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工作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1843352@qq.com或书面寄至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处。逾期视为无意见。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9日省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双一号工程”,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药品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本方案所指的药品经营“批零一体”,是指同一市场主体向省局申请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药品批发(含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注明为:药品批发(含零售连锁)。“许可证编号”保留原编号,如果是同一法人的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合并,保留原批发的许可证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分别区分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且药品批发经营范围应涵盖药品零售连锁的经营范围。三、开展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同时符合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方式的要求。四、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办事流程(一)新开办药品“批零一体”化企业办事流程。市场主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向省局提交申请材料,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省局派出验收组,按照法定标准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的药品企业(经营范围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外)应符合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及相应的验收细则。(二)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办事流程。已持有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办“批零一体”药品企业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品牌影响、较大规模影响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2.应符合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3.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药品经营许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向省局提交申请材料,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省局派出验收组,按照法定标准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药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强化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管理,构建以风险为基础的新型药品生产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推动药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等级评定、风险分级管理、风险档案管理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药品生产企业品种类别、潜在风险、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监督检查、守法经营等情况,评定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作为自治区药监局内部参考依据。第四条 自治区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工作。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自治区药监局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险分级管理遵循总体设计、分类分级、科学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信息公开原则。第二章 风险信息采集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药监局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药品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建立纸质风险信息档案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信息电子档案。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记录、产品质量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第九条 主体基础信息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产品信息:(一)主体资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相关记录信息、生产许可证变更、换证信息、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信息、其它监督管理信息。(二)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人员信息、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三)品种信息包括:品种名称,产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条形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产品注册、再注册批件及补充申请批件、变更申请备案件、委托生产信息、委托检验信息、中标集采药品信息等内容。第十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许可检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跟踪检查、责任约谈和整改等相关记录信息。第十一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及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等。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信息包括监督抽检、探索性研究检验、质量公告信息、召回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等。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信息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反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查确认属实的举报信函、电话记录和电子邮件等,以及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信息包括药品质量有关的舆情信息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等。第三章 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五条 根据药品剂型、品种的潜在风险程度和企业守法经营表现,将药品生产企业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类别。第十六条 低风险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生产活动。(二)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仅有一般缺陷项。(三)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四)未收到投诉举报和不良舆情信息。第十七条 中风险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生产活动。(二)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仅有一般缺陷和主要缺陷且每次主要缺陷不超过4条。(三)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记录累计不超过1次。(四)探索性研究检验不合格的。(五)未收到投诉举报和不良舆情信息。第十八条 高风险企业,指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一)生产范围或生产的品种处方中含有注射剂、无菌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集采中标品种的。(二)在申请行政许可、注册备案和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事实。(三)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存在主要缺陷超过4项的或严重缺陷项超过1项的。(四)整体停产半年以上的。(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各级监督性抽检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七)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停产报告制度、产品追溯制度、产品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药物警戒检查结论不符合要求的。(八)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或其他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周期为1年,于当年的12月份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再次评定。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依照《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确定,逐步实现依托智慧监管平台自动评定风险等级。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药监局在政务网上公示拟评定的风险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药品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药监局提出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药监局对各个风险等级的生产企业进行归档备案,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在自治区药监局政务网上公告。第二十三条 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调整到相应的风险等级。被调级的企业,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再下调风险等级。第四章 实施风险分类监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药监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检比例和检查频次等,逐步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一)低风险企业,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按常规监管要求实施正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3年覆盖一遍。2.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每年开展1次监督抽检。(二)一般风险企业,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2.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的产品增加监督抽检1次。3.自治区药监局对相关企业进行集体约谈,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4.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提高培训频次。5.加强自检并鼓励企业邀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三)高风险企业,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针对性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GMP检查,提高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GMP全项检查不少于1次。2.从严审查行政许可、注册等相关事项。3.每年对高风险品种和集采中标品种抽检2次。4.自治区药监局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5.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提高培训频次。6.加强自检并鼓励企业邀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7.增加向自治区药监局智慧监管平台上传关键数据的频次和类型。8.自治区药监局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对相关企业开展驻厂监管。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风险分类管理参照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助企纾困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增长各项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给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监管实际,自治区药监局采取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早期介入指导、靠前培训帮扶等若干措施,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具体措施如下:一、简化许可审批流程。取消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等5项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取消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环节,简化审批流程。二、精简审批申请材料。取消5项涉及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中证明性材料,减少企业申报资料数量。三、行政审批全程网办。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审批服务新模式。药品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执业药师注册证等37个行政审批事项全程在线电子化审批,实现企业网上申请,办理过程自动流转,事项办结签发电子证照。四、落实“双优三服务”。压缩药品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药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等14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时限,整体办事时限压缩30%。“两品一械”10大项、21个项目、51个子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五、推行“告知承诺制”。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类、二类)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实行告知承诺制。六、加快医疗器械注册办理。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注册程序》《定制式义齿注册人、生产企业获证前帮扶指导的若干措施》,对符合创新产品注册、优先注册和应急注册条件的,实施“早期介入”“研审联动”“优先安排”“审检并行”等方式,提速增效,畅通医疗器械产品办证路径。七、解决医疗机构实际困难。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特殊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解决医疗机构缺少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影响临床使用问题。疫情期间,优化医疗机构制剂(含中药汤剂)应急注册(备案)办理流程,简化申报资料内容,提高办理备案质效。八、落实注册费减免政策。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减轻中小微企业经济负担。疫情期间,涉及我区审批权限的药品注册费(含再注册费、注册加急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含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和加急注册费)予以免收。九、优化检查复查方式。疫情期间,对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的申请事项,可采取远程视频检查;对药品生产企业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的现场复查,调整为对整改报告的书面技术审查,如有必要,可采取视频方式复查。节约时间成本,帮促复工复产,实现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十、统筹资源快速检查。疫情期间,申请人无法接受现场检查的,待具备条件后,由审评查验中心主动对接申请人,确定检查时间。自治区药监局统筹全局监管资源,集中力量,选派多个检查组同步开展现场检查,不减要求、不降标准、检查提速。十一、支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两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合并为一张,注明经营方式,其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配送、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人员均可共用,共同承担药品购进、储存、配送职责。十二、鼓励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将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现代物流条件的批发企业,可不再另设仓库。十三、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连锁门店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特殊药品及有特殊规定的药品除外),连锁门店之间可统筹调剂、配送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处方和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单体药店可接受互联网医院(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远程电子处方服务,由驻店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和用药指导。十四、实行慢性病档案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调方期内(最长不超过半年),购买同一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重复出具处方。十五、推进票证电子化管理。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电子资料与纸质档案同等效力,药品采购、养护(温湿度监控)、配送销售、信息追溯以及处方开具、审核、调配等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等效力,节约票证流转成本。十六、运用信用综合监管。对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行政许可等审批方面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连续二年获得A级的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免于现场检查。十七、疫情期间驻厂监管。向中药汤剂、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保供企业派驻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开展驻厂监管指导服务,帮扶企业深入排查风险并协调生产保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疫情防控用中药汤剂指导手册》、《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检查要点口袋书》,指导企业规范中药汤剂配制,控制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十八、开辟绿色通道压缩检验时限。对受理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急需检验的“两品一械”品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检验,将平均检验时限压缩30%。十九、开展免费实操培训。积极接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实操培训,帮助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控制产品质量的技术水平,并免收包括实验耗材在内的各类费用。二十、加大帮扶指导力度。落实《自治区药监局监管服务零距离组织实施办法》,按照“监管服务零距离”工作机制,深入调研走访,定期摸排,掌握情况,对企业诉求及时研判,一对一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帮助企业排查质量风险点,提供线上线下指导,助力企业早日实现复工复产。