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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工作程序的通告(2022年第97号)

    为加强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中药标准工作新格局”的要求,以“最严谨的标准”促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制定《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工作程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附件:1.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工作程序2.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修订申请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8日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工作程序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尚无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且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已批复同意收载为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品种。二、工作程序(一)申请和受理广东省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药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校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修订的申请,按要求提交标准修订的申报资料。省药品监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二)审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药检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技术要求》和《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技术要求(试行)》等的技术要求组织对标准修订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组织标准复核。(三)公示和报批省药检所对审评通过的标准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期内收集的意见对拟修订标准进行完善后,报省药品监管局;审评不通过的,省药检所直接将审评意见报省药品监管局。(四)审批和发布省药品监管局对审评通过的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进行审批和发布。省药检所负责公布已批准的标准,标准使用单位可通过省药检所网站查询标准内容。三、标准修订申报资料要求(一)申请表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申请表。(二)标准修订申报资料标准修订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修订的质量标准草案。2.增修订项目的相关研究资料。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5家生产企业15批样品修订项目的测定结果,其中3家企业的批数不少于3批。15批样品的生产日期均应在2021年11月1日之后。3.省级(包括副省级)药检机构的对拟修订标准的复核检验报告书和复核意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2年第三期)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经相关单位研究,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标准复核,形成了荜茇等10个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2年第三期)公示稿(详见附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荜茇等10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电    话:023-60353654电子邮件:1269105739@qq.com收文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标准处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邮    编:401120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2年第三期)公示稿.pdf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关于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八批)的公示

    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组织对相关企业研究制订的茺蔚子等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八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联系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方翠芬 张文婷联系电话:0571-87180337电子信箱: zjyjzys@zjyj.org.cn联系地址:杭州滨江区平乐路325号邮编:310052附件(下载文档):1. 茺蔚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2. 川木通(小木通)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3. 茯苓皮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4. 落新妇(落新妇)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5. 茜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6. 石菖蒲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7. 烫狗脊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8. 仙鹤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9. 郁金(温郁金)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浙江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告(2022年 第88号)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 年第 111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2022年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2〕49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区药品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一、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配备适合的追溯管理软硬件设施,全面落实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品种,不区分集采与非集采渠道和区域,下同)、血液制品和其他生物制品(试剂除外)等重点品种全过程追溯工作任务。二、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重点品种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销售药品重点品种时,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当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追溯信息;零售药店和使用单位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在追溯系统中及时更新售出药品的状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向未使用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扫码设备的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重点品种药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向未使用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扫码设备的接种单位提供疫苗。三、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2022年12月31日前,药品重点品种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实现重点品种追溯数据及时采集与上传,2023年12月31日前,其他药品重点品种使用单位应当实现重点品种追溯数据及时采集与上传。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药品重点品种追溯信息上传和追溯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督促其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32号公告)等技术要求落实追溯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等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国家药监局关于缓缴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公告(2022年第81号)

    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现就缓缴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并获受理的注册申请人,自应缴注册费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9月29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是具有潜在滥用风险的新药上市前的重要研究内容,我国尚无专门技术要求对此类研究进行规范管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9月26日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背景药物依赖性(Dependence)是指由于药物对躯体(生理)或精神(心理)的药理作用而使机体产生反复用药的需求,以使其感觉良好或避免感觉不适。药物依赖性评估可用于判断药物依赖性程度和使用风险,指导说明书撰写,决策药品上市后风险监测要求及管理标准(如列入麻醉药品目录或精神药品目录)等。评价药物依赖性依靠对药学、非临床和临床证据的综合评估,以判断药物滥用潜力。临床依赖性评估是滥用潜力药物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由于具有特殊研究目的和评价要求,其研究过程及数据来源贯穿于临床研究全程,通过对临床研究全程产生的相关数据的综合分析,得到关于药物临床依赖性情况的证据,与药学和非临床证据一起纳入药物依赖性的综合评估。药物非临床依赖性评估的要求已在2022年1月发布的《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予以阐述,本指导原则将介绍药物临床依赖性评估的相关要求。