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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药监规〔202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局对《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月6日以《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药监规〔2022〕1号)》印发的实施细则同时作废。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日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及相关的资料审核、检验及质量标准技术复核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是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等溶媒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酒剂等)传统剂型的中药制剂。由中药饮片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酊剂等属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由部分或全部中药饮片经水提取或直接粉碎后制成的颗粒剂及胶囊剂等属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第四条配制应用传统工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使用现代中药制剂药用辅料(糊精、凡士林等)及现代中药制剂技术(如喷雾干燥、微丸技术、包埋技术等)。第五条不属于传统工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需按照《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文号方可配制。第六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或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中医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鲜药榨汁直接应用;(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七条 省药监局负责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工作;河北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资料的技术审核;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应为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的检验与质量标准技术复核提供服务。第二章 备案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资料,省药监局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有关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赋于备案号、质量标准号及药品说明书。第九条 省药品审评中心收到已备案的资料后,25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技术审核,汇总备案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出具技术审核意见报省药监局。第十条 省药监局收到省药审中心技术审核意见后,5日内完成审核。对备案资料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通知申请备案单位限期改正存在问题。申请备案单位在限期内未改正存在问题的,注销该备案号或暂停该备案号使用。第十一条 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文号的中药制剂,属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在制剂注册文号有效期内可备案为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取得备案号后不需再注册。第三章 补充备案第十二条 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备案后,应当严格执行备案的处方、工艺和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处方、工艺及质量标准等。需要变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补充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需补充备案:(一)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二)修改制剂质量标准;(三)变更主要辅料;(四)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五)增加制剂的功能主治;(六)改变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七)改变制剂有效期;(八)改变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九)变更制剂规格或包装规格;(十)变更制剂包装、标签内容;(十一)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名称。第十四条 修改质量标准的应由省药检院对标准进行技术复核。第十五条 提出补充备案,申请人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医疗机构制剂补充备案资料,省药监局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赋于新的备案号。第十六条 省药审中心收到补充备案资料后,25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技术审核,汇总备案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出具技术审核意见报省药监局。第十七条 省药监局收到补充备案资料及省药审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后5日内完成审核,对补充备案资料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通知申请补充备案单位限期改正存在问题。申请补充备案单位在限期内未改正存在问题的,注销该补充备案号或暂停该补充备案号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年度报告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通过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系统向省药监局提交上一年度的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等。第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备案号,并公开相关信息:(一)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二)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应用传统工艺中药制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冀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办理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四条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专家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6日印发的《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件:1、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资料;2、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变更补充备案资料。附件1: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资料一、申报资料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3.证明性文件;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5.处方组成、来源、中医药理论依据以及方解;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1.原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3.省药检院对制剂样品的检验报告及质量标准的技术复核意见;14.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专家论证意见。二、申报说明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或者药品命名指导原则等,并阐释命名依据。(2)制剂名称应当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重名。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重点说明所申请备案品种的合法性情况、安全性情况、及预防或诊治疾病的必要性。3.证明性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承诺书。(3)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药用的证明材料及质量标准。(4)委托配制制剂的,还应提供: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材料,委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通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证明。(5)委托试验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6)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证明。4.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1)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2)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使用含兴奋剂类物质药材的制剂应当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3)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除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个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当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可夸大疗效或者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4)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使用”字样。5.处方组成:应为制成1000g(1000粒等)数量的处方组成;处方来源:应说明来源于传统古籍经典方或者临床经验方等;方解:应详细描述方中药味的君、臣、佐、使及相互关系。处方中不得含法定标准中标示“剧毒”、“大毒”且未经去毒(或减毒)炮制药味,不得含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毒性药材的药味。处方组成一般不得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如确属组方需要有此类情况的应对其安全性、有效性作出专门说明。处方应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3年以上(含3年),并有60例(含)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证明该制剂使用安全有效。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配制工艺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可控,使制剂安全、有效、稳定及质量可控。工艺研究应当对整个工艺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工艺及工艺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阐述。描述制剂的配制工艺,提供工艺筛选的研究资料(包括选定工艺的依据),3批中试数据以及相关文献资料。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项目一般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应当充分考虑制剂工艺和制剂本身性质对质量的影响。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制剂标准的制定应当优先考虑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处方、配制工艺、使用等环节设定检测项目和限度,一般包括: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检查、浸出物或者提取物、含量测定、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存等。应当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应符合制剂剂型的特点,并能体现控制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均一性及稳定性方面的要求。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制剂的稳定性研究一般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当采用中试或者生产规模的 3 批样品,以能够代表规模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质量。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与拟上市包装一致。提供加速试验(6个月)和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制剂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效期提交资料。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应当提供连续3批样品检验报告书。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 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11.原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应当提供处方中所用原料和药材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当提交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提供所用辅料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性文件。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包装材料和容器选择应当以制剂的性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性质及制剂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为依据。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书等证明性材料。13.医疗机构需将备案的至少1批次制剂样品送省药检院检验检验,并对制剂质量标准进行技术复核。14.