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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核查中心组织研究起草了《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中心。意见反馈表(附件2)请发送电子邮件至bio@cfdi.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意见反馈”。
附件:
2、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2年9月15日
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 目的
为保障血液制品生产工艺过程稳定可控、产品质量安全有效,评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的合规性,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检查指南。
二、 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血液制品系指以由健康人血浆为起始原料,经血浆合并,分离纯化等工艺制备的单一或复合型蛋白组分制品,如需制备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还需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疫苗或免疫原对健康献浆员进行主动免疫或特殊程序筛查经自然感染愈后获得免疫的献浆者,采集/收集符合要求的高效价特免血浆用于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的制备。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是一种特殊药品,主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人凝血因子类产品等三大类产品。
本指南适用于人血浆来源血液制品的GMP检查,包括从生产用原辅材料管理、原料血浆采集、血浆检验、血浆包装及标签、血浆贮存及运输、血浆质量管理、血液制品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成品入库及留样全过程。
三、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药典》
5.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6.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7. 《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8.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
9.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1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1. 《无菌药品GMP检查指南》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 《消毒技术规范》
15.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16.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7.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18.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9. WHO血液制品管理规范及技术指导原则选编
20.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
21.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
2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
23.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四、 血液制品生产工艺概述
人血浆富含多种不同生理功能的蛋白质,已明确其功能与临床病症关系近200种。国际血液制品行业已能从血浆中分离20余种上市人血浆蛋白制品和近20种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在临床重症护理、罕见症治疗、突发性传染病的救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确保血液制品的病毒安全性,各类血液制品生产工艺中须组合可有效灭活脂包膜病毒和非脂包膜病毒的病毒灭活和/或去除工艺。
血浆合并及组分初步分离流程图举例如下:
(一)人血白蛋白生产工艺简介
人血白蛋白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巴氏病毒灭活法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经典的人血白蛋白生产方法主要有Cohn6法和Kistler-Nitschman血浆蛋白分离改良法,基本分离步骤举例如下:
(二)人免疫球蛋白生产工艺简介
人免疫球蛋白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经典的人免疫球蛋白生产方法主要有Cohn9法和Kistler-Nitschman血浆蛋白分离改良法,基本分离步骤举例如下:
为控制产品中IgA的含量,部分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增加柱层析纯化,基本分离步骤举例如下:
(三)人凝血因子类产品生产工艺简介
人凝血因子类产品(如人凝血因子Ⅷ(F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PCC)、纤维蛋白原(FIB)、人凝血因子IX(FⅨ)、人凝血酶等多为血浆低微含量蛋白,在血浆中维持正常的凝血功能。
人凝血因子Ⅷ:FⅧ大多采用冷沉淀作为起始原料,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去除/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的方法,应采用多种方法联合去除/灭活病毒。
人凝血因子Ⅷ生产工艺步骤举例如下:
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凝血酶原复合物(PCC)主要由维生素K依赖性合成的、理化性质相似的凝血酶原(FⅡ)、凝血酶转化因子(FⅦ)、抗血友病乙型因子(FⅨ)和自身凝血酶原(FⅩ)等成分组成,大多采用层析法进行制备,经S/D病毒灭活后,再经凝胶吸附去除有机溶剂/去污剂(S/D),最后经配制、除菌分装冻干、干热病毒灭活等工艺步骤制备而成。
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生产工艺步骤举例如下:
人纤维蛋白原:人纤维蛋白原制备原料通常有FI沉淀和冷沉淀两种,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去除/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的方法,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联合去除/灭活病毒。
