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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清半夏”等35个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省药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研究,完成了对“清半夏”等35个品种(附件1)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附件2)的起草工作,为确保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翟薇联系电话:0351-8383543电子邮件:sxzypfkl@163.com收文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5号邮编:030031附件:1.“清半夏”等35个品种目录2.“清半夏”等35个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公示稿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清半夏”等35个品种目录序号品种名称序号品种名称1清半夏19水蛭2绵萆薢20栀子3艾叶21蜈蚣4灵芝22香附5黄连23化橘红6香橼24桔梗7山慈菇25麦冬8木瓜26党参9黄芩27三七10秦艽28羌活11玄参29麸炒枳实12川牛膝30胡黄连13姜半夏31焦白术14牡丹皮32土炒白术15麸炒枳壳33茯神16枳壳34蛤蚧17枳实35黄芪18锁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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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三七中药切片炮制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云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联合申报的三七中药切片炮制规范已完成复核、技术审评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3年4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局。邮件标题请注明“三七中药切片炮制规范修订意见反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付方云,0871-68571802电子邮箱:905084061@qq.com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616号附件:三七中药切片炮制规范草案.docx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三七中药切片炮制规范草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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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年修订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 年修订版)》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 1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3日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pdf文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pdf关联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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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进行了修订。2022年7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为使我局的自由裁量制度与药品监管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制度保持一致,正确指导全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部分1.对处罚的倍数用数学公式进行表述,更加准确,利于理解和执行。(第九条)2.增加了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文书更加规范、说理性更强,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第十一条)3.增加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第十二条)4.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合并为一条,便于执行。(第十三条)5.对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从重处罚规定的内容,删除了对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的情形的规定等。(第十四条)6.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增加了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部分1.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自由裁量基准1条。(第三十七条)2.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8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自由裁量基准1条。(第三十八条)3.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自由裁量基准3条。(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一条)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涉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改,由原14条,调整为34条。(第八十二至一百一十五)5.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增加自由裁量基准3条。(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6.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增加自由裁量基准6条。(第一百一十九至一百二十四条)7.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增加自由裁量基准2条。(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8.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自由裁量基准6条。(第一百二十七至一百三十二条)三、修订的过程修订过程中,我局先后3次向全区药品监管部门征集修改意见,在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集了修改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履行了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充分听取了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我局制定的自由裁量制度符合广西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既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权益,又维护了广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年修订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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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冬葵果配方颗粒等92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三批)的通告(2023年 第12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国家药监局《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和《青海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管理和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规定,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冬葵果配方颗粒等92种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三批),现予以颁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后,与之相应品种的省级标准自行废止。