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生产监管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修订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9月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qxscc@yj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6004.传真:010-83560730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3日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指南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所涉及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检查原则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三、检查依据本指南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写。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6.《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43号)7.《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8.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9.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其他指南类文件四、检查职责和人员要求1.监督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对具体检查工作负总责,检查员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负责。检查组应至少由2名检查人员组成。2.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查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2)经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应当具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3)了解所检查产品的有关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产品标准;(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述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5)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6)能够支持和配合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工作;(7)检查人员应对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被检查企业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保密。3.检查组长作为现场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除应具备检查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检查分工,控制检查节奏,按照计划组织完成检查任务;(2)熟悉YY/T0316、GB9706、GB/T16886、YY/T0033等相关专用标准。五、检查前准备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工作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如下工作:1.根据既往检查和企业报送资料的情况,结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情况和要求,了解企业近期生产经营状况,主要包括:(1)企业相应证照取得或变化情况(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2)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3)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检验设备、主要原材料变化情况;(4)产品生产、销售情况;(5)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6)产品抽验情况;(7)企业产品及市场上同类产品不良事件发生情况;(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等。2.根据影响产品质量因素(人员、设备、物料、制度、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既往检查情况,确定本次检查产品范围(可以是某类产品或某类中的部分产品)、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等)和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3.结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确定本次检查重点内容(如证照情况、原材料控制、洁净车间管理、出厂检验控制、销售、售后服务等部分或全部项目)。查阅、熟悉拟检查产品相关资料,如产品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指南类文件等,分析企业产品及生产过程的关键风险点。4.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日程安排。当检查项目互有交叉重叠时,一般由检查内容关系最直接的检查人员负责检查。5.检查组长编制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分工等)。必要时现场检查方案应经检查派出机构审核。6.联系被检查企业,通知检查相关事宜(飞行检查方式不适用)。7.准备现场检查文书,必要时准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现场记录设备,以便收集证据材料。8.涉及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属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属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可以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属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六、检查的实施1.进入企业现场后,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或者表明身份的文书、证件,告知企业本次检查的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2.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近期生产、经营状况及质量体系运行、人员变化情况。3.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4.检查工作应主要围绕检查方案中设定的检查内容开展,可以根据检查实际,适时调整检查方案。对于经检查派出机构审核检查方案的检查,如需调整检查方案,应经原派出机构批准方可调整。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可开展产品抽样或进行证据留存或固定。5.检查组长可选择适当时机召集检查员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检查派出机构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6.与企业负责人沟通,通报检查情况,核实并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整改意见。7.按照相关要求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检查记录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对于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文书中,并在改正内容及要求中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检查结果和意见应明确,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企业。8.企业人员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无法实施检查的,应由2名以上(包括2名)检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现场有见证人的情形需要由见证人签字。9.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通常情况下应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督促企业完成整改,提交整改资料。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10.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及时录入企业监督检查系统,并归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七、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1.有效证照、法规及标准——检查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4)产品技术要求;(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6)强制性、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检查方法(1)查看证照是否过期;(2)查看证照间相关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如名称、地址等);(3)查看注册证、产品备案凭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审批的范围;(4)查是否收集各级药监部门发布的与生产产品相关的法规文件;(5)查是否收集与产品相关的有效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2.机构与人员——检查内容(1)企业质量控制的组织架构;(2)各部门质量职责;(3)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4)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5)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岗位质量控制要求的掌握情况;(6)检验员配置情况;(7)企业人员名册;(8)岗位培训和健康管理情况。——检查方法(1)查阅企业组织机构图、任命文件;(2)查看质量手册中岗位职责的要求;(3)询问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4)询问质量管理负责人产品知识及体系知识;(5)询问技术负责人产品知识、设计开发、技术改造及采购要求;(6)询问生产负责人产品知识、工艺控制、生产设备及场地要求;(7)询问检验负责人产品知识、检验设备及检验规程要求;(8)查看检验员名单、配置人数、任命文件、培训证明、体检证明,询问工作经验,观察实际操作等。(9)必要时,应核实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信息。3.厂房与设施——检查内容(1)厂区环境(如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等);(2)厂房外环境(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3)电气产品车间(如电气防护、电磁屏蔽等);(4)洁净车间(如即时状况、使用频度、定期监测等);(5)清洁车间(如即时状况、使用频度、定期监测等);(6)普通车间(如面积、照明、通风情况等);(7)库房(如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等)。——检查方法(1)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如场地规模、温度监控、通风条件、货架标识、照明设施、物料堆放等);(2)查阅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记录(如车间、库房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记录、出入库记录、定期盘点记录等)。4.设备——检查内容(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2)检验仪器和设备;(3)洁净室空气净化系统;(4)工艺用水、工艺用气设备。——检查方法(1)查阅设备清单,核查现场设备是否与设备清单相关内容一致;(2)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标识;(3)查阅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记录(如设备操作规程、设备验证记录、计量器具校准记录、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5.文件管理——检查内容(1)质量手册;(2)程序文件;(3)技术文件;(4)记录文件。——检查方法(1)查看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企业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质量体系适用的范围和要求);(2)查看程序文件(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各项程序文件);(3)查看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4)工作现场抽查现场使用的文件和记录。6.设计开发——检查内容设计开发变更:(1)选用的材料、零件发生变化;(2)产品结构组成发生变化或增加产品规格型号;(3)产品性能指标或功能发生变化等。