离过程中泄漏,导致血液流失;(11)污染组件处理不当造成生物污染及交叉感染;(12)不当操作使产品暴露在高于标示的压力中,导致泄漏。(13)产品过敏反应,如:镍过敏。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YY 0584《一次性使用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YY 0613《一次性使用离心袋式血液成分分离器》、YY 0328《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器》等),对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标示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必要时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1产品各组成部件及所用原材料,产品结构图示、尺寸;3.2列明每一规格型号,并阐明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3.3产品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等。应考虑的性能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外观、尺寸、容量、耐压、泄漏、泵管弹性、膜的孔径、过滤性能、微粒污染、摩擦热量、噪音、血液残留、通气性、阻血性、适配性、生物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粘合剂的溶出、环氧乙烷残留量、拟预期分离的成分血的质量控制指标等。含特殊组件的产品,如:去白细胞滤器需同时满足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如:残留白细胞数、游离血红蛋白、红细胞/血小板回收率等),如有采血前留样装置,应至少制定容量、平均流速、防回流、无菌采样设计等性能指标。4.产品检验报告所检测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应根据所申报产品的特点,从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能指标等方面说明产品的典型性。5.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5.1产品性能研究申请人应明确与申报产品相关的性能要求,需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需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和临床应用,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并说明依据。与配套使用的有源器械和/或储存血液成分的器械联合使用,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血液成分分离后,成分血的质量控制指标应至少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法规对成分血的要求,如GB 18469《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对成分血的质量控制要求。例如:浓缩红细胞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含量、储存期末溶血率、储存期末pH值、无菌试验;单采血小板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储存期末pH值、血小板含量、白细胞混入量、红细胞混入量、无菌试验;单采新鲜冰冻血浆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血浆蛋白含量、Ⅷ因子含量、无菌试验;单采粒细胞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中性粒细胞含量、红细胞混入量、无菌试验等。如申报产品有其他特殊用途,应提供其与有源设备配合使用时血液成分分离效果研究资料。5.2原材料控制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申请人应提交原材料的质控资料及材料在生产加工中可能产生或残留引起机体反应的有毒物质的相关研究报告。应列明产品各部件所对应原材料(包括产品标签粘贴剂、染料/颜料、润滑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研究资料。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预期使用方式的相关研究资料。5.3生物学特性研究建议按照产品与人体的接触性质和接触时间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评价方法。生物学特性研究建议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4《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4部分:与血液相互作用试验选择》等相关要求进行。5.4灭菌研究提交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及验证报告。器械的灭菌应通过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或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无菌保证水平应保证(SAL)达到1×10-6。灭菌过程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6.稳定性研究6.1货架有效期产品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在实时正常使用环境老化条件下真实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一致。对于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申请人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等。6.2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如适宜的温度、湿度、震动、振动、压力等),运输过程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7.