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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2〕625号)

    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中国化妆品品牌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试点内容本次试点自2022年11月开始,为期1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探索个性化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的市场主体作用,鼓励试点企业围绕彩妆、护肤等普通化妆品,在皮肤检测、产品跟踪、个性化护肤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试点。(二)探索对个性化服务模式的有效监管措施。鼓励各试点省(市)药监局在现行的化妆品监管法规框架下,创新监管模式,在产品备案、检测、留样、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方式的优化。(三)研究制定个性化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试点,在符合化妆品产品备案、生产监管、风险监测等相关法规要求下,进行合理优化,既要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又要满足消费者用妆的个性化需求。三、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评估。本次试点工作由国家药监局统一组织,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省(市)药监局具体负责实施。各试点省(市)药监局要按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可择优选取1—3家注册人备案人作为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各试点省(市)药监局应当在2022年12月1日前,将首批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药监局备案。(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省(市)药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选取有较强生产和研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信誉良好的化妆品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试点的模式要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具备较高的社会价值和推广价值。(三)强化总结交流。各试点省(市)药监局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将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推动各试点省(市)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附件: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1月7日附件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一、优先考虑符合下列要求的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参与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一)规模以上企业且信誉良好;(二)有自主生产能力和较强的研发能力;(三)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完善的产品追溯和售后服务能力;(五)近3年在监督抽检中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六)近3年未受到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二、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点工作应当不突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国家药监局事权调整的范围内实施。(二)试点实施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产品应当为普通化妆品,不包括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三)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公众消费需求,具备社会推广价值。三、有意向参与个性化服务试点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提交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试点模式与实施方式;(三)试点模式与实施方式的合规性分析;(四)试点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五)售后服务保障;(六)试点模式的价值分析;(七)其他与试点相关的内容。四、省级药监部门收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试点实施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以下评估工作:(一)企业提出的试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工作的要求;(二)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试点工作的条件;(三)企业提出的试点实施方案中个性化服务的产品是否具有法规符合性、可操作性和质量可控性。五、经省级药监部门组织评估同意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后,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评估后的实施方案,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六、国家药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发现存在问题的,将要求省级药监部门及时调整或纠正,未按要求整改的将被暂停试点工作。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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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受托生产企业。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省、市局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包括遵纪守法信息、主体责任落实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正向激励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等。(一)遵纪守法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质量安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裁判的信息等。(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报各类许可、备案及报告事项;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以及及时上报质量年度自查报告等工作;主动管控医疗器械质量风险等情况。(三)监督管理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检及案件调查等情况。(四)正向激励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动采取自律措施;企业相关荣誉奖励等情况。(五)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投诉的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社会舆情管控;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接或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入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发生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协同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信用信息。