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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十六批)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十六批)。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7月18日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十六批)序号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商品名规格持证商备注1备注2Jan-56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Acetylcysteine Solution For Inhalation/Fluimucil(富露施)3ml:0.3gZambon Italia S.R.L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国际公认进口Feb-56注射用多特安肽药盒Kit For The Preparation Of Gallium Ga 68 Dotatate Injection/ Netspot2.1~5.5mci/MlAdvanced Accelerator Applications Usa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Mar-56镓[68Ga]多特安肽注射液Gallium[68Ga ] Dotatate Injection /Netspot2.1-5.5 Mci/MlAdvanced Accelerator Applications Usa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Apr-56醋酸亮丙瑞林注射用混悬剂Leuprolide Acetate For Injectable Suspension/Eligard7.5mgTolmar Pharmaceutical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May-56艾曲泊帕乙醇胺干混悬剂Eltrombopag Lamine For Oral Suspension/ Promacta Kit25mg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Jun-56艾曲泊帕乙醇胺干混悬剂Eltrombopag Lamine For Oral Suspension/ Promacta Kit12.5mg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Jul-56盐酸地尔硫卓缓释片Diltiazem Hydrochlorid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Cardizem La120mgBausch Health U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Aug-56盐酸地尔硫卓缓释片Diltiazem Hydrochlorid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Cardizem La180mgBausch Health U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Sep-56盐酸地尔硫卓缓释片Diltiazem Hydrochlorid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Cardizem La240mgBausch Health U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Oct-56盐酸地尔硫卓缓释片Diltiazem Hydrochlorid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Cardizem La300mgBausch Health U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Nov-56盐酸地尔硫卓缓释片Diltiazem Hydrochlorid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Cardizem La360mgBausch Health U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Dec-56美沙拉嗪缓释胶囊Mesalamine Extended-Release Capsules / Apriso375mgValeant Pharmaceuticals International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13卢非酰胺口服混悬液Rufinamide Oral Suspension/Banzel40mg/MlEisai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14壬二酸乳膏Azelaic Acid Cream/Azelex20%Almirall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15盐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Ophthalmic Solution /Vuity1.25%Abbvi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16异丙托溴铵沙丁胺醇吸入喷雾剂Ipratropium Bromide And Salbutamol Inhalation Spray20/100微克/揿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ceutical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17布地奈德吸入粉雾剂Budesonide Inhalation Powder/Pulmicort Flexhaler0.16 Mg/吸(标定剂量0.18 Mg/吸)Astrazeneca LP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18布地奈德吸入粉雾剂Budesonide Inhalation Powder/Pulmicort Flexhaler0.08 Mg/吸(标定剂量0.09 Mg/吸)Astrazeneca LP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19噻托溴铵吸入喷雾剂Tiotropium Bromide Inhalation Spray/Spiriva Respimat1.25mcg/揿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ceutical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20复合磷酸氢钾注射液Potassium Phosphates Injection1.18GM/5ML (236MG/ML);1.12GM/5ML (224MG/ML)Fresenius Kabi USA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21氯化钾注射液Potassium Chloride Injection20 Meq/10 MlHospira, Inc.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美国橙皮书56-22氯化钾注射液Potassium Chloride Injection40 Meq/20 MlHospira, Inc.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美国橙皮书56-23乙酰半胱氨酸注射液Acetylcysteine Injection/ Hidonac AntÍDoto25ml:5gZambon, S.A.U.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24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口服混悬液Paracetamol And Ibuprofen Oral Suspension / Tachifenekid每毫升含对乙酰氨基酚32mg,布洛芬9.6mgAziende Chimiche Riunite Angelini Francesco – A.C.R.A.F. S.P.A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25复方聚乙二醇(3350)电解质散MOVICOL Paediatric Plain 6.9 G Sachet, Powder For Oral Solution6.9g/袋,含聚乙二醇3350 6.563g;氯化钠0.1754g;碳酸氢钠0.0893g;氯化钾0.0251gNorgine Pharmaceuticals Limited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26复方聚乙二醇(3350)电解质口服溶液MOVICOL Ready To Take Sachet, Powder For Oral Solution25ml/袋,每袋含:聚乙二醇3350 13.125 G;氯化钠 0.3508 G;氯化钾 0.0502 G;碳酸氢钠 0.1786 GNorgine Pharmaceuticals Limited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27克林霉素磷酸酯凝胶Clindamycin Phosphate Gel / Dalacin T1%Pfizer Italia S.R.L.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28富马酸酮替芬滴眼液Ketotifen Fumarate Ophthalmic Solution/Zaditen0.025%(0.4ml)Laboratoires Théa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29注射用培门冬酶Pegaspargase For Injection / Oncaspar3750U(750U/Ml)Les Laboratories Servier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30复方电解质醋酸钠注射液Multiple Electrolytes and Sodium Acetate Injection/Ionolyte500mlFresenius Kabi Nederland BV/Fresenius Kabi Pharma Portugal, Lda-欧盟上市56-31西罗莫司外用凝胶Sirolimus Topical Gel /Rapalimus0.20%ノーベル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32醋酸葡萄糖维持液Acetate And Glucose Electrolytes Injection / Veen-3G Inj200ml扶桑薬品工業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33醋酸葡萄糖维持液Acetate And Glucose Electrolytes Injection / Veen-3G Inj500ml扶桑薬品工業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34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Sodium Bicarbonate Ringer’s Injection/Bicanate500ml株式会社大塚製薬工場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35低钙腹膜透析液(乳酸盐-G1.76%)Low Calcium Peritoneal Dialysis Solution (Lactate)/PERISATE360NL2000mlJMS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36低钙腹膜透析液(乳酸盐-G2.55%)Low Calcium Peritoneal Dialysis Solution (Lactate)/PERISATE400NL2000mlJMS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37盐酸普罗帕酮注射液Propafenone Hydrochloride Injection/Rytmonorm70mg/20mlMylan Healthcare Gmbh未进口原研药品德国上市56-38盐酸丁卡因凝胶Tetracaine Hydrochloride Gel / Ametop4%(以丁卡因计)Alliance Pharmaceuticals Limited未进口原研药品英国上市56-39盐酸奈福泮注射液Nefopam Hydrochloride Injection/Acupan2ml:20mgBiocodex未进口原研药品法国上市56-40他氟前列素滴眼液Tafluprost Eye Drops/Tapros(泰普罗斯)0.0015%(0.3ml:4.5μg)Santen Pharmaceutical Co., Ltd.