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在我国研发的具有滥用潜力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用本指导原则时,应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和其他境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机构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二、研究对象滥用潜力药物是临床依赖性评估的研究对象。滥用潜力药物通常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活性(如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靶点)且可以产生期望的精神效应。期望的精神效应通常包括欣快感、幻觉或其它感知异常、认知和情绪变化等。目前已知的可能与滥用潜力相关的中枢神经系统靶点包括(但不限于):阿片、多巴胺、5-羟色胺、大麻素、γ-氨基丁酸(GABA)、N-甲基-D-天门冬氨酸(NMDA)受体,转运体(如多巴胺、5-羟色胺、GABA),离子通道复合物(如钙、钾、氯)等。目前认为,以下三种情形需要进行临床依赖性评估:第一,现有研究证据明确显示药物(和/或人体主要代谢产物)作用于以上中枢神经系统靶点或非临床依赖性潜力评价提示有致躯体或者精神依赖潜力时。第二,现有研究证据未明确显示药物(和/或人体主要代谢产物)作用于以上中枢神经系统靶点,但无法排除药物对以上中枢神经系统靶点有影响或非临床依赖性潜力评价提示有致躯体或者精神依赖潜力时。第三,现有研究证据显示药物(和/或人体主要代谢产物)作用于除以上靶点以外的新的中枢神经系统靶点(尚未获得滥用潜力评估证据的靶点),且无法排除药物具有滥用潜力时。三、研究时机对于滥用潜力药物,临床依赖性评估贯穿于整个临床研究过程。现阶段,药物临床依赖性评估通常包括滥用相关不良事件收集、认知和行为测试、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评估和人类滥用潜力研究(Human Abuse Potential, HAP)。在最初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时,即应开始有意识的进行依赖性风险指标的收集与记录。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I期和II期),应注意收集与滥用潜力相关的不良事件,也可以考虑设计认知与行为测试及戒断反应观察,以尽早获得人体滥用潜力风险信号。通常,在临床用药剂量范围基本确定后,将进入非临床特异性的依赖性试验阶段(如条件性位置偏好试验、药物辨别试验、自身给药试验、戒断试验等),同时,临床依赖性评估仍在持续进行,包括滥用潜力相关不良事件的收集及在试验中纳入滥用潜力相关测试等。在非临床特异性的依赖性试验完成后,结合非临床依赖性评估结果及早期临床研究中获得的滥用风险信号,综合决策开展HAP研究的必要性。相同机制靶点药物的滥用潜力特征可能具有相似性,因此,当已有相同机制靶点药物上市,并且已开展了系统的临床依赖性评估,滥用潜力特征数据充分可靠时,如果试验药的非临床依赖性评估证据及常规临床研究中收集的滥用相关不良事件数据未提示额外新增的依赖性风险,可以考虑不再开展认知和行为测试、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评估和HAP研究。需考虑到由于不同化合物在作用于相同机制靶点时,在滥用潜力特征或强度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如果该机制或靶点已知明确具有高滥用风险,或非临床依赖性评估证据及常规临床研究中收集的滥用相关不良事件数据提示可能具有额外新增的依赖性风险时,试验药仍需考虑进行完整的支持滥用潜力特征评价的临床依赖性研究。如果相同机制靶点药物的临床依赖性评估结果充分可靠,但在试验药的常规临床研究中获得的滥用相关不良事件数据存在明显不确定性或不可靠,则应考虑开展认知和行为测试和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评估,以及考虑开展HAP研究的必要性。如果药效学研究数据不能充分支持机制靶点的相似性,则需考虑进行系统的临床依赖性评估。四、研究方法(一)滥用相关不良事件收集通常,在药物临床研究中常规纳入中枢神经系统反应相关指标的观察与评估,部分指标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例如:失眠、镇静、幻觉、欣快、震颤、解离状态等。在各种可以用于反映滥用潜力的症状或体征中,与欣快相关的反应是提示滥用潜力的敏感指标。如果发现与已知具有滥用风险的药物(如兴奋剂、镇静剂等)具有相似欣快表现时,需特别引起注意。建议将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症状或体征详细记录在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中,同时,需要注意报告不良事件时的术语选择,注意症状或体征表现与术语选择的匹配性。根据ICH国际医学用语词典(Medical Dictionary for Regulatory Activities,MedDRA),滥用相关的首选术语(Preferred Terms,PTs)常见于但不限于归类在系统器官分类(System Organ Class,SOC)的各类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类、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各种反应。应针对单项试验对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不良事件数据进行独立分析。在独立分析中,应结合CRF中记录的症状或体征的详细描述,对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持续时间、严重程度、转归情况等进行报告,同时,注意相关症状间在发生时间与持续时间上的重叠。除了对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等进行报告与比较之外,还应结合给药剂量和不同剂量下的药代动力学(PK)及药效动力学(PD)数据进行剂量-暴露-效应(滥用潜力)关系的分析。在健康人临床试验中收集到的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不良事件发生率可能高于患者参加的临床试验,该情况可能与健康人参加的早期耐受性或PK试验中使用的剂量范围更宽有关,在暴露于高剂量药物时上述不良事件发生率可能更高,或者,由于患者疾病状态影响了对不良事件的敏感识别。因此,除了针对单项试验进行独立分析之外,还应汇总所有临床试验中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不良事件数据进行分析。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症状或体征往往缺乏特异性,因此,应结合药物治疗背景及受试者特征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估与判断,避免将药物的目标效应与提示具有滥用潜力的症状或体征相混淆。例如,抗抑郁药产生“情绪高涨”,或者镇静安眠类药物产生“嗜睡”,这些反应会被记录为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不良事件,但不应被单独解释为其出现提示该药物具有滥用潜力。滥用潜力通常表现为一症状群,因此,当发现某一种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症状或体征的不良事件发生率高时,应避免简单的归于滥用潜力风险信号,而需结合整体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强相关性的依赖性症状群)综合评估与判断。需要注意,受试者药物使用史、躯体病史、入组试验前和试验过程中的合并用药情况等可能影响对于不良事件与滥用潜力关系的判断。滥用相关不良事件收集还可以提供间接可能与滥用潜力相关的事件发生率信息,如药物使用障碍、药物过量、药物转移或药物丢失等。(二)认知和行为测试认知和行为测试不是新药临床研究中必须进行的研究内容。但是,对于滥用潜力药物来说,认知和行为测试可能有助于对药物滥用潜力进行评估,提供药物中枢神经系统活性相关的额外安全性信息。认知和行为测试可以在常规的药物临床研究中进行,也可以在HAP研究中进行。认知测试通常评估药物对记忆、知觉、注意力、语言能力或意识等的影响。行为测试通常评估药物对运动能力的影响,如站立时的反应时间或摇摆量。建议选择标准化的公认的测试工具进行评估,如认知功能筛查[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或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认知功能的总体评估(ADAS-Cog),以及专门针对某个特定认知维度的评估,如记忆力评估[霍普金斯词语学习测验修订版(HVLT-R)]、注意力/工作记忆评估[数字广度测验(DST)]等。如果使用自制的量表工具,需提供选择合理性的依据。(三)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评估停用中枢神经系统活性药物时,可能会产生药物戒断反应,提示出现了身体依赖。因此,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评估是滥用潜力评估的重要内容。通常,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评估在药物临床研究中的停药期间进行,可以设计直接停药组(有别于逐渐减量停药组)进行观察,观察期通常持续至药物的至少5个半衰期,以获得在药物完全消除过程中的完整戒断反应信息。如果以上停药期间研究中出现了明确的严重的戒断反应,则应考虑开展一项独立的以评估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为主要研究目的的临床试验。此类试验可以纳入目标治疗人群作为受试者,或者在不违背伦理且风险可控情况下纳入健康人,使用最高治疗剂量,并采用安慰剂对照,以排除潜在影响因素,明确药物的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性质与程度。常见戒断反应包括头痛、焦虑、恶心、呕吐、震颤、注意力下降、烦躁、易怒、睡眠障碍等。不同药物戒断反应不同,往往与给药期间产生的效应相反。例如,阿片类药物在给药期间可能引起镇静和便秘,而停药过程中可能出现失眠和腹泻;安非他明在给药期间可能引起精神过度敏感(mental acuity),而在停药过程中可能出现认知障碍。对于已有相同中枢神经系统靶点药物上市,且戒断反应特征已明确的药物,可以采用收集停药期间受试者生理学指标变化和戒断症状相关不良事件的方式,并将结果与相同靶点药物的戒断反应特征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获得躯体依赖性(戒断反应)评估数据。对于新机制靶点药物,建议选择标准化的公认的戒断评估量表进行研究,如阿片戒断症状评价量表(OWS)、苯二氮䓬类药物撤药症状问卷(BWSQ)量表以及专门针对某个特定躯体依赖特征的评估量表等。应采集PK数据,对体内药物浓度变化与戒断反应变化的关系进行描述。躯体依赖性是滥用潜力药物的特征之一,但具有躯体依赖性并非意味着必然具有滥用潜力。一些已知会产生躯体依赖性的药物(如单胺再摄取抑制剂类抗抑郁药)具有戒断反应,提示躯体依赖性,但并未被滥用。(四)人类滥用潜力(Human Abuse Potential, HAP)研究针对没有相同机制靶点药物上市的新靶点药物,在非临床依赖性评估中或者常规临床研究(已纳入滥用潜力指标评估)中出现与滥用潜力相关的明显信号时,需考虑开展HAP研究。在非临床依赖性评估尚未完成或者常规临床研究(已纳入滥用潜力指标评估)中未发现滥用潜力信号时,不建议直接开展HAP研究。通常,HAP研究安排在II期临床研究阶段或II期临床研究阶段结束后进行。1.实施条件HAP研究必须在住院环境中进行。应由具备识别与处理中枢神经系统高危风险经验的医护人员,在配备有实施紧急抢救设备与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开展。应确保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洗脱期完成前,处于研究机构的监护环境下,不得离开研究机构。在开展HAP研究之前,应已获得了安全终止试验药的干预方法,或者制定风险可控的安全终止试验药的干预方法,以确保受试者安全。2.受试者HAP研究应在有药物滥用史的人群中进行,且既往滥用药物应具备与试验药相同或相似的药理学基础,以确保受试者对于可能出现的滥用体验非常熟悉,既能识别,也能耐受。不应纳入目前正处于药物滥用阶段或正在接受药物戒断治疗的人群。建议纳入年龄在18岁至55岁的成人。3.研究设计HAP研究通常包括筛选期、导入期、给药期和随访期(包括洗脱期)。筛选期:在受试者筛选时,应详细记录药物滥用史,包括药物使用的详细情况、使用频率、使用量、最后一次使用至今的时间等。导入期:在导入期,采用单次给药、双盲、交叉设计,受试者接受阳性对照药(将被用于治疗期的阳性对照药)和安慰剂。采用双侧VAS评估(0-100分,50分表示“无反应”,0分和100分分别代表对向反应的极点)进行评估。服用安慰剂后评分分值通常在40-60分范围。服用阳性对照药后评分分值与安慰剂组相差至少15分被定义为“有意义的差异反应”。