其他提交生产工艺过程中控制和验证文件,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内产品。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如YY 0584《一次性使用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YY 0613《一次性使用离心袋式血液成分分离器》等)的要求,同时,还应包含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的通用描述,包括产品特征,产品规格型号或生产企业器件识别代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使用环境、禁忌证、注意事项,并与临床评价结果和报告保持一致;3.产品有效期限;4.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与警示信息,如:必须标注配套使用产品的信息、包装破损禁止使用;5.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与处理预防措施;6.无菌及无热原的声明,灭菌方式;7.一次性使用的声明;8.产品的性能参数; 9.产品使用流程图,包括用品准备、操作准备、操作过程、后处理,及异常情况处理等;10.关于儿童或特定人群禁止使用或使用方法的警示及说明;11.应有“使用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的文字说明。12.关于使用后处理及贮存的警示及说明。使用后处理应至少标示“产品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13.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Z].[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Z].[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Z].[6]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Z].[7]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Z].[8]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Z].[9]Guidance for Industry:Recommendations for Collecting Red Blood Celles by Automated Apheresis Methods;January 2001 ,CBER US FDA[S].[10]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Class II Special Controls Guidance Docunment:Automated Blood Cell Separator Device Operating by Centrifugal or Filtration Separation Principle;November 2007,Updated March 2011,CBER US FDA[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位专家、有关部门:为了规范产品技术审评,指导企业进行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我中心牵头组织起草了《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理化表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9月25日前反馈我中心。联系人:陈宽、司国颖联系电话:010-86452843、010-86452845电子邮箱:chenkuan@cmde.org.cn、sigy@cmde.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50号院1号楼邮编:100081附件:1.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理化表征(征求意见稿)2.《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理化表征》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8月31日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第二部分:理化表征(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为申请人/监管人员提供关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相关方面的信息。本指导原则是对应用纳米材料医疗器械理化表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由纳米材料组成或包含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的理化表征。不适用于:- 应用纳米材料的体外诊断产品;- 应用纳米材料的药品;- 纳米技术赋能的医疗产品(如纳米机器人);- 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在制造和废弃过程中造成的职业和环境风险。二、理化表征在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申报资料中的意义和作用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与所使用的纳米材料的理化性质(如化学组成、粒径及粒径分布、形貌、表面性质等)紧密相关。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理化表征在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申报资料中:(一)监管信息(委托信息、主文档授权信)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可自行独立研发、或委托第三方研发纳米原材料,或直接外购纳米原材料。注册申请人应具备对于纳米原材料的完整评价和供应商审核能力,并证明其对医疗器械终产品生产关键工艺及参数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因此,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包括纳米原材料的理化表征在内的质量控制文件。