(二)本办法第五条涉及外部信息的,主要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采集。(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正向激励等加分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由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第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300分)、主体责任(250分,基础分225)、监督管理(250分,基础分215分)、正向激励(100分)和社会责任(100分),具体赋分权重按照附件执行。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850分(含)及以上为A级,800分(含)~850分为B级,750分(含)~800分为C级,700分(含)~750分为D级,700分以下为E级。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采用赋分制。依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赋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同一事项不实施重复扣分,按最高分数扣分。企业生产质量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E级(信用评价分在现分值上扣400分)。(一)因医疗器械质量相关原因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他许可证件的;(三)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他备案凭证的;(四)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五)发生因医疗器械质量问题造成特别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或较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六)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第四章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与修复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实时调整。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设置有效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和遵纪守法指标下的信用信息(行政处罚警告除外)有效期为3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正向激励指标下的信用信息以其相关资质荣誉有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其余指标下的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信用修复。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除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扣分信息。第十五条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三)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五)未列入E级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六条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指标扣分满半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二)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三)未出现同一类问题被信用扣分的;(四)未列入E级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七条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收到相关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清除扣分值的50%。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第二十条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为A级的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依法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三)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示范企业、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法规制定、政策研讨;(四)推行“信用+精准服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绿色通道或各类精准服务举措,在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审批事项上依法适度推行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审批等;(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为B、C级的生产企业,实施正常管理;B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为D级的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趋势情况选择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二)不予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为E级的生产企业,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三)对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四)不予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六章信用评价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向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在收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查无须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分值责任单位1遵纪守法(300分)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警告处罚的-30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罚款处罚的-503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有情节严重情形的(重大案件)-1004未履行法定义务,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2005未履行法定义务,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3006主体责任(250分,基础分225分)许可备案在各类许可、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中,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的-100/次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7信息报告未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20/次8对应申报许可、备案或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