人纤维蛋白原生产工艺步骤举例如下:
五、 原料血浆管理检查要点
(一)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批准设立,须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执业。单采血浆站按照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和管理。
单采血浆站对于献血浆者的筛选、血浆采集、血浆贮存、血浆检测、污水废弃物处理及质量管理方面应遵循相关法规要求,以充分保障原料血浆质量和供血浆者安全。
(二)原料血浆运输
血浆由单采血浆站采集并及时冻结成型后,通过低温运输方式运送至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运输过程温度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通则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要求。
现场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 应定期对血浆运输过程进行确认,对运输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挑战性测试,应明确规定运输途径,包括运输方式和路径。长途运输还应当考虑季节变化的因素。
2) 应定期检查冷藏车制冷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并有记录;
3) 运输过程中应有连续温度记录;
4) 作为血浆放行依据的温度记录设备应经过校准;
5) 应建立血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温度偏差后的处理措施;
6) 装卸车过程的时间、温度验证及监测情况应经过确认。
(三)原料血浆管理
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系以单采血浆术采集的供生产血浆蛋白制品用的健康人血浆。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为确保血液制品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企业对接收的每一批血浆均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4血液制品的要求进行验收和复检。原料血浆的复检分为单人份血浆检测、小样混合血浆检测和合并血浆检测三部分,其质量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通则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要求。
1. 原料血浆接收
原料血浆运至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后,企业应对每批原料血浆进行接收。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原料血浆采集单位与法定部门批准的单采血浆站一致;
2) 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应完整,温度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通则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规定的-15℃以下运输的要求;超温时应按偏差进行处理,并有记录。
3) 单采血浆站或血浆中心化检测实验室对所采集血浆或收到的血浆样品的检测应符合要求,并附有检测报告。
3.1开展集中化检测的单采血浆站必须获得《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审核合格证书。
3.2血浆采集后的血浆标本应在规定的条件下运送到集中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运输条件应满足原料血浆运输管理要求,并经过验证。
3.3血浆检测报告应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经确认的计算机信息化技术传输系统传输到各血浆站。
3.4送检方和承检方的职责和责任应明确并有书面的协议。
4) 应建立血浆外观判定标准,并逐袋检查血浆外观是否符合要求,血浆袋上标签信息是否完整。
5) 验收不合格的血浆应及时转移至不合格血浆库(区)并按规定处理,在有效风险评估前提下可用于非生产性研究,但不得用于投料生产上市的血液制品。
6) 应建立原料血浆接收、验收记录。
2. 原料血浆复检
原料血浆接收后,企业应当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复检,并有复检记录。原料血浆的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企业对复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血浆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不得用于投料生产,处理情况应写入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用于检测的血浆样本及血浆样本留样不得用于生产。
3. 生产企业原料血浆贮存
根据《中国药典》三部通则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规定:原料血浆应于-20℃或-20℃以下保存。用于分离人凝血因子Ⅷ的血浆,保存期自采集之日起应不超过1年;用于分离其他血液制品的血浆,保存期自血浆采集之日起应不超过3年。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应对血浆贮存温度进行监控,监控设备应经校验;
2) 所贮存的血浆应按状态进行管理,有相应的标识,并能追溯到每一人份血浆;
3) 原料血浆贮存库房应经验证,并定期进行再验证;
4) 应制定血浆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出现温度异常后的处理措施。出现血浆在低温贮存中发生温度升高,但未超过-5℃,时间未超过72小时,且血浆仍处于冰冻状态的情况时,则不能用于人凝血因子VIII生产,仍可以用于分离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生产。
5) 如采用高架库储存血浆,关注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
5.1冷库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功能,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5.2应配备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不间断电源,具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管理功能,能够向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5.3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的自动出入库应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应有能够防止信息丢失的措施。
