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深圳赛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企业信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0日 附件企业信息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1深圳赛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55676号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恒泰裕大厦3栋3A 7-11层2深威(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24741号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沙田开沃新能源汽车基地C12013清远新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55868号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意路7号广东尚美科技生产基地项目-1号厂房五楼六楼4深圳市鑫华佳科技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45613号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应人石社区永新街文韬工业园G栋二层5辰浩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粤药监械生产许20255698号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156号高新科技园8栋202-203号、3楼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批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严格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委托储存配送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质量管控,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设库(委托储存)人员与仓储物流管理 (一)人员配备管理要求。一是跨省增设异地库或开展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注册地应确保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人员至少各1名在岗履职。上述所有人员应熟悉药品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全面掌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经营全过程管控等要求。二是异地库房应配备符合GSP要求,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验收、养护、仓储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落实药品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职责,确保药品储存质量可控、全程可追溯。 (二)仓储物流管理要求。一是企业因经营规模扩大需增设仓库,可在原仓库地址外新增仓库(含新建、租用或整合区内集团内仓库),以满足经营需要。二是企业跨省增设仓库,应符合我区及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仓储设置条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与所在地监管部门协商,满足条件的向区局提出仓库地址变更申请,符合要求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三是企业不得以增设异地仓库、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为由,擅自改变已许可仓库的用途、减少使用面积、降低人员配备要求。 二、区外药品批发企业在藏设置异地库管理 区外药品批发企业在我区设置异地仓库(配送中心)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仓库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GSP要求及区局关于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有关事宜的通知(2024年60号)要求。二是企业应向区局提交仓库设置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可按规定办理仓库许可变更手续。 三、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管理要求 (一)受托方资质要求。跨省委托储存运输的,应符合受托方所在地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现代物流要求和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委托备案流程。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仓库地址,并经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协议、双方资质材料、受托方评估报告、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意见、委托范围及期限等材料。未批准变更的,不得擅自开展委托业务。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及时向区局申请变更或注销。 四、资料票据追溯管理 (一)资料存放要求。企业注册地应集中存放资质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营票据(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等,不得异地存放。 (二)资料归集要求。企业应至少每30日收集出库运输单据和凭证(原件)、随货同行单(原件),做到票、账、货相符,确保药品流通全过程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委托第三方储存配送的随货同行单(票)应完整、准确载明委托方与受托方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加盖双方单位有效印章。 五、注册地仓库空库管理 企业注册地仓库未储存药品,且闲置6个月以上,须向区局申请空库备案,不得擅自改变仓库用途。闲置期间免于开展温湿度监测系统、设施设备定期验证。仓库启用前,应完成仓库温湿度监测系统、设施设备的确认或验证,并向区局提交启用仓库申请,通过符合性检查后,方可储存药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通知》(藏食药监〔2017〕127号)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医药企业: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对相关医药企业在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内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现就领取《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预评级结果的告知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相关医药企业(名单附后)。二、领取《告知函》工作安排(一)领取方式:相关企业的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现场领取。(二)领取时间: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注:未在此期间领取《告知函》的视为已送达。)(三)领取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医药咨询”服务窗口。(四)联系电话:0451-85975688。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领取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黑龙江省德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黑龙江省正贤医药有限公司3哈尔滨步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黑龙江省汉唐医药有限公司5哈尔滨德森茂医疗技术有限公司6新乡市惠之鑫商贸有限公司7绥化市医药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监管效能,持续优化医药产业法治化营商环境,3月18日省药监局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两品一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局工作要点制定,按照不同环节进行规定,分别为药品注册监管、药品生产监管、药品流通监管、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监管7个方面,各环节检查计划由检查对象、检查安排及重点、检查依据等三个要素组成。《检查计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工作部署,按照“一个计划管总、一个文件对外、一个程序实施、一套文书记录”要求,优化检查流程,合并检查内容,减少检查频次,为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势。(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6年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现予以发布。附件:2026年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8日
为持续巩固2025年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整治成果,进一步筑牢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防线,近日,宁夏药监局立足监管实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方案》,自3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此次巩固提升行动聚焦监管重点对象及重点问题,突出“精准性、创新性、协同性、长效性”四维发力,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精准施策排查风险,聚焦重点靶向发力。建立重点问题排查清单,针对性排查非法渠道购药、销售假劣药品、违规网售等突出问题,尤其强化慢病进口原研药品购进渠道核查,严防仿冒药品流入合法市场。强化药品网售监管,实施“线上巡查+线下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双结合,推行“神秘买家”网络抽样,切实规范网络药品交易秩序。二是技术赋能创新监管,提升质效破解难题。运用“阳光药店”数据分析,靶向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精准性。全面推行“智通宁药”药监AI大模型实战应用,结合“码上稽查”APP靶向筛查追溯信息异常药品,实现监管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警”转型。三是严管严治压实责任,构建协同共治格局。严把准入标准,制定零售药店、药品现代物流建设验收细则,从严审批高风险品种经营范围。规范企业注销程序,严防企业突击注销逃避责任。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引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深化“区市县”三级联动,加强跨部门协同,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将行动成效与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朗药监”有机结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四是长效机制同步推进,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结合,完善药品网络销售风险会商机制、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实施风险隐患清单化闭环管理,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加强宣传引导和科普教育,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共治氛围。下一步,宁夏药监局将以此次“清源”巩固提升行动为抓手,聚焦渠道合规性、产品合法性、过程可溯性开展全面风险排查,严厉打击药品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巩固药品安全稳定向好局面,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十五五”药品监管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省内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省局各分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为加强中药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委托检验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含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对象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二、报告内容按照《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中有委托检验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加强审核,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对受托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负责,并在委托检验开展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药持有人委托中药生产时一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情况;中药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相关检验项目涉及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等设备情况;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共用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等设备情况。三、工作安排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在委托检验开展前,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填报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的委托检验,请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省局各分局通过“药品生产智慧监管应用平台”对辖区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填报的委托检验情况进行确认,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确保主体责任落实。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要履行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填报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二)严格把关,确保内容完整真实。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完整、真实填报委托检验事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对报告的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加强监督,确保如期完成。省局各分局应指派专人负责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工作,督促辖区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报告工作,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不符合委托检验项目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不得委托检验。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或审核退回后未及时改正的,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四)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做好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保障填报工作顺利开展。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在填报中若存有疑问或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热线(19571303813),亦可通过湖北药品生产企业交流群(群号:684733987)进行沟通联络。联系人: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罗超027-87111582。 附件:1.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操作手册(企业端) 2.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操作手册(监管端)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5号)、《江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6号)要求,经现场审核,认为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开展远程药学服务条件,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远程审方服务平台名称电子处方服务平台名称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91360100775872795C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瑶湖西七路55号办公楼6楼汇仁堂远程审方系统天下赣医互联网总医院;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依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号),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药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药监规〔2021〕5号)、《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黑药监规〔2021〕6号)进行评估,决定对上述3个文件有效期延续2年,至2028年4月。在文件继续执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附件:1.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4号) 2.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5号) 3.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6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9日
本事项目录已经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8日 序号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主体承办处室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备注1《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30年)》省药监局规划财务与科技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1.公众参与2.专家论证3.公平竞争审查4.合法性审查5.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6.集体讨论2026年8月该决策事项已列入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原事项名称为《浙江省药品安全“十五五”规划》,原计划完成时间为2026年6月,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事项名称和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