——检查方法(1)查阅设计开发程序文件;(2)查看设计开发变更计划书、申请书等;(3)查看设计开发输入等;(4)查看设计开发输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工艺流程、工艺规范、设备、人员要求等;(5)查看评审报告、评审结论等;(6)查看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等;(7)查看确认报告等;(8)查看针对设计开发变化的风险管理计划及报告等;(9)查看更改文件、更改收发记录,现场检查技术文件版本管理等;(10)查因设计更改而引起的证照变更情况。7.采购控制——检查内容(1)采购清单;(2)合格供方;(3)采购合同(包括与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4)采购记录;(5)进货检验。——检查方法(1)查阅采购程序文件;(2)查看重要原料、一般原料、辅助材料清单等;(3)查看供方目录(如首选供方、备选供方)、供方评价(如评价准则、评价记录、评价结果)等,可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4)查看采购合同(含采购时间、采购数量、质量要求等)、外协合同、质量协议等;(5)查看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数量、经办人员、原材料入库记录等,必要时查看采购发票);(6)查看验收标准、请检单;(7)查看进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验证记录等。8.生产管理——检查内容(1)产品工艺;(2)操作规程;(3)关键工序;(4)特殊过程;(5)产品标识;(6)产品防护;(7)生产记录。——检查方法(1)查阅过程控制相关程序文件;(2)查看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图纸(如整机图、部件图、零件图、装配图)等;(3)查看操作规程(如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等);(4)查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重要参数的验证或确认方案、记录和报告,是否依据确认的结果制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动记录;(5)查看设备清单、设备档案、维护记录、现场标识等;(6)查看产品标识规定,现场观察过程中的标识、码放区域、传递箱标识、检验状态标识等;(7)查包装材料选择、包装方法确定、装配工具配备等;(8)查看各项生产记录(如生产计划、随工单等)。9.质量控制——检查内容(1)出厂检验;(2)过程检验;(3)检测设备;(4)检验记录;(5)产品放行。——检查方法(1)查阅检验相关程序文件;(2)查看出厂检验规程(含检验项目、抽样数量、检验方法等);(3)查看过程检验规程(含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方法等);(4)查看设备清单、设备档案、维护记录、检定记录,现场观察设备标识;(5)查看检验记录(含原始记录、过程记录、检验报告、出入库记录等);(6)查看放行程序文件以及生产放行记录、上市放行记录,可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10.销售和售后服务——检查内容(1)销售情况;(2)安装调试;(3)售后服务;(4)产品追溯;(5)产品唯一标识。——检查方法(1)查阅销售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2)查看代理商名单、直销客户名单、销售记录等;(3)查看安装规范、调试记录等;(4)查看顾客反馈信息的跟踪分析等;(5)查看产品追溯的规定及实现追溯的情况;(6)查看产品唯一标识的规定以及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的情况。11.不合格品控制——检查内容(1)不合格品登记;(2)不合格品原因分析;(3)不合格品处置。——检查方法(1)查阅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2)查看检验结果、不合格品记录等;(3)查看不合格汇总、研究记录等;(4)查看返工、报废、销毁、召回等处置记录;(5)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和隔离情况。12.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检查内容(1)顾客投诉;(2)预防措施;(3)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4)体系内审;(5)管理评审。——检查方法(1)查阅分析改进相关程序文件;(2)查看随访记录、投诉记录、处置记录等;(3)查看问题数据汇总、分析记录、预防方案等;(4)查看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及实施记录、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填报及不良事件报告评价情况等,可参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5)查看体系内审规定(含内审周期、内审计划等)、内审记录等;(6)查看管理评审规定(含评审时间、评审计划、文件更替等)、评审记录等。13.说明书和标签——检查内容(1)产品说明书;(2)产品标签(如铭牌标志等)。——检查方法(1)查阅说明书、标签相关程序文件;(2)查说明书、标签的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3)查看说明书、标签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标识。14.委托生产情形对涉及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同时重点关注以下检查内容:(1)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依照委托协议有效履行双方责任和义务;(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中生产地址栏是否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是否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3)注册人、备案人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覆盖受托方;(4)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是否标明受托方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5)注册人、备案人持有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中,委托生产的产品注册证号是否发生变化,委托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是否包含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产品品种;(6)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受托生产医疗器械再次委托的情况;(7)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八、检查手段1.语言交流(1)检查人员应积极与领导层沟通,通过了解企业发展历史、质量体系近期运行状况和产品市场情况,分析判断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等。(2)与企业中层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沟通,可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通过谈话来判断人员能否承担该岗位赋予的相应职责。对于不了解、不熟悉、不能行使职权的或由他人代答的,应视企业整体情况提出人员调整要求。(3)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耐心、认真地与企业沟通交流,协商整改要求和时限。一般情况下,在与企业取得一致意见后,应根据确定的检查意见客观、详细的进行如实记录。2.资料审查(1)检查文件中涵盖的质量体系过程,判断质量体系的全过程是否都已被识别。(2)检查对识别出的过程是否都已形成控制文件,判断文件内容是否覆盖了过程的全部。(3)检查文件规定的内容,判断是否与现场观察的实际情况相一致。(4)检查文件间的关联性,判断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满足企业和产品的特点,是否恰当。(5)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生产过程的追溯。3.现场检查(根据工艺的不同,可包括前处理、粗加工、组装、安装、老化、包装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现场;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等)。(1)根据生产流程查看生产现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反复交叉、往复的情况。生产场地的整体规划与生产情况(生产量和销售量)是否匹配。(2)正常生产车间是否整洁、条理,设备、场地实际状况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注意现场中有无刻意遮挡、破乱不堪的角落。生产废料、办公垃圾堆积的地方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3)观察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操作是否熟练,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可以适时的询问员工操作要求,判断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是否与现场操作一致。4.远程检查(1)远程检查适用于有时限要求,但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检查工作,不适用于有因(飞行)检查工作开展,不能降低检查标准。远程检查前应与企业充分交流,收取必要的电子资料,提前开展视频设备测试。远程检查可以由去过现场并对现场比较熟悉的检查员开展。(2)检查组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查看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让企业安排相关人员在现场,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远程检查过程中需要查看的文件材料可以通过屏幕共享、拍照或者扫描成电子文档等方式查看,被检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应做到实时沟通。远程检查结果需经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企业确认。5.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1)对于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必要时有关注册人、备案人辖区监管部门要牵头联系受托生产企业辖区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或委托检查,进一步强化本市医疗器械生产协同监管。(2)对于本市涉及跨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市药监局各分局要通过有关注册人、备案人与外埠受托生产企业对应监管部门建立联系,当有必要对外埠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时,要与外埠受托生产企业对应的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的要求,可以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跨省检查,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开展跨省检查的,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市药监局相关分局须协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后,制定检查方案,开展委托检查。(3)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监管部门检查人员担任,检查报告同时报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开展委托检查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开展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4)对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要通报外埠注册人(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市药监局相关分局要提前报告市药监局。九、记录样本的选取1.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现场检查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状况作出整体评价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在检查质量记录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周期、近期运行状况和本次检查目的、已查内容。一般情况下,应选取相似条件下的两份以上同种质量记录。2.现场监督检查是抽样式检查,为如实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文字记录应尽量选择与检查时间距离较近的进行抽样。一般可选取现场检查前一季度内的记录,或选取现场检查前最近一个生产周期的记录。选取记录时,应选取记录发生时适用版本的管理文件,以核实其一致性的内容。3.确定检查产品范围时,应覆盖企业所有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在检查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一般应选取企业生产量较大或者产品安全性要求较高的一个或多个产品进行检查。4.当同次检查中涉及一个产品的多个过程记录时,还应充分考虑记录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围绕同一产品序列号(或批号)展开检查。根据文字记录的索引关系,判断产品质量全过程的追溯能否实现。5.检查文字记录的内容与质量控制要求的一致性,记录中的数据应与根据记录判定的结论一致。记录内容应能详细、如实反映质量控制过程的原始状态,必要时可要求实际操作。6.检查文字记录时,如发现两份相似条件下的同种记录存在数据差别较大的情况,应补充选择相似条件下的同种记录进行确认,同时询问出现差别的原因。对于已能清晰反映检查结果的,一般不扩大记录样本的选取数量。十、对问题的处理1.