达到“有意义的差异反应”的受试者进入治疗期。最好选择曾在HAP研究中使用过的药物作为阳性对照药。如果计划在治疗期使用一种以上的阳性对照药,则在导入期间应对受试者进行所有阳性对照药相比于安慰剂的反应差异的评估。如果阳性对照药为阿片类药物,建议在导入期开始前,对受试者进行“纳洛酮激发试验”,以证明受试者在生理上无阿片类药物依赖。给药期:治疗期通常采用随机、双盲、双模拟、安慰剂和阳性药对照、多剂量组、交叉设计。阳性对照药应选择我国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者国际公认的全球已批准上市的药品,且与试验药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药理学基础。如果没有相同或相似的药理学基础的对照药可选,可以选择与试验药具有类似的期望的精神效应的药品作为阳性对照药。基于试验药的药理学特征和HAP研究目的的需要,可以选择一种以上的阳性对照药。应选择可以产生期望的精神效应(能够代表滥用潜力)的剂量作为阳性对照药剂量。如有同一阳性对照药曾用于既往其他试验药的HAP研究中,且被证明具有良好的对照作用,可以考虑选择采用同样剂量。如果从未在HAP研究中被使用过,可首先开展一项针对阳性对照药的试验,以确定其产生期望的精神效应(能够代表滥用潜力)的剂量,以确保其在HAP研究中可以作为对照显示出相对于安慰剂的效应灵敏度。基于HAP研究目的中不同对照标准的需要,可以设计多于一个的阳性对照药剂量组。试验药剂量的选择需考虑前期PK研究结果和相同或相似药理学基础药物的滥用潜力情况。通常应选择至少两个试验药剂量开展HAP研究,并至少包括预期临床最大治疗剂量(通常为II期剂量探索研究确定的III期研究最高给药剂量),另外可以选择预期临床最大治疗剂量2倍或3倍剂量(需确定不存在无法预期或不可控制的安全性风险),或者选择其他认为有研究价值的剂量,例如,根据前期PK研究结果提示,试验药在不同亚组人群中(如性别、种族、年龄等)的PK特征有差异,可以针对亚组人群选择试验药的研究剂量。4.评估指标HAP研究的评估应包括主观效应量表评估、PK数据采集、生理指标测量,以及收集与滥用相关的不良事件。主观效应量表评估:滥用潜力的主观效应评估是通过对目标测量内容(如幻觉)的VAS评分来进行。根据目标测量内容的不同,可以采用单侧VAS评分或双侧VAS评分。单侧VAS评分范围为0-100分,0分代表“无反应”,100分代表“反应最强”。双侧VAS评分范围为0-100分,50分代表“无反应”,0分和100分分别代表对向反应的极点,例如,“镇静”的双侧VAS评分,50分代表“无反应”,0分代表“极度困倦”,100分代表“非常清醒”。通常选择“药物喜好(Drug Liking)”VAS评分作为主要评估指标,也可以选择其他评估指标与“药物喜好(Drug Liking)”VAS评分一起作为联合主要评估指标,例如“高潮(High)”VAS评分。次要评估指标可根据试验药的药理学特性来制定VAS评分,例如,对试验药致幻作用的主观效应评估可以选择“幻觉”VAS评分,对试验药中枢抑制作用的主观效应评估可以选择“镇静”VAS评分。主观效应量表评估的时间点应结合试验药(原型和具有中枢神经活性的代谢产物)的PK特征进行设计,Tmax(可能出现效应高峰)附近必须设计评估时间点,除此之外,应在给药后最初的几个小时内进行相对密集的评估,在给药后首日末及后续几日期间定期进行评估。生理指标测量:根据试验药的药理学特性,结合试验药前期临床研究中获得的安全性数据,设计生理指标测量指标,常规指标包括临床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等。HAP研究中,对受试者心率、血压、瞳孔大小、呼吸节律、氧饱和度等生理指标变化的观察非常重要,因为,它们与中枢神经效应的关系更为密切,例如,阿片类药物给药后出现瞳孔缩小。应对试验药不同剂量下生理指标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情况与PK特征的相关性进行分析。PK数据采集:HAP研究中对受试者进行PK数据采集,用于评估主观效应、生理指标、滥用相关不良事件与试验药品体内代谢特征的相关性。收集与滥用相关的不良事件:在HAP研究中,除了常规收集试验中报告的不良事件之外,应针对试验药前期临床研究中收集到的可能提示药物具有滥用潜力的不良事件给予重点监测。在不良事件收集时,可能出现与主观效应的重叠,例如,患者报告“幻觉”,记录入不良事件,同时也进行了“幻觉”VAS评分。在研究过程中二者独立收集互不干扰,待数据分析时,再进行全面评估。但是,需要注意某些不良事件的发生可能影响主观效应的评估,例如,由于受试者出现了嗜睡而延误了数据收集,或者由于受试者出现了尿频而导致日常活动增多,造成受试者出现兴奋的假象。因此,应事先考虑减少因不良事件而中断或影响主观效应评估的情况,设计适当的补充评估措施。应对试验药不同剂量下与滥用相关的不良事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情况与PK特征的相关性进行分析。5.统计分析5.1 研究假设从统计学角度,HAP研究是安全性研究,其目的是为了验证以下问题:(1)与安慰剂相比,阳性对照药(已知的滥用潜力药物)有稳定的滥用相关的反应;(2)试验药的滥用相关的反应小于阳性对照药;(3)试验药的滥用相关的反应与安慰剂相似。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假设检验:H0H1假设检验1μC-μP≤δ1μC-μP>δ1δ1>0假设检验2μC-μT≤δ2μC-μT>δ2δ2≥0假设检验3μT-μP≥δ3μT-μP<δ3δ3>0注:μP为安慰剂的平均反应,μC为阳性对照药的平均反应,μT为试验药的平均反应当采用的主观效应量以及药物类别和给药途径等因素不同时,δ1、δ2和δ3的实际值可随之变化。应在试验方案中预先设定这些界值,并说明其合理性。所有的假设检验均应获得统计学显著性(即拒绝H0,接受H1)。当有多个剂量时,所有剂量的阳性对照药与安慰剂比较,所有剂量的试验药与每个剂量的阳性对照药比较,以及所有剂量的试验药与安慰剂比较,也均应获得统计学显著性。因此,不建议进行多重性调整。5.2 统计分析所有的统计分析,包括主要分析、次要分析、替代分析和支持性分析,都应在试验方案中预先设定。首先应对各个主观效应量、各个处理、各处理间两两比较的差异进行描述性统计,提供均值、标准误、以及其他汇总统计量,如最小值、第一个四分位数(Q1)、中位数、第三个四分位数(Q3)、最大值等。可采用表和图呈现这些数据。主要分析应采用线性混合效应模型,纳入周期、交叉序列和处理作为固定效应,受试者作为随机效应。对于滥用潜力的主要分析,应使用适当的检验和统计方法,在单侧显著性水平(α)为0.05的情况下,对试验药、阳性对照药和安慰剂产生药物反应效应峰值(Emax)时主要测量值的均值之间的差异进行检验。次要分析应包括次要主观效应量和客观效应量(如瞳孔大小)以及峰值效应时间。其分析应遵循与主要分析相同的程序。对于观察到的与滥用相关的不良事件的分析,虽然没有经过统计学评价,但仍然是评估产生滥用信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五、说明书撰写要求应在药品说明书的相应章节中写入药物依赖性评估结论及相应的研究证据,例如【警示语】、【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药物过量】等,提供该药品相关的滥用、误用、成瘾、身体和精神依赖和耐受性信息,保障药物的临床合理使用。通常,药品说明书中的药物依赖性信息来自人类研究数据,如果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数据对评估药物依赖性有重要价值,也应写入药品说明书中。应根据上市应用后收集到的依赖性评估数据,及时更新说明书相应章节内容。六、小结药物依赖性评估结论的意义在于为药品注册提供更充分的风险监测信息,以加强临床用药安全,优化药品管理,而非阻碍具有依赖性的新药上市。例如获得临床治疗剂量范围内或超剂量范围内的依赖性特征的数据和有效处理方案,作为说明书信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以及为药事管理提供依据(如列入麻醉药品目录或精神药品目录),以保护人群用药安全,避免滥用误用风险。因此,药物依赖性评估应作为滥用潜力药物上市前的必要且重要的研究工作,予以重视。建议根据药物机制特征,在进入常规临床研究阶段之前即开始统筹考虑药物依赖性评估的整体安排,包括如何在常规临床研究中设计相应依赖性监测指标,以及在剂量探索研究进展到何阶段时启动非临床特异性的依赖性试验等。对于滥用潜力可能较高的药物,鼓励在IND沟通中对药物依赖性评估的初步计划进行讨论。对于滥用潜力可能较低的药物,建议在进入III期确证性临床研究前进行药物依赖性评估计划的沟通讨论。在滥用潜力新药递交上市申请时,需提供药物依赖性的综合评估资料与结论。七、名词解释药物依赖性(Dependence):是指由于药物对生理或精神的药理作用而使机体产生反复用药的需求,以使其感觉良好或避免感觉不适。药物滥用(Drug abuse):是指对药物有意的、非医疗目的的使用,以达到期望的生理或精神效应。药物滥用潜力(Abuse potential):是指某一特定药物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活性时发生滥用的可能性。精神依赖(Psychological dependence):又称心理依赖性(Psychic dependence),是指基于药物的奖赏特性(产生增加药物使用可能性的正性感觉的能力)或在没有药物时产生的精神痛苦,机体对药物使用的控制力下降的一种状态。躯体依赖(Physical dependence):是指反复用药后机体产生生理适应的一种状态,表现为突然停药或剂量明显减少后产生戒断症状。耐受性(Tolerance):是指反复使用某种药物后机体产生生理适应的一种状态,表现为机体对药物的敏感性降低,需增大剂量才能产生原有的效应。参考文献[1]FDA.Assessment of Abuse Potential of Drugs-Guidance for Industry.2017年1月.[2]EMA.Guideline on the non-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dependence potential of medicinal products.2006年3月.[3]Carter LP,Griffiths RR.Principles of laboratory assessment of drugabuse liability and implications for clinical development[J].Drug&Alcohol Dependence,2009,105(supp-S1):S14-S25.[4]李香豫,陈捷,王丹,王优美,徐鹏,沈昊伟.药物滥用潜力评估方法及其研究进展[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8,24(06):368-372.DOI:10.15900/j.cnki.zylf1995.2018.06.019.[5]萧惠来.FDA 对药品说明书的药物滥用和依赖项目的撰写要求[J].药物评价研究,2019,42(11):2136-2140.[6]FDA.Drug Abuse and Dependence Section of Labeling for Human Prescription Drug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 Content and Format Guidance for Industry.2019年7月.[7]CDE.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2号).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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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技术审评要求,指导企业注册申报工作,我中心组织起草了《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将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审评一部。联系人:张嵩电话:010-86452608电子邮箱:zhangsong@cmde.org.cn附件:1、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9月28日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对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产品(简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其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其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应明确基本的设计和生产要求,应能设计和生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均能达到预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产品。