如果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在质量协议中,应提供纳米材料质量控制相关参数。如果原材料供应商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进行过主文档备案,应提交主文档授权信。(二)研究资料(产品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在设计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时,预期利用纳米材料的某些特殊性能,如小尺寸、高比表面积、高化学活性,或者利用纳米表面特性对于体内微环境的影响来发挥其功能。如纳米银敷料中纳米银被设计成在一定时期内向创伤面可控释放银。又如具有纳米尺寸结构表面纹理的骨科植入物,可以模拟骨重建过程。为证明这些设计发挥预期作用,注册申请人需开展有针对性的理化性质表征。这些研究也将成为确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科学合理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的关键依据。(三)研究资料(产品生物学特性研究)现行的ISO 10993.1(GB/T 16886.1)将理化表征作为医疗器械生物相容性评价的起点。对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纳米材料的生物学效应取决于其理化性质,如粒径及粒径分布、形貌、表面性质、化学组成、团聚/聚集状态等。在生物相容性/毒理学研究过程中,注册申请人不仅要对医疗器械产品中的纳米材料开展理化表征,而且要针对在生物组织中的纳米材料及其代谢/转归产物开展理化表征。客观、真实的定性/定量理化表征结果,可为开展生物相容性/毒理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信息。相反,非客观、真实的定性/定量理化表征结果,可能导致对于产品安全性风险的错误判定。(四)研究资料(清洁、消毒、灭菌研究)在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生产工艺过程中,作为原材料之一的纳米材料通常经过多道工艺过程,生产工艺过程对于终产品中纳米材料的状态影响,以及产品的批间/批内稳定性和均一性需要充分的理化表征来证明。例如,在灭菌验证研究中。由于多数灭菌方法是基于传统金属材料和高分子材料建立的,未针对纳米材料进行过验证和优化。因此,灭菌方法验证应考虑辐照剂量对于纳米材料是否存在影响,环氧乙烷是否会残留在纳米材料结构中难以解析。此外,注册申请人在考虑对于验证所需产品批次和样本量的要求时,也需要通过理化表征对于纳米材料在医疗器械中分布的均匀性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五)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理化表征同样对于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验证非常重要。目前,产品有效期验证所采用的加速老化计算依据仍是根据传统高分子材料总结的阿累尼乌斯(Arrhenius)反应公式,该公式是否适用于纳米材料仍有待深入研究。因此,建议注册申请人在有效期各时间点观察指标中应针对纳米材料开展适宜的理化表征,以证明医疗器械中的纳米材料是否在储存期内发生物理形态和化学状态的变化。(六)产品临床评价资料目前,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尚缺乏相应的指导原则/审评要点。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方面的对比资料。在此评价路径中,注册申请人开展具有针对性和特异性的完整而全面的理化表征研究对于确定对照产品是否为同品种产品是至关重要的。若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则对于此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关键因素,如试验设计中对照组产品的选择,以及开展试验中生物样本,如血样、尿样、组织活检样本的分析等,都需要适宜的理化表征能力作为支撑。三、纳米材料理化性质表征的一般原则纳米材料尺寸小、比表面积大、化学活性高,在不同环境中表面性质和聚集状态易发生变化,这给纳米材料的生物学效应评估带来挑战。针对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开展全面而准确的理化性质表征以及使用过程中纳米材料理化性质变化测量都至关重要。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流程见图1a,流程图中不同阶段的建议理化检测项目见图1b。在图1b中,如果有原材料或产品不适用的理化检测项目(如比表面积测量不适用于溶液样品、Zeta电位测量仅适用于溶液样品等),则可以不检测该项目。该理化表征可分为三个层次:纳米原材料、医疗器械终产品中的纳米材料、生物组织样本中的纳米材料(仅适用于生物组织吸收了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释放的纳米材料;或者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中的纳米材料释放并迁移到了生物组织样本中)。图1:(a)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性质表征流程图;(b)各阶段理化性质表征的建议检测项目。开展应用纳米材料医疗器械理化表征的第一步是对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的起始纳米原材料和终产品中的纳米材料进行理化表征,包括形貌、粒径、分散/聚集状态、晶体结构、比表面积、化学组成与纯度、表面化学性质等。通过同时表征的数据证明起始原料的表征数据与终产品中应用的纳米材料是否相同。如果相同或者有数据阐明相似的材料具有足够相似的理化性质,可以考虑采用这些数据来进行产品的风险评估。如果不同,应提供原材料与产品中纳米材料的理化表征数据,解释由纳米材料至终产品过程中环境和条件的改变对纳米材料理化性质的影响,并对产品进行谨慎的理化表征和风险评估。为了确保在同一工艺参数下,产品的质量差异在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内,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中的纳米材料进行明确的稳定性和均一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纳米材料受环境等因素影响、随时间推移造成的几何形貌、粒度、聚集状态、化学成分、氧化状态等理化性质的变化。