而未及时申报的-50/次9存在漏报或瞒报信用有关信息的-20/次10--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的情形-20/次-11年度质量自查报告要素完整、数据准确,且没有其他漏报、瞒报行为的+20分12产品风险管控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未履行医疗器械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50/次13不良事件监测企业瞒报、漏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20/例14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群发性或死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70/例15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成效明显,受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的516监督管理(250分,基础分215)配合监管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检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100/次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7监督检查设区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项目检查结论为通过的1518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项目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关键项不符合且一般项少于等于5条+5/次(上限10分)19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50/次20--跟踪检查发现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0/次-21质量抽检1年内有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报告的+2/批(上限20分)22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以复检结果为准)-20/批23风险处置违反质量管理法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受到责任约谈的-20/次24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安全有效,未主动停产整改被要求暂停生产的-100/次25正向激励(100分)企业自律企业主动申请加入数字药监试点项目并建成投入运行,上传数据真实及时、完整的+30/年企业申报,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26检验实验室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3027质量体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ISO13485/YYT0287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2028荣誉奖励企业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奖励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60、+40、+20/个29行业引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标明的参与起草单位+30/件30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30/件31取得医疗器械创新产品认定国家级、省级分别加+30、+10分/个32社会责任(100分)举报投诉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投诉被查实的-30/次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3社会舆情因医疗器械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0/次34存在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50/次35企业公共信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省大数据局备注:1.各项二级指标的加减总分超出其相应的一级指标权重分值的,加减总分以其所属一级指标分值为上限;2.遵纪守法指标项下,案件信息应在结案后使用,同起案件存在多个扣分项的,取最高扣分项;3.正向激励指标项下,相应的荣誉奖励以及注册批件等需提供盖有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标准起草、创新认定加分仅限一次;4.符合正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情形,经审核同意进行信用修复的,清除扣分值的50%。延伸阅读:《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行业评价指标、权重和方法,构建并优化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逐步实现具有稳定监管对象的重点领域监管事项全覆盖,为实施分级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支撑,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2022年省局工作安排,要求出台《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二、制定依据本《办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并附《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制定目的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共2条。包括信息范围、信息归集等。第三章信用评价与分级,共4条。包括分值设置、等级划分、信用评分、否决条款等。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五个一级指标:遵纪守法(300分)、主体责任(250分,基础分225)、监督管理(250分,基础分215分)、正向激励(100分)和社会责任(100分)。信用等级分为五档,其中850分及以上为A级、800分(含)~850分为B 级、750分(含)~800分为C级、700分(含)~750分为D级、700分以下为E级。第四章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与修复,共7条。包括评价方法、指标效期、修复原则、清除扣分、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规定了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和遵纪守法指标下的信用信息(行政处罚警告除外)有效期为3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正向激励指标下的信用信息以其相关资质荣誉有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其余指标下的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1年后或其他指标满半年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与应用,共6条。包括应用原则、分级监管、各级结果管理应用等。医疗器械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措施、管理措施和联合奖惩措施。第六章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共2条。包括异议申请和异议处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信用评价信息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四、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政策解读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关于安徽省中药材标准草案(共124个品种)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编制工作方案》与《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研究技术指引》,我局组织完成了124个品种安徽省中药材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15天。