医疗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备案机构以外的药学、药效毒理、临床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论证内容应包括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等,论证结论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专家应在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专家库中抽选。附件2: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一、补充备案事项及资料变更事项提交资料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1、改变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2、改变配制工艺对质量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修改制剂质量标准改变制剂质量标准的理由、内容草案、试验资料及起草说明变更主要辅料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2、改变辅料的理由;3、改变辅料对配制工艺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4;改变辅料对制剂质量安全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变更制剂规格改变制剂规格的理由、工艺研究资料及对质量影响的研究资料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说明书样稿、增加相关内容的理由、不良反应报告资料、临床安全监测评价资料、相关文件及文献资料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相关的药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至少30例临床病例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变更制剂有效期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1、改变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理由、依据及改变后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质量标准;2、改变后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制剂相容性试验资料;3、改变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质量安全的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变更制剂包装规格变更理由、改变后包装样稿变更包装、标签内容变更理由、包装标签样稿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报说明1.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2.规格应根据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应不小于最小单次服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服用量;3. 药学研究资料,根据对备案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文献资料。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地址,是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变更后,医疗机构制剂备案凭证制剂单位名称或者地址作相应变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要求,进一步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药械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药品监管领域坚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的同时,本着安全风险可控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起草了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根据前期意见征集情况,对清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通过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2-14F;邮政编码:230051;电子邮箱:zcfgc2017@126.com。联系人:顾园园;联系电话:62999232。附件:1.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2日附件1: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设定依据备注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数量较少,且不具有商业目的;药品可追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2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不符合标准的药品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数量较少;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药品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涉案药品不涉及假、劣药;说明书,标签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4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不影响药品追溯;不涉及对药品购销登记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报告义务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且不属于不得在网络销售的药品;第三方平台虽未报告,但及时采取了有效管控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6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或使用假药、劣药已履行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免除没收之外的行政处罚,不予公示行政处罚信息。8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案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要求;非防疫和应急用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影响用械安全有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涉案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要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10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11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12化妆品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经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3化妆品经营者无主观过错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及时改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1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5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6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在流通环节开展的国抽或省抽中,出现同一批号药品检验结果不一致药品生产过程合法、合规;药品不合格项目不涉及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生产企业留样经执法部门抽检合格。责令召回全批次药品,并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对生产企业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说明: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两年内没有违反药械化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具体可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等途径进行查询和认定。2.“及时改正”,包括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照要求进行改正。3.“标签瑕疵”,清单中涉及药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参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期限、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情况。4.“违法行为轻微”,应结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及时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金额、涉案货值金额、涉案产品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5.本清单中违法行为对应的免罚适用情形全部符合的,方可适用免予处罚规定。6.对于免予处罚的相对人,执法人员应遵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法治宣传、行政指导等,督促其依法依规从事市场活动。7.本清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药监局文件对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或者不符合本清单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药械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定,综合判定是否免予处罚。附件2: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要求,进一步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药械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药品监管领域坚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的同时,本着安全风险可控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起草了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二、主要内容免罚事项的确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主要基于法律法规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备案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而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责任,鉴于不同主体责任性质不同,免罚事项更加侧重于对经营、使用环节行为的考量。同时,严格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清单规定的免罚事项不会直接产生影响用药安全的危害后果。免罚事项共17项,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其中:违反药品监管规定的免罚事项7项,违反医疗器械监管规定的免罚事项4项,违反化妆品监管规定的免罚事项6项。 从违法行为情形看,免罚事项分为两类:一类为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具体为第7、11、13、16、17项;其余为虽存在主观过错,但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免罚依据看,免罚事项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为第1、11、13、14、16项;第二类为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除警告以外的其他处罚的事项,具体为第2、3、4、6、9、10、12、15项;第三类为免除罚款行政处罚和处罚信息公示的事项,具体为第7项;第四类为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定数额罚款,但符合免予处罚规定的事项,具体为第第5、8项;第五类为存在不同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根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具体为第17项。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部分事项(一)清单第7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或使用假药、劣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化妆品时,应收缴不合格产品,同时免除行政处罚,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或使用假药、劣药,应没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收缴不合格产品不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明确要求应记录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情形。从药械化监管体系来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类似,且公示可能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在调研征集意见过程中企业反映强烈。因此,为回应企业呼声,清单规定在给予行政相对人没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处罚的同时,不予公示处罚信息。(二)清单第17项:在流通环节开展的国抽或省抽中,出现同一批号药品检验结果不一致该事项基于执法实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行政处罚应符合证据充足的基本要求,证据确凿也是行政诉讼评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在流通环节开展的国抽或省抽出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若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过程合法、合规,企业留样经执法部门抽检合格,此种情况无法充分证明药品不合格是由生产企业造成的,因此清单规定对生产企业免予处罚。同时严控风险,将药品不合格项目限定在不涉及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项目,且要求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全批次药品,并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四、主要特点一是政策覆盖面广。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领域,包括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政策适用范围广泛。二是可操作性强。清单详细列明每项免予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设定依据,并明确说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条件综合判定因素,方便执法人员掌握。同时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或者不符合清单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明确规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药械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定,综合判定是否免罚。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清单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于免予处罚事项,不是“一免了之”,而是明确规定对于免予处罚的相对人,遵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进行告诫、约谈、限期整改、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法治宣传、行政指导等多种手段督促其提升自主合法经营意识,依法依规从事市场活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国家药品标准(修订)颁布件2022-04