需要强调的是,纳米材料可能在加工过程中改变其表面化学,比如获得新的或额外的表面分子,作用类似于涂层;或者氧化状态改变等。鉴于这些潜在的表面改变,如有必要,注册申请人应考虑纳米材料理化状态在测试和/或使用的不同阶段进行表征。对于与人体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纳米材料的脱落和释放风险是必须要考虑的。游离的纳米材料或释放的离子进入体内是可能引起在个体水平、组织水平以及细胞和分子水平上不良反应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测量释放元素的种类与释放元素总量,以及测量释放液中可能存在的纳米颗粒以及离子浓度。需要指出的是:纳米材料的脱落和释放评价不仅限于体外评价,如适用,鼓励注册申请人同时开展体外和体内纳米材料脱落和释放评价研究,并将体外和体内研究结果相关联。产品使用过程中脱落或释放的纳米材料,以及由纳米材料释放的离子可随血液系统或淋巴系统进入体内循环,并在组织器官中蓄积。纳米材料在生物组织中的蓄积量、存在形式(颗粒或由其衍生的离子)以及材料结构是否出现缺陷决定了其在体内的稳定性和潜在的生物安全性。因而如果从产品中脱落/释放的纳米材料有进入体内循环系统的风险,则有必要提供生物组织中纳米材料的蓄积量数据,并证实其存在形式、结构等理化性质数据。如本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所述,在原材料质控、产品有效性研究、产品安全性研究、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研究,以及产品临床评价中,均需要针对不同样本中的纳米材料进行科学合理的理化表征。注册申请人、科研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审评人员应当认识到,只有采用适合产品特点,并能最大限度保持或模拟产品与人体接触暴露环境的理化表征手段,且实验人员和评价人员具备足够的纳米材料相关知识的前提下,理化表征结果才能用于正确评价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在开展纳米银敷料类产品理化表征时,应在总银含量和可溶性银含量的测定研究中,正确区分离子形式的银和纳米颗粒状态的银,同时需要区分银的价态。目前,主流方法仍是经硝酸消解后采用ICP-MS测定总银含量的方法。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将单颗粒ICP-MS、同步辐射方法、光电子能谱(XPS)、高光谱成像方法标准化,用于实际纳米银敷料产品的研究,以便区分释放的银是离子状态还是颗粒状态,以及银的价态,同时借助原位、无损、高灵敏度的分析方法来明确生物转运过程中银的化学转化,探讨生物体银的化学信息与生物效应的关系。前期研究工作已证实纳米材料可与蛋白质相互作用,形成蛋白冠,影响纳米颗粒的各种生物学效应。在银的释放实验中, 如果仅采用简单体外模型,例如采用不含蛋白的纯水、PBS或生理盐水研究银的释放/溶出,则无法反映临床使用中实际创面及其渗出液存在蛋白或其他成分的复杂情况,特别是形成蛋白冠现象,应考虑这一因素对于产品中银的释放/溶出,以及进入体内的行为和生物学效应的影响。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和测量方法示例见附录1的表1,该表内容主要来源于ISO/TR 13014,以及ISO/TR 10993.22。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及纳米材料特性选择适合的理化表征方法组合。此外,如有必要,注册申请人也应提供该表之外检测方法获得的额外信息以便进行风险评估。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大多数纳米材料理化表征方法是针对科研或工业中应用的纳米材料制订的,并未采用医疗器械进行过验证和优化。因此,注册申请人在采用相关标准方法开展理化表征研究时,需对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进行验证。四、现行可用标准简介目前,针对纳米材料或纳米技术的国内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有近200个。其中涉及理化表征的技术方法类或指南类标准约有100个,均可选择性地被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检测。另外,还有很多并非针对纳米材料或纳米技术的方法标准也可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检测。附录1的表1中尽可能收集了纳米材料理化表征相关的标准。但注册申请人、检测机构,以及审评部门应根据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预期用途、结构组成、作用机理、与人体的暴露途径/时间、纳米材料在医疗器械中的存在形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标准是否适用于医疗器械中的纳米材料表征。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发布了三项专门针对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分别是YY/T 1295-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细菌内毒素试验》、YY/T 0993-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体外细胞毒性试验(MTT试验和LDH试验)》,以及YY/T 153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 溶血试验》,其中都涉及到对于纳米材料理化表征的相关内容。此外,已发布的GB/T 38261-2019《纳米技术 生物样品中银含量测量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标准也适用于各种生物组织中银含量的定量测量。