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1日附件:冬葵果配方颗粒等92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pdf附件冬葵果配方颗粒等92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品种(第三批)目录序号编号名称序号编号名称1DYB63—QHZYPFKL001—2023冬葵果配方颗粒47DYB63—QHZYPFKL047—2023石菖蒲配方颗粒2DYB63—QHZYPFKL002—2023急性子配方颗粒48DYB63—QHZYPFKL048—2023绵萆薢(绵萆薢)配方颗粒3DYB63—QHZYPFKL003—2023预知子(木通)配方颗粒49DYB63—QHZYPFKL049—2023牡丹皮配方颗粒4DYB63—QHZYPFKL004—2023柏子仁配方颗粒50DYB63—QHZYPFKL050—2023细辛(北细辛)配方颗粒5DYB63—QHZYPFKL005—2023茯苓配方颗粒51DYB63—QHZYPFKL051—2023胆南星配方颗粒6DYB63—QHZYPFKL006—2023米炒党参(党参)配方颗粒52DYB63—QHZYPFKL052—2023黑芝麻配方颗粒7DYB63—QHZYPFKL007—2023川木香配方颗粒53DYB63—QHZYPFKL053—2023焦谷芽配方颗粒8DYB63—QHZYPFKL008—2023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54DYB63—QHZYPFKL054—2023荆芥穗炭配方颗粒9DYB63—QHZYPFKL009—2023地骨皮(枸杞)配方颗粒55DYB63—QHZYPFKL055—2023北豆根配方颗粒10DYB63—QHZYPFKL010—2023醋鳖甲配方颗粒56DYB63—QHZYPFKL056—2023藕节配方颗粒11DYB63—QHZYPFKL011—2023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57DYB63—QHZYPFKL057—2023藕节炭配方颗粒12DYB63—QHZYPFKL012—2023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58DYB63—QHZYPFKL058—2023冬凌草配方颗粒13DYB63—QHZYPFKL013—2023醋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59DYB63—QHZYPFKL059—2023鸡骨草配方颗粒14DYB63—QHZYPFKL014—2023通草配方颗粒60DYB63—QHZYPFKL060—2023酒豨莶草(豨莶)配方颗粒15DYB63—QHZYPFKL015—2023焦麦芽配方颗粒61DYB63—QHZYPFKL061—2023醋甘遂配方颗粒16DYB63—QHZYPFKL016—2023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62DYB63—QHZYPFKL062—2023炒瓜蒌子(栝楼)配方颗粒17DYB63—QHZYPFKL017—2023鳖甲配方颗粒63DYB63—QHZYPFKL063—2023烫水蛭(蚂蟥)配方颗粒18DYB63—QHZYPFKL018—2023珠子参(珠子参)配方颗粒64DYB63—QHZYPFKL064—2023水蛭(蚂蟥)配方颗粒19DYB63—QHZYPFKL019—2023使君子配方颗粒65DYB63—QHZYPFKL065—2023赤小豆(赤豆)配方颗粒20DYB63—QHZYPFKL020—2023炒谷芽配方颗粒66DYB63—QHZYPFKL066—2023小通草(中国旌节花)配方颗粒21DYB63—QHZYPFKL021—2023茅根炭配方颗粒67DYB63—QHZYPFKL067—2023莲子心配方颗粒22DYB63—QHZYPFKL022—2023薏苡仁配方颗粒68DYB63—QHZYPFKL068—2023柿蒂配方颗粒23DYB63—QHZYPFKL023—2023鸡内金配方颗粒69DYB63—QHZYPFKL069—2023豨莶草(腺梗豨莶)配方颗粒24DYB63—QHZYPFKL024—2023炒鸡内金配方颗粒70DYB63—QHZYPFKL070—2023盐荔枝核配方颗粒25DYB63—QHZYPFKL025—2023五灵脂配方颗粒71DYB63—QHZYPFKL071—2023麻黄根(草麻黄)配方颗粒26DYB63—QHZYPFKL026—2023醋五灵脂配方颗粒72DYB63—QHZYPFKL072—2023姜炭配方颗粒27DYB63—QHZYPFKL027—2023白薇(白薇)配方颗粒73DYB63—QHZYPFKL073—2023蒲黄炭(水烛香蒲)配方颗粒28DYB63—QHZYPFKL028—2023儿茶配方颗粒74DYB63—QHZYPFKL074—2023白果仁配方颗粒29DYB63—QHZYPFKL029—2023淡豆豉配方颗粒75DYB63—QHZYPFKL075—2023淡附片配方颗粒30DYB63—QHZYPFKL030—2023马鞭草配方颗粒76DYB63—QHZYPFKL076—2023附片(黑顺片)配方颗粒31DYB63—QHZYPFKL031—2023大蓟炭配方颗粒77DYB63—QHZYPFKL077—2023大腹皮(大腹皮)配方颗粒32DYB63—QHZYPFKL032—2023花椒(花椒)配方颗粒78DYB63—QHZYPFKL078—2023高良姜配方颗粒33DYB63—QHZYPFKL033—2023制天南星(天南星)配方颗粒79DYB63—QHZYPFKL079—2023韭菜子配方颗粒34DYB63—QHZYPFKL034—2023蝉蜕配方颗粒80DYB63—QHZYPFKL080—2023麦冬配方颗粒35DYB63—QHZYPFKL035—2023三七粉配方颗粒81DYB63—QHZYPFKL081—2023香加皮配方颗粒36DYB63—QHZYPFKL036—2023金莲花配方颗粒82DYB63—QHZYPFKL082—2023玉竹配方颗粒37DYB63—QHZYPFKL037—2023绵马贯众配方颗粒83DYB63—QHZYPFKL083—2023桂枝配方颗粒38DYB63—QHZYPFKL038—2023僵蚕配方颗粒84DYB63—QHZYPFKL084—2023楮实子配方颗粒39DYB63—QHZYPFKL039—2023炒僵蚕配方颗粒85DYB63—QHZYPFKL085—2023番泻叶(狭叶番泻)配方颗粒40DYB63—QHZYPFKL040—2023鸡矢藤配方颗粒86DYB63—QHZYPFKL086—2023紫草(新疆紫草)配方颗粒41DYB63—QHZYPFKL041—2023胖大海配方颗粒87DYB63—QHZYPFKL087—2023枸骨叶配方颗粒42DYB63—QHZYPFKL042—2023苦楝皮(楝)配方颗粒88DYB63—QHZYPFKL088—2023黑豆配方颗粒43DYB63—QHZYPFKL043—2023石决明(皱纹盘鲍)配方颗粒89DYB63—QHZYPFKL089—2023大黄炭(药用大黄)配方颗粒44DYB63—QHZYPFKL044—2023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90DYB63—QHZYPFKL090—2023麸煨肉豆蔻配方颗粒45DYB63—QHZYPFKL045—2023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91DYB63—QHZYPFKL091—2023白及配方颗粒46DYB63—QHZYPFKL046—2023天冬配方颗粒92DYB63—QHZYPFKL092—2023全蝎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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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29号)

    为指导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4月12日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血友病是一种X染色体连锁的隐性遗传性出血性疾病,由凝血因子基因突变引起。根据凝血因子缺乏的种类,主要为血友病A(凝血因子Ⅷ[FactorⅧ. FⅧ]缺乏)和血友病B(凝血因子Ⅸ[FactorⅨ. FⅨ]缺乏)。目前,替代疗法是血友病的主要治疗手段。血友病A的替代疗法首选重组FⅧ制剂或血源性FⅧ制剂,血友病B首选重组FⅨ制剂或血源性FⅨ制剂、凝血酶原复合物。均需要频繁、终生进行输注,以控制和预防出血。基因治疗可针对遗传病基因缺陷的病因进行治疗,常用方法为携带凝血因子基因(或片段),在患者体内进行表达,从而提升患者凝血因子水平到合适的范围。基因治疗为血友病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以期通过单次治疗即实现长期、稳定的凝血因子水平,从而减少甚至停止凝血因子替代治疗、减少患者的出血和预防关节畸形和/或残疾。为指导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和开展,本指导原则从临床试验设计、受试者选择、有效性终点、安全性监测等方面,概述了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的考虑要点。