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反馈,并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张亚中、程璐联系电话:0551-63358119、63358053电子邮箱:ahszycbz2022@163.com通信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药室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附件:安徽省中药材标准草案(共124个品种)公示稿AHYJ-YP001-2022南天竹子AHYJ-YP002-2022南方红豆杉AHYJ-YP003-2022滁菊AHYJ-YP004-2022手掌参AHYJ-YP005-2022楤木AHYJ-YP006-2022百蕊草AHYJ-YP007-2022贡菊AHYJ-YP008-2022雄蚕蛾AHYJ-YP009-2022白花蛇舌草AHYJ-YP010-2022地骷髅AHYJ-YP011-2022鱼胆草AHYJ-YP012-2022橙皮AHYJ-YP013-2022亳菊AHYJ-YP014-2022蛇胆汁AHYJ-YP015-2022苦津茶AHYJ-YP016-2022茜草藤AHYJ-YP017-2022桑黄AHYJ-YP018-2022皖贝母AHYJ-YP019-2022薏苡根AHYJ-YP020-2022猫人参AHYJ-YP021-2022辣蓼AHYJ-YP022-2022六神曲AHYJ-YP023-2022灵芝孢子粉AHYJ-YP024-2022绿梅花AHYJ-YP025-2022酢浆草AHYJ-YP026-2022南瓜蒂AHYJ-YP027-2022南瓜子AHYJ-YP028-2022月桂叶AHYJ-YP029-2022凤丹皮AHYJ-YP030-2022紫葳根AHYJ-YP031-2022毛茛AHYJ-YP032-2022乌蔹莓AHYJ-YP033-2022刘寄奴AHYJ-YP034-2022鸡屎藤AHYJ-YP035-2022海金沙草AHYJ-YP036-2022硼砂AHYJ-YP037-2022杏香兔耳风AHYJ-YP038-2022徽墨AHYJ-YP039-2022土大黄AHYJ-YP040-2022木防己AHYJ-YP041-2022木馒头AHYJ-YP042-2022竹黄AHYJ-YP043-2022苦丁茶AHYJ-YP044-2022黄荆子AHYJ-YP045-2022一口钟AHYJ-YP046-2022灵香草AHYJ-YP047-2022岗梅AHYJ-YP048-2022蟾皮AHYJ-YP049-2022三叉苦AHYJ-YP050-2022金盏银盘AHYJ-YP051-2022十大功劳根AHYJ-YP052-2022飞廉AHYJ-YP053-2022猴头菌AHYJ-YP054-2022天胡荽AHYJ-YP055-2022香茶菜AHYJ-YP056-2022赶黄草AHYJ-YP057-2022甜叶菊AHYJ-YP058-2022十大功劳叶AHYJ-YP059-2022红木香AHYJ-YP060-2022天麻AHYJ-YP061-2022黄毛耳草AHYJ-YP062-2022锦鸡儿根AHYJ-YP063-2022溪黄草AHYJ-YP064-2022枇杷花AHYJ-YP065-2022扁豆衣AHYJ-YP066-2022没食子AHYJ-YP067-2022咸秋石AHYJ-YP068-2022祖师麻AHYJ-YP069-2022接骨木AHYJ-YP070-2022葎草AHYJ-YP071-2022樟木AHYJ-YP072-2022橘叶AHYJ-YP073-2022龙葵AHYJ-YP074-2022叶下珠AHYJ-YP075-2022青钱柳AHYJ-YP076-2022泽漆AHYJ-YP077-2022鬼针草AHYJ-YP078-2022桃胶AHYJ-YP079-2022海参AHYJ-YP080-2022香椿子AHYJ-YP081-2022黄瓜子AHYJ-YP082-2022绞股蓝AHYJ-YP083-2022大蓟根AHYJ-YP084-2022黄丹AHYJ-YP085-2022干蟾AHYJ-YP086-2022菊叶三七AHYJ-YP087-2022蛇莓AHYJ-YP088-2022鹿茸草AHYJ-YP089-2022木槿皮AHYJ-YP090-2022牛筋草AHYJ-YP091-2022凤眼草AHYJ-YP092-2022博落回AHYJ-YP093-2022牡蒿AHYJ-YP094-2022刺梨AHYJ-YP095-2022羊鞭AHYJ-YP096-2022连翘心AHYJ-YP097-2022石龙芮AHYJ-YP098-2022墓头回AHYJ-YP099-2022人参花AHYJ-YP100-2022三七花AHYJ-YP101-2022土人参AHYJ-YP102-2022水杨梅根AHYJ-YP103-2022生姜皮AHYJ-YP104-2022白马骨AHYJ-YP105-2022光慈姑AHYJ-YP106-2022苍耳草AHYJ-YP107-2022苦瓜AHYJ-YP108-2022茅莓根AHYJ-YP109-2022珍珠透骨草AHYJ-YP110-2022茯神AHYJ-YP111-2022荭草AHYJ-YP112-2022枳椇子AHYJ-YP113-2022鬼箭羽AHYJ-YP114-2022海星AHYJ-YP115-2022蛇六谷AHYJ-YP116-2022甜地丁AHYJ-YP117-2022猪蹄甲AHYJ-YP118-2022喜树果AHYJ-YP119-2022椒目AHYJ-YP120-2022雷公藤AHYJ-YP121-2022壁虎AHYJ-YP122-2022红曲AHYJ-YP123-2022兰香草AHYJ-YP124-2022茯神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实施全程网上办理的公告(公告〔2022〕20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提升行政效能,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11月10日起,开通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通道。请相对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完成身份认证,在线提交办事申请。具体操作请查看操作指引(见附件)。使用期间,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联系人:魏成瑜:028-86785813  17748499214肖靖邦:17780519575附件:企业操作指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附件企业操作指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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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安全用药月”甘肃省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各执法检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需求,今年将继续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活动,通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安全用药  同心同行二、时间安排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三、宣传重点(一)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领域成果。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药品监管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二)宣传改革创新的成果发展。展示我省药品监管重点领域能力建设的举措和成效,增进公众对我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提升药品监管形象。(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四、重点活动(一)药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活动1.举行安全月线上启动仪式。鉴于疫情原因,举行线上启动仪式,发布2022年公众十大用药提示、药品安全典型案例,解读甘肃省活动方案安排,对机关单位、企业尤其是零售药店、行业协会等提出要求,宣布我省活动启动。(省药监局综合处指导,信息中心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配合)2.“安全用药 同心同行”主题线上展览。