如企业出现的问题性质轻微,能立即纠正的,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现场监督企业立即纠正;如企业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采取要求企业暂停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应采取要求企业暂停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检查人员应要求企业立即开始整改;其他需要企业限期整改或需要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生产等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文书,书面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如现场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按照规定及时立案调查或移交相关部门。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企业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视情况采取监督抽验、对企业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如果出现的问题较为复杂,或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涉及或可能涉及到企业在审项目,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3.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视现场情况、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对企业既往的监管情况,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1)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或书面审查;(2)要求企业加强产品自检、要求企业将产品送经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3)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飞行检查)频次、列入重点抽验计划;(4)根据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加强失信惩戒;(5)要求企业定期自查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质量管理情况;(6)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采取告诫、责任约谈等措施;(7)视情形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8)建议企业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附件2《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相继发布实施,相关法规中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新监管形式,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效能,市药监局结合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指南总则(2010版)》进行了修订。二、修订过程在修订过程中,市药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课题组,结合新法规、新形势,深入调查、研究监督管理中的需求,汇总分析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形成此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三、修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其他指南类文件。四、主要修订内容此次修订,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按照新法规变化,将原指南适用范围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二)按照最新颁布的法规,将原指南中引用的检查依据进行了调整,删除了作废文件,增加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等法规文件。(三)为强化对实际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性,在原指南基础上,结合新法规变化,新增产品唯一标识、委托生产、不良事件系统填报等检查内容,补充设备、文件管理等检查内容,调整设计开发、产品放行等重点检查内容,并对其他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完善。(四)为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结合新法规变化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增加了跨区域委托生产检查前准备、重点检查内容以及检查手段,为建立健全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机制奠定基础。(五)为适应新监管形式,丰富检查手段,在原指南“语言交流、文字资料、现场观察”的检查手段基础上,增加了“远程检查”、“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从而更好地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六)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风险管理,新增了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以及紧急控制措施。针对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对企业既往监管情况,在跟踪检查中可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作为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病毒灭活工艺控制尤为重要。未灭活的产品应用到人体,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配套附录、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均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检查指南归纳了在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对特定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验证的一般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增强对病毒灭活知识的了解和学习,提高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过程的监督检查水平。同时,也为北京市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的管理提供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明确所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及相关参数等要求的适宜性,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的参考资料。二、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灭活有多种方法,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病毒灭活工艺。采用病毒灭活工艺应综合考虑病毒灭活效果的验证,病毒灭活工艺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病毒灭活工艺本身的公认性、可靠性、重现性、易放大性及经济性。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举例如下。(一)巴斯德消毒法(巴氏消毒法)巴氏消毒法是湿热灭活法之一,利用病毒不耐热的特点,通过适当温度和保温时间处理灭活病毒。该灭活方法可灭活脂包膜和部分非脂包膜病毒。采用该方法时应考虑温度分布的均一性和灭活时间。(二)γ射线辐照灭活法γ射线辐照灭活法是主要通过破坏核酸而灭活病毒,其优点包括灭活效率高、穿透力强、剂量易控制、无有害物质残留、无明显温度升高等。采用该方法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辐照剂量,考虑辐照剂量的分布和灭活时间。(三)过氧乙酸-乙醇灭活法过氧乙酸-乙醇灭活法可灭活脊髓灰质炎病毒、艾滋病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牛病毒性腹泻病毒、猪细小病毒等多种病毒。过氧乙酸具有极强的病毒灭活能力,乙醇可降低溶液的表面张力,有助于消毒剂完全渗透入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中。采用该方法时应严格控制产品过氧乙酸残留量及乙醇残留量,考虑灭活实际浓度和灭活时间。(四)乙醇灭活法乙醇是临床上最为常用的表面消毒剂。该方法对多数有包膜病毒,如单纯疱疹病毒、艾滋病病毒等具有灭活作用。采用该方法时应严格控制乙醇残留量,考虑乙醇浓度和灭活时间。在选择病毒灭活工艺时,应同时考虑该工艺对病毒的杀灭效果和对材料性能的损害程度。不同的产品类型需选择进行灭活的病毒种类可能不同,应根据产品本身特性及对病毒灭活方法的耐受性,选用合适的病毒灭活工艺,才能更好地保证其材料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病毒灭活工艺的验证病毒灭活工艺有效性验证研究通常是将已知种类和滴度的病毒,加入到待验证工艺步骤处理前的模拟原材料或中间品中,然后经工艺步骤处理后,定量测定指示病毒数量下降的幅度,由此评价生产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效果。需合理设计与实际生产工艺相关的病毒去除/灭活研究试验方案。一般只对可能或预期具有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一个或多个工艺步骤进行验证,不必对每个生产工艺步骤都进行验证。病毒灭活工艺有效性验证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指示病毒的选择需要选择与实际生产用的同种异体植入性动物源性材料中可能含有的相关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生物学机构、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根据产品的特性及所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至少应选择四类指示病毒,包括有包膜RNA病毒、有包膜DNA病毒、无包膜RNA病毒、无包膜DNA病毒,并且其中至少应包含一种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指示病毒初始滴度需要尽可能高(一般需≥106TCID50/mL)(二)病毒负载方法(染毒方法)病毒灭活的有效性同原材料的结构、尺寸和形状以及病毒在原材料中的分布有关,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多为固体形态,需尽量模拟生物材料的病毒负载方式,使负载的指示病毒充分而且均匀地浸入到材料的内部,或采用其他对于去除效果更为不利的指示病毒负载方式。(三)缩小规模的模型设计为避免将任何病毒人为的引入实际生产设施,验证工作应在单独的实验室中进行,因此通常采用缩小规模的生产工艺来模拟实际生产工艺。采用缩小规模生产工艺的方法,需尽可能模拟真实生产过程,如病毒灭活试剂浓度、pH值、体积、温度和反应时间等。按照能代表去除和/或灭活病毒能力最差情况的条件进行设计。需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影响。(四)对照设计方案设计时,应进行合理分组,注意设置全面的对照组,对照组的设计应能够用于判定病毒灭活效果,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建议包括试验组和对照组(细胞毒性对照组、病毒对照组、干扰对照、起始滴度对照、未处理对照、终止效果验证对照组和细胞阴性对照)。试验组至少应有适宜的时间点(包括零时和2-3个过程取样点),以阐明病毒灭活的动力学,包括病毒灭活动力学曲线。(五)效果的判定1.灭活降低系数的要求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灭活病毒的能力,可以采用一步或多步病毒灭活工艺,因此需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一般每种指示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为各步骤降低系数的总和。但是由于验证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指示病毒降低系数≤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根据目前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总降低系数宜达到4logs以上(即病毒数量下降到进行灭活前数量的万分之一以下),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总降低系数宜达到6 logs以上(即病毒数量下降到进行灭活前数量的百万分之一以下)。若采用多步不同灭活原理的病毒灭活工艺,应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并保证对于每一类指示病毒,原则上需至少有一步病毒灭活工艺的降低系数应达到4 logs以上(如因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造成检测出的病毒降低系数接近但小于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亦可认为是有效地灭活病毒步骤)。2.病毒灭活动力学要求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指示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较好;如果指示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六)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如果样品必须做进一步处理,或不同时间取出的样品要在同一时间进行测定,应考虑这些处理方法对病毒检测结果的影响,必要时应研究处理方法对病毒活性的影响。2.模拟的生产工艺参数应尽可能与实际的生产工艺相一致,如pH值、温度、反应时间、射线剂量等。应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灭活效果的影响。3.