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56-41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Olopatadine Hydrochloride Eye Drops0.2%(2.5ml:5mg,按C21H23NO3计)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56-42艾地骨化醇软胶囊Eldecalcitol Soft Capsules0.5μgChugai Pharmaceutical Co.,Ltd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56-43艾地骨化醇软胶囊Eldecalcitol Soft Capsules0.75μgChugai Pharmaceutical Co.,Ltd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56-44氨苯砜凝胶Dapsone Gel/Aczone7.50%Almirall,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45左卡尼汀注射液Levocarnitine Injection/ Carnitor200mg/mlLeadiant Bioscience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46瑞舒伐他汀钙片Rosuvastatin Calcium Tables/Crestor5mg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IPR Pharmaceutical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47瑞舒伐他汀钙片Rosuvastatin Calcium Tables/Crestor10mg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IPR Pharmaceutical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48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 /Synthroid25μgAbbvi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49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 /Synthroid50μgAbbvi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0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 /Synthroid100μgAbbvi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1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 /Synthroid200μgAbbvi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2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 /Synthroid300μgAbbvi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3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Unithroid50 μgSTEVENS J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4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Unithroid100 μgSTEVENS J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5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Unithroid200 μgSTEVENS J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6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Unithroid300μgSTEVENS J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7依折麦布瑞舒伐他汀钙片Rosuvastatin And Ezetimibe Tablets/ ROSZET依折麦布10mg/瑞舒伐他汀10mgAlthera Pharmaceutical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8依折麦布瑞舒伐他汀钙片Rosuvastatin And Ezetimibe Tablets/ ROSZET依折麦布10mg/瑞舒伐他汀5mgAlthera Pharmaceutical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59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Doxazosin Mesylate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cardura xl4mgUPJOHN US 1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60普瑞巴林胶囊Pregabalin Capsules/Lyrica200mgUPJOHN US 2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61阿达帕林过氧苯甲酰凝胶Adapalene And Benzoyl Peroxide Gel/Epiduo0.1%;2.5%(包装规格:2g、45g/管,45g/Pump)Galderma Laboratories LP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56-62阿达帕林过氧苯甲酰凝胶Adapalene And Benzoyl Peroxide Gel/Epiduo0.1%;2.5%(包装规格:5g、15g、30g、45g、60g、90g/管和15g、30g、45g、60g/Pump)Galderma Nordic AB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63泊沙康唑口服混悬液Posaconazole Oral Suspension/Noxafil40mg/mlMerck Sharp And Dohme B.V.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64溴夫定片Brivudine Tablets/ Zostex125mgBerlin-Chemie AG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65达格列净片Dapagliflozin Tablets /FORXIGA5mgAstra Zeneca AB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66精氨酸培哚普利片Perindopril Arginine Tablets/Coversyl5mgLes Laboratoires Servier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67精氨酸培哚普利片Perindopril Arginine Tablets/Coversyl10mgLes Laboratoires Servier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68美沙拉秦栓Mesalazine Suppositories/Salofalk1gDr. Falk Pharma Gmbh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56-69盐酸依匹斯汀滴眼液Epinastine Hydrochloride Ophthalmic Solution/Aleison LX0.1%(5mg:5ml)Santen Pharmaceutical Co., Ltd.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70卡络磺钠注射液Carbazochrome Sodium Sulfonate Injection/Adona2ml:10mgニプロ ES 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71倍他洛尔滴眼液Betaxolol Hydrochloride Ophthalmic Solution/Betoptic0.50%ノバルティス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72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Pioglitazone Hydrochloride And Metformin Hydrochloride Tablets (15mg/500mg)/メタクト配合錠LD15mg/500mg武田テバ薬品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56-73注射用氟氯西林钠Flucloxacillin Sodium For Injection/Floxapen500mg(以C19H17CLFN3O5S计)Teva Pharma AG,Basel未进口原研药品瑞士上市56-74注射用氟氯西林钠Flucloxacillin Sodium For Injection/Floxapen1g(以C19H17CLFN3O5S计)Teva Pharma AG,Basel未进口原研药品瑞士上市27-465卡贝缩宫素注射液Carbetocin Injection/Pabal1ml:100μgFerring Pharmaceuticals Ltd/Ferring Arzneimittel Gmbh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Ferring Arzneimittel Gmbh24-38注射用厄他培南Ertapenem For Injection/Invanz(怡万之)1g(以厄他培南计)Merck Sharp & Dohme Limited/Merck Sharp & Dohme B.V.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持证商发生变更,增加变更后的持证商Merck Sharp & Dohme B.V.备注1.目录中所列尚未在国内上市品种的通用名、剂型等,以药典委核准的为准。2.参比制剂目录公示后,未正式发布的品种将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另行发布。3.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其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4.选择未进口参比制剂开展仿制药研究除满足其质量要求外,还需满足现行版《中国药典》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5.放射性药物不同于普通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放射性、时效性、按放射性活度给药等特点,参比制剂主要用于明确其研发目标和基本要求,可根据其药物特性同时结合参比制剂的可获得性进行研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为有序引导药品流通行业市场资源配置,构建更加科学、严谨、规范的药品批发企业准入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形成高效专业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第二条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新开办企业)和开展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接受委托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本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第三条 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且与其药品现代物流经营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现代物流经营全过程的药品质量与安全,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现代物流经营活动统筹管理,如实记录,保证经营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可追溯,确保经营的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SP的要求设置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或储存运输活动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药品GSP规定的资质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六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药品GSP规定,接受委托企业还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一)药品委托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二)委托方与受托方进行指令和信息交换管理制度;(三)委托方审核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七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包括:药品收货和验收、药品退回、库房温湿度、药品养护检查、药品出库复核、药品运输、销售退回、不合格药品控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药品处理等记录。