5.5关注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采用单机组的冷库需要关注制冷机组化霜期间防超温的措施。
5.6冷库内血浆的堆垛间距,与地面、墙壁、库顶部的间距应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
6)如采用血浆分拣系统进行挑浆操作,应对系统定期验证和确认。
4. 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
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是指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合格原料血浆存放一定期限以后,针对再次供血浆者的血浆样本进行规定项目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此前所供的原料血浆能否投料生产的技术措施。其目的在于降低病毒感染“窗口期”血浆漏检,进而降低血液制品病毒污染风险。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时,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自血浆采集之日起不少于90天;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酶联免疫吸附法基础上增加病毒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检测血浆样本,时限为自血浆采集之日起不少于60天。原料血浆检疫期的管理应按照《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企业应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2) 应严格执行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并有相关记录;
3) 应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追溯系统,以保证能追溯到每一个供血浆者;
4) 检疫期不合格血浆应转移至不合格血浆库(区),不得用于投料生产,供血浆者在1年内未经回访,其前次所供原料血浆以及保存期限超过现行规定期限的原料血浆,可用于非生产性研究,但不得用于投料生产上市的血液制品。。
5. 投产血浆准备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定,检疫期合格的原料血浆方可投料生产。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投产血浆应为经复检及检疫期管理合格的血浆;
2) 投产血浆准备(挑浆)过程中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混淆;
3) 准备好的投产血浆应单独隔离存放,并有相应标识,防止混淆;
4) 投产血浆应经质量保证部门放行,并应对每批放行血浆进行质量评价,内容包括:
a) 原料血浆应当有合法来源;
b) 运输、贮存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要求。运输、贮存过程中出现的温度偏差,按照偏差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c) 采用经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袋血浆进行复检并符合要求;
d) 已达到检疫期所要求的贮存时限;
e) 血浆袋破损或复检不合格的血浆已剔除并按规定处理。
6. 血浆追溯及信息交换
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血浆追溯系统及信息交换系统,确保每份血浆可追溯至供血浆者,并可向前追溯到供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之前至少60天内所采集的血浆。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应建立原料血浆追溯系统;
2)生产企业应建立与单采血浆站的信息交换程序,并能确保出现以下情况时能及时与浆站进行信息交换:
2.1 发现供血浆者不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
2.2 以前病原体标记为阴性的供血浆者,在随后采集到的原料血浆中发现任何一种病原体标记为阳性;
2.3 原料血浆复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2.4 发现未按规程要求对原料血浆进行病原体检测;
2.5 供血浆者患有可经由血浆传播病原体(如HAV、HBV、HCV和其他血源性传播肝炎病毒、HIV及目前所知的其它病原体)的疾病以及克-雅病或变异型新克-雅病(CJD或vCJD);
3)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处理与单采血浆站进行信息交换的所有情况,根据涉及的病原体、投料量、检疫期、制品特性和生产工艺,对使用相关原料血浆生产的血液制品的质量风险进行再评估,并重新审核批记录。必要时应当召回已发放的成品。
六、 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一)生产用原辅料
血液制品因其生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可能引入一些外源性物质,对外源性物质的控制是血液制品生产用原辅材料控制的关键。生产用原辅材料应参照《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中国药典》二部及四部或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重点关注原辅材料的安全性及适用性。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生产用原料、辅料、包材来源和种类是否与生产批件一致,如有变更,应按照《药品上市后管理办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2) 物料安全性,如过滤材料应关注细菌内毒素、重金属(如涉及),生产用辅料应关注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或无菌检查等;
3) 直接接触产品物料(滤材及容器)的相容性研究,如滤芯、一次性使用缓冲袋等物料与产品接触后产品外观等物理化学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关注除菌过滤器的验证
4) 内包材与产品的相容性、密封性,如瓶子、预灌封注射器、胶塞等物料与产品的相容性试验报告;
5) 供应商审计、评估与回顾;当物料供应商发生相关质量事件(如变更、关键OOS、质量投诉等)时,应及时评价该质量事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应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相关的质量要求。
(二)原料血浆融化合并
原料血浆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均为冰冻状态,在血浆蛋白分离前需要将多人份的原料血浆融化合并。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投入生产血浆是否符合《中国药典》三部通则及各论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要求;
