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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四)执行标准;(五)材质和类别;(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延伸阅读: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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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流通环节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2022年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2〕49号)要求,现就继续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品种,不区分集采与非集采渠道和区域,下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试剂除外)等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流通环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药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负责人要确保上游入库药品具有追溯信息,并开展对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的审核。二、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好重点品种追溯数据的采集与上传。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要及时向下游单位提供追溯信息,并于10月底完成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单及下游企业入库单的验证工作。三、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参照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并于10月底完成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单及下游企业入库单的验证工作。四、要立足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配备适宜的追溯管理软硬件设施,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五、国家药监局已明确要求将生物制品(试剂除外)纳入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中。涉及经营生物制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药品的采集及追溯系统上传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要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信息化追溯建设标准要求落实追溯责任,并于2022年11月起组织对相关企业的上传重点品种收发货信息数据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药监局也将对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对不按规定上传重点品种收发货信息数据的药品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罚。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检查分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覃珺怡,电话:0771-5573503,邮箱:qjy260932077@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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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4号)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广州、深圳市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事项委托广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广州、深圳市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委托广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括相关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等全部权限。二、委托事项统一使用广东智慧药监审批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广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受委托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及广告批准文书文号,均使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号,实行电子证照管理。三、上述事项委托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四、自2022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广州、深圳市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及换证申请。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相关许可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审批及后续审查工作。特此公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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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区中药饮片案件办理,统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尺度,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10月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反馈”。联 系 人:吕富强联系电话:0471-4506550附件:“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docx附件:起草说明.docx附件1:“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中药饮片案件办理,统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药品标准,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中药饮片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并不改变其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结论。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中医处方调配所使用的中药饮片,经天然来源的植物、动物、矿物药材经炮制而成,不包括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中成药所用的中药饮片,以及合成、提取加工的中药饮片,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无《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二)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无因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和养护制度、储存环境和设备不符合要求等影响药品质量行为。第四条通常认定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残留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和直接口服饮片的微生物限度等。通常认定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鉴别、浸出物、特征图谱、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意见:(一)性状项下明确产品基原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二)性状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长虫、霉变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的;(三)专属性特征鉴别、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的;(四)毒性成分检查、重金属与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残留量及微生物限度等安全性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五)经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认定为属于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属于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第五条“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检验项目限于性状、杂质、水分、灰分等,当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时,可依据本意见认定其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第六条中药饮片的性状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一)切制形状、大小、厚薄等不超过标准限度25%(含)的;(二)色泽不符合药品标准但未超出药品标准规定色系的。超过标准限度25%的,当事人举证区内有特色炮制传统、临床有使用习惯情形的,由执法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定。前款药用习惯是指有古今医药典籍或地方文献记载的中药使用习惯。第七条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项不符合标准规定,超出标准规定限度30%(含)之内的,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第八条中药饮片的灰分项不符合药品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一)总灰分: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10%(含)以下,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25%(含)的;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10%以上,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15%(含)的;(二)酸不溶性灰分: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5%(含)以下,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25%(含)的;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在5%以上,检验结果不超过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15%(含)的。