质量管理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第八条接受委托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委托方应负责药品来源与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受托方应负责药品储存运输期间的质量安全。内容至少包括: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范围及期限;药品交验程序、质量责任;收货验收、入库上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在途送货、售后服务;退回药品及不合格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责任人;物流服务项目、物流信息管理、物流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第四章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与设备第九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指导原则的要求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药品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库房、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并按要求开展验证和校准,具备承接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的储存、运输能力。建筑设计为住宅用房的,不得用作经营场所和库房。仓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第十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的药品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建设规模应当与预期储存、运输能力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的库房,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库房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现代化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二)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库房整体面积要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条件:1.满足最大存储量的需要;2.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有效运转;3.功能库区划分合理;4.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独立冷库。(三)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设置立体库的,仓储区应当由高层货架、巷道堆垛起重机(有轨堆垛机)、入出库输送机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计算机库房管理系统及其周边设备组成,对集装单元药品入库、出库、补货、移库及盘点作业实现机械化自动存取和控制作业的自动化立体库房。(四)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配备与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托盘货位。(五)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具有能覆盖收货与验收、储存、拣选、集货配送、作业控制等功能区域;与分拣量相匹配的药品自动输送设备;配备与业务模式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零货及整箱拣选、自动输送、在线扫描复核、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出库零拣复核滑道、出库分拣机滑道,实现作业自动化。(六)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开展零货相关作业的零货储存区:应当配置与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货架、货位,货位间必须有效隔离;应当选用识别管理设备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上架、分拣、养护、出库复核、药品运输、配送等作业管理;应当配备与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条型码编制、打印扫描设备、无线射频终端、“可识别”标签辅助拣货系统等设备。第十一条 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有与药品运输规模相适应的药品运输车辆,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委托储运企业应当配备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企业还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二)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GSP及相关附录要求;(三)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第十二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控、冷藏车温度监控以及异常状况报警等功能的控制室(区),并能实现远程监控。冷库、冷藏车应当能自动监测、显示、记录温度状况,温度出现异常情况能自动报警。第十三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设置冷库的,供电应当采用双回路或配备相匹配的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发电机组功率应当至少能保障冷库设备、温湿度监控设备、计算机服务器数据中心及控制室(区)正常运行。第五章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四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能覆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与设备应当与经营范围及药品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GSP及相关附录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配置仓储管理系统,应当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的数据进行有效对接,具备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退回、调拨和仓储管理等功能,实现药品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应当在仓储管理系统控制下,库区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具有对药品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指令、数量信息显示以及确认、记录等功能;(二)配置运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对药品运输计划、品种、数量、批号、工具、人员、过程、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及冷链药品温度进行跟踪、记录、调度、指挥等功能;(三)配置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应当实现药品现代物流数据在委托方、被委托方之间进行交换。(四)配置信息追溯系统,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证经营过程中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五)库房温湿度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对药品所有库房温湿度以及冷链运输温度实时监测和记录等功能。第十五条新开办企业和接受委托企业应当配置与药品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满足药品GSP及相关附录要求,保证信息和数据安全。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鼓励我省现有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对药品库房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达到本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的现代物流要求。第十七条本技术指导原则所称药品现代物流,是指依托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手段,通过专业化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运输环节中的验收、储存、分拣、运输、配送、信息管理等过程,实现药品现代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其目的是保证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药品物流效率。第十八条本技术指导原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黔食药监药化流发〔2018〕152号)同时废止。国家对药品现代物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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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现场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赣药监规〔2022〕6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规范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指:液体膏状敷料、热敷贴、远红外治疗贴、静磁场治疗器具、创面敷贴、疤痕修复材料、眼贴、凝胶、创口贴、水胶体敷料、纤维敷料、泡沫敷料、含壳聚糖敷料、口腔溃疡及组织创面愈合治疗辅助材料、医用粘合剂)等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清理规范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应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并覆盖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二、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的生产地址和车间组织注册用样品的生产,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注册用样品生产地址以及调整生产车间。三、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要如实提交原材料采购记录等原始资料,不得出现与申请注册产品无关原材料,如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所有原材料均要说明用途及去向,具有可追溯性。四、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对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章制度应当熟悉,对质量体系的运行应当了解,生产与检验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当能够熟练进行现场操作。五、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在符合洁净要求的独立生产车间内生产,不得与消杀产品在同一生产线、同一车间生产,有独立的人流、物流,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成品不得与消杀产品共仓储。六、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外观、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宣传资料(如有)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以生产医疗器械的名义生产欺诈性产品。七、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须由省直医疗器械检查员任组长,辖区内检查所派检查员共同参与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向注册申请人宣贯《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欺诈性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公告》(2021年第42号)精神,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相关承诺书。