一、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预期采用无创方式监测人体血糖/葡萄糖的医疗器械设备或系统,对于连续无创血糖监测医疗器械产品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指导原则对产品的结构及组成、检测参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产品既可以是独立设备,例如,无创血糖仪(Noninvasive Glucose Meter),又可以作为多参数模块集成在设备或系统中,例如,组合血糖仪(Hybrid Glucose Meter)中的无创模块部分,也可以是穿戴式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的设备或系统,例如,柔性无创血糖传感器。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有创血糖/葡萄糖监测产品,例如,有创血糖仪、组合血糖仪的有创血糖检测模块(含试纸)、有创的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等。二、技术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申请表申请人应按照填表要求填写,其中产品名称、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应与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2.术语、缩写词列表申请人应当根据注册申报资料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术语或缩写词进行定义。3.产品列表申请人应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4.注册单元划分参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若申报产品存在多个型号规格或配置,应根据产品的临床机理/技术原理及其特点、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关键要素进行注册单元划分。(1)产品的临床机理/技术原理及其特点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详见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2)产品的结构及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情况,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详见结构及组成。(3)产品的性能指标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适用范围或作用机理不同时,或者难以合理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研究样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4)产品适用范围有实质不同的情况,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详见适用范围。(二)综述资料1.概述1.1产品名称申请人应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并参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产品通用名称由核心词和特征词组成。申请人应按照产品的检测参数来确定产品名称的核心词,按照产品的结构组成和技术特点来确定产品名称的特征词。仅采用无创方式进行血糖/葡萄糖监测的产品宜命名为无创血糖仪(Noninvasive Glucose Meter);正常使用中需要利用有创血糖/葡萄糖检测数据进行校准的、采用无创方式进行血糖/葡萄糖监测的产品应命名为血糖仪(Glucose Meter),其中,组合采用无创方式和有创方式进行血糖/葡萄糖监测的产品宜命名为组合血糖仪(Hybrid Glucose Meter)。1.2产品的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采用无创方式进行血糖/葡萄糖监测的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所属分类子目录为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为03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二级产品类别为00,分类编码07-03-00。1.3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适用范围应与申请表、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详见适用范围和禁忌证。1.4背景信息概述如适用,申请人应描述有关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例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2.产品描述2.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的临床机理和技术原理,应详细描述产品基于某种生理现象的临床机理、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工程实现过程,例如,表1。表1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的技术原理举例血液替代物法反离子渗透法光谱学法射频波法拉曼光谱法近红外光谱法代谢守恒方法平衡态代谢热整合法非平衡态代谢热整合法2.2 结构及组成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工程图、关键组件工程图,重点描述力学、光学、电学、热学等关键组件(含传感器)的设计考量。工程图包含三维爆炸图、二维投影图。申请人应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关键组件和软件等)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申请人应提供电池的类型、容量和电池短路和超温的保护原理,应明确认证信息。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其内容应与检验报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例如:2.2.1无创血糖仪该产品由探头、软件组成;该产品由主机、探头、电源适配器组成;该产品由传感器、记录仪组成。2.2.2组合血糖仪该产品由无创模块、有创模块、电源适配器组成,其中,无创模块的结构及组成一般可参考上文中无创血糖仪的结构及组成;有创模块一般由主机、软件组成,与配套血糖试纸配合使用。2.3 型号、规格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型号,描述产品的规格,例如,外观、物理尺寸、重量等。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2.4 研发历程申请人应阐述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2.5 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申请人应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在人体的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3.1适用范围3.1.1检测参数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检测参数,例如,产品估算人体内葡萄糖浓度,给出的葡萄糖浓度可以是末梢全血葡萄糖浓度,也可以校准为血浆葡萄糖浓度。产品既可以提供毛细血管血糖值,又可以提供糖化血红蛋白(HbA1c)等。3.1.2预期用途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例如,产品既可以预期用于毛细血管血糖监测,包括用于患者自我血糖监测(Self‑Monitoring of Blood Glucose, SMBG)、用于在医院内进行的即时检测(Point‑Of‑Care Testing, POCT),又可以预期用于患者血糖水平异常的筛查。产品可以为临床提供血糖调整的参考,其血糖值可以作为临床治疗调整的辅助信息。3.1.3适用人群和适应症申请人应明确目标患者人群、预期监测特定人群的信息,或者提供无预期监测特定人群的声明,例如,新生儿、小儿(含婴儿)、成人,孕妇,健康人群、糖调节受损(空腹血糖受损impaired fasting glucose, IFG和糖耐量减低impaired glucose tolerance,IGT)人群、2型糖尿病患者。3.1.4预期使用环境申请人应明确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例如,从事糖尿病诊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院前的救护车,办公场所、机场/火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生活社区、家庭。申请人应明确产品预期使用的环境条件,而且应重点关注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3.1.5对使用者/操作者要求申请人应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3.1.6其他内容申请人应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例如,用于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校准的有创血糖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等;组合血糖仪配合使用的配套血糖试纸、采血笔、笔帽等。3.2禁忌证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申请人应明确说明。3.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的举例3.3.1无创血糖仪该产品可无创地估算成人体内葡萄糖浓度,供健康人群和非胰岛素治疗的2型糖尿病患者在家庭中使用,适用于日常的自我血糖管理。该产品不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不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不用于糖尿病的筛查和诊断,估算结果不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依据。该产品禁用于患有影响手部测定准确性的疾病(例如,帕金森病、慢性动脉闭塞症、手部或手臂外伤手术后未愈、动静脉造瘘术后等)以及发生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合并发热/恶性肿瘤/手术等疾病状态的糖尿病患者。3.3.2组合血糖仪该产品供成年健康人群和糖尿病患者在家中使用,适用于日常的自我血糖管理,由两部分组成:(1)有创模块:使用试纸条测量毛细管新鲜全血样本血糖,用于无创模块的校准,血糖测量结果不用于糖尿病筛查和诊断,也不作为治疗方案的决定和调整依据。(2)无创模块:经有创模块校准后,可在成人被测者的手指指尖无创估算葡萄糖浓度和糖化血红蛋白值。该产品不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不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不用于糖尿病的筛查和诊断,血糖测量和估算结果不作为决定和调整治疗方案的依据。被测手指不应有影响血糖测量和估算的情况(例如,受损、感染、不整洁、长指甲等)。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的上市历史资料,包括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含分析评价),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5.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如适用,申请人应明确与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申请人应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例如,组合血糖仪的有创血糖检测模块(含试纸)。(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见附录1。