通过云展方式,在“两微一端”平台展览甘肃药品监管事业辉煌成就,展现药品监管人员的精神风貌,展示我省各级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和决心,展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的经验和做法,共忆甘肃药监发展历史,共话药品安全初心使命,共谋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大力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省药监局综合处指导、信息中心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分区域负责)3.开展安全用药 战“疫”同行科普宣传活动。通过“两微一端”、志愿服务活动和宣传屏幕、横幅、资料向公众传播防疫知识,普及个人防护知识,展现药监部门抗“疫”风彩,传播安全用药知识,指导群众合理用药,凝聚齐心战胜甘肃省疫情的合力。(省药监局综合处、防控办、机关党委(人事处)指导,各处(局)、各直属单位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分区域负责)4.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联合省内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开展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药品回收定点药店名单。通过对过期药品进行回收处理,减少药品安全隐患,避免过期药品落入不法商贩或医疗机构之手重新流入市场,唤起公众对过期药品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居民环境保护和安全用药意识,探索建立过期药品回收及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宣传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维护公众用药合法权益。(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指导,相关药品企业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配合)5.组织参加第十一届“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广泛动员全省各级药品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第十一届全国“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以“药葫芦娃”官方微信为主要竞赛平台,采用对战、闯关升级的形式增强活动趣味性,通过有奖竞答的方式吸引公众参与,精准传播安全用药知识。(省药监局综合处指导,各相关业务处、相关直属单位配合,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配合)6.举办药品检验机构线上开放日活动。利用网络直播、拍摄视频等方式让观众在线上参观实验室、中药标本馆,通过专业人员现场讲解等方式,展示药品检验、科研和科普方面的成效,帮助公众加深对药品安全的认知,丰富药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用药知识。(省药监局科技产业处指导,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主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指导,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配合)7.制作药品安全系列科普微视频。围绕安全用药月活动主题,录制陇药科普、药品检验检测、疫苗安全知识等主题科普微视频,在网站、“两微一端”、省内连锁药店播放,并同步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等媒体平台投放播出,增进公众对药品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强化安全合理用药意识。(省药监局综合处指导、信息中心承办,省内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8.开展“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持续开展“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药学从业人员为重点,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荐,积极宣传好本地区“最美药师”故事,展示执业药师优秀事迹,组织药师深入开展药学服务,切实发挥职责作用,树立执业药师良好形象,扩大活动传播力、影响力。(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主办,执业药师协会承办,省内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配合)9.开展药品不良事件科普宣传。播放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基础知识科普宣传小视频,制作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宣传展板和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宣传如何正确合理用药,进一步提高公众对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认知度。(省药物警戒中心主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10.向公众发放宣传材料。为配合安全用药月活动开展,丰富活动宣传内容,省药监局联合省内大型药品连锁经营单位编印药品安全宣传资料,通过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执法检查局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人民群众发放,宣传公众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各市州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为居民提供安全科普资料,深化安全用药月活动效果。督导各地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多渠道转发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制作的宣传海报、科普动画、微视频和安全用药科普访谈等,宣传好本地区“最美药师”故事,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推动消费者对安全用药的正确认识,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省药监局综合处指导、信息中心主办,省内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二)企业和协会开展活动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利用企业网站、公众号、宣传屏幕等平台,重点向公众传播安全用药常识,指导群众合理用药。各零售药店要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利用张贴海报、执业药师解答、电子屏展示、小礼品发放等形式向群众传播安全用药和防控疫情常识,指导群众合理用药和正确抗疫。各协会要主动参与,开展网上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药学服务,科普疾病防治及疫苗接种知识,提高公众用药科学素养,营造良好的药品安全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与居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各业务处组织落实)五、活动要求(一)坚持正确导向。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通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省药监局《2022年“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市县两级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宣传。坚持生命至上,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三)增强活动时效。