八、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实生产企业的平面布局图,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必须进行动态生产,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报告中,要详细描述生产地址,必须具体定位到楼栋号、楼层、房号或车间名称。九、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和监管工作中,如有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结合以上要求开展检查,应重点检查注册人或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获批的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组织生产,是否有夸大宣传功效、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将线索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如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十、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现场检查事项由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组织开展,辖区内检查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承担现场检查任务。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我省已取得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应积极改善提升条件,在3年内符合以上要求。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仍按原标准进行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并在取证后3年内符合以上要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与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791-88158031)。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西省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牦犀胶药材标准的通告

    关于撤销牦犀胶药材标准的通告2022年第26号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要求,鉴于牦犀胶临床习用历史原因,自本通告之日起撤销牦犀胶地方药材标准(标准编号:DYB63—QHZYC014—2021)。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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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某些用于治疗或预防由化学、生物、放射、核物质引起的严重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的疾病的药物因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现场试验不可行,无法按常规思路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获得人体有效性数据申报上市,需基于“动物法则(Animal Rule)”进行药物注册。为了科学开展该类药物的有效性评价和正确应用动物法则,推动该类药物上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于冰、尹华静联系方式:85243136、85243135yub@cde.org.cn、yinhj@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7月22日附件:1.《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一)背景当开发用于治疗或预防由化学、生物、放射、核物质(Chemical, Biological, Radiological and Nuclear, CBRN)引起的严重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的疾病的特殊药物时,如果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现场试验不可行[1],药品监管机构基于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Adequate and Well-Controlled Animal Efficacy Study)数据及其他支持性数据,确定该药物很可能带来临床获益时,可批准其上市[2],这种途径称为基于动物法则(Animal Rule)的药物注册。基于动物法则注册药物由于无法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应在充分评估其预期临床用途与价值的背景下开展研究,需要依据动物试验结果预测人体有效性,并通过桥接动物和人体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与药效学(Pharmacodynamics, PD)数据外推预期人体有效剂量。本指导原则就动物模型、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以及外推人体有效剂量等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阐述。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机构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科学的发展、认知程度的深入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积累,将不断完善和适时更新。鼓励研发者就研究计划及研发中的技术问题与药品监管机构积极沟通。本指导原则的使用应遵守我国相关法规,并与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相互参考使用。(二)目的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现场试验不可行的药物的动物有效性试验设计及评价提供一般性技术指导和参考。(三)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或预防由CBRN引起的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的药物(包括疫苗),且这些药物因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不可行而无法获得人体有效性数据。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联合用药的研发。(四)一般原则基于动物法则评价药物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所有基本条件:(1)致病因子的致病机制、受试药物治疗或预防的作用机制应明确;(2)一般应在至少两种动物种属中开展有效性试验,能够从动物反应外推到人体。如果仅使用一种动物种属,则该动物模型必须充分验证、并能够很好预测人体反应;(3)动物有效性试验的终点指标应与人体临床获益明确相关,通常是增加生存率或降低死亡率,不能仅考察替代终点;(4)动物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数据,或文献资料(可能包含部分能够获得的人体数据),应足够支持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在评估动物有效性数据的充分性时,药品监管机构还会考虑其他数据,如人体数据等。支持性的人体数据包括相同适应症或非基于动物法则批准的相关适应症的临床有效性数据。尽管不同类型的试验数据(如体外试验、其他类型动物试验、人体试验等)对于预测人体有效性都具有一定支持性,但基于动物法则注册药物需开展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基于动物法则注册药物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及安全性评价需符合现有相关指导原则技术要求,若是已上市药物则需提供已有研究资料。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应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建议临床安全性研究采取与在传统审批路径下开发药物类似的方式进行。由于纳入试验的受试者潜在获益的可能性低,应慎重考虑风险,首选健康成年人,并在上市时获得合理规模和组成的人体安全数据[3]。二、动物试验的一般要求本指导原则下的特定试验研究包括动物模型的疾病过程研究(Natural History Study)、为药物上市提供关键有效性证据的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用于指导人体有效剂量和给药方案选择的动物PK/PD研究等,这些试验研究需遵循以下要求。(一)受试药物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动物PK/PD试验所用受试药物,建议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条件下生产。尽可能与未来上市的药物一致,应符合药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二)GLP依从性为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及可溯源,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动物PK/PD试验应最大限度遵循或参照GLP。(三)实验动物动物法则的特定试验应采用未经使用的实验动物,合理控制实验动物年龄、体重、性别组成、健康状况、饲养环境等。试验开始前,应根据试验目的确定实验动物纳入及排除标准。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动物,满足统计学分析要求,确保科学有效的试验结果。(四)动物福利、干预和使用管理动物试验须遵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等相关规定。1.常规兽医护理试验方案需经过试验机构中动物福利与使用管理部门或组织审阅批准,并进行全过程监督。试验过程中,由合格的兽医提供充分的兽医监督和动物护理,保障动物福利。应建立不影响试验目标的人道终点,制定科学的安乐死标准,尽量减少濒死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及降低潜在的试验偏差。制定动物护理、救治与安乐死方案,包括适当的镇痛及对突发疾病和意外状况(如受伤、应激反应)的治疗。在动物死亡(或安乐死)前后应及时获得相关的组织样本,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2.模拟临床情况的支持性干预动物疾病过程研究和动物有效性试验有可能涉及支持性干预。所提供的支持性干预应尽可能模拟人类临床情况,并与研究采用的动物种属相关。根据预实验试验或文献,可按照既定的时间计划对所有动物实施支持性干预,或者根据预先确定的干预因素对单个动物实施,但需考虑动物间干预差异对药物有效性终点的潜在影响。在动物有效性试验中,理想情况下支持性干预符合以下情况:(1)符合药物预期临床使用条件,反映临床预期医疗干预种类及时间安排;(2)酌情改变剂量、给药途径或医疗干预产品,以更适于动物的具体状况。3.动物模型的干预对特定疾病模型动物进行适当干预,使动物出现与人体相似的疾病或病征,这种护理干预措施是动物模型开发的重要因素[4]。在试验设计及分析时应考虑干预措施对动物(如毒性、对免疫系统的影响等)和受试药物PK及PD的潜在影响。由于不同动物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影响试验结果,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应包括消除这种潜在干扰的方案或措施。三、动物模型可靠的动物模型对于科学推测药物的人体效应、从动物数据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和治疗方案至关重要。应基于模拟人体疾病或病征的充分性及对受试药物的适用性选择动物模型。理想的动物模型应具有与人体相似的病理生理机制、疾病进程、症状和宿主免疫反应。全面提供致病因子引起人类疾病的详细资料以充分支持所选择的动物模型。这些数据可以来源于文献或历史研究数据,但需科学、详实,能够充分评估动物模型的适用性。应基于药物作用机制、剂型和给药途径,以及从动物试验数据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及给药方案的方法,提供每一种动物模型的适用性依据。(一)动物种属根据目标适应症、药物作用机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动物种属。动物种属应在暴露于致病因子后能够模拟人类疾病或病征的病理特征,体现药物作用机制,预测药物在人体中的作用,并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和给药方案。不要求使用特定的动物种属,也不限定于既往认可的动物模型。