如生产人凝血因子Ⅷ时,用于分离FⅧ的血浆,保存期自采集之日起应不超过1年;
如生产人免疫球蛋白类产品时,每批投产血浆应由1000名以上献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如生产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类产品时,每批投产血浆应由100名以上献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且特免合并血浆抗体效价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各论要求;
2) 原料血浆在投料前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投入血浆的批次、数量等关键信息应能够被确认,并可追溯;
3) 血浆破袋前应有去除血浆袋表面污染的措施,降低微生物负荷;血浆破袋操作为开放性操作,破袋过程和破袋后的血浆,应有防止血浆被污染的措施;血浆袋转出融浆区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4) 原料血浆融化过程中血浆温度、热媒温度应有规定并进行控制;
5)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定期对破袋、融浆的生产过程进行环境监测;
6) 混合后血浆应按《中国药典》三部通则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规定进行取样、检验,并符合要求。如病毒标记物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混合血浆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应当予以销毁。
7) 原料血浆解冻、破袋、化浆的工作人员应当穿戴适当的防护服、面罩和手套。
(三)血浆蛋白制作(调制)
经过融化合并混合均一的血浆采用低温乙醇法、沉淀法、层析法等方法进行血浆蛋白的纯化,并采用离心或压滤等方法进行固液分离。
乙醇沉淀法影响血浆蛋白质沉淀反应的因素主要有乙醇浓度、pH、温度、离子强度或电导、蛋白质含量等五个,通称为五变因素。通过综合调节血浆蛋白质溶液五变因素,获得需要的蛋白质组分。
辛酸沉淀法影响血浆蛋白质沉淀反应的因素主要有辛酸浓度、pH、温度等参数。
聚乙二醇(PEG)沉淀法影响血浆蛋白沉淀反应的因素主要有PEG浓度、pH等参数。
各厂家由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过程条件不同,确立的控制参数各不相同,因此在参数范围内的精细化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其生产工艺必须与产品注册批准的工艺要求一致,且应经过验证。
在血浆蛋白制作步骤的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低温乙醇分离工艺的要点在于对五变因素的控制,即分离过程中制品温度、pH值、离子强度或电导率、蛋白质含量和乙醇浓度的控制应和申报工艺参数一致。乙醇浓度通常按计算值进行控制。
2) 在调整乙醇浓度或pH值时,乙醇及缓冲液的添加速度、温度应进行控制。
(四)离心分离
血浆蛋白分离纯化过程中包含对制作完成的血浆蛋白溶液(或混悬液)进行分离的步骤。例如低温乙醇工艺中,对蛋白混悬液的分离可采用低温连续流离心法。在离心过程中主要的控制参数有制品温度、出液温度、出液速度等。
对离心工艺的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关注与批件的一致性,如采用离心法进行固液相分离时,连续流离心机应关注过程中制品温度、出液温度和出液速度;杯式离心机应关注过程中离心力(或转速)、冷媒温度;关注组分沉淀的吨血浆产出率,离心上清质量指标(如澄明度、蛋白质含量(如有)、蛋白回收率(如有)等)
2) 离心机应按经验证的方式清洗,以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3) 组分沉淀(包括冷沉淀)在保存期内、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中各论的要求;不同批次组分沉淀在贮存过程中应有防止混淆的措施;
4) 应对组分沉淀(包括冷沉淀)的保存条件和效期进行验证;
5) 关注冷沉淀、组分沉淀的检验、放行情况;
6) 病毒去除/灭活前、后使用的离心机应区分;
7) 离心机应经过确认。
(五)压滤分离
采用压滤技术分离人血浆蛋白时具有蛋白收率高、外观好、质量稳定等特点。
压滤工艺的主要控制参数包括滤板(过滤介质)类型的选择和用量、助滤剂类型的选择和用量、过滤压力、过滤前洗缓冲液和过滤回(后)洗缓冲液的成分和理化条件等。
对压滤工艺的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关注与批件的一致性,如关注压滤过程中过滤材料的物料平衡,过滤压力及制品温度等;关注组分沉淀吨血浆产出率,滤液质量指标(如澄明度、蛋白质含量(如有))。
2) 组分沉淀在保存期内、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中各论的要求;不同批次组分沉淀在贮存过程中是否有防止混淆的措施;应对组分沉淀(包括冷沉淀)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进行验证;
3) 病毒去除/灭活前、后使用的压滤设备应区分。
4) 压滤机的维护、清洁,以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5) 压滤设备应经过确认;
(六)层析纯化分离
随着层析工艺的不断进步,层析法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大规模血浆蛋白的分离纯化。对凝血因子、蛋白酶抑制剂等微量血浆蛋白制品的制备,层析法应用较为普遍;在人免疫球蛋白的大规模制备上,层析法的应用也在逐渐推广。目前在血浆蛋白制品制备中应用较多的层析分离技术为:离子交换层析、亲和层析和凝胶过滤等。
离子交换层析影响血浆蛋白质纯化分离的因素主要有缓冲液的pH、盐浓度等参数;亲和层析影响因素主要有缓冲液的组成、用量等参数;凝胶过滤影响因素主要有进样体积、柱效、柱高等参数。
对层析工艺的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关注与批件的一致性,如层析介质(填料)类型、柱床体积、柱床高度、制品上样体积、缓冲溶液组成及用量、层析压力、层析流速、pH、电导等,并定期监测柱效;
2) 层析填料的使用寿命(重复使用次数)应进行验证和规定;
3) 病毒去除/灭活前、后使用的层析介质应区分;
4) 层析系统和层析介质(填料)的清洗和保存应能防止污染,并经验证;层析填料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有效期应有规定;
5) 层析系统应经确认。
6) 关注层析目标蛋白收率,对杂质去除能力及效果
(七)超滤
血液制品超滤工艺包括透析和浓缩,超滤工艺的主要控制参数包括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Molecular Weight Cut-off,MWCO)、超滤膜面积、透膜压力(Trans membrane pressure,TMP)和超滤温度等。为控制微生物负荷,应规定超滤最长允许的工艺时间。。
该工艺阶段检查要点:
1) 与批件一致性,关注超滤膜包的截留分子量,超滤过程中进/出/滤过液压力(透膜压力)、制品温度、缓冲液倍数(用量);
2) 超滤透析过程中应有监测蛋白质泄漏的措施;