    12022B010利托那韦各相关企业12ZGB2022-24复方金银花颗粒各相关企业13ZGB2022-23复方金银花颗粒各相关企业14ZGB2022-29清金糖浆各相关企业15ZGB2022-15乌兰十三味汤散各相关企业16ZGB2022-14暖宫七味散各相关企业17XGB2022-033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各相关企业18XGB2022-034注射用心肌肽各相关企业19ZGB2022-35血络通胶囊各相关企业110ZGB2022-33桂灵片各相关企业111ZGB2022-32复方延胡索喷雾剂各相关企业112ZGB2022-30温经活血片各相关企业113XGB2021-056凝血酶散各相关企业1附件:国家药品标准(修订)颁布件2022-0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药监法函〔2022〕461号)

    局机关有关处、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冀药监法〔2022〕29号),持续优化药品生产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助力药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豁免部分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许可事项变更1.企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办理药品注册有关手续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或在研品种注册申报的),依法并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药品上市前应进行GMP符合性检查。2.已上市药品省内委托生产,委托方已通过相应剂型委托生产情形GMP符合性检查的,且受托方相应剂型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依法并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3.已上市药品跨省委托生产,我省受托方企业在办理C证或增加受托品种时,受托生产线已通过同剂型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依法并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4.企业核减《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可免于现场检查。5.《药品生产许可证》剂型、(原料药)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许可事项发生文字性变更未发生实质改变的,可免于现场检查。(二)《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生产许可证重新发证时可免于检查相应生产范围(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2.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通过本年度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生产许可证重新发证时可免于检查相应生产范围。3.药品企业相应生产范围对应品种尚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生产范围。(三)药品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1.对已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且品种生产线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药品,其所在生产线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依法并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生产现场检查,仅对持有人进行检查(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2.对企业新获批的药品品种,实际生产线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按照规定在符合性检查周期内的,依法并基于风险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生产现场检查(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二、精减部分药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一)企业申请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境内持有人变更或在研品种注册的,可免于提交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二)委托双方均为省内企业的,持有人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提交省药监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由省药监局通过内部确认获取。接受委托生产办理C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与委托方申请资料自动关联的方式,实行委托双方药品生产许可同步办理、同时变更。三、优化部分药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除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核减、许可事项文字性变更)省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受理申请后,转省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许可检查。省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符合豁免现场检查条件的,将综合评定意见反馈省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需要现场检查的,自接到资料4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意见。省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依据资料审查、综合评定意见等情况,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同时抄送省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二)《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省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受理申请后,转省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许可检查。省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结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完成综合评定,无需现场检查的,将综合评定意见反馈省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需要现场检查的,自接到资料4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意见。省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依据资料审查、综合评定意见等情况,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同时抄送省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核减、许可事项文字性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省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受理后,分别于7个工作日(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核减、许可事项文字性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和5个工作日(注销)完成审批,结果同时抄送省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四、其他说明事项(一)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和在研品种申报注册的、原已附条件审批的,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为准,不再进行变更。(二)受托生产的生产线未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受托企业可以拟受托生产的品种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三)优化药品上市前符合性检查。对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安排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需进行注册现场核查的,合并进行。(四)省局自行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参照药品生产许可检查程序办理。(五)本通知中规定的高风险品种主要指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中药注射剂等;特殊复杂剂型主要指脂质体、微球、微乳、肠溶、长效或缓控释制剂等;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主要是指生物制品、原料药等。(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2年第6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现就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获准注册证变更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服务部门交还其持有的纸质注册证。三、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电子注册证生成后将推送至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网上办事大厅的法定代表人空间,推送成功即送达,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可登录领取。四、注册人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电子注册证,电子注册证可实现即时领取证书、短信提醒、证书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涉及电子注册证获取、使用等相关问题解答可查看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8月12日相关阅读链接: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全国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推进宁夏全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全环节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宁东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唯一标识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应用,进一步落实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9号),在我区全面推进唯一标识全环节、全链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发挥试点示范作用。结合医疗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试点选择中卫市和第一批关联企业、单位(见附件1)作为试点,通过部门协同,政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医疗器械注册人、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参与唯一标识试点的积极性,通过探索实现唯一标识作为医疗器械身份证的一码识别、一码管理、一码追溯的作用。(二)加强推广,及时总结,提高覆盖面和实效性。扎实推进试点市及关联企业、单位试点,及时总结第Ⅲ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和全流程的唯一标识(UDI)试点经验,拓展唯一标识的创建、赋予、以及数据上传下载和共享功能。以试点建设为突破口,推进唯一标识与医用耗材代码两码映射,实现数据共享,为临床应用管理提供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先行先试带动整体推进,总结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全域实施奠定基础,直至实现唯一标识全领域、全环节、全过程的应用。二、试点工作协调机构和任务(一)工作协调机构。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药监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唯一标识工作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共同研究解决两码映射以及唯一标识在医药、医疗、医保等领域衔接应用中的问题,组织成立宁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协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试点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专班,负责推进唯一标识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试点应用,在使用环节重点推进唯一标识与医保编码、收费编码的映射工作,拓展唯一标识在医疗、医保、监管等领域的衔接应用研究,探索唯一标识在采购、结算中的应用模式。为了确保试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协作小组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UDI实施指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UDI实施指南详见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UDI实施指南详见附件4,医疗机构UDI实施指南详见附件5),供试点企业、单位参考、借鉴,不断提升UDI系统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二)试点工作任务1.