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设计还应参考ICH相关指导原则、以及我国药品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随着技术的发展、医疗实践的变化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积累,本指导原则也将适时进行更新。二、试验设计(一)基本考虑我国目前已有多款血源和重组FⅧ、FⅨ制剂、凝血酶原复合物制剂以及非因子类产品用于治疗和预防相应血友病患者出血。但是受限于其半衰期等因素,目前我国血友病患者需要终身不定期或者定期接受这类药物替代治疗。考虑受试者体内可能预先存在针对基因治疗所使用载体的中和抗体,可能给接受该基因治疗的受试者带来安全性风险和有效性减弱的影响,建议在我国血友病人群中,对基因治疗所使用病毒载体的感染情况,如抗体阳性率、抗体水平进行调查研究,以了解该产品在我国患者人群中的适用性。确证性临床试验以年化出血率(AnnualizedBleeding Rates,ABR)作为主要疗效终点。可使用拟接受基因治疗的受试者入组前接受替代治疗的基线数据(至少6个月),作为基因治疗疗效的对照。具体收集数据参考主要疗效终点和次要疗效终点。在基因治疗药物输注后,到受试者体内表达出足够且稳定的凝血因子产物前,若受试者发生出血,可使用现有凝血因子产品进行替代治疗。但需注意替代治疗对基因治疗疗效评价的影响。在疗效评价所需的凝血因子水平检测前,应设置替代治疗的洗脱期。基于现阶段以腺相关病毒(adeno-associatedvirus,AAV)为载体的基因治疗血友病的临床试验结果,肝毒性值得关注。已有文献报道在接受基因治疗前预防性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出现了肝毒性后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等措施,可以降低或预防肝毒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做好对肝毒性的风险控制,如制定皮质类固醇和/或其它免疫抑制剂的用法用量,并关注对凝血因子活性的影响。如基因治疗产品携带的凝血因子基因与野生型不同,在受试者体内表达出的凝血因子分子结构不同,对于凝血因子水平的检测,采用不同检测方法可能对外源性凝血因子水平的检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应关注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基于探索性目的,可用多种方法进行检测和比较。(二)受试者的选择首先应选择确诊为血友病的患者进入临床试验。根据血友病患者凝血因子活性水平可将血友病分为轻型(>5-40IU/dl)、中间型(1~5IU/dl)和重型(<1IU/dl)。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优先选择出血频率较高的血友病患者(FⅧ<1IU/dl,FⅨ≤2IU/dl)。为最大限度排除患者基因突变本身导致FⅧ/FⅨ抑制物的可能性,建议关键临床试验入组血友病A患者需要至少150个暴露日,血友病B患者需要至少100个暴露日。由于受试者体内预先存在的针对基因治疗所使用载体的中和抗体可能给接受该基因治疗的受试者带来安全性风险以及削弱潜在的疗效,因此在筛选受试者时,应检测其针对基因治疗载体的中和抗体和凝血因子抑制物,并设置合理的阈值。一般先开展成人的临床试验,对于未成年人的研究应遵守ICHE11(用于儿科人群的医学产品的临床研究),并在成人中获得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后,考虑未成年人的获益-风险比,包括并不限于基因表达产物持续时间、随肝脏的生长外源导入基因的稀释情况、以及潜在的插入突变风险等,与药审中心沟通同意后再探索在未成年人的临床试验。(三)剂量选择起始剂量的选择可参考非临床研究、同类产品临床试验、相同适应症人群临床试验等。为获得适宜的使用剂量,有必要进行剂量递增研究,但应尽量减少无效剂量下受试者的暴露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高风险剂量的暴露。(四)有效性终点目前阶段基因治疗载体携带的凝血因子基因与野生型凝血因子基因不完全一致,如删除Bdomain的凝血因子Ⅷ,表达的凝血因子结构和功能可能存在区别,基因治疗载体携带基因表达的凝血因子可能会比野生型凝血因子活性更高,如凝血因子Ⅸ突变体Padua。因此,对于基因治疗,以年化出血率为主的临床指标可能仍是目前比较合适的主要疗效指标。其他疗效指标可选择替代治疗情况(替代治疗次数、使用凝血因子总量等)、靶关节数、凝血因子水平等。可探索基因治疗后凝血因子活性水平与出血结局之间的相关性,鼓励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五)对受试者的监测1.有效性相关的监测为证实基因治疗的获益,应对主要疗效终点ABR进行评估。为明确转导基因表达凝血因子的情况,获得凝血因子表达的持续时间和稳定性数据,在受试者接受基因治疗产品治疗后,应结合非临床试验结果,设置合理的凝血因子活性和水平的监测计划。在推测凝血因子水平达到稳定前,可设置较为密集的检测频率,如每周一次或两次;凝血因子水平达到稳定后,可设置适当的检测频率,如每月一次;在治疗后长期随访中,如治疗后2年后,可每半年检测一次,持续5年。在治疗后随访过程中,还应对血友病性关节病的情况进行评估,如对关节功能和结构进行临床和影像学评估。2.安全性相关的监测现阶段在以AAV为载体的基因治疗血友病临床试验中发现的最主要的不良事件是肝酶升高。临床试验中应定期检测肝功能,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肝功能异常。检测频率可参考上文凝血因子水平检测的频率。应根据载体的特征以及非临床研究结果,确定可能存在毒性的靶器官,并加以监测和关注。基因治疗产品的表达产物尤其是凝血因子Ⅸ高活性突变体,表达过高可能存在血栓的风险。在长期随访过程中,应根据载体特征做好相关检测,如插入突变情况等。还应重点检测肝功能、监测恶性肿瘤的发生以及与基因治疗的相关性。目前的基因治疗临床试验中,大多在入组标准中对受试者先前治疗的暴露日有一定要求,虽相关临床试验结果表明凝血因子抑制物的发生低于预期,针对具体研发产品,仍应做好入组人群治疗后以及长期随访过程中的抑制物检测。如果使用病毒载体用于携带治疗基因,应定期检测针对病毒载体产生的抗体,以及干扰素分泌水平。还应评估病毒的脱落情况。三、确证性临床试验关键考虑要点血友病已被国家卫健委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收录,我国血友病临床指南推荐的治疗药物包括凝血因子替代治疗以及非因子治疗产品等。在现有的治疗方法之外,基因治疗可能为血友病患者提供更方便有效的治疗选择,从而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基因治疗血友病确证性临床试验设计应在前期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疗效和安全性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血友病患者的治疗现状包括有效治疗药物的可及性等方面科学地设计。一般而言,确证性临床试验主要有效性评估终点应为临床有效性,预设的主要疗效不能差于现有最佳治疗手段。此外,为确保能提供充分数据,以便能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及评价抑制物产生的情况,确证性临床试验样本量应综合考虑主要终点指标、安全性、抑制物等方面进行设定。四、参考文献[1]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血栓与止血学组、中国血友病协作组.血友病治疗中国指南(2020年版).中华血液学杂志. 2020. 4(4): 265-271.[2]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血栓与止血学组、中国血友病协作组.血友病诊断与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17年版).中华血液学杂志. 2016. 37(5): 364-370.[3]ICH.E11(R1):用于儿科人群的医学产品的药物临床研究.2017.[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202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究统计学指导原则(试行).2022.[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基因治疗产品长期随访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重组人凝血因子Ⅸ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9.[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2018.[10]FDA.Human GeneTherapyforHemophiliaGuidance forIndustry.2020.[11]代新岳. 张磊.血友病基因治疗研究进展[J].中华血液学杂志. 2018. 39(4): 350-352.[12]严红,任兆瑞,曾溢滔.血友病B基因治疗研究进展[J].中国医药生物技术.2017. 12(4): 330-336.[13]刘嘉榆,郑梦琪,陈菡等.血友病基因治疗的研究进展[J].健康研究.2020. 40(4): 421-425.[14]Peyvandi F. GaragiolaI.Clinicaladvances ingene therapyupdatesonclinical trialsofgenetherapyin haemophilia[J]. Haemophilia. 2019. 5(5): 738-746.[15]TsukasaOhmori.Advancesingenetherapyfor hemophilia: basis. currentstatus. and future perspectives[J]. IntJ Hematol. 