3) 关注更换超滤膜规定,膜包的相容性和完整性测试。
4) 病毒去除/灭活前、后使用的超滤膜包应区分;
5) 超滤膜包的维护、清洁、保存应能防止污染;
6) 超滤系统应经确认;
7) 超滤应在最长允许工艺时间内完成。
(八)原液及半成品配制
原液系指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经纯化、超滤等步骤用于制备半成品的均一物质。原液经一次配制或多次配制成为半成品。配制时,应根据批准的产品注册标准的配方进行计算。
该工艺阶段检查要点:
1)按照经批准的配方进行半成品配制;
2)使用的计量设备应经过校验,配方的计算、物料的称量及添加应进行复核确认;
3)应采取适宜的措施控制微生物限度(如配制用容器具的清洗程序及存放条件应经过验证、辅料的称量及添加操作应避免污染等);
4)配制工艺应能确保配制后半成品的均一性,如物料加入后的搅拌时长及搅拌转速应进行规定;
5)如果需要调整pH值,应对pH调整液的浓度及添加速度进行规定;
6)半成品检测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且取样操作不得引入污染;
7)若配制后半成品需经除菌过滤,应关注配制完成后至除菌过滤的时间时隔;关注除菌过滤压力;除菌滤芯至少应在使用后进行完整性检测;如采用不同滤器过滤,应关注批号或亚批号的划分;
8)若使用一次性配制系统/一次性容器进行配制,应对制品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包括相容性试验等);一次性配制系统/一次性容器使用前包装方式应能控制污染风险,配制系统的搅拌方式应能满足工艺要求;
9)肌注或静注类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半成品配制时若采用普通人免疫球蛋白或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作为稀释剂,则稀释剂的病毒灭活等级应不低于所配制的半成品的病毒灭活等级;
10).半成品配制工艺应经验证,确定关键控制参数,包括加料程序、混匀方式、制品pH范围、配制时限及温度等;应在经验证的工艺时间内完成配制;
11)原液及半成品的包装方式、存放温度及时间应依据稳定性试验结果进行确定;应关注原液及半成品微生物控制情况;
12)一般情况下,一批原液应对应一批半成品或几批半成品;采用不同批次原液合并配制一批半成品的,企业应根据风险评及工艺验证结果,对合并原液的批次、数量等进行规定;
13)应关注原液产量与制成品的物料平衡。
(九)病毒去除/灭活
血液制品应至少经过一步病毒去除/灭活,病毒去除/灭活生产工艺应与产品注册批准的要求一致,凝血因子类产品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胞病毒,且应按国药监注[2002]160号《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要求进行验证。
1. 巴斯德病毒灭活法
巴斯德病毒灭活法可有效灭活脂包膜病毒和非脂包膜病毒。须对巴斯德病毒灭活法所用设施进行验证,巴斯德病毒灭活各参数符合要求(包括制品内温度分布的均一性和灭活时间)。巴斯德病毒灭活可在分装前进行,也可以分装至最终容器后进行。灭活过程中制品应处于密闭状态,可采用将制品除菌过滤至巴斯德病毒灭活容器中的方式,以降低制品微生物负荷。
该工艺阶段检查要点:
1) 制品在灭活过程中的温度分布均一性;
2) 灭活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如温度、时长等)应能连续记录,并附于产品批生产记录中;
3) 若制品采用在罐中进行巴斯德病毒灭活,应关注生产结束后对制品罐的清洗效果;
4) 巴斯德病毒灭活系统验证应覆盖最小及最大制品量范围,并定期进行再验证;
2. 低pH孵放
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生产工艺中的低pH(如pH4)处理能灭活数种脂包膜病毒。灭活条件(如:pH值、孵放时间和温度、胃酶含量、蛋白质浓度、溶质含量等因素)可能影响病毒灭活效果,应关注验证试验研究的参数允许变化的范围。
低pH孵放为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生产工艺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病毒灭活方法。在灭活过程中,制品处于密封容器,且应保持无菌。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的低pH孵放灭活可在产品分装前进行(前孵放法),也可分装至最终容器后进行(后孵放法)。在生产中,可采用控制孵放房间温度或灭活罐夹套温度的方式,来控制孵放过程中制品的温度。灭活过程应连续。
该工艺阶段检查要点:
1)可能影响病毒灭活效果的条件(如:pH值、孵放时间和温度、蛋白质浓度、溶质含量等因素)应在规定范围内;
2)如采用后孵放方式进行病毒灭活应有充分的措施确保制品在低pH孵放过程中温度符合要求;
3)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应经过验证及校验,并定期进行再验证;
4)灭活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如温度、时长等)应能连续记录,并附于产品批生产记录中;
5)关注低pH孵放病毒灭活过程中制品无菌保障。
3. 纳米膜过滤法
纳米膜过滤技术是使用膜孔径在纳米级(通常在15~50nm范围)的滤膜对溶液进行过滤,利用筛分原理,大于滤膜孔径的病毒被截留在薄膜上,尺寸较小的产品分子则能通过滤膜继续存留在溶液中。该技术能够有效去除直径较大的脂包膜病毒及非脂包膜病毒。
该方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其它方法联合使用。将纳米膜过滤与其他病毒灭活方法相结合进行多步病毒去除/灭活,可进一步提高目标蛋白产品的安全性。
该工艺阶段检查要点:
1)工艺参数及纳米膜的孔径是否与批准的病毒去除工艺一致;
2)关注制品蛋白质溶液浓度、温度、过滤压力、过滤量等参数的控制;
3)过滤完成后应进行纳米膜完整性测试;
4)纳米膜过滤应当在规定的工艺时间内完成;
5)应关注滤膜的相容性试验。
4. S/D病毒灭活处理
有机溶剂/去污剂(S/D)处理法:有机溶剂(如:磷酸三丁脂(TNBP))和非离子化去污剂(如:吐温-80)等结合可灭活脂包膜病毒,但对非脂包膜病毒无效。在灭活病毒全过程中应将温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病毒灭活参数(如温度、时间等)是否与批准的灭活工艺一致;
2)灭活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如温度、时长等)应能连续记录,并附于产品批生产记录中;
3)应规定病毒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对人安全的残留量限值;
4)S/D处理前应先用不大于1μm的滤器除去蛋白溶液中可能存在的颗粒(颗粒可能藏匿病毒从而影响病毒灭活效果);
5)如加入S/D后过滤,须关注过滤后S/D浓度是否发生变化;
6)加入S/D后应确保是均一的混合物;
7)应当关注病毒灭活前区、后区传输管道和转移设备等设施设备的清洁与消毒方式。
8)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应经过验证及校验,并定期进行再验证;。
5. 干热病毒灭活
干热法(冻干制品):干热法系采用持续加热进行病毒灭活的方法。通常采用的方法是100℃,30分钟或者80℃,72小时等。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病毒灭活参数(如温度和时间等)是否与批准的灭活工艺一致;