对于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制造商应结合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考虑人免疫缺陷病毒(HIV)对病毒灭活工艺的灭活抗性,确保相应剩余风险可接受,并形成文件评审记录。4.对于YY/T 0771.1/ISO 22442-1《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附录中提到的动物脂衍生物、动物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YY/T 0771.1/ ISO 22442-1 附录中的相关要求,则可不提交进行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5.如果采用总降低系数达6 logs的病毒灭活工艺将导致医疗器械产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变,则需要根据动物源性材料的来源、采集及处理过程控制情况以及对患者的风险/受益分析来判断其可接受性,但其单一去除病毒步骤的降低系数仍需达到4 logs以上,并形成文件评审记录。6.由于目前尚难以采用致病性朊蛋白(如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因子)的指示因子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进行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灭活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或增加新的风险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病毒灭活工艺的验证具体的内容可参考《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四、检查要点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待检查产品的原材料特点、生产工艺要求、产品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方法等,开展病毒灭活工艺验证内容的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查看病毒灭活的验证报告。报告是否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是否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作用原理的工艺进行病毒灭活,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需要关注开展病毒灭活验证研究单位的相关资质能力,以及所选择的指示病毒的适宜性和灭活效果的判定。(二)查看病毒灭活工艺文件。重点关注该标准操作规程中的病毒灭活方法和过程参数与病毒灭活验证报告相关要求是否一致,生产工艺中相应环节的产品是否与病毒灭活验证报告中每个工艺用于验证的样品一致。应关注病毒灭活工艺的标准操作规程是否对相关原材料的控制、防护、试验、处理及保存做出明确的规定,且上述规定是否与病毒灭活验证报告内容一致。(三)查看病毒灭活工艺记录。重点关注记录中病毒灭活的步骤和参数执行是否与病毒灭活标准操作规程一致。包括查看参数范围及数值等是否与经验证的工艺一致,是否对验证过的关键参数(如pH值、温度、反应时间、射线剂量等)进行监控及记录。(四)被检查企业的现场应该具备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的厂房与设施、设备。应确保设施、设备与已验证的病毒灭活报告中的设施、设备相符。(五)在产品原材料、结构组成、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发生变化时,是否对影响病毒灭活效果进行了评估,如相关变化影响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企业应进行再验证。查看病毒灭活的验证报告,是否符合《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要求。(六)查看被检查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岗位任职要求、学历证书等,应确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或动物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七)从事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应关注培训内容与病毒灭活的内容是否相符。五、名词术语(一)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以人体来源组织为原料加工或组成的产品,例如同种异体骨、肌腱、脱细胞异体真皮等。(二)植入性医疗器械:用于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全部导入人体;——替代上皮表面或眼表面;通过外科侵入方法,保留在上述操作位置的器械。通过外科侵入方法,部分导入人体保留至少30天的器械,也认作是植入性器械。(三)病毒灭活工艺:是指生产企业采用特定的病毒灭活方法对其产品进行病毒灭活。六、相关文件(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1号)(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四)《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五)《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六)《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七)《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八)YY/T 0771动物源医疗器械系列标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金融局,市药监局各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管要求,科学指导监管人员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持续强化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科学开展生产活动。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要求,以及本市监管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2日延伸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物滥用,是指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依赖性潜力的药物,这种用药与公认的医疗需要无关,属于非医疗目的用药。药物滥用可导致药物依赖及其他行为障碍,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为及时了解发现药物滥用的特点、变化趋势、被滥用和流失的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危害。近日,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州卫生健康局制定印发了《黔南州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制度(试行)》。该《制度》为贵州省首个针对医疗机构制定的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制度。《制度》共十八条,包括五个部分内容。一是组织机构与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度》明确,我州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心、各级医疗机构等。并明确了各机构、各单位的职能职责。二是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范围。《制度》明确,药物滥用监测的药物包括我国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药品,以及使人形成瘾癖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质;监测人群为非医疗目的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依赖性潜力药物的人群。三是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方法及报告流程。《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应参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印发的《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手册(试行)》,采用回顾性分析和实时监测方式,对药物滥用情形进行监测,并将发现的药物滥用行为于发现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进行网络上报。四是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风险控制措施。《制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心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应开展调查、确认、分析,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情况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五是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管理要求。《制度》规定,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物滥用调查表》进行内容核实和数据质量控制,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相关信息保密等。《制度》建立了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提供了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方法和路径,为推进我州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也为及时发现药物滥用风险、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2年8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中国通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已于2011年、2014年两次通过评估,先后有国产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多个疫苗通过WHO的疫苗预认证,进入国际采购清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有3个新冠病毒疫苗被列入WHO紧急使用清单,助力全球抗疫。本次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标准升级后的新一轮全面评估,彰显了我国对标国际标准、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能够保障疫苗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从而更好地守护人民健康,同时也为我国疫苗产品走出国门、助力世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Q: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如何准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A: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遵循《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追溯,并与注册时提交的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一致。申请人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以及真实性核查要求。Q: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哪个部门开展?A: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Q: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多长时间内会进行体系核查?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通知等发送至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跨省委托生产产品仅发至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体系核查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Q: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需要多长时间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A:整改后复查的,申请人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向原核查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Q:如果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核查结论会是什么结论?A: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的,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提出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Q:设计开发文档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A: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文档应当源于设计开发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程序、开发计划及建立的记录,应当保证对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的可追溯性。