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市医保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因上位文件依据已失效、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等原因,实际已不再执行的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特此通告。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2月9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17号)2.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71号)3.关于取消医疗就诊全程服务等项目收费的通知(京价(医)字〔2002〕313号)4.关于医疗机构协作办医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440号)5.关于个人账户基金在注入个人账户前形成利息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号)6.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95号)7.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58号)8.关于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64号)9.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10.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22号)1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52号)12.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53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药品信息库增补内容(十)》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0〕39号)1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1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16.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05号)17.关于开展按病种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207号)18.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2〕112号)19.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316号)20.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4〕189号)21.关于转发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998号)22.关于低价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537号)23.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46号)2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7〕76号)25.关于北京市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预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27号)26.关于北京市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量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28号)27.关于北京市201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预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8〕149号)28.关于做好医耗联动综合改革价格政策实施和费用监测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6号)29.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2号)30.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6号)31.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8号)32.关于动态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3号)33.关于北京市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提质增效总额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40号)3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42 号)35.关于动态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号)36.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京津冀冠脉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3号)37.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27号)38.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2号)39.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号)40.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14号)4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16号)42.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18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有关通知以及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交易采购规则》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险处置范围国家9-10批集采相关药品(具体见系统)。二、风险处置规则(一)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二)国家集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三)国家集采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该参比制剂的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四)国家集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豁免情形:口服固体制剂药监部门审批的最大规格价格不高于0.2元/片(粒)的,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三、价格调整时间及方式(一)调整时间:即日起至2月12日,在调整时间结束后仍存在价格风险的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二)调整方式:登录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进入“招采系统”→“药品交易结算”→“信息变更”→“药品价格变更申请”模块自主调价。(三)如企业有异议,可通过“药品价格治理”模块提交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898-6652980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6年2月7日
公示品种:二丁胶囊和眠安宁颗粒 公示期:2026.2.6-2026.3.6 详情请查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转换公示栏目 公示期内查看地址: http://otc.adrs.org.cn:18888/OTCweb/pages/NoticeApply.action 公示期外查看地址: http://otc.adrs.org.cn:18888/OTCweb/pages/HistoryNoticeApply.action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优先产品审查效率,服务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试行)》《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试行)》等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和优先注册申请审查实施全程网办。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对符合《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试行)》《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试行)》规定情形的产品审查,实施全程网办。二、办理路径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登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旗舰店”,在“场景式服务”中相应版块进行在线申报,具体操作方式详见附件。三、其他事项(一)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关于〈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试行)〉的解读》和《关于〈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试行)〉的解读》所明确的流程办理审查;未受理的申请,申请人按照本通告的最新要求申报。(二)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及时与我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联系电话:025-84535891;申报平台操作问题请联系025-83273727。特此通告。附件:1.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申请审查网上申报操作手册.pdf 2.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核网上申报操作手册.pdf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各化妆品(含牙膏)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企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含牙膏)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应当按要求于2026年3月31日前进行年度报告,请相关备案人按时限要求开展报告提交工作。 另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取消备案。对于有服务平台权限的备案人,应当于2026年3月31日前通过服务平台主动申请取消备案。对于未在服务平台开通用户权限的备案人,可向承担辖区监管职能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取消备案的书面申请,由分局协助完成产品取消备案。 截至2026年3月31日仍未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将依法采取取消备案等处置措施。 附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联系方式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序号产品名称批号有效期至上市许可持有人证书编号签发结论批签发机构1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K12025100312027年10月19日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20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MCVF202508024(MAC:MAC202507022,MYW:MYW202507022)2028年1月21日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6017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MCVF202509025(MAC:MAC202509023,MYW:MYW202509023)2028年3月16日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6020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MCVF202509026(MAC:MAC202509024,MYW:MYW202509024)2028年3月19日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6020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E82025100032027年10月8日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E72025100052027年10月13日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7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1A202510052027年10月22日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D12025090442027年9月20日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54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9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02508031(1-2)2027年8月21日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6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0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02508032(1-2)2027年8月25日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6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1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02508030(1-2)2027年8月18日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6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CS20260101B2026年12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CS20260101W2026年12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4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20251258242026年12月16日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20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5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462028年6月5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6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6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492028年6月12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6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7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482028年6月9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6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8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472028年6月8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6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9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Hepatitis A Vaccine (Human Diploid Cell) , InactivatedAB2025110412029 05 09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Sinovac Biotech Co., Ltd.