2) 灭活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如温度、时长等)应能连续记录,并附于产品批生产记录中;
3) 病毒灭活用的干热设备至少每半年验证一次。验证时干热设备内应设多个测温点(包括制品内、箱内最高和最低温度点);
4) 关注干热灭活对产品效价的影响。
(十) 分装,冻干,轧盖,物灯检,包装,贮藏,运输
血液制品的分装、冻干、轧盖、灯检、包装、贮藏、运输操作,应按照《中国药典》三部通则《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的规定进行。如制品共线分装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按批准工艺完成全部病毒灭活步骤。如果制品分装前已完成全部的病毒灭活工艺则不能与没有完成全部病毒灭活工艺的制品共线分装。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应关注批号及亚批号的编制规则;
2)分装容器及用具的清洁、灭菌工艺应经过验证;
3)待分装半成品配制完成至分装放置时间应经过验证;如超出规定时间,应进行风险评估;
4)分装开始至结束时间应有规定,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时间应能够覆盖最长时限;
5)应对密封后溶液进行容器密闭性检查;冻干产品如采用真空封口应测定真空度,充氮封口应测定氮气浓度;
6)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在分装过程中前、中、后阶段或从冻干机不同板层分别抽样;
7)制品贮存温度与包装环境温度不一致时,应通过质量研究确定包装时限;
8)同一包装间有数条包装生产线同时进行包装的,各包装线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外观相似的制品不得在相邻的包装上同时包装;
9)应对比评估全自动灯检与人工灯检的检测效能,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检查;
10)标签应有相应的防止差错和混淆的措施,不同制品或同一制品不同规格,其标签应采用不同的颜色或样式;如为自动贴签,标签上应有自动识别和计数措施;
11)药品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各阶段产品(待包装、待验和放行产品);
12)贮存区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满足产品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产品贮存条件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应进行检查和可监控;
13)应建立产品贮存和运输操作规程,确保产品正确接收、贮存、出库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14)成品放行前应待验贮存,直至放行,放行前后产品采取分区储存,并有明确标识区分,防止混淆和差错;
15)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产品应隔离存放;
16)应根据药品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冷冻措施。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温度。企业应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17)应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的设施设备进行进行确认及定期的再确认;
18)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并应与承运方签订质量协议;
19)每批产品发运均应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能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
20)运输过程中如存在脱冷链情况,应依据脱冷链时间和温度对制品质量影响进行相关研究,确定可允许的脱冷链时间和可接受的温度限度。
(十一)冷沉淀价拨
冷沉淀系由健康人新鲜冰冻血浆,经离心分离得到的沉淀组分。价拨冷沉淀是指持有人凝血因子Ⅷ批准文号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从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价拨冷沉淀用于生产人凝血因子类产品。
价拨双方应就提供冷沉淀所涉及的冷沉淀质量标准、原料血浆病毒安全性、成本价格以及供应方式等具体事宜进行商议,并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价拨凝血因子生产用冷沉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748号)要求签订质量协议。
价拨双方应将签订的质量协议(包括冷沉淀质量标准、冷藏运输条件要求等)、增加冷沉淀制备或使用外购冷沉淀制备凝血因子Ⅷ制剂的制检规程等相关资料分别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如价拨双方中止协议,应分别向所在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冷沉淀调出方应按供需双方签订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至少包括原料血浆批的检测报告、批混合血浆检测报告及冷沉淀质量检测报告等;
2) 用于人凝血因子Ⅷ生产用冷沉淀提取的低温冰冻(-20℃及以下)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1年;
3) 冷沉淀生产工艺应与人凝血因子类产品批准的工艺一致;冷沉淀调出方冷沉淀的生产应遵循冷沉淀调入方人凝血因子类产品制造和检定的相关规定。至少应包含以下参数:如冷沉淀生产用原料血浆来源、冷沉淀分离控制参数、冷沉淀储存条件、有效期等;
4) 冷沉淀调入方生产人凝血因子类产品时应按经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对于来源于不同调出方(供应商)的冷沉淀不得混批生产;
5) 冷沉淀调出方需按供需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标准进行检测,并提供原料血浆批的检测报告、批混合血浆检测报告及冷沉淀质量检测报告等;
6) 冷沉淀调入方应按供需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标准进行检测,至少包括凝血因子Ⅷ效价、细菌内毒素含量、HBsAg、HCV抗体、HIV–1/HIV–2抗体等项目;人凝血因子类产品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三部和产品注册标准进行检验;
7)冷沉淀应当留样,其储存和运输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签订的质量协议相关的要求;调入方应对冷沉淀留样,留样时间至少涵盖经批准的有效期。至少应保存至冷沉淀生产产品有效期结束。
8)冷沉淀调入方应对冷沉淀运输过程负责,包括全程冷链运输,确保冷沉淀在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性的风险控制;与质量协议保持一致。