考虑到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特种交通工具、户外/户内公共场所、家庭等)和环境条件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热能(温度)、绝对湿度和相对湿度、海拔、压力、移动、振动、电磁环境、辐射环境等〕,申请人应在风险分析和管理过程中估计、评价并控制环境因素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同时制造商应说明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的验证确认资料(含客观证据),验证和确认该产品在预期使用环境中的安全性、临床功能和性能。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附件9并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申请人应提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申请人应判断该清单各项的适用性,说明产品符合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按照确定的方法形成相应的符合性证据,明确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该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应着重明确下述项目的适用性,说明产品符合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1)A5环境和使用条件,例如,A5.1、A5.2、A5.4、A5.5、A5.6、A5.7、A5.8等项;(2)A6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例如,A6.1、A6.4、A6.5等项;(3)A7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例如,A7.1、A7.5、A7.6、A7.7等项;(4)A8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5)A9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6)A12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申请人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申请人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3.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产品宜参考的现行有效标准见附录2。3.2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参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见附录3。3.3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4.1产品性能研究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葡萄糖检测性能的研究资料。申请人应基于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以实验检测系统为参考,针对既定的预期用途,验证产品在预期使用环境中提供适用人群相关检测参数的性能,并提供研究数据的平均绝对相对误差值(MARD%)、共识误差栅格分析、Clarke误差栅格分析、连续误差栅格分析、±20%一致性评价、Bland-Altman分析、回归分析结果等。4.1.1预期用于患者自我血糖监测(SMBG)以毛细血管血糖值作为参考值进行比较,验证无创血糖/葡萄糖检测的点准确度和精密度。4.1.2预期用于在医院内进行的床边快速血糖检测(POCT)以静脉血浆血糖值或血清葡萄糖值、毛细血管血糖值作为参考值进行比较,评价无创血糖仪血糖检测结果的点准确度和精密度。4.1.3预期用于患者血糖水平异常的筛查鼓励申请人在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实践中总结形成患者无创水平异常筛查性能的研究资料。4.2联合使用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申请人应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4.3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申请人应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4.4软件研究4.4.1软件组件产品的软件一般属于软件组件,一般不宜单独注册。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应按照C级安全性级别提供软件描述文档,应关注:4.4.1.1核心算法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葡萄糖估算功能的算法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如为全新算法,还应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验证资料。4.4.1.2无创血糖/葡萄糖估算功能的验证申请人宜提供无创血糖/葡萄糖估算功能的性能验证资料,包括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报告和性能验证报告。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报告:申请人宜报告用于无创血糖/葡萄糖估算性能验证的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宜描述记录方法、多模生理参数来源、多模生理参数选择基准,并且宜提供评注方法和基准,例如,由具有多年心电图临床经验的专家组标注心电图数据等。性能验证报告:申请人宜利用上述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验证无创血糖/葡萄糖估算性能并提供性能验证报告,验证结果宜包括无创血糖/葡萄糖检测范围、准确度、精确度、线性度等,鼓励申请人提供血糖检测的敏感度、特异度、真实预报价值和假阳性率等。4.4.2网络安全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4.4.3人工智能如果产品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参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4.5生物学特性研究申请人应对预期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产品进行生物学评价。申请人宜参考GB/T 16886.1评定程序的框架并且在风险分析和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产品与人体接触性质、接触时间和接触周期,考虑生物学评价项目,并按照图1进行生物学评价。图1系统方法框图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1)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2)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3)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4)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5)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对于已获得注册批准上市的附件,在GB/T16886.1的4.7项中任一情况下,制造商应重新评价材料或最终产品的生物相容性。如果已获得注册批准上市的附件未发生GB/T16886.1中4.7项的情况,注册人应提供其法定制造商做出的未发生GB/T16886.1的4.7项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并且注册人应提供该附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及其原生物学评价资料的复印件。4.6 清洁、消毒研究申请人应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4.7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4.7.1无创血糖检测建模研究申请人如果建立了无创血糖检测模型,应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鼓励申请人采用计算机建模研究方法,宜参考ASME(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V&V 40及相关技术资料。5.非临床文献按照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的工作原理和技术实现方法,申请人应提供与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文献/书目列表,并提供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外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件)。如未检索到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非临床文献/书目,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声明。6.稳定性研究(1)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预期使用寿命的分析验证报告。(2)如结构及组成中含有非可充电电池,申请人应明确其有效期并提供有效期的验证报告。(3)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申请人应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可参考GB/T 4857系列标准、International Safe Transit Association (ISTA) 1, 2, 3, 7 SERIES、ISO 4180 Packaging、ASTM D4169 D7386 F2825等。7.其他资料7.1脉搏血氧饱和度检测的准确度研究如适用,按照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测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准确度研究资料。7.2产品受益-风险评估研究参考《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宜提供产品受益-风险评估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除非产品属于《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否则原则上申请人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1.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申请人应通过分析评价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来确认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可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申报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结合其他资料和生产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确认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2.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来确认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五)产品说明书1.