2020. 111(1): 31–41.[16]GeorgeLA. SullivanSK. GiermaszA. etal.Hemophilia B gene therapy with a high‐specific‐activity factor IX variant[J]. NEnglJMed. 2017; 377: 2215-2227.[17]ChowdaryP. ShapiroS,DavidoffAM. etal.SingleIntravenous Infusion of FLT180a results in Factor IX activity levels ofmorethan40%andhasthepotential toprovide a functional curefor patients with haemophilia B[J]. Blood.2018; 132(Suppl.1): 631.[18]FengXue. HuiyuanLi. XiaWu. etal.Safetyand activityofanengineered. liver-tropicadeno-associated virus vectorexpressingahyperactivePaduafactorIXadministered with prophylactic glucocorticoids in patients withhaemophiliaB: asingle-centre. single-arm. phase1. pilottrial[J]. Lancet Haematol. 2022; 9(7): 504-513.[19]ChowdaryP. ShapiroS. MakrisM. etal.Phase1–2 trial of AAVS3 gene 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hemophilia B.N EnglJMed2022; 387: 237-4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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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3日文件下载:桂药监〔20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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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30号)

    为推动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引导申请人按照“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符合中医药治疗优势和特点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中药新药复方制剂,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4月14日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常见病、多发病,随着临床诊断及治疗的不断发展,慢性病特征更加明显,肿瘤患者往往期待有获益的治疗能够减轻相关症状、恢复体能、控制肿瘤、降低复发转移、延长生存期等。中医药是恶性肿瘤治疗药物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数据显示中医药参与了肿瘤全过程治疗,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模式临床应用广泛,中医药在控制某些肿瘤患者病情发展,改善肿瘤并发症及其关联症状改善方面具有一定作用或独特优势。如针对由恶性肿瘤引起的症状,包括疼痛、发热、疲乏,及合并症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等;以及因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等治疗所致的血细胞下降、消化道症状、皮疹等,通过中医药治疗,可以改善症状、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增强患者对恶性肿瘤治疗的耐受性。如何以患者为中心,基于临床疗效,找准研发方向、通过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探索确定中医药治疗优势、明确临床定位、采用更为灵活多样的设计开展必要的临床试验、通过可靠的数据验证临床疗效是目前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研发中亟待解决的科学问题。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以下简称“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为中药研发提供了新的路径。“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鼓励研究者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有意识地基于探索多数病人的获益(临床价值),挖掘中药用于恶性肿瘤的疗效,充分发挥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在中药新药研发中的作用。鼓励临床医生、科研工作者、制药企业等自主开展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研究,而不拘泥于经典的新药临床研究模式,在实践中发现、探索和确认中药的疗效,并基于研究数据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本技术指导原则在“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侧重阐述中药复方制剂用于恶性肿瘤的临床应用现状、中医药理论以及对人用经验研究和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2015年发布实施的《中药新药治疗恶性肿瘤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未涉及“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的中药复方制剂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研究的特点,对于按照“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的中药复方制剂,其临床研究的相关要求可参照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技术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不能代替申请人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体现临床应用实际的临床研究设计。随着对“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认识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科进展,相关内容将不断调整与更新。二、基本原则1.在新药研发的过程中,中医药理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恶性肿瘤不同的治疗背景、不同的临床分期情况下,支撑临床诊疗的中医药理法方药有所不同。随着靶向、免疫等多种治疗应用于临床,应当在中西医结合治疗恶性肿瘤的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分析总结特定阶段的中医证候演变规律,明确中药新药的功能主治,形成中药处方,确定中药新药的治疗目的和疗效特点。2.在固定的中药处方应用到中医临床诊疗实践过程中,可通过预先的研究设计,将产生的信息进行合理利用,挖掘适宜的目标人群、给药方案、合并用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特点;在基本明确临床定位后,还可采用前瞻性设计,获取临床数据,分析高质量的人用经验,逐步探索明确已固定中药处方的有效性、安全性以及临床获益。3.一般情况下,如需开展临床试验,应当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确定临床定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验证中药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关键问题应当有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的支持,如恶性肿瘤分期的选择、受试者的特征、给药方案、疗程、有效性评价指标等。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共同构成支持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上市的证据。三者之间应当能相互印证、相互支撑,说明中药新药的临床价值。三、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的研发方向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的研发应当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基于恶性肿瘤治疗的临床需求、处方组成所依据的中医药理论和对人用经验的充分探索和挖掘,充分考虑现有治疗手段作用特点,明确中医药治疗的优势和特点。