(三)属于动物类、树脂类、根皮类或原药材为粉末状(如海金沙、蒲黄)等杂质不易清除,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查项不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30%(含30%)的。第九条中药饮片杂质(药屑及杂质)不符合药品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一)药品标准正文中规定了杂质项限度,检验结果杂质超出标准正文规定限度值20%(含)以内的;(二)药品标准正文未规定杂质项限度,按《中国药典》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药屑及杂质通常不得过3%”的限度检验,检验结果药屑及杂质含量不超过10%(含),其中基原与规定不同的其他物种或者无机杂质的检验结果不超过5%(含)的。检验报告中未明确各类杂质含量的,办案机构应向检验机构索取有关材料。第十条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的百分比值计算方法为:(检验报告值-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100%(结果以四舍五入修约取整)。第十一条对本意见未涉及、难以认定的特殊情形或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的中药饮片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办案机构可组织中医药相关专家参照本意见进行认定。第十二条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本意见未作规定但当事人认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十三条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认定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可由生产企业召回,按照GMP通则及中药饮片附录要求,同一批次产品可以进行净制、切制、干燥等返工处理,检验合格后可以再次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综合判断,是否给予罚款处罚由办案机构结合案情,综合研判和裁量。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2:关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区中药饮片案件办理,统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尺度,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标准,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对中药饮片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但对“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执法人员认定难度较大,尺度不一,需要统一标准。二、起草过程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标准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参考兄弟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法,202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机关各处、检查分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意见,进行研究、整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主要内容《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了适用条款的饮片范畴、产品定性、适用情形、判定机制、举证责任、处罚原则等内容。四、有关问题说明(一)中药饮片执法过程中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审慎、公正”原则,强化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和中药饮片的特殊性。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二)充分考虑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复杂因素,“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主要指《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认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并不改变其劣药的属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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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智能化审批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智能化审批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桂药监函〔2022〕57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医药营商环境,优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我局决定从2022年10月8日起,在全区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智能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智能化审批,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中名称、人员、住所等信息变更,需要变更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备案证件载明的登记事项的,申请人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通过智能化事项进行申报,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广西药监政务服务系统通过实名认证信息与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登记系统数据自动核对,无需人工干预,自动加载变更项目及自动制证,完成智能化审批发证,实现全过程“零跑腿、零材料、零干预、零差错、即时办”,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二、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我局共梳理7个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产品注册、备案变更等高频、便民政务服务事项,作为第一批智能化审批事项,在全区范围内推广运用。三、请各地审批部门参照我局前期开展智能化审批的做法,做好智能化审批事项拆分、办事指南编写、审核和公开工作,指导申请人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智能化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法人变更】智能化审批网上办事指南示例链接:http://zwfw.gxzf.gov.cn/gxzwfw/transition/transToDetail.do?sxcode=11450000MB151971XY200017202700015&webId=1)四、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项目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报告反馈。我局将根据运行情况,对后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智能化审批事项进行扩项,对移动端APP做进一步开发完善。自治区药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人:姚琳,联系电话:0771—5595369,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联系人:韦文,联系电话:0771—5892396。附件:智能化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智能化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序号智能化审批事项承办层级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法人变更) | 智能化审批自治区药监局2第二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变更) | 智能化审批自治区药监局3变更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智能办)自治区药监局4变更《医疗器械(二类)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5变更《医疗器械(第三类)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6变更《医疗器械(一类)生产企业备案》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7变更《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智能办)各设区市审批部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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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山西省“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通告(〔202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省药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研究,完成了对“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附件1)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起草工作,为确保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联 系 人:贺建红联系电话:0351-8383542  电子邮件:sxzypfkl@163.com 收文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5号邮编:030031  附件:1.“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目录2.“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8日附件1  “土炒山药”等6个品种目录序号品种名称序号品种名称1土炒山药4酒黄柏2黄芩炭5六神曲(麸炒)3炒蒲黄6蜜苦杏仁附件2土炒山药TuchaoshanyaoDIOSCOREAE RHIZOMAPREPARATACUM TERRA本品为薯蓣科植物薯蓣Dioscorea opposita Thunb.的干燥根茎的炮制加工品。【制法】  照炒制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213),先将灶心土粉或黄土粉加热炒至滑利状态,再加入毛山药片或光山药片,不断翻炒至表面挂土色,取出,筛去土,放凉。每100kg山药,用灶心土或黄土25~30kg。【性状】  本品为类圆形、椭圆形或不规则的厚片。表面土红色或土黄色,粘有土粉,断面黄白色至黄色。质脆,易碎。略具焦香气,味淡、微酸。【鉴别】 (1)本品粉末黄白色。淀粉粒单粒扁卵形、三角状卵形、类圆形或矩圆形,直径8~35μm,脐点点状、人字状、十字状或短缝状,可见层纹;复粒稀少,由2~3分粒组成。草酸钙针晶束存在于黏液细胞中,长约至240μm,针晶粗2~5μm。具缘纹孔导管、网纹导管、螺纹导管及环纹导管直径12~48μm。(2)取本品粉末4g,加乙醇30ml,超声提取30分钟,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乙醇1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山药对照药材4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浓氨试液(9:1:0.5)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0%硫酸乙醇溶液,在105℃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  水分  不得过12.