试点市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完善工作职责;制定试点推进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与目标,强化部门协同与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责任落实,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于2022年7月召开试点推进会;开展试点调研与督导,及时发现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大力推进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试点工作协作小组反馈;完成自治区试点工作协作小组交办的任务;形成试点工作经验报告。2.生产领域确定的2家试点生产企业于2022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产品标识(DI)数据上传至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并指定专人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申办和再注册的第Ⅱ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均应当将其产品标识(DI)上传至国家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完成UDI赋码工作;已上市的第Ⅱ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部完成产品UDI赋码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升产品的赋码质量,做好成品入库前的扫码验证工作,防止无效码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最小销售单元与最小使用单位DI数据的关联性,在赋码层级设计上提升科学性、合理性及终端使用的便利性,并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3.经营领域已确定的试点经营企业于2022年8月1日前完成信息化系统改造,对所有已赋码的产品进行扫码入库、出库,并做好与上下游单位数据衔接工作。2022年11月1日前,全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器械经营(配送)企业、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信息化系统改造,开展扫码应用。2023年1月1日前,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实现对所有已赋码的产品进行扫码入库、出库,并做好与上下游单位数据衔接工作。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经营(配送)企业、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落实UDI在流通环节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其他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尽快参与实施UDI系统的建设和运用,于12月底前向自治区药监局报送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UDI的情况,并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4.使用领域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推进UDI在使用领域的运用,推进UDI与“医保编码”“收费编码”建立映射关系,并根据映射情况完善各类平台UDI数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局要共同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本单位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用UDI实现对医疗器械的精细化管理。纳入试点的医疗机构通过UDI扫码解析,在院内实现对所有已赋UDI码产品入库、出库、使用、消耗等各环节的运用,参照“医疗机构UDI实施指南”,积极推进已赋UDI码的医疗器械在院内全程扫码流转,推动运用UDI实现对医疗器械的精细化管理。试点医疗机构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UDI码与“医保编码”“收费编码”的映射,实现UDI码的“一码联通”,同时,不再接收《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所列9大类69个品种和2022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无UDI码的第Ⅲ类医疗器械,但不应拒绝此日期前生产的无UDI码产品。医疗机构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三、试点工作任务和进度(一)调研部署。2022年6月,自治区药监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调研,组织相关市及企业、使用单位座谈,形成联合推进唯一标识信息化系统试点建设思路和方案。(二)培训宣贯。2022年7月,召开唯一标识试点工作启动会,邀请专家对全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培训,进一步明确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和流程。(三)督导实施。2022年9月-11月,组织试点市及试点企业和单位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等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赋码、数据上传、维护和应用等工作。(四)检查验收。2022年12月,对试点市及试点企业和单位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收集问题和意见建议,对实施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内容加以完善,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五)经验总结。2023年1月,自治区药监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召开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及推广现场会,进一步推广唯一标识试点中好的做法经验,巩固试点实施成效,逐步推进唯一标识全域实施。四、试点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唯一标识是推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提升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追溯,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的有效举措,试点市及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试点工作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实施唯一标识应用,加强交流,落实责任,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开展。请试点市及单位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本市或单位试点工作方案报自治区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占军;联系电话:0951-5665611;邮箱:340037590@qq.com。(二)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等时机,加大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政策的宣贯力度,组织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并加强指导。通过宣传引导,动员相关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三)及时通报。自治区试点工作协作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推广成效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开展进度慢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附件1:宁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试点城市及企业单位名单.wps附件2:宁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协作小组成员名单.wps附件3: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指南.wps附件4: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指南.wps附件5: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指南.wps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2022年8月15日附件1宁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试点城市及企业单位名单一、试点市中卫市二、试点生产企业中英阿诺康(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丹特义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试点经营企业宁夏通昶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宁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试点医疗机构中卫市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附件2 宁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协作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生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晨阳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邬 杰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二级巡视员魏 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杨照明 中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执行组长:郭 涛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 员:杨廷江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药政处处长袁 峰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社会事业资源交易处处长慕力悟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处长冯 琳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赵凤山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督办卢俊福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 勇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 伟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协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冯琳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马建军、郑荣岗、晁向军、王占军、王勇、卢俊福、孙建平 附件3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指南一、组建UDI实施团队任命团队负责人,制定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二、选择发码机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有中国法人资质的发码机构,目前可选择发码机构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GS1);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AHM)中关村工信二维码技术研究院(MA码/IDcode)。选择好发码机构,并申请通过后,发码机构会配发一个厂商识别码。三、设计产品标识(DI)和生产标识(PI),即产品UDI产品标识是特定于某种规格型号和包装的医疗器械唯一代码。企业根据产品的规格型号、最小销售单元进行整理,生成可以识别不同规格型号,不同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码(DI)。不同级别的包装需要不同的标识码,同时根据产品使用需求,考虑是否需要使用单元DI,本体DI。生产标识(PI)的选择,根据实际运用和监管需求,PI可以包含: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序列号,厂家自定义信息。设计科学、合理的UDI标识直接关系到终端用户的良好的使用体验。四、企业选择UDI载体,建立数据库1.企业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唯一标识(UDI)数据载体:一维码,二维码,射频标签。2.企业UDI数据库管理系统,企业可自建UDI数据库管理系统或采用第三方UDI数据库管理系统。2.1 UDI数据库管理系统一般需要包括如下功能:(1)通过接口对接国家UDI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更新下载本企业已经发布的产品标识信息。支持各发码机构的UDI码。(2)实现生产订单管理,根据已发布产品标识信息的生产标识,自动控制生产订单需要填写的生产信息包含的内容;如果UDI码包含序列号,软件必须可以设置多种序列号生成规则,在创建订单时,如果必要,可以给最小包装DI、外包装DI、使用单元DI、本体DI设置不同或相同的序列号生成规则。(3)根据生产订单的产品标识信息、生产信息生成UDI码。UDI赋码系统软件能够支持对同一个生产订单多次生成指定数量的UDI码,能够生成的UDI码包括最小包装UDI码、外包装UDI码、使用单元UDI码、本体UDI码。(4)支持自定标签样式或支持市场上通用的标签设计软件创建的模板文件,系统支持不同产品的最小包装UDI码、外包装UDI码、使用单元UDI码、本体UDI码设置不同的标签模板。(5)支持市场上大部分打印机或专业热转印打印机,打印标签时软件能够根据选择设置的模板进行打印,也能够灵活设置打印数量和份数。软件还必须支持生成的UDI码导出生成txt文件或excel文件,满足在线喷码或印刷使用。(6)手工或自动采集已经赋码包装上的UDI码进行验证,剔除错误的已赋码产品;为了满足后期产品追溯的要求,建议同时赋码系统支持产品各层级UDI码之间建立关联关系。(7)统计指定生产订单已生产各层级UDI码的数量。2.2赋码系统一般操作步骤如下:(1)设置本企业从国家UDI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的应用码和授权码(软件第一次运行需要设置);(2)更新下载本企业已发布的产品标识信息(产品标识有变更需要重新下载);(3)UDI标签模板设计(标签样式需要变更或设计新的标签样式时需要设计);(4)给产品各包装层级设置标签模板(产品的标签需要变更时,需要给产品重新设置标签模板);(5)创建生产订单;(6)选择生产订单生成UDI码;(7)标签直接打印、导出(在线喷码或印刷提供UDI码数据);(8)赋码产品扫码验证或赋码产品关联关系建立。备注:设备安装验证完成后,生产过程中正常只要执行第(5)-(8)步骤。