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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为提升信息报告效率,福建省药品监管局开发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系统,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见附件)。 福建省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的,需通过该系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信息;主体为药品零售企业的,需通过该系统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局市场监管局报告。原则上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均应通过该系统提交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交纸质材料报告。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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