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5.6%(《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  按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的冷浸法测定,不得少于4.0%。【性味与归经】  甘,平。归脾、肺、肾经。【功能与主治】  补脾健胃,燥湿止泻,生津益肺,补肾涩精。用于脾虚食少,久泻不止,白带过多。【用法与用量】 15~30g。【贮藏】 置通风干燥处,防蛀。黄芩炭HuangqintanSCUTELLARIAE RADIX CARBONISATA本品为唇形科植物黄芩(Scutellaria baicalensis Georgi)的干燥根的炮制加工品。【炮制】取黄芩片,照炒炭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213),大小分档,置热锅内,用武火炒至表面焦褐色至焦黑色,断面中心略带黄色时,喷淋清水少许,熄灭火星,取出,晾干。【性状】 本品为类圆形或不规则形薄片,表面焦褐色至焦黑色,断面呈焦褐色,中心略带黄色,有焦糊气,味微苦。【鉴别】取本品粉末2g,加乙酸乙酯-甲醇(3:1)的混合溶液30ml,加热回流30分钟,放冷,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5ml使溶解,取上清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再取黄芩素对照品、汉黄芩素对照品,加甲醇分别制成每1ml含0.5mg、0.5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供试品溶液及上述两种对照品溶液各1μl,分别点于同一聚酰胺薄膜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醇-甲酸(10:3:1:2)为展开剂,预饱和30分钟,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暗色斑点。【检查】 水分 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8.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照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的热浸法测定,用稀乙醇作溶剂,不得少于26.0%。【性味与归经】 苦,涩,微寒。归肺、胆、脾、大肠、小肠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止血,燥湿安胎。用于血热吐衄,咯血,便血,崩漏,湿热泻痢,胎动不安。【用法与用量】3~10g。【贮藏】 置通风干燥处,防潮。炒蒲黄ChaopuhuangPOLLEN TYPHAE PARCH本品为香蒲科植物水烛香蒲Typha angustifolia L.、东方香蒲Typha  orientalisPresl或同属植物的干燥花粉的炮制加工品。【制法】取生蒲黄,照清炒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通则0213)用文火炒至表面黄褐色,取出,摊开,放凉。【性状】本品为黄褐色粉末。体轻,放水中则飘浮水面。手捻有滑腻感,易附着手指上。气微,味淡。【鉴别】(1)本品粉末黄褐色。花粉粒类圆形或椭圆形,直径17~29μm,表面有网状雕纹,周边轮廓线光滑,呈凸波状或齿轮状,具单孔,不甚明显。(2)取本品2g,加80%乙醇50ml,冷浸24小时,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水5ml使溶解,滤过,滤液加水饱和的正丁醇振摇提取2次,每次5ml,合并正丁醇液,蒸干,残渣加乙醇2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异鼠李素-3-O-新橙皮苷对照品、香蒲新苷对照品,加乙醇分别制成每1ml各含1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三种溶液各1~2μl,分别点于同一聚酰胺薄膜上,以丙酮-水(1:2)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三氯化铝试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杂质 取本品10g,称定重量,置七号筛中,保持水平状态过筛,左右往返,边筛边轻叩2分钟。取不能通过七号筛的杂质,称定重量,计算,不得过10.0%。水分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302)。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过4.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照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的热浸法测定,用乙醇作溶剂,不得少于9.0%。【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05%磷酸溶液(15 : 85)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54nm。理论板数按异鼠李素-3-O -新橙皮苷峰计算应不低于5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取异鼠李素-3-O-新橙皮苷对照品、香蒲新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分别制成每1ml各含50μ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约0.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甲醇50ml,称定重量,加热回流1小时,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上述两种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异鼠李素-3-O-新橙皮苷(C28H32O16)和香蒲新苷(C34H42O20)的总量不得少于0.50%。【性味与归经】甘,平。归肝、心包经。【功能与主治】止血,化瘀,通淋。用于吐血,衄血,咯血,崩漏,外伤出血,经闭痛经,胸腹刺痛,跌扑肿痛,血淋涩痛。【炮制作用】生蒲黄性滑,以行血化癖,利尿通淋力胜。炒后可减缓滑利之性,增加固涩止血作用。【用法与用量】5~10g,包煎。外用适量,敷患处。【注意】孕妇慎用。【贮藏】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酒黄柏JiuhuangboPHELLODENDRI CHINENSIS CORTEX VINATA本品为芸香科植物黄皮树Phellodendorn chinense Schneid.干燥树皮的炮制加工品。【制法】取黄柏丝,喷淋黄酒,拌匀,温润,待黄酒吸尽,照酒炙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213)炒干,摊凉,即得。每100 kg黄柏,用黄酒10 kg。【性状】本品呈丝条状,厚1~6mm。外表面黄褐色或黄棕色,内表面暗黄色或淡棕色,具纵棱纹。切面纤维性,呈裂片状分层,深黄色,偶有焦斑,略具酒气,味极苦。【鉴别】(1)本品粉末鲜黄色。纤维鲜黄色,直径16~38 μm,常成束,周围细胞含草酸钙方晶,形成晶纤维;含晶细胞壁木化增厚。石细胞鲜黄色,类圆形或纺锤形,直径35~128 μm,有的呈分枝状,枝端尖锐,增厚,层纹明显;有的可见大型纤维状石细胞,长可达900 μm。草酸钙方晶众多。(2)取本品粉末0.1g,加甲醇溶液5 ml,超声提取(功率250 W,频率40 kHz)30分钟,滤过,滤液用甲醇补足5ml,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黄柏对照药材0.1 g,加甲醇5 ml,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再取盐酸小檗碱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 mL含0.5 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三种溶液各1 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氯仿-氨水-三乙胺(6:2:2:1:1)为展开剂,置展开缸内,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 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和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水分不得过12.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8.0 %(《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含量测定】小檗碱、黄柏碱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为流动相A,以0.2%磷酸溶液为流动相B(每100 ml加十二烷基磺酸钠0.2 g),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检测波长分别为284nm和265 nm。理论板数按盐酸小檗碱峰计算应不低于4000,理论板数按盐酸黄柏碱峰计算应不低于6000。表1液相色谱流动相和检测波长条件时间(min)A%(乙腈)B%(0.1%磷酸溶液(每100mL加十二烷基磺酸钠0.2g))检测波长03664284nm1236→5064→50284nm155050284nm→265nm2550→9050→10265nm289010265nm389010265nm413664265nm→284nm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盐酸小檗碱和盐酸黄柏碱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流动相(乙腈-0.2%磷酸溶液(36:64))制成每1 ml含0.1 m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四号筛)约0.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流动相(乙腈-0.2%磷酸溶液(36:64))50 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40 kHz)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流动相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小檗碱以盐酸小檗碱(C20H17NO4·HC1)计,不得少于2.7%。含黄柏碱以盐酸黄柏碱(C20H23NO4·HC1)计,不得少于0.28%。【性味与归经】 苦,寒。归肾、膀胱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燥湿,泻火除蒸,解毒疗疮。用于湿热泻痢,黄疸尿赤,带下阴痒,热淋涩痛,脚气痿躄,骨蒸劳热,盗汗,遗精,疮伤肿毒,湿疹瘙痒。【炮制作用】  黄柏生用苦寒,燥湿力强;酒制后可缓和寒性,引药上行,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目热赤痛。【用法与用量】 3~12g。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患处。【注意】  虚寒者慎用。【贮藏】 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酒黄柏起草说明【性味归经】[1]【性味】①《本经》:“味苦,寒。”②《别录》:“无毒。”③《药性论》:“平。”④《珍珠囊》:“苦辛”⑤《中国药典》2020版:“苦、寒”【归经】①《汤液本草》:“足大阳经引经药,足少阴经之剂。”②《医学入门》:“足少阴、手厥阴本药,足大阳引经药。”③《本草经解》:“入足少阴肾经、手少阴心经。”④《中国药典》2020版:“归肾、膀胱经。”【功能主治】[1,2] 清热。燥湿,泻火,解毒。治热痢,泄泻,消渴,黄疸,痿躄,梦遗,淋浊,痔疮,便血,亦白带下,骨蒸劳热,目赤肿痛,口舌生疮,疮疡肿毒。①《本经》:“主五脏肠胃中结热,黄疸,肠痔;止泄痢,女子漏下赤白,阴伤蚀疮。”②《别录》:“疗惊气在皮间,肌肤热赤起,目热赤痛,口疮。”③《药性论》:“主男子阴痿。治下血如鸡鸭肝片;及男子茎上疮,屑末敷之。”④《本草拾遗》:“主热疮疱起,虫疮,痢,下血,杀蛀虫;煎服,主消渴。”⑤《日华子本草》:“安心除劳,治骨蒸,洗肝,明目,多泪,口干,心热,杀疳虫,治蛔心痛,疥癣,蜜炙治鼻洪,肠风,泻血,后分急热肿痛。”⑥《珍珠囊》:“治肾水。膀胱不足,诸痿厥,腰膝无力。”⑦《医学启源》:“《主治秘诀》云,泻膀胱龙火,利结小便,下焦湿肿,痢疾先见血,脐中痛,补肾水不足。”⑧《用药心法》:"治疮痛不可忍者。"⑨《兰室秘藏》:“泻冲脉之邪。