Q:样品真实性核查有哪些要求?A:(1)产品检验样品,包括送检样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送检时间、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等信息,检验样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批记录相符并可追溯。(2)临床试验样品,包括临床试验样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批记录相符并可追溯。(3)研制生产的样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送检样品和临床试验样品批号及数量、留样品批号及数量、现存样品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4)过程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满足设计输出的检验规程与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5)如需留样应当能查见留样产品,并保留样品台帐、留样观察记录。(6)应当保留用于样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批记录中所记载的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如原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帐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注册检验报告中载明的内容相一致。(7)真实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核查设计开发过程合规和真实性应当全面、客观。供稿:医疗器械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二批8个品种,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二批.pdf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文献调研、专题研讨等程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许耘电话:010-86452669电子邮箱:xuyun@cmde.org.cn附件:1.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8月23日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如血管内导管、导丝和输送系统等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对于该类产品润滑涂层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润滑涂层涂覆原理及方式、涂层性能及评价标准、预期用途及相关警示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系统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指导原则是对血管介入器械表面润滑涂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此外,本指导原则仅针对相关产品的润滑涂层部分,申请人需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参考血管介入类产品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撰写产品注册申报技术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科学合理的替代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包括血管内导管、导丝和输送系统等,是针对润滑涂层的要求及评价。润滑涂层的预期使用目的为降低介入器械与血管以及介入器械之间的摩擦力,使介入器械更好地通过迂曲血管部位。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药物涂层等不以润滑作用为目的的血管介入器械表面涂层,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综述资料1. 产品描述申请人应提交涂层所有相关信息。涂层信息主要包括涂层成分、涂层特征(例如亲水或疏水)、涂层在器械上的位置(例如近端或远端)及涂覆范围、涂层涂覆方式及涂覆过程所用试剂。明确涂层与基底结合的原理以及涂层实现润滑作用的机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描述预处理对涂层的影响并给出适宜的预处理时间(若适用)。对于柔性远端,明确使用时是否进行远端塑型并描述塑型是否对涂层产生影响。由于涂层成分物理化学性能与产品的基底材质不同,申请人需描述灭菌方式是否会对涂层产生影响,考虑涂层是否会影响环氧乙烷释放。若涂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建议明确。2. 涂层材料明确产品的涂层(包括底涂层、表涂层等)成分和溶剂、交联剂等涂层助剂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若有)、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等基本信息。若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还应明确混合物中主成分及其比例。若涂层配方涉及商业机密,可通过主文档形式提供。一般来说,涂层成分宜为有长期医疗器械安全应用史的化学物质。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涂层材料,宜结合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提供材料安全性评价。由于涂层成分多为高分子聚合物,如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丙烯酰胺等,建议关注原材料物质残留(如单体、低聚物、溶剂等),必要时在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中规定其残留限量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证明。3. 产品配合使用及兼容性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通常与特定尺寸的辅助器械一起使用,尺寸不匹配可能会导致涂层损坏并可能引发不良事件。如果预期该器械与其他器械和/或附件一起使用,由于器械之间的磨损,建议在明确配合使用产品的尺寸信息时,考虑涂层磨损的因素,并根据相关性能验证在说明书或标签给出足够的信息以标识器械和/或组件的安全组合(如适用)。此外,如果血管介入手术过程中不兼容的物质(如酒精、抗菌剂等)可能会对涂层的完整性造成影响,建议明确。4.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确定应考虑不同使用部位(如外周血管、神经血管)对于涂层完整性及润滑性可能产生的影响。5. 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在与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比较时应提交关于涂层特性的比较(包括涂层成分及性能等)。(二)非临床资料1. 涂层性能研究性能验证资料中应对涂层相关性能进行验证,涂层相关性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涂层完整性由于使用环境液体浸泡及使用过程中的摩擦是导致涂层脱落的主要因素,建议在具有代表性的模型中进行模拟试验并收集测试前后数据以评估涂层的完整性。常见评估方式除了光学显微镜检测涂层表面均匀光滑无气泡、无毛刺无脱落外,还宜通过染色检测、扫描电镜观察等方法评价涂层完整性及均匀性。显微图像应清晰并能显示涂层表面的缺陷,透明涂层可在模拟测试后进行染色以便于观察。涂层完整性测试宜评价在模拟使用中可能脱落的微粒,即在模拟使用后对收集的微粒进行量化,包括微粒粒径及数量,量化的方法应经过验证。对于验证结果应基于预期用途讨论涂层脱落以及所产生微粒是否可接受并给出合适理由。可按照以下粒径范围对微粒进行报告:如≥10μm、≥25μm等粒径以及最大粒径,微粒回收率应大于75%,建议最大尺寸至少为≥50μm。对于出现大于50μm的粒径,由于更大直径的微粒存在更大的栓塞风险,建议对产生微粒是否可接受进行合理解释。报告应明确测试样品数量以及每个样品的模拟测试次数。模拟使用建议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预处理,包括在推荐溶液中浸泡合适的时间。模拟血管解剖结构模型应能反映产品拟适用人群最具挑战的血管解剖结构。对于不同作用部位以及不同适用范围的产品,在进行涂层完整性评估时,建议结合临床实际制定不同的测试周期/测试次数。应对模拟测试周期/测试次数是否代表临床最不利情况进行判定。例如血管内导丝在血管中操作时间以及操作次数会远多于经导管主动脉瓣输送系统;再比如用于输送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的导丝由于在大血管内较易通过,其涂层脱落的风险相对较低,而用于迂曲冠状动脉及神经血管的导丝以及用于狭窄病变的产品,可能在反复通过迂曲狭窄时造成涂层摩擦脱落的风险相对较高。此外,对于中心静脉导管等在体内留置时间较长的血管内导管,其表面润滑涂层完整性的评价需要考虑符合临床实际的浸泡条件。因此宜根据临床使用部位解剖特点及使用过程等具体情况对产品润滑涂层的脱落风险进行分类考虑。(2)涂层润滑性润滑涂层的引入可减少产品在血管内的摩擦,评估摩擦力/摩擦系数大小是常用评价润滑性能的指标。关于血管介入产品摩擦力和摩擦系数测试尚无专门标准,建议所选择方法对摩擦力/摩擦系数的测试结果应稳定且具有复现性,建议考虑夹持力及测试长度等因素的影响。测试摩擦系数时应考虑所选择的型号规格能代表涂层最不利的情况。涂层润滑性的评价还应包括耐久性,可结合临床实际在血管模型中多次模拟通过后测试产品的润滑性,或通过对多次推进/回撤阻力的变化进行分析。性能研究资料中宜明确涂层润滑的原理(如对血液流体动力学的影响),明确涂层厚度的设计依据以及工艺实现方式。在涂层设计考量时应注意涂层厚度并不是越厚越好,一般来说在满足润滑性能的条件下较薄的涂层能降低其在血管内脱落的风险。(3)其他除上述润滑性能、均匀性及涂层完整性之外,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涂层是否改变导管类产品的水合性、是否影响导丝产品的干湿态外径。由于涂层物质导致化学性能中还原物质、紫外吸光度等项目检测结果异常时,建议在性能验证资料中通过浸提时间曲线等方式确认其化学性能试验结果是否源于涂层物质溶出及脱落,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生物相容性数据等进行综合评价。如涂层对血管介入器械其他性能产生影响,也应在性能研究资料中进行相关验证。2.产品技术要求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涂层信息,包括涂层成分、涂层类型及涂覆范围等。化学性能试验制样描述应明确涵盖涂层部分,应考虑制样方法对涂层的影响。如果器械远端有涂层并且设计为在使用时进行远端塑型,建议按照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弯曲半径(如导管类产品)或弯曲试验(如导丝类产品)并评价涂层是否发生剥落。此外,对于不同涂层材料的特性和用途,可针对涂层特殊性能增加相关的技术要求项目。3.生物学特性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对涂层成分、涂覆工艺及其可能引入的生物学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对生物学试验制样描述应明确终产品样品制备是否涵盖涂层部分。若涂层含有来源于动物成分的物质,还需提供相应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4.动物试验若申报产品经评估需要进行动物试验,建议在分析试验结果时关注涂层的问题。例如若远端血管及主要脏器出现栓塞,建议结合病理学对栓塞物质进行定性,从而追踪评价涂层的完整性。5.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在货架有效期验证时,建议对加速老化或者实时老化后产品性能验证项目增加涂层相关性能的评价。申请人宜结合影响涂层材料稳定性的因素,考量涂层是否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以及初包装形式是否对涂层产生不利影响。6. 其他资料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时,评价内容应包含润滑涂层,建议从涂层原材料以及涂覆工艺、润滑机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润滑涂层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三)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血管介入器械,在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时,也应考虑涂层相关评价内容。(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对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产品,建议针对涂层增加相关警告、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及准备步骤,并对可能的不良事件进行警示。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在说明书及标签中增加以下内容:1、说明书中明确涂层成分、类型及位置。2、如果预期该器械与其他器械和/或附件一起使用,由于器械之间的磨损,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标识器械和/或组件的安全组合。3、建议警示若不遵守此说明书中的警告可能会导致器械涂层损坏,从而导致严重的不良事件。4、建议明确预处理方式和时间,并警告避免将器械预浸泡时间长于指示时间,以免影响涂层性能。5、如果使用不兼容的介质或溶剂(例如酒精或抗菌剂)进行准备可能影响涂层的完整性,建议在说明书中包含注意事项。6、如果适用,建议就暴露于水性介质中的涂层溶胀行为以及对器械使用的任何影响提供警告或预防措施。7、建议指示并警告使用者在通过针、金属套管、支架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器械,以及通过曲折或钙化的血管时,应小心操作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以免导致涂层脱落并残留在血管系统中。8、如果该器械的远端是柔性的,并且设计为由医生设计成型,建议指导使用者正确的形状配置和成型技术。并警示尝试通过超出指示范围的弯曲,扭曲或类似方法来更改器械的形状,可能会损害涂层的完整性。9、涂层脱落相关潜在不良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涂层栓塞部位出现无菌性炎症或肉芽肿、肺栓塞、肺梗塞、心肌栓塞、心肌梗塞、栓塞性中风、脑梗塞、额外的手术干预、组织坏死甚至死亡。三、参考资料[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Z].