基于现阶段中医药用于恶性肿瘤的临床实践经验,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可从以下几个方向考虑研发方向,在具体研发过程中,不限于下述方向,研究者可根据中药新药的特点,提出新的研究目的,说明其治疗需求和中药新药的临床价值。1.改善生存质量。考虑到恶性肿瘤临床治疗的复杂性,改善存在肿瘤病灶者的生存质量具有临床价值。如可以考虑对于手术、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后肿瘤病灶未消失者的疾病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改善生存质量。2.治疗肿瘤相关并发症及其关联症状。如癌因性疼痛、癌因性疲乏和癌因性发热,肺癌导致的咳嗽、胸腔积液、胸痛或胸闷等。3.预防和/或减轻肿瘤治疗相关并发症、症状,提高患者对现代医学推荐方案的耐受性。考虑到恶性肿瘤临床治疗的复杂性,症状可以是单一症状,也可以是多个症状。如放疗导致的放射性肺炎、口腔溃疡等;化疗导致的血细胞下降、消化道症状、手足麻木、心脏毒性等;靶向治疗导致的皮疹等。原则上对于目标症状改善应当能够提高患者对所接受肿瘤治疗的耐受性,预防或减少因目标症状所导致延迟治疗、降低剂量等事件的发生。4.延长生存期或缩小瘤体。在符合伦理的情况下,可以选用不适合或拒绝使用现代医学推荐治疗方案、或已有数据显示中医药治疗有一定获益的人群,采用单独使用中药治疗;也可以考虑与化疗、放疗等现代医学推荐治疗方案联合应用提高临床疗效,但此种情况一般需要证明加用中药治疗的优势,原则上应当有非临床药效学研究结果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中药新药复方制剂的研发来源于临床,服务于临床,无论是上述研发方向,还是其他研发方向,均应当重视在临床实践挖掘中药临床优势和特点,顺应肿瘤临床中西医并重、多种手段综合治疗的现状。鼓励将肿瘤疾病不同证候类型的人群研究,作为临床价值评估的内容之一。虽然肿瘤疾病分期、现代医学推荐治疗方案可能不同,但中医药治疗的治则、治法和用药可能相同,此时,可基于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预期疗效和中医临床实践发现的可能疗效,采用适宜的研究设计和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四、人用经验研究和临床试验需关注的问题(一)研究人群在具有临床价值的前提下,根据临床治疗需求和获益人群特点选择符合中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受试人群,明确相应的目标病证,包括疾病、病种、中医证候、临床症状以及生物学背景,制定临床获益人群的主症、次症、纳入和排除标准。其中,临床表现可以是单一症状,也可以是多个症状;可以是由单一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法导致的,也可以是一类治疗方法,或多种方法导致的较为典型的不良反应。如体力状况差的晚期不适用现代医学推荐治疗方案的非小细胞肺癌气阴两虚证患者出现的疲乏、咳喘、多汗等。(二)研究设计可参见《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明确临床研发策略和路径。人用经验相关研究可以根据不同研究目的和注册申请阶段,采用更为灵活和符合临床实际的设计方法。(三)基线资料基线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方案中应当明确规定临床研究所需要的基线资料,以反映研究人群的临床特征,如肿瘤类型或生物学背景、肿瘤分期、肿瘤标志物等的确诊数据,体重,体力状况,症状及其严重程度,疗效相关的生物标记物,安全性数据等。应当重点记录与中药复方相适宜的中医证候特征,避免医生个体的应用经验无法在更广泛的研究群体中得到证实。(四)给药方案结合中医临床实践,充分评估中药干预有效的最佳处方,采用适宜的给药方案,如与现代医学推荐治疗方案序贯应用、分阶段应用或联合应用等,明确给药途径、给药时点、疗程和停药指征。应当充分考量与现代医学推荐治疗方案等联合应用的临床可操作性。如探索序贯或同时用药的可行性等。(五)偏倚控制需关注对影响评价的混杂因素进行探索、控制和评估。例如,癌因性疲乏的研究需关注轻度的疲乏症状可随疾病的治疗而减轻或缓解的情况,需对可能影响疲乏的混杂因素进行合理的设计、控制、观测、记录和评估,如不同的疾病状态、癌种、病理类型、病程、临床分期、治疗方案、疗程、疗效、不良反应分级、体力状态、营养状况和情志等。对于影响预后的、同时合并使用的抗肿瘤治疗等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对有效性结果的影响。(六)有效性评价1.对生存质量的评价对于生存质量的评价,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公认的量表,如欧洲生命质量核心量表(EORTCQLQ-C30)及其各个模块,癌症治疗功能评价系统(FACT)及其子量表。亦可采用癌症患者生活质量测定量表系列(QLICP)及其各个模块,基于中医理论的恶性肿瘤生活质量评价体系之共性量表(QLASTCM-GM)等。可结合研究目的研究恰当的评估工具,同时需要关注中西医学治疗关注侧重点的差异,测定对象文化背景、生活观念不同所致的差异对生存质量量表的影响。2.对症状的评价对相关症状、症状群疗效评价可根据研究目的,选择国际通用或具有国内专家共识的患者报告结局(PRO)量表。也可根据临床需求,基于中医肿瘤临床专家共识确定疗效评价的工具和方法。鼓励对现有评价方法进行改良,使其符合中医药特点。如选择多个量表,应当避免量表间条目的重复,并关注量表填写的时长。鼓励开发新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如复合症状评价的工具、PRO工具等。PRO工具的有关内容可参考《患者报告结局在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的指导原则(试行)》。对于单一症状的改善,可采用视觉模拟量表(VAS)、数字评定量表(NRS)或李克特(Likert)量表等。亦可根据研究目的,采用专门且公认的评价方法。3.对生存期和肿瘤的评价根据研究目的,选择通行的、适宜的肿瘤评价方法,如总生存期(OS)、无进展生存期(PFS)、客观缓解率(ORR)、无复发生存期(RFS)、无病生存期(DFS)、复发/转移的发生率等。可参考已发布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晚期肝细胞癌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等。对生存质量、肿瘤相关并发症及其关联症状改善进行观察时,一般应在次要指标中观察对受试者OS等的影响。对于某些生存期较长的肿瘤来说,难以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受试者的OS,也可根据现有标准治疗方法的有效性特点选择适宜的肿瘤评价方法,如PFS、RFS、DFS等。鼓励开展符合中药特点、公认的评价方法研究,从多个维度评价中医药治疗的临床结局,以有利于客观评价中医药治疗肿瘤的疗效。(七)质量控制数据准确、充足和可溯源至关重要,应当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患者的症状评价,应当注意文化背景,问卷调查时长,提高依存性和准确性,患者的症状可以记录在医生笔记等非结构化数据中,也可以采用电子的PRO进行用药后的随访动态追踪,记录预后转归,但是无论何种形式的记录均应当符合临床数据核查的要求。对肿瘤相关检查,如CT、MRI等影像学检查结果的评估,需预先建立和遵循严格、客观的质量控制体系。PFS、ORR指标的影像学评估需按公认的质量控制要求,可参考《抗肿瘤药临床试验影像评估程序标准技术指导原则》。(八)症状研究由于部分症状可能会随着抗肿瘤治疗或疾病的自然进展而减轻或消失,因此开展疾病、治疗与其伴随发生的临床表现等发生和演变过程的调研至关重要。这些背景数据能为判定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与有效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提供有力证据。鼓励学术界和产业界加强研究不同肿瘤疾病的症状、症状群特征,明确症状出现时间、持续时间、症状严重程度等。同时,随着肿瘤治疗手段的更新换代,需关注中医药在新的肿瘤治疗中出现的急危重症中的研发潜力,丰富和完善中医药在恶性肿瘤治疗中的优势和特点。五、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中医临床实践也是中药研发的过程,为促进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中药新药复方制剂的研发,需要前瞻的眼光和传承创新的思维。对本技术指导原则尚未涵盖的内容,需要产业界、学术界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充分沟通,共同探索和推进,以形成完整的中药复方制剂用于恶性肿瘤研发的证据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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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湖北省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依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起草了《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征求意见稿)》,为尽快落实该项审批程序,服务于公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处。