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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药监妆〔2025〕9号)要求,经企业主动申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评估后确定了我省第一批12家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附件:第一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30日 附件第一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1.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杭州花凝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4.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浩迈科技有限公司6.高丝贸易(杭州)有限公司7.宁波彩棠化妆品有限公司8.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9.浙江妆媄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苍南老中医化妆品有限公司11.浙江胡庆余堂本草药物有限公司12.浙江西臣莱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浙江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自2026年2月1日起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  2.具有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管理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1.过去两年内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  2.过去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提交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  (二)试点企业可自行建设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系统应符合《通知》中关于电子标签系统的要求。  二、试点申请与退出  (一)申请提交。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申请企业)应提交《北京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应证明材料(PDF电子文档),至注册地址所在地市药监局各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审核遴选。各分局对试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择优向市药监局推荐(附申请材料)。试点申请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试点期间不再接收该企业的试点申请。  (三)评估确认。市药监局对各分局推荐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市药监局网站公布。网站地址:https://yjj.beijing.gov.cn/。  (四)试点退出。试点企业因自身原因等拟退出试点工作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分局报告,经市药监局确认后终止试点。市药监局将对外公布的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监管要求  (一)市药监局加强对全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局部署要求推进落实。各分局加强对辖区试点工作的宣贯指导、沟通服务,做好试点申请资料审核、推荐、存档和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督,必要时对电子标签系统建设运维主体开展延伸检查等。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化妆品审查中心)对使用电子标签的普通化妆品开展备案整理和备案核查,必要时开展备案后现场检查等工作。  (二)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文件和《通知》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电子标签展示内容真实、准确,与产品注册备案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还应确保电子标签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  (三)试点企业电子标签信息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文件和《通知》要求办理,并在相应产品的注册备案变更中明确提出变更理由及内容。此外,试点企业拟增加或减少试点产品,变更《申请表》中产品类型、电子标签系统、编码规则等有关内容,应当在变更前向属地分局报告。  (四)试点企业应当总结试点经验,持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1月向属地分局提交试点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试点工作进展、电子标签系统运行情况、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消费者反馈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五)各分局和市化妆品审查中心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对监管中发现的试点企业问题应当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严重违反试点工作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市药监局,经评估后按照《通知》要求暂停试点资格。被暂停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当限期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应当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对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被取消试点资格或被依法处罚的企业,试点期间不再接收其试点申请。  (六)各分局和市化妆品审查中心应梳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于每年12月底向市药监局报送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如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市药监局将对有关问题和建议持续加强研究,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与监管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特此通告。  附件:  1.北京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doc  2.北京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报联系方式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北京市
  • 天津市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医药产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药械发展工作举措,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等创新医药产品应用于临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差异化发展。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给予数据共享、结算清分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纳入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将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保障范围,与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做好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商业健康保险,探索支持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落实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严格执行价格保密机制。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二、支持创新医药产品研发上市(三)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根据需求为创新医药产品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推动开展真实世界数据研究,研究结果应用于创新产品成果转化、医保价值评估等方面。(四)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成果转化。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作用,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以创新研发为导向的科研攻关,支持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推动立项项目落地实施。(五)完善市区医保部门服务机制。完善创新医药产品从上市前到上市后的政策指导路径,健全市区两级医保部门企业接待、政策指导联动服务机制。各区医保局加强对辖区相关企业、机构的服务,密切沟通区级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需解决的问题。市医保局加强与国家医保局、市级部门沟通衔接,统筹做好重大改革政策解读,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六)加强创新医药产品政策指导。做好点对点帮扶,对上市申请获得受理的创新医药产品,医保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同步给予政策指导,支持产品上市后快速推广使用。对技术成熟、疗效明确且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企业与医疗机构进行对接,按流程申报,加速前沿医疗技术上市应用。三、支持创新医药产品纳入医保(七)优化创新医药产品挂网程序。支持企业做好创新医药产品自主合理定价,在我市首发挂网。持续优化挂网规则,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品,可按规定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要求,对创新医药产品挂网实行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等支持措施,全流程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八)支持创新医药产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支持创新医药产品临床应用。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对列入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创新成果,及时受理审核,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九)健全基本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定期调整优化基本医保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称“医保目录”),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药产品纳入医保目录。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必需的创新医药产品,按程序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十)合理确定创新医药产品医保支付标准。充分运用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临床需求、患者获益、市场竞争、研发投入等因素,对纳入我市医保目录的创新医药产品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更好体现产品临床价值。四、支持创新医药产品临床推广应用(十一)畅通创新医药产品进院渠道。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于国家或我市相关创新产品目录更新公布后2个月内,按照“按需配备、应配尽配”的原则,召开药事会等会议,研究产品入院事宜,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目录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使用权益。医疗机构不得以品种数量限制、药(耗)占比监测、支付方式等为由影响配备使用。国家医保谈判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十二)提高临床合理安全使用创新医药产品的能力。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创新医药产品使用能力建设。鼓励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总结创新医药产品使用经验,开展创新医药产品临床使用培训,指导医师合理使用。统筹考虑药学服务产出等因素,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对接。(十三)畅通创新医药产品供应渠道。完善药品处方外配管理机制,支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应药品,推动创新药品快速落地。不断完善“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应用,联通中央药库(店、房)信息系统,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药品信息查询、价格比对、需求响应等服务。(十四)完善集采支持创新工作措施。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内新上市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倾斜和系数加成,协议到期后,根据产品实际,考虑纳入接续采购范围,支持创新医药产品提高市场份额。五、完善创新医药产品医保支付管理(十五)医保总额清算向创新医药产品倾斜。在协议年度全市药品耗材总额预算中,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天津市创新产品应用指导目录内医保品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清算时可按照集采药品进行补偿,保障医疗机构使用需求。(十六)丰富医保多元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机构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向我市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医学中心以及承担传染病疾病患者、儿童患者等特殊人群救治责任的医疗机构倾斜,带动医疗技术向创新医药产品转化。