五、国家UDI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与登录先进入国家局网站办事大厅http://zwfw.nmpa.gov.cn/web/index注册一个账号,注册后登录,在法人空间中绑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直接授权创建新账号,用创建好的账号登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六、国家UDI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国家UDI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可以采用系统提供的网页填报或通过国家UDI系统提供的接口,自建管理系统或第三方系统填报,第三方系统比较适合产品数量多的企业。如果采用网页维护产品标识信息,具体数据申报操作可查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专栏(https://udi.nmpa.gov.cn/)下的服务指南模块。1.维护注册证/备案证信息;2.维护产品标识信息,并提交等待发布;3.填报时的操作事项:数据保存状态分三种,草稿、未发布和已发布。草稿是指填报过程中随时可以进行保存,防止数据丢失,内容也随时可以修改。未发布是指信息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填写好发布日期,正式提交给国家UDI管理信息系统。已发布是指国家UDI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发布日期,自动对外公开发布,对已发布的信息如果修改,需要通过变更申请修改。七、赋码产品出入库1.扫码入库,生成成品数据库,同时验证UDI码的质量;2.扫码出库,记录产品流向,同时再次验证UDI码的质量。附件4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指南一、组建UDI实施团队 任命团队负责人,制定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二、选购合适的扫码设备扫码设备应可支持扫描不同载体的唯一标识,应符合发码机构和相关标准对数据输出格式、转码的要求。三、获取解析数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从国家药监局唯一标识数据库获取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四、关联数据开展与企业已有产品数据关联,建立更新机制。医疗器械产品首营时,可直接引用国家药监局唯一标识数据库信息。五、识别解析企业内部计算机系统应支持不同发码机构的唯一标识编码规则、不同载体、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解析。并解析获取生产标识中如:批号、序列号、失效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六、存储唯一标识信息计算机系统可自动识别并存储唯一标识信息。七、计算机系统交互企业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与上下游客户交互唯一标识信息的相关内容,可以给客户开放端口查询采购记录和销售记录。八、实现扫码入库及出库1.扫码入库,生成企业数据库,发现UDI码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 2.扫码出库,记录产品流向。九、UDI拓展运用1.产品管理 开展企业内部产品数据管理。2.采购管理 实现与生产等上游企业采购订单、发货等记录信息化管理。3.仓储管理 实现医疗器械收货、验收、入库、盘点、出库扫码操作和准确识别,开展退货和不合格品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各环节信息,提高仓储管理效率和准确率。4.质量管理 探索配合开展产品召回,实现召回信息快速传达反馈,召回产品的快速锁定和控制。探索在不良事件收集和报告管理中的应用,探索在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中的应用。5.销售管理 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与下游企业/使用单元的销售订单、发货等记录信息化管理。6.协同管理 实现采购、贮存、销售等各环节记录,信息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根据需要,可将相关记录文件提供给下游企业/使用单位。附件5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指南一、实施目标通过建设、升级或改造院内物资管理系统,在院内医用耗材管理中的目录维护、采购管理、库存管理、消耗管理、追溯、临床管理(不良事件及评价)等场景实现UDI解析,实现院内耗材管理全流程采用UDI解析,达到医用耗材精细化管理、条码化管理。鼓励医疗机构接入第三方物联网平台,充分利用物联网行业二级节点,实现医用耗材全程追溯管理和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管理。二、实施流程(一)成立组织部门1.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医工、信息、设备、财务、医务、医保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2.组织UDI知识培训,要求小组工作成员熟悉UDI知识和国家政策法规。(二)制定实施方案1.评估本单位的管理信息化程度A、信息化程度较高,本单位信息部门具有独立的系统开发、建设、升级能力的;B、信息化程度一般,本单位信息部门在第三方信息服务商支持下,可完成系统开发、建设、升级工作;C、信息化程度差,本单位原有管理系统老旧,无法升级或无管理系统的。2.选择实施方案A、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由本单位信息化部门牵头,自行对院内原有系统进行升级或改造;B、信息化程度一般的,建议由本单位耗材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第三方软件服务商对系统进行升级或改造;C、信息化程度差的,建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提升本单位信息化程度。三、方案示例(一)系统实施1.医院门户建立及主要供应商开户人 员: 一名研发工程师、一名实施项目经理。具体工作:(1)搭建医院与供应商协同平台。(2)邀请各供应商入驻平台。(3)调研院内业务情况。结果输出:(1)医院与供应商协同系统搭建完成。(2)与医院负责人沟通对接方案,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文档。2.医院完成已上报数据的审核人员:一名以上医院采购人员。具体工作:医院审核已上报数据,包括产品及配送合同信息。结果输出:(1)完成数据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可自动进行效期提醒。(2)完成资质电子化,所有产品、资质、供应商目录清晰完整。3.订单及结算相关流程上线人员:一名研发工程师、一名实施项目经理、一名实施工程师。具体工作:(1)对医院采购人员进行订单、结算相关培训及推进使用。(2)对各供应商进行订单、发票处理等培训。(3)系统对接开发,医院特殊需求开发。结果输出:(1)医院内部订单、结算流程上线。(2)供应商清楚了解医院订单流程及开票流程。(3)系统对接、医院特殊需求开发完成并通过测试,可正式使用。4.系统全面上线后续跟进及项目验收人员:一名实施项目经理、一名实施工程师。具体工作:(1)解决医院使用过程的剩余问题。(2)进行系统交接,文档整理。结果输出:(1)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文档;(2)系统交接及验收报告(二)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组成1.院方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其构成如下:职务单位职务职责组长院长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医工处/采购中心处长/主任协助项目组长进行项目管理;做好系统上线前各项工作;负责医院内部的协调工作;负责与系统建设小组负责人员沟通,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医工处/采购中心普通职员负责相关产品数据的审核;负责业务具体过程的讨论;做好上线后的疑难解答、故障确定、系统维护工作。 2.成立系统建设小组协调工作组总负责人作为项目总协调人,负责重大或多环节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并与院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既定计划方案,负责项目进度的总体控制;组织资源来策划明确解决方案基本框架,制定具体执行计划。实施工作组实施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并与院方达成一致意见;负责实施组人员的调配和工作考核;负责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实施工程师负责院内电脑上访问系统的配置;负责医院使用人员的操作使用培训;协助医院完成系统初始化工作;负责医院系统交付前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它日常工作。技术工程师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负责技术疑难问题的处理;负责系统集成的编写、验证。(三)上线前相关准备工作安排1.平台部署方式名称云平台部署独立部署部署方式托管到第三方云平台部署到用户自己的服务器特点用户不用再投入服务器,直接使用搭好的平台;服务器统一管理和维护,用户使用方便。数据存储在用户自己的服务器上。2.准备工作分类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流程调研调查需求、确定业务流程院方派出一人作为院方代表签署调研报告、签署开工报告,签订实施周报、盖章邀请通知书;了解实施计划表、了解实施方案耗材目录耗材产品数据提供、整理、录入院方需要提供高低值耗材、试剂产品数据;院方需派出一人整理产品数据;院方需派出一人核对产品数据。供应商培训通知供应商参加培训会议在系统中操作现有业务院方通知各供应商参加培训并且进入微信群;院方告知供应商需求,供应商联系厂商填报产品;院方明确系统在医院订单、开票流程中的重要性。系统上线后验收问题梳理及签署验收报告院方组织人员对系统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验收前问题汇总表;院方组织人员对问题解决结果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签署验收报告。3.重要业务处理(1)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医工处/采购中心、系统建设小组。方法:医工处/采购中心安排人员负责提供产品资料并且整理、核对、录入。系统建设小组负责系统搭建、安装、调试、实施、指导各供应商、代理商、厂商如何使用系统并且处理使用中的疑惑问题。(2)基础数据录入组织:项目实施小组成员组织。方法:召集人员录入、核对初始化数据,系统建设小组系统工程师指导。(3)基础参数、权限设置组织:项目实施小组成员组织方法:根据医院协商确定好的流程对基础数据配置进行参数修改、权限分配,由医工处/采购中心组织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四)预期成效1.实现UDI的落地应用,实现基于UDI的耗材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与产品数据管理;2.建立基于UDI的扫码收发货、扫码消耗、扫码计费(床旁计费)管理,使物资管理系统、LIS和HIS等系统等形成闭环;3.建议基于UDI与发票标识的业务财务单据的全闭环管理,建立物资管理系统与医保系统、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的对接,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能够有效符合监管需求;4.实现全主体全要素风险管控体系,让耗材管理更加符合国家监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法规要求,使本单位安全运营得到保障;5.实现基于UDI的产品全程追溯;6.实现基于UDI的不良事件填报应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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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药品批发企业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9月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nmgyhltjgc@sina.com,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设置规定—意见建议反馈”。联 系 人:金犇 联系电话:0471-4507126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推动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发展,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设置。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第四条 企业应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库房及设施设备(详见附表1.2.3)。库房面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执行。注册地所属行政区域在呼和浩特市(含旗、县、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其他盟市(含旗、县、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实际应用高度应达到4米(含)以上;专门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企业,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实际应用高度不低于4米。楼房或地下库房,实际应用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3米。第五条 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药品储存、养护和运输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经营药品的数据采集和记录。(一)设置仓库存储系统,整个库区用于存放药品的货架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的,货架、层高、托盘货位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零货库区货架需采用符合标准的中型或轻型隔板货架,货位间应有挡板做有效隔离;出库频次高的药品存放,可选择配置流利式货架。(二)应采用条形码扫描、无线射频技术(RFID)、电子标签、手持终端(RF)、辅助拣货系统(DPS)引导药品验收、入库、上架、分拣、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作业,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拣选业务相适应,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三)采用自动输送方式的,设备应贯穿整个零货库(区),能自动分道将药品送达复核区;采用半自动输送方式的,应当配备搬运车、叉车等运输工具。(四)具备符合药品运输要求的能力,应当配备运输车辆,配置车辆定位系统,实现对车辆运输状态监控和车厢温度数据远程传输;经营冷链药品的企业必须配备冷藏车和可显示并能打印在途温度的保温箱或冷藏箱。第六条 具备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有满足企业需求的服务器、主控计算机、不间断电源、独立存储设备;有防病毒网关,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系统。第七条 药品入库环节,应能实现自动分配货位,并根据(WMS)分配的货位,采用搬运设备、自动输送设备或自动化仓库的存取系统将药品搬运、上架、存储。第八条 药品分拣环节,属于零货的,应使用电子标签(DPS)技术、自动识别技术进行拣选或采用自动化分拣机完成对药品的分拣作业;属于整货的,可以通过自动化分拣机或其他分拣运输设备整箱出库。第九条 药品出库环节,应采用自动识别技术辅助进行药品装箱和出库复核作业,并在信息系统中形成相应的作业记录。第十条 药品运输环节,应通过信息系统对运输车辆进行追踪,同时保证药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一条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对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追溯平台,实时上传数据,实现药品可追溯。第十二条 下列术语的含义:(一)冷库:分为冷藏库与冷冻库,温度保持在2℃~8℃的为冷藏库,温度保持在-10℃~-25℃的为冷冻库。