电子邮箱:1597833598@qq.com(注明邮件主题“《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附件:1、《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促进湖北省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申请的审查认定及其注册(不适用于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程序。第三条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注册管理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以及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申请的受理工作。省局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受省局委托,承担创新医疗器械申请的审查、决定、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省局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第四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在产品注册申报前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属于我省辖区。(二)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三)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可填补本省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填写《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表》(附件1-1),并按照《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附件1-2)向省局提供相应资料。第六条 省局注册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对于已受理的创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特别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审评中心应依据本程序第四条规定对创新产品注册申请开展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审评中心直接按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处理:(一)申请资料虚假的;(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四)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五)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领先,或无法填补本省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且再次申请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第九条 对申请创新特别审查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属性存在疑问的,申请人应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分类界定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界定,产品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十条 省局对拟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查异议表》)(附件1-3)。省局应在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相关意见进行研究,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省局应将审查决定告知申请人,创新审查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省局作出审查决定后,由注册管理处送达《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通知单》(附件1-4)。第十三条 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省局对于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在产品检验、现场检查、技术审评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与申请人及时沟通、提供指导。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应当优先安排注册检验。省局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报资料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进行优先流转。审评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和体系核查工作。技术审评结束后省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第十四条 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在审查结果告知之日起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不再享有本程序规定的优先事项。5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审查认定及其注册。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评中心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第十六条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十七条 经省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纳入创新注册程序并获准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省局予以优先办理。第十八条 本程序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由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1.《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表》1-2.《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1-3.《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查异议表》1-4.《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通知单》附件:1-1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表受理号: 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预期用途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mail: 手机:申请资料: (可附页)备注: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我公司保证,本次递交的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请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1-2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编写指南一、内容要求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及其支持材料:(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分类依据;(三)医疗器械创新性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提供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以及证明文件,如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2.申报产品为国内领先技术,可填补本省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的,应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如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的检索报告等;3.