治夏月气上冲咽不得息而喘息有音不得卧。”⑩《纲目》:“敷小儿头疮。”11《现代实用中药》:“打扑挫筋等,磨粉调如泥状涂贴。”12《中国药典》2020年版:清热燥湿,泻火除蒸,解毒疗疮。用于湿热泻痢,黄疸尿赤,带下阴痒,热淋涩痛,脚气痿躄,骨蒸劳热,盗汗,遗精,疮疡肿毒,湿疹湿疮。【炮制作用】酒制后引药上行,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目赤耳鸣。①陕西省中药饮片标准(2015版)【功能与主治】: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②山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2版)【功能与主治】:清上焦湿热。用于治疗口舌生疮,目热赤痛。③黑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2版)【功能与主治】:酒黄柏清上焦湿热。用于口、舌生疮。④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功能与主治】:酒制后可缓和寒性,增强清热利关节作用,并能接酒升腾之力,引药上行,清上焦之热,用于热壅上焦诸证及足瘘等。【用法用量】[1,3,4]内服:煎汤,3-9g;或入丸、散。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或煎水浸洗。①《中药大辞典》:“内服:煎汤,1.5~3钱;或入丸、散。外用:研末调敷或煎水浸渍。”②《中华本草》:“内服:煎汤,3-9g;或入丸、散。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或煎水浸洗。”③《中国药典》2020版:3~12g;外用适量,研末调敷患处。【贮藏】[1] 《中国药典》2020版:置通风干燥处,防潮。【易混淆品】川黄柏的易混淆品是关黄柏。1、川黄柏:树皮呈浅槽状或板片状,略弯曲,长宽不一,厚1~6mm,外表面黄褐色或黄棕色,平坦或具纵沟纹,有的可见残存的灰褐色粗皮及唇形横生皮孔。内表面暗黄色或淡棕色,具细密的纵棱纹。体轻,质硬,断面皮层略呈颗粒状,韧皮部纤维状,呈裂片状分层,深黄色。气微,味极苦,嚼之有黏性。2、关黄柏:呈板片状或浅槽状,厚2~4mm。外表面黄绿色或淡棕黄色,较平坦,有不规则的纵裂纹,皮孔痕小而少见,偶有灰白色的粗皮残留。内表面黄色或黄棕色。体轻,质较硬,断面鲜黄色或黄绿色。【附注】用药甄别:黄芩、黄连、黄柏。三药性味皆苦寒,均能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用治湿热内盛及热毒炽盛之证,常相须为用。黄芩善清泻上焦湿热及肺经火热,用于湿温、暑湿所致胸闷恶心呕吐、身热不扬及肺热咳嗽等,又可止血,安胎。黄连善清泻中焦、大肠湿热及心胃二经实火,用于中焦、胃肠湿热之痞满呕逆、泻痢,以及心火亢盛之高热神昏、胃火牙痛等。黄柏善清泻下焦湿热及相火,用于湿热下注诸证及阴虚火旺之骨蒸潮热、盗汗等。【伪品】山杨皮和川楝皮1、山杨皮:为杨柳科植物山杨Populus davidiana Dode.去掉木栓层的树皮,经黄色染料染色加工而成。呈大小不等的板片,色较淡,且不均匀,切面稍纤维性裂片分层,味淡,不苦。2、川楝皮:为楝科植物川楝Melia toosendan Sieb.et Zucc去掉木栓层的树皮。呈板片状,大小不一,厚1~4 mm,外表面浅黄棕色,内表面黄白色,具不规则黄白不一纵向纹理,质韧,难折断,断面纤维性,易成片剥离。味苦。[1]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2]叶橘泉.现代实用中药[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56.[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中华本草[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4] 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大辞典[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六神曲(麸炒)Liushenqu(fuchao)MASSA MEDICATA FERMENTATA本品为六神曲的炮制加工品。【制法】取麸皮,撒入热锅内,待冒烟时,加入净六神曲,迅速翻动,用中火炒至浅棕色至黄棕色,取出,筛去麸皮,晾凉。每100kg六神曲,用麸皮10kg。【性状】本品为立方型小块或类圆柱条形段。表面浅棕色至黄棕色。质坚脆。有麸香气。【鉴别】本品粉末黄白色至黄棕色。果皮表皮细胞紧密排列呈不规则片状,单细胞非腺毛散生(麦麸)。淀粉粒多单粒,呈球形,脐点点状或裂隙状,层纹明显;种皮栅状细胞胞腔含淡红棕色物,光辉带明显(赤小豆)。石细胞浅黄色至黄棕色,单个散在或数个相连(苦杏仁)。【检查】水分 不得过10.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5.0%(《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2302)。【性味与归经】辛,甘,温。归脾、胃经。【功能与主治】健脾和胃,消食调中。用于脾胃虚弱,饮食停滞,呕吐泻痢,小儿食积。【炮制作用】六神曲(麸炒)具有甘香气,以醒脾和胃为主。【用法与用量】6~12g,水煎服。或粉碎后入茶、丸、散等制剂用。【注意事项】脾阴虚、胃火盛者不宜用;能落胎,孕妇宜少食。【贮藏】置阴凉干燥处,防潮,防蛀。蜜苦杏仁MikuxingrenARMENIACAE SEMEN  AMARUM  PRAEPARATA  CUM  MELLE本品为蔷薇科植物山杏Prunus armeniacaL.var. ansu Maxi.、西伯利亚杏Prunus sibiricaL.、东北杏Prunus mandshurica(Maxim.)Koehne或杏Prunus armeniaca L.的干燥成熟种子的炮制加工品。【炮制】取炼蜜,加适量沸水稀释后,加入燀苦杏仁拌匀,闷润,置锅内,用文火炒至深黄色至黄棕色,不粘手为度,取出,放凉。每100Kg燀苦杏仁,用炼蜜10Kg。【性状】本品呈扁心形,无种皮,有的分离成单瓣,长1〜1.9cm,宽0.8〜1.5cm。表面呈深黄色至黄棕色,一端尖,另端钝圆,肥厚,左右不对称,略带粘性,有的粘结成团。具蜜香气,味苦,微甜。【鉴别】取本品粉末2g,置索氏提取器中,加二氯甲烷适量,加热回流2小时,弃去二氯甲烷液,药渣挥干溶剂,加甲醇30ml,加热回流30分钟,放冷,滤过,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苦杏仁苷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lml含2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8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三氯甲烷-乙酸乙酯-甲醇-水(15:40:22:10)5〜10℃放置12小时的下层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立即用0.8%磷钼酸的15%硫酸乙醇溶液浸板,在105℃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检查】水分 不得过7.0%(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832第四法)。【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1%磷酸溶液(8:92)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07nm。理论板数按苦杏仁苷峰计算应不低于7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苦杏仁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制成每lml含40µ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二号筛)约0.2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甲醇25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50kHz)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过滤,精密量取续滤液5ml,置50ml量瓶中,加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20µ1,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苦杏仁苷(C20H27NO11)不得少于2.0%。【性味与归经】苦,微甘,微温;有小毒。归肺、大肠经。【功能与主治】降气止咳平喘,润肠通便。用于咳嗽气喘,胸满痰多,肠燥便秘。【炮制作用】甘能缓急,增强止咳平喘作用,蜜苦杏仁多用于肺燥咳嗽及肠燥便秘。【用法与用量】5〜10g,入煎剂后下。【注意】内服不宜过量,以免中毒。【贮藏】密封,置阴凉干燥处,防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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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的修改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agc@da.js.gov.cn。邮件主题注明“修订《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08。信封上请注明“修订《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五条 研制药品应当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研制药品的原始记录和申请药品注册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不得伪造、编造试验数据等资料。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报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药品生产;如需改变处方或者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真实完整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购进、检验和验收记录,所生产药品成品的检验和销售记录,以及必要的中间体检验记录。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产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保存三年。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药品在出厂前按照药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不得伪造、变造药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书。第十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文字应当清晰易辨。药品有效期应当清楚、明确,并标注在药品内标签和外标签上。第十一条 接受境外委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工出口药品的企业,应当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与受委托加工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药品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现货销售药品。禁止个人收购药品,但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除外。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受委托生产的药品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不在岗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内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其内设科室不得私设药柜。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以及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其他条件,具体规定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至销售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以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注册申报的处方和工艺配制制剂,并按照经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二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应当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对标注未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并予以公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销售、使用该药品。