[2]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Z].[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Z].[4]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Z].[5]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Z].[6] 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Z].[7] 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Z].[8]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S].[9] GB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10] 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S].[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S].[12]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Coronary, Peripheral, and Neurovascular Guidewires Performance Tests and Recommended Labeling, FDA CDRH,October,2019[Z].[13]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Intravascular Catheters, Wires, and Delivery Systems with Lubricious Coatings - Labeling Considerations,FDA CDRH, October,2019[Z].四、编写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及相关规定,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ebqx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9日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编写年度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准确、真实的原则。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和设区()含定州、辛集)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并及时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上报或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责令改正。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企业自查报告上报、汇总、分析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省级医疗器械监管系统及时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附件。第二章 企业自查报告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每年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逐条自查,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年度自查报告编写工作,评估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研判企业存在风险隐患,制定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七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内容的统计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并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上传至省级医疗器械监管信息系统。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要求认真编写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一)综述,包括生产活动基本情况、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包括产品设计变更情况、生产、检验区域及生产、检验设备变化情况、产品生产工序变化情况、重要供应商变化情况;(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培训情况、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采购管理情况、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追溯系统建立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四)其他事项,包括年度接受监管或认证检查情况、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情况、企业接受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以及药品监管部门要求自查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于企业自查报告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市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负责监管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省局委托的部分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全部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统计上报省局,省局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确认,并对统计审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时,核对年度自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第十二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省级药品安全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内容上报报告的或上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负责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相关情况录入信用档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四条对未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应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9条规定依法处理。第三章附 则第十五条 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年度自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由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工作,编写并上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分别按照附件模板进行填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综述(一)生产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名称、住所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备案)证号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号以及生产情况(包括委托和受托生产等);获批创新产品、优先审批产品及附条件审批产品情况。(二)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对已获批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委托生产情况、受托生产情况,包括委托生产产品基本信息、委托与受托生产双方基本信息、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管理等。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一)产品设计变更情况:对于与产品安全、性能、预期使用有关的产品设计变更,应对设计变更完成评审、验证或/和确认;上报年度产品注册(备案)变更情况,含延续注册情况。(二)生产、检验区域及生产、检验设备变化情况:生产、检验区域涉及的位置、布局等发生变化的,描述相关情况;对涉及关键生产工艺的生产设备、涉及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中间品及成品放行的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描述相关情况。(三)产品生产工序变化情况: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发生变化的,且对先前验证或确认结果有影响的,应进行再验证或再确认;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再验证、再确认的情况。(四)重要供应商变化情况:对于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供应商(生产商)与提供灭菌、检验、运输(冷链运输情况下)等服务的重要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进行评价。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培训情况: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职责及负责人基本情况;企业开展的各类培训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及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一是生产、检验区域的基本情况;二是关键工艺的生产设备,涉及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中间品及成品放行的检验设备的基本情况、检定校准情况。(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开展供应商审核、评价情况,包含现场及书面审核、评价情况。(四)顾客反馈情况:顾客投诉的处置情况及客户退货产品的处置情况。(五)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产品召回情况、产品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品、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六)追溯系统建立情况:UDI实施情况。(七)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一是年度开展内部审核的情况,包括实施的次数、发现待改进项数及已完成待改进项数的情况;二是年度开展管理评审的情况,包括实施的次数、发现待改进项数及已完成待改进项数的情况。(八)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和开展再评价工作情况,导致严重伤害事件的处置情况,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情况等。四、其他事项(一)年度接受监管或认证检查情况:年度国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性质、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结论以及整改情况。年度接受其他机构注册体系检查、体系认证的情况及结果。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报告接受所在国(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接受所在国(地区)以外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涉及出口至中国产品相关情况)。(二)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情况。(三)企业接受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报告内容包括接受中国及所在国(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情况(涉及出口至中国产品相关情况)。五、填报说明(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填报内容仅涉及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备案)上市医疗器械产品。“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全部及“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的“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追溯系统建立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内容仅由注册人、备案人填报相关情况,受托生产企业不填写其接受委托生产产品的上述情况。不自行开展已获准上市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注册人、备案人,相关内容填报其受托方的相关情况。如果有多于两家的受托方,对于“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需要分别填写并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受托方1:XXX)”进行区别。既具备生产能力也存在委托或者受托生产情况的注册人、备案人,提交所有要求内容,对于“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方需要分别填写并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注册人、备案人:XXX)”“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受托方1:XXX)”进行区别;对于“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包含注册人、备案人自己生产及委托生产所有产品相关变更情况。