产品的创新内容。(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4.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六)产品创新的临床应用价值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3.产品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八)产品说明书(样稿);(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的资料;(十)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历次申请相关资料(如适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并提供翻译公证件。二、格式要求(一)应提交申报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二)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注册申请人签章。(三)申报资料中如有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原则上应提供彩色副本。附件:1-3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查异议表提出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手机)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查异议相关信息产品名称申请人创新产品注册审查异议的 理由单位签章或个人签字年 月 日注:提出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签章;提出人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字。附件:1-4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通知单(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湖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受理号: ),产品名称: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经审查,审查结论为:□同意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进行审批。联络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不同意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进行审批,理由: 。特此通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日期: 附件2反馈意见表序号章节修改内容备注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盖章)名称电话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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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拉萨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边境地区药品质量保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满足边境地区、旅游场所、居民区、商业区等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促进药品零售新模式发展,有效防范药品安全风险,我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在执行过程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请将上述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县级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特此通知。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1日附件: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docx《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鼓励发展药品零售新业态、新模式,满足边境地区、旅游场所、居民区、商业区等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促进药品零售新模式的发展,加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的管理,防范药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通过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的活动及开展的相关监督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申办条件第三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销售点。零售连锁总部依托连锁门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连锁门店延伸销售点管理。第四条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对本企业设置的自动售药机实施统一管理,对自动售药机销售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五条自动售药机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方便于民的原则,依托自身实体药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也可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商业区、边境地区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地点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所在市县(区)级行政区域。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第六条自动售药机仅销售非处方药。不符合自动售药机储存条件的药品以及有特殊或者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置于自动售药机销售。第三章 设施设备第七条自动售药机生产企业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第八条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并具备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放置地点应当干燥、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放置在同一场所内。应具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做到出售药品全程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第九条自动售药机机内环境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储存。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第十条自动售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自动售药机内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第十一条自动售药机应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终端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具备24小时显示、存储、读取功能和超限自动报警的功能。机内温湿度监测数据应实时上传至依托的实体店计算机系统。企业自动售药机管理人员应能实时获取查看监测数据和接收超限报警。第十二条自动售药机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效期管理、出药拍照和留存取证功能,并能够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查看相关信息。第十三条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自动售药机应当具备能够实现与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话,在后台保存执业医师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信息,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自动售药机销售的药品应当由零售企业统一采购配送,自动售药机应当能够打印销售小票,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店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确保药品可追溯。