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在药品包装内夹带或者随药附赠宣传材料等方式,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作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的介绍。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添加药物成份。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其销售、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妥善保存该药品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从事疾病预防、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第六章 药品价格与广告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虚高定价。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改变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药品经销中采取给予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加价销售。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第二十九条 本省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本省药品生产企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省外药品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药品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广告审查规定,向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批准的药品广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告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以及批准内容,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宣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同时向社会发布科学、正确的药品信息。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广告的药品,以及发布扩大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药品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广告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 新闻媒体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核实药品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广告监测,每月发布监测情况通报,对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广告,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七章 药品监督第三十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的实际,制定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性抽验和评价性抽验的比例,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验的结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检验机构的建设,保障药品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 对医疗机构配制的有掺杂、掺假嫌疑的制剂,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制剂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制剂检验。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制剂质量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街道、社区、乡(镇)、村聘请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进行药品质量监督。第三十七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执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其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第三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药品市场秩序、药品监督管理等进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没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在其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或者药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内设科室私设药柜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或者药品拆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处方生产药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处方配制制剂,或者配制制剂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在出厂前未按照药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书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标注未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的药品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在药品包装内夹带或者随药附赠宣传材料等方式,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作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介绍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的,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非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未经核准的地址现货销售药品或者个人收购除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受委托生产的药品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药品被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仍然销售、使用该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药品被责令暂停销售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然销售该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义务的,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对药品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该药品、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的,责令改正,并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条例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有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条 未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负有责任的药品经营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一)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二)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决定。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活动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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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修订事宜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工作,针对《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收载品名与《中国药典》2020年版收载品名相同,但炮制方法不同,且未纳入修订范围的品种(详见附表),在新修版炮规发布后,拟统一执行现行版《中国药典》。此类品种中,如对2008年版炮规收载品规仍有需求的,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如有附表中未列出的此类品规,可一并提交意见建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铮,52779635电子邮箱:fuxintong@bidc.org.cn传真电话:52779678邮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25号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附件:现行版炮规与《中国药典》相同品名的品种目录编号品名中国药典(2020年版)品规北京炮规(2008年版)品规1锁阳薄片厚片2天冬薄片长段3白头翁薄片厚片4红参薄片厚片或斜切片;去芦头5黄苓薄片切厚片6酒黄芩薄片厚片7玄参薄片厚片8郁金薄片厚片9前胡薄片厚片10蜜前胡薄片厚片11胡黄连薄片或用时捣碎厚片12皂角刺厚片厚片或段13知母厚片薄片14秦艽厚片中段15醋香附厚片或碾碎碎块16香加皮厚片厚片或中段17北豆根厚片小段18柴胡厚片厚片或中段19丹参厚片厚片或短段20党参厚片段21黄芪厚片2~3mm片22桔梗厚片薄片23麻黄根厚片中段24山药厚片厚片或斜片25侧柏叶厚片长段26骨碎补厚片长段27桑寄生厚片或不规则短段不规则的段28粉葛厚片或立方块状5~8mm小方块或2~5mm片29地枫皮颗粒状或块片状块状30重楼片厚片31绵萆薢片斜切片或宽丝32山奈片,厚0.3~0.5cm厚片(2~4mm)33红景天片厚片或小块34五倍子碎片碎块35荷叶炭碎片碎片及碎末36薄荷短段小段37忍冬藤段中段38翻白草段中段39泽兰段中段40肿节风段中段41瞿麦段长段42瓦松段长段43威灵仙段中段44委陵菜段中段45细辛段长段46仙鹤草段中段47仙茅段无48香薷段长段49小蓟段中段50小通草段长段51半枝莲段中段52北刘寄奴段中段53北沙参段厚片或中段54萹蓄段中段55车前草段中段56丝瓜络段宽丝57桃枝段长段58白薇段中段59半边莲段中段60白屈菜段长段61蜜白前段中段62白前段中段63徐长卿段中段64鸭跖草段长段65鱼腥草段中段66卷柏段中段67苦地丁段长段68芦根段长段69鸡骨草段长段70积雪草段中段71金沸草段中段72金钱草段中段73荆芥段中段74鹿衔草段长段75麻黄段中段76马鞭草段长段77马齿苋段长段78伸筋草段中段79首乌藤段小段80木贼段小段81牛膝段中段82酒牛膝段中段83佩兰段中段84蒲公英段中段85地龙段长段86石韦段,呈丝条状宽丝,呈宽丝状87鹅不食草小段长段88紫花地丁切碎中段89大青叶切碎2~4mm段90雄黄无雄黄块;有雄黄粉有雄黄块,性状为块状或粒状集合体;雄黄粉同药典91陈皮丝窄丝92土荆皮丝宽丝93苦楝皮丝窄丝94大皂角用时捣碎长段95红豆蔻用时捣碎(在炮制处)用时捣碎(在用法用量处)96草芨用时捣碎在炮制用时捣碎在用法用量97蓖麻子用时捣碎在炮制用时捣碎在用法用量98滑石细粉或水飞细粉加工成小碎块99鳖甲整个块100枸骨叶全叶宽丝101西洋参薄片或用时捣碎枝102西洋参薄片或用时捣碎节103西洋参薄片或用时捣碎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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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现将《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涉及省及省以下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对外公布。