附件:优化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7日附件:优化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序号优化措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体措施1取消行政审批药品生产1、GMP证书2、药品委托生产审批3、疫苗委托配送备案2药品经营1、GSP证书2、新开办药品经营筹建环节3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4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告知承诺5精简取消证明性材料药品生产1、营业执照2、药品生产许可证3、补发提交“遗失声明”6药品经营1、营业执照2、药品经营许可证3、无违法违规证明4、提交“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5、补发提交“遗失声明”7医疗器械生产1、营业执照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3、补发提交“遗失声明”8化妆品生产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补发提交“遗失声明”9推行告知承诺放射性药品使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类、二类)审批10药品经营1、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2、全区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12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13-药品再注册审批由180个工作日压缩至150个工作日14-药品补充申请审批及备案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5个工作日1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由100个工作日压缩至90个工作日16-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由35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1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18-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等审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4个工作日19压缩时限《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20《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2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由60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2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23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发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2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由60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2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由60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26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由20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27一站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负责人、核减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注销28《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名称、配制地址名称、变更制剂室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核减配制范围和配制地址、注销29《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名称、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核减经营范围、核减药品仓库、核减药品仓库面积、注销30《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减少生产地址或生产品种、企业负责人等变更、注销3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32《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地址门牌号、网站域名、注销33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企业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注册人名称、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34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减少审批环节35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减少审批环节36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类、二类)许可证核发减少现场检查环节;注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经皮肠营养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3),并于2022年9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及方式:1.《经皮肠营养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蔡娜娜、司国颖电话:010-86452873,86452831电子邮箱:cainn@cmde.org.cn,sigy@cmde.org.cn2.《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任英、朱俊泰电话:010-86452841,86452878电子邮箱:renying@cmde.org.cn,zhujt@cmde.org.cn附件:1.经皮肠营养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8月26日经皮肠营养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指导原则是对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本指导原则规定的经皮肠营养导管为无源医疗器械,通常由导管、头端固定装置、连接件等部件组成,在体内留置时间大于等于30天。导管一般采用硅橡胶或聚氨酯等材质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皮肠营养导管用于为不能经鼻肠营养的患者输送营养物质。经皮肠内营养临床管饲途径分为经皮内镜下胃造口术、经皮内镜下空肠造口术、空肠造口术等,临床上通常与内窥镜、腹腔镜、导引系统、导丝、穿刺针、圈套器等配合使用。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包括申请表、术语和缩写词列表(如适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表,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管理类别、分类编码、适用范围等。该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目录下05非血管内导(插)管项下01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有关规定。注册单元划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等文件进行,主要原材料不同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及相应图示、规格型号的划分及依据、尺寸、各组件原材料(规范的化学名称、金属牌号)、技术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预期用途、适用部位、配合使用的产品信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说明型号规格表述方式中每一字母、数字或符号的代表含义。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明确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中包装、大包装)的材料信息;特别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材料信息。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预期用途及研究资料,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及禁忌证,描述其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并说明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产品。(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4)禁忌证(如适用)。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经皮肠营养导管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等,如,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如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单体、添加剂等的残留、产品使用风险因素(如产品连接错误、球囊泄露、球囊破裂、导管堵塞、导管或连接件断裂、导管移位/脱出、感染等)、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应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对宣称的所有与产品安全有效性相关、可以客观判断的技术参数和功能,以及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推荐要求条款,应说明不适用的原因。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并阐明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列明产品结构及示意图,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及相应添加剂(如适用),与人体或进入人体液体接触的部件,应写明其原材料牌号,或者应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描述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等信息。常见的通用技术指标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物理和使用性能:规格尺寸、清洁度、连接件、拉伸性能、液体泄漏、抗弯曲性、射线可探测性、耐腐蚀性(如适用);对于带定位球囊的肠营养导管,除满足通用要求外,技术指标还应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营养腔流量、球囊的爆裂体积、球囊的体积保持性、球囊的偏心度、管身规格、球囊的完整性、球囊在模拟胃液中的完整性;化学性能: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重金属含量、还原物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其他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被检型号产品无法覆盖本注册单元,应进行差异性检验。5.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设计、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及制定依据、生物学特性研究、灭菌研究等,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设计特征应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5.2产品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产品各部件的使用性能均应进行研究和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符合临床使用要求。描述不同外径、长度的制定依据和理由。常见性能研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规格尺寸、清洁度、流速、侧孔、刻度线、连接件、拉伸性能、液体泄漏、抗弯曲性、射线可探测性、耐腐蚀性(如适用)、其他组件使用性能、酸碱度、蒸发残渣、还原物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重金属含量、紫外吸光度、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对于带定位球囊的肠营养导管,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营养腔流量、球囊的爆裂体积、球囊的体积保持性、球囊的偏心度、管身规格、球囊的完整性、球囊在模拟胃液中的完整性。5.2.1连接件结构及性能连接件是用于胃肠道输液装置、胃肠道注射器等与经皮肠营养导管连接的装置。若连接件设计为胃肠道应用连接件,应给出小孔径连接件使用的材料弯曲弹性模量或拉伸弹性模量,应提供其连接件的尺寸、流体泄漏、应力开裂、抗轴向负载分离、抗旋开扭矩分离、抗过载、旋开分离以及非相互连接特性等性能研究资料;如连接件具有多个接头,应详述其不同的接口的用途,预期配合使用的产品等信息。5.2.2头部固定装置头部固定装置是用于将经皮肠营养导管在胃内留置固定的部件,一般为内垫片或球囊形式。应明确头部固定装置的材质、结构、与导管之间的连接牢固度及模拟临床使用条件下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其设计应能保证临床护理时可以顺利旋转,避免发生导管移位、包埋综合征等并发证。5.2.3弯曲性验证经皮肠营养导管在临床使用最恶劣情况下的抗弯曲性能,如产品在临床使用方式下不会发生扭结、折断或开裂。验证不同弯曲状态下的液体流量,并分析临床使用的适用性。5.2.4导管设计对于不同导管设计应有依据和理由,如导管顶端带有涂层、导管头端为螺旋形、导管带有腹壁固定装置等,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说明其机理并进行验证。如果产品具有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应提供相应研究和验证资料。5.3毒性物质残留研究经皮肠营养导管各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如荧光增白剂。如果与进入人体液体接触部件中包含残留单体、增塑剂、抗氧剂、催化剂、着色剂等物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建议针对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5.4原材料控制原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粘接剂、添加剂及相应加工助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若有)、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不锈钢或合金牌号、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5.5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建议按照GB/T 16886.1标准,以及产品与组织接触方式、累积接触时间等,提供生物学评价文件。通常情况下,应评价的项目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植入、热原。5.6灭菌工艺研究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5.7其他资料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6.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提供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包括货架有效期、运输稳定性等。在有效期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如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参数,并提交所选择测试方法的验证资料。考虑加速/实时老化对于终产品的影响。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产品包装验证可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申报产品的初包装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提供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验证数据。7.其他资料经皮肠营养导管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豁免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语言应清晰、准确,应提供关于使用步骤、使用环境、禁忌证、注意事项的完整信息。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一般信息及结构示意图,包括产品结构及组成、产品主要原材料等。2.进口产品说明书中内容应忠实于原文,提交产品随附的完整版原文说明书、标签及中文翻译件。3. 产品适用范围及相关性能介绍所宣称内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不能夸大。4.应详细说明所申报产品实际应用时具体的操作步骤,可以提供图示。5.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禁忌证、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如注意事项应提示各接口用途、产品的冲洗方式及次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强行冲洗、疏通管腔以及产品为一次性使用等。警示信息应写明所有导致产品功能不良或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危害的已知情形或事件,例如连接错误风险、伤口感染、包埋综合征等。6.运输和储存条件。企业确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均应经过验证,特别是储存的温度和湿度,应被产品有效期验证的条件所覆盖。7.建议注明“本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8.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4]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Z].[5]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Z].[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7]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Z].[8]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Z].[9]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0]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1]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2]YY 0483,一次性使用肠营养导管、肠给养器及其连接件设计与试验方法[S].[13]YY/T 0817,带定位球囊的肠营养导管物理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S].[14]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Z].四、编写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本指导原则规定的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为无源医疗器械,通常由贮样器、采血针、护套、密封件和添加剂等部件组成。动脉血样采集器贮样器内的添加剂一般为肝素类物质。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包括申请表、术语和缩写词列表(如适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表,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管理类别、分类编码、适用范围等。该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22临床检验器械目录下11采样设备和器具项下01动静脉采血针及连接件,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有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等文件,主要原材料或添加剂不同、采样原理不同等,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及相应图示、规格型号的划分及依据、尺寸、各组件原材料(如化学名称、金属牌号等)、添加成分(如润滑剂、添加剂等)、技术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预期用途、适用部位、配合使用的产品信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示例如图1所示:图1. 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示意图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说明型号规格表述方式中每一字母、数字或符号的代表含义。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明确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中包装、大包装)的材料信息;特别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材料信息。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预期用途及研究资料,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及禁忌证,描述其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并说明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产品。(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4)禁忌证(如适用)。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内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等因素。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套包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常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如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原材料纯度变化)、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不期望的加工助剂残留、生产环境洁净度)、产品使用风险因素(如未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采血部位选择不当、排气操作不规范、采样后保存时间过长、误采静脉血、出现动脉痉挛、血肿等并发症)、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对宣称的所有与产品安全有效性相关、可以客观判断的技术参数和功能,以及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推荐要求条款,应说明不适用的原因。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并阐明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提供产品结构及示意图。明确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及相应润滑剂、添加剂,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应写明其原材料牌号或者应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描述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等信息。常见的通用技术指标包括以下项目:物理和使用性能:贮样器:洁净度、刻度标尺、外套、容量允差、圆锥接头、器身密合性(抽血型血样采集器的贮样器适用)、排气性和密合性(预设型血样采集器的贮样器适用);采血针:清洁、色标、正直、针座与针管连接牢固度、畅通性、针座与护套配合性、针尖锋利无缺陷、针管(润滑剂残留、清洁无异物、长度)、针座外观及接头类型、防针刺保护装置(激发力、破坏力、抗跌落)(如适用);其他:密封件密合性;化学性能:重金属含量、酸碱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生物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添加剂性能:标识、含量。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被检型号产品无法覆盖本注册单元,应进行差异性检验。5.