各地使用全国统一的“安全用药月”标志和资料,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强化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的融合推广,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广泛动员本地区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形成踊跃参赛热潮。(四)严明纪律要求。各地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纪委监委“八个严禁”要求,持之以恒反“四风”,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搞排场和形式主义。(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请向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大力推广省药监局微信公众号内容,并及时向省药监局综合处提供原创的科普宣传短视频、画报等材料。省药监局微信公众号择优进行推广宣传,形成全省活动声势;按点击量排名,作为各地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科普宣传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安全用药月”活动的成效经验,于12月2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告和相应印证资料电子版报至省药监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杨巧能联系电话:0931-7616945   15294239838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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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经导管植入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及修订了《经导管植入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乳房植入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2)、《软性亲水接触镜说明书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硬性角膜接触镜说明书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5),并于2022年12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及方式:1.《经导管植入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高冠岳,李彦弛电话:010-86452673,0755-83087064电子邮箱:gaogy@cmde.org.cn ,liych@cmde.org.cn2.《乳房植入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刘文博,张旭电话:010-86452675,010-86452677电子邮箱:zhangxu@cmde.org.cn3.《软性亲水接触镜说明书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芬,李洁电话:010-86452670,010-86452672电子邮箱:lifen@cmde.org.cn4.《硬性角膜接触镜说明书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芬,李洁电话:010-86452670,010-86452672电子邮箱:lifen@cmde.org.cn附件:1.经导管植入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乳房植入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3.软性亲水接触镜说明书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4.硬性角膜接触镜说明书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11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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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的通告(2022年第39号)

    为规范和指导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时的溶出曲线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11月7日《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一、概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2月发布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口服固体制剂的多种药学变更情形均需进行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如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及部分微小变更,变更生产工艺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变更生产地址,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可能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原料药的晶型、粒度等,增加规格等。变更前后溶出曲线不一致的,均应按照重大变更申报补充申请,监管机构根据研究资料进行综合评估。为更好地指导企业进行药学变更研究,统一技术要求,对该指导原则中溶出曲线的研究进行解读。国内已发布的个药指导原则规定了溶出曲线研究的,应参考执行,个药指导原则未明确部分可参考本问答执行。如变更前产品为基于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等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上市的药物,变更后仍需符合相关的豁免原则(如,ICH M9等)注册标准中的溶出度检查方法应在注册上市时进行了科学的研究。有些上市较早的口服固体制剂的注册标准中没有溶出度检查项,申请人在进行变更时,需进行相应的研究,拟定合理的检测方法。本问答是基于当前的认知,如有更合理的方法,可进一步完善。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曲线研究1.研究样品如何选择建议选择变更后三批样品与变更前样品的代表性批次(如临床试验批、BE批或其他代表性批次)进行对比研究。2.溶出介质如何选择建议至少在三种溶出介质(0.1mol/L盐酸或 pH1.2盐酸、pH4.5缓冲液、pH6.8缓冲液)中进行研究。如标准介质(指注册标准所用介质)与以上介质不同,需增加在标准介质中的溶出曲线研究。对于溶解度受pH值影响较大的药物,可能还需要在更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中进行考察。溶出介质的配制建议参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某些标准介质中可能含有少量表面活性剂,除标准介质外,其余介质通常不建议添加表面活性剂,需提供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溶出曲线研究数据,并进行相似性评估。变更前后溶出曲线不相似,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3.装置及转速如何选择建议采用篮法,转速为每分钟100转,或桨法,转速为每分钟50转。如在桨法每分钟50转观察到高变异或堆积应,推荐使用篮法每分钟100转。如经过充分论证,也可考虑使用其他方法(例如,使用沉降篮或其他适当方法)解决堆积效应等问题,应提供全部的试验结果。某些标准介质的转速可能与以上不同,除标准介质外,其余介质通常不建议调整转速。4.溶出介质的体积、温度、样品数量等如何选择建议溶出介质的体积采用900ml或更少(建议使用注册标准所选择的体积),溶出介质的温度为37±0.5℃,每次溶出曲线测定应使用至少12个制剂单位。5.溶出曲线具有规格依赖性的药物如何进行不同规格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受浓度梯度的影响,不同规格药物的体外溶出曲线可能不相似,如能够证明该结果仅与原料药的特性溶解度有关,与制剂的处方和工艺无关(如:参比制剂各规格间也存在似的溶出行为等),则可以在相同剂量下进行溶出曲线对比(如,采用2片5mg规格与1片10mg规格进行对比)。6.