有效性试验一般应在至少两种动物种属中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在更多的动物种属中进行研究,以模拟人类疾病或病征的相关特征以及人体对受试药物的反应。如果仅在一种动物种属中开展药效学研究,则该动物模型应对预测人体反应进行了充分验证。若在一个充分验证的动物模型中开展一项有效性试验,则需在该模型中进行验证性试验;验证性试验一般需在不同实验室开展,理由充分时,也可以在同一实验室开展。如果具有相关人体有效性数据支持,验证性试验可以豁免。(二)致病因子1.致病因子的类别用于诱导动物疾病模型或病征的致病因子通常应与引起人类疾病或病征的致病因子相同,并适用于受试药物的有效性研究。若采用不同于人体的致病因子,应提供合理依据。对于化学性致病因子,应明确其来源、纯度、处方、浓度以及使用条件下的稳定性等信息。对于生物性致病因子,应明确其来源、传代史、制备方法和浓度等相关信息,其选择应基于已知的毒力因子并具有低传代史,应采用已知与人类疾病爆发有关的细菌或病毒株。当生物致病因子菌株或血清型与人类不同时,分析试验结果与拟定临床适应症的相关性会受限,也会影响试验结果的外推应用。对于放射或核物质,应明确其类型和来源等信息。2.致病因子的病理生理机制动物模型中致病因子的毒性或毒力病理机制应与人体致病因子类似。对于化学性致病因子,其毒性机制包括受体结合、酶抑制、与细胞内成分结合等。对于生物性致病因子,毒力病理机制是微生物致病的决定因素,微生物致病决定因素包括毒素、促进入侵的物质、调节炎症反应的物质、与宿主产生组织交叉反应的物质以及逃避宿主防御的机制等。对于放射或核物质,其毒性机制包括DNA损伤和自由基产生等。3.暴露途径当疾病或病征的发病机制主要取决于致病因子的暴露途径时,动物模型应使用与人体预期暴露相同的途径。当暴露途径未知、致病因子所致疾病或病征与其暴露途径无明确关联,或者不能在动物模型中复制时,可考虑其他替代暴露途径,但需提供合理性依据。4.暴露剂量及其定量检测在理想情况下,设定暴露量下的致病因子应在动物模型中产生与人体预期类似的疾病或病征,包括范围和严重程度,应详细记载致病因子的暴露途径与暴露剂量。当引起人类疾病或病征的致病因子剂量未知或无法定量时,应详细说明试验中致病因子的暴露情况[5]。从动物模型开发到动物有效性试验的整个过程,应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定量检测致病因子的暴露量(如病毒量、辐射暴露量等),且能证明致病因子暴露剂量的一致性与可重复性。个体动物的目标暴露量和实际暴露量通常应以绝对值表示[6]。(三)动物易感性和响应性所选择的动物模型应对致病因子敏感,对致病因子不敏感的动物种属不适用于有效性研究。动物模型对致病因子的响应性,应与人体暴露于致病因子后所产生的疾病或病征相似。不同动物种属之间可能存在敏感性差异,应分析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如果宿主免疫反应是人体疾病或病征发病机制的一部分,那么在动物模型中宿主免疫反应应发挥类似作用。如果由于病原体的宿主范围受限而难以建立合适的动物模型,可采用密切相关的替代致病因子开展动物模型研究。(四)动物和人类疾病过程的对比1.动物疾病过程研究动物疾病过程研究系动物暴露于致病因子后,监测并研究由此产生的疾病或病征的发生、发展过程,包括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临床和病理特征、实验室参数、器官损害程度、致死率等)、从暴露到临床表现出现的时间、临床表现的时间进程/顺序以及严重程度。理想情况下,动物致病过程研究应是前瞻性研究,有良好的质量控制、记录文件及统计分析方法,能够预测预期的发病率和/或死亡率。此外,应确定潜在的药物干预时机、疾病或病征的关键判定因素(如动物体征、试验终点、生物标志物)。应关注动物年龄、性别对疾病过程的影响。为减少试验偏差,动物疾病过程研究应包括同期随机对照(即无致病因子暴露的对照组),尽量使用盲法。基于已有信息和/或初步试验研究结果,在研究方案中明确观察时间和频率。观察频率应足以描述疾病或病征的过程,确定有效性终点和药物干预时机,一般应高于常规毒性试验中的动物观察频率,且研究过程中每天的观察频率可能不同。此外,还应通过重复性试验或其他相关试验进一步证实动物疾病过程的研究结果。2.动物和人类疾病过程的对比详细比较动物和人体的疾病过程,包括从暴露到出现疾病或病征的时间,临床症状发生及发展的时间进程、顺序及表现。上述研究可能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如致病因子的类型、毒力或致死潜力、暴露途径、暴露水平(剂量、浓度、时间等)、宿主因素(包括免疫状态)及护理干预。某些人类疾病或病征缺乏相关的人体数据,或者人体数据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需谨慎对比人类与动物模型中的疾病或病征的病理过程。(1)发病时间动物发病的时间应与人体相似。暴露途径、暴露水平、感染微生物的种类等因素都会影响发病时间,这些因素在动物模型开发中应予以考虑。(2)疾病进展理想情况下,动物模型中疾病或病征的进展(包括呈现的顺序)应与人体情况相似;当不同时,应为疾病或病征识别、治疗干预以及治疗结果的评估留出时间。如果发病和死亡之间的时间过短,药物有效性试验需更加谨慎。需关注不同暴露途径对疾病或病征进展的影响。(3)临床表现对模型动物的疾病或病征的表征一般包括血液学及血生化等实验室参数、组织病理学、大体解剖及结局(发病率和/或死亡率)。明确动物临床表现的时间进程,比较动物和人体之间的差异并解释原因。由于人体的一些症状(如发烧、呼吸急促)可能难以在动物中观察或辨别,可能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进行检测。(五)药物干预时机在动物有效性试验开始前,根据动物疾病过程确定药物干预的时机。如果在动物模型中观察到的症状与人体症状非常相似,且能预测疾病的发展,则这些症状可能成为药物干预的时机。在没有明确定义的疾病或病征的情况下,可采用生物标记物作为干预时机,但需提供该生物标记物与人体疾病或病征的相关性依据。分析生物标记物出现的时间进程与动物疾病或病征发生的相关性,并明确其测定方法及预测能力。对于暴露后预防适应症,应确保动物暴露于致病因子后、疾病或病征出现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给药。由于动物不能模拟人类的求医行为,因此,针对治疗适应症需制定科学的干预方案,避免在疾病或病征确立之前实施干预治疗。四、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动物有效性试验系用于替代人体有效性试验,因此动物有效性评估需参照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人体有效性试验的原则,试验终点能够证明人体具有重要的临床获益,通常是提高生存率和/或降低死亡率。应考虑药物作用机制、药物类别、剂型和给药途径,对致病因子的致病机制及药物作用机制进行研究。这些信息对动物模型选择至关重要,有助于判断药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解释动物试验结果、评估是否需要附加试验、确定可用于选择人体有效剂量和给药方案的相关生物标记物。与受试药物属于同一治疗类别或药理类别的其他药物的信息也有助于选择动物模型与解释试验结果。(一)一般要求动物有效性试验的设计应能模拟受试药物的最终临床应用,获得与人体预期药效相似且有意义的结果。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应符合或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能够评估药物暴露-反应(Exposure-Response, E/R)关系。2.试验应符合随机、盲法的基本要求,可采用可变区组的随机方法以尽量减少试验偏差。应预先设定安乐死标准,分析该标准对结果解释的潜在影响。所有参与动物护理干预和/或安乐死决策的人员(如试验负责人、兽医、动物护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应设盲;所有负责收集、评估或分析解释试验数据的人员也应设盲。(二)试验设计的基本要求1. 应设置安慰剂对照组,不采用非劣效设计。将安慰剂对照组获得的数据与动物模型或疾病过程研究中获得的数据进行比较,以证明动物模型的可重复性。如果已有其他药物被批准用于相同的临床适应症,且与受试药物采用相同的动物模型,除了受试药物和安慰剂药物外,建议使用已批准的药物作为阳性对照。2. 选择合适的致病因子,设计合理剂量和暴露途径。若致病因子采用替代暴露途径,应提供充分理由。3. 采用合理的给药途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药物在动物中的给药途径应与人体给药途径相同。为提供可比较的药物暴露,动物与人体的给药方案可能不同。4. 制定合理的药物干预方案。当采用生物标记物作为干预触发因素时,需提供科学性和可行性的依据。5. 制定科学的观察计划。优化试验进程中的观察频率以评估真实的治疗效果和发现可能的不良反应。根据疾病或病征的机制,试验过程中的观察频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获得尽可能多的有效数据的同时,应避免实验动物不必要的痛苦。试验持续时间取决于拟定试验终点,应包括足够的观察时间以观察停药后疾病或病征的复发情况。6. 设计合理的动物护理、干预方案,包括常规兽医护理、模拟临床的支持性干预。需考虑支持性干预对动物的潜在影响,尤其对药物有效性与药代动力学的影响。若试验纳入支持性干预,试验结果应能说明“支持性干预+药物组”优于“支持性干预+安慰剂组”。7.试验终点应与临床获益明确相关,通常是提高生存率和/或降低死亡率。对次要终点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疾病或病征的发展和治疗效果。8.制定前瞻性统计分析计划,确定适当的统计显著性水平,包括随机化程序、缺失或异常数据的处理方法等。(三)给药剂量的设计给药剂量的设计应科学合理,为指导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提供充分的试验证据。对于小分子药物和治疗性生物制品,在确定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的给药剂量前,应先开展剂量探索试验,明确动物体内药物E/R关系。剂量探索试验应至少设立3个剂量组,有合适的梯度间隔,便于确定E/R曲线以及最大药效剂量。最大药效剂量是指药效(如生存率)随着剂量增加而增大至药效平台时,即使继续增加剂量但药效不再增大时的最小剂量。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所设计的剂量中,应至少包含一个最大药效剂量。对于疫苗,需开展预实验和概念性验证试验,根据所设定的研究终点在疫苗剂量和预期的免疫应答之间建立关系。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应采用能够在动物体内产生与人体相同免疫反应的接种剂量。在相似的免疫反应下,动物免疫的剂量、途径及程序可能与人体有所不同,需提供合理性依据。应考虑在临床用药环境中可能联合使用的药物,评估联合用药对受试药物活性/药效的影响,并分析联合用药是否存在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bsorption, Distribution, Metabolism, Excretion, ADME)的协同或拮抗作用。当确定联用药物存在相互作用时,应关注对人体有效剂量选择的影响。五、外推人体有效剂量根据人体和动物PK和PD数据、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的药效剂量以及其他相关数据或信息,外推预期对人体有效的药物剂量和给药方案。外推人体有效剂量方法会因以下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靶点、已批准的相关适应症的临床经验、生物标记物适用性与预测价值。(一)从动物和人体中获取PK和PD信息应在健康动物和健康受试者中进行药物ADME研究,并研究药物血浆蛋白结合及体外药物相互作用等。在药物研发早期阶段,应确定药物清除形式。如果药物经代谢后消除,应鉴定代谢产物并了解代谢途径,有助于分析与临床中可能联用药物之间的潜在相互作用以及预测人体之间的代谢差异。应采用经验证的检测方法测定药物浓度。在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中,应确定与疗效相关的药物暴露水平。比较疾病模型动物与健康动物的PK数据,以确定致病因子诱导的疾病或病征是否影响受试药物PK。在动物模型中明确药物PK参数与PD参数(如疗效终点、生物标记物)的相关性,建立E/R曲线。PK参数包括血浆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rea under Concentration-Time Curve , AUC)、达峰血药浓度(Maximum (peak) Plasma Concentration, Cmax)、最低血药浓度(Minimum (trough) Plasma Concentration, Cmin)及稳态血药浓度(Steady-State Plasma Concentration, CSS)等。当使用生物标记物作为人体有效剂量选择的依据时,应明确该生物标记物在动物和人体中的测定方法及其预测效能。疫苗通常不需要进行常规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对于疫苗,应在健康动物和健康受试者中进行免疫原性研究,获得重要的免疫参数,包括最佳剂量、免疫程序、保护所需时间和免疫持续时间。在动物模型中明确免疫标记物(如中和抗体)与保护力之间的相关性。与传统药物研发方法一样,健康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应评估不同剂量范围内的安全性、PK或免疫原性。基于非临床和人体数据,确定适当的人体剂量上限,用于支持最终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二)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应根据受试药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剂量外推方法,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1.若药物作用机制是直接作用于致病因子,并非通过作用于宿主起效,如靶向微生物病原体的抗微生物药物,或旨在结合或解毒的药物(如抗氰化物或神经毒素药物)。