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设计、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及制定依据、生物学特性研究、灭菌研究等,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设计特征应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5.2产品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产品各部件的使用性能均应进行研究和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符合临床使用要求。常见性能研究指标可参考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要求。以下对性能研究中的关注点予以说明:5.2.1 预设型血样采集器的采血性能预设型动脉采血器在临床使用时将针栓拉到预设位置后实施动脉血样采集,待动脉血自动充盈采血器至预设位置时结束采集。排气装置发挥排出空气、遇血液封闭作用。应首先明确排气装置的材料及工作原理,如尺寸(直径、厚度)、孔径、吸液性等。其次结合产品自身特性和临床使用特点,开展排气性能和密合性能研究,建议考虑静压头、压力值、模拟血液等因素的影响。5.2.2添加剂对样本分析结果的干扰应考虑添加剂对样本分析结果的干扰,目前使用的抗凝剂为肝素。目前已知的肝素对结果的干扰包括稀释作用、肝素钠导致钠离子检测结果偏高、肝素锂结合钙离子导致钙离子检测结果偏低、影响酸碱度等情形。对于标称可用于检验血液中相应项目(如酸碱度、钾、钠、钙、氯等电解质、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葡萄糖和乳酸等)的产品,应提交申报产品不对血液中的这些电解质的检验带来影响、或影响可接受的研究资料。5.2.3采血针结构及性能采血针是用于刺入动脉并经过它使动脉血样流入贮样器的部件。若有,采血针应符合 GB 15811的规定。针尖第一斜面角宜采用短斜面角,若申报产品使用特殊设计的针尖结构,应提供结构示意图、必要时提供穿刺性能研究资料。为防止采血针的规格色标与添加剂色标相混淆,不推荐采血针规格的色标。明确针管管壁类型,提交针管刚性、韧性、耐腐蚀性等研究资料。5.2.4 密封件结构及性能密封件用于将采血后的贮样器密封,使采集的动脉血样与空气隔绝。若申报产品带有密封件,应明确其接头种类,提供密封性能研究资料。若密封件含有其他特殊设计,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如排气功能。5.2.5 防针刺装置防针刺装置不应对器械预期的性能和特征及正常使用后的处理产生负面影响,不应妨碍或者影响对器械预期的临床使用性能,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应该能预防误激活。建议提供防针刺装置的激活力(如拉力、压力、扭力)、破坏力、抗跌落等性能研究资料。一旦器械进入安全模式,意外接触锐器的风险应被降低到最低限度,提供安全模式下的针尖接触测试评价资料。应提供防针刺装置模拟临床使用测试的研究资料,提供样本量确定依据、对模拟临床使用测试结果的分析以及结果和结论的总结。5.2.6特殊设计、功能和结构如果产品具有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针对特殊之处提供对应研究和验证资料。若有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形,应说明原因,提交特殊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验证资料。5.3原材料控制原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润滑剂、添加剂、粘接剂及相应加工助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不锈钢或合金牌号、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5.4生物学特性研究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建议按照GB/T 16886.1标准,以及产品与人体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提供生物学评价文件。通常情况下,应评价的项目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溶血、热原。5.6灭菌研究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5.7其他资料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6.稳定性研究提供产品稳定性验证资料,包括货架有效期、运输稳定性等。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满足使用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本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试验可采用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必要时考虑湿度等因素对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产品包装验证可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申报产品的初包装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提供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资料。7.其他资料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已经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豁免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语言应清晰、准确,应提供关于使用步骤、使用环境、禁忌证、注意事项的完整信息。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一般信息及结构示意图,包括产品结构及组成、产品主要原材料等。2.进口产品说明书中内容应忠实于原文,提交产品随附的完整版原文说明书、标签及中文翻译件。3.产品适用范围及相关性能介绍所宣称内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不能夸大。4.应详细说明所申报产品实际应用时具体的操作步骤,可以提供图示。5.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禁忌证、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6.运输和储存条件。企业确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均应经过验证,特别是储存的温度和湿度,应被产品有效期验证的条件所覆盖。7.建议注明“本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8.建议注明添加剂类型,并说明其对何种分析结果产生影响。9.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4]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5]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Z].[6]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Z].[7]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Z].[8]医疗器械分类目录[Z].[9]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Z].[10]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1]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2]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3]YY 0612,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动脉血气针)[S].[14]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Z].[15]动脉血气分析临床操作实践标准[J].[16]Blood Gas and pH Analysis and RelatedMeasurements;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M].[17]WHO guidelines on drawing blood: best practices in phlebotomy[Z].四、编写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的相关要求,射频美容设备明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为规范上述相关产品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工作,我中心经过前期调研和研讨,形成了《射频美容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于2022年9月1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梁宏联系电话:010-86452646电子邮件:lianghong@cmde.org.cn附件:1.射频美容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8月26日射频美容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射频美容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射频美容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射频美容设备是指利用特定频率的射频电流(通常为200k-5MHz左右)或电场(通常为13.56或40.68MHz)等电能作用于人体组织产生热效应,以实现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作用的产品。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射频美容设备既包括网电源供电方式运行的立式/台式(大型)设备,也包括内部电源方式运行的手持式(小型)设备。对于同时利用电能和其他能量(声、光等)来实现上述目的的产品,其中电能部分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执行,同时应结合其他能量的相关作用整体考虑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在整形美容领域使用的高频手术设备。该类产品虽然同样是利用高频电流作用于人体,但实现的是切割凝血效果,与本指导原则所述射频美容设备作用机理不同。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产品名称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名称可以体现预期应用部位(如:皮肤)和治疗方式(如:点阵、微针)。建议使用通用名称:射频治疗仪。对于仅用于皮肤治疗的设备,可以命名为:射频皮肤治疗仪。对于仅用于减脂的设备,可以命名为:射频减脂仪。2. 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射频美容设备,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的要求,分类编码为09-07-02,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3. 注册单元划分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立式/台式射频美容设备和手持式射频美容设备应划分为单独的注册单元。对于立式/台式射频美容设备,主机和附件通常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射频附件,也可以单独申报,但需明确配合使用主机的信息。中性电极可以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申报,也可以配合通用的中性电极使用。配合射频美容设备使用的导电膏以及独立的冷却剂、冷却罐等产品,不与射频美容设备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皮肤贴、记号笔等非医疗功能附件,通常不作为产品组成体现。4. 境外上市证明(进口产品)对于进口产品,如果在原产国不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应当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以及准许该产品在原产国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综述资料1. 概述应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如适用,应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2. 产品描述应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提供设备内部结构图和电路图,应能体现各个关键部件。提供治疗附件的图示,应能体现整体结构和电极细节。常见的射频美容设备和治疗附件如图1-4所示。图1 射频美容设备示意图图2 射频电极示意图图3 点阵/微针射频电极示意图图4 手持式射频美容设备示意图应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和使用方式。射频美容设备按照工作原理可以划分电流作用和电场作用两种。电流作用方式可分为单极和双极(含多极),其中单极射频需配合中性电极使用。电场作用通常采用较高的工作频率,以单极方式或双极使用,单极方式可不使用中性电极。应描述产品的工作模式。明确各工作模式是单极还是双极,明确配合使用的治疗附件和预期应用部位。射频美容设备按照使用的治疗电极可以分为常规、点阵、微针几种。常规电极通常为无创使用方式,治疗电极的接触面积较大,利用低密度电流或电场对一定区域内的组织进行均匀加热。点阵电极通常采用剥脱治疗方式,治疗电极设计为多个细小的接触点,利用局部高密度电流对皮肤微小区域进行损伤性加热,使皮肤表面产生剥脱进而诱导自身修复,以实现治疗目的。微针电极在点阵电极的阵列基础上,将用于体表的导电电极变更为可深入皮下组织的微针电极,从而使得能量直接作用于更深层次部位(如真皮层),从而实现更好的治疗效果。明确各个工作模式的治疗参数,注意需区分配合不同治疗附件和不同用途时的参数差异。明确参数调节范围,并说明调节该参数对于临床使用效果所起到的意义。明确设备具有的其他功能,例如:温度测量、负压吸引、冷却等。1.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适用范围中应明确产品的预期使用环境和操作人员。适用范围中应给出明确的应用部位及用途。根据不同的产品预期用途,建议采用以下规范表述:“用于减轻(身体、颈部、面部)皮肤皱纹”、“用于治疗痤疮”“用于治疗(身体、面部)萎缩性瘢痕”、“用于减少(腹部/侧腹部)皮下脂肪”等。射频美容设备的禁忌证或使用限制至少应包括:(1)体内有金属植入物(包括金属镶牙)、有源植入物的人群,一般不可以进行治疗。植入心脏起搏器、除颤器的人群不能接受治疗,也不要靠近设备工作的地方。(2)治疗过程中不要使用镇静剂、局部阻滞剂或麻醉性止痛药,会影响被治疗者对热感觉反馈,增加不良事件的风险。(3)在皮下组织较薄部位(颧骨、下颌、颞部、前额)需减低能量。眼部、颈部等涉及重要器官的部位应慎用。(一)风险管理资料1. 风险管理射频美容设备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的有关要求,产品主要风险点见附录I。2. 常见患者伤害和不良反应射频美容设备的不良事件多数是暂时的、一过性的,但也存在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情况。严重不良事件常与治疗参数设置过高、使用设备和(或)治疗头不当等有关。产品常见的不良事件包括:(1)疼痛,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但是疼痛在一定程度内与疗效成正比;调整治疗等级或停止治疗后即可缓解。(2)一过性红斑,大部分24小时内消退。(3)水肿,治疗后即刻即可出现,一般1-3天可自行消退。(4)Ⅱ度烧伤,治疗后可观察到持续性红斑,形状大小与治疗头接触区域近似,之后出现清晰的结痂或小水疱,初始治疗后6-7天消退。(5)一过性皮肤凹陷,罕见。皮肤较薄区域更容易出现,由于治疗能量过高,脉冲重复叠加,深层组织过度加热导致脂肪萎缩和纤维间隔的过度收缩。一般1-3个月可自行恢复。(6)脂肪坏死和脂肪萎缩非常罕见,可能是由于在局部过度操作而产生的脂肪液化变性。(7)一过性色素沉着,偶见于点阵射频,与操作能量、密度有关。(8)少见有皮下结节、血肿。一般治疗过程中能量密度设置过大、未及时增加适当的冷凝胶等引起。(9)少见有治疗区域皮肤麻木,一般沿着神经分布,可自行消退,无需特殊处理。(10)偶见瘢痕形成,多因治疗头接触不完全引起,也可因水疱发生后处理不当所致。3. 风险受益分析射频美容设备和常规医疗器械的用途和定位不同,因此具有特定的风险和受益考虑因素。射频美容设备主要针对人体外观和美学进行改善,而非针对疾病进行治疗,其适用人群多为健康人群,从设备的主要获益更多来自于心理或社会需求,而非生理健康的需要。因此射频美容设备相对于传统医疗器械而言,其风险受益分析应当更侧重安全性要求,在安全性相对充分的前提下具有足够的风险受益比。必要时应当结合患者偏好和替代方法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二)产品技术要求1. 基本信息应明确各个模式的输出方式、配用治疗电极、预期应用部位。应提供全部治疗附件的图示,应能体现接触人体部分(包括电极和其他部分)的细节,并明确接触人体部分的材质。点阵和微针电极应给出电极阵列分布的示意图。2. 性能指标要求应明确各个模式的工作频率、额定负载、额定功率,明确配合所有可用治疗电极时的输出能量和能量密度。明确全部的可调参数,具有脉冲输出方式的模式应明确脉冲频率、脉冲间隔。应明确治疗电极的面积和尺寸要求。点阵和微针电极应并明确电极尺寸和分布间距。微针电极应明确微针长度,如可调还应明确调节范围和调节方式。含有中性电极的,应符合相关微生物限值要求。含有脚踏开关的,脚踏开关应满足YY 1057的要求。3. 功能要求如具有测温功能,应明确温度测量范围和测量精度。如具有温度控制功能,应明确温度控制范围和控制精度。如具有冷却功能,应在产品图示中描述出冷却面的位置,并明确冷却温度的调节范围和控制精度。如具有负压功能,应明确负压参数范围和准确性。4. 电气安全要求通用安全应符合GB 9706.1标准的要求。对于预期在家庭环境或其他非专业医疗环境下使用的设备,应符合YY 9706.111标准的要求。采用电流效应作用于人体的治疗产品,专用安全应符合GB 9706.202(GB 9706.4)标准的要求。采用电场效应作用于人体的治疗设备,应依据其设计特点考虑相应的专用安全要求,例如:频率40.68MHz属于超短波频段范围,应符合GB 9706.203标准的要求。射频美容设备通常基于其预期目的和使用方式而进行特定设计,因此产品结构和功能可能和专用安全标准并不完全符合,部分项目可能不适用。申请人应当依据产品实际情况确定各条款的适用性并提供相关依据。5. 电磁兼容性要求射频美容设备应符合YY 9706.102(YY 0505)标准的要求。依据GB 4824标准规定,射频美容设备的射频发射分组应为2组设备;射频发射分类应依据预期使用场景确定,可能与低压公共电网相连接的设备(如:预期在独立的医疗美容门诊机构、家庭环境或其他场所使用)应为B类设备。对于电流式设备,因其使用场景和预期用途与高频手术设备存在差异,因此GB 9706.202中202.6.1项(GB 9706.4中36.201项)要求并不适用,原则上应在射频发射输出状态下进行测试,符合2组限值。如果设备确因结构或功能设计等需要导致不能符合2组限值要求,应在待机模式符合1组限值要求的前提下,对设备的电磁干扰情形进行分析和测试,并基于预期使用场景考虑使用环境的相关限制。详见附录II。对于电场式设备,通常采用短波波段的工科医开放频段,在工作频率下辐射发射不受限。设备应在射频发射输出状态下进行测试,符合2组限值。(三)检验报告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优先考虑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风险最高、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同一注册单元中,如果配置不同,使用功能/方式不同,主要技术指标不能互相覆盖,则典型产品应为多个型号。电气安全检验:应依据产品工作原理确定所适用的专用安全标准,并按要求开展适用项目的检验。电磁兼容检验:应明确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包括确定为基本性能的功能)。射频美容设备的基本性能通常至少应包括输出能量的准确性。发射试验工作模式应在最大输出功率状态下(或待机模式下,见前一节电磁兼容性要求)进行;抗扰度试验工作模式应在考虑设备输出持续率的情形下,尽可能选择较大的输出功率工作状态。对于手持式设备,工作模式应考虑内部电源工作状态和充电状态。(四)研究资料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1. 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并应描述其所考虑的实际临床应用出发点,以及相关指标和临床使用的关联性。射频美容设备涉及的相关标准见附录III。2. 作用机理研究应提供产品作用机理的相关研究资料。基于产品实际工作原理和预期治疗部位,明确电能对人体组织的作用方式和能量分布方式。射频美容设备的工作原理主要是利用电流和电场能量对人体组织产生的热效应来实现预期治疗目的。用于皮肤和瘢痕治疗的机理主要是利用电能所产生的热效应作用于真皮层或皮下组织,引起胶原细胞受热收缩出现可逆的热损伤,诱发皮肤启动自身的修复机制,从而引起新的胶原纤维合成和胶原重塑。同时可能还包括瘢痕(痤疮)周围炎性区域的减轻和抗炎作用。减少脂肪的机理主要是利用电能所产生的热效应作用于皮下脂肪层,使得脂肪细胞受热增透直至细胞凋亡,细胞内容物流入到细胞间质中,进而通过循环代谢进入血液并排除体外。注意,射频能量对脂肪的作用包含两种不同程度的效果:如果能够通过射频能量作用于脂肪细胞,使得部分细胞达到凋亡坏死的程度,实现治疗区域脂肪细胞数量减少,通常被认为能够实现减脂作用;如果在能量作用下脂肪细胞未达到凋亡坏死的程度,仅能通过细胞膜增透来实现减小脂肪体积而细胞数量不变,通常被认为只是暂时性的局部外观改善。对于采用电流方式治疗的设备,应说明电流所能穿透的组织深度以及所对应的组织层次,明确不同深度不同层次的理论电流密度。对于采用电场方式治疗的设备,应说明电场分布模型和所能覆盖的组织深度,明确不同组织的能量吸收程度。以上研究资料可结合理论研究、仿真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一并开展。如采用计算机仿真或模型研究方式,应当提供仿真或建模的研究资料。申请人如有前代产品的相关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可作为申报产品机理研究的参考和借鉴。如果采用了其他产品的研究资料,应当提供可代表申报产品或可支持申报产品研究的相关依据。3. 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研究射频美容设备的核心原理为人体组织热效应,因此能量相关研究主要围绕组织温度开展。应针对每个不同的工作模式和对应的应用部位进行验证。射频美容设备的治疗有效性与能量强度存在直接的关联性,能量越高有效性越明显,但同时也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基于产品预期用途和风险受益情况,其有效性主要通过临床评价来证实,非临床评价更多是针对能量的安全性,因此针对特定的工作模式和应用部位,能量研究应重点针对最大输出能量参数下的安全性进行验证。(1)温度梯度研究:此类产品通常采用无创或微创方式进行治疗,通常仅在表皮进行温度检测,难以有效感知深层次组织的温度,因此需提供不同深度、不同种类组织(如皮肤、筋膜、肌肉、脂肪等)的温度梯度模型,以确保在治疗过程中深层组织不会受到非预期的热损伤。可选择离体组织试验、活体动物试验等方式开展上述研究(应选择与实际临床应用部位一致、且组织特性与人体组织接近的试验对象),在输出能量的同时采用介入测温装置对不同深度的皮下组织进行测温,可同时结合红外热像等测温装置一并测量,构建在相应治疗情形下的温度梯度模型。基于所构建的温度梯度模型,找出整个能量扩散范围内最高温度的分布位置,并提供最高温位点和温度检测位点之间的关联性。(2)热累积研究:如果治疗过程中同一部位无法耐受长时间治疗,必须采用往复移动方式进行治疗。应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同组织在热效应下的温升速度和热累积安全性限值进行试验,以确认单一治疗部位所能耐受的最大治疗时长。应明确可接受的安全性标准,并提供相关设定依据。开展相关部位的组织病理学检查,以确认在相应能量下组织形态学是否发生了改变、坏死。注意如果设备可采用不同的冷却状态(如可以选择性开启、冷却强度档位可调等),上述研究应当在最不利的冷却状态下开展。对于采用点阵或微针方式进行治疗的美容设备,应在前述温度梯度和热累积研究基础上,重点考虑电极点的热损伤程度。应基于活体动物模型开展组织损伤和修复模型的相关研究,在不同时间点对点阵或微针尖端位置的损伤程度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观察皮肤和皮下组织的修复情况,以确认治疗部位和非预期部位的组织形态学改变以及凝固坏死、吸收等情况。基于产品预期治疗部位,给出损伤区域的可接受范围,并提供相关依据。必要时,应考虑和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照研究。对于预期用于减脂的美容设备,应在前述温度梯度和热累积研究基础上增加关于脂肪代谢模型的相关研究。应基于活体动物模型开展相关的脂肪受热、溶出、凋亡和循环代谢的相关研究,对动物相应部位进行射频能量治疗后,在不同时间点观察皮下脂肪细胞形态学改变(病理检查)和动物血液生化相关指标变化(血脂等),以确认产品可实现所宣称的对于减少脂肪的效果,同时代谢相关功能处于可接受的安全范围内。