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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医用防护服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特公告如下:
一、生产加工医用防护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医用防护服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严禁无证生产经营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重点打击:
(一)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医用防护服,或者参与生产加工医用防护服其中一道或数道工序的;
(二)以生产医用隔离衣的名义生产医用防护服的;
(三)已取证企业收购无证生产的“白板”医用防护服、或者在厂外加工医用防护服,或者出租出借医用防护服许可证的;
(四)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经营医用防护服的;
(五)经营企业收购“白板”医用防护服的;
(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用防护服的;
三、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理的,予以相应奖励。举报方式如下:
电话:12315,0791-88158110。
网站:江西省药品监督局官网局长信箱
信件: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邮编:330029。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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