(二)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产品,无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生产企业,“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全部及“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的“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追溯系统建立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部分不适用,根据其受托生产的监管级别最高的医疗器械产品确定提交自查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修订之后的首次填报,不同类型填报主体按照上述填报内容进行填报。后期填报,对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相关质量协议无变更的,则“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中“相关的原材料、生产、检验、放行、售后服务等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说明,附件说明”不填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中“生产、检验区域基本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后期不用填报,无变化则不填报的内容参考每项填表说明。(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包含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年度重要变更、中国境内销售和上市后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接受检查、集中带量采购、接受处罚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等。如代理人同时代理多个不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自查报告应包含其代理的所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产品,部分内容应按要求分别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五)XXXX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填报内容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数据,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六)对自查报告中每部分涉及的内容,如果能够直接填写则直接填写,如果需要以附件形式填写则以附件形式上报,并将所有上报的附件从1号开始依次编号并形成总体附件清单。(七)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附件(下载原文):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模板(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适用)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模板(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适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充分发挥抽检在上市后监管、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械管〔2020〕9号)和《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ebqx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9日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4号)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械管〔2020〕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分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测抽检)。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的抽查检验。监测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估某类或者一定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状况,应用法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者以外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组织开展的对法定标准、技术要求和潜在风险的评价性、研究性抽查检验。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质量通告的依据。第五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制定全省医疗器械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抽查检验结果分析、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药监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机构进行抽样,并会同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及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不符合规定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等工作。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药监局的统一安排,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样和检验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核查处置等工作。第六条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械院)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技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抽样计划和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负责对全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具体承担第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督抽样、信息录入及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抽样信息录入审核、数据汇总上传和分析上报,开展风险信号传递和探索性研究等工作,定期向省药监局报送质量分析报告。同时,根据省药监局监管工作的需要,负责对本院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委托检验事宜。第七条 鼓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每年将监督抽验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预算研究制定本地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避免重复。第九条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医疗器械抽查检验质量公告。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在发布质量公告前,应当进行评估研判。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条对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十一条省药监局应当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抽系统)建设,监督指导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省抽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报送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相关数据。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不得无故干扰、阻挠或者拒绝抽样,不得转移、藏匿医疗器械,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十三条 省药监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年度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以下简称省级抽检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要求,组织安排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省级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抽查检验计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避免重复。第十四条 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以下简称市级抽检计划),并及时上报省药监局,纳入全省年度抽查检验任务考核。市级抽检计划应重点关注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省药监局委托监管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防疫用医疗器械产品和经营、使用环节中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第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或突发性紧急事件的需要,对本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进行应急调整和补充,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应急调整和补充的情况上报省药监局。第十六条 抽检计划应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查检验覆盖面及批次比例,并将以下医疗器械作为重点:(一)省内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二)未列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品种,且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三)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列入上一年抽检计划但实际未抽到样品的;(四)日常监管、不良事件监测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产品;(六)使用单位在用医疗器械、急救车中在用医疗器械,以及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七)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并实施的;(八)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以及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九)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及疫情防控所需的;(十)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检计划的。第十七条省药械院应当根据省药监局年度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重点及计划安排,拟定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省药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药监局印发实施。检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检类别、检验品种、抽样数量和拟抽查企业范围;(二)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判定原则;(三)承担检验和复检的检验机构。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检查抽样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当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的证照信息。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本次抽样,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录入省抽系统。第二十一条 抽样场所应当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从生产环节抽样的,一般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进行;从经营环节抽样的,一般在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进行;从使用单位抽样的,一般在医疗器械库房、在用设备所在地进行;从互联网交易环节抽样的,一般在与线上一致的线下医疗器械仓库进行。