完善特例单议工作机制,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从按季度组织综合评议逐步推进实现按月综合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费用极高病例和特殊申请病例,按规定予以补偿,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合理应用。(十七)细化创新医药产品除外支付机制。在按病种付费支付机制中,对应用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等创新医药产品的情况,可通过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等方式予以支持,运行成熟、成规模的创新医药技术应用可探索独立成组,合理制定相应病组支付标准。(十八)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统筹实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即时结算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推进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预拨”即时结算工作机制,以既往费用情况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基础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及时进行拨付。探索医保基金与创新药械生产企业直接结算产品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赋能企业发展。六、搭建创新医药产品推广应用场景(十九)支持创新医疗医药产品国际推广。搭建企业与其他国家、部门间双向沟通桥梁,优化完善管理政策,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国际范围推广。搭建支持创新医药产品推广论坛,紧密联络相关行业组织,打造合作交流平台。(二十)搭建创新医疗器械应用场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引导,推动先进医疗器械制造业与长期护理服务产业深度融合,探索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在失能等级评估及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应用,为AI技术、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等创新医疗器械搭建应用场景。七、强化保障措施(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三医”协同。在创新医药产品认定、医疗机构创新项目转化中,强化医疗、医保医药的工作协同,形成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发展的合力。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发展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药品追溯码医保监管应用,将创新医药产品支付纳入基金监管重点范围,保障基金安全。(二十二)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细化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各项工作举措,并与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做好衔接,做好相关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创新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三医”改革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2026年1月23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天津市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纠错程序的通告

    械注册证纠错程序的通告2026年第1号为规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纠错工作,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要求,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证纠错程序,现予已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纠错程序一、项目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纠错二、受理范围:(一)注册证、变更文件及其附件打印错误。(二)注册证编号错误。(三)企业填报错误。(四)审评、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错误。(五)国家局通报整改的事项,且不属于变更注册的。产品适用范围发生产实质性变化的不列入纠错。三、办理条件:由注册人提出申请四、申请资料要求:(一)由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的纠错申请表。(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纠错资料要求:1.注册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注册人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注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3.注册人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纠错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办理程序(一)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形式审查确认属于注册证、变更文件及其附件打印错误的由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即时予以办理;经形式审查确认属于注册证分类错误的,转省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处办理;其他情况,转省药品审评中心办理。(二)省药品审评中心自接到纠错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资料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纠错意见,明确纠错结论,并转省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处进行复核。(三)省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处自接到纠错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回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四)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接到医疗器械注册处转回的纠错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意见书制作相应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达程序。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吉林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26号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2〕4号3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内药监通告〔2023〕12号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2号5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4〕8号6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和信用修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47号7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48号8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50号9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49号10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4〕14号11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4〕30号1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核(换)发内药监函〔2024〕357号1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4〕41号1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和现代物流企业新开办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55号15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新开办规定》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56号16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药监函〔2025〕20号17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4号18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药监发〔2025〕9号19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15号20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20号2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24号2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28号2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增材制造激光熔融定制式义齿质量管理要点》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32号2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37号25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许可等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药监发〔2025〕26号26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资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42号27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中药材(蒙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5〕43号28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药监发〔2026〕1号29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6〕4号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清理建议    (废止/失效)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药监发〔2023〕11号废止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征集尼帕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协作标定单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中检院正在开展尼帕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的研制工作,现邀请正进行相关产品研发且拟申报注册的企业,以及已建立相应数字PCR定量检测方法、浓度定量方法的生产企业、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参与。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6年2月4日前报名参加,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发送至我单位。联系人:许庭莹,邮箱:xutingying@nifdc.org.cn联系电话:010-67095435附件:报名表中检院2026年1月29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征集SDC2基因甲基化国家参考品协作标定单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中检院拟开展SDC2基因甲基化国家参考品的首批研制工作。该参考品拟用于qPCR法、数字PCR法等SDC2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包括单基因靶标检测或联合基因靶标检测试剂盒。现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协作标定,要求如下:一、具有SDC2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的已注册产品,或正进行产品研发且拟申报注册的企业或实验室,参加参考品适用性研究。二、请有意向的境内注册人或境外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实验室于2026年3月30日前报名参加,并填写调研表(见附件)提供相关信息。 联系人:孙楠邮箱:sunnan@nifdc.org.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附件:调研表 中检院2026年1月29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山西省阳泉市积极构建ADR闭环管理模式获国家级收录