不涉及层级调整的事项即日起实施,涉及层级调整的事项实施日期以我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第27号)为准。特此公告。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药品监管部分)序号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553省药监局药品上市注册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54省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55省药监局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56省药监局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57省药监局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58省药监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59省药监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560省药监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注册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561省药监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62省药监局中药保护品种审批省药监局(初审)《中药品种保护条例》563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64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65省药监局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66省药监局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67省药监局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68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69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70省药监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71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省药监局(委托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实施)《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572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573省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574省药监局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575省药监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76省药监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77省药监局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省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78省药监局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省药监局会同省国防科工办《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579省药监局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审批省药监局会同省国防科工办《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580省药监局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省药监局《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581省药监局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省药监局《反兴奋剂条例》582省药监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省药监局《反兴奋剂条例》583省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省药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584省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85省药监局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86省药监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87省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省药监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正)588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许可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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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28号)

    索引号:006939748/2022-00451分类:工业、交通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2-09-23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号:粤府办〔2022〕28号发布日期:2022-09-30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3日广东省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进一步明确我省“十四五”时期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符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冷链物流体系,区域冷链物流综合实力稳居全国前列。一是设施设备更加完善。加快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冷链装备提升,冷库库容规模和冷藏车保有量年均增长10%以上。加快建设申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力争实现4—5个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纳入国家年度建设名单。产地预冷、传统农批市场冷库等末端设施短板基本补齐,设施装备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高,建成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二是服务能力更加优质。专业化冷链服务质量大幅提升,肉类、果蔬、水产品产地低温处理率分别达到85%、30%、85%,综合冷链流通率显著提升,流通环节腐损率逐步下降。三是行业影响更加显著。冷链产业链供应链联动整合加强,冷链新业态新模式更加多元,冷链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全国百强和星级冷链物流企业数量明显增加,龙头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四是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建成全省冷链物流追溯监管平台,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贯穿冷链物流全流程的监测监管体系,实现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全覆盖。冷藏车监控率、重点冷链产品全程监控率显著提升。二、构建现代冷链物流设施网络(一)构建“7+N+X”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围绕7个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依托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以及具备条件的冷链物流设施,规划布局若干省级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和两端冷链物流设施,推动构建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为核心、产销冷链集配中心为重要节点、两端冷链物流设施为末端网点的干支仓配一体、产销协同的现代冷链物流设施网络。(二)加快冷链物流重要节点设施建设。支持广州、深圳、汕头、江门、湛江、茂名做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和申报工作,支持多个承载城市以联合体形式在城市群内部或沿国家冷链物流骨干通道开展合作共建。推进全省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工作,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城市申请纳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引导国家物流枢纽强化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聚焦“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加强两端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三)强化冷链物流设施互联互通。引导冷链物流骨干基地、集配中心、末端设施加强功能对接和业务联通,推进干支线物流和末端配送协同运作。加强与国家“四横四纵”冷链物流骨干通道、全国供销公共型冷链物流网融合衔接,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牵头建设华南片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鼓励骨干基地和集配中心扩大服务内陆腹地的范围和能力。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和配送中心建设,畅通内陆鲜活农产品入粤通道,提升港澳通关效率,强化面向港澳中转、供应能力。三、夯实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一)着力完善产地冷链物流设施。聚焦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冷链设施短板,支持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产地重点镇和中心村,分区分片集中建设田头预冷保鲜设施。