第二十二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已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待销售(使用)产品,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样品应当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选择提供。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抽样范围:(一)被抽样单位无抽检方案所列产品;(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是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销售目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为企业仅用于出口;(四)产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有“试制”、“样品”等字样。第二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当索取抽查检验所需的资料和配套必需品。被抽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三)生产经营使用有关记录;(四)开展检验所需配套必需品。第二十五条在医疗器械经营或者使用单位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与被抽样单位共同填写资料和配套必需品清单,由被抽样单位寄送至样品标示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并通知其按文书要求向相关检验机构提供资料和配套必需品。对逾期不配合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第二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按要求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时,抽样人员应当在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注明并签字。第二十七条被抽样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相关记录。抽样人员查阅有关生产、销售及使用记录后,可以组织对该单位再次抽样或者追踪到其他环节抽样。相应单位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合。第二十八条 抽样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至承检机构。第二十九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样品签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换样品;(二)泄露被抽样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三)其他影响抽样公正性的行为。第四章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第三十条 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由省药械院承担,负责质量抽查检验的样品贮存、检验、出具和传递检验报告。经省药监局同意后,省药械院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担相关检验任务。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按照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储存送检样品。第三十二条承检机构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签、包装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以及抽样凭证、防拆封措施、签字盖章等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签收。发现《抽样记录凭证》、省抽系统中样品信息等与实物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抽样单位并提出更正意见。在省抽系统如实记录相关更正过程和信息。修改记录作为《抽样记录凭证》的补充,与《抽样记录凭证》合并使用。第三十三条有下列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判定情形之一的,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样品,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返样品。(一)样品外观发生破损、污染的;(二)样品封签包装不完整的;(三)《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质量的;(五)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六)品种类别与抽检计划不符的;(七)《抽样记录凭证》、省抽系统中样品信息等与实物不一致拒不更正的;(八)距样品有效期满不足6个月的;(九)其他可能影响样品真实性、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检验应当严格按照抽检方案规定的依据、项目、方法和工作要求执行。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除抽检计划另有规定外,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当出具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遇特殊情况无法出具电子检验报告的,承检机构应当提前报告省药监局。出具纸质检验报告的,应当通过彩色扫描,参照电子检验报告流程进行传递。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三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确保录入信息、电子检验报告信息与样品实际一致。省药械院应当组织开展对抽检信息录入省抽系统的抽查。发现录入信息、检验报告信息与样品实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承检机构核实。需要承检机构修改的,承检机构应当于收到修改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完成修改。第三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传递检验报告。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省抽系统定期传递给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抽系统将检验报告传递给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应送达至其代理人。第三十九条 对风险监测抽检品种也应当根据抽查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风险监测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河北省医疗器械抽检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并于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抽系统传递给省药监局。检验报告作为《提示函》的附录。第四十条 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认为所抽样品非其产品的,应当自收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现场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能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确认所抽样品为其产品。第四十一条 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报告印发3个月后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情况。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公告发布满3个月后退还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接收样品。逾期不配合的,样品可由检验机构自行处理。第五章复检处置第四十二条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原则上从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予复检。第四十三条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做出受理复检决定后,复检申请人不得撤回申请。第四十四条申请复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文书及授权书;(二)原检验报告全本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四)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证明资料;(五)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的,应当出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的知情同意书;(六)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第四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对资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于做出书面决定当日报告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检申请:(一)抽检方案中规定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二)样品不能满足复检需要量、超过效期或者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检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复检已被受理的;(四)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的;(五)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四十六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检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双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产品储存运输条件审慎稳妥转移样品。第四十七条复检仅针对初检不符合规定项目,复检机构应当对从初检机构调取的样品,按照原抽检方案规定的检验要求和判定原则出具检验报告。原则上不得采用新的样品和资料。复检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并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给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和省药械院,由省药械院将复检结果上传至省抽系统并报告省药监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作出复检受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第四十八条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机构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异议申诉第四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进行验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械院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收到回执》中“申请人情况”、“申请异议申诉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行政相对人认可该检验结果。第五十条省药械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诉书面申请时填写《异议申诉收到回执》剩余部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异议申诉收到回执》扫描件、行政相对人书面提交的异议申诉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省抽系统。省药监局组织开展异议申诉专家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对异议申诉处理意见进行批复,并提出后续工作处理要求。第五十一条省药械院及时将省药监局有关批复通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检验判定、检验报告送达或者其他处理工作。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获知产品不符合规定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实施产品召回并发布召回信息;(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分析原因,进行风险评估;(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复检期间,应当继续实施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五十三条省级监督抽检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省药监局会同省职业检查员总队组织调查,根据监管实际,可委托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结果及其他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按规定立案查处,并按要求公开查处结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督促被抽样单位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履行相关义务。复检期间,不影响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调查与控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