(二)常温库:温度保持在10℃~30℃。(三)阴凉库:温度保持在0℃~20℃。(四)双机热备系统:将中心服务器安装成互为备份的两台服务器,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一台服务器运行。当运行中的服务器出现故障无法启动时,备份服务器会迅速自动启动并运行,保证整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五)防病毒网关:一种网络设备,用以保护网络内(一般为局域网)进出数据的安全。主要体现在病毒杀除、关键字过滤、垃圾邮件阻止的功能,部分设备也具有一定防火墙的功能。如果与互联网相连,需要网关的防病毒软件。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5年,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2019年9月2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设置条件暂行办法》(内药监发〔2019〕85号)同时废止。附表一8000平方米库房设施设备配备表分类设施设备名称必配选配备注库房设施设备1.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2.堆垛机√3.重型组合式货架或隔板货架或流利货架√4.标准托盘√与经营规模相适应5.电子标签(DPS)√6.搬运车、叉车√7.条码扫描设备√8.自动分拣设备√9.自动输送设备√10.备用发电机组√11.计算机硬件系统√12.网络交换机√13.服务器√14.无线射频技术(RFID)√15.手持终端(RF)√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运输设施设备1.密闭式运输车辆√对车辆产权不做要求/与经营规模相适应2.冷藏车√与经营规模相适/不经营冷链药品的企业不配备企业不配备3.保温箱或车载冷藏箱√信息化管理系统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ERP)√2.仓储管理系统(WMS)√3.仓储作业控制系统(WCS)√4.运输管理系统(TMS)√5.全球定位系统(GPS)或北斗导航系统√6.温湿度监测系统√7.库区视频监控系统√8.电子数据交换平台(EDI)√9.数据库软件√10.网络安全软件√附表二4000平方米库房设施设备配备表分类设施设备名称必配选配备注库房设施设备1.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2.堆垛机√3.重型组合式货架或隔板货架或流利货架√4.标准托盘√与经营规模相适应5.电子标签(DPS)√6.搬运车、叉车√7.条码扫描设备√8.自动分拣设备√9.自动输送设备√10.备用发电机组√11.计算机硬件系统√12.网络交换机√13.服务器√14.无线射频技术(RFID)√15.手持终端(RF)√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运输设施设备1.密闭式运输车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对车辆产权不做要求2.冷藏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经营冷链药品的企业不配备3.保温箱或车载冷藏箱√信息化管理系统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ERP)√2.仓储管理系统(WMS)√3.仓储作业控制系统(WCS)√4.运输管理系统(TMS)√5.全球定位系统(GPS)或北斗导航系统√6.温湿度监测系统√7.库区视频监控系统√8.电子数据交换平台(EDI)√9.数据库软件√10.网络安全软件√附表三2000平方米库房设施设备配备表(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设施设备名称必配选配备注库房设施设备1.仓库√2.堆垛机√3.重型组合式货架或隔板货架√4.标准托盘√与经营规模相适应5.条码扫描设备√6.电子标签(DPS)√7.搬运车、叉车√8.自动输送设备√9.备用发电机组√10.计算机硬件系统√11.网络交换机√12.服务器√运输设施设备1.密闭式运输车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对车辆产权不做要求信息化管理系统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ERP)√2.仓储管理系统(WMS)√3.仓储作业控制系统(WCS)√4.运输管理系统(TMS)√5.全球定位系统(GPS)或北斗导航系统√6.温湿度监测系统√7.库区视频监控系统√8.电子数据交换平台(EDI)√9.数据库软件√10.网络安全软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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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年度自查报告事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吉林省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二、三类医疗器械,下同),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要求编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辖区省药监局检查分局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1)。二、关于生产品种报告事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吉林省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于获得产品注册证,或者受托生产产品注册证增加受托生产地址后1个月内,向省药监局提交新增生产品种报告(详见附件2);涉及委托和受托生产情形的,还应提交“委托生产”“受托生产”报告表(详见附件3、附件4)。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三、关于停产报告事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吉林省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的,应于停产后1个月内,向省药监局报送停产报告(详见附件5)。四、关于复产报告事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吉林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提前1个月向省药监局提交复产报告(详见附件6)。五、关于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事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生产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副本记载许可证正本载明事项变更以及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等情况”,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吉林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不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在完成改造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政务大厅提交《吉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线重大改造事项报告表》(附件7)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车间重大改造,是指生产厂房、洁净车间或受控车间在已核准的生产地址上重建、改建、扩建、区域布局发生结构性或功能性重大调整等情形;生产线重大改造,是指如生产线增加或减少、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可能造成影响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及其他工序、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六、关于新版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一)新版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2年5月1日前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5月1日后办理生产许可证开办、变更、延续、补发事项的,颁发新版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延续、补发事项的证件,编号格式从“吉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调整为“吉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第一到八位数字编号与老版许可证数字编号一致;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不变。(二)换发新版生产许可证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对于换发新版许可证书的企业,标识为“吉食药监械生产许”的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如符合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标识为“吉食药监械生产许”的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继续使用。特此通告。附件: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模板(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适用)2.吉林省医疗器械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表3.吉林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报告表4.吉林省医疗器械受托生产报告表5.吉林省医疗器械停止生产报告表6.吉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7.吉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线重大改造事项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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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呼吸道合胞病毒是世界范围内引起5岁以下儿童急性下呼吸道感染最常见的病毒病原,是造成婴幼儿病毒性呼吸道感染住院的首要因素。国内多家制药企业已开始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药物的研发。目前国内外尚参考的指导原则,为进一步明确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研发效率。我中心起草了《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赵建中、葛玉梅联系方式:zhaojzh@cde.org.cn、geym@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8月18日附件:1、《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起草说明3、《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呼吸道合胞病毒(Respiratory syncytical virus ,RSV)可以引起儿童、青少年及老人的呼吸道感染,尤其对于儿童患者,可能出现重症感染,以及呼吸系统后遗症等严重影响。RSV是世界范围内引起5岁以下儿童急性下呼吸道感染(Acute low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s,ALRTI)最常见的病毒病原,是造成婴幼儿病毒性呼吸道感染住院的首要因素,有数据显示,RSV感染ALRTI占所有ALRTI的28%,其中RSV住院死亡患儿占ALRTI导致死亡病例的13%-22%。RSV感染呈全球广泛流行,流行受地理位置、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影响。我国北方地区RSV流行季开始于10月中旬至次年5月中旬,南方地区冬春季好发,与温度密切相关。RSV只有一个血清型,分为A、B 2个亚型,我国北方呈交替流行趋势。目前,尚无RSV疫苗及确证有效的抗病毒药物用于RSV的治疗,国外有人源化特异性抗体可用于RSV预防,对RSV防治的手段有限。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协助申办者开发用于治疗和预防呼吸道合胞病毒(RSV) 感染引起的疾病的药物,体现了目前监管机构关于整体研发计划和临床试验设计的思考,以支持治疗和预防由RSV 感染引起的疾病适应症的药物和生物制品的开发。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二、整体研发策略(一)目标人群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治疗和预防药物的临床开发计划应首先关注有严重疾病风险的患者群体。根据RSV疾病的流行病学,高风险人群主要为婴儿和24个月以下的儿童。在6个月以下的婴儿、1岁以下的早产儿、24个月以下且患有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CHD)或早产儿慢性肺病(CLD)的婴幼儿中严重 RSV LRTI 的风险最高。除了儿科人群,RSV LRTI 在老年患者中也很严重,因此也可在该人群中进行RSV 药物(用于治疗和预防)的评估。RSV 临床试验可考虑的其他高危人群还包括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例如,造血干细胞或肺移植受者)和患有慢性肺病(如囊性纤维化)的患者。(二)疗效考虑不同的适应症、不同的人群应分别进行充分且对照良好的试验以支持其疗效。例如,一项成人治疗试验和一项儿童治疗试验可分别用以支持成人和儿童的治疗适应症;一项预防试验和一项治疗试验分别用以支持特定人群中这两种适应症的初始上市申请。(三)安全性考虑药物上市前应有充分的人群暴露数据。在开始儿科研究之前,临床试验中至少应有100名成人暴露于药物,且暴露量应与预期拟定的儿科给药方案相近或更高)。而根据非临床药理学和毒理学结果,以及在成人中观察到的药物的初步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概况评估,在开始儿科研究之前可能需要更多的成人数据。儿科患者的初步评估旨在表征药代动力学并提供初步的安全性数据。如果在初始研究中未发现安全性或耐受性问题,则申办者可以扩大评估范围。因为被感染的人群情况复杂,存在一系列可能与疾病和治疗产生相互影响的合并症,因此来自在拟定人群开展的充分盲法、良好对照的临床试验的安全数据非常重要。新药申请所需的安全性数据多少取决于药物的获益风险情况、拟定适应症以及来自非临床毒理学研究的证据的综合评估。对于治疗和预防试验,安全性人群应包括在计划治疗期间暴露于拟定或更高水平的药物剂量的患者。对于严重RSV 疾病的治疗(例如,儿科患者的细支气管炎,成人的 RSV 肺炎),推荐300至5300名患者; 而对于预防适应症或治疗轻度至中度 RSV 疾病,建议至少在1,500名患者中开展充分的安全性评估。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早期临床试验还应评估免疫原性对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潜在影响。申办方应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评估 RSV 预防药物用于特定人群。如果研究药物的获益风险评估显示有利,那么后续进一步评估该药物对低风险患者预防RSV可能是合适的。(四)研究过程中的剂量选择在药物研发过程中,应考虑人群特点、给药途径特点以及药物的ADME特点等,结合非临床研究数据,在早期研究中进行充分的药代和成人、儿科剂量探索,应基于儿科II期研究中建立的暴露-反应关系选择儿科III期临床试验剂量。基于患者因素(例如体重)的不同给药策略可能适合实现药物目标暴露量,在III期阶段应考虑这些因素并进行前瞻性剂量调整。在III期试验中进行证实并进一步评估所选剂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某些药物,可以考虑不止一种给药途径;然而,不同的给药途径可能会出现剂量不同、以及不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例如,对于中度RSV 疾病,可能需要口服形式给药,而对于可能无法服用口服制剂的重症患者,可能更适用静脉内制剂。