五、缩写和术语表术语解释AES俄歇电子能谱AFM原子力显微镜AUC分析超离心BET比表面积测量:旨在解释气体分子在固体表面的物理吸附的布鲁诺-艾默特-泰勒(BET)理论CLS液体离心沉降DLS动态光散射是在一个系综中测量颗粒粒径分布的方法DMA微分迁移率分析EDS能量色散X射线,可分析小至几纳米直径的颗粒EELS电子能量损失谱,可分析小至几纳米直径的颗粒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ESEM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FTIR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IR红外光谱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O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LII激光诱导白炽光MFS分子荧光光谱MS质谱纳米物体一维、二维或三维外部维度处于纳米尺度的物体。注:用于所有相互分离的纳米尺度物体的通用术语。纳米颗粒三个维度的外部尺寸都在纳米尺度的纳米物体,其最长轴和最短轴的长度没有明显差别。注:如果纳米物体最长轴和最短轴的长度差别显著(大于3倍)时,应用纳米棒、纳米纤维或纳米片来表示纳米颗粒。纳米尺度处于1nm至100nm之间的尺寸范围纳米结构材料内部或表面具有纳米结构的材料。NMR核磁共振PTA颗粒跟踪分析SAXS小角X射线散射SCCS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EC尺寸排阻色谱SEM扫描电子显微镜SIMS二次离子质谱spICP-MS单颗粒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SPM扫描探针显微镜STM扫描隧道显微镜TEM透射电子显微镜TG热重分析USAXS超小角X射线散射UV-Vis紫外可见光谱XPSX射线光电子谱,也称为ESCAXRDX射线衍射XRFX射线荧光光谱XAFS同步辐射X射线吸收谱六、参考文献1. ISO/TR 10993.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22部分:纳米材料指南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 Part 22: Guidance on nanomaterials2.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9261-2020 纳米技术 纳米材料毒理学评价前理化性质表征指南3.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4. GB/T 38261-2019纳米技术 生物样品中银含量测量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5. ISO/TR 13014:2012,纳米技术——工程纳米材料理化特性毒理学评估指南 Nanotechnologies-Guidance on physico-chemical characterization of engineered nanoscale materials for toxicologic assessment6. GB/T 21649.1-2008粒度分析 图像分析法 第1部分:静态图像分析法7. GB/T 15445.6-2014粒度分析结果的表述 第6部分:颗粒形状和形态的定性及定量表述8. GB/T 27788-2020微束分析 扫描电镜 图像放大倍率校准导则9. ISO 21363-2020 Nanotechnologies — Measurements of particle size and shape distributions by transmission electron microscopy10. ISO 19749-2021 Nanotechnologies - Measurements of particle size and shape distributions by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y11. JY/T 0582-2020扫描探针显微镜分析方法通则12. ISO/TS 19590-2019 Nanotechnologies - Size distribu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inorganic nanoparticles in aqueous media via single particle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13. GB/T 29022-2021粒度分析 动态光散射法(DLS)14. GB/T 19627-2005粒度分析 光子相关光谱法15. GB/T 20307-2006 纳米级长度的扫描电镜测量方法通则16. GB/T 30543-2014 纳米技术 单壁碳纳米管的透射电子显微术表征方法17. ISO 19430-2016 Particle size analysis Particle tracking analysis (PTA) method18. ISO 13318Determination of particle size distribution by centrifugal liquid sedimentation methods系列标准19. GB/T 19077-2016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20. GB/T 32871-2016 单壁碳纳米管表征 拉曼光谱法21. GB/T 29024 粒度分析 单颗粒的光学测量方法 系列标准22. GB/T 41316-2022分散体系稳定性表征指导原则23. GB/T 38431-2019 颗粒分散体系稳定性评价 静态多重光散射法24. GB/T 19587-2017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25. GB/T 39713-2020 精细陶瓷粉体比表面积试验方法 气体吸附BET法26. GB/T 21650压汞法和气体吸附法测定固体材料孔径分布和孔隙度 系列标准27. GB/T 17359-2012 微束分析 能谱法定量分析28. GB/T 30703-2014 微束分析 电子背散射衍射取向分析方法导则29. GB/T 28634-2012 微束分析 电子探针显微分析 块状试样波谱法定量点分析30. GB/T 25189-2010 微束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定量分析参数的测定方法31. GB/T 30543-2014 纳米技术 单壁碳纳米管的透射电子显微术表征方法32. GB/T 36065-2018 纳米技术 碳纳米管无定形碳、灰分和挥发物的分析 热重法33. GB/T 30903-2014 无机化工产品 杂质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34. GB/T 38261-2019 纳米技术 生物样品中银含量测量35. GB/T 