自动售药机售出的药品,必须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不得缺少说明书销售。零售企业应记录自动售药机销售服务过程中的陈列、养护、销售等情况。第十五条自动售药机应当标示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自动售药机备案号、服务公约、投诉举报电话以及药物警示相关内容,并标示“未成年人用药须由监护人购买”等相关警示语。上述标记标识应当明显且不易脱落。上述信息也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展示给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零售企业应设置自动售药机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对自动售药机进行管理及日常维护。自动售药机管理部门及人员应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第十七条指定的自动售药机管理负责人、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人员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负责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指导合理用药及其他售后服务。第十八条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保证其所经营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九条自动售药机内药品必须由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统一采购配送,并做好验收装机、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工作,做到渠道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完整准确。第二十条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应同时提供销售凭据,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销售记录。第二十一条自动售药机内药品进销存记录应与依托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的计算机系统实时联网对接。第二十二条在自动售药机上发布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第五章 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自动售药机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未经备案登记的自动售药机不得擅自经营。备案号格式为:藏X药自动售药机yyyyxxxx号,X为地级市简称,yyyy为年份,xxxx为流水号。第二十四条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延伸体,其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与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实体店相关证照被吊销或注销的,自动售药机备案自行失效。第二十五条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负责药品零售许可部门提交《自动售药机设置登记备案表》(附件1),负责药品零售许可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零售企业办理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和设置条件;零售企业书面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自动售药机符合设置条件(附件2)。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向自动售药机放置地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管职能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自动售药机设置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二)自动售药机质量和安全管理文件;(三)自动售药机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四)自动售药机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动售药机型号、资料、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五)自动售药机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再现图片),自动售药机模拟销售小票;(六)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功能(再现图片)。第二十七条零售企业设置的自动售药机发生变动(包括新增、减少或移址、关键条件发生变化等),应在变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部门提交书面变更报告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定职责、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工作。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的备案登记,并将其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零售企业落实自动售药机备案和变更报告制,受理并核查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或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所在地市县(区)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对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销售。第三十条零售企业设置的自动售药机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是指零售企业利用自动售药机终端储存药品,通过依法设置的后台服务系统为顾客提供不见面药学服务及自动化药品零售新模式。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执行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有自动售药机管理相关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附件1自动售药机设置登记备案表 备案号: 零售企业名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单体药店  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药品经营许可证号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售药机管理人员联系电话自动售药机生产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售药机设施、设备目录自动售药机设置地址经营药品品种目录药学服务情况(销售甲类非处方药需要填写,对应括号内打√)由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药学服务( )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提供药学服务( )连锁总部意见:零售企业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管职能部门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附件2设置自动售药机承诺书一、申请设置自动售药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二、提交的自动售药机设置申请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三、自动售药机设置符合告知书中载明的自动售药机设置条件和自动售药机应具备的条件和功能。四、主动接受药品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述承诺的行为,主动撤销已设置的自动售药机,造成的一切后果,愿意自行承担。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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