对于吸入途径药物,通过临床试验确定适当的初始剂量具有一定挑战。申办方应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和安全监测,来评估通过吸入途径给药的药物的安全性。因为对于患有肺部疾病的个体,吸入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的风险可能较高,该药物应首先在没有肺部疾病的成年人中进行,然后在既往患肺部疾病的成人中开展。三、临床药理学研究(早期临床试验)早期临床试验的主要目标应该是确定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抗病毒活性,并为后续临床试验的研究设计和剂量选择提供足够的数据。应进行I期临床试验以评估研究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通常建议在健康成人受试者中进行单次和/或多次递增剂量试验,以评估首次人体试验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对于单克隆抗体类预防药物还可获得RSV特异性抗体衰减的水平(即预先存在的自然获得的中和抗体总量以及外源性中和抗体)。结合非临床病毒学数据,进而支持II期临床试验的剂量选择。临床药理学对于确定每个患者群体的最佳药物剂量和时间至关重要。应结合非临床和临床数据进行药物血浆(肺部)PK / PD分析;对于吸入给药产品,因为有独特的ADME特征应予特殊考虑;测定支气管洗液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的药物浓度如存在困难,可测定其他部位药物浓度,包括血液和鼻洗液等。小分子药物和单克隆抗体应进行不同的药理学评估。建模和模拟方法可能有效地优化抗病毒治疗,PK / PD模型可用于选择最佳持续时间和剂量,并防止出现耐药性;基于生理学的PK建模方法可用于研究局部(肺)PK和PD。四、探索性研究(II期临床试验)(一)II期临床试验设计探索性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描述成人和儿童的安全性特征和概念验证,以及确定研究药物在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抗病毒活性方面的最佳剂量和治疗持续时间,以及开始治疗的时间对疗效的影响。以下是成人和儿童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设计:1.成人II期 RSV 治疗性临床试验目前尚不清楚在成人中测定药物抗病毒(抗 RSV)活性是否可以预测婴幼儿 RSV LRTI 的治疗效果。然而,在有症状的 RSV 感染的成人中获得概念验证的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支持婴儿和幼儿潜在临床受益。因此,建议在早期临床试验中评估药物在成人的抗病毒活性(使用病毒学指标)和临床体征和症状。概念验证临床试验可用的试验设计包括:1.1 人体激发试验在健康成人中实验性地感染可接受/可获得的 RSV攻击毒株,进行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治疗试验。实验性接种的受试者在接受研究药物之前应该已经确定感染。可以探索多个终点,例如 RSV 病毒载量的变化、RSV 特异性体征和症状评估评分以及呼吸道粘液重量。研究结果可能显示剂量、血浆暴露、对临床体征和症状的影响,以及病毒载量的减少,有助于选择方案进行进一步试验。此类试验也可用于评估DAA的联合用药与单药比较,以支持联合用药开发。1.2 对具有RSV急性感染症状的免疫功能低下和/或老年人的随机、双盲、比对治疗试验患者在接受研究药物之前应该已经确定感染。在II期试验中可以探索多个终点,例如 RSV 病毒载量的变化、临床症状评分的变化、住院时间以及疾病进展或消退的其他指标。应根据现行药物批准情况设计对照,可以选择利巴韦林进行优效设计,或选择标准治疗进行加载设计的安慰剂对照优效设计。这些试验设计各有利弊。尽管激发试验可能更容易进行,但因疾病较轻微且通常局限于上呼吸道,因此证明临床获益较为困难。因此,这些试验可能仅对证明抗毒活性有用。自然感染患者的随机对照试验在理论上比激发试验更复杂;前者更有可能纳入患有临床显著症状和下呼吸道疾病的患者,因此更有可能显示临床获益。最终,来自两种类型试验的数据可以一起用于支持成人和儿科适应症的进一步开发。2.成人II期 RSV 预防试验从历史上看,RSV 疾病预防药物的开发集中在被动免疫预防,定义为通过施用抗体来预防疾病。RSV 疾病免疫预防的科学基础是基于对婴儿 RSV 感染的观察性研究,该研究揭示了循环母体抗RSV抗体水平与疾病严重程度降低之间的相关性。开发用于RSV预防的新药可能需要在儿科研究之前在成人中进行概念验证试验。2.1 人体激发试验 以健康成年人为受试者,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设计,这些成年人先行使用了研究药物,然后接种可接受的 RSV 攻击毒株。主要终点可使用预防有症状的实验室确诊的 RSV 感染。2.2 在有明确 RSV 疾病流行的中心、机构或地区,对老年人和/或免疫功能低下的成年人进行 RSV 预防的随机、双盲、比较试验可选择实验室确认的、有症状的 RSV 感染的发生率作为主要终点,申办方应与机构就终点进行讨论。2.3 对患有急性RSV感染症状的免疫功能低下和/或老年人进行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比较治疗试验 试验可以提供概念证明的证据,支持RSV预防的潜在用途。患者在接受研究药物之前应该已经确定感染。在II期试验中可以探索多个终点,例如 RSV 病毒载量的变化、RSV 特异性体征和症状评估评分的变化、住院时间以及疾病进展或消退的其他指标。目前境外已有单克隆抗体上市可用于被动免疫。虽然标准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可能每隔3至4周注射一次,目前正在研究具有长血清半衰期的改良单克隆抗体,以减少给药频次。中和抗体活性峰值和活性衰减曲线应在目标人群的试验中进行描述,以支持剂量选择。3.治疗和预防的II期儿科研究目前学界认为,RSV 疾病的病理生理学在成人和儿童患者之间存在显着差异。婴儿和大龄儿童或成人呼吸道之间的主要生理和解剖学差异之一是婴儿的气道较小,似乎更容易受到 RSV 感染引起的炎症的影响。因此,将成人的疗效数据外推至儿科患者是不可行的。申办方应开展充分的临床研究,评估抗病毒药物治疗儿科患者 RSV 感染的疗效和安全性。在开始儿科研究之前,应在成人临床试验和幼年动物毒理学研究中证明安全性,以及成人有效性数据充分支持儿童人群的潜在获益。要考虑的试验类型可能因治疗和预防适应症而异。在开展儿科研究前,应就已获得的动物及成人研究数据及时与监管机构沟通。在成人概念验证和安全性得到证明后,可以纳入儿科患者。通常初始的儿科研究例数应该很小,但在其证明安全性后可以逐步扩大。儿科研究设计应类似于成人试验设计(即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剂量探索试验),但因为自然病程、临床表现可能不同(例如,喘息症状在儿童中很突出,但在成人中不明显),儿科人群选择的终点不同。为了支持III期临床试验剂量选择,应在II期阶段开展充分的剂量探索试验。儿科的初始剂量选择应基于PK/ PD 数据(如果有)、成人I期和II期试验的安全性数据、细胞培养和动物模型的抗病毒活性数据以及来自非临床幼年动物毒理学研究的安全性数据。PD 数据可以包括RSV病毒载量的变化以及体征或症状的改善。可能需要额外的临床药理学评估来支持特定人群的适当剂量调整,包括肝或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或同时服用其他药物的患者。(二)进入III期临床所需的数据在开展III期试验前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时,应提供来自II期试验的全部数据,包括所有药代动力学、安全性、概念验证、抗病毒活性和剂量探索数据。药物开发计划中正在研究的所有方案都应支持选择合适的药物治疗方案和患者人群进行III期试验。五、确证性临床研究(III期临床试验)(一)研究设计1.RSV LRTI的治疗临床试验在缺乏适当的婴儿和儿童LRTI抗病毒标准治疗情况下,可在婴儿中开展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用于证明研究药物的疗效。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研究药物添加到当前的最佳背景治疗中,与最佳背景治疗加安慰剂进行比对。根据II期临床试验的结果,在 III 期可能需要额外的剂量探索以优化给药方案。拟定临床试验的设计还应取决于药物配方和给药途径。而当批准了安全有效的抗 RSV 药物用于治疗 RSV LRTI 后,安慰剂对照试验可能不再适用(例如,评估严重或危及生命感染的试验),试验设计应包括使用优效性或非劣效性的阳性对照组。如果提出非劣效性设计,应提供科学的非劣效界值计算方法。2.严重 RSV LRTI 的预防试验一些重要因素会影响 RSV 预防试验的设计,包括药物类型(例如单克隆抗体、小分子)、其 PK 和 PD 特性、治疗靶点以及药物本身或药物类别的安全性信息。需根据研究人群决定选用阳性对照还是安慰剂对照,以及试验设计类型。对于已有 RSV 预防标准治疗的人群,可将研究药物与批准的预防药物进行比较,采用阳性对照、随机、双盲临床试验。此类试验可以评估研究药物相对阳性对照药的优效性。如果确定了非劣效界值并且有充分的理由,也可以考虑进行非劣效性设计。对于未批准RSV预防或当前没有标准治疗的人群,安慰剂对照的优效性试验也可能适用。在RSV具有季节性的地区进行试验,应适当安排招募期,以便受试者接受第一剂单克隆抗体的时间不超过RSV流行月份前的规定周数。随后在整个RSV季节给予的剂量取决于RSV中和活性的血清半衰期。在非季节性地区,建议连续给药,并持续收集病例直至足够进行主要分析。(二)研究人群对于治疗适应症,申办方应证明在初始儿科研究中评估的儿科患者群体的合理性。申办方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在特定人群中证明临床获益的可能性以及药物的安全性问题,该药物最初可能重点用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有严重 LRTI 疾病风险的患者。对于儿科患者的 RSV 预防适应症,应在那些具有发展为中度至重度 RSV LRTI 风险的患者(即婴儿和 24 个月以下的儿童)中进行初步的关键研究。对于预防性试验,纳入严重 RSV 疾病风险的患者群体,例如出生后第一年的早产儿或出生后头两年患有 CHD 或 CLD 的婴儿,可能有助于更好地确定药物有效性。尽管大多数严重的RSV感染发生在婴儿身上,但其他人群也有患严重 RSV 疾病的风险。任何年龄的 HSCT 患者都可能患有严重的危及生命的 RSV 疾病,因此对 RSV 药物有很大的需求。根据干细胞移植的状态,HSCT 患者可能会受益于局限于上呼吸道的RSV感染的治疗,以减少向下呼吸道的进展。RSV疾病的严重程度可能取决于免疫抑制的程度,由于移植的性质和对高度免疫抑制的需要,一些患者的风险较高。其他面临严重 RSV 疾病风险的人群包括囊性纤维化患者和老年人,尤其是长期居住在护理机构的老年人。研究中可单独考虑相关设计。(三)入选标准对于治疗试验,应根据符合 RSV LRTI 的症状表现入组患者。LRTI的体征和症状定义应在临床方案的入选标准中详细说明。可以在受试者筛选时使用诊断测定,例如快速抗原测试,以选择登记最有可能被感染的个体,从而增加患者群体。然而,由于某些诊断分析(例如,快速抗原检测)可能因敏感性有限而将一些RSV感染患者漏筛,从而增加了筛查的患者数量并在招募中引入偏差(即,试验人群可能反映那些感染了筛选试验敏感的病毒株的患者,而不是代表具有临床显著感染的患者)。RSV 感染都应由中心实验室使用灵敏的检测方法(例如实时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 (RT PCR))进行确认。由于 RSV 可能常见与其他呼吸道病毒合并感染,并且由于病毒合并感染对症状缓解的影响尚不清楚,因此应记录合并感染并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合并和未合并病毒感染患者的治疗效果。如拟开发的 RSV 抗病毒药物具有广谱抗病毒活性(包括,例如,抗其他副粘病毒,如偏肺病毒),敏感性分析非常重要,可以考虑根据是否存在其他呼吸道病毒合并感染进行分层。通常,RSV LRTI 与伴随的或继发的细菌性呼吸道感染无关,因此建议排除需要抗菌药物治疗的潜在伴随细菌性呼吸道感染的患者。对于婴幼儿的预防试验,所有患者都应具有至少一个严重 RSV 感染的危险因素,例如早产、RSV 季节开始时的年龄较小或合并症。对免疫球蛋白制剂有过敏史的患者应排除在免疫预防试验之外。在同一 RSV 季节接受另一种 RSV 预防药物的患者也应排除在外。(四)随机、分层和盲法预防和治疗适应症的临床试验应采用随机、双盲和对照设计。鉴于终点的主观性和 RSV 疾病过程中的潜在变异性,治疗组分配时的双盲对于减少偏倚很重要。在盲法不可行的情况下(例如,在可注射研究制剂的儿科研究中使用可注射安慰剂对照),应采取额外措施以尽量减少偏倚并确保随机化的完整性。要考虑的分层因素包括中度至重度 RSV LRTI 的已知风险因素,例如胎龄和实际年龄、合并症(例如 CHD 或 CLD)和地理区域。对于治疗适应症,要考虑的分层因素包括在同一 RSV季节使用单克隆抗体(如有上市)进行预防、RSV 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与其他呼吸道病毒的合并感染。(五)阳性对照对于不合适安慰剂对照的治疗试验,阳性对照药物应当选择已批准用于该适应症或公认的标准治疗(例如,利巴韦林用于治疗RSV LRTI)。以利巴韦林作为阳性对照时建议进行优效性设计。采用其他已上市药物作为对照时,如果考虑非劣效试验设计,则应提出科学的非劣效性界值并证明其合理性,同时需要与监管机构讨论。预防 RSV 的儿科患者的试验中,目前可以使用安慰剂对照,在有预防药物获准上市后应使用阳性对照。阳性对照试验可以设计为优效或非劣效试验。采用非劣效设计时申办方应与监管机构讨论建立适当的非劣效界值。例如以帕利珠单抗为阳性对照,预防住院被用作支持帕利珠单抗批准的主要终点,根据帕利珠单抗和安慰剂治疗在住院终点的疗效差异,可以用于确定在相近人群的预防性研究的非劣效界值。(六)疗效终点目前尚未确定 RSV 治疗或预防临床试验的疗效终点,申办方应与监管机构沟通并确定治疗和预防不同严重程度的 RSV 疾病的可靠和稳健的终点。对于 RSV 疾病的治疗,尚未确定合理预测临床反应的替代标志物。RSV病毒载量的变化可能为剂量范围的II期 PK/PD 分析提供信息,但目前III期临床试验应以临床结局作为主要终点。强烈建议在 II 期试验中探索多个次要终点,包括临床和病毒学终点,以显示与主要终点的疗效一致性,并为关键III期试验的终点选择提供支持。提交方案应包括所选择主要和次要终点的理由并进行论证。1.治疗主要疗效终点应评估 RSV 疾病临床体征和症状的改善。 RSV 疾病的持续时间通常很短(大多数儿童不到2周),因此需要临床试验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评估主要临床终点,而不是使用替代指标。治疗RSVLRTI的主要终点可以是达到具有明显临床意义改善的时间。另一个选择可以是在预先指定的时间点使用多维量表评估体征和症状改善/缓解的程度。应开发测量体征和症状的标准化工具,支持稳健并重复测量 RSV 疾病的体征和症状。相关考虑因素应包括呼吸急促、缺氧和胸壁回缩等体征,以及咳嗽、喘息、嗜睡和喂养不良等症状。一些如发热、呼吸急促和使用辅助呼吸肌的体征,可能会更快消退,而其他症状,如喘息和咳嗽,可能会持续存在,应单独作为共同主要或次要终点评估。申办方应为拟定的终点和用于体征和症状评估的量表提供充分的依据。可以考虑使用患者报告结局(PRO) 工具来评估能可靠地自我报告的成人和儿童的症状。对于无法自我报告的患者群体(例如婴儿、幼儿、认知障碍),观察者报告结局 (ObsRO) 工具可能用于评估可观察到的 RSV 相关体征、事件和行为。由于目前尚无经验证的 RSV 疾病体征和症状评分系统,申办方应提议并提供标准化或经过充分研究的体征和症状测量工具的理由,并咨询监管机构以开发定义明确且可靠的工具。主要终点的选定申请人应与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可以使用复合终点或共同终点。未包含在主要终点中的临床相关指标应作为次要终点和探索性终点,包括:病毒学评估、预防住院、预防疾病进展、预防重症监护病房入院、氧疗支持的持续时间、住院持续时间、需要无创正压通气或机械通气、症状持续时间(如喘息和咳嗽)等。鉴于患有RSV 疾病的患者可能因各种原因住院和继续住院(例如,呼吸系统受损、无法口服水或营养),对诸如预防住院或住院时间等终点的解释可能并不容易。2.预防在儿科研究中,预防试验的主要终点应该是实验室确认的 RSV LRTI 的发生。过去,预防RSV相关住院事件被用于儿科患者的 RSV 免疫预防药物批准;然而,由于 RSV 门诊管理得到改善,预防 RSV 相关住院事件作为主要终点的效力已经降低。人们对使用RSV预防药物来预防儿童后期的喘息或哮喘非常感兴趣。尽管目前预防药物的上市批准不需要评估喘息等症状的长期结果,但可以设计临床试验来评估药物对喘息的影响。预防哮喘的终点比减少长期喘息更具有临床意义, 但评估预防哮喘的研究持续时间将更长,更难进行。如申请预防远期喘息适应症的试验设计和终点,申办方应与监管机构就研究计划进行讨论。在成人试验中,预防试验的可能终点包括预防所有有症状的呼吸道感染、RSV LRTI(肺炎)或 RSV 上呼吸道感染进展为 LRTI。(七)研究程序和评估时间对于治疗试验,在治疗开始后应尽早开始密集的临床评估,因为既往健康儿童中,RSV感染典型的自限性过程可能会限制在后期时间点治疗效果的检测能力。 临床评估应每天至少进行3次。病毒学评估应按预先制定的时间采集的样本由中心实验室进行,应包括定量 RSV RT-PCR 和定量 RSV 培养。 临床评估可以包括连续测量呼吸频率、氧饱和度、呼吸功和通过口服补液维持体液平衡的能力。对于预防试验,所有发生 RSVLRTI(即预防失败)的患者都应接受中心实验室进行的病毒学评估,以确认 RSV 感染。这些评估应包括定量 RSV RT-PCR 和定量 RSV 培养。由于可能合并感染,还应进行多种呼吸道病毒的诊断的检测试验。