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体外试验数据预测受试药物的靶浓度或靶剂量,确定动物模型中药物活性相关的PK/PD参数,指导动物有效性试验的剂量选择,并结合人体相关PK/ PD参数,最终支持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对于抗菌药物,体外试验可用于考察PD特征,获得最低抑菌浓度(Minimum Inhibitory Concentration, MIC)等关键信息,并通过非临床试验确定与药效作用相关的PK/PD参数,如Cmax/MIC比值、AUC/MIC比值、MIC以上有效浓度的维持时间等。2. 若受试药物已批准用于其他临床适应症,可根据已获得的人体PK/PD数据指导动物药效剂量的选择,再结合动物药效学数据指导目标适应症人体的剂量选择。例如,治疗肺炎的某种抗菌药物已获得的人体E/R数据,可用于指导肺鼠疫适应症动物有效性试验的剂量选择,该剂量下药物的有效性需在动物模型中进行评价。3. 通过适当的生物标记物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应证明生物标记物与药物作用机制以及预期临床疗效(提高生存率和/或降低发病率)的相关性,并确定在人体有效剂量下,人体生物标记物达到动物有效性试验起效剂量范围内的水平。对于疫苗,可根据其作用机制选择相应的免疫标记物(体液和/或细胞应答)。4. 当药物在动物体内的E/R关系已建立、但缺乏合适的生物标记物作为桥接终点指标时(也缺乏其他替代方法),假定人体E/R关系与动物的E/R关系相似是合理的,在充分了解动物E/R关系、动物最大药效剂量下暴露量以及人体最大剂量下暴露量的前提下,可采取一种更保守的方式推测人体有效剂量,即通过直接比较人和动物的药代参数(如AUC、Cmax、Cmin、Css)选择人体有效剂量。当不确定人体E/R关系与动物E/R关系是否类似时,在药物安全窗允许的情况下,所选人体有效剂量下暴露量可以超过动物最大药效剂量下暴露量,理想状态下可达到数倍。为了进一步减少亚治疗暴露量(Sub-Therapeutic Exposures)的可能性,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还应考虑人体、健康动物及模型动物中暴露参数的变异性,以保证人体中的任何低暴露量都大于动物药效剂量下的暴露量。在确定人体有效剂量时,应考虑种属间ADME的差异。动物和人之间ADME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不同种属间药-时曲线不同,需调整动物有效性试验的给药剂量或给药方案以获得与人相似的药-时曲线。应考虑动物和人血浆蛋白结合特性的差异,如果所选动物种属的血浆蛋白结合特性与人体不同,则应关注游离药物的系统暴露。5. 在与药品监管机构讨论后,外推人体有效剂量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如PK模型、PK/PD模型、生理药动模型或群体药动学模型等。动物有效性试验和外推人体有效剂量的策略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六、批准药物上市的附加条件基于动物法则批准上市的药物,需附加以下条件:(一)当人体有效性试验可行且符合伦理的情况下,应进行上市后研究(如现场试验)以评估安全性及临床获益。研发者应拟订切实可行的临床有效性试验方案,并在申请生产时一并提交;(二)制订具体措施确保用药安全,如限定于分发给接受过特殊培训的机构或医疗保健人员,要求特定类型的随访以及强制要求保存记录;(三)说明书和/或标签中应说明药物由于伦理或可行性原因,该药物仅采用动物有效性试验数据支持上市。应注明药物的其他信息,如用法用量、禁忌症、可预测的安全性风险、不良反应、预期获益和药物相互作用等。(四)针对基于动物法则批准的药物应建立上市后登记系统,收集散在患者信息及治疗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五)基于本指导原则批准上市的药物,当人体有效性试验可行且符合伦理的情况下,应进行确证性临床试验以评估药物的安全性及临床获益。若无法获得与动物有效性试验相应的疗效或存在安全性问题,则会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上市。七、注释[1] 通常,确定故意暴露的人体试验是否符合伦理较容易,但对于确定人体现场试验是否可行存在一定挑战,取决于拟定适应症。可能影响试验可行性的因素有:(1)低患病率和/或发病率;(2)每年的发病率不可预测;(3)可能暴发的地理位置无法预测;(4)发生在缺乏关键基础设施的区域;(5)发生在对受试者或研究者的安全性有额外威胁的区域。申请人需提供动物法则适用性的合理性依据。[2]基于动物法则获批上市不等同于正式上市,不应作为药物研发的最终目标,获批上市时附加条件详见第六部分。[3] 上市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数据的规模和组成取决于:目标适应症、药物的毒性和/或已知该类药物的信息。如果在研究人群中未发生特定的不良反应,则需要至少300人的数据库(在95%的置信区间内排除1%的特定不良反应发生率,如肝功能衰竭)。对于拟用于大量健康人群且具有可变或不明确风险的疾病或病征的药物,需要大量的安全性数据来支持风险-获益评估。上述建议的有关安全性数据库规模的人数,是指采用拟定的用药途径、剂型和处方,暴露于拟定用药剂量、方案和周期的个体。[4] 建立胃肠急性放射综合征模型时,有必要减弱在该放射综合征发生之前或同时发生的造血异常急性放射综合征所致的潜在致命影响。因此,在动物模型开发时需考虑减弱造血异常急性放射综合征的干预措施,如照射或骨髓移植期间屏蔽部分骨髓等。[5] 核事故后人体的辐射暴露可能未知,应详细说明试验中辐射暴露的方法,包括辐射的类型、来源、剂量及频率 ,全身与局部辐照以及与临床情况的相关性。[6]例如,采用克隆形成单位或噬斑形成单位表示生物性因子暴露量,采用Gy表示辐射剂量,采用相关专业术语(如半数致死量)表示致病因子毒性或毒力。八、参考文献[1] FDA. Product Development Under the Animal Rule Guidance for Industry, (2015).[2] 余珊珊, 尹华静, 王庆利, 胡晓敏. 基于动物法则批准上市的药物以及动物有效性试验概述, 中国药学杂志, (2018).[3] 余珊珊, 尹华静, 王庆利, 胡晓敏. 浅析美国FDA 动物法则的基本原理, 中国药学杂志, (2019).[4] “动物法则”在烈性传染病防治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发中的应用, 中国人兽共患病学报, (2018).[5] 张文鹏, 张志伟, 庄笑梅. 基于FDA“动物法则”外推超常规抗毒药物人用剂量的方法解读和思考, 中国药理学通报, (2020).附件:研究计划与研究报告(一)研究计划基于动物法则批准药物是一个复杂、反复论证的过程,需要制定药物开发计划并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拟定临床适应症以及受试药物是否适用动物法则;与药物预期临床使用相关的动物试验设计;动物模型的开发和选择,必要时包括动物疾病过程研究设计;概念验证研究结果;选择人体有效剂量及给药方案的拟定方法;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的设计;保障数据质量和完整性的拟定方法;人体安全数据库的大小和组成;上市后研究计划或方法(如现场研究),在研究可行且合乎伦理的情况下证明安全性和临床获益;其他重要问题。药物研发由数据驱动。任何研究计划都允许在收集和分析数据、预测或预期发生变化时进行修改或优化。研发者有责任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资料,应对任何与本指导原则所述偏离之处进行解释。(二)试验报告完整的试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瞻性试验设计方案(包括统计分析计划)、方案修改和方案偏差说明;试验设计要素需详细说明,包括试验使用动物种属的特性,受试药物和对照药物的配方、管理;详细描述致病因子的特性、制备和交付等全过程信息;全面描述试验流程;试验中每个时间点所评估的每个参数或变量的结果、任何计划外的护理干预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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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方式纾困惠企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2〕15号为更好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纾困惠企、严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对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以下简称延续注册)申报方式及流程等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1.注册人申请延续注册的截止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本通告实施之日期间的,注册人可于2022年8月底之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2.注册人申请延续注册的截止时间在本通告实施之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并因疫情封控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人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将情况说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共邮箱(邮箱地址:shoulitai@smda.sh.cn)。行政服务中心收到邮件后,将进行预约登记并反馈注册人。疫情封控措施解除后,注册人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2个月前,尽快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填报延续注册申请、上传完整资料,并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纸质资料,正式提出延续注册申请。3.如前述1和2所列情形的申请资料齐全合规,市药品监管局将做出准予受理决定,并按延续注册相关要求开展审评、审批等相关工作。4.在注册人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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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冀药监规〔202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药监局制定了《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实行免罚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对包容免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精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药品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二、统筹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在实际执法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免罚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坚持及时纠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对具有可以适用《免罚清单》列举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法提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责令改正。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跟踪检查,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同时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高当事人知法、尊法、守法意识,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其他要求(一)《免罚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省药监局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修订版本。《免罚清单》中包含收缴情形的,统一使用《收缴物品决定书》格式范本。(二)具体执法中,要以《免罚清单》中“事项名称”所包涵的违法行为为准,不得擅自扩大包含事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使用条件”全部情形的,方可适用免责情形;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属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应当依据相应条款予以行政处罚。(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条款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附件:1.