9)冷沉淀调入方应按关键供应商对冷沉淀调出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括:
9.1冷沉淀的生产和检定过程;
9.2相关批生产记录;
9.3冷沉淀的储存条件;
9.4发放记录等。
10) 调入方需要审核冷沉淀的运输条件和检测报告,并纳入产品的批记录管理。
11) 不合格冷沉淀的处理:人凝血因子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对调拨的冷沉淀进行质量复核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将结果函告调出方,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合格冷沉淀应按规定进行销毁,不得退回冷沉淀调出企业。
(十二)乙醇回收
如果企业使用回收乙醇进行生产,需建立乙醇回收系统装置进行乙醇回收。回收乙醇是指企业自行收集生产后排放的乙醇废液,通过乙醇回收系统负压浓缩为稀乙醇,继续精馏(如有)至浓度95%以上得到合格的乙醇。
现场检查要点:
1) 应根据风险评估建立回收乙醇质量标准,判定标准至少应符合中国药典要求;
2) 应建立乙醇回收标准操作程序;
3) 回收乙醇生产过程应有记录,应关注精馏过程温度;
4) 乙醇取样过程应当符合要求,记录填写规范;
5) 乙醇回收系统应进行验证和校验;
6) 应定期对乙醇生产质量进行确认和回顾;
7) 回收的乙醇应严格管理;不同浓度的回收乙醇应有明显标识;回收乙醇与新购进乙醇共罐存放应经充分风险评估。
七、 实验室检查要点
(一)原料血浆检测实验室
原料血浆检测实验室为生物安全实验室,主要承担生产用原料血浆及生产混合血浆检测工作。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实验室生物安全控制
1) 实验室生物安全控制
2) 原料血浆检测实验室应独立设置,应有独立的空调系统;NAT实验室应按照扩增前、扩增后进行分区管理;全自动封闭核酸检测系统除外。
3)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向辖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4) 原料血浆检测及相关人员应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应接种乙肝疫苗;
5) 实验室主入口应有进入控制设施及管理措施;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控制区准入程序,对人员出入进行管理、控制;进入控制区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 应制定生物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
2. 原料血浆检测与质量控制
1)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所从事的检测操作相关的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2) 主要检测设备应建立使用、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3) 原料血浆特定病原体(HBV、HCV、HIV及梅毒螺旋体)标记检测试剂盒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3.1原料血浆特定病原体标记检测试剂盒(ELISA和NAT)应购自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物料供应商;
3.2原料血浆特定病原体标记检测试剂盒(ELISA)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并经国家批签发合格;原料血浆特定病原体标记检测试剂盒(NAT)应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3.3应建立试剂盒接收、发放、使用台帐(或记录)。[检测试剂盒物料平衡很难,不建议在此处设立条款]
3.4试剂盒运输、储存应符合其保存条件要求,储存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混淆;
4) 原料血浆检测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要求,检测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5) 原料血浆检测应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质量标准和检测操作规程;原料血浆检测应有相应记录,检测记录应存档保存到产品效期后一年。
(二)质量检定实验室(除原料血浆检测外)
1. 放免(RIA)检测
1) 放免实验室应同其它理化实验室、生物检定、微生物实验室分开,应有独立房间;
2)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放射性实验场所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废物排放、储存及处置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3) 从事放免工作人员,应体检合格,并取得放免操作资格证;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
4) 应对放免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5) 放免试剂盒应有国家批准文号,试剂盒的储存和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6) 关注放免计数器的计量及维保,应定期对探头进行本底计数和效率检测,以确保仪器满足检测要求。
2. 特免效价检测
特免效价检测实验室应符合相应要求;效价检测方法若为动物实验法,则应符合动物实验和生物安全的相应要求和规定;若检测方法为细胞检测法则应符合细胞实验室和生物安全的相应要求和规定。
检查要点如下:
1) 所选用检验方法应经方法学验证或确认;
2) 试验所需试剂、试液和待检样品应按规定要求储存;标准品、检定用细胞及病毒均应有相应管理程序,使用应符合管理规定;检定用细胞及病毒来源应清晰,建立三级种子库;应明确规定检定用细胞、病毒的使用代次;实验动物应符合动物实验的相关要求。
3) 试验环境:试验环境应满足试验需求,应根据试验所用检定用毒种的类别来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的控制应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动物实验法除了应满足动物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还应考虑生物安全防控;除另有规定外,检定用动物应采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动物;细胞检测法至少应在P2实验室环境下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应满足生物安全要求。
4) 试验所用仪器设备应经验证或校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八、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血液制品大部分对热敏感,储存过程(特别是高温环境)中易发生蛋白质变性、聚合或裂解,或包材中离子溶出超标,可能影响制品外观或引发严重不良反应,应对血液制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结果进行重点关注。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应考虑储存时间较长的中间品;
