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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院:
根据《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4〕17号),结合首批创新医药技术遴选的工作实践,经研究,现将第二批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说明
(一)申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具备《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4〕17号)规定情形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
(二)治疗罕见病的国谈药品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联合用药费用可合并计算费用,需同时提供佐证材料:
1.药品说明书明确指出需联合使用的;
2.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推荐的。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应严格按国家医保局相应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填写。
(五)允许同一统筹区内不超过3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合申报(需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牵头主体申报)。
二、申报主体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全省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申报程序
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申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将符合条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省级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医院技术申报数据如经查实存在不真实或误导性情形的,申报的创新技术一律判定为不通过,并取消该机构次年申报资格。
四、申报方式
统一采取网上申报,无需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路径:登陆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菜单路径为: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创新医药技术管理-创新医药技术申报管理,进入“创新医药技术申报模块”进行填报。
五、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省级医疗机构限报药品15个,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合计5个。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单项最多可加报2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个。对开展联合申报的,不计入上述总量,各设区市、省级医疗机构可最多再报3个,不限具体类别。
六、申报时间
系统开放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00至2026年3月20日17:00,到期后申报入口将自动关闭。
七、申报材料
在线上填报时,每个申报项目应上传一份申报材料压缩包(含申报表、申报台账、介绍视频等)。填写须知及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件。
八、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我省新技术支付支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技术发展,做好新技术申报、初审和确定工作。
(二)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要充分评估申报的新技术是否符合条件,对初审通过率过低的,酌情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格。
(三)新技术目录公布后,一经发现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基金损失的,立即追回相关费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宗舒淇
联系电话:0571-8105102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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