复制推广广州增城区、茂名高州市等地共享式“田头智慧小站”示范经验。支持大埔县、罗定市、高州市、徐闻县等国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县推进试点县以及具备条件的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一批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肇庆高要)预制菜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二)构建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依托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农业生产托管运营中心、供销合作社助农服务平台等,成立“田头智慧小站”产业服务联盟,引入社会力量,重点培育一批产地移动冷库和冷藏车社会化服务主体,大力发展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租赁等社会化服务,推广“田头冷链服务驿站”“供销田头集散中心”“移动冷库+集配中心”等模式。完善农产品主产区村级物流服务点、农村电商服务站等配套冷链物流设施,强化干支衔接运输组织,构建“县-乡-村”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三)创新产地冷链物流组织模式。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企对接等农产品短链流通新模式。大力发展广东供销农产品直供配送网络,鼓励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开展净菜、半成品加工,为餐饮企业、学校、机关团体等终端大客户提供直供直配服务。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社会资本在农产品田头市场合作建设预冷保鲜、低温分拣、冷藏仓储等设施。鼓励引导生鲜农产品经营主体加强与配送、快递等专业冷链物流企业合作,推行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的共同配送模式。四、提高冷链运输服务质量(一)强化冷链运输一体化运作。依托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大力发展公路冷链专线运输、干线运输。试点开行铁路冷链班列,推动粮食、牛奶、冻肉等品类通过铁路运输,提升铁路冷链市场规模。探索开通荔枝等特色农产品冷链航空绿色通道和高铁冷链专列。推动冷链物流干线运输与区域分拨配送业务高效协同,构建干支线运输和两端集配一体化运作的区域冷链物流服务网络。(二)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多式联运。鼓励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完善吊装、平移等换装转运专用设施设备,加强自动化、专业化、智能化冷链多式联运设施建设。推进港口、铁路场站冷藏集装箱堆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重点推进广州大田、深圳平湖南、江门北站铁路货场建设,发展冷链集装箱公铁联运。鼓励现有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拓展完善冷链物流服务功能,培育冷链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升中老、中欧班列冷链物流服务水平,增强国际冷链联运组织能力。积极推动湛江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公铁海联运冷链物流业务。依托广州白云、深圳宝安、珠海金湾、揭阳潮汕、湛江吴川等枢纽机场,大力发展面向高端生鲜食品、医药产品的航空冷链物流,加强冷链卡车航班建设。支持广州、深圳打造国际冷链物流门户枢纽。(三)推动冷链车辆通行更加便利。鼓励各地市加快统一城市配送冷藏车辆标志标识,对统一标志标识的冷链城市配送车辆,以及需在限行区域通行的新能源、民生保障冷链运输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许可。探索实施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合理规划设置中心城区商业区、居住区、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专用卸货场地和道路范围内配送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允许冷链运输车辆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五、完善销地冷链物流网络(一)加快城市冷链设施建设。支持在广州、深圳、汕头、佛山、东莞、惠州等农产品主销区和中转规模较大的城市布局新建和改扩建一批与消费规模匹配,集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佛山)民生保障冷链物流园区、中国南部物流枢纽(二期)、清远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改造,配套建设封闭式装卸站台等设施,鼓励建设公共冷库、净菜加工车间等设施,完善流通加工、分拣配送等功能。鼓励商超、生鲜连锁加大零售端冷链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能力。引导城市商业街区、商圈、农贸市场共建共享小型公共冷库。(二)健全销地分拨配送体系。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广东供销公共型冷链物流骨干设施扩大分拨服务范围,重点完善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冷链集配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的区域冷链分拨网络。鼓励销地冷链集配中心构建面向大型商超、生鲜连锁、酒店餐饮、学校、机关团体等的农产品集中采购、流通加工、多温区共同配送服务网络。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向冷链集配中心转变。(三)创新冷链物流配送模式。积极推广“分时段配送”“无接触配送”“夜间配送”,鼓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冷链末端配送业务。鼓励龙头物流企业集并城市冷链和常温货物配送。鼓励生鲜农产品新零售、社区团购等新业态发展。加强城市冷链即时配送体系建设,支持生鲜零售、餐饮、体验式消费模式融合创新发展,推广无人超市、智能供货。引导企业建立城市群都市圈同城化共同配送联盟,推动城市冷链配送网络协同发展,共享共用末端设施网点和配送冷藏车,开展多温区共同配送。六、优化重点品类冷链物流服务(一)加快肉类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适应消费升级新趋势和禽畜疫病防控新要求,加快构建“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冷鲜肉流通体系,实现预冷排酸、分割加工、包装运输、保鲜销售等全程冷链服务保障。支持茂名、湛江、韶关、肇庆、清远、云浮等生猪家禽优势产区依托现代畜禽产业园完善冷链物流设施,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加快在预制菜产业园布局公共型肉类冷链物流设施,推广标准化流通型冷库、肉类保鲜柜在农贸市场、社区生鲜门店的应用。(二)增强果蔬产地商品化能力。在粤西南菜北运核心区、特色经济作物主产区、果蔬进出口示范基地建设一批仓储保鲜设施。支持广州、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湛江、茂名、肇庆等特色水果、蔬菜生产示范基地改造或新建产地预冷保鲜设施,配备果蔬清洗、分级分拣、切割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脱水干制、称量包装、检验检测等配套功能,开展分级拣选、清洗加工、预冷等初加工。(三)健全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远洋和近海捕捞企业完善船头预冷保鲜、船坞速冻保鲜设施。鼓励大型水产养殖企业加强鱼塘速冻保鲜冷库建设。加强海水、淡水原料产品冷链的标准化研究与建设,提升冷链设施设备技术智能化水平,健全加工储运全程温控可追溯体系。支持机场、港口口岸完善进口水产品冷链配套设施。鼓励广州、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湛江等水产优势产区和集散地构建辐射国内、国际的冷链物流网络。(四)提升医药冷链应急保障水平。支持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建设医药物流中心,完善医药冷库网络化布局及配套冷链设施设备功能。优化冷链医药储备管理,健全应急联动和统一调度机制,完善医药冷链物流绿色通道,提高冷链医药应急保障能力。完善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疫苗冷链配送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疫苗储运冷链设备数字化管理,积极探索优化疫苗储存、运输模式。七、推进冷链物流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一)加快数字化发展步伐。开展数字化冷库试点工作,推动冷链物流全流程、全要素数字化。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加大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无线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及自动识别终端、监控设备、电子围栏等设备的安装与应用力度,推动冷链货物、场站设施、载运装备等要素数据化、信息化、可视化,实现对到货检验、入库、出库、调拨、移库移位、库存盘点等各作业环节数据自动化采集与传输。(二)统筹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持广东冷链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与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对接,引导更多冷链企业纳入平台管理,加强冷链全过程温湿度、定位轨迹监测预警,完善冷链数据采集、认证、查询、溯源等功能。依托广东数字供销平台,加快智慧冷链信息服务、冷链运输配送、冷链资源整合三大平台建设。鼓励骨干企业搭建市场化运作的冷链物流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冷链货源、运力、库存等市场供需信息,提供冷链车货匹配、仓货匹配等信息撮合服务,促进冷链物流业务一体化发展。推动专业冷链物流信息平台间数据互联共享,打通各类平台间数据交换渠道。加强对冷链物流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挖掘数据要素潜力。(三)提高智能化发展水平。鼓励企业加快传统冷库等设施智慧化国产化改造升级,打造自主可控的自动化无人冷链仓,加快运输装备更新换代,加强车载智能温控、监控技术装备应用。推动冷库“上云用数赋智”,基于国产基础软硬件环境,加强冷链智慧仓储管理、运输调度管理等信息系统开发应用,优化冷链运输配送路径,提高冷库、冷藏车利用效率。(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冷链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等模式。逐步淘汰老旧高能耗冷库和制冷设施设备。鼓励新建冷库等设施利用自然冷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标准要求。加快淘汰高能耗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冷藏车,适应城市绿色配送发展需要,鼓励新增或更新的冷藏车采用新能源车型。鼓励使用绿色低碳高效制冷剂和保温耗材。八、大力培育冷链物流骨干企业(一)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在冷链物流领域探索推行“一照多址”,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网络化发展。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重点培育以现代数字技术为支撑,连接主要产销地的跨区域供应链企业。围绕冷链细分领域、特定场景培育专业化冷链物流企业,提高精益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能力。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优化整合资源,拓展服务网络,提升市场集中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冷链物流企业和具有冷链资源整合能力的大型企业。