2)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覆盖制品的有效期,考察的设备应进行确认;考察应有方案,结果应有报告(包括阶段性报告),并对考察结果进行分析。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稳定性考察的结果。稳定性考察的所有资料均应保存;
3)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4)由于血液制品大部分对热敏感,在持续稳定性考察期内,其储存条件应与药品标示的储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一致;
5)如发生重大变更或有涉及药品质量的重大偏差发生时,企业应增加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批次数;
6)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异常趋势应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九、废弃物管理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涉及的废弃物包括生产企业不合格血浆、生产废弃物、检定废弃物和不合格产品。
(一)不合格血浆处理
不合格血浆主要来源于血浆验收、检验、检疫期管理过程,需进行单独管理。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文件对不合格血浆的管理、处理及去向进行严格控制;
2) 不合格血浆应及时剔除,剔除的不合格血浆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经复核确认后隔离存放,由专人专区管理,避免遗失、混淆;
3) 应建立不合格血浆管理台账,并确保账物相符;
4) 不合格血浆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经企业批准后,需要销毁的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 不合格血浆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采用压力蒸汽灭菌或其他消毒方式进行销毁,销毁方法应经过确认。销毁应有记录。销毁后的不合格血浆应按不具有生物感染性的生产废弃物处理。
(二)不合格品处理
不合格品包括超过储存效期或生产过程中依据检验标准明确判定为不合格的中间品、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包括批签发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品应进行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生产或返工。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应建立相应程序对不合格品的管理、处理及去向进行严格控制;
2) 不合格品应有标识;
3) 盛装于最终容器的不合格品应专区隔离存放,专人管理;
4) 不合格品出、入库时,应有专人进行复核并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5) 不合格品用作其他用途(如验证、试验样品、质控品、对照品等)时,应详细记录并有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不合格品的领取量、使用量、剩余量应平衡;
6) 生产过程中未进行病毒灭活的不合格中间品处理前应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病毒灭活;分装于最终容器的不合格产品必须进行计数销毁,防止流弊。
7) 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销毁,经批准后,应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8) 不合格品的销毁应有记录。。
(三)生产废弃物处理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企业应建立生产废弃物的处置程序,生产废弃物的处理、转移、交接等环节应有相应记录;
2) 对于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废弃物,应采取措施进行消毒处置,处置过程应避免环境污染和人员感染;
3) 对于乙醇废液,若企业不进行回收再利用,则应有乙醇废液处理相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有相应记录;
4) 对于废弃的包材应进行数量确认,对玻璃瓶和铝塑盖应做销毁处理,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计数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5) 对于验证用废弃的分装介质(注射用水和培养基),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计数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四)检定废弃物处理
检定废弃物包括血浆检测、物料、中间品及成品检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1) 实验室应有妥善处理废弃样品、过期(或失效)培养基和有害废弃物的设施和制度,以减少检测环境和材料的污染;
2) 实验室应针对带菌培养物溢出的意外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理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3) 实验室中未经病毒灭活处理的含血浆蛋白的供试品检定废料应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理;
4) 实验动物的处理:试验过程中未与活菌活毒接触的实验动物安乐死后进行无害化处理;用于活菌活毒试验的实验动物安乐死后(包括排泄物)须高压处理,然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5)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应经市环保局检测并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验后产生的放射性同位素废液应储存于专用容器内,并置于放射性废物专用实验室,待衰变至豁免活度以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6) 血浆检测实验室应有规程对检测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规定;原料血浆检测废弃物应在实验室控制区内进行灭活或消毒,灭活或消毒后的废弃物按不具有生物感染性的生产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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