4. 软件研究射频美容设备软件通常作为软件组件体现,应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中关于软件组件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软件研究报告。射频美容设备软件通常涉及功能模式选择和能量参数调节,软件失效可能对患者产生一定的危害,因此风险程度应按照中等或以上的安全性级别考虑。射频美容设备通常不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但可能会涉及设备数据和治疗参数的导出,如适用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5. 生物学特性研究应对成品中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射频美容设备预期与患者接触的部件主要是治疗电极和中性电极。无创治疗方式使用的治疗电极和中性电极预期与患者皮肤短期接触,按照GB/T 16886.1标准的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致敏、皮肤刺激。有创治疗方式的附件(包括点阵和微针电极)预期与破损皮肤或皮下组织接触,生物相容性评价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此外,部分微针电极在使用时需配合特定的保护外壳使用,外壳预期与患者皮肤接触,但因微针电极使用时会刺破皮肤,导致外壳有可能接触到破损皮肤或组织,因此刺激试验参照微针电极考虑皮内反应。对于手持式设备,设备手柄及治疗电极均为预期与患者皮肤短期接触,生物相容性评价应考虑:细胞毒性、致敏、皮肤刺激。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时可以针对设备整体进行考虑,也可以按照不同接触人体部位的手柄、治疗电极分别进行考虑。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应对最终产品中与患者接触的材料进行评价,不宜对原材料进行评价。如器械不能以整体用于试验时,应选取最终产品中有代表性的部分按比例组合成试验样品。(2)生物相容性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GB/T 16886系列标准)的检验机构开展,提供符合要求的试验报告。试验样品应为终产品,如需以灭菌方式使用的附件,生物学试验应对灭菌后产品进行。(3)如采用符合相关医用材料标准要求的金属材料(如不锈钢)作为治疗电极,应提供符合相应标准成分的材质鉴定报告。需注意,部分治疗电极在金属材料外部可能存在绝缘层或镀层等情况,该部分内容也应纳入评价范围。6. 清洁、消毒、灭菌研究无创使用的治疗附件通常为重复使用,使用前需进行消毒。应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剥脱或有创方式使用的治疗附件,应当以无菌状态使用。申请人可以结合产品设计和使用情况,确定产品的提供形式,并提供相应的灭菌研究资料:(1)生产企业灭菌: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明确产品的解析条件和时长。(2)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对其多次灭菌后的功能、安全进行验证。(3)残留毒性:若产品经灭菌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考虑的残留毒性应包括环氧乙烷(EO)和2-氯乙醇(ECH)。对于手持式设备,申请人应基于预期使用场景和使用人群,确定合理可行且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提供上述方法的确定依据,并提供可靠性验证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资料。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7. 稳定性研究应当提供设备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产品的性能功能可以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验证。对于重复使用的治疗附件,应依据产品需求明确使用期限或重复使用次数,并对重复使用次数进行验证。验证方法应当模拟实际使用情况下的全部操作(包括能量输出、重复处理等),以拟定的使用次数重复进行试验,并对终产品性能进行测试,以确认其可满足预设的使用期限。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治疗附件,应明确产品的货架有效期,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对于无菌附件,除了证明有效期内产品性能满足要求外还应证明产品无菌满足要求。对于中性电极(通常非无菌形式提供),应提供在有效期内包装可保证微生物限值的验证资料。对于手持式设备,通常采用可充电内部电源供电方式工作,还应提供电池使用寿命和充放电次数的相关验证资料。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设备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的研究资料。可参考GB/ T 14710标准的要求开展环境试验,产品的工作环境、运输贮存环境应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8. 动物试验前述机理和能量安全研究资料中,涉及动物试验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开展。9. 使用环境研究使用环境属于产品适用范围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取决于产品需求、设计以及所开展的相关验证确认工作。射频美容设备的预期使用环境可能是在专业的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门诊),也可以是在家庭环境或其他非专业场所。应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操作人员、使用方式、技术特点等内容,结合产品临床使用风险,确定合理的预期使用环境,并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安全有效性验证资料。预期用途应当考虑适应证、应用部位、禁忌等因素,操作人员应当考虑能力、资质、风险判断、紧急情况处置等因素,使用方式应当考虑与环境清洁度、配套设备等的匹配性,技术特点应考虑输出能量、电气安全特征、电磁兼容特性等。针对产品所宣称的预期使用环境,提供相关研究资料。以下为影响射频美容设备使用环境的考虑因素举例:(1)设备形式:立式/台式设备通常设计输出能量较高,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烫伤等风险,且射频能量辐射等存在较强的电磁骚扰,对于周边设备和网电源的抗干扰能力有特定需求,建议在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不可在家庭环境下使用。手持式设备通常输出能量较低,且具有重量小、使用便捷、可携带等特点,通常设计用于家庭环境。(2)使用方式和部位:采用点阵电极和微针电极进行剥脱或有创治疗方式的设备,存在损伤和感染风险,需要额外的医疗护理和处置,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用于减脂的设备,通常能量更高、作用深度更大,相对于皮肤治疗具有更高风险,且需要专业医务人员对治疗部位和脂肪厚度进行判断,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家庭环境或非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仅限于采用无创方式,用于减轻皱纹等用途。(3)操作人员: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操作。非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使用者通常为非专业医务人员。非医疗机构环境使用者应经过必要的培训,经培训后,使用者应具备可在说明书指导下正确使用产品的能力,应能对设备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具有充分的了解,并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原则上,不认为非专业医务人员通过简单的培训即可掌握足够的医学知识。非专业医务人员对治疗者、治疗部位的适用性进行准确判断的能力、对禁忌或其他不适用情形的特殊人群识别能力、应对常见不良反应和突发意外伤害的能力均无法达到专业医务人员的水平,应采取足够的手段控制相关风险,优先从产品设计上进行控制。家庭环境用户,还应考虑培训实施的可行性,若不能开展培训,应从产品设计、说明书编写等方面控制风险,应充分考虑人员受教育水平、认知能力等方面差异对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影响。(4)电磁兼容特性:在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通常在门诊或常规治疗室(非手术室环境)使用。应当结合产品预期用途、应用部位、临床需求等考虑对使用环境的要求,特别是基于电磁兼容特性,明确治疗室和周边配套设备的相关要求。注意应区分大型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门诊机构环境影响因素的差异。在非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相应环境的电磁兼容要求。(详见附录II。)(5)输出能量:在非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应使用相对较低的输出能量以提高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需注意:手持式设备虽然能量相对较低,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设备的热累积效应可在短时间内迅速达到对治疗部位烫伤的程度,也不可在家庭环境下使用。(6)可用性:对于在非医疗机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需要根据产品的结构特征、使用时长、周边环境、非使用人员等因素考虑在该环境下使用的风险,开展可用性相关研究。对于在家庭环境使用的设备,还需结合可预见的误操作、非常规使用、超范围使用等情形考虑产品的使用风险,设计必要的安全性机制(如:使用时长限制、接触质量监测等功能)。(7)如果设备预期可同时在医疗机构和其他环境下使用,那么必须设计合理的机制来对不同使用环境下可用的输出模式、能量等进行限定,以降低使用风险,并且避免可遇见的超范围使用情形发生。10. 其他研究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治疗附件,应基于产品使用方式和相关风险,提供其不可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五)临床评价要求射频美容设备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应开展临床评价。推荐采用临床试验路径开展相关评价。(六)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的说明书、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的规定,应包括使用期限、说明书修订或编制日期等细节。若产品含有有限使用次数的附件,应在说明书中明确可重复使用部件的使用次数,并提示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一次性使用附件应明确货架有效期。射频美容设备说明书应符合所适用安全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此外,还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 明确产品的适应证、禁忌证和使用限制,明确适用人群和适用部位。2. 明确各模式和治疗附件的用途和适用部位,提供在该情况下所开展的能量安全研究结果,给出必要的操作说明和安全性限制。3. 明确使用时的相关注意事项,例如:(1)治疗前应去除患者身体所佩戴的金属饰物。(2)治疗操作时治疗头应与皮肤贴合紧密,部分技术需要使用规范网格纸,避免脉冲叠加。(3)建议采用较低能量、重复多遍治疗的方式,以避免单一治疗部位的热累积风险。(4)应随时关注患者对于热和疼痛感觉的反馈,随时调整输出能量或治疗部位。4. 明确使用场景和关于使用环境的注意事项,明确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能力和培训等相关要求。5. 设备工作时会输出特定频率的电磁能量,应基于设备的输出形式和能量强度,给出关于电磁辐射和干扰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避免这些干扰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包括根据电磁发射和电磁抗扰度的声明信息进行安装和使用的说明。6. 给出关于冷却、负压等功能的正确使用方式。如需使用导电凝胶或其他配套附件,应提供适当的使用方式。7. 一次性使用治疗电极和相关附件,在使用前需注意包装是否完好,不得重复使用。对于非医疗机构环境的设备,应给出关于使用环境和操作人员的特别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说明不适宜使用该产品的人群(如过敏体质、敏感性肌肤等)和应用部位(灼伤、水泡、伤口、感染等)。有皮肤相关疾病的患者应首先咨询专业医生后确定是否可使用该产品。2. 如果使用后出现异常或不适,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就医治疗。3. 给出完整的设备操作方法和操作流程,以及在预期环境下使用的常见风险和相关注意事项。对于在家庭环境使用的手持式设备,说明书中相关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建议多采用图示方式予以说明。注意事项还应包含以下内容:1. 明确给出判断设备是否正常的验证方法(包括使用过程和放置状态),对不能正常运行或出现故障时发出的警告做出说明。2. 明确使用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如:皮肤清洗、处理等),明确使用时需配合的其他物品(如:化妆品等)。3. 明确应将产品置于儿童无法触及的位置。应避免在水源附近或浴室内使用和放置。4. 明确应使用指定的充电装置为设备充电,使用前应检查电池状态是否正常。三、参考文献[1]杨蓉娅, 尹锐. 医用射频皮肤美容与治疗专家共识[J].实用皮肤病学杂志, 2021, 14(04):193-197.[2]YY/T 0316-201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3]GB 9706.20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及高频附件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4]GB 9706.203-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2-3部分:短波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5]YY 9706.111-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6]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7]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30号[Z].[10]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1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7号[Z].[1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附录Ⅰ射频美容设备主要风险点表I 射频美容设备主要风险点主要风险点可能产生的危害能量风险射频能量泄露或意外的电能路径作用引起灼伤非预期的能量输出引起灼伤冷却功能不足,导致烫伤冷却剂量过度,导致皮肤温度过低造成冻伤中性电极接触不良或脱落,导致回路部位烫伤电磁兼容风险输出能量形成电磁场干扰,导致附近的医疗器械或电子设备受到影响输出能量形成电流干扰,导致公共电网受到影响软件风险输出控制失效,导致能量输出过多造成热损伤温度监控失效,导致组织超温造成热损伤机械风险微针电极断裂造成患者上伤害微针尺寸伸出过长,导致非预期部位受到伤害生物学风险治疗电极材料生物相容性差,导致治疗部位致敏使用风险能量调整不合适,导致烫伤使用方式不当,单一部位停留过长导致局部温升过高,引起烫伤存放环境不当,导致设备受潮或漏电,进而引发患者伤害非专业用户使用,错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使用者伤害上表所列出的风险点、危害仅为与产品密切相关的部分,并不能代表设备的全部风险。申请人应依据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产品特点评估相关风险,并建立起科学全面的风险分析与管理制度,进而避免较大程度的风险及危害的发生。附录Ⅱ 射频美容设备电磁兼容发射性能要求GB 9706.202-2021标准第202.6.1.1.1项要求如下:“增补:aa)当高频输出激励时,这些要求和测试不适用于高频手术设备;bb)高频手术设备通电时并且高频输出未激励的空置状态下,应符合GB 4824-2019中第1组的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其预期用途声明高频手术设备是A类还是B类。”依据该条款,高频手术设备在执行GB 9706.202标准时,电磁兼容试验仅需在待机模式下进行发射性能测试,按照1组限值要求。上述要求的来源,主要是考虑到高频手术设备的临床需求和使用历史:“高频手术历史很长,人们熟知它在启动时具有固有的干扰。由于高频手术设备的临床受益大于干扰风险,且高频手术设备通常仅以短时间工作,因此当设备被激励时,这种类型的设备被排除于YY 9706.102-2021中6.1.1.1的要求之外。”但是,上述豁免条款是有前提和基础的。高频手术设备在工作时会输出大量的电磁辐射,这些辐射能量必然会对无线电和周边电子设备造成干扰。考虑到高频手术设备通常都在手术室环境内使用,通常不会具备无线电通讯需求,但手术室内的其他设备(特别是生命支持类设备)所受到的干扰是不可避免的。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设备的专用安全标准中均对产品的抗扰度性能提出了额外要求,即以特定频率/功率/模式的高频手术设备作为额外的输出骚扰源,以进行抗扰度试验,以确保相关产品不会受到高频手术设备的干扰导致出现异常。例如:IEC60601-2-34:2011标准(有创血压监护设备专用要求)中已经确定以下条件作为这类测试中使用的电磁干扰的标准来源:“高频手术设备应符合GB 9706.202,应最少拥有一个300W的切模式,最少拥有一个100W的凝模式和一个450kHz±100 kHz的工作频率。”射频美容设备的使用环境与高频手术设备存在明确不同,通常不会在手术室内使用,周边设备并没有如手术室常用设备一样以高频手术设备作为骚扰源而进行抗扰度测试,因此上述考虑因素并不适用于射频美容设备。此外,射频美容设备的工作模式通常都是简单的连续或脉冲输出,输出电压较低,并不存在GB 9706.202-2021标准附录B中所述的“拉弧”或“火花隙”等现象,因此发射水平并不如同高频手术设备一样恶劣,如屏蔽设计合理是可以符合2组限值要求的。然而,目前尚未有针对射频美容设备的相关标准,很多射频美容设备的生产商仍然将GB 9706.202标准作为产品的设计输入,可能会导致在射频发射性能方面未做充分考虑和验证。加上射频美容设备的输出频率和能量水平等因素,导致射频固有的存在电磁干扰,因此部分设备并不能符合2组的限值要求。在这种情况,申请人需要结合设备预期的使用环境,来对电磁兼容性能要求进行综合的风险分析。1. 对于立式/台式设备,预期用于医疗机构或其他非医疗场所中特定的治疗室内,周边设备通常较为简单,无需配合特定的监护或诊断类电子设备使用,电磁敏感设备相对较少。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参照GB 9706.202的相关思路,对周围受干扰环境的范围以及处于该范围内的敏感设备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相关风险可接受,那么可以在限定使用环境的前提下,仅对设备进行待机状态下的发射性能测试,按照1组限值要求。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两方面:一是确定电磁辐射干扰的范围,在设备最大输出状态下测量不同位置的射频骚扰,可参考YY 9706.102相关抗扰度试验的符合性限值。二是确定该范围内可能存在的敏感设备,尽量避免使用非必要的易受干扰设备,如必须使用则需确认其抗扰度是否符合要求。2. 对于手持式设备,通常预期在家庭环境使用,情况复杂且不具备可控性,因此须在输出状态下进行测试,且应符合2组B类的限值要求。本指导原则对于该类设备电磁兼容考虑的出发点,是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更合理的要求和方式去设计产品。考虑到有部分射频美容设备的设计方式是源自于高频手术设备,所采用结构和元件等存在问题导致固有发射性能较大,因此提供了另一种风险解决方式。但申请人不应以此为由,从产品设计之初就全然不顾射频发射防护,故意降低产品设计需求以减少研发生产成本。附录Ⅲ 射频美容设备适用标准情况下表列出了射频美容设备所适用的常见标准。如有标准修订或新标准实施,应按照当下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表Ⅲ.1相关产品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GB 9706.202医用电气设备 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及高频附件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GB 9706.203医用电气设备 第2-3部分:短波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YY 1057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要求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于手持式射频美容设备,在既往不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情况下,通常考虑家用电器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表Ⅲ.2 家用电器相关标准列表标准号标准名称GB 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1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GB/T 36419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GB 4706系列标准为家用电气的安全标准,类似于医用电气设备的系列安全标准GB 9706,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动器具的启动;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瞬态过电压;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耐久性;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防锈;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上述各项要求,在GB 9706系列标准(GB 9706.1、YY 9706.102、YY 9706.111)中均有同样安全性能考虑因素的条款,且部分项目要求高于GB 4706系列标准。因此在符合GB 9706医用电气设备相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在针对GB 4706系列标准进行检验。GB/T 36419标准对于不同种类的美容器具,在GB 4706.1和GB 4706.15的基础上给出了附件要求,其中与射频美容设备可能相关的项目包括:A.4.2工作表面的温升;A.5泄露电流;A.7.3电皮肤刺激器;A.10.2向人体输出电流的器具。上述各项要求,也均被涵盖在GB 9706系列标准(GB 9706.1、GB 9706.202)的范围内,且要求不低于GB/T 36419标准。此外,上表中各项标准中还包括对于家庭环境使用设备的标记、说明书等相关要求,其中多数内容已包含在GB 9706.1和YY 9706.111中,另有部分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风险进行相应调整,已在本指导原则中体现。综上,手持式设备美容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符合GB 9706系列医用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不再重复考虑家用电器相关标准的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药品生产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全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外省经验,我局起草了《关于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邮箱736914601@qq.com ,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联系电话:0451-8831310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6日关于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实施办法为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我局对相关变更情形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实施办法,具体情况如下。