溶出曲线取样点如何选择以及溶出曲线相似性如何评价建议参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1)取样点的选择:应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对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进行测定,两条曲线的取样点应相同。建议选择有代表性的取样点,如:在5、10、15、20、30、45、60、90、120分钟取样(建议可根据产品特性选择),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时间间隔取样,直到药物溶出90%以上或达到溶出平台(溶出平台是指连续三个时间点任意两点之间溶出量相差不超过5%,如连续三个时间点溶出量均在30%-35%之间)。建议15分钟及注册标准中的取样时间为必须的取样点,高溶解性药物首个取样点不超过10分钟。(2)计算溶出曲线的相似性:通常应采用所有的取样点数据进行计算,不得挑选数据(例如,跳过一个取样点的数据选择后面的取样点数据),同时应符合计算相似性的要求,并论证其合理性。当采用非模型依赖的相似因子法计算相似性时,药物溶出量超过85%的取样点或平台期取样点不超过一个,即两个样品中任何一个样品的溶出量超过85%或达到平台期后,不再计算后面的取样点数据。第一个取样点的溶出量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20%,其余时间点的溶出量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10%;当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15分钟溶出量均≥85%时,可认为两者溶出相似,无需进行f2的比较。当批内药物溶出量的相对标准偏差不符合非模型依赖的相似因子法的要求时,可考虑采用非模型依赖多变量置信区间法、f2 bootstrap法、模型依赖法等方法计算相似性,取样点规则同上。三、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的溶出曲线研究除取样点和肠溶制剂的溶出介质外,其余建议参考上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研究及相似性评价方法,并结合产品特点进行研究。肠溶制剂的溶出介质:建议先在0.1mol/L盐酸或 pH1.2盐酸中考察2小时,然后再在pH6.8缓冲液中考察药物释放情况。另外,还建议考察在pH4.5介质中的释放情况。如标准介质与以上介质不同,需增加在标准介质中的溶出曲线研究。取样点:对于缓控释制剂,建议选择有代表性的取样点,如在1、2、4小时取样(或可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取样点),4小时后每间隔2小时取样,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时间间隔取样,直至药物释放80%以上或达到溶出平台。对于肠溶制剂,建议在0.1mol/L盐酸或 pH1.2盐酸中考察2小时,在缓冲液中5、10、15、20、30、45、60、90、120分钟取样(建议根据产品特性选择),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时间间隔取样,直至药物释放80%以上或达到溶出平台。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2月)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2016年3月)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则》(2016年3月)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2016年5月)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2月)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2008年1月)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物口服缓释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年10月)8.ICH M9及问答9.EMA有关指导原则(1)Guidelines on the details of the various categories of variations,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cedures laid down in Chapters II, IIa, III and IV of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8 of 24 November 2008 concerning the examination of variations to the terms of marketing authorisation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 and on the documentation to be submitted pursuant to those procedures(2)Guidelines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bioequivalence(3)Reflection paper on the dissolution specification for generic solid oral immediate release products with systemic action10.FDA有关指导原则(1)SUPAC IR.1995(2)SUPAC MR.1997(3)Waiver of In Vivo Bioavailability and Bioequivalence Studies for Immediate-Release Solid Oral Dosage Forms Based on a 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 Guidance for Industry. December 2017(4)Guidance for Industry Bioequivalence Studies with Pharmacokinetic Endpoints for Drugs Submitted Under an ANDA.2013-12-04(5)Bioequivalence Studies With Pharmacokinetic Endpoints for Drugs Submitted Under an AN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2013(6)Bioequivalence Studies With Pharmacokinetic Endpoints for Drugs Submitted Under an AN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202111.WHO有关指导原则(1)Multisource (generic)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guidelines on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to establish interchangeability(2)PQT/MED-specific Annotations for WHO Guidelines for Additional Strength Biowaiver Applications12.其他(1)Regulatory Perspectives on Strength-Dependent Dissolution Profiles and Biowaiver Approaches for Immediate Release (IR) Oral Tablets in New Drug Applications. Sandra Suarez-Sharp et al. , The AAPS Journal, vol.18.No.3.May 2016:578-588(2)Implementing the additional strength biowaiver for generics:EMA recommended approaches and challenges for a US-FDA submission. J.-M. Cardot et al.,European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111 (2018) 399–40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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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口服调释制剂乙醇剂量倾泻试验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8号)