    近日,阳泉市药物警戒中心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阳煤集团总医院联合开展的药物警戒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双方共同撰写的论文《基于CHPS系统与人工智能构建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分析-上报闭环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在第十届中国临床合理用药大会征文活动中,经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临床合理用药专业委员会与药立方平台联合评审,被收录至“药立方医药知识资源总库”。该成果不仅体现了较高学术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也标志着该市在探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创新模式方面迈出关键一步。该研究成果通过优化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CHPS)填报模板、开发精准的主动监测逻辑规则、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不良反应因果分析,并配套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系统推动了医疗机构ADR监测从传统被动收集向精准化、常态化主动筛查的转型。该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上报滞后、监测效率不高、分析不够精准等问题,构建了基于CHPS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监测-分析-上报”闭环管理体系,实现了ADR监测能力质的飞跃:监测敏感性显著提升,上报量增长883.45%;数据完整性持续增强,报告完整率超过94%。此项成果的取得,源于监测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深度协同。双方通过技术共研、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打破了以往存在的技术壁垒,推动“监测+医疗”协同机制走向实质化、常态化,为持续提升阳泉市药物警戒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不仅为该市药品安全监测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经验,也为进一步构建覆盖全面、响应迅速、精准高效的地市级药物警戒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山西省
  • 湖南省药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公开主体: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条款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责任机构职能信息领导信息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机构信息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内设机构设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直属机构设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机关党委(人事处)权责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含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对湖南省监督管理局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政策文件信息规章制度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政策法规处统筹其他政策文件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规划信息专项规划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的,以湖南省“十四五”药品安全为对象的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工作计划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性工作规划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湖南省监督管理局调查统计取得的相关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信息,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包括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等栏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清单,要求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进行统一公示,本机关有网站的还应在本机关网站公示。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政府网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湖南省药品质量抽检中心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核准批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政府网站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湖南省药品质量抽检中心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政府网站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主动公开湖南省药品质量抽检中心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信息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公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政府网站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府网站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批准和实施情况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以及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建设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应急管理信息应急预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及其答复意见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需要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重大政策转载重大政策转载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要及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网站每年4月1日之前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业务事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涉嫌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关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和同级监测机构的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业务事项药品经营和使用 质量监督管理药品经营许可和注销情况。《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三)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企业依法终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药品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含化妆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检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5号)《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化妆品抽检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组织抽检部门应当通过其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样检验结果。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信息公开应当至少包括:被抽样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检验项目、标签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承检机构名称等。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提出异议申请否认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经上述企业所在地核查处置部门综合判断情况属实的,组织抽检部门在公开抽样检验结果时予以说明;经综合判断上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组织抽检部门在公开抽样检验结果时予以曝光。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第四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其政府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本部门组织检查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等。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第六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业务事项企业信用档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围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政府网站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起草处室牵头,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政府网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政府网站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主动公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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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院:根据《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4〕17号),结合首批创新医药技术遴选的工作实践,经研究,现将第二批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说明(一)申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具备《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4〕17号)规定情形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二)治疗罕见病的国谈药品不列入申报范围。(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联合用药费用可合并计算费用,需同时提供佐证材料:1.药品说明书明确指出需联合使用的;2.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推荐的。(四)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应严格按国家医保局相应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填写。(五)允许同一统筹区内不超过3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合申报(需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牵头主体申报)。二、申报主体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全省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三、申报程序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申报。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将符合条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省级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医院技术申报数据如经查实存在不真实或误导性情形的,申报的创新技术一律判定为不通过,并取消该机构次年申报资格。四、申报方式统一采取网上申报,无需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路径:登陆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菜单路径为: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创新医药技术管理-创新医药技术申报管理,进入“创新医药技术申报模块”进行填报。五、申报数量各设区市、省级医疗机构限报药品15个,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合计5个。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单项最多可加报2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个。对开展联合申报的,不计入上述总量,各设区市、省级医疗机构可最多再报3个,不限具体类别。六、申报时间系统开放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00至2026年3月20日17:00,到期后申报入口将自动关闭。七、申报材料在线上填报时,每个申报项目应上传一份申报材料压缩包(含申报表、申报台账、介绍视频等)。填写须知及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件。八、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我省新技术支付支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技术发展,做好新技术申报、初审和确定工作。(二)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要充分评估申报的新技术是否符合条件,对初审通过率过低的,酌情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格。(三)新技术目录公布后,一经发现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基金损失的,立即追回相关费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联系人:宗舒淇联系电话:0571-81051025附件:1.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申报须知.doc 2.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申报表.docx 3.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申报台账.xlsx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1月26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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