一、促进外省药品品种在我省落地针对我省企业引入外省药品品种仅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情形的,在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时,免于提交转出方所在地省级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二、优化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方式(一)常年不生产药品品种发生场地变更1.原生产地址已废止或因历史原因药品持有人已变更但生产地址未变更情形。企业出具变更地址后不发生实际生产承诺书;同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标注“仅限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药品上市前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2.生产地址已废止、发生多次持有人变更或药品批准上市后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导致变更前的药品质量数据缺失或不具有代表性、可比性,持有人无法开展药品品种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选择质量标准、仿制药参比制剂、市售主流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为对照开展质量对比研究;中药独家生产品种确实无法开展对比研究的,经风险评估,可免于提交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材料。高风险品种、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二)药品在产品种整体变更生产地址。转移品种是同一剂型不同品种多种品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选取一个品种多规格中任一规格进行3批验证,并通过现场检查,即可视为其他品种通过许可,但上市前仍需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高风险品种一事一议。三、精简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继续委托药品原持有人生产情形。受托企业在1年内接受过国家局(涵盖符合性检查内容)或省局符合性检查的,可免于现场检查,沿用最近一次现场核查报告和结论,同时要求企业应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相关的质量对比研究及稳定性考察等工作,并将结果纳入年度报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8月26日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是评价产品安全有效性的重要支持性资料之一。科学合理地开展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确定产品的各项分析性能指标,是产品设计开发的关键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定量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评估,并整理形成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所述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可测量分析物(analyte)的量或浓度并以适当单位的数字量值表达结果的试剂,其产品预期用途一般描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检测某样本中的分析物浓度或含量等”。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基于量值检测并通过阈值判断结果的定性检测试剂或半定量检测试剂。本指导原则主要描述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原则性要求,如申报产品已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原则,其分析性能评估可同时参照相应产品的指导原则进行。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编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相关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分析性能评估,包括申报资料中的部分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分析性能评估的总体要求1.检测系统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是指由样本处理用产品、检测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检测设备等构成的,可完成样本从处理到最终结果报告所有阶段的组合。应采用完整、确定的检测系统进行分析性能评估。2.试剂要求分析性能评估用试剂应为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定后,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申请人研发实验室配制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不作为注册资料提交。3.操作要求操作者应能正确、熟练地进行试剂、方法及样本相关的操作,按照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要求进行校准和质控程序,质控符合要求后,按试验方案进行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4.适用机型的要求如果试剂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一个或多个机型,进行充分的试剂分析性能建立研究,对于其他机型,应分析各适用机型的工作原理、检测方法、反应条件控制、信号处理等,如基本相同,可基于风险分析对已建立的分析性能指标进行合理验证。所有适用机型验证的分析性能应基本一致,如不同机型对某一检测项目的某一分析性能存在差异,应针对该差异采用不同机型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建立研究。5.包装规格的要求如试剂包含不同包装规格,需对各包装规格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规格间存在性能差异,需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规格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详细说明各规格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采用具有代表性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性能评估。6.样本要求用于分析性能评估的样本,应尽量与预期适用的真实临床样本一致,并按照说明书描述的方式进行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和保存。如特定浓度的样本难以获得,可采用不同浓度的样本及阴性样本进行混合;如特定型别的样本难以获得,可合理采用标准菌株或毒株、临床分离培养物等。(二)分析性能评估项目的具体要求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一般包括正确度,精密度,包容性,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适用的样本类型等。产品的准确度(accuracy)与正确度和精密度有关。申请人应设计合理的试验方案,对各项分析性能进行充分评估。1. 正确度(trueness)正确度由系统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偏倚(bias)表示。根据检测试剂的实际情况,参考物质、比较测量程序等的可获得性,申请人可选择下述方法进行正确度评价。应提供正确度评价用物质或比较测量程序的基本信息和选择依据。1.1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参考物质的值可作为参考量值,用于评估试剂检测结果的偏倚。推荐的参考物质包括:具有互换性的有证参考物质,公认的参考品、标准品,参考测量程序赋值的临床样本。不可采用产品校准品、申报试剂检测系统定值的质控品进行正确度评价。建议采用2~3个水平的参考物质,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不同浓度,其中应包括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的浓度。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参考量值计算偏倚。如参考物质只有1个水平,且无合理稀释方法,亦可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仅采用1个水平的参考物质进行正确度评价。1.2方法学比对采用申报试剂与合理的比较测量程序同时检测临床样本,通过两者的比对研究和偏倚估计,进行申报试剂的正确度评价。比较测量程序可选择同类试剂或者参考测量程序。临床样本的浓度水平应覆盖申报试剂的测量区间。在性能建立时,建议对每个样本重复检测,以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回归分析,并评价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浓度的偏倚。1.3回收试验对于可获得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的试剂(例如部分临床化学检测试剂),可采用回收试验进行正确度评价。将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加入临床样本中,配制成回收样品,进行检测。标准溶液、标准物质的体积与临床样本的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一般加入体积不超过总体积的10%。检测至少3个水平的回收样品,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高、中、低浓度,其中应包括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的浓度。每个浓度应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计算回收率。2. 精密度(precision)精密度由随机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标准差、方差或变异系数表示。影响精密度的条件包括:操作者、测量仪器、测量程序、试剂批次(lot)、校准(校准品批次,校准周期)、运行(run)、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实验室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管理等)等。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再现性。重复性指在重复性条件下的精密度,包括相同测量程序、相同操作者、相同测量系统、相同操作条件和相同地点,并且在短时间段内对同一或相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重复性条件代表基本不变的测量条件,此条件产生测量结果的变异最小。再现性又称实验室间精密度,指在包括了不同地点、不同操作者、不同测量系统的测量条件下对同一或相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精密度,其中不同测量系统可使用不同测量程序。再现性条件代表最大改变的测量条件。重复性和再现性是精密度的两种极端情况,界于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精密度,称为中间精密度,指在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地点的测量条件下对相同或相似的被测对象在一长时间段内重复测量的精密度,可包含其他相关条件的改变,例如不同操作者、试剂批号等。实验室内精密度考虑了体外诊断试剂在医学实验室使用过程中的运行、时间等影响因素,归类为中间精密度的一种情况。应根据各测量条件对检测结果影响程度的分析,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包括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精密度研究用样本一般为临床实际检测样本或其混合物。样本浓度一般包括测量区间高、中、低在内的3~5个水平,应有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浓度附近的样本。精密度研究可能涉及多天、多地点检测,应确保样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可将样本等分保存。3.包容性(inclusivity)对于病原体检测试剂,应验证申报试剂具有检出不同亚群(组)、血清型或基因型的能力。对于部分人类基因检测试剂,应验证申报试剂可检出中国人群已知的常见基因型别和突变位点。应采用略高于检出限浓度的各型别样本进行重复检测研究。建议采用样本为灭活的临床样本或标准菌株/毒株。对于罕见的型别可根据推荐度依次选用:假病毒(病原体检测适用)、细胞株(人类基因检测适用)、人工克隆或合成的DNA、RNA或蛋白。应提供各个研究样本的来源、性质确定方法及浓度等信息。4. 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对样本浓度下限的检出能力指标包括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及定量限(LoQ)。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进行检出能力的研究,如产品不适用于LoB、LoD和LoQ的概念,应提供充分说明。4.1 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的建立LoB,LoD,LoQ的建立需分别选择多个独立的样本(空白样本、低浓度水平样本、已知浓度的低水平样本),在多天内进行研究。LoB一般由多个独立的空白样本(无分析物)的检测结果计算获得;LoD一般由多个独立的低浓度(含有分析物)样本的检测结果,结合LoB进行计算获得。应根据具体产品的原理、检测结果差异和数据分布,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方法。对于空白样本检测结果为阴性或零,LoD浓度样本在预设概率下(例如95%)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试剂,可采用对多个已知分析物浓度的样本进行系列稀释后重复检测获得LoD,例如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采用95%阳性检出率作为其LoD。对于分析物包括不同型别的检测试剂,应纳入所有代表型别的样本,分别计算各型别的LoD,取最大值作为申报试剂的LoD。罕见型别可在LoD建立过程中评估,亦可在验证过程中进行确认。LoQ应满足预设准确度指标,即考虑偏倚和精密度的要求。偏倚可通过检测具有可接受参考量值的样本进行评估,所以需获得已知浓度的低水平样本,例如本文(二)1.1中所述参考物质。如涉及将样本稀释至低浓度水平,应确保稀释液不引起明显的基质效应,且在低浓度区间呈线性。精密度的评估可根据检测试剂及其应用确定其测量条件,一般应至少包括重复性和日间精密度。在某些情况下,如无法在合适的低水平分析物浓度下确定偏倚,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评估LoQ,例如研究试剂精密度达到特定要求时的最低分析物浓度。建议仅在无法确定偏倚时采用替代方法,并且应设置较为严格的精密度要求。4.2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的验证LoB,LoD,LoQ的验证需各选择至少2个样本(空白样本、检出限浓度样本、定量限浓度样本),在多天内进行试验。每个试剂批次至少需要获得20个检测结果,计算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比例,如果比例符合统计学要求/预设的临界值,则4.1建立的LoB,LoD,LoQ得到验证。一般来讲,LoB总是低于LoD,而LoD则低于或等于LoQ。5. 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分析特异性受干扰(interference)和交叉反应(cross-reactivity)的影响。申请人应分析待测样本中及试剂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干扰物质和交叉反应。5.1干扰试验可采用添加干扰物质的样本进行研究,如果干扰物质的基质与适用样本不同,则添加量宜少于总体积的5%(溶解度允许条件下),并尽量使用接近体内循环形式的样品或纯品。添加干扰物质的研究方法如下:首先对可疑干扰物质采用临床样本中的最高浓度(最差情形)进行干扰筛查或验证,一般采用配对比对的方式,比较添加与未添加高浓度干扰物质的样本检测结果的差异。如果差异超出接受范围或对临床有显著性影响,可确认该物质为干扰物质,应评估该干扰物质浓度与干扰程度之间的关系;如果差异在接受范围内或对临床无显著性影响,可认为该浓度的物质不产生干扰,应明确不产生干扰的物质浓度上限。在对可疑干扰物质进行干扰筛查或验证时,建议采用至少2个分析物水平的样本,其浓度应在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在评估干扰物质浓度与干扰程度之间关系时,可适当增加样本数量,纳入更多分析物水平的样本。申请人除按照上述方法采用添加干扰物质的样本进行研究外,亦可采用有代表性的患者样本,通过申报试剂与不受该干扰物影响的测量程序检测结果间的比对,进行干扰物质研究。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包括血红蛋白、脂类、胆红素、白细胞裂解物、自身抗体、异嗜性抗体、疾病相关蛋白、患者体内的异常生化代谢物等;常见的外源性干扰物质包括样本添加剂(抗凝剂或防腐剂)、常用药物及其代谢物、患者群体使用的药物及其代谢物、膳食物质、样本收集或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物质,样本污染物;亦应考虑文献中已报道的对类似试剂或测量程序存在干扰的物质。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潜在的干扰物质进行验证。5.2交叉反应交叉反应研究需对可能的交叉反应物质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设定合理的接受范围,如果超出接受范围,可认为该物质产生交叉反应,应评估该物质浓度与交叉程度之间的关系。如检测结果在接受范围内,可认为该浓度的物质不产生交叉反应,应明确不产生交叉反应的物质浓度上限。建议选择高浓度的交叉反应物质进行验证,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物质的来源、制备、浓度等基本信息。常见的交叉反应物质包括分析物的结构类似物、具有同源性序列的核酸片段、检测范围外的型别,易共存的其他类似物、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采样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发的其他微生物(包含近缘微生物),已报道对类似试剂或测量程序存在交叉反应的物质等。还应考虑到由于产品原材料设计可能引入的交叉反应。如病原体抗体检测试剂采用基因重组抗原,应增加对异源物质,如表达宿主的特异性抗体的交叉反应评价。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潜在的交叉反应物质进行验证。6. 高剂量钩状效应(high dose hook effect)对于部分免疫学原理的产品,检测含有极高浓度的待测抗体/抗原的样本时,饱和反应可能导致检测浓度值低于真实值。建议对多个含有高浓度分析物的样本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检测,每个梯度的稀释液重复多份进行检测,明确不产生钩状效应的最高分析物浓度。7.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7.1线性区间(linearityinterval)及测量区间(measuring interval)线性区间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浓度/低值样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样本。当建立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较预期线性区间更宽的9个左右不同浓度的样本(不包括零浓度样本),每个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可接受线性偏差和各浓度的重复性,确定检测次数。采用重复检测均值和预期值进行直线回归分析,建议采用加权最小二乘回归等分析方法,提供散点图、线性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r)及线性偏差,判断结果是否满足可接受标准。当验证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覆盖整个线性区间的至少5个不同浓度的样本,每个样本至少重复检测2次。测量区间,也称分析测量区间,在该区间内,临床样本在未经稀释、浓缩,或非常规测量程序中步骤的其他前处理情况下,检测结果的线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测量区间下限为定量限,线性区间包含测量区间。7.2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如对超出测量区间浓度的样本可进行稀释后检测,应研究合适的稀释液和稀释倍数,从而确定试剂的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两者上限均为测量区间上限╳稀释倍数,扩展测量区间的下限为测量区间上限,可报告区间下限为检出限。8. 适用的样本类型如果试剂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包括抗凝剂),应采用合理方法评价每种样本类型的适用性。对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可选择具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样本进行样本一致性的同源比对研究;对于不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应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果样本的采集、处理方式存在差别,例如适用不同采样器、不同样本保存液、不同核酸提取与纯化等处理方法,应分析这些差别的潜在影响,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性能验证。本文件主要介绍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常见的分析性能,根据产品特性,可能还需研究其他分析性能,暂不在本文叙述。(三)分析性能评估申报资料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对于每项性能均应明确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原始数据和数据的统计分析过程及结果。相关基本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进行描述,包括试验地点,试验采用的具体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仪器名称和型号,样本类型、来源、处理方法、基质类型及所含物质信息等。分析性能评估的结论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描述,综合不同试剂规格、批次及适用机型的试验结果,合理描述产品的分析性能。三、名词解释1. 分析物:具有可测量特性的样品组分。例如在“血浆中葡萄糖物质浓度”中,“葡萄糖”是分析物。2. 正确度:指无穷多次重复测量所得量值的平均值与一个参考量值间的一致程度。3. 精密度: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相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得到测量示值或测得量值间的一致程度。4. 线性:指给出与样品中被测量的值直接成比例的测得量值的能力。5. 线性区间:在这个区间内,测量结果充分地符合一条合适的直线。6. 空白限:指测量空白样本时可能观察到的最高测量结果。7. 检出限:由给定测量程序得到的测得量值,对于此值,在给定声称物质中存在某成分的误判概率为α时,声称不存在该成分的误判概率为β。对于核酸检测试剂,指持续检出的最低分析物浓度。8. 定量限:指达到预设准确度要求时可测量的最低分析物浓度。9. 干扰:是由一个影响量引起的测量的系统效应,该影响量自身不在测量系统中产生信号,但它会引起示值的增加或减少。10. 交叉反应:指不是分析物的物质与试剂反应的程度。11. 高剂量钩状效应:是指在免疫化学测量程序中由相对抗体浓度抗原浓度过量或相对抗原浓度抗体浓度过量时的抗原-抗体免疫复合物减少而引起的负偏倚。12.测量程序:按照一个或多个测量原理和给定的测量方法,基于一种测量模型,对测量所作的详细描述,包括获得测量结果所必需的任何计算。四、参考文献[1] GB/T 29791.1-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S].[2] CLSI. User Verification of Precision and Estimation of Bias; Approved Guideline—Third Edition. CLSI document EP15-A3.