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葡萄糖监测和操作相关的必要内容,一般以“危险”“警告”“注意”等形式体现,应关注下述内容:(1)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2)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3)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4)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5)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2.无创血糖/葡萄糖估算的校准申请人应明确产品使用中是否需要校准。如需要,申请人应明确推荐用于无创血糖/葡萄糖检测结果校准的医疗器械基本信息,例如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葡萄糖估算的校准程序、校准方法、校准质量控制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明确校准的关键信息,例如,启动校准程序的条件、最低的和推荐的校准持续时间和校准次数、推荐的校准时间表等。3.预期使用环境要求按照预期使用环境,结合产品风险管理资料、研究资料的内容,申请人应明确推荐的产品预期使用地点和环境条件。对于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申请人应提供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三、参考文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Z].[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委令第12号)[Z].[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订)[Z][4]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Z].[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Z].[6]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Z].[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Z].[8]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Z].[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Z].[1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Z].[1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号)[Z].[12]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2021年第121号公告)[Z].[13]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2021年第126号公告)[Z].[14]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2020年第18号通告)[Z].[15]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2022年第29号通告)[Z].[16]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2017年第187号通告)[Z].[17]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通告)[Z].[18]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Z].[19]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第21号通告)[Z].[20]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年第50号通告)[Z].[21]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13号通告)[Z].[22]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222号通告)[Z].[23]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3号通告)[Z].[2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19年第99号通告)[Z].[25]中国血糖监测临床应用指南(2021年版)[Z].[26]WS/T 781,便携式血糖仪临床操作和质量管理指南[S].[27]FDA, Self-Monitoring Blood Glucose Test Systems for Over-the-Counter Use[Z].[28]ISO 15197,In vitro diagnostic test systems - Requirements for blood-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for self-testing in managing diabetes mellitus[S].[29]ASME V&V 40, Assessing Credibility of Computational Modeling through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Application to Medical Devices[S].[30]FDA, Reporting of Computational Modeling Studies in Medical Device Submissions[Z].四、术语相关标准、原指南中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无创血糖仪(Noninvasive Glucose Meter):仅采用无创方式进行血糖/葡萄糖监测的医疗器械。2.组合血糖仪(Hybrid Glucose Meter):组合采用无创方式和有创方式进行血糖/葡萄糖监测的医疗器械。五、编写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附录(下载原文档):1.风险管理资料2.产品宜参考的现行有效标准3.产品技术要求模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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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层级调整的公告(2022年 第27号)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执业药师注册”“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由市级调整为省级药监部门。自12月1日起,以上3个事项的许可均由省药监局负责实施。12月1日前市级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特此公告。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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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经文献调研、企业调研、专题研讨、专家研讨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该表发至我中心审评一部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张宇晶电话:010-86452613电子邮箱:zhangyj@cmde.org.cn附件:1.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9月28日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是对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CGMS)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微创式CGMS,附加血糖/血酮/其他检测模块的产品还应满足血糖仪等其他检测模块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连接智能移动终端、胰岛素自动给药装置、手动控制的治疗仪器的集成式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Integrated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iCGMS),应考虑增加连接对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无创式及植入式CGMS。注:产品分类参见附件1。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可采用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进行命名。实时、回顾式、微创、无创等字样无需写入产品名称。2.分类编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申报产品分类编码为07-04-03。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3.产品注册单元CGMS包括一次性使用葡萄糖传感器、发射器、附件等,应当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进行注册。以传感器为系统的核心部件作为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依据。如传感器材料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传感器反应原理或作用机理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回顾式与实时式CGMS,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实时式CGMS包含回顾式持续葡萄糖监测模式的系统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系统的性能指标有较大差异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传感器设计不同,佩戴天数差异较大的,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传感器设计完全相同,通过软件设置实现不同佩戴天数的,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专业医护人员与患者使用的应用程序,核心算法相同,显示界面,统计数据呈现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专业医护人员覆盖患者版,可以同一单元。否则建议划分不同单元。具有血糖修正算法的应用程序,输入校准数据并传输至CGMS的应用程序,应与CGMS作为同一单元注册。用于CGMS二次显示实时患者数据的移动应用程序,与CGMS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数据传输头(蓝牙适配器)不单独注册,与CGMS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进行注册。(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1.1工作原理描述产品工作原理,包括系统工作原理(数据传输方式)以及其核心部分传感器的工作原理。提供框图及化学生物反应方程式详细说明。如CGMS应用电化学反应原理,通过固定在传感器上的生物酶,如葡萄糖氧化酶,经植入到皮下组织中,测量组织液中的葡萄糖浓度。葡萄糖氧化酶测量的电信号,通过CGMS的发射器或接收器,以及算法处理,将电信号转化为葡萄糖浓度,显示到显示器或者软件里,形成葡萄糖监测图谱。 框图举例如下:传感器反应→信号采集与存储→有线或无线信号传输→信号转化→图谱报告在监测图谱的基础上,可以分析患者每天的最高葡萄糖值、最低葡萄糖值及葡萄糖值波动的规律。实时显示葡萄糖数值时,还可以对患者提供高低葡萄糖报警,及葡萄糖趋势变化方向和速率等信息。1.2结构组成提供完成最终预期用途的整体系统的完整描述。包括各部件之间相互连接的图形化描述。描述各部件间连接、组合、使用操作流程。描述传感器所插入的解剖部位。描述CGMS所提供信息,例如:血糖值的报告频率、趋势信息、提示信息、评估报告。