推动冷链物流平台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冷链物流组织化、规模化运营能力。(二)提升冷链物流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龙头冷链物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冷链产品生产和贸易组织,强化境内外冷链物流、采购分销等网络协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冷链食品品牌,延伸跨境电商、交易结算等服务,提升国际供应链管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鼓励冷链物流企业与贸易企业等协同“出海”,围绕全球肉类、水果、水产品等优势产区,积极布局境外冷链物流设施,依托远洋海运、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国际货运航空等开展国际冷链物流运作。九、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一)完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支持成立省冷链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挥标准化智囊团力量,围绕冷链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流程、信息追溯等重点环节以及绿色化智慧化等重点领域,加强冷链物流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参与制定冷链地方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冷链物流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二)加大冷链标准宣贯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冷链物流强制性国家标准,守好冷链产品安全底线,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鼓励企业提升冷库、冷藏车等能效环保标准,执行绿色冷链物流技术装备认证及标识体系。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作用,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宣贯,推动协同应用,提高推荐性标准采用水平。开展冷链物流标准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价。(三)推动冷链设施设备标准化。加大标准化冷藏车推广力度,逐步淘汰非标准化冷藏车,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冷藏车。开展冷链物流标准化应用试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以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作为采购订货、收验货的计量单位,引导冷链运输企业使用标准化周转箱(筐)、托盘、笼车等运载单元,以及蓄冷箱、保温箱等单元化冷链载具。加强标准化冷链载具循环共用体系建设,完善载具租赁、维修、保养、调度等公共运营服务,推动冷链运输全过程“不倒托”“不倒箱”。鼓励企业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十、加强冷链物流全链条监管(一)完善冷链物流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冷链物流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强化跨部门沟通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农产品、食品入市查验溯源凭证制度。加快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冷链物流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推进冷链物流智慧监管。引导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冷藏车定位跟踪以及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设备,在冷库、冷藏集装箱等设施中安装温湿度传感器、记录仪等监测设备,实现各环节数据实时监控和动态更新。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提高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可信度。推动海关、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跨部门协同监管和数据融合,依托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监管平台、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形成全链条追溯体系,提升冷链监管效能。(三)强化冷链物流检验检测检疫。围绕主要农产品产销区、集散地、口岸等,优化检验检测检疫站点布局,加强检验检测检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布局建设区域田头快检小站。完善应急检验检测检疫预案,实行闭环式疫情防控管理,防范非洲猪瘟、新冠肺炎、禽流感等疫情扩散风险。完善广州、深圳、汕头等进口口岸城市疫情防控措施,建立多点触发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检验检疫结果、货物来源去向等关键数据共享,建立全程可追溯、全链条监管体系。加强国家级、区域性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冷链物流检验检测检疫能力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建设快检实验室,推动各地冷链产品检验检测检疫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十一、强化冷链物流政策要素保障(一)加强资金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撬动作用,加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等大型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用足用好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广东供销公共型冷链物流骨干网等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性、基础性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统筹涉农资金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定期梳理重大项目信息,对接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大型冷链物流设施的支持。推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项目贷款、动产抵押、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通过设立物流产业基金参与冷链投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挂牌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二)加强用地保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统筹划定,保障冷链物流设施合理用地需求。重点支持新建重大冷链项目,合理确定冷链物流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和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控制指标。对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已供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提高自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三)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等高校加强食品加工与保藏包装等学科专业建设。支持职业院校将冷链物流产业发展技能人才要求融入人才培养目标,逐步完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深化校企协同育人模式改革,鼓励高校与企业联合推进冷链物流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和现代学徒制试点,共建冷链物流领域现代产业学院。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冷链物流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引进国际高层次冷链物流人才。(四)加强研发创新。组织省内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针对南方大宗和特色果蔬在物流过程中品质迅速裂变、低温生理失调和腐烂变质的核心问题,研发新型保鲜共性技术。完善冷链技术创新应用机制,发挥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农产品智能冷链物流装备工程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产品冷链物流装备研发专业中心等研发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领域科技和装备研发,打造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应用示范。(五)推进减税降费。严格落实收费公路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冷藏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社、邮政快递企业等在农村①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鼓励企业建设绿色冷库,通过节能改造和能效管理,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或者与售电公司协商签订零售合同,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用电成本。符合条件的冷库仓储用地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十二、强化冷链物流工作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重点工程落地,完善支撑政策,强化评估督导,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发展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工作。(二)加强统计监测。开展冷链物流行业调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开展冷链物流统计试点,建立冷链物流统计评价体系,准确掌握全省冷链物流底数情况。依托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龙头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平台企业等,加强行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研究编制我省冷链物流发展综合性指数,科学、及时、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三)发挥协会作用。鼓励冷链物流行业协会开展冷链物流发展调查研究和政策宣贯,全面掌握市场规模、行业结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情况,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支持行业协会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引导企业共同打造和维护诚信合规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重点任务分工表附注:①根据《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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