38789-2020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中10种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36. GB/T 25185-2010 表面化学分析 X射线光电子能谱 荷电控制和荷电校正方法的报告37. GB/T 26533-2011俄歇电子能谱分析方法通则38. GB/T 29558-2013 表面化学分析 俄歇电子能谱 强度标的重复性和一致性39. GB/T 29556-2013 表面化学分析 俄歇电子能谱和X射线光电子能谱 横向分辨率、分析面积和分析器所能检测到的样品面积的测定40. GB/T 30702-2014 表面化学分析 俄歇电子能谱和X射线光电子能谱 实验测定的相对灵敏度因子在均匀材料定量分析中的使用指南41. GB/T 28893-2012表面化学分析 俄歇电子能谱和X射线光电子能谱 测定峰强度的方法和报告结果所需的信息42. GB/Z 32494-2016 表面化学分析 俄歇电子能谱 化学信息的解析43. GB/T 24581-2022 硅单晶中III、V族杂质含量的测定 低温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44. GB/T 39114-2020 纳米技术 单壁碳纳米管的紫外/可见/近红外吸收光谱表征方法45. JY/T 022-1996 紫外和可见吸收光谱方法通则46. GB/T 19502-2004 表面化学分析 辉光放电发射光谱方法通则47. GB/T 30902-2014 无机化工产品 杂质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48. GB/T 33324-2016 胶乳制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49. GB/T 30905-2014 无机化工产品 元素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50. JY/T 0573-2020 激光拉曼光谱分析方法通则51. GB/T 29858-2013 分子光谱多元校正定量分析通则52. JY/T 0578-2020 超导脉冲傅里叶变换核磁共振波谱测试方法通则53. DB46/T 520-2020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核磁共振波谱快速检测法54. GB/T 33523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表面结构 区域法 系列标准55. GB/T 33498-2017 表面化学分析 纳米结构材料表征56. GB/T 28894-2012 表面化学分析 分析前样品的处理57. GB/T 40109-2021 表面化学分析 二次离子质谱 硅中硼深度剖析方法58. GB/T 25186-2010 表面化学分析 二次离子质谱 - 由离子注入参考物质确定相对灵敏度因子59. GB/T 32671 胶体体系 zeta电位测量方法 系列标准60. GB/T 41316-2022 分散体系稳定性表征指导原则61. GB/T 38431-2019 颗粒 分散体系稳定性评价 静态多重光散射法62. 欧盟新兴与新识别健康风险委员会《医疗器械中应用的纳米材料潜在健康效应指导原则》Guidance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otential Health Effects of Nanomaterials Used in Medical Devices,Scientific Committee on Emerging and Newly Identified Health Risks (SCENIHR)201563. 纳米技术——超过10年的进步和创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2020年7月发布。Nanotechnology—Over a Decade of Progress and Innovation, A REPORT BY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ssued July 202064. Characterization and biocompatibility of chitosan gels with silver and gold nanoparticles. J Nanomater, 2014, 543419.65. Combined small-angle neutron scattering/small-angle X‑ray scattering analysis for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silver nanoparticles prepared via photoreduction in water-in-oil microemulsions. Langmuir 2021, 37:13085−13098.66. Capabilities of single particle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 for the size measurement of nanoparticles: a case study on gold nanoparticles, Anal. Chem. 2014, 86, 3405–3414.67. Chemical and physical transformations of silver nanomaterial containing textiles after modeled human exposure. NanoImpact. 2019, 14C, 100160.68. Use of Synchrotron Radiation-Analytical Techniques To Reveal Chemical Origin of Silver-Nanoparticle Cytotoxicity. ACS Nano 2015, 9, 6532-6547.69. YY/T 1295-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细菌内毒素试验》70. YY/T 0993-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体外细胞毒性试验(MTT试验和LDH试验)》71. YY/T 153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 溶血试验》七、编写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参与编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