描述系统内部每个功能组件。提供每个功能组件(含附件)的实物图、拆解图、结构图、三视图以及便于理解的必要注释。-传感器描述传感电极、基座、胶布等结构。-附件(如有)可能包括传感器辅助插入装置、充电器、传感器电极检测器、胶带等。发射器可能与传感器集成于一体;接收器可能与显示器、胰岛素泵集成于一体,也可能是移动设备(如手机)。移动设备通常不是产品的组成部分。-软件包括记录采集传输数据的软件,用于转换电流信号为血糖信号的软件等。1.3器械组件和附件的设计说明对于其核心部分的传感器:1.3.1采用电化学原理的传感器重点描述基体电极、葡萄糖限制膜层、助粘剂层(如有)、保护层(如有)、葡萄糖氧化酶层(或葡萄糖脱氢酶)等化学堆层的制造流程(如酶固化和涂膜处理工艺),明确各膜层溶液成分、规格、配比及制造商,并标注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助剂,如化学交联剂戊二醛、起始剂等。提供化学堆层示意图,图上标明各堆层成分。提供传感器电极剖面放大图,描述基体电极结构(如,工作电极、参比电极、对电极)、各电极材料(铂、碳、Ag/ AgCl)、工艺流程(如丝网印刷工艺)等。采用光学原理的传感器,结合图示详细描述荧光标记方法、葡聚糖和葡萄糖结合蛋白、光纤传感器的制造流程,明确各成分、规格、含量、制造商信息。血糖检测模块描述光源器件、分光组件、光电转化处理电路、微控制单元、无线通信模块。1.3.2如产品中含有生物安全风险类成分,应重点描述。如在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生物源成分(如酶),人类血液制剂(如人血清白蛋白)及动物源组织(如牛血清白蛋白)等的来源、制造商、监管类型(生物制品、药品)并提供与监管类型相适应的证书、明确符合的质量标准。1.3.3反应原理及获取信号的方式等的描述。参考附件1详细描述采用的传感技术,氧化反应的公式和电流值的算法等。除描述主反应产生电流的化学方程式,同时需列明其他可能存在的副化学反应,并分析各副化学反应对产品电流信号和葡萄糖浓度对应关系的影响。光学原理的传感器应明确发射光强度、生物传感器与葡萄糖反应产生荧光信号的原理等。1.4器械组件和附件的功能描述器械组件功能,包括信号采集、存储、传输、转换、显示、配套软件功能及运行平台,如:一次性使用葡萄糖传感器是一次性使用组件,其核心作用是将组织液中的葡萄糖信号检测出来,并转化为电流信号。电流信号的强弱与葡萄糖浓度成正比。如,发射器为葡萄糖传感器供电,将传感器检测出来的电信号采集后转换为数字信号并经过过滤减少噪声和贮存,并通过有线和/或无线的方式发送至接收器。包括无线模块、校准算法、传感器电极完整性诊断等部分。接收器通常带有信号处理软件组件,通过特殊的运算法则将收集到的电信号转化为葡萄糖数值,并以图表或图谱的形式显示给患者或专业医护人员。对于有些产品,信号接收和处理可能集成在发射器或移动设备所含应用软件上。电子显示部分,描述产品提供数据方式(回顾式/实时式),得出数据的原理。应当说明软件组成、运行环境及功能。1.5通信路径功能组件的描述通信路径功能组件的描述应包括功能组件之间的信息传递,包括允许进行信息传递的硬件和软件的描述。描述内容应包括:1.5.1通信路径。申请人应描述各功能组件与系统内部其他功能组件进行通信的各种方式。申请人应确定功能组件之间的通信流(即单向或双向)并确定所传递的信息。1.5.2通信硬件。申请人应描述各功能组件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并描述传递此信息所需使用的硬件。1.5.3如果系统包括或预期包括射频无线技术(例如:IEEE 802.11、蓝牙、Zigbee),则描述应包括特定射频无线技术和特性、用途和功能(例如:远程监测或控制、软件更新)、待传输数据(包括以无线方式传输的任何报警)、所需的服务品质(QoS)、无线安全协议及与其他射频无线技术或电磁干扰(EMI)共存的相关限制或约束。1.5.4描述远程监测功能的安全保证措施。1.6与人体接触材料描述与人体接触的部件名称、材料的化学名称、规格、组织接触类型及接触时间、材料来源(如葡萄糖氧化酶来源于黑曲霉)、高分子材料注明CAS号、金属材料注明牌号、材料符合的标准。结合图示进行材料说明,图中标识出与人体接触部件及材料。1.7详细描述产品采用的核心技术。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套件中独立包装的替换件型号可单独提供型号列表。3.包装说明应当说明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如托盘、护盖材料、型号、关键指标(材料密度、抗拉强度、厚度))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结合带有文字说明的图示明确包装内容物。对于CGMS的传感器部分,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并提供产品包装的正反外观图示。4.适用范围和禁忌证4.1适用范围明确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应包含以下内容:4.1.1应当明确检测的样本类型和临床意义。如:用于检测组织间液中葡萄糖浓度,监测连续变化趋势并跟踪其持续波动趋势,辅助监测高血糖和低血糖的发生,不能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依据。4.1.2应当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4.1.3应当明确适用目标人群,如成人、儿童、青少年、孕妇,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并在临床评价资料中提供依据。4.1.4明确预期的使用环境(医疗机构、家用环境)。如用于家用环境需提供可用于家用环境的临床证明。4.1.5应当明确说明产品提供数据方式(回顾式/实时提供数据)、适用人群、高低血糖提醒功能等。4.1.6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单独用于管理糖尿病,还是可与数字连接器械结合使用管理糖尿病。适用范围示例:该产品可用于糖尿病成年患者(≥18岁)的组织间液葡萄糖水平的连续或定期监测。产品可提供并存储实时葡萄糖值,供用户跟踪葡萄糖浓度变化的趋势,如葡萄糖水平低于或高于预设值,产品可发出提醒。葡萄糖传感器仅供单个用户使用,不需要用户进行校准,使用时间最长14天。产品测量结果不作为决定和调整糖尿病患者治疗方案的依据。该系统预期在医疗机构使用/家庭环境使用。可单独或/和与经临床验证的血糖仪、蓝牙适配器结合使用。该产品适用于实时连续监测18周岁及以上糖尿病患者组织间液葡萄糖水平,可替代指尖采血血糖检测,用于糖尿病患者的糖尿病治疗决策。4.1.6其他注意事项:如果工厂校准的CGMS同时也接受手动校准,需提供最小校准频率下的系统准确性和警示性能数据,并比较工厂校准及接受手动校准不同工作模式下的相关性能。临床方案中的校准要求应与产品标签中的声称一致。校准频率应不超过产品标签中规定的频率。临床证据应覆盖声称的所有适用人群(如儿童,青少年,18岁及以上I型糖尿病患者)、不同植入位置(如上臂、腹部、臀部等)、 并应区分不同葡萄糖浓度范围(如3.9mmol/L以下,3.9-10.0mmol/L,10.0mmol/L以上)进行数据分析。儿童与青少年人群应避免采血次数过多,应注意最小抽血量。样本量应足以分别显示每个部位、不同患者人群、不同葡萄糖浓度范围的数据有效性。临床主要评价指标20/20%一致率要求>80%; MARD%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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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注册审查资料要求,提高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中心组织起草了《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将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10月14日前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王颖电话:010-86452612电子邮箱:wangying@cmde.org.cn附件:1.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9月28日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是对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指通过对移动设备采集的心电数据进行分析,识别出房颤事件并给出提示的医疗器械。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在非医疗机构使用的房颤检测产品,不适于医疗机构中带有心电分析功能的监护仪,及用于诊断的心电图机、动态心电图机等设备。二、技术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注册单元中带有房颤数据采集模块产品的产品名称一般以房颤检测为核心词,例如:心电房颤检测仪。独立软件产品的产品名称一般以房颤提示作为核心词,按照软件运行环境确定特征词,例如,移动心电房颤提示软件。2.注册单元划分原则(1)技术原理不同(如房颤检测算法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2)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结构、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有效性有影响(如数据来源为穿戴式设备和手持式设备;电极为湿性电极和干性电极)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3)独立软件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还应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a)技术分类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一般包含数据采集模块和房颤检测软件两部分。数据采集模块用于心电数据的采集,可以为手持式、穿戴式等不同形式。数据采集模块可以配有各种形式、材料的电极,如以柔性电子材料或金属等硬性导电材料为基础的干电极等,也可以与贴片式电极等心电电极配合使用。房颤检测软件用于记录、显示和储存采集的数据,检测其中可能存在的房颤事件并给出提示信息。该软件既可以是专用型独立软件,也可以是数据采集模块的嵌入式软件。数据采集模块(硬件和软件)和房颤检测软件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时,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07-03-00,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房颤检测软件(可能包含数据采集模块软件)作为独立软件单独申报时,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21-03-02,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数据采集模块硬件虽不在注册单元中,但其采集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房颤检测性能。因此软件单独申报注册时,应参照本指导原则,提供数据采集模块硬件的相关资料。b)基本要求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及组成、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关键组件和软件等)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提供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详细说明数据采集的原理,应结合图示详细说明电极的数量、位置关系、采集部位及导联。提供电极结构图示,明确电极材料、规格尺寸。详细阐述房颤检测算法,说明算法原理和实现方式。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如检测时长、波形采样率、带宽等。(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2.适用范围依据产品的实际组成、功能性能,及临床和非临床研究资料所提供的证据,明确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明确房颤检测产品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成人或已确诊房颤或其他心律失常患者的房颤检测等)、使用环境(一般为非医疗机构,如家庭、公共场所等)、目标用户(一般为非专业用户),以及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适用范围应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软件产品还应明确联合使用的数据采集设备,举例如下。