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收缴物品决定书(格式范本)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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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有删减)甘肃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全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药监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配备必要装备,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4)预防为主、依法处置。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应急投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1.5 突发事件概念及分级1.5.1 突发事件概念本预案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安全事件。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疫苗接种后发生的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1.5.2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4个等级。1.5.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下同)10人以上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排除偶合事件,下同)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5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在短期内引起5人以上死亡的;(4)短期内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5)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1.5.2.2 重大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3人不多于5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4)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5)短期内本省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的;(7)其他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1.5.2.3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3人以上5人以下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2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引起3人以下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4)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人死亡的;(5)短期内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仅涉及本省的;(7)其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1.5.2.4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的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2人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1人的;(3)其他一般突发事件。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省药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省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民政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2)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机构,调配医疗专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救治等工作。(3)检验检测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技术支撑机构等组成,负责对有关产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4)危害控制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涉事产品、原辅料、包材及相关产品等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依法对涉事产品采取停产、召回、下架等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或影响蔓延扩大。(5)调查评估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药监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7)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和通信等保障工作。(10)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药学、医学、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2.3 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 监测预警3.1 监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托本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构建本级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充分发挥本级监测机构作用,及时掌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信息。省、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监督抽验、执法检查、医疗行为中发现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上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分析和研判。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突发事件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一级:已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已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已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3.2.2 预警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突发事件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况提升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2.3 预警措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预警信息相互通报,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跟踪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扩大,加强对涉事产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普宣传,告知群众停止使用涉事产品。(3)应急准备。做好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工作组现场指导。(4)宣传引导。准确发布事态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3.2.4 预警变更与解除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1)事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2)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3)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企业等。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4.1.2 报告内容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1)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建议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先期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研判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2)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3)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4.1.3 报告方式事发地相关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初报和续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终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4.2 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紧急控制措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封存相关病历资料,调查涉事产品的供货、储存、验收、运输、使用等情况,果断采取查封扣押、应急检验、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使用、加强治安管理等措施,防止事件危害蔓延扩大。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4.3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将省级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4.3.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4.3.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报请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省委报告。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疫苗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4.3.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技术等支持。4.3.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根据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视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技术等支持。4.4 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省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进入紧急状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及时收集、汇总、核实、评估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建立日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通报。(3)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患者、筛查和确认可疑病例,必要时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事件调查,尽快查明事件发生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提交调查报告。如涉及外省企业或产品的,视情与外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对接。