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4.[3] CLSI. Measurement Procedure Comparison and Bias Estimation Using Patient Samples. 3rd ed. CLSI guideline EP09c.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8.[4] CLSI. Evaluation of Precision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Approved Guideline—Third Edition. CLSI document EP05-A3.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4.[5] CLSI. Evaluation of Linearity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2nd ed. CLSI guideline EP06.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20.[6] CLSI. Evaluation of Detection Capability for Clinical Laboratory Measurement Procedures;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CLSI document EP17-A2.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2.[7] CLSI. Interference Testing in Clinical Chemistry. 3rd ed. CLSI guideline EP07.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8.五、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口咽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设备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口咽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设备技术审评要点(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8月26日口咽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设备技术审评要点(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审评要点适用于口咽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设备的产品注册,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及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该类产品主要采用机器人、传感器等技术,通过自动采样或采样人员遥控采样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场所用于适用人群口咽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采样(含混采、单采)。该类产品经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明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22-11-00;其所在的采样设施(如采样亭、采样间)或交通工具(如采样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二、基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独立软件附录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风险管理纳入其中。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工作。可参考YY/T 0316、YY/T 0287、YY/T 0664、YY/T 1833系列标准(若适用)等标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结构组成、技术特征等因素,按照《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及其符合性技术指南要求,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并结合相关指导原则和标准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参考《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产品受益-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产品受益大于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结合本审评要点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准备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基于产品特性判断本审评要点和相关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适用性,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及注册体系核查结果若能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方可获批上市。指导原则适用情况、标准适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适用情况、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详见附录1至附录4。三、产品受益-风险考量 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结构组成、技术特征等因素确定产品特性,明确产品投入使用的受益,并按风险管理程序要求开展产品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工作,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受益大于风险。虽然该类产品预期会有减少采样人员调配使用的受益,但注册申请人仍需明确产品具体的受益和风险,深入开展产品受益-风险评估工作。考虑到采用机器人、人工智能、传感器等技术在公共场所进行自动采样的产品是此类产品当中风险较高的代表产品,故以该代表产品为例探讨其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其余产品可参考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采样失败风险及控制措施采样失败是指产品无法实现采样,即产品有效性不符合要求,如采样部位未能识别,咽拭子、采样管未能拾取或拾取不当无法进行后续操作,咽拭子未能到达采样部位,采样管封盖未能打开、打开后脱落或无法闭合,咽拭子未能进入采样管或进入采样管后未能剪断,采样后的采样管放置错误或放置不当无法进行保存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光学成像装置、图像识别算法、机械臂(含末端执行器)、测距装置的要求及性能指标,以及咽拭子与采样管的兼容性要求;同时还需关注相应衍生风险,如电气安全、光学安全、机械安全、软件安全等方面风险。光学成像装置性能指标可参考《手术无影灯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YY 0627或YY 9706.241标准要求。机械臂性能指标可参考YY/T 1712、YY 9706.277标准要求。(二)采样失效风险及控制措施采样失效是指产品虽可在形式上完成采样但未能保证采样有效性,如采样部位识别错误或不准,咽拭子、采样管拾取不当影响后续操作的有效性,采样部位和采样次数不满足《新冠病毒标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要求,采样力度不够未能采集到核酸样本,采样后的采样管保存不当导致样本失效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采样、光学成像装置、图像识别算法、力学反馈装置的要求及性能指标,以及低温保存箱的兼容性要求;亦需关注相应衍生风险,如电气安全、光学安全、机械安全、软件安全等方面风险。由于采样失效可能导致核酸检测结果假阴性(漏诊),存在疫情扩散风险,因此需要重点关注。(三)样本污染与交叉感染风险及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受试者可能会污染产品内部环境,一方面会发生后续样本污染问题,导致后续受试者核酸检测结果假阳性(误诊),另一方面会发生交叉感染问题,导致后续受试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疫情扩散风险。另外,其他呼吸道病原体阳性受试者也存在交叉感染风险,受试者咳嗽或呕吐所致污染、废弃物所致环境污染亦需考虑。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产品内部消杀、负压环境控制、内部擦拭清洁等要求及性能指标。其中,产品内部消杀考虑消杀的方式(如医用酒精、过氧化氢、紫外线,或多种方式相结合)、作用参数、持续时间、间隔等要求,采用紫外线消杀可参照GB 28235标准要求。负压环境控制可参考《生物安全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YY 0569标准要求,明确气流模式、流入与下降气流流速、防泄漏、高效过滤器等要求。内部擦拭清洁考虑清洁的方式、持续时间、间隔等要求。同时,关注内部消杀不力、负压环境控制不良、内部擦拭清洁不力的衍生风险。由于样本污染存在误诊风险、交叉感染存在疫情扩散风险,因此需要重点关注。(四)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此类产品属于全新的高风险产品,需要关注使用风险,如产品提示不明导致受试者(特别是老人、儿童)无法操作或操作错误,受试者在采样过程中运动导致无法采样,受试者较为敏感在采样过程中发生呕吐导致产品内部污染,产品故障和突发事件(如断电)应对不当导致受试者受到伤害或产品内部污染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适用人群、使用提示功能、受试者运动控制、故障应对、断电保护、值守等要求。其中,适用人群考虑是否包含儿童、老人,将易呕人群等人群和呼吸道传染病、哮喘病、凝血病、严重心脏病等疾病予以排除。使用提示功能包括语音、视觉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受试者运动控制综合采用咬口器固定、语音提示、机械臂停止运动等措施。故障应对考虑机械臂急停、故障提示、受试者脱困、产品重启(含再次消杀)等要求。断电保护明确不间断电源(UPS)等保护措施及其持续供电时长等要求。值守考虑值守方式(现场、现场与监控相结合)、值守人员(配备、培训、个人防护)等要求,考虑到此类产品的特殊性不得无人值守。应在设计上有效控制受试者运动风险,如产品结构组成包含咬口器,亦需关注其衍生风险。咬口器为一次性使用耗材,原则上为无菌或明确微生物限度要求,需考虑清洁、消毒、灭菌要求,若消毒或灭菌可能产生残留物质需开展残留毒性研究。咬口器与口腔粘膜接触,需考虑生物相容性风险,按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工作。咬口器的尺寸、刚度、连接等性能指标若达不到使用要求,亦会产生使用风险;同时,建议含有压舌板设计,以便控制舌头运动和光学成像。咬口器使用后若未妥善废弃可能导致产品或环境污染,需考虑污染和感染风险,明确废弃处置要求。注册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开展产品人因与可用性设计工作,确保产品使用风险均可接受。(五)机械风险及控制措施机械臂等机械部件非预期运动可能导致受试者受到伤害或产品发生故障,如机械臂撞击受试者口部、面部、胸部,采样力度过大导致受试者口腔黏膜损伤,机械臂急停后无法安全释放受试者,双机械臂或多机械臂相互干涉导致产品无法运行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机械臂工作空间、空间限位或隔离、急停、运动速度、双机械臂或多机械臂干涉控制等性能指标要求,以及测距装置和力学反馈装置的性能指标要求。(六)可靠性风险及控制措施因长期持续工作、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气压或海拔等)超出预期设定等问题导致产品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非预期运行。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产品持续工作时间、环境条件、开机自检、故障提示、运行日志等要求,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开展产品可靠性研究工作。产品持续工作时间需开展耐久性研究(建议不少于1周),明确开机率、故障情况及其应对措施等。环境试验满足GB/T 14710标准要求。(七)软件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软件风险需考虑软件算法性能不佳、软件缺陷等问题,如采样部位无法识别或识别错误、机械臂非预期运动、双机械臂或多机械臂相互干涉、使用提示出错、故障提示失效、死机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软件功能,至少包括开机自检、机械臂控制、使用提示、故障提示、运行日志等功能。该类产品软件安全性级别为严重级别,注册申请人需结合GB/T 25000.51标准要求,按照严重级别要求开展产品软件设计开发工作。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准备相应级别的软件(含现成软件)研究资料、互操作性研究资料以及GB/T 25000.51检测报告,其中软件研究资料建议重点关注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核心功能等。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准备算法研究资料,建议重点关注数据质控、算法训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等。(八)网络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网络安全风险需要综合考虑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相关风险,如受试者身份鉴别困难、采样管未能识别、受试者与样本关联错误、受试者个人信息泄露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等要求,结合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要求,按照严重级别要求开展产品网络安全设计开发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准备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建议重点关注验证与确认、网络安全能力、可追溯性分析、漏洞评估等。网络安全风险亦存在漏诊情况,可能导致疫情扩散,需要重点关注。(九)电气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因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设计不当、防护措施不力、安全提示不明等问题,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受试者等相关人员面临电气安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根据GB 9706电气安全系列标准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准备相应标准的检测报告。(十)光学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所含光学成像、激光测距等光学装置存在光学安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产品特性,根据GB 7247.1(激光)、YY/T1534(LED光源)、GB/T 20145(普通光源)等适用标准要求开展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准备GB 7247.1、YY/T1534检测报告和GB/T 20145研究资料。同时,产品亦存在生物相容性、无菌等风险,前文已有相关说明,不再赘述。此外,混采产品相较于单采产品,在采样流程与质控、采样次数确认、采样管识别与操作、咽拭子操作、样本放置与保存、产品内部消杀等方面要求更高,风险相对更高,更需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四、审评关注点(一)产品的结构组成、适用范围和禁忌证根据产品特性和具体情况,明确其结构组成、适用范围、使用环境、适用人群和禁忌证。结构组成原则上根据产品电气设计确定,需与检测报告保持一致,可体现机械臂及其数量。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采样部位(如口咽部)、采样方式(如混采、单采)和预期用途(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使用环境明确产品的使用场所(如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气压或海拔等)和受试者体位(如站姿、坐姿等)。适用人群明确产品的受试者人群(如成人、儿童、老人等)。禁忌证明确产品禁用的人群(如易呕人群等)和疾病(如呼吸道传染病、哮喘病、凝血病、严重心脏病等),若声称不用于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亦需明确。(二)联合使用明确与产品联合使用的咽拭子、采样管、低温保存箱的要求及兼容性研究资料,并提供注册证信息。若适用,明确产品所在采样设施、采样车的相关要求。(三)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和体例。基于产品特性和具体情况,明确采样、机械臂、光学成像、力学反馈、测距、咬口器、软件功能、网络安全、持续工作时间、断电保护、负压环境、内部消杀、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光学安全等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其中,采样应依据《新冠病毒标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明确采样要求,包括擦拭部位、擦拭次数、擦拭方式、持续时间等。机械臂明确工作空间、负载、运动速度、定位精度、定位重复性、空间限位或隔离、急停、双机械臂或多机械臂干涉控制措施、末端执行器等要求。光学成像明确光照特性、图像分辨率、图像质量、实时性等要求。力学反馈明确采样力度限值范围及超限控制措施、持续时间、实时性等要求。测距明确测量方式、测量精度、实时性等要求。咬口器明确尺寸、刚度、连接、无菌等要求。软件功能至少需包括受试者身份识别、采样管识别、采样部位识别、机械臂控制、使用提示、故障提示、开机自检、运行日志等功能。网络安全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等要求。持续工作时间明确产品可持续工作的最长时间。断电保护明确不间断电源(UPS)等保护措施及其保护时长等要求。负压环境明确气流模式、流入与下降气流流速、防泄漏、高效过滤器等要求。内部消杀明确消杀方式、作用参数、持续时间、间隔时间等要求。电气安全(含电磁兼容)要求符合GB 9706系列标准要求,详见下文。光学安全根据产品具体情况符合GB 7247.1、YY/T1534标准要求。(四)性能研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以及验证资料。提供采样部位识别准确性、采样要求、机械臂定位精度与重复性、力学反馈、测距等性能研究资料,确保漏诊和误诊的风险均可接受。提供产品内部消杀的要求及其确定依据、消杀效果验证资料、消杀对产品影响的评估资料,以及内部擦拭清洁的要求及其确定依据、清洁效果验证资料,确保样品污染与交叉感染的风险均可接受。对于混采产品,还需提供采样流程与质控、采样次数确认、采样管识别与操作、咽拭子操作、样本放置与保存、产品内部消杀等方面验证资料,确保混采的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五)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提供第二版GB 9706.1、GB9706.15(若适用)、YY 0505检测报告。注意第三版GB 9706系列标准(含YY 9706.241、YY 9706.277)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具体以标准实施通知为准),在实施日期之后申报的产品应符合第三版标准要求。(六)辐射安全研究若适用,提供紫外线、光辐射安全研究资料,包括GB 28235、GB/T 20145标准符合性资料,辐射安全验证资料,辐射防护措施等。(七)软件研究该类产品的软件安全性级别为严重级别,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提交相应级别的软件(含现成软件)研究资料、互操作性研究资料以及GB/T 25000.51检测报告。其中,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可单独提交,亦可与软件研究资料合并提交。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提交相应级别的网络安全研究资料。按照《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算法研究资料。(八)生物学特性研究与受试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咬口器,需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九)清洁、消毒、灭菌研究明确产品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确定依据及验证、清洗和消毒效果的研究资料。咬口器等无菌部件需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研究资料。若灭菌或消毒可能产生残留物质,需对灭菌或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十)稳定性研究1.货架有效期提供咬口器等部件的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并保持无菌状态。2.使用稳定性按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供产品使用耐久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3.运输稳定性提供产品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包括GB/T 14710检测报告,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十一)临床评价为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质量管理的要求,该类产品的临床评价需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试验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该类产品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时的采样效果与现有采样方式具有一致性。根据《新冠病毒标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现有采样方式为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采样人员进行采样(以下简称“人工采样”)。注册申请人需首先综合分析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临床使用场景、技术特征等因素,开展科学、严谨、充分、规范的非临床研究,全面确认产品的各项性能,充分降低并合理控制产品的临床使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方可对产品采样和人工采样效果的一致性开展临床试验获取临床数据,以支持产品的临床评价。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2.临床试验设计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采样与人工采样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同一个受试者,产品采样和人工采样同期进行,二者的先后顺序随机确定。为评价产品采样与人工采样效果的一致性,需对二者采集的样本编盲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产品采样与人工采样需采用相同的、已经批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和仪器,样本处理、样本稳定性、核酸提取纯化及结果判读等应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3.评价指标临床试验评价指标主要为产品采样和人工采样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阳性检出率,以及两种采样方式的阳性符合率等。此外,可同时观察受试者的主观舒适度、不良事件(如呕吐、采样部位损伤等)、设备持续运行时间、人均采样时间、发生的故障及故障率、对发生故障的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等。