示例1:本产品采集、记录、显示和储存心电图数据,用于成人的房颤检测。该提示信息仅供参考,不得仅凭该提示信息进行临床决策。亦不推荐已知患有其他心律失常疾病的用户使用。示例2:本产品与某设备配合,用于记录、显示和储存成人的心电数据,提示可能存在的房颤。该提示信息仅供参考,不得仅凭该提示信息进行临床决策。3.其他需说明的内容1.明确预期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非医疗器械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制造商、型号规格、关键技术参数等。独立软件产品应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的数据采集设备的详细信息,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包含第二章第(二)节1.产品描述的相关内容。提供图示说明系统各组合设备间存在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2.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如心电电极等),应当提供批准文号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应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提供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应参考YY/T 0316附录C的问题,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判定与产品安全性有关的特征。(2)识别全部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的危险(源)。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的危险(源)示例见附件1,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完善。(3)明确产品的风险可接受性准则,决定每个已识别危险情况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说明对所判定的危害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4)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提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分布图,见附件1。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提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适用的各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说明理由。对于下列项目的适用性应着重阐述,包括:(1)A5项环境和使用条件;(2)A8项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3)A9项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4)A12项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测报告(1)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要求可参考附录Ⅱ。(2)检测的基本要求检测时选取的规格型号应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的性能指标和电气安全性能。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技术说明文件,详细说明所检测产品的典型性。独立软件产品的检测单元划分原则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4.研究资料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无论注册单元中是否包含数据采集模块,申请人均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数据采集模块的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生物学特性研究。(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说明产品各项技术参数的制定依据。提供数据采集模块采集信号质量的研究,可参考YY1079、YY0885等标准,提出产品相关性能指标进行验证。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软件与数据采集设备的联合使用,以及软件与通用计算平台的联合使用。明确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相关研究应能证明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以及使用数据采集模块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房颤检测的准确性。上述研究一般采用实验室研究等方式开展,应提供研究方案、研究报告,明确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结果和结论。(2)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应当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3)软件研究应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医疗器械软件研究报告、网络安全研究报告,以及GB/T 25000.51的自测报告、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上述报告应包含数据采集模块的内嵌型软件组件和房颤检测软件的内容。如适用,应依据《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核心算法应明确房颤识别技术的算法名称、预期用途,如为全新算法,还应提供相应安全有效性的研究资料。对房颤识别算法的性能进行验证,提供相关验证资料,包括心电数据库报告和性能验证报告。a)心电数据库报告申请人应报告用于房颤识别算法性能验证的心电数据库。心电数据库可选用已被广泛应用和认可的标准数据库(如AHA数据库、MIT数据库、NST数据库、CU数据库等)或其他第三方数据库(如MIT AF数据库等),也鼓励申请人自建数据库。若使用标准数据库或第三方数据库,应明确所用数据库名称,第三方数据库应说明数据库来源。若使用自建数据库,需提供数据库的建立标准、数据采集的质控流程及要求。心电数据库报告至少应描述用于性能验证的心律来源、记录方法、心律选择基准,评注方法和基准,节律种类分布及样本量信息等。心电数据库应包含房颤节律和非房颤节律,其中房颤节律应包括阵发性房颤和持续性房颤,非房颤节律至少应包括正常窦性节律、室上性心动过速、房扑、窦性心动过速等。房颤节律应不少于250例事件。非房颤节律应按照适用人群发生各类非房颤节律的比例确定其数量,总数应不少于1500例事件。b)性能验证报告申请人应利用上述心电数据库,对房颤识别算法的QRS检测准确性和房颤检测准确性进行验证,并提供性能验证报告。验证结果应包括QRS敏感度和阳性预测值、房颤检测敏感度、特异性和阳性预测值。若产品具有心率测量等功能,验证报告还应提供相应验证结果。详细说明各项评价指标的接受标准及其制定依据,结合产品的预期用途论证上述验证结果的可接受性。(4)生物学特性研究数据采集模块预期与使用者皮肤直接接触。申请人应当描述预期与人体接触的部位、材料、接触时间,按照GB/T 16886.1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5.稳定性研究依据《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产品使用期限并进行验证。描述产品正确运输的环境条件,提供在宣称的运输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提供验证总结报告。参考GB∕T 14710提供产品环境试验相关资料,应全面考虑产品的各种预期工作环境,如极端天气下的室外环境等。预期可用于高、低海拔等地区的产品,也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提供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采取同品种对比路径对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采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产品说明书应覆盖申报范围内所有型号/配置,以及所有申请的组成部分。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的使用者可能为非专业用户,因此说明书提供的信息应易于理解和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此外,至少还应包含以下内容:1.根据临床和非临床研究资料,明确产品使用限制的信息,如不得用于已确诊房颤和/或其他心律失常患者的监测,检测结果和提示信息不得用于诊断等。2.明确房颤检测算法的性能及数据库基本信息,并用易于理解的表述对算法性能做出解释,并提示可能存在的错误结果。3.使用简明易懂的表述对操作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明确数据采集设备和数据采集过程的相关要求,说明器械正常运行、采集过程有效的验证方法,对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发出的警告作出说明。4.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检测结果进行随意解释而采取或改变临床措施的警示,以及及时就医的必要性的提示。5.独立软件产品应明确联合使用的数据采集模块硬件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要求等信息。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6]《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7]《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8]《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9]《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10]《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11]《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号)[Z].[1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1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1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15]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S].[16]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S].[17]YY9706.111-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18]GB/T14710-2009,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S].[12]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3]YY/T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4]ANSI/AAMI EC57-2012,Testing and reporting performance results of cardiac rhythm and ST segment measurement algorithms[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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