(5)组织监管部门依法封存相关涉事产品、原辅料及相关设施设备,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暂停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单位开展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和召回等工作,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事件危害和事态蔓延。(6)指导事发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事件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及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7)做好涉事产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跟踪监测工作,检索查询相关资料,汇总相关信息。(8)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及时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和处置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9)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及调查处理等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开展相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消除公众恐慌心理。4.5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突发事件信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特别重大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较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虚假信息。4.6 响应调整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按启动应急响应权限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4.7 响应终止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权限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突发事件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救助、抚恤、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涉事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对所涉及人员进行心理援助,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5.2 事件调查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5.3 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5.4 责任与奖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6.2 信息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监测分析药品安全热点敏感信息。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6.3 后勤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提供有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分级负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并做好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使用后的补充。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便利。7 预案管理7.1 预案编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2 预案评估与修订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发布实施。7.3 应急演练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7.4 宣传与培训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医务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8 附 则8.1 名词术语释义本预案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药监局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甘肃省
  • 云南省药监局出台20条措施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医疗器械企业在初创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近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医疗器械研发、注册、生产经营、综合服务措施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大政策创新制度化、主动融入企业发展常态化。在研发环节,《措施》明确完善助企咨询服务机制,开辟多种咨询渠道。建立服务机制,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技术支持,积极指导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审评提前介入,实施“四阶段提前介入”服务企业模式,即:研发阶段的创新产品合规性支持、检验阶段的产品检验与承检机构的联动、临床试验阶段的试验方案提前审查、审评审批阶段的优先审评审批产品受理前5个工作日内的快速预审,促进产品快速上市。在注册环节,最大限度缩短行政许可工作时限,将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许可时限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压缩至最短。实施部分许可材料容缺受理,将过去“材料不齐不能办”变为“一边准备材料,一边受理审批”的并行推进模式。在生产经营环节,发挥第三方物流政策引领作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代为贮存、配送医疗器械,委托者可以不再设置库房、不配备储运设备、不设置除质量管理人员以外的相关人员,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在医疗器械综合服务措施方面,《措施》提出加大医疗器械创新支持力度,搭建注册人服务平台,公布有意向委托生产企业信息,方便注册人寻找委托生产合作企业。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医疗器械技术创新体系,使医疗器械产业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融合作发展,推进研究成果转化。加快集团内转移品种审评审批速度,对同一集团企业在境内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来我省申请注册的,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将原审评审批结论作为重要参考,提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探索中医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路径,依托多民族资源,探索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的特色中医医疗器械研发、产业化路径,助推民族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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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实现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电子邮件反馈至ylqxzcc@mpa.jiangxi.gov.cn,或书面意见建议寄至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附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我省实施,加快审评审批,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1.建立创新、优先、应急等特殊审批机制,将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省部级重大项目、临床急需产品等在我省申请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纳入特殊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专班服务。省外医疗器械注册人跨省委托我省企业生产,若委托方为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或委托品种为填补我省空白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或创新医疗器械,同样按上述审批程序加快办理。2.实现审评审批全程电子化,实现“一次不跑”和“最多跑一次”。3.调整优化审批环节,实行受理即公示,行政审批前不再另行公示,加快审批进度。4.压缩审评审批时限,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技术审评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许可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5.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备案、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委托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办理,由“窗口”即时办结。6.已取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在我省申请产品注册,如属于同一法人、同一集团公司的同一产品,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允许互认,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当日发放注册证。7.简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资料,体外诊断试剂适用机型验证,可选取同一品牌下同一系列中的典型机型作为代表,其机型验证资料可覆盖同一系列其他机型。8.出台《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产品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相结合。同时,对一年内在原生产地址通过体系核查等情形的,可以线上审查或书面资料审查,确定是否现场检查以及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对于信用评级良好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的,减免现场核查环节。9.对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因注册体系核查未通过但不涉及到产品真实性问题的,以及注册申请人因客观原因造成补正资料时间超一年的,企业可在不予注册决定作出后1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后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的,免征注册费。10.实行包容审批,企业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注册申请,按照延续注册程序办理。11.加快推进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年内完成交付使用,省内具备EMC等检测能力,为医疗器械注册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12.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有关技术指标应在该机构资质范围内,检验报告需加盖检验资质专用章。13.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继续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费用实施降低30%的优惠政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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