4.受试者选择和样本量临床试验的受试者需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采样前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建议纳入500例受试者。可考虑排除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不适合该临床试验的生理或病理特征的人群。5.数据分析和结果评价注册申请人需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具体要求如下:(1)如果产品采样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阳性检出率高于或等于人工采样,注册申请人首先需论证人工采样和产品采样阳性检出率的可接受性,例如,是否由于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等问题,导致人工采样质量未能符合相应规定要求并达到可接受标准。第二,注册申请人需计算产品采样与人工采样时阳性检出率差值的95%置信区间,并论述置信区间下限的可接受性,例如,是否能满足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的要求。第三,注册申请人需计算两种采样方式的阳性一致率并计算95%置信区间,论述其可接受性,同时,对产品采样和人工采样阴阳性不一致的各受试者进行逐一分析,结合受试者临床诊断背景信息和临床核酸检测结果等,对各受试者在两种采样方式下的漏检情况和原因进行论证。此外,注册申请人还需对受试者的人口学数据(如年龄、性别、病史等)、临床诊断背景信息、主观舒适度、不良事件(如呕吐、取样部位损伤等)、设备持续运行时间、人均采样时间、发生的故障及故障率、对发生故障的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组间比较,以支持产品风险分析。(2)如果产品采样核酸检测的阳性检出率低于人工采样,则认为临床数据显示,产品采样与人工采样的效果不具有一致性,产品采样劣于人工采样。6.其他需注意的事项(1)产品采样和人工采样全过程需遵循《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通知》中《新冠病毒标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2)临床试验需完整模拟临床使用场景及流程等,且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3)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处理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4)适用时,临床试验其他设计要素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5)注册申请人需结合非临床研究情况、临床试验结果等资料,综合论证申报产品的临床受益大于风险,且临床风险可以接受。(十二)说明书与标签说明书与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需明确产品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场地与设施、联合使用产品兼容性等方面要求和保证措施,以及产品内部消杀与擦拭清洁、样本保存与转运、废弃物(如咬口器、咽拭子)处理、日常维护等方面的流程和要求。从值守人员、受试者角度,分别描述产品正常使用的流程和要求、产品故障和突发情况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如断电、急停、受试者运动等。标签明确受试者正常使用以及产品故障和突发情况应对的警示/提示信息。(十三)其他说明1.注册单元划分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采用机器人技术和采用非机器人技术的产品,自动采样和采样人员遥控采样的产品,在公共场所使用和在医疗机构使用的产品,混采和单采的产品,原则上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分别申报。2.人因与可用性研究资料在“研究资料—其他研究资料”中提供产品人因与可用性研究资料,确保产品使用风险均可接受。提供值守人员培训方案及验证资料,包括培训的计划、材料、方式、师资、效果评估等,涵盖值守方式(现场、现场与监控相结合)、值守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等。附录1指导原则适用情况指导原则名称适用情况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适用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适用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参考使用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适用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适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视情况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参考使用生物安全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参考使用手术无影灯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参考使用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适用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适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适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适用附录2标准适用情况标准名称适用情况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第二版)适用GB9706.15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第二版)视情况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第二版)适用YY 0627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安全专用要求(第二版)参考使用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第三版)适用,按实施通知要求执行YY 9706.241医用电气设备第2-41部分: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第三版)参考使用YY 9706.277医用电气设备 第2-77部分:采用机器人技术的辅助手术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参考使用GB 7247.1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视情况GB/T 20145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视情况YY/T1534医用LED设备光辐射安全分类的检测方法视情况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适用GB/T 25000.51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适用GB/T 14710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YY/T 1712采用机器人技术的辅助手术设备和辅助手术系统参考使用YY 0569Ⅱ级生物安全柜参考使用GB 28235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视情况附录3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适用情况规范性文件/标准名称适用情况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适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适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适用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参考使用YY/T 0287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参考使用YY/T 0664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参考使用YY/T 1833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系列标准视情况,参考使用附录4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条款要求适用情况A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则A1一般原则A1.1医疗器械应当实现注册申请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当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受益相比,其风险应当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适用A1.2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实施、形成文件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注册申请人应当:a)建立涵盖所有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b)识别并分析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的相关的已知和可预见的危险(源);c)估计和评价在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风险;d)依据A1.3和A1.4相关要求,消除或控制c)点所述的风险;e)评价生产和生产后阶段信息对综合风险、风险受益判定和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上述评价应当包括先前未识别的危险(源)或危险情况,由危险情况导致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可接受性的影响,以及对先进技术水平的改变等。f)基于对e)点所述信息影响的评价,必要时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关要求。适用A1.3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需要降低风险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a)通过安全设计和生产消除或适当降低风险;b)适用时,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c)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适用A1.4注册申请人应当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适用A1.5在消除或降低与使用有关的风险时,注册申请人应该:a)适当降低医疗器械的特性(如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和预期使用环境(如灰尘和湿度)可能带来的风险;b)考虑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使用环境。适用A1.6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适用A1.7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包括注册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应当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和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注册申请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和无菌保证水平。适用A1.8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适用A1.9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适用A2临床评价A2.1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a)临床试验报告b)临床文献资料c)临床经验数据适用A2.2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知情同意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适用A3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A3.1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a)所用材料和组成成分的选择,需特别考虑:-毒性;-生物相容性;-易燃性;b)工艺对材料性能的影响;c)生物物理学或者建模研究结果应当事先进行验证(如适用);d)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如适用,应当考虑强度、延展性、断裂强度、耐磨性和抗疲劳性等属性;e)表面特性;f)器械与已规定化学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适用A3.2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尽可能减少污染物和残留物对使用者和,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和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和频次。适用A3.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适当降低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当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适用A3.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降低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适用A3.5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当能消除或适当降低对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当:a)操作安全,易于处理;b)尽量减少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c)防止医疗器械或其内容物(例如:标本)的微生物污染;d)尽量减少意外风险(例如:割伤和刺伤(如针刺伤)、意外物质溅入眼睛等)。适用A4灭菌和微生物污染A4.1医疗器械其设计应当方便使用者对其进行安全清洁、消毒、灭菌和/或重复灭菌(必要时)。适用A4.2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确保在出厂后,按照注册申请人规定的条件运输和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适用A4.3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当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视情况A4.4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加工、生产、包装和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视情况A4.5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和设施下生产和包装。视情况A4.6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a)包装应尽量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应适用于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b)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视情况A4.7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明确标识其交付状态。视情况A5环境和使用条件A5.1如医疗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明确标识和/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适用A5.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风险:a)与物理和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有关,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损伤的风险;b)由于用户界面设计、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预期使用环境导致的错误操作的风险;c)与合理可预期的外部因素或环境条件有关的风险,如磁场、外部电磁效应、静电释放、诊断和治疗带来的辐射、压力、湿度、温度和/或压力和加速度的变化;d)正常使用条件下与固体材料、液体和其他物质,包括气体,接触而产生的风险;e)软件与信息技术(IT)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风险;f)正常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非预期析出物导致的环境风险;g)样本/样品/数据不正确识别和错误结果导致的风险,比如用于分析、测试或检测的样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颜色和/或数字编码混淆;h)与其他用于诊断、监测或治疗的医疗器械互相干扰导致的风险。适用A5.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适用A5.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和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a)对无法进行维护的医疗器械,如植入物,应尽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风险;b)对无法进行调整和校准的医疗器械,如某些类型的温度计,应尽量降低测量或控制机制精度的损失风险。适用A5.5与其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适用A5.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降低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适用A5.7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适用A5.8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适用A6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A6.1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和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适用A6.2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将产品振动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方法。适用A6.3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噪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噪声(特别是噪声源)的方法。适用A6.4如果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和生产应当降低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适用A6.5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适用A7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A7.1当有源医疗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适用A7.2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视情况A7.3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当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适用A7.4用于监视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不适用A7.5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适用A7.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适用A7.7当产品按注册申请人的说明进行安装和维护,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适用A8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A8.1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适用A8.2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根据先进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和维护,同时应当考虑开发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进行更新)、验证和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适用A8.3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和开发,应当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对比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视情况A8.4注册申请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和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适用A8.5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适用A9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A9.1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a)注册申请人应规定准确度限值(如适用)。b)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数字化测量值应以标准化单位表示(如可能),推荐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计量单位,考虑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临床实践,也可使用其他公认的计量单位。c)医疗器械导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应有详细的说明,若器械通过可视化系统提供与操作、操作指示或调整参数有关的说明,该类信息应能够被使用者和(适用时)理解。适用A10说明书和标签A10.1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注册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适用A11辐射防护A11.1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者、他人和(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视情况A11.2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视情况A11.3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当具备辐射泄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视情况A11.