批签中检2026015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Hepatitis A Vaccine (Human Diploid Cell) , InactivatedAB2025110422029 05 09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Sinovac Biotech Co., Ltd.批签中检2026015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1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Hepatitis A Vaccine (Human Diploid Cell) , InactivatedAB2025110402029 05 09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Sinovac Biotech Co., Ltd.批签中检2026015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2抗A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202511072027年5月3日长春博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20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3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202511072027年5月3日长春博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20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4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20251276162026年12月29日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5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N20260101A2026年12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6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20251275322026年12月3日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7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I20260101W2026年12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7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8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H20260101B2026年12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7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9森林脑炎灭活疫苗202506012027年9月12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5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0森林脑炎灭活疫苗202506022027年9月18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5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1森林脑炎灭活疫苗202506032027年9月19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5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2森林脑炎灭活疫苗202506042027年9月22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5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3森林脑炎灭活疫苗202506052027年9月26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6015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B20260101A2026年12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20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5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B20260101B2026年12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6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20251251362026年12月7日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7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H202508YB492028年8月19日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H202508YB472028年8月15日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9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H202508YB482028年8月15日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9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0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H202508XC21A2028年8月7日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1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H202508YB452028年8月11日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2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H202508YB442028年8月7日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3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H202508YB462028年8月11日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4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202509028B2028年9月19日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5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202509029B2028年9月19日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6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202509027B2028年9月19日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6018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序号申请事项品种名称剂型生产企业受理日期1初保前列舒通胶囊胶囊剂保定天浩制药有限公司2026.2.4
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相关要求,现将吉林省挂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两票制”界定流程予以调整,具体要求如下:一、界定范围 已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2月5日起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所有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包括已在吉林省“招采子系统”内界定过“两票制”的企业),均需在吉林省“招采子系统”内重新提交界定申请,并上传加盖申报企业和界定企业公章、法人签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药品销售经营企业授权书》(详见附件1)。 (二)原界定结果设置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自2026年2月5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2026年5月1日,取消吉林省“招采子系统”内已界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界定结果,并按照新申报且审核通过的“两票制”界定结果执行。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对“两票制”界定期限进行延期的,申报企业可以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于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不顺延)发起延期申请,界定企业确认后完成延期申请。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两票制”界定期限内需要解除界定关系的,由申报企业发起解除申请,界定企业确认后解除界定关系。 四、其他事宜 吉林省挂网药品其他三类“两票制”界定包括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一家)视同生产企业,界定方式不变。 附件:1.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所需材料清单2.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两票制”界定管理用户使用手册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4日
近日,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执行2025年版《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2022年首次获批以来,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采用“统计调查”与“部门间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中医药统计调查工作,开创了中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先河,对构建完善的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实现中医药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管理和共享,提高中医药主管部门决策科学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足“十五五”中医药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与行业管理实际需求,以科学、规范、最小化采集为原则,对《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与升级。修订后的《制度》既保留了中医药资源与服务、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等核心内容,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紧密对接行业发展新趋势、新任务,增加了县域医共体建设、中医类互联网医院发展、中医药涉外交流服务、中医类医院信息化建设和医改重点任务监测等内容。同时,对原有统计框架、指标内涵及统计口径进行了系统性优化完善。修订后的《制度》进一步突出中医药特色,强化服务能力监测,提升了数据时效性与可比性,为各级政府及中医药主管部门科学制定政策、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更为可靠的量化支撑。 新《制度》的获批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将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中医药科学管理提供坚实的数据保障。
为深入贯彻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提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药监局印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推进实施方案,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新版《规范》正式施行,全省相关企业须在此前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升级,确保符合新规要求。一、锚定核心导向,健全推进体系紧扣新版《规范》“强化风险管理、质量保证、新业态监管、数智化转型”的核心导向,坚持“全面部署、分类指导、系统推进、整体提升”原则,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推进实施专班,明晰各级监管部门、技术机构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监管统筹、属地落实、企业主责、多方协同”的工作体系。二、分阶压茬推进,抓实落地见效全省分四阶段闭环推进新版《规范》实施工作,2026年1-5月,完成省、市、企业三级宣贯培训全覆盖,5月底前实现企业全员知规懂规守规;6-10月,企业同步开展自查整改,6月底前完成差距分析并制定整改计划,10月底前完成体系升级及内部审核、管理评审,鼓励重点企业先行先试,各级监管部门同期开展精准指导帮扶、打造标杆企业,按不低于30%比例开展抽查核查,并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张清单”实行销号管理;自11月1日起,新版《规范》全面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须全部符合新规要求,监管部门将把新规执行情况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明确工作要求,凝聚落实合力明确压实责任、注重实效、加强督导、强化协同四项工作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解决实施中的共性、难点问题。各地须于2026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企业新规执行情况综合分析报告报送省药监局,全省上下联动推动新规落地见效,实现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双提升”,进一步夯实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筑牢公众用械安全防线。(信息来源: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链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