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提供病毒学检测的性能特征和描述。目前,尚无用于定量 RSV RNA 的国际标准。申办方应在他们的检测分析中提供包括现有的研究间比较作为参考。治疗试验应包括至少21天的随访,以检测初始改善后的症状复发、迟发性不良事件或耐药病毒的出现。预防试验的随访应维持药物的五个半衰期,以评估迟发性安全事件。治疗或预防研究的随访时间具体取决于人群(例如,具有长时间病毒排出的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八)统计学考虑申办者应当提供包括统计分析计划(SAP)的方案以进行审评。对于治疗试验,主要疗效分析应针对在基线经实验室确认的RSV感染人群,虽然有些人群在收集基线数据后才得以确认 RSV 感染。鉴于临床实践中的治疗决定可能会在确诊之前做出,安全性数据的分析应基于所有随机患者。对于预防性试验,主要疗效分析应包括在试验期间随机接受至少一剂指定治疗的所有患者。在非劣效试验中,应在研究开始前与监管机构讨论并商定统计假设的非劣效性界值的选择。申办方应根据阳性对照的定量贡献的历史证据确定可靠的控制处理效果 (M1)。这一贡献应在评估类似人群的试验中确定,该试验的随访时间与提议的试验相似。此外,非劣效性界值应小于M1,以保持与阳性对照相比具有临床意义的重要效应。对于非劣效检验,申办者应采用针对多重比较或其他适当测试程序进行调整的双边95%置信区间。六、其他特殊考虑(一) PK/PD考虑1.PK检测测量与 RSV 的预防或治疗相关的生理隔室中药物暴露的能力取决于给药途径和作用机制。例如,对于通过口服或非肠道途径递送的药物,血浆浓度可能很容易量化,但对于吸入或鼻内给药的药物,可能不太容易量化。此外,血浆浓度更可能反映预防性药物的全身免疫调节活性,局部暴露可能与用于治疗 RSV 感染的药物的抗病毒活性更相关。因此,对于吸入或鼻内给药的药物,应测量呼吸道上皮细胞中的药物浓度(根据鼻洗液、痰液和/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估算),以评估暴露与抗病毒活性的关系。支气管肺泡灌洗等侵入性操作应可用于成年患者,而在儿科中不宜推荐。无论给药途径如何,都应收集血浆药物浓度,因为在安全性评估期间应考虑到浓度影响。PK 样本的收集可能会受到评估中的患者群体(例如儿科患者)的限制; 因此,样本收集时间表的设计应尽可能地提供信息。2.PD检测由于对 RSV 疾病的不完全了解,阻碍了针对 RSV 的抗病毒活性选择稳健且可重复的 PD 标志物。目前,RSV 病毒学测量和与RSV疾病相关的临床症状的变化可作为暴露反应评估中的评价指标。申办方应根据生物学合理性选择反应指标,并应描述所选评价指标与主要疗效终点之间的关系。在方案制定期间,应与监管机构讨论并商定选定的指标。尽管信息有限,鼓励申办方将剂量/暴露-反应观察结果与III期试验的结果综合评判,支持用药信息。应通过暴露-反应分析评估与暴露相关的临床安全事件的可能性。药物暴露和毒性之间关系的表征将有助于描绘药物可耐受暴露的上限,并估计在预期暴露范围内发生不良事件的可能性。3.建模考虑申办方应在临床开发过程中尽早探索疗效和安全性的暴露-反应关系(例如,在成人II期试验或之后)。可以使用基于生理的药代动力学分析和/或群体 PK/PD 分析。建模应酌情纳入非临床抗病毒活性、动物PK、安全性和 PD 数据,以及成人I期和II期试验的数据,以及成人和婴儿之间的生理差异,以确定第一个婴儿试验的初始剂量。随着更多数据的可用,该模型应不断完善。目前尚不清楚源自成人和非临床数据的模型是否会直接适用于婴儿数据。但是,该模型应该是持续模型开发的起点。申办方应将安慰剂对照组的疗效和安全性数据纳入暴露反应模型,以便对研究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进行有临床意义的解释。申办方应酌情评估人口统计和基线因素对模型的影响。与其他药物开发计划一样,了解疗效和安全性的暴露-反应关系将有助于在主要患者群体以及可能需要调整剂量的特定人群中进行剂量选择。(二)临床病毒学注意事项1.用于筛查的RSV诊断分析和事件RSV 感染的诊断应由中心实验室使用对 RSV A 和 RSV B 敏感和特异的检测确认。某些RSV 抗病毒药物可能会抑制 RSV 诊断试验;例如,某些抗 RSV 单克隆抗体已被证明会与特定诊断检测中使用的抗体竞争,从而降低检测灵敏度。申办方应确定研究药物对市售诊断测定的敏感性的影响,特别是临床试验中使用的那些。这些评估应使用与药物使用一致的药物浓度进行。2.耐药性分析患者可能因感染对研究药物有抗药性的病毒而无法进行 RSV 预防或治疗。耐药病毒可以传播(例如,患者感染了具有影响药物敏感性的多态性的病毒)或被选择(即,在药物存在下复制后在患者体内选择耐药病毒)。应对来自治疗失败患者的基线和失败后分离物进行基因型表征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耐药病毒,如果存在,则耐药病毒是否存在于基线或患者体内。如果 RSV 分离株的基因型分析确定出现了一种表达新突变的病毒,则应对其进行表型表征。七、参考文献1.FDA.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Infection: Developing Antiviral Drugs for Prophylaxis and Treatment Guidance for Industry. October 20172.EMA.Guideline on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dicated for the prophylaxis or treatment of 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RSV) .October 20183.儿童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诊断、治疗和预防专家共识.中华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20(04): 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4.Beigel JH, Nam HH, Adams PL,et al.Advances in respiratory virus therapeutics - A meeting report from the 6th isirv Antiviral Group conference. Antiviral Res. 2019 Jul;167:45-67. doi:10.1016/j.antiviral.2019.04.006. Epub 2019 Apr 8. PMID: 30974127;PMCID:PMC7132446.5.Wegzyn C, Toh LK, Notario G, et al.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Palivizumab in Children at High Risk of Serious Disease Due to 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Infection: A Systematic Review. Infect Dis Ther. 2014 Dec;3(2):133-58. doi: 10.1007/s40121-014-0046-6.Epub 2014 Oct 9. PMID: 25297809; PMCID: PMC4269625.6.Simões EA, Carbonell-Estrany X, Guilbert T,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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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ID: 29929556; PMCID: PMC6013893.附录:缩略语表RSV: Respiratory syncytical virus, 呼吸道合胞病毒ALRTI: Acute low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s, 急性下呼吸道感染CHD: Cyanotic congenital heart disease,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CLD: Chonic lung desease,早产儿慢性肺病ADME:Absorption、Distribution、Metabolism、ande Excretion,吸收、分布、代谢、排泄。DAA: Directly acting antiviral agents,直接作用的抗病毒药物HSCT:Hematopoietic 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造血干细胞移植PRO: Patient-reported outcome,患者报告结局ObsRO:Observer-reported otcome,观察者报告结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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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衔接公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同时,根据《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西省依法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审改办字〔2022〕7号),公布全省药监部门依法下放的许可事项清单。各单位、各有关处室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专业化建设,坚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线上线下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办事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8日附件1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1省药监局药品广告审查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1号)2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1号)3省药监局药品上市注册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省药监局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审批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由其指定部门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5省药监局法律规定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国家药监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6省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7省药监局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省药监局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9省药监局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0省药监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1省药监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2省药监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注册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3省药监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4省药监局中药保护品种审批国家药监局(初审国家药监局事权事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5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6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7省药监局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8省药监局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省药监局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1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2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3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4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5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6省药监局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7省药监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8省药监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9省药监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0省药监局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省药监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31省药监局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审批省药监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32省药监局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省药监局《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33省药监局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省药监局《反兴奋剂条例》34省药监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省药监局《反兴奋剂条例》35省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省药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36省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7省药监局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8省药监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9省药监局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审批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由其指定部门承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40省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省药监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正)41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许可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附件2全省药监部门依法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序号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法定实施机关(我省)下放层级设定和实施依据1省药监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赣州、宜春、吉安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省药监局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实施《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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