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视情况A11.5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操作说明中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视情况A11.6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视情况A12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A12.1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适用A12.2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检测)的设计和生产应当:a)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降低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降低此类风险;b)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和错误解释结果导致的风险。适用A12.3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a)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b)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适用A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A13.1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当:a)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b)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过程,应确保、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特别是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不适用A13.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a)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和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b)为确保、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不适用A13.3当医疗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不适用B适用于医疗器械的基本原则B1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B1.1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的相容性。不适用B1.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和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如果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适用B1.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降低释放进入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不适用B2辐射防护B2.1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和生产,在保障图像和/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降低、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不适用B2.2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显示、报告和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不适用B3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B3.1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能消除或降低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高频手术设备的使用。不适用B3.2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不适用B4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B4.1用于给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和维持输出量,以保证、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不适用B4.2若输出量不足可能导致危险,医疗器械应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降低。不适用B5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B5.1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进行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和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验证,同时应当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和有效性。不适用说明1.第3列若适用,应当注明“是”。不适用应当注明“否”,并结合产品特点说明不适用的理由。2.第4列应当填写证明该医疗器械符合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方法,通常可采取下列方法证明符合基本要求:(1)符合已发布的医疗器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符合医疗器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3)符合普遍接受的测试方法。(4)符合企业自定的方法。(5)与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的比较。(6)临床评价。3.证明符合性的证据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证明符合性的证据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为推动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物警戒制度实施,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我局起草了《陕西省药物警戒检查指导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邮箱27398388@qq.com,邮件标题请标明“检查指导细则意见”。联系人:王涛电话:029-62288146附件:1.陕西省药物警戒检查指导细则征求意见表 2.陕西省药物警戒检查指导细则(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1:陕西省药物警戒检查指导细则征求意见表序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编号项目检查项目具体修改意见123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陕西省药物警戒检查指导细则(征求意见稿)》查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生产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依法诚信从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zjfdaqxc@163.com。联系人:盛韩伟;联系电话:0571-88903269。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 年8月26日附件: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含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下同)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信用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生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范围)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包括遵纪守法信息、主体责任落实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正向激励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等。(一)遵纪守法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裁判的信息等。(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报各类许可、备案及报告事项;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以及及时上报质量年度自查报告等工作;主动管控医疗器械质量风险;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三)监督管理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验及案件调查等情况。(四)正向激励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动采取自律措施;企业相关荣誉奖励等情况。(五)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投诉举报的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社会舆情管控;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第六条(信用归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接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入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发生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协同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信用信息。(二) 本办法第五条涉及外部信息的,主要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采集。(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正向激励加分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由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第七条(分值设置)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 1000 分,包括遵纪守法(300 分)、主体责任(250 分,基础分 230)、监督管理(250 分,基础分 220 分)、正向激励(100 分)和社会责任(100 分),具体赋分权重按照附件执行。第八条(等级划分) 医疗器械生产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 850 分(含)及以上为 A 级,800 分(含)~850分为 B 级,750 分(含)~800 分为 C 级,700 分(含)~750分为 D 级,700 分以下为 E 级。第九条(信用评分)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采用赋分制。依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赋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同一事项不实施重复扣分,按最高分数扣分。企业生产质量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第十条(否决条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 E 级(信用评价分在现分值上扣 400 分)。(一)因医疗器械质量相关原因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许可证件的;(三)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四)发生因医疗器械质量问题造成特别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或较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五)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第四章 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与修复第十一条(评价方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实时调整。第十二条(指标效期)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设置有效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和遵纪守法指标下扣分(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有效期为 3 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正向激励、社会责任指标下的信用信息有效期为 1 年。正向激励加分以其相关资质荣誉有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第十三条(修复原则)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信用修复。第十四条(清除扣分)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清除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扣分信息。第十五条(修复条件) 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 1 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三)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五)未列入 E 级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六条(修复条件)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指标扣分满半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二)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三)未出现同一类问题被信用扣分的;(四)未列入 E 级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七条(修复程序)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收到相关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八条(应用原则) 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第十九条(分类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第二十条(A 级管理)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为 A 级的生产企业,药品监管机构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依法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三)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示范企业、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法规制定、政策研讨;(四)推行“信用+精准服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绿色通道或各类精准服务举措,在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审批事项上依法适度推行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审批等;(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B、C 级管理)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为 B、C 级的生产企业,实施正常管理;B 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D 级管理)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为 D级的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趋势情况选择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不予授予药品监管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E 级管理)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为 E级的生产企业,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三)对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五)不予授予药品监管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六)不予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六章 信用评价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异议申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查无须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参照情况)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受托生产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信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22 年*月*日施行。附件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分值责任单位1遵纪守法(300分)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警告处罚的-30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部门2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罚款处罚的-503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有情节严重情形的(重大案件)-1004未履行法定义务,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2005未履行法定义务,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3006主体责任(250分,基础分230分)许可备案在各类许可、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中,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的-100/次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部门7信息报告未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20/次8对应申报许可、备案或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而未及时申报的-50/次9存在漏报或瞒报信用有关信息的-20/次10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的情形-20/次11年度质量自查报告要素完整、数据准确,且没有其他漏报、瞒报行为的+20分12产品风险管控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未履行医疗器械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50/次13不良事件监测企业瞒报、漏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20/例14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群发性或死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70/例15监督管理(250分,基础分220)配合监管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100/次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部门16监督检查省级以上全项目检查结论为通过的+1517各级监管部门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关键项不符合+518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关键项不符合-50/次19跟踪检查发现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0/次20监督抽检1年内有产品抽检合格报告的=5/次(上限10分)21风险处置违反质量管理法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受到责任约谈的-20/次22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安全有效,未主动停产整改被要求暂停生产的-100/次23正向激励(100分)企业自律企业主动申请加入“黑匣子”试点项目并建成投入运行,上传数据真实及时、完整的+30/年企业申报,县级局确认24检验实验室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3025质量体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ISO13485/YYT0287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2026荣誉奖励企业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奖励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60、+40、+20/个27行业引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标明的参与起草单位+30/件28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30/件29取得医疗器械创新产品认定国家级、省级分别加+30、+10分/个30社会责任(100分)举报投诉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投诉被查实的-30/次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投诉、舆情监测的单位31社会舆情因医疗器械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0/次32存在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50/次33企业公共信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省大数据局备注:1.各项二级指标的加减总分超出其相应的一级指标权重分值的,加减总分以其所属一级指标分值为上限;2.遵纪守法指标项下,案件信息应在结案后使用,同起案件存在多个扣分项的,取最高扣分项;3.正向激励指标项下,相应的荣誉奖励以及注册批件等需提供盖有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4.符合正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情形,经审核同意进行信用修复的,清除扣分值的 5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