    为了规范和指导化学仿制药口服调释制剂的药学研发,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仿制药口服调释制剂乙醇剂量倾泻试验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化学仿制药口服调释制剂乙醇剂量倾泻试验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11月7日化学仿制药口服调释制剂乙醇剂量倾泻试验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口服调释制剂(Oral modified-release formulations)系指与普通口服制剂相比,通过技术手段调节药物的释放速率释放部位或释放时间的一大类制剂[1,2]。乙醇剂量倾泻(Alcohol-induced dose-dumpling, ADD)是指含酒精饮料与药物同服引发的调释制剂剂量突释现象[1]。含酒精饮料可能导致药物加速释放和系统暴露量变化,引起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3],进行乙醇剂量倾泻试验研究,即采用体外试验来研究乙醇在体内导致药物剂量倾泻的可能性[4]。在体外评估中需研究在不同乙醇浓度介质的药物释放,某些特定况下仿制药可能需要进行药物与乙醇同服的体内生物等效性研究[1,3],这在调释制剂研发和评价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调释制剂阐述乙醇剂量倾泻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法设计,为化学仿制药口服调释制剂的药学研发和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参考。若申请免除乙醇剂量倾泻试验研究,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请同时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相关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二、总体思路在进行此项试验研究时,研究者应当按照国家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剂遴选与确定程序》选择参比制剂,结合选定的参比制剂和具体品种情况等进行。该项研究应在处方设计时就予以考虑。本指导原则明确了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调释制剂乙剂量倾泻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法设计,如试验样品选择、溶出条件选择、溶出曲线评估、结果分析等。三、研究内容(一)研究样品选择1.批量要求通常选取进行试验的样品应为注册批样品,样品批量生产规模应照《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相关要求执行。如果有前期研究批次数据也可一并提供。2.规格选择通常可选择最高规格和最低规格进行仿制制剂和参比制剂的研究,可根据风险必要时进行全规格研究。如果存在不同规格参比制剂来源不同等情况,应选择各规格仿制制剂和相应规格参比制剂进行研究。3.批次选择作为质量对比研究中的重要部分,鼓励仿制制剂和参比制剂均采用多批样品进行试验。研究批次应包括代表性批次样品(如生物等效性批次)。(二)溶出条件选择1.溶出装置和转速:推荐与注册标准中方法一致,若为多介质通常建议与酸性介质如0.1N或pH 1.2盐酸溶液阶段所选择的方法一致。2.溶出介质和介质体积:推荐优先选择0.1N或pH 1.2盐酸溶液作为溶出介质,若0.1N或pH 1.2盐酸溶液介质经试验证明不适用(提供研究数据),建议采用注册标准介质。若选择其他溶出介质需提供充分依据。建议溶出介质的体积选择注册标准中相应介质阶段所使用的体积。3.乙醇加入浓度:一般建议乙醇添加浓度[4,5,6]为0%、5%、20%和40%。(三)溶出曲线测定和相似性比较1.剂量单位和时间点选择:应使用12个剂量单位(n=12)在多个时间点的溶出度数据,以获得完整的溶出曲线。时间点通常为每15分钟取样1次,通常共计2小时。2.相似性比较:多采用非模型依赖法中的f2法评估溶出曲线之间相似性(或缺乏相似性),若f2法不适用,可采用其他方法并应提供科学依据。将介质中添加乙醇时测得的样品平均溶出量与未添加乙醇时的平均溶出量进行比较。同时对溶出曲线的形状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保持了调释释放特性。对比对象应包括仿制制剂自身对比(添加与未添加乙醇)、参比制剂自身对比(添加与未添加乙醇)、仿制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对比。(四)结果分析提供完整的数据,包括单个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对比图和f2值等,应对不同浓度乙醇介质中的剂量倾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若仿制制剂和参比制剂均存在乙醇剂量倾泻情况且无法避免,应明确仿制制剂剂量倾泻风险通常应不高于参比制剂[5,7]。根据体外试验结果,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药物与含酒精饮料同服的体内生物等效性研究[1,3]。(五)其他要求乙醇与药品合用可能带来相互作用,因此在部分药品说明书中包含对含酒精饮料同服的说明。仿制制剂说明书此部分内容一般与参比制剂说明书要求相同,建议参考参比制剂在说明书【一般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等部分或其他资料中明确提示同服含酒精饮料时的风险[5]。四、参考文献1.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Guideline on the pharmacokinetic and clinical evaluation of modified release dosage forms. 2014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改良型新药调释制剂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1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原则》.20164.FDA. Bioavailability Studies Submitted in NDAs or INDs -General Considerations .20225.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Specific types of product -Need for in vitro dissolution studies with alcohol for modifiedrelease oral products including opioid drug products.6.WHO. TRS 970 Annex 3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of multisource(generic) finished pharmaceutical products-points to consider.20127.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Outcome of public consultation on ‘EMA DRAFT Guideline on the pharmacokinetic and clinical evaluation of modified release dosage forms’.201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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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药物临床研发和评价中的获益-风险评估,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我中心起草了《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赵建中,何春俐联系方式:zhaojzh@cde.org.cn;hechl@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11月8日附件:1、《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2、《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意见反馈表3、《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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